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 A
B B
DCCC 443, 576 & 656/2021(合併)
[2023] HKDC 798
C C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區域法院
E E
刑事案件 2021 年第 443、 576 及 656 號(合併)
F F
------------------------------
G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H
訴
I 勞俊軒(第一被告人) I
J 呂鋒(第二被告人) J
吳進欣(第三被告人)
K K
倪倬傑(第四被告人)
L L
蕭竣旻(第五被告人)
M 蕭子慧(第六被告人) M
蕭穎鈊(第七被告人)
N N
黃靖斐(第八被告人)
O O
黃紫情(第九被告人)
P 張振鴻(第十一被告人) P
張婉兒(第十二被告人)
Q Q
趙泳姿(第十三被告人)
R R
鍾凱文(第十四被告人)
S 古倩誼(第十五被告人) S
T
黃沅詩(第十六被告人) T
林堅信(第十七被告人)
U U
V V
-2-
A A
B B
李浚維(第十八被告人)
C 何羚甄(第十九被告人) C
------------------------------
D D
E E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
F 日期: 2023 年 6 月 17 日 F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何眉語女士及律政司檢
G G
控官朱家誠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H H
譚俊傑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國洪律師事務所延
I 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I
梁耀煒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范黄曹律師行延聘,
J J
代表第二及三被告人
K K
蕭淑瑜女士 1,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林梁余律師行延
L 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L
M
鄭凱霖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佩芝律師行延聘, M
代表第五被告人
N N
蕭淑瑜女士2,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余律師行延聘,代
O 表第六被告人 O
P 石書銘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澤深律師事務所延 P
聘,代表第七被告人
Q Q
熊雪如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任其昌李鴻生律師行
R R
延聘,代表第八被告人
S S
T T
1
審訊期間由曾藹琪女士代表第四被告人
2
審訊期間由曾藹琪女士代表第六被告人
U U
V V
-3-
A A
B B
蕭淑瑜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國鈞楊煒凱李頴彰
C 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九被告人 C
張偉顏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洋鋐律師行延聘,
D D
代表第十一被告人
E E
張耀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馮黃伍林有限法律責
F 任合夥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十二及十八被告人 F
鄧灝程先生,由鄧王周廖成利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十三
G G
被告人
H H
吳政煌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嘉棟關朗儀律師事
I 務所延聘及黃俊嘉先生,由葉嘉棟關朗儀律師事務所以 I
J
義助服務形式延聘,代表第十四及十六被告人 J
黃達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周啟邦律師事務所延
K K
聘及黎珮玲女士,由周啟邦律師事務所以義助服務形式
L L
延聘,代表第十五被告人
M 邱治瑋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吳歐陽律師事務所延 M
聘,代表第十七被告人
N N
梁耀煒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志宇律師行延聘,
O O
代表第十九被告人
P 控罪: [1] 暴動(Riot) P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Possessing things with
Q Q
intent to destroy or damage property)
R R
---------------------
S 裁決理由書 S
---------------------
T T
U U
V V
-4-
A A
B B
1. 本案 19 名被告人共同面對一項「暴動」罪(控罪 1),涉
C 嫌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9(1)及(2)條。罪行詳情指 C
他們於或約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
D D
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除了第 10 被告人認罪外,
E E
其餘被告人均否認控罪 1。
F F
2. 第 11 被告人獨自面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
G G
產」罪(控罪 2),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H H
62(a)及 63(2)條。罪行詳情指他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 525 至 543
I 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一樽汽油、3 塊布及 4 個打火機,意圖在無 I
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
J J
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K K
L 3. 本理由書處理控罪 1 和 2 的審訊。 L
M M
案件背景
N N
O 4. 2019 年 11 月 18 日香港不同地區發生非法集結事件,本 O
案集中處理控罪中所指路段。晚上約 2230 至 2322 時,大批示威者集
P P
