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鑑霆案 DCCC699/2023
嚴重超速撞傷行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鑑霆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2022年12月27日在旺角界限街駕駛輕型貨車,車速約每小時86至91公里,遠超該路段每小時50公里的限制。車輛左前輪胎的簾布線結構外露,顯示輪胎嚴重磨損。被告人突然向右急扭,撞毀行人路鐵欄,導致一名行人膝部受傷,另兩名行人被飛脫的鐵欄擊中或跌倒,其中一人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被告人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以及使用輪胎簾布線結構外露的汽車兩項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駕駛嚴重超速且輪胎結構外露,是否屬危險駕駛;兩項控罪應如何量刑;適時認罪、個人背景及過往交通紀錄對刑罰有何影響;以及是否應取消其駕駛資格。辯方主張事件源於誤判及本能反應,要求考慮社會服務令。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採用客觀標準判斷駕駛是否遠低於合格而謹慎駕駛者的水平,並可考慮車輛狀況。輪胎簾布線外露反映輪胎極度磨損,直接影響抓著力及煞車效能;被告仍以遠超限速的速度駕駛,屬對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的罔顧。判刑時,罪責是主要考慮,並須兼顧懲罰、阻嚇及譴責。控罪一的量刑基準為42個月,控罪二為4個半月;適時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後,分別為28個月及3個月,兩者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確認危險駕駛判刑須重視懲罰、一般阻嚇及罪責;引用 HKSAR v Lee Yau Wing,確認有關原則適用於造成嚴重傷害的危險駕駛。HKSAR v Chan Chi Chiu Louis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說明罪責、車速、傷勢及即時監禁的重要性。相關法例包括《道路交通條例》第36A及72A條,以及《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22(1)(e)及121(1)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判處監禁。控罪一判監28個月,控罪二判監3個月,兩者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8個月。另取消被告駕駛資格24個月,並須重新通過駕駛測驗後方可復牌。
判決啟示
判刑重點在於駕駛行為的罪責,而非單純事故結果。嚴重磨損輪胎與大幅超速結合,可顯著提高罪責及刑罰。即使被告為一般守法人士,危險駕駛罪通常不會因良好背景而獲非監禁處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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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輪胎嚴重磨損又超速撞傷行人會判多久?
法庭認為輪胎簾布線外露直接影響抓著力及煞車,加上嚴重超速,反映高度罪責。本案兩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二十八個月。
Q.危險駕駛引致他人重傷是否一定要監禁?
法庭指出一般情況下此罪以即時監禁為適當起點,並按罪責、車速、傷勢及其他因素調整。本案因駕駛極度危險而判處即時監禁。
Q.認罪和良好家庭背景可以避免危險駕駛入獄嗎?
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但個人及家庭背景並非本案的減刑因素。法庭扣減量刑後仍判監二十八個月,並取消駕駛資格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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