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湯嘉欣
本案涉及2019年8月31日於灣仔及銅鑼灣發生的暴動事件。被告湯嘉欣被控一項暴動罪及一項在公共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原審法庭裁定被告兩項控罪均不成立。律政司司長就兩項無罪裁決提出案件呈述上訴,上訴法庭批准就暴動罪的上訴,撤銷無罪裁決並發還原審法官繼續處理;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上訴則被駁回。本判決是原審法官依循上訴法庭命令,繼續處理被告的暴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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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2019年8月31日於灣仔及銅鑼灣發生的暴動事件。被告湯嘉欣被控一項暴動罪及一項在公共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原審法庭裁定被告兩項控罪均不成立。律政司司長就兩項無罪裁決提出案件呈述上訴,上訴法庭批准就暴動罪的上訴,撤銷無罪裁決並發還原審法官繼續處理;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上訴則被駁回。本判決是原審法官依循上訴法庭命令,繼續處理被告的暴動罪。
被告蘇家輝案發時為輔助宿舍的福利工作人員輔助主任,負責支援精神復原人士。被告利用職務之便,誘使四名舍友將銀行卡、密碼或現金交予他保管,聲稱協助儲蓄以供日後分配公屋之用。被告隨後挪用該等款項,並在警方調查期間,歸還部分款項並游說事主不要報案,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被告人承認五項罪行:偷竊電單車、危險駕駛、管有0.29克含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晶狀固體、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被告人先以工具破壞電單車鎖膽並駕車離去,遇警截查時加速逃走,後與的士碰撞及棄車逃跑。案發時他沒有有效電單車駕駛執照,並有21次刑事定罪紀錄。其後,他在另一宗高等法院販毒案中被判監六年,而該案是在本案保釋期間犯下。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D2至D5)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控方指控被告們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該集結演變成暴動,涉及堵塞道路、縱火、投擲汽油彈及與警方對峙。D2至D4在重審時承認控罪,D5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本案是律政司司長不滿原審法官裁定被告無罪,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得直後,發還區域法院由另一位法官重審。
本案源於2019年8月31日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的暴動。現場有數百人集結、縱火、設置大型路障、投擲汽油彈及硬物,並以鐳射裝置照射警方。第五被告陳虹秀於約1942時已身處暴動核心,至約2020時被捕期間,持咪及戶外擴音器跟隨警方防線移動,持續向警方喊話,要求警方克制及不要使用武力。她否認有意參與暴動,主張自己只是試圖緩和局勢。
兩名被告人均為警務人員,當時因涉及未滿16歲女童的性罪行而被檢控,並獲准保釋,條件包括不得直接或間接干擾證人X。2023年12月15日及23日,第一被告人代表第二被告人,向X提出支付港幣100,000元,換取X不再出庭指證第二被告人。X其後報案並交出錄音;兩名被告人之間的WhatsApp紀錄亦顯示,他們曾共同討論如何令X不出庭及了結案件。
兩名被告人均為警務人員,當時因涉及未滿16歲女童的性罪行而被檢控,並獲准保釋,條件包括不得直接或間接干擾證人X。2023年12月15日及23日,第一被告人代表第二被告人,向X提出支付港幣100,000元,換取X不再出庭指證第二被告人。X其後報案並交出錄音;兩名被告人之間的WhatsApp紀錄亦顯示,他們曾共同討論如何令X不出庭及了結案件。
兩名被告人均為警務人員,當時因涉及未滿16歲女童的性罪行而被檢控,並獲准保釋,條件包括不得直接或間接干擾證人X。2023年12月15日及23日,第一被告人代表第二被告人,向X提出支付港幣100,000元,換取X不再出庭指證第二被告人。X其後報案並交出錄音;兩名被告人之間的WhatsApp紀錄亦顯示,他們曾共同討論如何令X不出庭及了結案件。
被告人在兩宗刑事案件中承認共九項控罪,案件涉及多年、多名受害人及巨額損失。DCCC 393/2022涉及以興建上水坑頭村及其他村屋為名行騙,並使用虛假文件,受害人合共損失逾港幣830萬元及人民幣670萬元。被告與林子龍及林子新合作,收取款項以資助湖南投資項目,並使用虛構公司、律師行及土地查冊紀錄。DCCC 536/2022則涉及向親屬訛稱香港金融管理局扣留其港幣3,000萬元,藉此借款,並交付不能兌現的支票,損失達港幣465萬元。
被告人在兩宗刑事案件中承認共九項控罪,案件涉及多年、多名受害人及巨額損失。DCCC 393/2022涉及以興建上水坑頭村及其他村屋為名行騙,並使用虛假文件,受害人合共損失逾港幣830萬元及人民幣670萬元。被告與林子龍及林子新合作,收取款項以資助湖南投資項目,並使用虛構公司、律師行及土地查冊紀錄。DCCC 536/2022則涉及向親屬訛稱香港金融管理局扣留其港幣3,000萬元,藉此借款,並交付不能兌現的支票,損失達港幣465萬元。
本案涉及2021年11月5日凌晨在灣仔一間住所發生的持刀群體襲擊。兩名受害人PW1及SS遭多人以刀、宗教鐵手鐲及鐵棍襲擊,身受多處割傷。控方指控四名被告共同犯有意圖而傷人罪;另指第二被告在襲擊期間扯斷並取走SS部分金鏈,構成盜竊罪。控方主要依賴PW1一人的證供及其對被告的辨認。第三被告提出不在場抗辯,第四被告則傳召寺廟負責人作證。
2022年9月18日,第一被告人謝沛怡與第二被告人梁庭峰在西貢銀線灣對開的遊艇舉行派對。梁庭峰在水池旁高速駕駛水上電單車,第三次駕駛時失控撞向水池,造成兩名證人受傷,其中一人遭撞至昏迷並有頸椎及肋骨傷勢。事故後,謝沛怡兩次要求其中一名證人向警方隱瞞所見,導致該證人在首次供詞中作出不完整及不實陳述。兩名被告人其後承認控罪。
第一至第三被告人均為在職警務人員,分別為偵緝警長及其下屬。警方臥底警員PW1按三合會人士指示與第二被告人接洽,第二及第三被告人在警署安排及策劃掃蕩一個非法賭檔,內容包括安排假賭徒、放置物品、調整現場布置及移走賭博機器。第一被告人曾建議加裝閉路電視硬碟。計劃亦涉及安排另一人被捕及營造非法賭檔遭查獲的假象,但最終未有實行。三名被告人經審訊後均被裁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成,且均無刑事定罪紀錄。
本案涉及兩宗區域法院案件,分別涉及11名及8名被告,均被控暴動罪。該兩宗案件原定於2022年6月及7月分別開審。控方申請將兩案合併審理,理由是兩案涉及同一或相關的暴動事件,合併可節省法庭時間、避免證人重複作供,並能讓法庭更全面地審視案情。控方亦指出司法機構已改善法庭設施,足以處理大型審訊。
本案涉及兩宗區域法院案件,分別涉及11名及8名被告,均被控暴動罪。該兩宗案件原定於2022年6月及7月分別開審。控方申請將兩案合併審理,理由是兩案涉及同一或相關的暴動事件,合併可節省法庭時間、避免證人重複作供,並能讓法庭更全面地審視案情。控方亦指出司法機構已改善法庭設施,足以處理大型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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