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699/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鑑霆

District Court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20/2/2024[2024] HKDC 29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鑑霆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被告人駕駛一部左前輪胎簾布線結構外露(嚴重磨損)的輕型貨車,在界限街嚴重超速(時速約 86-91 公里,限速 50 公里)。被告人突然向右急扭,撞毀行人路鐵欄並擊中三名行人,導致其中一名受害人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身體受嚴重傷害。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量刑基準的釐定。控方主張被告人超速且駕駛故障車輛,屬嚴重罔顧他人安危;辯方則辯稱被告人是因避讓的士而產生本能反應,且屬一時疏忽,請求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

判決理由

法官根據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 等 precedent,強調危險駕駛的判刑要旨是 retribution, deterrence 及 denunciation,且 culpability(罪責)是主導因素。法官認為被告人駕駛輪胎嚴重磨損的車輛且嚴重超速,並非 momentary lapse of attention,而是完全罔顧安全,構成加刑因素。此外,被告人過往多次交通定罪紀錄顯示其駕駛態度惡劣,不適合以非監禁刑罰處理。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 [2007] 1 HKC 289 確立的量刑原則(懲罰、譴責及阻嚇);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2020] 1 HKLRD 771 關於即時監禁作為起點的原則;以及 HKSAR v Lee Yau Wing [2013] 1 HKC 572 關於立法原意需嚴懲危險駕駛的分析。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裁定罪名成立。控罪 1(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及控罪 2(使用簾布線外露輪胎汽車)合併執行,總刑期為 28 個月即時監禁。另命令取消其駕駛資格 24 個月,且復牌前必須重新通過駕駛測驗。

判決啟示

法官明確指出,單單駕駛處於危險狀況(如輪胎嚴重磨損)的車輛即可構成危險駕駛。本案強調即使結果非最嚴重,但若 culpability 極高且被告人有不良駕駛紀錄,法庭將採取嚴厲的 deterrence 措施,不予考慮社會服務令。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