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鑑霆
被告人於2022年12月27日在旺角界限街駕駛輕型貨車,車速約每小時86至91公里,遠超該路段每小時50公里的限制。車輛左前輪胎的簾布線結構外露,顯示輪胎嚴重磨損。被告人突然向右急扭,撞毀行人路鐵欄,導致一名行人膝部受傷,另兩名行人被飛脫的鐵欄擊中或跌倒,其中一人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被告人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以及使用輪胎簾布線結構外露的汽車兩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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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於2022年12月27日在旺角界限街駕駛輕型貨車,車速約每小時86至91公里,遠超該路段每小時50公里的限制。車輛左前輪胎的簾布線結構外露,顯示輪胎嚴重磨損。被告人突然向右急扭,撞毀行人路鐵欄,導致一名行人膝部受傷,另兩名行人被飛脫的鐵欄擊中或跌倒,其中一人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被告人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以及使用輪胎簾布線結構外露的汽車兩項控罪。
第一至第三被告於2021年1月10日清晨分別駕駛V1、V2及V3,在香港島一段約101公里、歷時約18分鐘的路線上行駛。三輛車均嚴重超速,最高時速約112至131公里,而沿途多次越過單白線及雙白線、逆線行駛,甚至逆線超車。警方截停車輛後,檢取行車記錄儀片段。各車亦有不同機械或設備問題。三名被告均承認危險駕駛罪;第一被告另承認兩項車輛排放罪,第二被告承認七項車輛違規罪,第三被告承認一項安全玻璃規例罪。
被告人吳友城為專線小巴司機。2020年9月25日,他駕駛77M號小巴在梳士巴利道與漢口道交界左轉時,撞倒正過馬路的潘女士,並由小巴左前輪及左後輪輾過其右盆骨。傷者多處骨折及出血,住院兩個半月並接受手術,出院後仍需物理及職業治療。被告人原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但審訊後被裁定僅屬不小心駕駛;他另承認使用停車燈失效的小巴。
被告人李梓軒於2020年9月8日駕駛輕型貨車WA6660,在屯門青山公路行駛時,撞倒一名推著裝滿廢鐵手推車、逆向佔用其行車線的六十五歲女子。傷者遭撞至越過中央分隔路障,身受顱腦、面部、胸部、脊椎及雙腿等多處重傷,接受四次手術及約三個月住院治療,並留下永久失明、行動及工作能力受損等後遺症。涉案車輛超出許可總重量,且行車及停泊制動系統均有缺陷。被告承認全部四項控罪。
被告於2019年2月17日在九龍黃大仙飛鳳街與鳴鳳街交界,坐上其弟弟私家車PY7726的司機座位。車輛引擎仍在運行,波檔置於具動力的「D」檔。被告明知車輛狀況,卻未有檢查引擎或波檔,伸展腳部時意外踏下油門,令車輛向前衝撞正在過馬路的75歲男途人及其70歲妻子劉女士。劉女士被推向鐵欄並遭夾困,因胸腹嚴重受傷死亡。車內駕駛座前另裝有違法視象顯示器。被告其後承認控罪。
被告鄧啓明是貨車司機。2018年6月26日凌晨,他駕駛中型貨車在旺角長旺道一段狹窄道路長距離倒車,撞倒87歲、正拉着手推車步行的伍効秀女士,並在感到輾過物體後未有立即停車查看,反而向前駛,再次輾過伍女士,導致她死亡。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罪成,另承認貨車側護板垂直間隙超過法定上限的罪行。
被告人洪偉安於2018年11月6日晚上駕駛輕型貨車沿荔枝角道北行,右轉入黃竹街時衝紅燈,並在酒精影響下沒有留意行人過路處,撞倒正在過路的66歲麥銀嬌。她遭受嚴重腦部、頭骨、胸部及骨盆傷勢,出院後仍須臥床、以胃喉餵食及不能與外界溝通。被告人呼氣酒精含量為每100毫升48微克,超過法定22微克;貨車亦沒有固定保護隔板下截。他承認三項控罪。
被告人是一名自僱貨車司機。2018年7月12日凌晨,他駕駛輕型貨車在油麻地廣東道與眾坊街交界處右轉,期間加速超越小巴,駛入行人過路處,撞倒一名正緩慢過路的94歲男子。死者四日後因頭部多處受傷死亡。被告承認當時車速約每小時20公里,視線沒有遮擋,卻未有察覺死者,直至車頭左角撞及死者才停車。車輛另有非法視像顯示器、破裂擋風玻璃及部分車頭燈被遮掩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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