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沛怡案 DCCC559/2023
魯莽駕駛水上電單車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沛怡及梁庭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2022年9月18日,第一被告人謝沛怡與第二被告人梁庭峰在西貢銀線灣對開的遊艇舉行派對。梁庭峰在水池旁高速駕駛水上電單車,第三次駕駛時失控撞向水池,造成兩名證人受傷,其中一人遭撞至昏迷並有頸椎及肋骨傷勢。事故後,謝沛怡兩次要求其中一名證人向警方隱瞞所見,導致該證人在首次供詞中作出不完整及不實陳述。兩名被告人其後承認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妨礙司法公正罪應否判處即時監禁,以及認罪後刑期如何釐定。第一被告人主張年輕、無案底、背景良好及悔意足以判處非監禁刑罰;第二被告人則就危及海上安全、無牌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使用船隻,主張緩刑或社會服務令。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5)條及區域法院最高刑罰權,確認妨礙司法公正罪最高可判監禁七年。根據相關上訴判例,除非存在特殊情況,即時監禁是妨礙司法公正罪的通常刑罰;良好背景、無案底及重犯機會低,並不足以支持緩刑。量刑須考慮所針對原罪的嚴重程度、被告人的堅持程度及行為對司法公正的實際影響。梁庭峰的魯莽駕駛造成嚴重傷害,故各罪須以監禁反映罪責,認罪後扣減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AG v Yeung Kwong Chi,確認妨礙司法公正通常須即時監禁;HKSAR v Po Yan Chuen 認為嚴重罪行不宜判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司長訴楊遠榮及另一人、HKSAR v 胡詠東、HKSAR v 袁新榮及另一人提供妨礙司法公正的量刑原則。另引用 Yeung Wui、黃松及 Zhong Ming Jing 處理海上安全及船隻罪行。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判處監禁4個月。第二被告人就危及海上安全罪判監10個月,無牌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使用船隻各判監4個月;後兩罪同期執行,並與危及海上安全罪分期執行,總刑期14個月。
判決啟示
妨礙司法公正涉及故意影響證人及刑事程序,法庭強調即時監禁具有懲罰及阻嚇作用。美貌、良好背景、教育程度及無刑事紀錄,並非偏離即時監禁的特殊情況。法庭亦指出海上安全罪行的現行最高刑罰或已不足以反映實際罪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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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駛水上電單車撞傷他人會判刑嗎?
可以。第二被告人三次駕駛水上電單車衝向水池,第三次失控撞傷兩人,法院就危及海上安全罪判監10個月,相關船隻罪行另判刑,總刑期為14個月。
Q.要求證人向警方說謊會如何判刑?
故意游說證人隱瞞事故及作出不實陳述,可構成妨礙司法公正罪。法院認為本案行為接近成功,第一被告人即使無案底仍被判即時監禁4個月。
Q.妨礙司法公正罪可以判社會服務令嗎?
本案法院指出,除非有特殊或不尋常情況,妨礙司法公正罪通常須判即時監禁;良好背景、悔意及無案底不足以取代監禁,第一被告人最終判囚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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