結於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十字路口及附近一帶與彌敦道上設防的
Q Q
警員對峙,過程中投擲了共 200 多枚汽油彈。
R R
5. 警方在約 2322 時開始驅散行動(控方說法是驅散行動始
S S
於 2326 時,但本席裁定為 2322 時,下文解釋),從十字路口沿彌敦
T 道向北推進,期間在彌敦道上截停了當時管有控罪 2 中所涉物品的第 T
U U
V V
-5-
A A
B B
11 被告人。
C C
6. 控方案情指所有被告人均在彌敦道與咸美頓街之間一帶
D D
的暴動範圍內被截獲,當中包括油麻地港鐵 A1 出入口與寶寧大廈之
E E
間的一條窄巷。本理由書中以下提及「窄巷」的地方均指該窄巷,而
F A1 出入口與安利大廈間的小巷則被稱為「闊巷」。 F
G G
控罪 1 爭議點
H H
I
7. 控方說法是暴動範圍包括罪行詳情中列出的範圍,而時間 I
則至少包括 2230 至 2322 時。控方認為根據警方在驅散行動中於彌敦
J J
道上、碧街東、西段外、咸美頓街路口等地方設立防線的時間及位置,
K 唯一合理推論是所有被告人均是在驅散行動開始後短時間內於暴動 K
L 範圍內被截獲。而基於他們被截獲的位置及時間、他們的裝束或裝備 L
或管有物品,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們在當時當地出現是意圖參與暴動,
M M
並曾經透過自己身處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來鼓勵其他人破壞社會安
N N
寧這形式與其他人共同參與集結暴動。
O O
8. 所有被告人均爭議案發日的暴動範圍及時間。部份被告人
P P
質疑控方沒有證據證明他們當日被截停的位置,沒有證據證明他們當
Q Q
時身處現場是意圖參與暴動,並曾經作出參與暴動的行為。部份被告
R 人承認曾經在窄巷中或附近出現並被截獲,但是指出他們只是無辜途 R
人或在現場以救護員身份意圖救急扶危而非參與暴動。
S S
T 9. 有出庭作供或傳召辯方證人的被告人指出被告人或他們 T
U U
V V
-6-
A A
B B
的證人供詞屬實,或可能屬實,被告人沒有參與暴動的意圖或沒有曾
C 經作出參與暴動的行為,沒有干犯控罪 1。 C
D D
控罪 2 爭議點
E E
F
10. 控方說法是第 11 被告人在驅散及拘捕行動開始後短時間 F
內在接近暴動前線的現場被截獲,搜查後被發現管有一個內有汽油的
G G
膠樽、3 塊布及 4 個打火機。控方認為根據被告人當時一身暴動者裝
H H
束在暴動現場出現,加上在被告人被截停之前短時間內在彌敦道與窩
I 打老道交界有大量汽油彈被投擲,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當時管有以 I
上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可以使用 3 塊布用作汽油彈引燃物,
J J
而膠樽內的汽油則用來或曾經被用來作助燃物,而打火機則用來點燃
K K
汽油彈。控方指被告人沒有合法辯解下以如此用途來管有這些物品。
L L
11. 辯方說法是第 11 被告人沒有管有控罪詳情中的「一樽汽
M M
油」,質疑警方撿取及找到汽油的證據,並認為控方未能證明化驗室
N N
驗出的汽油來自被告人背囊中被搜出的大膠樽,指出警員有關在他身
O 上搜出物品的供詞不是事實。被告人雖然承認管有布塊和打火機,但 O
是沒有使用它們來損壞他人財產的意圖,缺乏有關犯罪造意。
P P
Q Q
12. 與此同時,被告人庭上供詞指他當時只是路過的說法屬實
R 或可能屬實,因此控方未能證明被告人干犯控罪 1 或 2。 R
S S
整體裁斷
T T
U U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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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3. 以下的不同整體裁斷適用於大部份被告人,本席將在處理
C 合適的個別被告人的案情時採納相關裁斷。 C
D D
暴動範圍及時間的裁斷
E E
F
14. 首先,雖然有份參與驅散行動的控方證人均在供詞中說驅 F
散行動開始於 11 月 18 日 2326 時,但是證人們這部份供詞與警方錄
G G
影片段中紀錄的驅散行動開始時間不同。
H H
I
15. 根據證物 P018 片段,(畫面上顯示時間較承認事實附表 I
3 上承認的「大約實際時間」慢 22 秒)驅散行動開始於實際時間約
J J
232220 時。根據證物 P031 片段,(承認事實附表 3 上指拍攝的大約
K 實際時間為 2019 年 11 月 18 日 2311 時至 2328 時,因此雖然畫面上 K
L 顯示日期為 11 月 19 日及時間為「AM」,本席必須接受承認事實附 L
表 3 的內容為準。除了以上錯誤外,證物 P031 畫面顯示的開始時間
M M
與附表 3 上的時間吻合),驅散行動開始於實際時間約 232215 時。
N N
O 16. 基於以上分析,本席必須裁定當晚驅散行動開始時間為約 O
2322 時。
P P
Q 17. 根據控辯各方同意呈堂的不同錄影片段,本席能夠整理出 Q
R
在案發晚上 1932 時至 2322 時期間,在彌敦道九龍行對出、彌敦道與 R
窩打老道交界、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面對著的碧街西及砵蘭街路口
S S
路段、窩打老道直接通往碧街西的後巷的碧街出入口位置、窄巷近砵
T 蘭街一端、窩打老道油麻地港鐵站 B1、2 出入口位置的環境及人流狀 T
U U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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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況。以上片段內容撮述見本理由書「附件甲」。
C C
18. 整合相關片段內容後得出的結論是,至少在 1932 時開始,
D D
在彌敦道上,從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向北方向,包括油麻地港鐵站
E E
B1、2 出口、寶寧大廈、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安利大廈、九龍行、
F 及咸美頓街交界的彌敦道所有行人道及行車道上均已經被示威者佔 F
據。最遲在 223010 時(證物 P015 片段),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位
G G
置的示威者前線已經形成。
H H
I 19. 以上範圍內的示威者裝束不一,有些全身或大部份以黑色 I
作主調,有些穿普通衣服,有些配備口罩、防毒面具、雨傘等裝備,
J J
有些沒有。有些人協助傳遞物件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的與警方對
K K
峙的前線,有些人在馬路中徘徊,有些人打開雨傘設成陣勢或遮擋拍
L 攝。有攝錄鏡頭被推開,從而變成拍攝不到彌敦道的狀況。有人在丟 L
汽油彈,在 2231 至 2323 時期間合共 251 枚。有人進入碧街西的店鋪
M M
拿出大塊木板後從窄巷或砵蘭街運送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與警方對
N N
