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運多種危險藥物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健輝 DCCC396/20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健輝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練錦鴻
案情摘要
被告朱健輝於2024年9月18日凌晨在尖沙咀駕駛一輛未領牌照的車輛被警方截停。警方在車內搜出10.47克氯胺酮及5.64克可卡因。被告承認管有該等毒品,並被控販運危險藥物及駕駛未領牌車輛兩項罪名。被告在區域法院承認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的量刑。法庭需根據毒品種類及重量,運用上訴庭提供的「荒謬測試」、「轉換測試」及「比例測試」來釐定合適的量刑起點,並考慮被告認罪及其他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官練錦鴻指出,販運危險藥物屬嚴重罪行,量刑須具阻嚇性。法庭採用上訴庭的三種測試(荒謬測試、轉換測試、比例測試)計算刑期,將量刑基數定為5年。考慮到被告認罪,刑期扣減至40個月。至於駕駛未領牌車輛,法庭判處罰款2,000元。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上訴庭關於處理涉及多種毒品時的量刑測試(荒謬測試、轉換測試及比例測試)。
裁決與命令
被告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判處監禁40個月;駕駛未領牌車輛罪名成立,判處罰款2,000元,若未能繳付則以7日監禁替代,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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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多種毒品時,法庭如何計算刑期?
法庭會運用上訴庭提供的「荒謬測試」、「轉換測試」及「比例測試」來衡量總毒品量,以釐定合適的量刑起點。本案中,法庭綜合上述測試結果,將量刑基數定為5年。
Q.如果毒品是自己服用的,可以減刑嗎?
根據現行法律,若涉及自用的毒品佔全部毒品可觀的部分,法庭有酌情權減刑。然而,本案中並無證據顯示毒品有可觀部分為自用,故法庭未予減刑。
Q.駕駛未領牌車輛通常會被判什麼刑罰?
駕駛未領牌車輛一般以罰款處理。本案中,法庭就此罪判處被告罰款2,000元,並規定若未能繳付,則以7日監禁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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