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偉安案 DCCC390/2019
醉駕撞傷行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偉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秀群
案情摘要
被告人洪偉安於2018年11月6日晚上駕駛輕型貨車沿荔枝角道北行,右轉入黃竹街時衝紅燈,並在酒精影響下沒有留意行人過路處,撞倒正在過路的66歲麥銀嬌。她遭受嚴重腦部、頭骨、胸部及骨盆傷勢,出院後仍須臥床、以胃喉餵食及不能與外界溝通。被告人呼氣酒精含量為每100毫升48微克,超過法定22微克;貨車亦沒有固定保護隔板下截。他承認三項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超標酒後駕駛及使用沒有固定保護隔板客貨車的判刑。主要爭議是被告人的罪責、傷勢及醉駕、衝紅燈和在行人過路處撞人的加重因素,並應否因認罪、悔意及過往駕駛紀錄而減刑。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A(1)(a)條及第39A(1)條,以及《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81A(1)(a)及121(1)條量刑。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的核心是罪責程度為首要考慮,並須兼顧懲罰、阻嚇及譴責原則。參照李有榮案,醉酒駕駛、衝紅燈及在行人過路處撞人均顯著加重罪責;傷者的嚴重及持續傷勢亦須反映於刑罰。雖然傷者行人燈號為紅色,並不減輕被告人危險駕駛的責任。第一項控罪量刑起點為30個月,因即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2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Lee Yau Wing([2013] 1 HKC 572),確立罪責、懲罰、阻嚇及譴責原則;並引用 SJ v Lam Siu Tong([2009] 5 HKLRD 601),指出在行人過路處發生事故屬嚴重加重因素,量刑基準可為24個月監禁。另參考 R v Cooksley & Others([2003] 3 All ER 40)及 SJ v Poon Wing Kay([2007] 1 HKC 289)。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第一項控罪判監20個月,停牌3年;須在停牌期結束前三個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第二項罰款4,000元及停牌12個月,與三年停牌同期執行;第三項罰款1,000元。總罰款5,000元從保釋金扣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受害人可能違反行人交通燈號,亦不會掩蓋駕駛者在清晰視線下醉駕、衝紅燈及忽視行人過路處的高度罪責。即時認罪帶來三分之一扣減,但不足以避免實際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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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醉駕衝紅燈撞傷行人會判多久?
法院會考慮罪責、傷勢、醉駕及衝紅燈等因素。本案被告即時認罪後仍被判監20個月,另須停牌三年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Q.行人自己違反交通燈號,司機仍須負責嗎?
行人可能疏忽不會免除司機對危險駕駛的責任。法院指出,重點是被告在視線不受阻下醉駕、衝紅燈並沒有留意過路行人,故仍判處監禁。
Q.使用沒有貨艙隔板的貨車會有甚麼刑罰?
本案貨車缺少固定保護隔板下截,而被告在一個月前已因相同違例被罰款,法院因此判第三項控罪罰款1,000元,並把全部罰款定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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