峙的前線使用。有人叫囂、用雷射光照射、投擲磚頭等雜物來挑釁防
O 線上的警員。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直至咸美頓街交界的路上滿佈磚 O
頭,導致車輛不可以正常行駛。示威人群如潮水般在彌敦道與窩打老
P P
道交界、窩打老道西至上海街範圍肆意橫行,人數時多時少,視乎汽
Q Q
油彈火勢及警方催淚彈還擊的猛烈程度等情況。示威者透過一條貫通
R 碧街西及窩打老道的後巷自由穿梭兩條道路,也在後巷內休息、躲避, R
S 甚至小解。 S
T T
20. 根據警員拍攝的片段,在 224605 時,示威者的前線位於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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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黃格北面,在交通燈號前的行人過路線以北,
C 極目處看不見示威者盡頭,但可以看到天仁茗茶綠色招牌對出的彌敦 C
道有人群及鐳射光線從超越了寶寧大廈旁從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
D D
口開始的白色大型簷篷的盡頭,因此發射雷射光的位置必定至少在
E E
A1 窄巷附近或稍為更北位置。證物 P018 片段 232337 時的畫面見到
F 該簷篷的盡頭,在港豐找換店之上,緊貼窄巷旁邊。 F
G G
21. 警方在 2322 時左右開始驅散行動,短時間內人群四散,
H H
雖然在高峰時期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及北向至咸美頓街位置至少
I 有 2000 人在集結,當晚行動中最後被警方截停及拘捕的人數只有約 I
十分之一。
J J
K K
22. 根據警方片段,驅散行動開始後約 20 秒,示威者已經完
L 全撤離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黃格及稍為以北的位置,路面只有警員, L
從東、南、西、北四面完全控制十字路口。
M M
N N
23. 根據東南樓證物 P007G 片段,截至 2322 時,從碧街西望
O 向窄巷旁港鐵站 A1 出入口仍然火光熊熊,即使消防員後來到場用滅 O
火筒噴射也未能滅火。窄巷在驅散行動開始前的不同時間被示威者使
P P
用為通道,是來回於彌敦道、碧街西、通往窩打老道的後巷。窄巷也
Q Q
被示威者使用為其中一條運送木板的通道。在示威者與警員在彌敦道
R 與窩打老道交界對峙期間,示威者前線出現同類型木板,唯一合理推 R
論是由一身暴動裝備的人士經過窄巷運送的木板在暴動中被使用。搬
S S
運者這些行為反映他們參與暴動的意圖,並構成參與暴動的行為。此
T T
外,港鐵出入口的火頭必定是由示威者引發,並且在片段中更見到有
U U
V V
- 10 -
A A
B B
人添加木板助長火勢,因此本席裁定暴動範圍必定包括 A1 出入口、
C 窄巷、闊巷、碧街西一帶範圍。232218 時,人群開始從窄巷及闊巷奔 C
跑入碧街西。截至 46 秒後的 232304 時,合共約 179 人從窄巷跑出
D D
(不計算從闊巷中跑出的人數)。之後再沒有如此大量人群從窄巷跑
E E
出來。
F F
24. 根據證物 P031 片段,232311 時大量人群已經聚集於窄巷
G G
對出彌敦道行人道及北行車線上,非常擁擠。從人數及位置推算,這
H H
擁擠情況已經發生一段時間,但估計不到多久。於 232345 時,警員
I 已經完全包圍彌敦道窄巷外圍。 I
J J
25. 根據《公安條例》第 18(1)及(2)條:—
K K
「(1) 凡有 3 人或多於 3 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
L L
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
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
M M
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N N
(2) 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則即使其原來的集
O
結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 O
P 26. 在 1932 時至 2322 時,以上範圍內人群進行的活動明顯地 P
已經屬第 18(1)條下的非法集結,因為集結多於 3 人,而以上撮述的
Q Q
行為已經擾亂以上列出地段一帶的秩序,兼挑撥嘗試執法的警員,而
R R
這些行為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
S 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S
T T
27. 根據《公安條例》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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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 如任何參與憑藉第 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
C C
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
動。」
D D
E
28. 同樣地,以上撮述的行為均各自及共同構成破壞社會安寧 E
的行為,因此以上的非法集結必須被定性為暴動,而任何參與該非法
F F
集結的人均參與了該暴動。
G G
H
29. 本案暴動規模龐大,一直持續,暴動者利用現場四通八達 H
的道路網絡穿梭於暴動範圍與警方對峙,進退有度。雖然某些時候在
I I
某些地方人群會比較疏落,但不等於該處暴動已經完結,只是暴動者
J 在暴動範圍內游移以應對警方調動。 J
K K
30. 綜觀所有證據,本席裁定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香港九
L L
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曾經在最遲 1932 時
M 至 2322 時之間一直發生暴動,暴動範圍包括闊巷、窄巷、碧街西、 M
N 碧街東、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至咸美頓街一帶位置。 N
O O
所有被告人均在驅散行動期間及期後形成的封鎖範圍內被截獲的裁
P 斷 P
Q Q
31. 除了透過錄影片段可以見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至咸
R R
美頓街一帶情況之外,本席也依賴控方證人警員供詞來進一步整合包
S 括碧街東於驅散行動前短時間內的警方部署及移動。相關控方證人的 S
T
供詞撮述見於本理由書「附件乙」。除了在本理由書中另作處理的部 T
份之外,本席裁定所有控方證人,包括其證供根據有關法例被納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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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為證據的控方證人,均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C C
