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268/2022
C [2023] HKDC 818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268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林冠亨(第一被告人)
J J
談兆衡(第二被告人)
K 張子龍(第三被告人) K
吳敬賢(第四被告人)
L L
------------------------------------
M M
N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 N
日期: 2023 年 6 月 13 日
O O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劉允祥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P 伍頴珊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蔡克剛律師事務所延 P
Q 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Q
梁禮賢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任其昌李鴻生律師行
R R
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S S
林超傑先生,由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T 陳敏兒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周啟邦律師事務所延 T
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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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A
B B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Possession of offensive
C weapons in a public place) C
[4] 及[6] 管 有 物 品 意 圖 摧 毀 或 損 壞 財 產 ( Posses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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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ngs with intent to destroy or damage property)
E E
[5] 管有爆炸品(Possession of explosive sub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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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G
判刑理由書
H H
---------------------
I I
背景
J J
K 1. 本案共有四名被告人,涉及控罪包括「在公眾地方管有攻 K
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無牌管有無線電
L L
通訊器具」及「管有爆炸品」等五項不同的控罪 。全部控罪發生於
M M
2019 年 8 月 1 日,當日警方破獲位於沙田火炭的兩個工業單位的武
N 器庫,搜出大量涉案的物品,可作非法用途。自 2019 年 6 月以來, N
香港社會因反修例運動引發了一連串的示威抗議活動,最後更演變成
O O
騷亂及暴動的浪潮,一發不可收拾。當中有些別有用心的人更倡議「香
P P
港獨立」,企圖以暴力手段達成其政治目的,令當時的社會環境陷入
Q 一片混亂和動蕩不安,人心惶惶。 Q
R R
2. 本案四名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
S S
器」罪(控罪一),他們同時共同被控另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
T 器具」罪(控罪三)。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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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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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3. 第一及第三被告人另外共同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罪(控 C
罪五)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控罪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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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4. 第三被告人亦獨自被控一項與控罪六相同的控罪。 E
F F
5. 在庭上答辯時,除了控罪三之外,各名被告人均承認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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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的不同控罪。經過認罪協商,控方與辯方達成協議,同意將控罪
H 三存檔法庭,不予檢控。 H
I I
案情撮要
J J
K 6. 根據四名被告人在庭上承認的案情撮要透露,2019 年 8 K
月 1 日晚上 1945 時左右,警方人員到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調查一宗
L L
爆竊案期間遇上四名被告人,他們分別手持或推着手推車,運載多個
M M
尼龍袋及紙皮箱。
N N
7. 警員期後尾隨他們四人至大廈外坳背灣街進行截查。其後
O O
檢查第一至第四被告人攜帶的尼龍袋及紙皮箱,發現大量不同物品,
P P
其中包括 24 支行山杖、10 支球棒、10 個行山杖套、39 個頭盔、37 件
Q 護甲、40 隻護臂、44 隻護脛、8 隻護腕、9 隻護肘、2 隻黑色護膝、 Q
29 個防毒面具、20 個防護眼罩、l 包索帶(共 121 條)、6 個防毒面
R R
具過濾器、4 包防毒面具過濾棉、10 個白色口罩、15 部對講機和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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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聲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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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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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案發時,第一至第四被告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
C 攻擊性武器,即上述的 24 支行山杖及 10 支球棒。(控罪一)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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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警方其後於第四被告人的住所檢獲一封由他個人署名的
E E
致全港市民的公開信件,內容指香港獨立是唯一的出路,反抗暴政的
F 人無罪並呼籲市民永不割蓆! F
G G
10. 警方使用從第三被告人身上檢獲的鎖匙進入喜利佳工業
H H
大廈 2 樓 R 室,發現內來有三男一女,另外搜出 1 個玻璃樽載有 550
I 毫升液體內含白汽油的易燃然混合物、7 個樽內含微量乙醇、1 個膠 I
袋(載有 1 樽油、1 包糖、1 包洗衣粉、l 包麵粉、1 包橡筋及 1 包廚
J J
房毛巾)、1 條用不同索帶綁住的藤條(長約 81 厘米)、3 罐噴漆、
K K
3 張模板分別顯示「光復香港 Restoration of Hong Kong」、「敬黑」
L (上下合成一個中文字)以及「走私狗 Smuggler」字樣。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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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案發時,第三被告人保管或控制上述物品,意圖在無合法
N N
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毁
O 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控罪四) O
P P
12. 警方同時在同一單位內搜出 6 支箭及 1 支未組裝的弓及
