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非法入境者在港旅程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永豪 DCCC72/2024

判處監禁 · 監禁27個月
被告承認控罪,被判監禁共2年3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2/3/2026[2026] HKDC 39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永豪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

案情摘要

被告梁永豪(D2)於被取消駕駛資格期間,為獲取港幣1,000元報酬,向車主借用車輛並安排接載5名非法入境者。D2駕駛車輛前往彩虹會合第一被告(D1),隨後由D1接手駕駛並運載該批非法入境者。警方最終在清水灣郊野公園停車場截獲涉案車輛及該5名非法入境者,並拘捕D2。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法律爭議在於被告安排非法入境者在港境內旅程(Arranging the passage within Hong Kong of unauthorized entrants)的罪責程度,以及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Driving while disqualified)與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Using a motor vehicle without third party insurance)的量刑。

判決理由

法庭參考了《協助及教唆他人非法在香港登陸的罪行》的判例,指出雖然被告並非直接安排非法入境者入境,但其參與了境內運載的安排工作,罪責不容忽視。法庭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被告夥同他人犯案而上調刑期。針對交通違例事項,法庭強調此舉違反法庭命令且罔顧公眾安全,必須判處即時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 HKSAR v Cheng Chi Yung (CACC 338/2003) 確立量刑起點,並參考 HKSAR v Chan Lai Choi (CACC 1166/1997) 區分境內運載與跨境安排的罪責,以及 HKSAR v Wong Chi Ming (HCMA 510/1999) 關於交通違例的嚴重性。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被判處總刑期2年3個月監禁。控罪4判囚2年2個月,控罪5及6各判囚2個月,其中1個月與控罪4分期執行。此外,被告被取消駕駛資格3年。

判決啟示

本案明確了在非法入境者已抵港後,參與境內運載安排的被告,其罪責雖較跨境安排者輕,但若夥同他人犯案,法庭會考慮加刑。同時,法庭重申在停牌期間駕駛屬嚴重違法,必須判處即時監禁以維護法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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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協助非法入境者在香港境內坐車,會被判監嗎?
A.

會。根據本案,法庭認為即使被告未參與非法入境過程,但協助境內運載仍屬嚴重罪行。被告最終因安排旅程及交通違例被判監禁27個月。

Q.在停牌期間駕駛,法庭通常會如何判刑?
A.

法庭視此為嚴重罪行,因為這違反法庭命令且罔顧公眾安全。本案法官明確指出即時監禁是唯一恰當的判刑選擇,並判處被告監禁。

Q.如果我只是幫朋友接載非法入境者,罪責會較輕嗎?
A.

罪責取決於參與程度。雖然法庭承認境內運載較跨境安排罪責稍輕,但若涉及夥同他人犯案,法庭會考慮加刑。本案被告即因夥同他人被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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