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偉安案 DCCC390/2019

醉駕撞傷行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0個月並罰款五千元
被告三罪成立,判監並處罰款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秀群20/9/201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偉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秀群

案情摘要

被告人洪偉安於2018年11月6日晚上駕駛輕型貨車沿荔枝角道北行,右轉入黃竹街時衝紅燈,並在酒精影響下沒有留意行人過路處,撞倒正在過路的66歲麥銀嬌。她遭受嚴重腦部、頭骨、胸部及骨盆傷勢,出院後仍須臥床、以胃喉餵食及不能與外界溝通。被告人呼氣酒精含量為每100毫升48微克,超過法定22微克;貨車亦沒有固定保護隔板下截。他承認三項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超標酒後駕駛及使用沒有固定保護隔板客貨車的判刑。主要爭議是被告人的罪責、傷勢及醉駕、衝紅燈和在行人過路處撞人的加重因素,並應否因認罪、悔意及過往駕駛紀錄而減刑。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A(1)(a)條及第39A(1)條,以及《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81A(1)(a)及121(1)條量刑。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的核心是罪責程度為首要考慮,並須兼顧懲罰、阻嚇及譴責原則。參照李有榮案,醉酒駕駛、衝紅燈及在行人過路處撞人均顯著加重罪責;傷者的嚴重及持續傷勢亦須反映於刑罰。雖然傷者行人燈號為紅色,並不減輕被告人危險駕駛的責任。第一項控罪量刑起點為30個月,因即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2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Lee Yau Wing([2013] 1 HKC 572),確立罪責、懲罰、阻嚇及譴責原則;並引用 SJ v Lam Siu Tong([2009] 5 HKLRD 601),指出在行人過路處發生事故屬嚴重加重因素,量刑基準可為24個月監禁。另參考 R v Cooksley & Others([2003] 3 All ER 40)及 SJ v Poon Wing Kay([2007] 1 HKC 289)。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第一項控罪判監20個月,停牌3年;須在停牌期結束前三個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第二項罰款4,000元及停牌12個月,與三年停牌同期執行;第三項罰款1,000元。總罰款5,000元從保釋金扣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受害人可能違反行人交通燈號,亦不會掩蓋駕駛者在清晰視線下醉駕、衝紅燈及忽視行人過路處的高度罪責。即時認罪帶來三分之一扣減,但不足以避免實際監禁。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醉駕衝紅燈撞傷行人會判多久?
A.

法院會考慮罪責、傷勢、醉駕及衝紅燈等因素。本案被告即時認罪後仍被判監20個月,另須停牌三年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Q.行人自己違反交通燈號,司機仍須負責嗎?
A.

行人可能疏忽不會免除司機對危險駕駛的責任。法院指出,重點是被告在視線不受阻下醉駕、衝紅燈並沒有留意過路行人,故仍判處監禁。

Q.使用沒有貨艙隔板的貨車會有甚麼刑罰?
A.

本案貨車缺少固定保護隔板下截,而被告在一個月前已因相同違例被罰款,法院因此判第三項控罪罰款1,000元,並把全部罰款定為5,000元。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