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逃避警方截查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子金 DCCC1102/2024

判處監禁 · 監禁12個月
被告承認危險駕駛罪,判囚12個月及停牌21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22/1/2026[2026] HKDC 14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子金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案情摘要

被告人梁子金於2023年10月20日駕駛私家車在鴨脷洲邨停車場出口被警方截查。被告人拒絕下車,隨即倒車並加速駛前,撞向警方的便裝車、泊車柱及收費閘杆,並在逃離過程中輾過一名警員的腳掌。被告人隨後被捕,並承認危險駕駛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人危險駕駛並逃避警方截查的行為,應如何量刑。法庭需考慮被告人的駕駛行為是否罔顧他人安全、對警員造成的傷害,以及其以汽車作為逃走工具的加重情節。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危險駕駛的量刑需考慮客觀危險性及道德可責性。本案中,被告人無視警員指示,蓄意倒車並加速衝撞警車及公共設施,導致警員受傷,且車上載有乘客,屬嚴重加重情節。法庭援引案例強調,將汽車用作逃避警方追捕的工具,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法庭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1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2020] 1 HKLRD 771 及 律政司司長 訴 Chan Hing Tung CAAR 1/2022 等案例,確立了危險駕駛涉及逃避警方截查時的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危險駕駛罪,被判監禁12個月,取消駕駛資格21個月,並須自費修習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將汽車用作逃避警方截查的工具是危險駕駛罪的嚴重加重因素。即使被告人沒有超速或衝紅燈等劣質駕駛行為,若其駕駛行為蓄意衝撞警車並導致警員受傷,法庭仍會判處即時監禁以示懲戒。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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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危險駕駛時逃避警察截查,會判得更重嗎?
A.

會。法庭認為將汽車用作逃避警方追捕的工具是危險駕駛的嚴重加重因素。本案被告因蓄意倒車衝撞警車及導致警員受傷,最終被判處12個月監禁。

Q.危險駕駛導致警員受傷,法庭會如何判刑?
A.

法庭會考慮被告的駕駛行為是否罔顧他人安全及造成的傷害程度。本案中,被告在警員近距離下加速衝撞,導致警員受傷,法庭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

Q.求情時提到家人患病,法庭會減刑嗎?
A.

法庭通常會考慮求情因素,但引用案例指出,家人情況應在犯罪前考慮,而非犯罪後。本案法庭在考慮整體情況後,判處被告監禁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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