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梓軒案 DCCC441/2021
駕車撞傷行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梓軒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李梓軒於2020年9月8日駕駛輕型貨車WA6660,在屯門青山公路行駛時,撞倒一名推著裝滿廢鐵手推車、逆向佔用其行車線的六十五歲女子。傷者遭撞至越過中央分隔路障,身受顱腦、面部、胸部、脊椎及雙腿等多處重傷,接受四次手術及約三個月住院治療,並留下永久失明、行動及工作能力受損等後遺症。涉案車輛超出許可總重量,且行車及停泊制動系統均有缺陷。被告承認全部四項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罪責及刑罰,並涉及車輛超載、使用制動系統欠妥車輛的刑罰。法庭須評估被告已知悉前方有手推車卻未減速的駕駛程度、傷者的嚴重後果、認罪及過往交通定罪紀錄,以及各項車輛違規是否適合判處監禁或罰款。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及相關附屬法例,按危險駕駛的罪責、傷害後果、懲罰、阻嚇及譴責需要整體量刑。被告在視野無阻、早已看見手推車的情況下,仍以約每小時60公里行駛,至距離碰撞點約9米才煞車,顯示其駕駛遠遜於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雖然沒有超速或酒毒影響等因素,嚴重傷勢及過往四次不小心駕駛定罪仍屬重要。法庭將罪責評為低度罪責偏高,控罪一以15個月為起點,因及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Lee Yau Wing(CACC282/2012)說明危險駕駛傷人罪的量刑原則。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u Kwok Chun(CAAR3/2009)及R v Cooksley([2003] 3 All ER 40)提供罪責分類及加減刑因素。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2007] 1 HKC 289)強調須整體而非機械計算因素;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2020] 1 HKLRD 771)列明評估危險程度及受害人傷害的步驟。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控罪均判刑。控罪一判監禁10個月,並取消駕駛資格兩年及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控罪二至四分別罰款2,000元、3,000元及2,000元,合共7,000元。
判決啟示
即使車速未超過法定限速,駕駛者已看見前方危險卻未減速,仍可被評為高度不負責任。嚴重傷勢及既往交通定罪會顯著影響量刑;及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不必然避免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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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車看見前方障礙物仍不減速,會否構成危險駕駛?
可以。法庭認為被告已看見手推車,卻以每小時約60公里前進,至距離碰撞點約9米才煞車,駕駛遠遜於謹慎駕駛者,並構成危險駕駛致他人嚴重受傷。
Q.沒有超速但撞傷行人,仍可能被判監禁嗎?
可以。沒有超速只是法庭確認的減輕因素之一;傷者遭受極嚴重及永久傷害,加上被告過往四次不小心駕駛定罪,法庭最終判處控罪一監禁十個月。
Q.車輛超載及制動系統欠妥會如何判刑?
本案車輛超出許可總重480公斤,行車及停泊制動系統亦有問題。法庭因超重幅度及被告沒有同類紀錄,對三項車輛違規分別罰款二千、三千及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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