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恩傑等案 DCCC1074/2021
超速逆線駕駛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恩傑、陳晉峰及鄭清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第一至第三被告於2021年1月10日清晨分別駕駛V1、V2及V3,在香港島一段約101公里、歷時約18分鐘的路線上行駛。三輛車均嚴重超速,最高時速約112至131公里,而沿途多次越過單白線及雙白線、逆線行駛,甚至逆線超車。警方截停車輛後,檢取行車記錄儀片段。各車亦有不同機械或設備問題。三名被告均承認危險駕駛罪;第一被告另承認兩項車輛排放罪,第二被告承認七項車輛違規罪,第三被告承認一項安全玻璃規例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危險駕駛的嚴重程度及適當刑罰,包括超速、逆線行駛、逆線超車、違例次數、路程長度及涉及車輛數目。辯方主張沒有意外、傷亡或財物損失,且部分被告認罪、無刑事紀錄或有穩定工作,應判非即時監禁;控方則要求法院重視對道路使用者造成的重大潛在風險及阻嚇需要。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危險駕駛的量刑須反映行為對道路使用者造成的潛在風險及一般阻嚇需要。三名被告在狹窄、多彎及部分下山路段,以限制速度兩倍或以上行駛,並持續逆線及越線,歷時約18分鐘且涉及三輛車,故屬魯莽、漠視他人安全及極不負責任。沒有發生意外或傷亡只表示沒有進一步加刑因素,並非減刑因素。按照相關上訴判例,即時監禁是唯一足以反映案情嚴重性及具阻嚇性的刑罰;認罪則獲扣減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 [2007] 1 HKLRD 660,確認駕駛車輛可成為致命武器,危險駕駛須判具阻嚇性的刑罰;並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2020] 1 HKLRD 771,指出車速及使他人承受風險的旅程長度可屬加重因素。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de [2016] 3 HKC 274亦支持漠視道路使用者安全是重要加重因素。
裁決與命令
三名被告均被判危險駕駛罪成。第一被告監禁16星期;第二及第三被告各監禁18星期。每人取消駕駛資格12個月,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其餘車輛違規罪另處港幣1,000至8,000元罰款。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即使沒有造成交通意外、傷亡或財物損失,長時間、多車輛及高度超速並涉及逆線行駛的危險駕駛,仍可達到即時監禁門檻。個人背景、穩定工作及認罪可影響刑期,但不足以取代刑罰的阻嚇目的。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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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超速兼逆線駕駛會被判多久?
法庭考慮到三名被告長時間高速駕駛、反覆逆線及越線,認為須即時監禁;第一被告判監16星期,第二及第三被告各判監18星期。
Q.沒有造成意外,危險駕駛是否可以不監禁?
沒有意外、傷亡或財物損失並非減刑因素,只代表沒有額外後果需要加刑。本案法庭仍因行為對道路使用者構成重大潛在風險而判處即時監禁。
Q.認罪及沒有刑事紀錄能否避免監禁?
認罪及良好背景可帶來刑期扣減,但不能取代危險駕駛案件所需的阻嚇刑罰。本案三名被告雖有不同求情因素,仍分別被判16及18星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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