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耀權案 DCCC536/2022
以建屋名義行騙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陽耀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
案情摘要
被告人在兩宗刑事案件中承認共九項控罪,案件涉及多年、多名受害人及巨額損失。DCCC 393/2022涉及以興建上水坑頭村及其他村屋為名行騙,並使用虛假文件,受害人合共損失逾港幣830萬元及人民幣670萬元。被告與林子龍及林子新合作,收取款項以資助湖南投資項目,並使用虛構公司、律師行及土地查冊紀錄。DCCC 536/2022則涉及向親屬訛稱香港金融管理局扣留其港幣3,000萬元,藉此借款,並交付不能兌現的支票,損失達港幣465萬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多項欺詐及相關罪行的量刑,包括涉案金額、受害人數、犯案期間、共犯角色、虛假文件及重複犯案的嚴重性。法院亦須處理區域法院對兩宗案件的司法管轄權上限、認罪扣減、檢控延誤,以及兩宗案件刑期應否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欺詐罪的判刑目的包括懲罰及阻嚇,監禁是本案唯一恰當選擇。量刑須考慮犯案手法、持續時間、共犯參與、受害人數及損失金額。被告雖非主腦,仍是重要參與者,且使用虛假律師行及土地查冊紀錄,行為嚴重。根據《區域法院條例》(District Court Ordinance)及相關上訴判例,每宗案件均可在適用認罪扣減後判處不超過七年;及時性不足的認罪仍獲百分之二十五扣減。DCCC 393/2022另因不合理檢控延誤而每項控罪減刑一至兩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Li Yan,確認區域法院可採納高於七年的量刑起點,但須給予認罪被告有意義的扣減;Wong Wan Shan及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支持兩宗案件可分別考慮管轄權。HKSAR v Ho Wai Ching因涉及銀行金融制度,與本案針對個人受害人的情況不同。HKSAR v Ngo Van Nam支持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的認罪扣減。法院亦引用有關檢控延誤的判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在兩宗案件合共被判監禁75個月。DCCC 393/2022的總刑期為61個月;DCCC 536/2022的總刑期為33個月,其中14個月與前案分期執行。其餘刑期按命令執行,最終總刑期為75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多名個人受害人、巨額損失、長期策劃及虛假法律或土地文件,均會顯著提高欺詐罪的嚴重性。即使被告不是主腦,重要參與者仍可能面對長期監禁。檢控延誤只有在造成實質心理壓力且非被告所致時,才可能帶來減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以興建村屋為名騙取款項會判刑多久?
法院認為案件涉及多名個人受害人、巨額損失、長期犯案及虛假文件,雖然被告認罪並非主腦,仍判處兩宗案件合共監禁75個月。
Q.認罪及檢控延誤可以減少欺詐罪刑期嗎?
可以,但減刑須視乎案件情況。本案因認罪獲百分之二十五扣減,DCCC 393/2022亦因不合理檢控延誤按控罪減刑一至兩個月。
Q.不是詐騙主腦也會被判長期監禁嗎?
會。法院認為被告雖非主腦,仍是重要參與者,曾協助接觸受害人及使用虛假文件;因此其角色不足以避免長期監禁,最終判囚75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