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917/2019
C [2022] HKDC 1240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19 年第 917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趙廣林(第一被告人)
J J
賴福康(第二被告人)
K 傅裕文(第三被告人) K
---------------------------------
L L
M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 M
N
日期: 2022 年 9 月 16 日 N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大偉先生,及檢控官黃
O O
雋文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P 余超卓先生及王本初先生,由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 P
Q 第一被告人 Q
梅松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浩然律師事務所有限
R R
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S S
李倩文女士及黃祖毅先生,由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
T 第三被告人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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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A
B B
控罪: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Conspiracy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C public justice) C
D D
---------------------
E 判刑理由書 E
F
--------------------- F
G 1. 第一至第三被告人(D1 至 D3)皆在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 G
H 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即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 H
例》第 159A 及 159C 條並可根據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I I
101I (1) 條予以懲處。
J J
K
案情 K
L L
2. 本席已在裁決理由書詳細列出本案案情,在此不再重複。
M M
3. 簡單來說,D1 至 D3 為在職警務人員,D1 為偵緝警長,
N N
而 D2、D3 為他的下屬。控方第一證人(PW1)為警方安排滲入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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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社團的臥底警員,於 2018 年 6 月 20 日他聽從他的三合會「阿頂」
P 菜仔指示與 D2 接洽,D2 其後約 PW1 在警署見面。PW1 到達後,由 P
D2 及 D3 帶領進入警署一房間。在房內,D2 向 PW1 作出指示,安排
Q Q
在指定時間掃蕩菜仔的非法賭檔,過程中 D2 指明要求在場的賭徒不
R R
要是未成年的,或是受通緝的,或是非本地的人,亦要將一些煙酒及
S 租約放在場內,另因為掃蕩時賭檔內只有一部釣魚機,要把現場原有 S
T
的多餘的椅放入房間。D1 曾提議那裝設在賭檔前門的閉路電視系統 T
加裝硬碟,D2 也曾用手機拍攝 PW1 的身分證。D3 曾搜 PW1 的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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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A
B B
並把 PW1 的手機拿出及關掉,他也曾叫 PW1 畫出非法賭檔的平面
C 圖。 C
D D
4. 該計劃亦涉及安排第五被告為現場的負責人被警方拘捕,
E E
而第五被告實際上也在是那非法賭檔的其中一名負責人。該計劃也涉
F 及菜仔從那非法賭檔移走兩部釣魚機及一部現金兌換機。 F
G G
5. 最後,該計劃未有成功進行。
H H
I
刑事定罪紀錄 I
J J
6. 各被告人皆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K K
求情
L L
M M
D1
N N
7. D1 已婚,沒有孩子。辯方律師指 D1 自小便立志當警察,
O O
除暴安良,他於 1989 年加入警隊,在其後的 30 多個年頭,克盡厥職。
P P
8. 來自多名 D1 的前上司及同事的求情信,皆指 D1 為人正
Q Q
直無私,對工作熱誠有抱負,有耐性教導下屬,分享個案經驗,是一
R R
位忠誠能幹的警務人員,而且他在接近 50 歲時晉升警長後,並沒有
S 因 55 歲將退休而對工作崗位和責任卻步,他積極進取選擇刑偵繼續 S
發展,「儆惡懲奸,維護法紀」是他作為終身職業的座右銘。他們指
T T
D1 做事態度積極,時刻堅守正確原則,獎罰分明,剛正不阿,處事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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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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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有條理,富責任感及勇於承擔,為人坦誠率直,性格開朗,平易近
C 人。每天出更前必定早到,嚴謹監督出更人員提取裝備,也預先統籌 C
工作安排,令小隊成員能夠掌握更豐富資訊,從而針對地部署當日的
D D
工作。他們皆指對 D1 干犯此案十分傷心,因這不是他們認識的 D1,
