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嘉棟及另六人
本案涉及八名被告,控罪一是違反《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的暴動罪,控罪二至四則是違反第33(1)及(2)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及雷射裝置。2019年8月29日晚上,深水埗警署外有示威者聚集、叫囂、以雷射光照射警署及警員,並有人向警署投擲磚塊。警方多次警告後展開驅散及拘捕。D1、D2、D5、D6、D7及D8被裁定參與暴動;D3承認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D4被裁定不適宜受審後,相關控罪均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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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八名被告,控罪一是違反《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的暴動罪,控罪二至四則是違反第33(1)及(2)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及雷射裝置。2019年8月29日晚上,深水埗警署外有示威者聚集、叫囂、以雷射光照射警署及警員,並有人向警署投擲磚塊。警方多次警告後展開驅散及拘捕。D1、D2、D5、D6、D7及D8被裁定參與暴動;D3承認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D4被裁定不適宜受審後,相關控罪均不成立。
本案涉及2019年10月6日灣仔軒尼詩道一宗由非法集結升級的暴動。約500名示威者聚集,期間有人掘磚、拆除鐵欄、築起路障、投擲汽油彈及以物品阻塞交通,警方其後發出警告並推進拘捕。第一至第七及第十被告人被控暴動;部分被告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等罪。第一及第九被告在審前承認部分控罪。
被告胡偉強承認並同意案情,因而被裁定十三項罪名成立,包括協助及管理非法賭場、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或聲稱為成員、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控制他人賣淫,以及依靠賣淫收入為生。案情涉及灣仔「威尼斯人」遊戲機中心的換分及收取佣金活動、招攬及介紹三合會成員、購買刀具以報復襲擊者,以及安排內地女子在香港賣淫並分取收益。被告於2016年被捕後曾獲准保釋,2017年棄保潛逃,至2022年再次被捕。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18日油麻地彌敦道一帶的反修例示威及暴動。大批示威者築起防線、堵塞道路、以雷射光及汽油彈攻擊警方,警方其後展開驅散及圍捕行動,並制服包括六名被告人在內的213人。六名被告人均被控暴動罪;D7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涉案物品為一支螺絲批。辯方承認現場發生暴動,但否認各被告參與,並指他們可能只是途人;D7承認管有螺絲批,但否認具有非法意圖。
被告人於2021年7月1日警方人員遭刀襲及襲擊者自殺後翌日,在Telegram、Facebook及Instagram公開發布信息,意圖煽惑他人使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相關帳戶分別有逾11,000名群組成員、逾1,200名追蹤者或朋友及469名追蹤者。發布內容提及以槍械襲擊警員、殺害警員及支持暴力行動。被告人於2021年7月4日被捕,承認涉案帳戶及發布行為,並表示一時衝動或貪玩。她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本案涉及十五名被告人,全部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咸美頓街一帶參與暴動,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第七被告人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部分被告人認罪,其餘經審訊後被定罪。案發時約有一千至二千名示威者集結,封堵道路、無視警方警告,投擲至少251枚汽油彈、玻璃樽、磚塊及石頭,並造成火警、財物損毀、交通及港鐵服務中斷,四名警員受傷。
八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附近欽州街一帶參與暴動,違反《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第四被告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指其管有雷射筆;第八被告亦被控同類罪名。案發時,現場有大批人士聚集、叫囂、以雷射光照射警署及投擲磚塊。控方依靠警員證供、閉路電視及公開媒體片段、截圖、拘捕情況及各被告的衣物和裝備,主張各人明知暴動仍參與其中。D3於審訊首日認罪;D4則被裁定不宜受審。
2019年11月12日中午至下午,數以千計示威者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一帶佔據道路,破壞交通設施及車輛、縱火並設置路障,與警方對峙。警方驅散及追截期間,六名被告在置地廣場旁緊急逃生出口被捕。法院裁定六人均犯暴動罪;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及第八被告另犯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第五被告另管有意圖損壞財產的工具,第四被告則預先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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