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瑞案 DCCC646/2023
代人收取騙款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金瑞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鄧少雄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李金瑞因涉及電話騙案,被幕後主腦安排從受害人傅先生手上收取港幣60,000元,其後又企圖收取另一筆港幣80,000元,惟在警方埋伏下被捕。被告被控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以及企圖處理該等財產,均違反香港法例第44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被告經審訊後兩罪均被裁定罪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洗錢罪及企圖洗錢罪的量刑起點,以及兩罪應否同期執行。控方沒有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申請加刑;辯方則以被告年輕、無案底、智力屬邊緣級別及患有相關障礙為由,要求從輕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涉及電話騙案的洗錢案件,認定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三年。電話騙案是本案的前置罪行,不能只參照一般洗錢案件而忽略其社會危害。由於兩罪發生於同一日期、地點及極為接近的時間,針對同一受害人並採用基本相同手法,刑期應同期執行。被告經審訊定罪,不能享有認罪三分之一減刑;但考慮其無案底、年僅21歲、智力屬邊緣級別及特殊需要,法庭額外扣減三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Lin Zong Yue [2015] 3 HKLRD 196、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 [2015] 2 HKLRD 945,以及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 CAAR 1/2024,[2024] HKCA 409,確認涉及電話騙案的洗錢罪量刑起點為三年。辯方另引用許有益、HKSAR v Boma及廖麗婷案求情。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已定罪。法庭以每罪監禁三年為起點,兩罪同期執行,並因被告智力屬邊緣級別扣減三個月,判處總刑期監禁兩年九個月。
判決啟示
涉及電話騙案的洗錢罪具有特定量刑基準,通常以監禁三年為起點。審訊後定罪不能獲認罪減刑,但年輕、無案底及智力或心理狀況仍可構成個人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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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代人收取電話騙款會被判囚多久?
涉及電話騙案的洗錢罪,量刑起點通常為監禁三年。本案被告兩罪同期執行,並因智力屬邊緣級別扣減三個月,最終判囚兩年九個月。
Q.企圖收取第二筆騙款是否另有刑責?
企圖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可構成獨立控罪。本案被告收取六萬元及企圖收取八萬元,兩項控罪均被裁定罪名成立。
Q.審訊後被定罪還可獲認罪減刑嗎?
審訊後被定罪會失去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不過,年輕、無案底及智力狀況仍可作為求情因素;本案因此扣減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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