Q Q
超過 60 件分別印有「HK IS NOT CHINA」及「Hong Kong Independent」
R 等 T 恤、防毒面罩及護臂等物品以及一份日期為 2019 年 7 月 31 日的 R
臨時租約及一份日期為 2019 年 8 月 1 日的租約,標明張子龍(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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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是沙田金豪工業大廈第一座 10 樓 I (1)工作室的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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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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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政府化驗師曾檢驗上述的油、糖、冼衣粉及麵粉。專家認
C 為汽油彈必須由易燃及能持續燃燒的液體燃料組成,而上述於 R 室檢 C
取的物品均是可燃材料,能提供額外燃料可能會延長汽油彈的燃燒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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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E E
F 14. 警方於 2019 年 8 月 2 日下午帶同第三被告人到金豪工業 F
大廈第一座 10 樓 I (1) 工作室調查。警方用第三被告人提供的密碼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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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工作室的鐵門並在工作室內找到有 11 個煙霧餅、1 支行山杖、2 個
H H
圓盾、2 隻護膝、23 個自製盾牌、113 個黑色頭套、17 件黑色 T 恤(其
I 中 2 件印有「HK IS NOT china」字樣,6 件印有「Hong Kong independent」 I
字樣)、3 罐噴漆、一箱棒球、9 束索帶 ,一些示威者的黑色衣物如
J J
黑色褲及黑色鴨咀帽及一些常見示威者的裝備如眼罩、手袖、雨褸、
K K
手套及頭盔等等,其中煙霧餅被燃點時會產生大量白色及啡色煙霧。
L L
15. 警方炸彈處理科專家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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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N
(a) 該 11 個煙霧餅為總重量約 631 克以氯酸鉀為基礎
O 的煙霧餅,屬產生煙火效果的物質(pyrotechnic O
substance),即通過非爆炸、自我維持、產生能量、
P P
化學反應而起作用,並產生熱、光、聲音、氣體、
Q Q
煙霧、或任何這等混合的效果。
R R
(b) 煙火效果的物質為一種爆燃炸藥,而本案的煙霧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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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實際用途為製造煙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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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如本案的煙霧餅在它們被發現的狀態下被燃點,不
C 會造成實際爆炸,但如過度接觸由氯酸鉀所製造的 C
煙霧,可造成嚴重傷害甚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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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
(d) 同時,經政府化驗所專家檢驗,煙霧餅的物質內含
F 氯酸鉀及氯化銨的混合物,與通常用於點火製造煙 F
霧的煙霧丸吻合。炸彈處理科專家認為,政府化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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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專家的檢驗結果與他的專家意見吻合。
H H
I 16. 第一及第三被告人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 I
11 個煙霧餅,內含氯酸人鉀及氯化銨的混合物。(控罪五)
J J
K 17. 第一及第三被告人保管或控制 3 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 K
L 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毁或 L
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控罪六)
M M
N 18. 閉路電視片段顯示 4 名被告人在 8 月 1 日曾經多次推手 N
O 推車出入兩幢涉案的工業大廈。 O
P P
被告人的背景和刑事紀錄與及輕判求情
Q Q
第一被告人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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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第一被告人現年 33 歲,在香港出生,中四教育程度。他
T 過去共有四項「管有危險藥物」罪的刑事紀錄,曾於 2008 年被判感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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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及於 2020 年被判監禁但獲准緩刑及罰款。他已婚但正與妻子分居
C 中,現時獨居於大埔汀角村一地下單位。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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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辯方指第一被告人在完成中四課程後,曾在父親的車房工
E E
作了數年,然後考取了保安牌並任職解款員約七年。他曾在大埔慈山
F 寺做義工亦在寺內的咖啡店任職咖啡師,直至他 2022 年 3 月被捕。 F
後來他在本案保釋外出後,便繼續在慈山寺的咖啡店兼職工作直至本
G G
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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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1. 辯方呈上分別由第一被告本人、他的母親、堂兄及堂姊、 I
表姐及慈山寺行政主任馮先生撰寫的求情信。信中均指第一被告人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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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受到當時的社會氣氛影響而一時迷失而墮入法網,希望法庭給予機
K K
會盡量輕判。
L L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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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22. 第二被告人現年 28 歲,香港出生,接受教育至大專程度。 N
O 他過去沒有刑事紀錄。案發時報稱為地盤工程助理。他未婚與父母居 O
住於大埔頌雅苑一居屋單位。
P P
Q 23. 第二被告人是家中獨子,中學畢業後升讀 IVE 的多媒體 Q
R
製作高級文憑,亦修讀屋宇設備高級文憑,並獲得獎學金。由於父母 R
健康欠佳不能工作,第二被告人一邊工作、一邊讀書,獨力負擔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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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責任。在保釋期間,他充分利用工餘時間修讀大學屋宇設備學
T 位課程,他的工作表現獲得上司高度評價。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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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4. 第二被告人在還押期間,身體欠佳的父母仍然經常前往探 C
