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湯嘉欣
本案涉及2019年8月31日於灣仔及銅鑼灣發生的暴動事件。被告湯嘉欣被控一項暴動罪及一項在公共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原審法庭裁定被告兩項控罪均不成立。律政司司長就兩項無罪裁決提出案件呈述上訴,上訴法庭批准就暴動罪的上訴,撤銷無罪裁決並發還原審法官繼續處理;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上訴則被駁回。本判決是原審法官依循上訴法庭命令,繼續處理被告的暴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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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2019年8月31日於灣仔及銅鑼灣發生的暴動事件。被告湯嘉欣被控一項暴動罪及一項在公共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原審法庭裁定被告兩項控罪均不成立。律政司司長就兩項無罪裁決提出案件呈述上訴,上訴法庭批准就暴動罪的上訴,撤銷無罪裁決並發還原審法官繼續處理;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上訴則被駁回。本判決是原審法官依循上訴法庭命令,繼續處理被告的暴動罪。
被告蘇家輝案發時為輔助宿舍的福利工作人員輔助主任,負責支援精神復原人士。被告利用職務之便,誘使四名舍友將銀行卡、密碼或現金交予他保管,聲稱協助儲蓄以供日後分配公屋之用。被告隨後挪用該等款項,並在警方調查期間,歸還部分款項並游說事主不要報案,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D2至D5)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控方指控被告們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該集結演變成暴動,涉及堵塞道路、縱火、投擲汽油彈及與警方對峙。D2至D4在重審時承認控罪,D5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本案是律政司司長不滿原審法官裁定被告無罪,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得直後,發還區域法院由另一位法官重審。
本案涉及兩宗區域法院案件,分別涉及11名及8名被告,均被控暴動罪。該兩宗案件原定於2022年6月及7月分別開審。控方申請將兩案合併審理,理由是兩案涉及同一或相關的暴動事件,合併可節省法庭時間、避免證人重複作供,並能讓法庭更全面地審視案情。控方亦指出司法機構已改善法庭設施,足以處理大型審訊。
本案涉及兩宗區域法院案件,分別涉及11名及8名被告,均被控暴動罪。該兩宗案件原定於2022年6月及7月分別開審。控方申請將兩案合併審理,理由是兩案涉及同一或相關的暴動事件,合併可節省法庭時間、避免證人重複作供,並能讓法庭更全面地審視案情。控方亦指出司法機構已改善法庭設施,足以處理大型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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