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彎撞倒行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仕成 DCCC804/2024

其他
危險駕駛罪不成立,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25/3/2026[2026] HKDC 56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仕成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

案情摘要

被告人是一名小巴司機。2023年11月16日,被告人駕駛小巴於黃大仙龍蟠街右轉入公共運輸交匯處時,撞倒一名93歲男子(死者)。死者送院後於同年12月6日不治。控方指控被告人駕駛方式遠遜於合格司機水平,構成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被告人否認控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的駕駛行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dangerous driving),以及死者的死亡原因是否與該次碰撞有直接因果關係。控方認為被告人未有預見行人過路處風險且未減速,辯方則強調被告人並無違反交通規例且車速不高。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危險駕駛的判斷需顧及整體情況,包括道路性質及交通流量。雖然意外導致死亡,但法庭必須根據駕駛方式而非後果判定。本案被告人並無超速或衝紅燈,且案發前已留意到死者,僅因未能預判死者突然橫過馬路而發生意外。此行為雖缺乏謹慎及專注,構成不小心駕駛(careless driving),但未達「遠遜於合格司機」的危險駕駛標準。此外,法庭接納醫生證供,確認死者死於創傷性腦損傷,與碰撞有直接因果關係。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項案例,包括 HKSAR v 郭奕城 (CACC 381/2011) 關於行人過路處的責任,以及 HKSAR v 劉國權 (CACC 18/2014) 關於轉彎時未留意路面情況的危險性。法庭亦參考了 HKSAR v Ng Siu Bun [2020] 1 HKLRD 553,指出未違反交通規例是判定危險駕駛時的重要考量因素。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被告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但裁定其承認的「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即使意外導致死亡,若駕駛者並無違反交通規例且車速適中,僅因一時疏忽未能預判行人動態,通常僅構成不小心駕駛而非危險駕駛。法庭強調判斷危險駕駛需客觀評估駕駛方式,而非僅依賴意外後果。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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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駛時撞死人是否一定會被判危險駕駛?
A.

不一定。法庭會根據駕駛方式而非意外後果判定。若駕駛者無違反交通規例且車速適中,僅因一時疏忽未能預判行人動態,通常只構成不小心駕駛(careless driving)。本案法庭即裁定被告人僅屬不小心駕駛。

Q.如何區分危險駕駛與不小心駕駛?
A.

危險駕駛的標準較高,指駕駛方式遠遜於合格司機水平,且對合格司機而言危險是顯而易見的。不小心駕駛則指駕駛者缺乏適當謹慎或未合理顧及他人。本案中,被告人並無衝紅燈或超速,故未達危險駕駛標準。

Q.如果行人突然衝出馬路,司機是否仍需負責?
A.

司機仍需保持謹慎。雖然本案被告人認為死者突然行出,但法庭認為司機有責任預判路面風險。因被告人未有採取更謹慎的駕駛方式,法庭最終裁定其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須為意外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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