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偉賢 DCCC678/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偉賢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張偉賢於2023年7月27日駕駛公共小巴沿觀塘康寧道行駛。當時下雨,路面濕滑。死者庄嘉焱先生在非行人過路處橫過馬路,被告人因完全未有留意路面情況,未及時發現死者並停車,導致小巴撞倒死者,死者隨後再撞向另一輛小巴,當場死亡。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駕駛小巴時未有留意路面情況,導致行人死亡,其駕駛行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以及應如何量刑。
判決理由
法庭參考了「廖國鎮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u Kwok Chun)」案,指出危險駕駛罪責分為一時判斷失誤及罔顧安全兩類。被告人在雨天落斜時完全不留意路面,導致車輛急煞「甩尾」,屬罔顧道路使用者安全。法庭採納2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人過往駕駛紀錄良好,酌情扣減1個月,最終判處監禁23個月,並取消駕駛資格5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u Kwok Chun [2011] 1 HKC 70、R v Cooksley & Ors [2003] 3 ALL ER 4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天生 (CACC 271/2009)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奕城 (CACC 381/2011)。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判處監禁23個月,取消駕駛資格5年,並須自費修習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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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法庭會如何判刑?
法庭會考慮駕駛者的罪責,包括是否罔顧安全或僅屬一時疏忽。本案法官參考案例,以2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最終因被告過往紀錄良好而減刑至23個月,並取消駕駛資格5年。
Q.駕駛時完全不留意路面導致意外,是否屬於危險駕駛?
是的。法庭認為駕駛者有責任時刻保持警覺。本案被告在雨天落斜時完全未有留意前方,導致車輛失控撞死途人,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
Q.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停牌期一般有多長?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首次定罪者須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5年。本案法官認為沒有特別理由偏離此規定,故判處被告停牌5年,並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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