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AWANG JIRAPHAN
被告人擁有一戶口,於2020年8月重新啟用網上理財服務。隨後在9月內,兩名新加坡電話騙案受害人的款項(共約472萬港元)被匯入該戶口,並迅速透過網上理財轉帳至其他帳戶。期間被告人曾三次從戶口提取小額現金。被告人辯稱其不懂電腦,是由一名同事「小妹」協助重啟服務,且對黑錢匯入完全不知情。
核心 legal issue 是被告人是否具備 mens rea,即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涉案財產是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控方主張被告人知情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有問題;辯方則主張被告人被利用且對款項來源完全不知情。
法官引用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確立的測試,分析明理人士在相同情況下是否會相信財產有問題。法官認為被告人的辯解(如將密碼告知陌生同事、重啟服務後不知用戶名)違反常理且不真實。由於被告人在戶口餘額極低的情況下,剛好在黑錢匯入時進行提款,法官推論其必然知情或將戶口借予他人使用以處理黑錢。
被告人罪名成立(Convicted)。
本案強調了在洗黑錢案件中,若被告人對銀行戶口異常活動(如突然重啟網上理財及大額資金快進快出)提供不合常理的解釋,法庭可據此推論其具備 mens 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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