HKSAR 訴 KO LOK YAN MANDY DCCC276/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Ko Lok Yan Mandy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His Honour Judge Tam)
案情摘要
被告Ko Lok Yan Mandy承認四項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5(1)及(3)條提出的處理犯罪得益罪。她是四個銀行戶口的唯一持有人及授權簽署人,於約六個月內接收及轉移合共22,068,857.09港元。款項來自多人,其中包括投資騙案受害人的款項;各戶口均出現大量存入後迅速提取或轉賬的活動。她聲稱應親友要求開立或交出戶口,並未實際處理款項,亦未獲承諾的4,000港元報酬。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四項洗錢罪的整體量刑基準、被告僅提供及交出銀行戶口的角色、涉案金額與交易數量的影響、及認罪折扣和社會危害程度是否應導致加刑。控方要求根據近期罪案普遍程度及社區損害加刑;辯方則提出被告沒有參與或知悉上游罪行、及早認罪、年輕和悔意等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洗錢罪屬嚴重罪行,具有阻嚇需要;涉案金額是主要考慮因素,但亦須考慮上游罪行性質、被告知情程度、交易數量及期間、罪行策劃程度、被告角色和是否涉及有組織犯罪等。22,068,857.09港元及四個戶口在六個月內的大量交易,支持超過五年的量刑起點。法庭採用涵蓋四項罪名的全球量刑起點五年半,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44個月,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11)條,就洗錢罪的普遍程度及社區損害加刑21%。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Lam Ka Sin,確認涉案金額是洗錢量刑的主要因素;引用Boma列出的非詳盡量刑考慮因素;並依據Wan Kwok Keung所述的金額量刑起點,包括超過1,000萬港元通常超過五年。《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及第27(11)條亦是重要法律依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在四項罪名均被判刑。法庭分別判處48、33、29及33個月監禁,部分刑期連續執行,最終合共監禁53個月。法庭認為加刑後刑期並非過重。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沒有直接處理款項,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而提供及交出銀行戶口,仍可面對嚴厲刑罰。近期洗錢傀儡戶口罪案的普遍程度及社區損害,可根據第27(11)條支持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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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洗錢會判刑嗎?
可以。法庭認為提供及交出銀行戶口供洗錢,即使沒有親自處理款項,仍屬嚴重罪行;本案被告四項罪名最終合共監禁53個月。
Q.洗錢金額很大會如何影響刑期?
涉案金額是重要量刑因素。本案處理的犯罪得益超過2,200萬港元,另有大量交易及四個戶口運作約六個月,法庭因此採用五年半的全球量刑起點。
Q.及早認罪可否大幅減少洗錢刑期?
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折扣,但不會消除嚴重罪行的監禁需要。本案被告由44個月的認罪後刑期,經第27(11)條加刑後,最終須監禁5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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