32. 本席留意到控方證人有關驅散行動開始時間與本席根據
D D
承認事實錄影片段而裁定的時間不同。然而,由於驅散行動後的過程
E E
均被不同警員攝錄機或附近一帶閉路電視鏡頭攝錄,有關警員在甚麼
F 時間到達甚麼位置設立防線等事實均可以完整地在不同片段中追溯, F
因此,控方證人們有關時間上證供的缺陷沒有影響本席作出裁斷的能
G G
力,仍然可以準確掌握所有時序。
H H
I 33. 綜合相關控方證人供詞,裝載著速龍小隊警員的車輛在約 I
2322 時到達碧街東內,隊員隨後下車沿碧街東向西開始追截示威者。
J J
某些警員在天仁茗茶位置進入彌敦道繼續追截彌敦道上的示威者,一
K K
部份則左轉入東方街追截在見到警員後從碧街轉入東方街的示威者。
L L
34. 當速龍小隊警員沿窩打老道進入碧街東後下車開始向西
M M
推進時,警方包抄示威者計劃已經在執行中。警方由彌敦道與窩打老
N N
道交界及碧街東方向撒網,之後一直向西收緊,並包括碧街東上警員
O 穿過東方街進入窩打老道東後右轉向彌敦道與窩打老道路口圍攏,造 O
成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上的示威者若要不被截獲就必須在彌敦道
P P
上向北或在窩打老道上向西逃跑。在警方證物 P044 片段中實際時間
Q Q
232325 時見到彌敦道北行線行人道上大批示威者向北奔跑,警員從
R 後追趕,最後在咸美頓街路口截停 1-2 名示威者,其餘大部份均在咸 R
美頓街左轉逃離,而警員則在最後幾名示威者左轉後在彌敦道與咸美
S S
頓街路口設立防線。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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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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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彌敦道上向北逃跑的一部份人群在途經窄巷及闊巷時候
C 由於右方同時有速龍小隊警員從碧街東進入彌敦道向 A1 出入口方向 C
追截,於是選擇進入或嘗試進入窄巷或闊巷逃避警員,最終因太短時
D D
間之內太多人湧入窄巷而導致有人在窄巷內跌倒堵塞窄巷。與此同時
E E
警方的漁網已經收緊至窄巷外,並在短時間內在彌敦道上向北擴展至
F 咸美頓街路口,至此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人群只 F
有束手就擒。
G G
H H
36. 在收緊漁網期間,部份警員留守於碧街東外天仁茗茶位
I 置、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形成一個封鎖區, I
從而得以確保沒有示威者離開網內範圍,也不讓封鎖區外的人士進入
J J
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至咸美頓街範圍。
K K
L 37. 根據相關錄影片段、控方證人供詞及所有控方證據,本席 L
裁定,警方在 2322 時開始從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向北推進,幾乎
M M
同一時間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的防線已經被設立。根據證物 P044
N N
片段 232317 時,天仁茗茶碧街東外已經見到警員面向碧街東駐守,
O 防線已經被設立。232357 時彌敦道上窄巷入口外完全由警員控制,防 O
線已經被設立。根據證物 P018 片段 232337 時,彌敦道北行線過了闊
P P
巷的位置見到前方向咸美頓街與彌敦道路口推進的警員,並且在最遲
Q Q
232500 時已經有警員在該路口駐守。透過暴動者的雷射光可以見到
R 他們已經退至離開咸美頓街路口以北位置,至此彌敦道咸美頓街的防 R
S 線已經被設立。 S
T T
38. 根據窄巷匯港通片段,232218 時人群開始從彌敦道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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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奔跑進入闊巷和窄巷,232304 時約 179 人從窄巷跑出來後就再沒有
C 大規模人群從闊巷或窄巷步出或進入碧街西。 C
D D
39. 根據所有片段內容,唯一合理推論是在 232305 時闊巷及
E E
窄巷已經完全被警方控制,並且在窄巷中已經出現了人沓人事件。根
F 據證物 P047 警方片段,實際時間 2330 時左右已經有防暴警察在窄巷 F
內處理人群。根據證物 P048 警方片段,2342 時窄巷人沓人情況已經
G G
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坐著、躺著、或蹲著的示威者,目測約有 20
H H
至 30 人。
I I
40. 辯方陳詞中強調即使在驅散行動開始後,彌敦道兩旁行人
J J
道上依然有人自由移動。本席同意,並留意到這些人士大多穿上反光
K K
衣或看來像是媒體報導者,而驅散行動中的警員完全沒有干預他們的
L 報導工作,只集中處理仍在逃跑中或已經被制伏的人士。這反映出警 L
員並非不分青紅皂白「見人就拉」,而是透過現場環境及在暴動範圍
M M
內出現的人的行為而作出是否截停及制伏的決定。沒有任何一位被告
N N
人在被拘捕時候穿著反光衣,只有一名被告人在背包中管有一件他當
O 晚從來沒有穿上的反光衣。唯一合理推論必定是警方在截停及制伏本 O
案被告人的時候他們均被警員認為不是媒體報導者或無辜途人。這是
P P
根據大量其他無辜途人和記者沒有在驅散過程中被截停及制伏這環
Q Q
境證據所作出的唯一合理推論。
R R
41. 在呈堂的所有片段中均沒有任何畫面見到有示威者被警
S S
員帶入或帶出封鎖範圍,尤其是沒有任何畫面見到有人被警員從封鎖
T T
範圍外帶到寶寧大廈外的等候區或後來設立的臨時羈留區。沒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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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被告人的代表大律師曾經指出在任何畫面中出現這樣的情況,只
C 曾經指出有穿著反光衣或看似途人的人士在封鎖線範圍內自由移動。 C
正如以上所指,沒有從任何畫面中見到這些人士被警員干預,更沒有
D D
任何畫面見到他們被截停及帶走到其他地方。
E E
F 42. 根據控方證人供詞及相關錄影片段,警方在驅散行動的過 F
程中已經成功分別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窩打老道東位置、A1 出
G G
入口對出位置、咸美頓街與彌敦道交界位置、碧街東天仁茗茶 A2 出
H H
入口及附近與彌敦道交界位置、碧街西 A1 出入口外電單車停車位位
I 置,設立由警員駐守的防線。這些可能不是正式透過命令發出後設定 I
