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廣林等案 DCCC917/2019
警員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廣林、賴福康、傅裕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
案情摘要
第一至第三被告人均為在職警務人員,分別為偵緝警長及其下屬。警方臥底警員PW1按三合會人士指示與第二被告人接洽,第二及第三被告人在警署安排及策劃掃蕩一個非法賭檔,內容包括安排假賭徒、放置物品、調整現場布置及移走賭博機器。第一被告人曾建議加裝閉路電視硬碟。計劃亦涉及安排另一人被捕及營造非法賭檔遭查獲的假象,但最終未有實行。三名被告人經審訊後均被裁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成,且均無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須決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的適當刑罰,以及未遂、背後賭博罪行規模、行為持續性、對司法公正的實際影響、被告人的警務身分、良好品格、服務年資及失去長俸等因素應有的比重。辯方均請求輕判,控方立場則須按罪行嚴重性及即時監禁的一般原則處理。
判決理由
妨礙司法公正罪主要侵害整體公共利益及市民對法治制度的信心,通常應判即時監禁;無犯罪紀錄、良好家庭背景或一時失誤,通常不足以構成特殊情況。量刑須考慮背後實質罪行、妨礙行為的持續性及對司法公正的影響。本案計劃未成功,沒有造成實質後果,且無證據顯示有暴力、恐嚇或利益,但三人均為警務人員,行為削弱公眾對警隊的信任,故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三人的良好品格及長期服務各減2個月;第一被告失去長俸再減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第101I(1)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159A、159C條確認刑罰權限。AG v Yeung Sau Shing及AG v Yeung Kwong Chi說明本罪通常須即時監禁;HKSAR v Chong Choong Leong列出量刑因素;AG v Chan Siu Wai確認警務人員犯案較嚴重。HKSAR v Lau Ka Keung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Shum Kwok Sher支持適度考慮失去長俸及退休利益。
裁決與命令
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即時監禁。第一被告趙廣林監禁14個月;第二被告賴福康及第三被告傅裕文各監禁16個月。判刑反映警務人員濫用職務及妨礙司法公正的嚴重性,並已扣減良好品格等因素。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警務人員參與操控刑事執法程序,即使計劃未成功及沒有實際利益,仍屬嚴重妨礙司法公正。良好品格可作減刑因素,但一般不會取代即時監禁;失去長俸亦只能獲適度比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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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警員策劃假掃蕩非法賭檔會如何判刑?
妨礙司法公正通常須即時監禁;本案因計劃未成功而以18個月為起點,再考慮良好品格等因素,第一被告判囚14個月,另外兩人各判囚16個月。
Q.警員沒有收錢但操控拘捕程序是否仍屬嚴重罪行?
是。法庭認為有否收取利益並非決定性因素;警務人員操控執法程序會削弱公眾對警隊及司法制度的信任,因此本案仍判處即時監禁。
Q.良好品格和多年警隊服務可以避免入獄嗎?
不能一般性避免入獄。法庭接納三人的良好品格及服務紀錄作減刑因素,但認為不足以取代即時監禁;第一被告失去長俸亦只獲額外適度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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