E E
他們異口同聲指他們相信 D1 是因一時的魯莽而干犯此案,令自己及
F 家人承受四年多的身心煎熬及巨大壓力,留下終身烙印,也因此失去 F
退休金/長俸,令自己及家庭在自己退休後的生活徬徨,陷入困境。他
G G
們也指出,瓦解非法賭檔是恒常的工作,實在沒有特殊的功績和利益
H H
誘因。他們都懇求法庭考慮 D1 在警隊 30 多年功績的貢獻,酌情輕
I 判,並指這是單一事件,不符合 D1 的性格,他也不可能重犯。 I
J J
9. 另來自 D1 太太的求情信,指 D1 是一位徹底的好丈夫,
K K
自 1994 年結婚以來,對家中各人關懷備至,太太因類風濕關節炎無
L 法做家務,D1 欣然代為處理家務。D1 也對自己的父母非常孝順,除 L
M
每月供養父母外,他亦悉心照顧患抑鬱症的母親,親自帶母親覆診, M
為母親整理藥物及清潔家居,而且對外父及外母也同樣關懷備至,如
N N
同自己父母。
O O
10. 辯方律師指出 D1 熱心助人,自 2003 年已開始助養貧窮
P P
國家兒童,希望給他們一絲希望,並呈上香港宣明會的信以佐證。
Q Q
R 11. 辯方律師又指 D1 在過去四年,自己承受案件的沉重壓力, R
身心俱疲,亦未能體面地從自己喜愛的警隊退休,也未能獲得長俸,
S S
往後晚年生活頓失預算。他指 D1 觸犯此案乃一念之差,D1 的家人都
T T
說 D1 是絕世的好兒子、好兄弟、好女婿。另外,D1 姪女指因自己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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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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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庭環境未能支付大學費用,D1 毫不猶疑,全數支援她的學費,當她
C 們成績不濟時,又用車接送她們到各學校叩門,毫無怨言,所以姪女 C
們有困難的時候都找這位細叔,指細叔默默地支持家人。
D D
E E
12. 辯方律師又呈上 D1 部分的嘉許狀,任職警長時獲發的部
F 分表揚信,及兩張傑出警長證書。另從 D1 的評核報告,可知上司對 F
他的評價甚高。
G G
H H
13. 辯方律師指此定罪已令 D1 失去一切,他又指沒有證據顯
I 示 D1 干犯此案是涉及利益,又因事發時 D1 已將屆退休之年,成功 I
搗破非法賭檔對他的前途並沒有起作用。D1 因此定罪失去長俸,又
J J
蒙上污名,這對 D1 無疑是最大的懲罰,他懇求法庭給予 D1 輕判。
K K
L D2 L
M M
14. D2 今年 51 歲,已婚,有三名年齡為 10、14 及 15 歲的子
N 女。他於 2001 年加入警隊,已服務警隊近 20 年,期間曾多次獲得上 N
級的嘉獎。
O O
P P
15. 辯方律師指 D2 因此定罪令自己失去自己喜愛的職業,家
Q 庭也失去經濟來源,生活拮据,他們也不能繼續在宿舍居住,所以居 Q
住也成問題,這對 D2 及其家人構成非常嚴重的打擊。辯方律師又指
R R
被捕後至今已四年多,令 D2 及其家人承受沉重的壓力。他同樣指出
S S
沒有證據顯示 D2 觸犯此案,是涉及利益或貪污活動。該計劃亦不會
T 令無辜的人非自願被拘捕,他請求法庭輕判 D2。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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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C 16. D2 的太太指 D2 為家中的唯一收入來源,除了供養三名 C
在學的子女,D2 還需要供養他年老的父母及外母。她又指 D2 為人有
D D
承擔,對自己及子女有責任感,愛護有加。
E E
F
17. D2 的前上司警司指,為了及早遏止區內的三合會活動或 F
防止情況變得更嚴重,反黑組往往與時間競賽。為了盡早將匪徒繩之
G G
於法,在有限的人手下,D2 不分晝夜地工作,目的是為了收集情報
H H
及證據,將不法份子繩之於法,保障市民安全,令受害人免受進一步
I 的傷害或威嚇。另外,D2 對區內的三合會趨勢也十分了解,當區內 I
有人發生不尋常的爭執時,他往往會主動調查,令有關人士打消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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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活動的念頭。他是一位勤奮、主動的人,努力為社會的安寧及市民
K K
的安全默默作出貢獻,儆惡懲奸,忠盡職守的警員,過往亦因偵破案
L 件及成功打擊三合會活動而多次獲得上級的賞識。就區內三合會活動 L
趨勢,D2 也可以很清晰準確的向上司報告,他較一般的警員更願意
M M
花時間做好他的報告,報告表達清晰,這顯示他對工作的熱誠,嚴謹
N N
的態度及專業。她指 D2 滿腔熱誠及對人有禮,與同袍相處融洽,不
O 斷增值自己,所以在 2013 年獲得警區季度最佳警員。對 D1 干犯此 O
案,她指以她對 D2 的認知,這不是 D2 的作為,她相信 D2 只是一時
P P
魯莽,而且她希望法庭念及 D2 服務社會多年,努力打擊不法份子,
Q Q
盡忠職守,而且這段時間,除了 D2 本身已經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外,
R 事件也影響其家人,所以請求法庭給予他輕判。 R
S S
18. D2 在警察生涯中,曾兩次被選為傑出警員選舉優勝者,
T T
並曾獲不少於 186 次嘉許,涉及範圍廣,其中包括殺嬰案、強姦、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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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毒品、管理色情場所、盜竊、傷人、自稱三合會成員、藏有攻擊性
C 武器等。另在香港沙士抗疫期間及社會動蕩時,負責保安工作,作出 C
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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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辯方律師又指,即使 D2 在停職期間,在上司給予 D2 的
F 評核報告內,仍指他應得最高的評價。辯方律師懇求法庭在判刑時酌 F
情輕判。