的防線,但是以當日暴動的規模及驅散的速度而言,警員在到達位置
J J
後自發地駐守及設立防線這做法合乎情理。任何指出在設立防線命令
K K
正式發出之前警員就必定會等待指示後才成立防線,而且在等待期間
L 容許任何人自由通過的說法均違反常理,也與片段中所見不符,並非 L
M
事實。 M
N N
43. 本席裁定,沒有任何非警方人士在防線被設立後可以自由
O 進出被封鎖範圍,包括窄巷、闊巷及碧街東電單車車位位置。事實上, O
根據證人供詞及片段所見,在封鎖區設立後,咸美頓街封鎖線以北的
P P
暴動持續,仍然有人向警方在咸美頓街防線投擲汽油彈及雜物。正如
Q Q
以上所指,首先到達的警員即時自發性地設立防線以防暴動者從新佔
R 據彌敦道與咸美頓街以南路段的行動完全可以理解。 R
S S
44. 根據所有環境證據,唯一合理推論是所有被告人均是於窄
T T
巷內或窄巷對出範圍,或在驅散行動後短時間內已經封鎖的彌敦道範
U U
V V
- 16 -
A A
B B
圍內被截獲,並在後來被帶到警方在寶寧大廈旁設立的等候區及後來
C 設立的臨時羈留區。 C
D D
45. 當然,即使本席裁定他們是在封鎖範圍內被截獲,控方仍
E E
然要證明他們當時是意圖參與暴動而在當地出現,並證明他們曾經作
F 出參與暴動的行為。 F
G G
被告人必定知悉當日暴動範圍正發生暴動的裁斷
H H
I
46. 除了以上就暴動範圍、時間、截獲位置的裁斷之外,以下 I
裁斷也適用於所有被告人。
J J
K 47. 根據承認事實,案發日政府不斷發出有關不同地區封路等 K
公告。根據控辯雙方同意呈堂的 RTHK 片段可見到媒體對當日不同
L L
地 區 發 生 的示 威 作 出實 時 及 不斷 的 報導 。 若 加 上其 他 媒 體譬 如
M M
Facebook、Twitter 等,以及不同討論區上必然存在的貼文及討論,當
N 日示威的資訊必定是鋪天蓋地,任何在香港生活的人也必定知悉彌敦 N
O 道及窩打老道一帶當日發生嚴重暴動。 O
P P
48. 根據不同片段,暴動牽涉大量示威者,而事後在現場拍攝
Q 的照片所見,彌敦道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一帶只可以用滿目瘡痍來形 Q
R
容,地上滿佈示威者留下的雜物、背包、鞋等。在現場檢取的證物包 R
括大量裝有汽油或甲苯等液體的樽、空樽、剪刀、伸縮棍、鎚、扳手,
S S
充分反映暴動人數之多,範圍之廣,以及程度之嚴重。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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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A A
B B
49. 所有被告人均為香港身份證持有人,審訊中沒有必要使用
C 傳譯服務,聽取答辯也是以本地話進行。除了第 6 被告人之外,所有 C
被告人均透過承認事實同意在他們被拘捕時管有手提電話,因此可以
D D
推論這些被告人必定可以接收及看得懂以上資訊。
E E
F 50. 至於第 6 被告人方面,根據她傳召的辯方證人的供詞,被 F
告人擁有手提電話,有用 WhatsApp 與其他人通訊,而案發日證人曾
G G
經致電被告人。根據這些環境證據,唯一合理推論是第 6 被告人在案
H H
發日也必定曾經透過電話獲知以上資訊。
I I
51. 此外,基於所有被告人均在驅散行動開始後短時間內在封
J J
鎖範圍內被截獲,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們在驅散行動開始之前所身處的
K K
位置必定是在暴動範圍之內,因而必定至少可以聽到連綿不斷的汽油
L 彈爆炸聲、催淚彈發射聲、警方揚聲器警告聲等,而以當時、當地情 L
況而言,聽到這些聲音的人必定知悉自己正身處暴動範圍之中,若不
M M
是參與暴動就必須遠離聲音來源,以保安全及避免被警方誤會為暴動
N N
者。
O O
52. 本席裁定,基於所有環境證據,唯一合理推論是所有被告
P P
人均必定在暴動發生期間,尤其是約 2322 時驅散行動開始前,清楚
Q Q
知悉他們身處的地方為暴動範圍及該暴動範圍正在發生嚴重暴動。
R R
透過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而推論被告人擁有參與暴動意圖,並進一步
S S
推論被告人已經至少以壯大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T T
的形式參與暴動的裁斷
U U
V V
- 18 -
A A
B B
C 53. 根據以上裁定的推論,所有被告人均在驅散行動開始後短 C
時間內在封鎖範圍內被截獲。基於當日暴動至少在 1932 時已經開始
D D
並一直升級至驅散行動開始前一刻;基於當日暴動範圍及時間在各媒
E E
體中被廣泛報導並由各被告人知悉;基於當日由於暴動堵路而造成的
F 交通狀況,包括港鐵油麻地站的封閉,巴士路線被影響等路面情況, F
本席裁定,在考慮了及拒絕了辯方提出的開脫罪責的供詞和證據後
G G
(將在以下處理),唯一合理推論是在驅散行動開始後在封鎖範圍內
H H
被截獲的被告人在當時、當地出現必定是意圖參與當時正在發生的暴
I 動,並至少以透過在現場與警方對峙、堵塞道路的方法來壯大暴動者 I
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這形式作出了參與暴動的行為。
J J
K K
承認事實中「由碧街帶至臨時羈留區」的意思的裁斷
L L
54. 本席留意到承認事實中指某些被告人被警員「由碧街帶至
M M
臨時羈留區」這內容。根據各方同意呈堂的現場地圖,碧街被彌敦道
N N
從中分割出東、西兩段。A1 出入口在碧街西段,A2 出入口則在碧街
O 東段。以上承認事實內容沒有指明是那一段的碧街。 O
P P
55. 由於某被告人是在碧街東或西被帶到臨時羈留區對被告
Q Q
人最初截停位置可能有關係,本席認為必須就承認事實內容有關碧街
R 位置作出裁斷。 R
S S
56. 根據以上有關警方在驅散行動開始後連續性地及在短時
T 間內已經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路口、天仁茗茶碧街東路口、A1 出入 T
U U
V V
- 19 -
A A
B B
口碧街西路口、彌敦道與咸美頓街路口設立由警員駐守的防線,而在
C 片段中見到被拘留的人士均集中於寶寧大廈及窄巷、闊巷、窩打老道 C
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上,而窄巷外的碧街西向砵蘭街路段在 2327
D D
時警員舉槍指向示威者之後沒有被拘留人士在電單車位以外被拘留,
E E
本席裁定唯一合理推論是各被告人均是在封鎖範圍內被帶到臨時羈
F 留區,而封鎖範圍內的碧街就只有碧街西窄巷和闊巷位置,因此承認 F
事實提及的碧街必定是指碧街西段而非碧街東。本席這部份裁決適用
G G
於所有在承認事實中如此同意的被告人,均採納之。
H H
I 個別被告人的裁斷 I
J J
良好品格指引
K K
L 57. 所有被告人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本席已經就他們的較低 L
犯罪傾向考慮在內。對於選擇出庭作供的被告人,本席也同時已經就
M M
他們的可信度作出對他們有利的良好品格考慮。
N N
O 沒有作供的被告人的考慮 O
P P
58. 本席已經提醒自己被告人保持緘默的權利,不對決定不出
Q 庭作供自辯的被告人有任何不利揣測。 Q
R R
處理第 1 被告人
S S
