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瀏覽香港法律案例(共 20+ 個結果)
HKSAR v. CHEUNG KWONG KI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俊羲及另三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倩瑩及另四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倩瑩及另四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顯禮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威豪及另一人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人的判刑。第二被告人(D2)承認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他於2021年12月1日缺席審訊,至2022年1月27日被捕,案發時17歲,並已還押接近五個月。第八被告人(D8)原被控搶劫,但經審訊後獲判搶劫罪不成立,法院根據《盜竊罪條例》第32條改裁她處理贓物罪。案情指六人襲擊PW1並搶去財物,D8目擊事件後收受其中2,300元;她案發時12歲,後透過母親把款項交還警方。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晉瑋及另一人
2024年10月,投訴人PW1欲購買價值港幣200萬元的泰達幣,經他人介紹後到尖沙咀一間加密貨幣找換店交易。2024年11月8日,PW1依指示將200萬元交給兩名被告,兩人把款項放入保險櫃,但加密貨幣一直沒有交付。其後保險櫃內現金失蹤,第二被告經隔壁店舖逃走,第一被告亦企圖離開,兩人其後被捕。兩名被告承認共同欺詐罪,並同意案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浩綸及另一人
兩名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沙田參與暴動,經審訊後被裁定違反《公安條例》(Public Order Ordinance)第19(1)及(2)條的暴動罪。案發時示威者在多處堵路、縱火、破壞公共設施,並以汽油彈、磚塊及其他物件攻擊或對抗警方,事件持續約四小時。兩被告在警方驅散行動期間被截停,均穿戴防毒面罩、防火手套及其他防護裝備。兩人案發時均屬年輕成年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第一被告其後年滿21歲,第二被告判刑時將近21歲。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浩天
被告人鄭浩天承認四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管有危險藥物、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2021年11月15日凌晨,警員在尖沙咀發現被告人坐在一輛引擎運轉的私家車司機位。車內搜出含有14.6克氯胺酮及共5.07克可卡因的多個分裝袋和現金。被告人承認曾替朋友派遞毒品並收取報酬,另承認以沒有駕駛執照及第三者保險的車輛行駛。第五項管有他人身份證的控罪則依控方申請存檔。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瑋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子健
HKSAR v. HO TUNG SUM AND OTHERS
HKSAR v. HO TUNG SUM AND OTHERS
HKSAR v. HO TUNG SUM AND OTHERS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冠豐
被告人曾冠豐否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控罪一涉及2018年6月28日販運氯胺酮,控罪二涉及翌日販運含有6.68克氯胺酮的8.53克固體。審訊後,控罪一不成立,控罪二成立。控方證人譚煥輝獲特赦後作供,指被告人將十包毒品交給他,並指示他翌日派送及收款。被告案發時16歲,判刑時17歲,並已因其他案件被判入教導所。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冠豐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加寶
HKSAR v. LUO JIE
HKSAR v. YIU CHEUK HANG
被告於2016年5月4日承認一項根據《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1)(a)及(3)條提出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15年11月5日,警方在葵涌梨木樹邨截查被告,從其褲袋搜出16小包白色粉末。被告表示該物質為氯胺酮,受Chung Ki-fung所託代為出售,每日可獲700至800元報酬。化驗證實粉末含有68克氯胺酮,估值8,704元。被告當時19歲,有一項傷人案緩刑紀錄,並有艱難成長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