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致傷如何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熊劍華 DCCC667/2024

判處監禁 · 監禁13個月
被告危險駕駛致人重傷,判監13個月並停牌2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6/3/2026[2026] HKDC 42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熊劍華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2023年11月10日駕駛私家車,在旺角廣東道與山東街交界處,無視交通燈號(紅燈)繼續行駛,撞倒4名正在過馬路的途人。被告人聲稱當時「眼前一黑」。傷者張女士身體多處受嚴重傷害,包括下顎骨折及撕裂傷,其餘3名傷者亦受傷。閉路電視片段證實被告人未有留意前方交通情況,導致意外發生。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駕駛方式是否構成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及危險駕駛(Dangerous driving),以及在考慮被告人罪責(moral culpability)及客觀危險性(objective dangerousness)後,應如何量刑。

判決理由

法庭引用判刑原則,指出危險駕駛罪行的首要考慮是被告人的罪責及行為造成的後果。法官認定被告人因嚴重不專注而「衝紅燈」,其駕駛方式遠遜於合格和謹慎的駕駛者,屬顯而易見的危險。參考 SJ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2020] 1 HKLRD 771,法庭認為即時監禁是處理此類罪行的主流意見,並根據被告人的良好品格及審訊時的合作態度給予適當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Lee Yau Wing (CACC 282/2012)、SJ v Poon Wing Kay [2007] 1 HKLRD 660、SJ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2020] 1 HKLRD 771 及 HKSAR v 關韻琪 [2020] 5 HKLRD 425 等案例,確立了危險駕駛罪行的量刑基準及考慮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罪名成立。控罪一判監13個月,控罪二判監6個月,同期執行。另頒令取消駕駛資格2年,並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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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受傷,法庭判刑時會考慮什麼?
A.

法庭主要考慮被告人的罪責(moral culpability),包括駕駛方式的客觀危險性,以及對受害人造成的傷害和影響。本案中,法官認為被告人嚴重不專注導致衝紅燈,屬顯而易見的危險,故判處即時監禁。

Q.沒有刑事紀錄是否可以不用坐監?
A.

良好品格可作為減刑因素,但並非判處非監禁式刑罰的理由。法庭強調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罪行嚴重,即時監禁是主流判刑取向。

Q.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最高刑罰是什麼?
A.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第36A條,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最高刑罰為第5級罰款及監禁7年。本案被告最終被判監禁1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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