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衛星
被告人梁衛星於2025年3月3日凌晨駕駛私家車時,因行車不穩被警方截查。被告人拒絕停車並加速逃走,期間多次違反交通燈號、非法掉頭及超速,最終撞毀停車場閘杆並棄車逃跑,隨後被警員制伏。警方在車內搜出依托咪酯及可卡因,並發現被告人無牌駕駛且未購買第三者保險。被告人承認危險駕駛、刑事損壞、管有危險藥物、無牌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及拒絕出示身份證明共六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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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衛星於2025年3月3日凌晨駕駛私家車時,因行車不穩被警方截查。被告人拒絕停車並加速逃走,期間多次違反交通燈號、非法掉頭及超速,最終撞毀停車場閘杆並棄車逃跑,隨後被警員制伏。警方在車內搜出依托咪酯及可卡因,並發現被告人無牌駕駛且未購買第三者保險。被告人承認危險駕駛、刑事損壞、管有危險藥物、無牌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及拒絕出示身份證明共六項控罪。
被告人於2023年11月10日駕駛私家車,在旺角廣東道與山東街交界處,無視交通燈號(紅燈)繼續行駛,撞倒4名正在過馬路的途人。被告人聲稱當時「眼前一黑」。傷者張女士身體多處受嚴重傷害,包括下顎骨折及撕裂傷,其餘3名傷者亦受傷。閉路電視片段證實被告人未有留意前方交通情況,導致意外發生。
被告人吳俊豪於2024年5月4日被發現駕駛一輛掛有虛假車牌(ZA6174)的私家車,該車輛登記車主為被告人,真實車牌為YZ5961。被告人承認購買虛假車牌是為了替黑社會「勝和」做事,以便在襲擊後逃避警方追查。警方隨後在私家車內搜出一支電槍,被告人承認該電槍購自內地,原擬自衛使用。經檢驗,該電槍能產生高達21,367伏特的脈動電壓,足以令受襲者昏暈或不能動彈。被告人承認偽造文件及無牌管有槍械兩項控罪,且案發時正處於其他案件的保釋期間。
被告梁永豪(D2)於被取消駕駛資格期間,為獲取港幣1,000元報酬,向車主借用車輛並安排接載5名非法入境者。D2駕駛車輛前往彩虹會合第一被告(D1),隨後由D1接手駕駛並運載該批非法入境者。警方最終在清水灣郊野公園停車場截獲涉案車輛及該5名非法入境者,並拘捕D2。
第一被告(D1)被控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旅程、危險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控方指控D1駕駛七人車接載多名未獲授權進境者,並在警方追截時高速逆線行駛,最終在清水灣郊野公園停車場被截停。D1否認控罪,辯稱其駕駛行為並非危險,且否認接載非法入境者。
被告為一名外籍家庭傭工,於2021年12月10日駕駛一輛 Nissan X-Trail 私家車進入中環卑利街。該處為一條斜度達 1:4 的陡峭斜坡。被告將車停在卑利街70號外,隨後下車。車輛隨即向後滑行,撞倒多名途人,導致一人死亡及四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控方指控被告危險駕駛,被告則辯稱已採取適當泊車程序,車輛滑行可能涉及機械故障。
被告朱健輝於2024年9月18日凌晨在尖沙咀駕駛一輛未領牌照的車輛被警方截停。警方在車內搜出10.47克氯胺酮及5.64克可卡因。被告承認管有該等毒品,並被控販運危險藥物及駕駛未領牌車輛兩項罪名。被告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
被告於2024年3月4日駕駛中型貨車,在沙田大老山公路行駛時,未有留意前方因輕微碰撞而停在路上的兩輛車(包括死者駕駛的私家車),直接撞向該兩車,導致死者死亡及另一名司機嚴重受傷。被告車內裝有非法視象顯示器,且車內雜物阻擋視線。被告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及使用裝有非法視象顯示器的汽車三項控罪。
被告人梁子金於2023年10月20日駕駛私家車在鴨脷洲邨停車場出口被警方截查。被告人拒絕下車,隨即倒車並加速駛前,撞向警方的便裝車、泊車柱及收費閘杆,並在逃離過程中輾過一名警員的腳掌。被告人隨後被捕,並承認危險駕駛罪。
被告Chan Sai Ming承認一項違反《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第36(1)條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2024年5月20日,他駕駛中型貨車在旺角洗衣街近山東街停車後重新開動,撞倒正在車前橫過馬路、其後被車輛輾過的82歲Kwong Lai Chun。死者送院後死亡。閉路電視及車輛重組證據顯示,被告在開車前約四秒可透過鏡子看見死者,但未有察覺;他亦在撞擊後約20米才停車。
被告Wong Kit Ho涉及兩宗案件,法院合併聆訊但案件並未正式合併。DCCC 1341/2024中,被告承認於2024年2月14日在大埔盜取Law Chin Ho的電單車,其後在沒有有效駕駛執照及第三者保險下駕駛。DCCC 1035/2024中,他承認使用三張被盜信用卡,在Club Watch購買三枚Rolex手錶,並以虛假陳述指稱自己是持卡人及獲授權使用信用卡;其中一次並取得現金退款。被告有17項前科,案發時正獲警方保釋。
