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偉聰案 DCCC1254/2024

駕駛巴士致乘客重傷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個月
危險駕駛致六人重傷,判囚三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17/12/2025[2025] HKDC 214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冼偉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案情摘要

被告人冼偉聰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2023年9月17日,他駕駛九巴58M號雙層巴士在屯門公路行駛。前方貨車因故障停在路肩並亮起危險警告燈,巴士卻偏離巴士線駛入路肩,未有減速或煞車,撞向貨車。巴士上逾42名乘客及貨車兩名人士受傷,其中六名乘客遭受嚴重傷害。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危險駕駛的罪責程度及刑罰。控方強調被告沒有留意路面、偏離巴士線、未保持安全距離及未有減速,並造成六名乘客重傷。辯方則主張事故源於一時判斷失誤或注意力不集中,並請求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量刑原則,先評估客觀危險性及道德罪責,再考慮傷害程度、受風險人數及公共服務車輛等加重因素。被告駕駛經驗豐富,在天氣良好、視線無阻下仍駛入路肩,沒有減速或停車,法庭不接受事故只是短暫判斷失誤。公共巴士司機對乘客負有較高安全責任,六人重傷及多人受傷使案件嚴重,故即時監禁為適當起點。六個月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再因良好背景及低重犯風險酌減一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採納 R v Cooksley and Ors [2003] 3 All ER 40 所述的客觀危險性、道德罪責、加刑因素及損害分析;並依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2020] 1 HKLRD 771,確認此類罪行一般以即時監禁為基礎。HKSAR v Man Chun Pun CACC 83/2018 強調公共服務車輛司機的較高責任。法庭亦參考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w Siu Kin、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u Kwok Chun、HKSAR v Lee Yau Wing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Tat Yeung。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即時監禁三個月。法庭另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A(3)(a)及第72A條,取消其駕駛資格兩年,並命令他在停牌期屆滿前三個月內自費修習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沒有刑事或交通定罪紀錄,良好背景通常不足以避免危險駕駛重傷罪的即時監禁。駕駛公共服務車輛及造成多名乘客重傷,均屬重要加重因素;認罪、悔意、長期駕駛紀錄及低重犯風險只能影響刑期幅度。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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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巴士司機撞車致乘客重傷會判多久?
A.

法庭考慮巴士司機駛入路肩、沒有減速及六名乘客重傷,認為即時監禁適當;被告認罪及具良好背景後,最終判囚三個月。

Q.公共巴士司機危險駕駛有何加重因素?
A.

法庭認為公共服務車輛司機對乘客負有較高安全責任;本案亦有視線無阻、未保持巴士線、未減速及多人受傷等加重因素,不能視為單純一時失誤。

Q.危險駕駛致他人重傷會否可以社會服務令代替監禁?
A.

此類罪行一般以即時監禁為量刑基礎。雖然被告無前科、認罪及有悔意,法庭仍認為本案沒有特別例外,拒絕社會服務令及緩刑,判囚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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