望,令他後悔不已,深感辜負了父母的期望。他已經決心改過,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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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專心工作,希望給予父母舒適的生活。
E E
F
第三被告人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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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第三被告人現年 35 歲,他在香港出生,接受教育至中七
H 程度。他現時從事市場推廣工作,月入約二萬元。第三被告人的父親 H
I
於 2013 年因心臟病去世,母親 56 歲(家庭主婦),兩名弟弟分別 26 I
歲及 21 歲。他曾於 2011 年因一項「管有第一部毒藥」罪及 201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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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另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分別被法庭判處緩刑/罰款及即時監禁四
K 個星期。 K
L L
26. 辯方指第三被告人於案發時正經營一間香薰及健康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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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點為涉案的兩個單位。辯方指他因社會氣氛影響,暫時借出
N 地方放置案中的物品,錯誤地認為這樣可以幫助別人,因此付上了沉 N
O 重的代價。案發後,他四年來已不斷反省,明白自己的錯誤亦十分後 O
悔並承諾會用正確的方法回饋社會。第三被告人現時更有參與義工服
P P
務。辯方指他在被還押期間失去了自由,已經深受教訓。期間因失去
Q Q
收入,無法償還樓宇按揭貸款,更被迫出售自住單位。第三被告人因
R 本案受到很大精神壓力,除面對再次入獄的焦慮,期間更加與相戀五 R
年的女朋友分手,情緒大受打擊,現正向一些機構尋求協助。辯方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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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呈上第三被告人的朋友及前上司分別為他撰寫的求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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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被告人
C C
27. 第四被告人現年 35 歲,在香港出生,並接受教育至中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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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被捕前他是一名「有線寬頻」的銷售員。他在案發時沒有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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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其後分別在 2020 年及 2021 年有兩次「在賭博場所內賭博」的
F 定罪紀錄,分別被法庭判處罰款。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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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第四被告人的父母已經離異多年。被捕前,他和母親一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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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粉嶺和興村一村屋地下單位。
I I
29. 辯方指第四被告人認識第三被告人但案發前他並不認識
J J
其餘兩名被告人,只知道其他兩名被告人也是同意幫忙第三被告人搬
K 運物資。第四被告人坦言他在案發時受到支持反修例的言論影響導致 K
L 他輕率地同意協助搬運此案的物資。他直言搬運時已經知道袋內有行 L
山杖和球棒,亦知道這些物品可供別人用作傷害他人的用途,但他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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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了涉及處理物資的法律後果。他在提訊階段已表明認罪,充分顯示
N N
他有認真反省並有真誠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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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第四被告人知道自己需要被判監禁而他亦曾被羈押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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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月,於去年八月才獲准保釋。之後,他已經積極重新投入工作,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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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銷售員的工作。此外他亦於今年三月底考獲的士駕駛執照並已經兼
R 職當的士司機。第四被告人的目標是在服刑完畢後能積極投入工作, R
免卻家人為自己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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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辯方亦呈上他本人、他的兄長及主管撰寫的求情信件供法
C 庭參閱。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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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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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32. 在量刑前,本席已經小心考慮各項控罪的案情,涉案物品 F
的性質、四名被告人的背景、求情理由以及相關的判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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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33. 如前所述,本案發生的時間正值 2019 年反修例事件所引 H
I
發的暴亂正如火如荼之際,時有嚴重的社會衝突出現,肆意襲擊及刑 I
事損毁的情況不少。
J J
K 34. 根據四名被告人同意的修訂案情顯示,涉案的兩個工業大 K
廈單位內被搜出大量具攻擊性及防護性的物品,當中更有煙霧餅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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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汽油彈的物料。以上的情況顯示涉案的兩個工業單位內所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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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物品都是會提供予一些激進份子在非法集結甚至暴動過程中使
