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友城案 DCCC637/2021

駕車撞傷行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四星期並罰款港幣800元
不小心駕駛判囚四星期並停牌兩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27/7/2022[2022] HKDC 80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友城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吳友城為專線小巴司機。2020年9月25日,他駕駛77M號小巴在梳士巴利道與漢口道交界左轉時,撞倒正過馬路的潘女士,並由小巴左前輪及左後輪輾過其右盆骨。傷者多處骨折及出血,住院兩個半月並接受手術,出院後仍需物理及職業治療。被告人原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但審訊後被裁定僅屬不小心駕駛;他另承認使用停車燈失效的小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人在左轉及駛過行人時的駕駛行為,是否低於合格而謹慎駕駛人的標準,因而構成不小心駕駛 (careless driving),以及停車燈失效是否違反相關車輛保養規例。判刑上,法庭須衡量傷者嚴重傷勢、被告人的疏忽程度、認罪及個人背景。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閉路電視、專家重組及被告人的錄影警誡會面,認定被告人在轉彎前約兩秒沒有察覺行人,最後一秒亦沒有意識或能力處理由車輛結構造成的盲點。其注意力未達合格而謹慎駕駛人應有的水平,但未遠遜至構成危險駕駛。故不小心駕駛 (careless driving) 罪成。法庭並確認左邊停車燈失效,違反香港法例第374A章《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116及121(1)條。量刑時以傷勢及被告人在第三次碰撞後才察覺事故為加重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不小心駕駛的普通法判斷標準,以及香港法例第374A章《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116及121(1)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裁定不小心駕駛及使用停車燈失效車輛罪成。不小心駕駛罪判監禁4星期,另停牌2個月;第二項控罪罰款港幣800元,從保釋金扣除。

判決啟示

即使定罪僅為不小心駕駛,若駕駛人未能察覺行人並造成嚴重傷勢,仍可判處即時監禁。法庭並將及時認罪按三分之一幅度減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駕車撞傷行人但未達危險駕駛會如何判刑?
A.

法庭認為被告注意力低於合格而謹慎駕駛人的標準,但未遠遜至構成危險駕駛;因傷勢嚴重,最終判監禁四星期。

Q.小巴撞倒行人造成骨折,會否即時監禁?
A.

本案傷者多處骨折及出血,住院兩個半月並需持續治療;法庭以傷勢及被告遲至第三次碰撞後才察覺事故為由,判處即時監禁。

Q.車輛停車燈失效會被判多少罰款?
A.

使用停車燈失效車輛違反香港法例第374A章相關規例。被告在本案承認該控罪,法庭判罰港幣800元,並准從保釋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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