T 59. 根據承認事實,第 1 被告人在 11 月 19 日凌晨 0310 至 T
0320 由警長 3273 從碧街帶至臨時羈留區,並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
U U
V V
- 20 -
A A
B B
「被警方截停時」,身上穿戴的衣物為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黑
C 色連帽背心及一對黑紅色鞋。被告人當時管有一部三星電話、兩張電 C
話卡、一張記憶卡、一張八達通卡及一個黑色電話殼。
D D
E E
60. 控方依賴第 1 被告人在暴動現場被截獲的位置和時間的
F 推論及當時的裝束,也依賴他在被截停時管有的手提電話內由他發出 F
的 WhatsApp 訊息內容來證明被告人在當時、當地出現是意圖參與暴
G G
動,並曾經至少透過身處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的形式參與了暴動。
H H
I 61. 辯方說法是「不論法庭裁定本案暴動(或非法集結)發生 I
的實際時間及範圍為何,針對第 1 被告人的環境證供(無論是個別或
J J
整體考慮)均不足以讓法庭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論他必定有參與該暴
K K
動(或非法集結)的作為及/或意圖」。
L L
62. 第 1 被告人選擇不出庭作供自辯,傳召了他的母親黃女士
M M
為辯方證人。
N N
O 第 1 被告人辯方證人黃女士 O
P P
63. 黃女士是第 1 被告人的 58 歲母親。根據黃女士供詞,在
Q 2019 年 11 月 18 日,第 1 被告人與嫲嫲一起居住在勵德邨,而證人自 Q
R
己則住在上海街 656 號 1 樓 A。證人住所位於上海街及旺角道交界, R
旺角站是最近的港鐵站。該處所一房一廳,用電磁爐煮食。證人在該
S S
處所住了約 6、7 年,已經在 2020 年搬走。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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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A A
B B
64. 證人由 2019 年 8 月開始沒有工作,案發時依靠儲蓄生活。
C C
65. 2019 年 11 月 18 日當天,由於證人生日在 11 月 13 日,
D D
而生日前證人因皮膚敏感而感覺身體不舒服,所以約了兒子在 18 日
E E
與他女朋友「阿心」一起到證人家裏吃火鍋,「補翻生日」。證人說
F 她和兒子沒有用 WhatsApp 約吃飯,由證人打電話到被告人嫲嫲家約 F
被告人。證人不知道阿心全名。
G G
H H
66. 證人解釋說當晚選擇在家吃飯因為「出面立立亂」,旺角
I 附近街道有阻塞,「啲人係咁丟石」及「嗰排好多人遊行」,持續多 I
月,雖然危險也唯有接受,叫兒子到家裏吃飯。
J J
K 67. 證人在下午時份用自己的錢買材料準備,兒子和女朋友在 K
L 晚上 2105 至 2110 時之間到達。當晚是證人第一次見阿心,之前沒有 L
見過,「之後有見」。他們送了證人一條頸巾。
M M
N 68. 證人與兒子和他女朋友一邊火鍋一邊傾閒計,沒有發生甚 N
O 麼事情。 O
P P
69. 吃完飯後兒子和他女朋友大約 2300 時離開證人家。證人
Q 庭上供詞指被告人在到達證人家至 2300 時一直沒有離開過。兒子離 Q
R
開證人家後證人當晚再沒有與他聯絡。 R
S S
70. 以證人所知道,他們打算回家。在盤問中,證人說他們是
T 回被告人在勵德邨家,但是她不知道是兩人也回被告人的家還是各自 T
U U
V V
- 22 -
A A
B B
回家。證人說她知道阿心住黃大仙。證人確認不知道被告人和阿心離
C 開她家之後的實際去向,也不知道他們離開後做過甚麼事情。之後同 C
一晚上沒有聯絡被告人。
D D
E E
71. 證人在 11 月 19 日早上獲通知兒子已經被警方拘捕。證人
F 在盤問下說她被告知的一刻不知道阿心有否也被拘捕,後來確認當時 F
不知道,但是後來有問,知道她沒有被拘捕。
G G
H H
72. 控方大律師問證人事後有否向阿心查問當時發生了什麼
I 事情,譬如為何兒子被拘捕。證人說有問,而阿心說她不清楚,告訴 I
證人說被告人送了阿心返屋企,之後就發生了事情。證人隨後澄清,
J J
兒子沒有送阿心到黃大仙,只是送她去乘車,這是阿心後來告訴證人
K K
的。阿心沒有告訴證人她兒子當晚送她去坐什麼車。
L L
73. 控方在庭上播放 4 段根據承認事實納入成為證據的第 1
M M
被告人手提電話內的 WhatsApp 語音訊息3。證人說認不出第 1、2 段
N N
(「咩位置我依家係花園花園花園」、「你退場你退場嘅話,畀豬嘴
O 我」)是誰人聲音,但確認第 3、4 段(「快啲覆我 快啲覆我 快啲覆 O
我」、「眾坊街有位置可以坐下,可以比隊友休息下」)是兒子第 1
P P
被告人的聲音。證人說在 2105 至 2300 時兒子在她家吃火鍋期間沒有
Q Q
聽過兒子說出以上第 3 或 4 記項中的對話。
R R
第 1 被告人 WhatsApp 訊息撮述
S S
T T
3
證物 P115,謄本見於證物 P112,播放的記項是 21,22,23,24。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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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A A
B B
C 74. 以 下 為 控 方希 望 依 賴的 從 第 1 被 告 人電 話 中 擷 取 的 C
WhatsApp 訊息。
D D
E 75. 11 月 18 日 052545 時至 070202 時之間,第 1 被告人對 3 E
F
名其他人中一個名稱為“流濃”的用戶發出以下訊息:「對唔住 .…; F
暫時(安全);我地攻唔到 … 6 個鍾都過唔到去;花園;酒 8;家;
G G
係(仲打緊);宜家得翻百幾人」。
H H
I
76. 11 月 18 日 093156 時至 094356 時之間,第 1 被告人對 3 I
名其他人中的一個用戶名為“Winnie”的用戶說出以下對話內容:
J J
「願主保佑 poly;我地 7 點 3 百人去到橋底;我本來諗住衝;因為一
K 定唔會有水炮;我等黎明就因為咁;點知得 2、30 人肯去;因為 d 人 K
L 話少人會送頭;我明白,但像我地黎明時段多人一定救到 poly」。 L
M M
77. 165526 時,第 1 被告人向“Winnie”說「我恰多一陣先」
。
N N
78. 第 1 被告人在 11 月 18 日 181817 時收到 3 名其他人中一
O O
個名為“豪(耀揚蓮娜)”的語音訊息說:「er … 我依家出緊去喇如
P P
果你過嚟嘅話打畀我」。約 16 分鐘後豪再說:「流龍喺佐敦」及以
Q 下內容: Q
R R
「我冇事我冇事
S 不過頭先我哋經歷咗一個好長嘅時間 S
咁所以無睇到電話
同埋斷左電呀
T T
咁我想留番一個歷史畀大家
琴日由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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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A A
B 琴日喺 poly 圍城開始 B