N 用。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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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為免產生疑問,本席必須表明雖然案中有證據顯示案件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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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支持或鼓吹「香港獨立」甚至「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行為,但由
Q 於案發時《國安法》尚未實施,故此本席在量刑時只會視有關情況作 Q
R
為本案的事實背景以理解被告人的犯案動機而不會將被告人這些意 R
圖納入作加刑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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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然而,本席必須指出,法庭在考慮適當的判刑時仍然不會
C 忽略本案出現了大量在一般在暴動時由激進示威者使用的物資,無論 C
是具攻擊性抑或防護性。兩個工業單位儼如武器及工具庫。由於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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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物品為數不少,明顯地這些武器或物品不會只是自用而是會再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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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提供予他人使用來進行肆意襲擊或損壞他人財物之用。撇開煽動他
F 人使用暴力的意圖不談,涉案的被告人至少亦直接參與及協助向他人 F
提供武器、裝備及工具以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以上的情況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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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加重了控罪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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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控罪一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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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有關的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是以《公安條
K K
例》第 33 條檢控,最高刑罰是監禁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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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此控罪訴全部四名被告人,他們的年齡均超過 25 歲。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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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公安條例》第 33(2)(d)條,法庭必須對他們處以即時監禁。
N N
O 39. 控罪一涉及的攻擊性武器是 24 支行山杖及 10 支球棒。 O
P P
40. 法庭在處理有關控罪的刑期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涉案武
Q 器的數量、種類、性質是否合適或容易被使用、存放的位置及被告人 Q
R
管有這些武器的意圖(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英明 HCMA 52/2018, R
未經彙編,2018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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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代表四名被告人的大律師在陳詞時都不約而同要求法庭
C 考慮在此控罪只以 12 至 15 個月的判刑起點。他們強調行山杖和球棒 C
本身不是武器,均有其正當用途。而且有關武器沒有經過改裝,也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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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儲藏在單位內,沒有即時被使用的風險。
E E
F 42. 本席認為此控罪有 24 支行山杖而球棒也有 10 支,數量雖 F
然不至龐大但為數也不少。有關的物品本身雖不是武器,但若落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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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手中使用進行襲擊,特別是球棒,如擊中他人頭部,在沒有頭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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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下,隨時可以令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甚至死亡。有關物品亦可被暴
I 徒使用 ,對一些公共設施進行大肆的破壞。在當時的社會環境和氣氛 I
下,肆意襲擊和刑事損毁更是無日無之,本席絕不同意這些物品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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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儲存起來而沒有即時使用的風險。
K K
L 43. 原訟庭黃崇厚法官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成 [2018] 1 L
HKLRD 968 一宗有關這項控罪的裁判上訴案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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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這項罪行的訂立,旨在防止市民在公眾地方攜有武器,立 N
意傷人,或打算不透過法律而自行以武力處理問題。」
O O
44. 此外,黃法官亦同時表達了以下的觀察:—
P P
Q 「將武器帶往示威請願地點,…還影響市民參與和平示威請 Q
願的權利。當前往示威請願的地方的人會帶備攻擊性武器這
R 可能性成為必然擔心的時候,打算只以和平方式表達訴求的 R
市民便可能卻步,放棄和平示威請願的權利,這影響市民行
S 使一項重要的權利的後果是不可忽視的。」 S
T 45. 本席完全認同上述的觀點。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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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46. 回顧 2019 年的情況,一些激進的暴徒便騎劫了一些原本 C
和平、理性及非暴力的示威者的和平集會活動而將這些集會演變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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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串的暴力襲擊及刑事損毁的破壞法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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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47. 基於此理由,控罪一的判刑必須具懲罰性及阻嚇性。辯方 F