被告Wong Kit Ho涉及兩宗案件,法院合併聆訊但案件並未正式合併。DCCC 1341/2024中,被告承認於2024年2月14日在大埔盜取Law Chin Ho的電單車,其後在沒有有效駕駛執照及第三者保險下駕駛。DCCC 1035/2024中,他承認使用三張被盜信用卡,在Club Watch購買三枚Rolex手錶,並以虛假陳述指稱自己是持卡人及獲授權使用信用卡;其中一次並取得現金退款。被告有17項前科,案發時正獲警方保釋。
被告Lau Hing承認三項罪行:危險駕駛、阻撓警務人員,以及販運危險藥物。2023年7月22日晚上,警方在將軍澳唐明街接近其違例停泊的車輛時,被告駕車逃走,車輛後視鏡擦傷一名警員的手。他高速駕駛並違反交通燈號,最終在寶康路撞上燈柱。警方在車內搜出21.52克甲基安非他明,市值逾12,000港元。被告當時31歲,已有12項刑事紀錄,包括販運毒品、襲警及危險駕駛。
被告人冼偉聰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2023年9月17日,他駕駛九巴58M號雙層巴士在屯門公路行駛。前方貨車因故障停在路肩並亮起危險警告燈,巴士卻偏離巴士線駛入路肩,未有減速或煞車,撞向貨車。巴士上逾42名乘客及貨車兩名人士受傷,其中六名乘客遭受嚴重傷害。
被告 Ho Sam Yuen Samuel 承認五項罪名。2024年3月17日凌晨,他駕駛私家車逃避警方追截,期間超速、穿越雙白線、在車流中穿插及無示號超車,車輛最後撞上行人路及護欄。當時車輛牌照已失效,被告沒有有效駕駛執照,亦沒有第三者保險。警方其後在車內搜出四把砍刀、數量相近的黑色衣物、帽子及手套。被告26歲,有兩項並非同類的前科,並以認罪及需要照顧祖母作求情。
本案有兩名被告。2023年7月9日晚上,警方在錦田公路進行截查,發現第一被告 Ho Lik Wun 持有黑色斜揹袋,袋內有氯胺酮、可卡因、大麻及含四氫大麻酚的植物物質,總街值約21,099.64港元。第一被告承認毒品屬於自己,並承認三項與學習駕駛執照有關的違例事項。第二被告 Ho Tung Sum 駕駛同一車輛時沒有牢固展示「P」字牌;他否認販運危險藥物,但經審訊後獲判無罪。
被告TANG TAI WAI因違反《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第36條,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2023年5月22日晚上,他駕駛紅色公共小巴在牛頭角道停車讓乘客下車;84歲死者Kwok Yuen Muk正在車前一至兩米處橫過馬路。被告未有查看前方路面便重新開車,小巴右前方撞倒死者,死者翌日傷重不治。被告否認控罪,但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被告人劉楚希是一名有約四十年經驗的的士司機。2024年7月3日凌晨,他駕駛的士沿青衣葵青路往青衣方向行駛,車速估計為每小時85至103公里,超過70公里的法定限速。17歲死者黃皓進當時在同一行車線騎單車,單車裝有紅色尾燈。乘客曾提醒被告人前方有車,但的士仍撞向單車車尾,死者因嚴重創傷性腦損傷死亡。被告人承認一項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被告麥滿輝在DCCC 717/2024案承認偷竊一輛的士、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無第三者保險駕駛、兩項超速駕駛,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四把刀具,並被裁定罪名成立。的士其後被警方尋回,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偷車。另在DCCC 1520/2024案,被告承認處理約港幣546萬元、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款項經其銀行帳戶進出,涉及214筆存款及171筆提款。另一項處理財產控罪則留在法庭檔案內,未經批准不得繼續檢控。
被告麥滿輝在DCCC 717/2024案承認偷竊一輛的士、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無第三者保險駕駛、兩項超速駕駛,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四把刀具,並被裁定罪名成立。的士其後被警方尋回,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偷車。另在DCCC 1520/2024案,被告承認處理約港幣546萬元、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款項經其銀行帳戶進出,涉及214筆存款及171筆提款。另一項處理財產控罪則留在法庭檔案內,未經批准不得繼續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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