G G
H H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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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D3 今年 39 歲,已婚,有兩名 4 歲及 7 歲的兒子。
J J
K 21. 辯方律師指 D3 父親因為中風臥床,要由家務助理照顧, K
母親則患焦慮症,故 D3 未有將今次的事件告訴他們。他亦沒有把此
L L
事告訴自己的兒子,因為兒子們一向認定他是自己的榜樣,他也不知
M M
怎樣向他們解釋。D3 為家庭的唯一經濟來源,因定罪令他失去工作,
N 也不能夠繼續在宿舍居住,令家庭陷入困境,自己也因此失去自由。 N
O O
22. 辯方律師又指,因為 D3 的刑事紀錄,他不能從事保險、
P P
地產、股票、保安等工作。她又指 D3 沒有收取任何利益,希望法庭
Q 考慮他過往的貢獻,兼顧法、理、情,尤其對情的比重。 Q
R R
23. 辯方律師呈上 D3 太太及 D3 姐夫的求情信,他們皆指 D3
S S
為人正直,品性純良,尊師重道,非常孝順,細心,懂得考慮別人的
T 想法,是一位好爸爸,很耐性地教導孩子。因工作併搏,回家時往往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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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著疲乏的步伐。D3 的太太指在停職四年間,當她想開解 D3 時,D3
C 往往反而安慰自己。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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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D3 的小學同學也指 D3 從小已立志成為警察,並阻止同
E E
學加入黑社會,對付欺負自己的童黨。他指 D3 樂於助人,有義氣。
F F
25. 另 D3 的前上司及同事指 D3 熱愛工作,每次接到案件及
G G
任務,他都會盡心盡力去處理,不論是細心調查,迅速拘捕,以致到
H H
安撫受害人。他們希望法庭就 D3 過往對警隊的貢獻,給予他改過自
I 新的機會,從輕發落。即使在 D3 停職期間,他們都用訊息鼓勵他, I
送上祝福。
J J
K 26. D3 過往亦曾多次因偵破案件而成功打擊三合會活動而獲 K
L 上司的讚賞。另根據承認事實,D3 在其休班時,即 2010 年 5 月 27 日 L
及 2013 年 2 月 1 日,因分別破獲兩件案件而受到馬鞍山分區指揮官
M M
及荃灣區指揮官,就其工作表現及投入作出表揚,並將有關表揚紀錄
N N
於其個人檔案內。於 2017 年 2 月 10 日,D3 被頒發 2016 年葵青區最
O 佳警察獎項。另上司在評核報告內對 D3 的評價為專業、積極、進取、 O
忠誠、值得信賴,對他的工作表現非常滿意,並指他在極短時間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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夠知悉區內三合會活躍人物及活動,主動收集三合會有關罪惡的消息
Q Q
及情報,並對犯罪活動進行打擊,令區內三合會活躍程度大大降低。
R 也曾被三次委任為署任偵緝警長。 R
S S
27. 辯方律師請求法庭對 D3 予以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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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C C
28. 本席在判刑前已清楚考慮辯方律師代表各被告人的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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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及呈堂的有關文件,當然包括考慮到每位被告在案中的參與程
E E
度及角色、控罪的嚴重性及有關案例。
F F
29. 就此控罪,根據自 2008 年修訂後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
G G
凡任何人被裁定了犯普通法中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該人可在法院的
H H
酌情決定下,被處以以任何刑期的監禁及任何款額的罰款,但上述監
I 禁及罰款需受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 336 章)或《裁判官條例》 I
(第 227 章)該法院可依法判處的最高監禁刑期及最高罰款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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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規限。
K K
L 30. 就此類案件,上訴庭未有判刑指引。上訴庭於 AG v Yeung L
Sau Shing [1981] HKC 129 一案中指出:—
M M
N “...this is a crime which is essentially against the public interest N
as a whole. It strikes at the very heart of the system by which
law and order is enforced in society. If it were to succeed to any
O O
appreciable extent it would completely destroy public
confidence in that system. Strong measures are needed to
P preserve that confidence and consequently, the personal P
circumstances of an individual defendant carry less weight in
this case than they would in relation to some other crimes.