所提交的一些區域法院判刑案例對本席均沒有約束力,而且無論在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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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上及性質與本控罪的事實背景均有所不同,不能作出有意義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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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48. 在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控罪一的適當量刑起點應為 2 年 I
(即 24 個月)。四名被告人共同犯罪,須負上相同的刑責。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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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是唯一有效的求情理由。在扣減三分之一刑期之後,控罪一的刑
K 期是 16 個月監禁。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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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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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49. 第三被告人獨自被控這項控罪。 控罪四指第三被告人在 N
喜利佳工業大廈 2 樓 R 室,保管或控制一支藤條、3 罐噴漆、3 張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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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一個載有白色汽油的玻璃樽、7 個樽、一樽油、一包糖、一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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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粉、一包麵粉、一包橡筋及一包廚房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
Q 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毁或損壞屬 Q
R
於另一人的財產。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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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在以上眾多的物品中當中尤其以上述的油、糖、洗衣粉及
C 麵粉的用途令法庭關注。根據政府化驗師的專家意見,上述的物品均 C
是可燃物料,能提供額外燃料並可延長汽油彈的燃燒過程。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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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在 2019 年的暴動場景中,當警方向示威者施放催淚彈作
F 出驅散時,一些激進的暴徒也會使用汽油彈向警方還擊。這些汽油彈 F
不可能是就地取材,他們必然是預先製作,有備而來。控罪四上述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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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物料便正正是為這些激進分子在與警方對抗期間時使用汽油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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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了製造汽油彈的助燃料。
I I
52. 香港人煙稠密,在鬧市中投擲汽油彈對市民的財產,例如
J J
是地下商舖抑或停泊在馬路上的車輛均構成損毁的重大威脅,不容忽
K K
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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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有關的控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 62(a)及 63(2)條。一
M M
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 10 年,在區域法院最高亦可處監禁 7 年。
N N
O 54. 代表第三被告人的林大律師在陳詞時強調第三被告人過 O
往沒有相同紀錄。控罪四並沒有量刑指引,希望法庭能考慮以不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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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作為量刑起點。本席認為由於控罪四涉案的大部份物品關乎製造
Q Q
汽油彈的物料,加上預料一般也會提供給暴徒在暴動期間對抗甚至襲
R 擊執法人員之用,因此相關的情節比起一般同類案件嚴重得多。第三 R
被告人在本案是租用其中一工業單位的租客,為這些不法工具提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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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地方,扮演了主導的角色,因此刑責不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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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本席考慮到使用汽油彈攻擊執法人員一般會被控以「縱火」
C 罪,起刑點不少於 5 年。控罪四涉及供應/製造汽油彈的物料,罪責理 C
應也不輕。但根據現有資料,本席無法得知涉案的物料到底能製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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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彈的具體數量有多少。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在此項控罪,連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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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可以損毀他人的物品(例如藤條和噴漆)的出現一併考慮,適當
F 的量刑起點應為 2 年即 24 個月監禁。第三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F
刑期為 1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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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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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此控罪是「管有爆炸品」罪,訴第一及第三被告人。控罪
J J
指稱兩名被告人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於金豪工業大廈一單位內的
K K
