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工作人員挪用服務對象款項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家輝 DCCC229/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36個月
被告承認五項控罪,被判處總刑期36個月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28/1/2026[2026] HKDC 17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家輝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蘇家輝案發時為輔助宿舍的福利工作人員輔助主任,負責支援精神復原人士。被告利用職務之便,誘使四名舍友將銀行卡、密碼或現金交予他保管,聲稱協助儲蓄以供日後分配公屋之用。被告隨後挪用該等款項,並在警方調查期間,歸還部分款項並游說事主不要報案,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被告身為福利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弱勢社群財產,以及其後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應如何量刑。法庭需考慮違反誠信(breach of trust)的加重情節,以及被告認罪及歸還部分款項的減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被告違反誠信,且受害者均為精神復原或無行為能力人士,屬弱勢社群,情節嚴重。法庭參考了違反誠信的判刑指引,並強調司法公正為社會基石,妨礙司法公正罪行必須予以阻嚇。法庭裁定被告挪用款項及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總刑期為36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Poon Kar Yue [2018] HKCA 684 關於違反誠信的論述,以及 AG v Yeung Kwong Chi [1989] 1 HKLR 266 與 HKSAR v 胡詠東 CACC 132/2015 關於妨礙司法公正的判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五項控罪(三項盜竊罪、一項欺詐罪及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判處總刑期36個月監禁。控罪一至三各判囚12個月,分期執行;控罪四及六各判囚12個月及10個月,與控罪一至三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凸顯了福利機構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剝削弱勢社群的嚴重性。法庭明確表示,即使被告背景良好或重犯機會不大,妨礙司法公正罪行通常必須判處即時監禁,且被告的個人背景不足以構成減刑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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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福利工作人員挪用服務對象的錢,會被判監禁嗎?
A.

會。法庭認為福利工作人員違反誠信(breach of trust)屬嚴重情節,特別是針對弱勢社群。本案被告因挪用舍友款項及妨礙司法公正,被判處總刑期36個月監禁。

Q.妨礙司法公正罪行可以判緩刑嗎?
A.

一般而言不可以。法庭指出,除非有極不尋常的情況,否則即時監禁是妨礙司法公正罪的判刑選擇,被告背景良好或重犯機會不大均不足以構成緩刑理由。

Q.如果被告在被捕後歸還了部分款項,可以減刑嗎?
A.

歸還款項可作為減刑因素之一,但法庭強調在嚴重罪行中,被告的個人背景及還款行為不足以抵銷其違反誠信的嚴重性。本案法官在量刑時已考慮認罪及還款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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