Q Q
It is not in dispute that attempting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justice
R is always a serious offence, although that’s being said, the actual R
gravity in any given situation will depend upon the
circumstances, which may vary very widely from one case to
S another.”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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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另在 AG v Yeung Kwong Chi [1989] 1 HKLR 266,上訴庭
C 也指出此控罪一般正常的判刑為即時監禁,法庭不單要懲罰及威攝這 C
樣邪惡的行為,也要表現出公眾對此蓄意濫用刑事程序的絕對反感,
D D
如果要合理地作其他判刑,則必須有異常的情況存在。就此罪行的性
E E
質,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擁有良好家庭背景,及犯罪只因一時
F 失誤而將來不會犯法,都不構成異常的情況。 F
G G
32. 因此,在本案中對各位被告人唯一合適的刑罰是即時監禁。
H H
I 33. 在 HKSAR v Chong Choong Leong HCMA 258/2013 一案中, I
法庭指出就妨礙司法公正罪,量刑時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J J
K K
(a) 涉嫌妨礙司法公正相關背後的實質罪行;
L (b) 妨礙司法公正行為的持續性;及 L
(c) 對司法公正所產生的影響。
M M
N N
34. 同樣,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詠東 CACC 132/2015 也指
O 出就此控罪的判刑,妨礙司法公正者所針對的實質罪行有多嚴重,是 O
影響量刑的其中一個因素,其餘的因素包括干犯者的堅持程度,和有
P P
關行為對妨礙司法公正本身的實質影響。
Q Q
R 35. 在 HKSAR v Yung Wai Siu [2001] 1 HKLRD 277 一案中, R
被告為一位無牌小販,她在市政總署人員的縱容下,指示另一名女士
S S
在市政總署人員作出拘捕時作頂包。其後她就相同控罪認罪,被判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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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 4 個月。她就刑期作出上訴,上訴被撤銷,上訴時法庭在判詞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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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決定刑期起點時,法庭不能忽略犯罪的背景輕微,杜溎峰法官指出,
C 他認為對一般市民適當的刑期起點為 6 個月監禁,如該案涉及執法人 C
員,刑期起點應為 9 個月監禁,故 4 個月監禁實為輕判,上訴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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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
36. 在 HKSAR v Tse Lin Soong HCMA 995/1999,湯寶臣法官
F 就相類似的案情,對普通無牌小販的被告採取 12 個月監禁作為刑期 F
起點,而最後判刑為 3 個月監禁。
G G
H H
37. 在 AG v Chan Siu Wai [1997] 1 HKLRD 699 案中,上訴庭
I 指出警務人員觸犯此控罪更為嚴重。在該案中,身為警務人員的三名 I
被告,威逼一名觸犯輕微罪案的罪犯去偷價值 28 元東西,其後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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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捕及檢控,亦簽署一份由第二被告指示第三被告撰寫的警誡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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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盜竊。案中的第一及第二被告已服務警界 9 年,而第三被告則只
L 當警員 15 個月。就第一及第二被告,法庭以兩年半監禁為刑期起點, L
第三被告的刑期起點則為 18 個月監禁。原審法官判第三被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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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政司申請覆核刑期後,上訴庭認為第三被告即使出於被誤導的忠
N N
誠及經驗不足的情況下,跟隨第一及第二被告的計劃,法庭也不應判
O 他緩刑,最後判第三被告 15 個月即時監禁。 O
P P
38. 在 Yeung Kwong Chi 一案中,被告誣捏受害人非禮一名女
Q Q
童,導致受害人被拘捕及檢控。其後因廉政公署調查發覺真相才終止
R 對受害人的檢控。上訴庭認為適當的刑期為 18 個月即時監禁,但因 R
那是覆核緩刑刑期申請,最後判被告 15 個月即時監禁。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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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在本案中,控罪涉及的背後實質罪行為香港法例第 148 章
C 《賭博條例》第 5 條,即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賭場,或以任何身分 C
直接或間接協助營辦、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賭場。就此控罪,一般
D D
刑罰為監禁式刑期,刑期長短則視乎該賭場的規模,或已經營時間的
E E
長短。在本案中,原本那賭場內有三部釣魚機,規模不大。就此規模
F 的賭檔,非法賭場,審訊後被定罪的判刑應不多於數個月的監禁1。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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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另就在賭場內賭博,即違反《賭博條例》第 6 條,首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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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定罪分別最多可判監禁 3 個月及 6 個月,而第三次或其後定罪