11 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及氯化銨的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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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有關的控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 55 條,是一項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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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的罪行,一經定罪,最高監禁期為 14 年。在區域法院,最高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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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判處 7 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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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在 HKSAR v Chan Yiu Shing [2018] 1 HKLRD 421 一案,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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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庭薛偉成法官(當時官階)在判刑時開宗明義指出,現今無論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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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國際社會均高度關注一些無差別地針對公眾安全的暴力事件。因
R 此,有關這些案件的量刑,必須要反映這些性質的案件的嚴重性。法 R
庭在處理管有或製造爆炸品這些罪行時,應判處具有一般和特別阻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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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的監禁刑期而任何從事涉及這些罪行的被告人一般也會預期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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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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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59. 另外,在區域法院的另一宗判刑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
董上琳及另一人 [2021] HKDC 1184,案中法官列舉了多宗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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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案例,並總結認為關於管有爆炸品的控罪在判刑時主要是考慮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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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的份量,潛在及實際的傷害性。一般的量刑基準由 2 年至 5 年不等,
F 而發生在社運期間的暴力事件量刑基準則更高。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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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在控罪五,涉及的爆炸品是 11 個煙霧餅,為數不算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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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不少。炸彈處理科專家在檢驗後認為這些煙霧餅主要實際用途為
I 製造煙霧,不會造成實際爆炸,只是如果過度吸入或接觸這些煙霧則 I
可能會造成嚴重傷害甚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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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61. 本席認為雖然涉案的爆炸品殺傷力相對為低但仍有一些 K
L 潛在的危險,特別對沒有配備防毒面具的人士。經小心考慮後,本席 L
認為可處以較低的 2 年的刑期。由於控罪涉及社運背景,不排除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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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煙霧餅是打算供暴徒在暴動期間使用,因此本席會將刑期再上調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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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月至 27 個月以反映此控罪的嚴重性。由於兩名被告人認罪,扣減
O 三分之一後的刑期分別是 18 個月。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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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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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62. 此項控罪同樣訴第一及第三被告人。與控罪四一樣,針對 R
的是涉案的 3 罐噴漆給自己或提供他人使用以摧毁或損壞屬於另一
S S
人的財產。
T T
U U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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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63. 由於此控罪只涉及 3 罐噴漆,論嚴重性便遠低於控罪四。
C 在 2019 年的暴動場景之中,不少激進的示威者都會以一些噴漆塗鴉 C
一些公共空間,噴上一些政治性的口號,反對政府或侮辱性的字句以
D D
圖貶損警方或一些主要政府官員,他們也會使用噴漆沾污或遮蓋一些
E E
閉路電視的鏡頭,以逃避他們的非法行為被拍攝下來。
F F
64. 上述這些都是一些涉及刑事損毁的行為。本席考慮到控罪
G G
的內容,涉案物品的性質、數量、以及所能產生財物損壞的情況後,
H H
決定以 4.5 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再因為是在 2019 年暴動的場景中提
I 供給他人使用的情況而上調 1.5 個月至 6 個月,由於第一及第三被告 I
人認罪,可獲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就此控罪判處兩名被告人 4 個月的
J J
即時監禁。
K K
L 總刑期 L
M M
65. 第一被告人
N N
控罪一:16 個月
O 控罪五:18 個月 O
控罪六:4 個月
P P
Q Q
66. 有關控罪的總刑期,雖然 3 項控罪性質不同,可分期執行
R 但 3 項罪行犯案事實背景相同,因此部份刑期應同期執行以反映判刑 R
整體性的原則。考慮之後,本席認為對第一被告人處以一個 28 個月
S S
的總刑期是合適的。本席下令控罪五刑期其中的 8 個月可以與控罪一
T T
的 16 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其餘 10 個月則分期執行;控罪六其中的 2
U U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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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個月刑期則與控罪一及控罪五的刑期分期執行,其餘 2 個月則同期執
C 行,總刑期為 28 個監禁。 C
D D
67. 第二被告人
E E
控罪一:16 個月
F F
68. 第三被告人
G G
控罪一:16 個月
H H
控罪四:16 個月
I 控罪五:18 個月 I
控罪六:4 個月
J J
K 69. 考慮到判刑的整體性原則,本席認為一個 38 個月的總刑 K
L 期在第三被告人的情況下是合適的。為了達致這刑期,本席下令控罪 L
控罪一及控罪四兩項控罪其中的 9 個月刑期分別與控罪五的 18 個月
M M
的刑期分期執行,另外控罪六其中的 2 個月刑期就與其他控罪的刑期
N N
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 38 個月監禁。
O O
70. 第四被告人
P P
控罪一:16 個月監禁
Q Q
R R
S S
( 郭啟安 )
T 區域法院法官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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