基本上差佬係冇諗住畀我哋出去
C 咁到琴日 poly A core 失手嘅時候呢 C
其實佢哋開始已經係完全封死我哋
D 斷咗 poly 嘅煤氣 D
咁開始煮晤到嘢食
之後佢亦都今日冇畀任何路過我地出去啦跟住之後
E E
頭先喺最後
接近有機會衝出去嘅果一個 situation 呢
F 咁差佬係想謀殺我地 F
因為我哋近乎 2000 人係漆咸道中央一齊湧出去嘗試去衝近
G 一個警方喺 G
即係我地自己友喺尖沙咀過嚟既防線
咁依當刻呢
H H
2000 人既時候亦都畀防暴包圍左
我地要硬碰某一個路口既
I I
咁甶於前面既人未硬碰喇
即係未即係大家都笠架喇
J 咁所以一拖既怖情況下昵 J
(語音訊息)
K 咁 2000 人就 Stuck 咗喺中間全部人踩人 K
之後 un ... 佢就開始射無限咁多 D 旣 TG
大部份人都接近抖晤到氣
L L
之後即使喺 full mask 既 filter 全部都頂晤順
咁呀有演學好多人喺焗到低坐咗大家都窒息嘅感覺
M 跟住之後呢大家大家喺大家喺有死嘅感覺喇 M
跟住當我地決定唔走喇
N 全部入返 POLY 咁當然都繼績企人喇 N
咁我地
佢地只喺距離我地一米
O O
一啲拘捕都無
喺一米距離
P P
全部一個拘捕都無
無限射橡膠子彈
Q 跟住之後 Q
基本上我諗喺在場嘅人全部都係滿身都喺橡膠子彈窿咁行
R 返去。」 R
S 79. 190807 時,第 1 被告人用文字訊息對“Winnie”說「我今 S
T
日唔太晏,應該去到 1 點」。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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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A A
B B
80. 195143 時,第 1 被告人再向“Winnie”發出語音訊息,
C 內容與以上“豪”發給第 1 被告人的完全相同,不重複。 C
D D
81. 203109 時至 204443 時,第 1 被告人向“Winnie”發出以
E E
下文字訊息:「出緊黎;銅鑼灣,你呢;我上坐黨鐵,好快到;係呀;
F 旺角等」。 F
G G
82. 204517 時,被告人發出以下語音訊息給“豪”:「你依家
H H
到邊個位呀?」
I I
83. 204522 時,被告人發出以下語音訊息給“流濃”:「位置
J J
位置」。
K K
84. 210248 時,被告人向“Winnie”發出以下語音訊息:「我
L L
依家係匯豐果度行一直行緊過嚟」
。6 分鐘後說「位置位置位置位置」
。
M M
N 85. 214153 至 214201 時,“流濃”在接近一小時後文字回答 N
被告人在 204522 時發出的語音訊息,說「我退場」,「隊友爆頭暈
O O
左」。被告人隨即用語音訊息回答說,「咩位置我依家花園花園花園;
P P
你退場你退場既話比比比豬嘴我比豬嘴我」。在 214437 時催促“流
Q 濃”「快啲覆我快啲覆我 快啲覆我」,並在 20 秒後說「er ... 眾坊街 Q
R
嗰度有個位可坐低可以畀你隊友休息下」。 R
S S
有關第 1 被告人的裁斷
T T
86. 本席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的裁斷、所有被告人均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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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A A
B B
在驅散行動期間及期後形成的封鎖範圍內被截獲的裁斷、被告人必定
C 知悉當日暴動範圍正發生暴動的裁斷、承認事實中「由碧街帶至臨時 C
羈留區」的意思的裁斷、及透過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而推論被告人擁
D D
有參與暴動意圖,並進一步推論被告人已經至少以壯大暴動者聲勢從
E E
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形式參與暴動的裁斷。
F F
有關辯方證人黃女士的裁斷
G G
H H
87. 根據第 1 被告人 WhatsApp 紀錄,庭上播放的錄音記項發
I 出時間為 2019 年 11 月 18 日 2142 至 2144 時。證人黃女士庭上確認 I
第 3、4 段是第 1 被告人聲音,但卻說沒有聽到被告人在吃火鍋期間
J J
說過這些話。證人供詞指她家只有一廳一房,按理根據錄音的內容和
K K
聲量,若被告人當時身處證人家中,證人沒有可能聽不到被告人曾經
L 發出該語音訊息。 L
M M
88. 此外,本席仔細重複聆聽錄音片段,認為 1、2 段和 3、4
N N
段之間沒有任何質量或音量上分別,證人沒有可能可以分辨出第 3、
O 4 段卻分辨不出第 1、2 段。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母親不是一個誠實 O
的證人,知道 1、2 段內容可能不利自己兒子所以訛稱認不出,但同
P P
時知道若說完全認不出 27 歲兒子的聲音實在難以令人信服,所以才
Q Q
選擇性地確認了第 3、4 段。本席不接納黃女士有關她在 11 月 18 日
R 晚上 2105 至 2300 時與第 1 被告人一起在家吃火鍋的供詞屬實。 R
S S
89. 再者,即使假設證人母親曾經與被告人一起用膳,她的說
T T
法是被告人在 2300 時離開,被告人母親完全不知道被告人在 2300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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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A A
B B
後所做的事情。
C C
90. 當然,被告人的母親說謊不等於被告人干犯了罪行。控方
D D
仍然必須證明所有罪行元素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
E E
F
第 1 被告人手提電話中的 WhatsApp 訊息的裁斷 F
G G
91. 控方依賴從第 1 被告人電話中擷取的 WhatsApp 訊息來證
H 明被告人當晚在暴動現場出現的意圖。辯方爭議控方是否可以證明這 H
I
些訊息由被告人發出。本席裁定控方成功如此證明,如下解釋。 I
J J
92. 承認事實第 23、24 段內容如下:—
K K
「23. 在所有關鍵時間,D1 是電話號碼 52231223 的登記和
L 實 際 用 戶 , 其 WhatsApp 帳 戶 名 稱 為 L
[email protected] kago。有關 D1 電話號碼的流
M 動通訊服務營運商紀錄及電腦證明書現呈堂為控方證物 M
P113。
N N
24. D1 的手提電話(P101)經警方合法檢驗後,以電腦
及流動裝置法理鑒證工具從證物 P101 擷取了 70 段 D1 與 3
O 名其他人的 WhatsApp 對話。該 70 段 WhatsApp 對話被準 O
確燒錄至一隻光碟,現呈堂為控方證物 P115。證物 P115 的
P 相關內容被準確打印在紙張上,現呈堂為控方證物 P112。 P
有關訊息紀錄準確顯示相關訊息的發布日期和時間。」(以
Q
上強調由本席後加) Q
R 93. 承認事實內容不是從電話中擷取「某些」對話內容,或「涉 R
嫌為」被告人與他人,或「表面上看來是被告人與他人的對話」,而
S S
