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跌倒構成不小心駕駛嗎?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ONG WAI TAK BILL DCCC887/2023

其他
危險駕駛罪不成立,改判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Kathie Cheung30/3/2026[2026] HKDC 52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ONG WAI TAK BILL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張潔宜 (HH Judge Kathie Cheung)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22年11月19日駕駛輕型貨車在西營盤皇后大道西與水街交界右轉時,一名89歲老婦(事主)在行人過路處跌倒,隨後死亡。控方指控被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被告否認控罪,辯稱事主突然出現,且車輛未與事主發生碰撞。法庭審理重點在於被告的駕駛行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以及事主的跌倒與被告的駕駛行為是否有因果關係。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被告的駕駛行為是否遠低於合格及謹慎駕駛者的標準;(2) 事主的跌倒及隨後的死亡是否由被告的駕駛行為所導致;(3) 在缺乏碰撞證據下,被告是否應對事主的跌倒負上刑事責任。

判決理由

法官裁定,雖然被告未有超速或衝紅燈,但他在右轉前未有適當觀察行人過路處,導致車輛過於貼近事主,令其受驚跌倒並最終因頭部創傷死亡。法官引用《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 第36(4)條,認為被告雖未達「危險駕駛」的嚴重程度,但其未保持適當觀察的行為已構成「不小心駕駛」(careless driving)。法庭根據同條例第36(10)條,裁定被告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Lam Chi Fat [2012] 1 HKLRD 968 關於危險駕駛的定義,以及 HKSAR v Lam Ying Yu CACC 320/2012 關於因果關係的法律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被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但裁定其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作為法定替代裁決。

判決啟示

本案釐清了在行人違規過路(亂過馬路)的情況下,駕駛者仍有責任保持適當觀察。即使沒有發生車輛碰撞,若駕駛者因疏忽導致行人受驚跌倒並造成傷亡,仍可能構成不小心駕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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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行人亂過馬路被車嚇倒跌死,司機要負責嗎?
A.

即使行人違規過路,司機仍有責任保持適當觀察。本案中,法庭認為被告因未有留意行人而過於貼近事主,導致其受驚跌倒並死亡,雖不構成危險駕駛,但已構成不小心駕駛。

Q.沒有發生碰撞,司機還會被控危險駕駛嗎?
A.

會。危險駕駛的定義在於駕駛方式是否遠低於合格駕駛者的標準。即使沒有碰撞,若駕駛行為導致他人傷亡,法庭仍會審視該行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或不小心駕駛。

Q.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與不小心駕駛有何分別?
A.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門檻較高,要求駕駛方式遠低於合格標準。若駕駛行為未達此嚴重程度,但仍未達謹慎駕駛標準,法庭可根據《道路交通條例》裁定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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