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WANG JIRAPHAN DCCC209/2024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是否有罪?

罪名成立
被告洗黑錢罪成,控方證據排除合理疑點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6/8/2025[2025] HKDC 134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AWANG JIRAPH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被告人 SAWANG JIRAPHAN 是涉案滙豐港元儲蓄戶口的唯一持有人及簽署人。2020年8月,她重新啟用多年未曾使用的網上理財服務。2020年9月11日至16日,兩名新加坡電話騙案受害人的款項共港幣4,720,374.05元存入該戶口,隨後有人分12次把港幣4,532,786.15元轉往其他本地及境外銀行戶口。被告人其間三次提取現金,並否認借出戶口或知道涉案款項。她主張網上理財服務由普通同事協助重啟,自己不懂使用且對轉帳全不知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the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的犯罪意圖。控方依賴「有合理理由相信」,主張被告人明知或應知戶口會處理騙款。辯方否認借出戶口、授權他人操作或知悉款項來源,並稱提款只是正常收取酬勞及朋友還款。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全部罪元素,被告人沒有舉證責任。法庭拒絕接納被告人關於重啟網上理財、提款及不知情的證供,認為其說法違反常理,且銀行紀錄顯示三次提款均緊接騙款入帳,而戶口原本餘額不足港幣20元。法庭推論被告人必然向他人提供所需資料,借出網上理財服務以轉走騙款。依據終審法院在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所確立的「合理理由相信」測試,任何明理人士得知相同事實,必然相信有關財產是有問題的,故犯罪意圖成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5(1)及(3)條是控罪依據。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確立「合理理由相信」的三步驗證標準。HKSAR v Wong Chor Wo & Another 及 HKSAR v Lau Sui Hing & Another 說明銀行戶口屬貴重個人財產,借戶口說法須有強而有力證據支持。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的所有元素,裁定被告人 SAWANG JIRAPHAN 罪名成立。本判決書只處理定罪,未載有判刑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被告人把銀行戶口及網上理財資料交予他人使用,即使否認直接操作,仍可根據客觀交易模式推論其至少有合理理由相信戶口會處理犯罪得益。單純聲稱不懂電腦或不知情,若與銀行紀錄及行為時序不符,未必足以排除合理疑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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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轉帳會否構成洗黑錢罪?
A.

可以。法庭認為被告提供資料讓他人操作網上理財,令騙款難以追查;明理人士必然相信款項有問題,因此本案裁定她洗黑錢罪成。

Q.被告聲稱不懂使用網上銀行可以脫罪嗎?
A.

不一定。法庭會比較證供與客觀銀行紀錄及交易時序。本案被告的說法違反常理,三次提款又均在騙款入帳後進行,法庭不予接納並裁定罪成。

Q.戶口原本只有少量餘額但突然收到巨款有何影響?
A.

戶口原本不足港幣20元,卻在騙款存入後三次提款,法庭認為並非巧合,反映被告至少知道會有款項存入,並支持她借出戶口及相信款項有問題的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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