I 則最多可判監禁 9 個月。 I
J J
41. 就妨礙司法公正的持續性而言,D2 曾數次和 PW1 以電話
K K
聯絡及邀請他到警署面談。相對來說,席前證供就 D1 及 D3 的有關
L 行為未有持續性,都是在 6 月 20 日當天在警署的行為,尤其是 D1, L
他只作批評指閉路電視系統如加裝硬碟較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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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最後他們串謀的計劃最後未有成功執行,因而對司法公正
O 沒有實質的壞影響。 O
P P
43. 本席注意到席前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人曾對任何人施行
Q Q
恐嚇或暴力,或他們作出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會得到報酬或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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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
T T
1
見 R v Tsoi Tak Shing HCMA 364/1994; HKSAR v Tsang Ling Yim and Others HCMA 1102/1999;
HKSAR v Wong Hing Lam HCMA 69/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兆明 HCMA 32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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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本席亦注意到,把釣魚機由三部改為一部並不重大影響上
C 址作為非法賭場的規模,但安排不是當日真正的賭徒而作為賭徒被拘 C
捕,這種操控行為無疑對法治構成衝擊。本席當然也明白,沒有證據
D D
顯示該些假賭徒是不自願參與此勾當,幸好最後該計劃未有成功進行。
E E
F 45. 同時,D1 至 D3 皆為警務人員,他們觸犯此控罪,無疑削 F
弱市民對警務人員的信心,影響警隊的聲譽,相對一般市民觸犯此控
G G
罪是較嚴重。雖然 D1 為 D2 及 D3 的上司,但席前沒有證供顯示是由
H H
D1 指示 D2 及 D3 推行此犯罪的計劃。
I I
46. 另本席也注意到,從各被告前上司的求情信中可見,隸屬
J J
反黑組的各被告其職責包括收集區內三合會的情報,繼而進行打擊,
K K
無疑這便必涉及他們和三合會建立溝通渠道。本席認為本案的產生極
L 有可能是各被告在過程中,正如他們的前上司所言,一時魯莽而超越 L
界線。作為專業的警務人員,必定要時刻警剔自己不能超越法治的界
M M
線,否則即使是為了更快得到情報及更有效率地執行任務,自己也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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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上多年耕耘的前途。
O O
47. 本席考慮到本案的情況,包括顧及到控罪的性質、背後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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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罪行的嚴重性、犯案的情況等,認為就各被告人適當的刑期起點為
Q Q
18 個月監禁。
R R
48. 從局方對各被告的評核報告、嘉許信、前上司及同僚的求
S S
情信,本席深信各被告都是曾經長時間盡心盡力服務警隊,非常出色
T T
的警務人員,今次他們的犯罪乃是一念之差,錯誤及魯莽地超越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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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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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線,此等行為不符合他們的性格。從信件可見,即使他們在休班時,
C 也有盡自己能力貢獻社會,而他們此方面的貢獻都有文件支持。當然, C
他們都是初犯者,本席亦深信他們不會再犯。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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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本席認為他們都是有正面良好的品格的人,即使考慮到控
F 罪的性質等,也接受這乃有效的減刑因素,因而下調他們的刑期 2 個 F
月。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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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就 D1 而言,他亦因此定罪而失去長俸,這無疑對他是另
I 一重大的懲罰。在 HKSAR v Lau Ka Keung CACC 200/2005,上訴庭確 I
認在很多案件中法庭都確認失去長俸為重要的求情因素,該案被告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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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服務警隊 21 年的警務人員。同樣,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Shum
K K
Kwok Sher [2001] 3 HKLRD 386,副庭長司徒冕指出法官在考慮被告
L 人失去退休的利益及名譽損失,只要不給予過大的比重,是正確的。 L
因此,本席就接納此為有效的求情因素,並願意將 D1 的刑期向下調
M M
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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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51. 故就此案,本席現判 D1 入獄 14 個月,D2 及 D3 則入獄 O
1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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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潔儀 )
S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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