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an Sai Ming DCCC92/2025
駕車撞死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an Sai Ming
- 法院:香港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Judge Tam)
案情摘要
被告Chan Sai Ming承認一項違反《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第36(1)條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2024年5月20日,他駕駛中型貨車在旺角洗衣街近山東街停車後重新開動,撞倒正在車前橫過馬路、其後被車輛輾過的82歲Kwong Lai Chun。死者送院後死亡。閉路電視及車輛重組證據顯示,被告在開車前約四秒可透過鏡子看見死者,但未有察覺;他亦在撞擊後約20米才停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危險駕駛引致死亡的罪責程度及量刑起點。控方依賴罪行的嚴重後果及阻嚇需要;辯方則主張死者突然違例橫過馬路、被告低速及無前科,屬一時判斷錯誤,應採用12個月起點並考慮社會服務令。
判決理由
法庭以罪責而非單純死亡結果作量刑主導因素,參考Cooksley四級罪責分類及本地判例作交叉核對,而非機械套用刑期幅度。被告因與乘客交談而分心,未有充分察看大型貨車鏡子及周圍路況;死者在約四秒內可被看見,故適用分心駕駛的加重因素。然而,分心程度不及閱讀或使用手機,且死者亦有部分責任,被告罪責屬中等。法庭以兩年監禁為起點,考慮認罪、良好駕駛紀錄、無刑事紀錄及真誠悔疚後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u Kwok Chun,確認罪責是量刑主導因素,並採納Cooksley的罪責分類及相關因素;引用Lau Sin Ting警告不可過分公式化量刑。Wong Wing Jerk僅作相似案件參考。法庭認為Ho Chung Yin及Yiu Sun Sun涉及較輕罪行,不能支持本案社會服務令。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監禁13個月。法庭另命令他在所有車輛類別方面被取消駕駛資格5年,並須自費在取消資格期最後3個月內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完成課程及服滿禁駕期前不得重新取得駕駛牌照。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與乘客交談即使不涉及手機,仍可構成分心駕駛的加重因素;但其實際程度須按證據評估。對危險駕駛引致死亡罪,社會服務令在本案嚴重程度下並非可行選項。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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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貨車司機撞死人但死者也有違例橫過,會判多久?
法庭認為死者有部分責任,但被告仍有約四秒可透過鏡子看見她,卻因分心未察覺,故以兩年為起點,認罪及悔疚後判監禁13個月。
Q.駕車時與乘客交談會否令刑罰加重?
法庭裁定與乘客交談分散被告注意力,屬加重因素;但其程度低於閱讀或使用手機,因此只屬中等罪責,並未列入較高罪責類別。
Q.危險駕駛撞死人可以判社會服務令嗎?
辯方引用涉及較輕罪行的案件申請社會服務令,但法庭認為本案涉及死亡,嚴重程度不容許此選項,最終判處被告監禁1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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