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行人構成危險駕駛嗎?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偉賢 DCCC678/2024

罪名成立
被告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20/3/2026[2026] HKDC 48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偉賢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張偉賢於2023年7月27日駕駛公共小巴,在觀塘康寧道行駛時撞倒一名正在橫過馬路的59歲行人(死者)。死者被撞後彈向鄰線,並與另一輛小巴發生碰撞,隨後證實死亡。被告人辯稱當時因避讓「死車」而切線,並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控罪,僅承認不小心駕駛。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是否因未留意路面情況而構成危險駕駛(dangerous driving);以及被告人的駕駛行為是否為導致死者死亡的實質原因(causation),特別是死者隨後與另一車輛的碰撞是否中斷了因果關係。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閉路電視片段,認定案發時並無被告人所稱的「死車」,被告人前方視線清晰,卻對橫過馬路的死者視而不見,此行為遠遜於合格駕駛人的水平,構成危險駕駛。法庭引用 HKSAR v Lam Ying Yu,裁定被告人的危險駕駛是導致死者死亡的關鍵原因,且死者隨後與另一車輛的碰撞屬合理可預見的後果,並未中斷因果關係。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Lam Ying Yu [2014] 2 HKLRD 895,確立了危險駕駛導致死亡的因果關係原則,即被告人的駕駛行為只需是導致死亡的其中一個高於微不足道的成因即可。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被告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駕駛者在市區道路必須時刻保持專注。即使行人違規橫過馬路,駕駛者若因疏忽而未能及時發現並採取行動,仍可能構成危險駕駛。此外,若被告人的駕駛行為導致行人被撞至鄰線並引發二次碰撞,該二次碰撞通常被視為合理可預見的結果,不會中斷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駕駛時撞死人,如果行人是亂過馬路,司機是否一定無罪?
A.

不一定。法庭指出,即使行人違規,駕駛者仍有責任時刻留意路面情況。本案中,被告人前方視線無阻卻未有留意行人,其駕駛水平遠遜於合格駕駛人,因此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

Q.如果撞人後,傷者被彈開再撞到另一架車才死亡,司機是否要負責?
A.

需要負責。法庭引用法律原則,指被告人的危險駕駛只需是導致死亡的其中一個「高於微不足道」的成因即可。本案中,死者被撞後彈向鄰線屬合理可預見的後果,並未中斷因果關係。

Q.法庭如何判斷司機是否構成危險駕駛?
A.

法庭會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條,判斷駕駛方式是否遠遜於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以及對該駕駛人而言危險是否顯而易見。本案中,被告人因未留意路面情況而撞人,被認定符合上述定義。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