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贊榮案 DCCC626/2019

意外踏油門撞死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十個月並罰款二千元
認罪後判監十個月並罰款二千元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24/12/2019[2019] HKDC 174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贊榮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19年2月17日在九龍黃大仙飛鳳街與鳴鳳街交界,坐上其弟弟私家車PY7726的司機座位。車輛引擎仍在運行,波檔置於具動力的「D」檔。被告明知車輛狀況,卻未有檢查引擎或波檔,伸展腳部時意外踏下油門,令車輛向前衝撞正在過馬路的75歲男途人及其70歲妻子劉女士。劉女士被推向鐵欄並遭夾困,因胸腹嚴重受傷死亡。車內駕駛座前另裝有違法視象顯示器。被告其後承認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被告的駕駛行為及未有確保車輛安全狀況,應如何按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判刑;以及使用裝有非法視象顯示器的汽車應處以何種刑罰。求情方主張事件屬最低嚴重程度、出於一時疏忽,並強調被告及早認罪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坐上司機座位時明知引擎仍在運行,卻沒有檢查波檔、引擎或踏板位置,亦沒有留意車前接近的道路使用者;其約19年駕駛經驗使疏忽更為嚴重。車輛在拉上手掣及置於「D」檔時仍可因踏油門前進,顯示被告的駕駛方式明顯危險。法庭依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判刑原則,先以15個月監禁為基準,再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10個月;沒有其他足以進一步減刑的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採納 R v Cooksley 所列的判刑原則;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 引述並應用該原則;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u Kwok Chun 再列出加刑及減刑因素。法庭亦依據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6(1)及第36(2A)條,以及第374A章第37及第121(1)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在認罪後被定罪。第一項控罪判監10個月,吊銷駕駛執照5年,並須在停牌期滿前3個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第二項控罪罰款2,000元,可從保釋金扣除。

判決啟示

即使碰撞源於短暫疏忽,駕駛者明知引擎運行卻未檢查波檔及周圍環境,仍可被視為具相當嚴重性的危險駕駛。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不必然帶來額外求情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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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坐上引擎未關的汽車誤踏油門撞死人會判多久?
A.

法庭認為被告未有檢查引擎、波檔及車前環境,構成嚴重危險駕駛。考慮及早認罪後,第一項控罪判監十個月。

Q.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及早認罪可減多少刑期?
A.

本案法庭以十五個月為量刑基準,因被告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降至十個月;法庭沒有再作其他減刑。

Q.車內裝有非法視象顯示器會有何刑罰?
A.

被告因使用裝有非法視象顯示器的汽車被判罰款二千元,款項可從保釋金中扣除;該項控罪沒有另判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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