是「D1 與 3 名其他人的 WhatsApp 對話」。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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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A A
B B
94.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如下訂定承認事實的法
C 律地位:— C
D D
「65C(1):在符合本條的規定下,任何可在刑事法律程
序中提出口頭證據證明的事實,可由檢控人或被告人
E E
或其代表就該等法律程序而言作出承認,而任何一方
根據本條對任何該等事實的承認,就針對該一方而言,
F 在該等法律程序中須為已獲承認事實的不可推翻的證 F
據。」
G G
95. 因此,該 70 段訊息是「D1 與 3 名其他人的 WhatsApp 對
H H
話」是已經獲得承認事實的不可推翻的證據。也因此,所有辯方提出
I I
關於內容可靠性等嘗試推翻這 70 段對話是「D1 與 3 名其他人的
J WhatsApp 對話」的說法均沒有任何發揮空間,因承認事實指對話是 J
K
「D1 與 3 名其他人」的對話是不可以推翻的證據。本席必須依據承 K
認事實內容,根據這證據而作出訊息就是第 1 被告人與 3 名其他人的
L L
對話這個事實裁斷。
M M
WhatsApp 訊息內容
N N
O O
96. 第 1 被告人與 3 名其他人的對話內容及時間已經在以上
P 列出,不重複。 P
Q Q
97. 當然,理論上第 1 被告人與該 3 名其他人用 WhatsApp 對
R R
話期間可以其實一直安坐家中,或其他遠離暴動範圍的地方,假裝參
S 與暴動。然而,根據承認事實,被告人在「被警方截停時」管有的非 S
個人登記八達通卡的使用紀錄,「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032 時,
T T
D1 在大坑勵德邨邨榮樓第 6 座 22 及 26 號地鋪 7-11 便利店使用」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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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A A
B B
八達通卡,並在約 2058 時使用該卡乘搭港鐵,雖然路線不詳。若把
C 以上事實與第 1 被告人在 204349 時向 Winnie 發出的 WhatsApp 訊息 C
中「我上左黨鐵,好快到」一併考慮,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當時的
D D
確在港鐵上。
E E
F 98. 本席認為根據所有環境證據,唯一合理推論是第 1 被告人 F
在 WhatsApp 中與 3 名其他人的對話內容屬實,被告人當時意圖參與
G G
暴動而前往暴動現場。事實上,本席裁定即使沒有了這些 WhatsApp
H H
訊息,基於以下理由,本席仍然可以裁定被告人是意圖參與暴動而在
I 暴動現場出現。 I
J J
99. 根據本席已經採納的暴動範圍、時間,無論被告人是在彌
K K
敦道、碧街及咸美頓街的封鎖範圍內哪一處被截獲,被告人在 2322
L 時驅散行動開始前必定身處暴動範圍中才會在驅散行動中短時間內 L
在封鎖範圍內被截獲。驅散行動開始前一刻彌敦道窩打老道及碧街附
M M
近一帶正處於水深火熱的對峙中,汽油彈不斷爆炸,警方也在發射催
N N
淚彈,任何不是意圖透過身處現場來壯大示威者聲勢的人士在該段時
O 候必定不會繼續逗留在暴動範圍內。透過被告人被截獲時候的大概位 O
置及比較準確的時間;加上被告人一身黑色暴動者裝束,本席裁定唯
P P
一合理推論是第 1 被告人曾經在暴動發生期間在暴動範圍內出現,當
Q Q
時是意圖參與該處正在發生的暴動,並曾經至少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
R 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這形式參與暴動,裁定第 1 被告人 R
S 控罪 1 罪名成立。 S
T T
處理第 2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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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00. 根據承認事實,第 2 被告人在 11 月 19 日凌晨約 0105 至 C
0112 時被警長 3273 由碧街帶至臨時羈留區。而被告人在 2019 年 11
D D
月 18 日「被警方截停時」,身上穿戴及管有物品包括 4 支生理鹽水、
E E
8 包繃帶、4 對白色外科手術膠手套、兩個密實袋、1 頂鴨舌帽、兩條
F 三角毛巾、一塊黑色面巾、一包白色消毒紗布墊、及一件反光背心。 F
被告人當時穿戴黑啡色背包,黑色長褲,灰白色短袖上衣,黑色鞋。
G G
此外,被告人被截停時還有一張“Hong Kong St John Ambulance First
H H
Aid Certificate”。
I I
101. 控方依賴第 2 被告人在暴動現場被截獲的時間和地點及
J J
他當時的裝束來要求法庭推論他當時是因意圖參與暴動而身處暴動
K K
現場,並曾經透過身處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的形式參與了暴動。
L L
102. 辯方說法是第 2 被告人當日身處暴動現場是意圖救護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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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可能在警民衝突中受傷的人士,無論是示威者還是警員,因此沒有
N N
參與暴動的意圖,也沒有作出過參與暴動的行為。
O O
103. 第 2 被告人選擇出庭作供自辯,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P P
Q 第 2 被告人供詞撮述 Q
R R
104. 第 2 被告人現年 23 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候 20
S S
歲,在樹仁大學就讀社會學系第 2 年,現已經畢業,在工程公司工作,
T 未婚,沒有孩子,與媽媽、繼父、弟弟、妹妹一起居住東涌。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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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05. 被告人從小學 3、4 年級開始參與義工服務。小 4-6 期間 C
每一年到護老院探訪,與老人家傾計,才藝表演等。被告人也有賣旗。
D D
小學畢業後初中 1 至 3 也繼續義工探訪,主要與學員傾計,搞活動遊
E E
戲。中 3 參加了到內地清遠義教團。對象為小學生。升高中後學業繁
F 忙,直至大學時候,開始上網找義工活動。由參加黃大仙一個活動開 F
始,上山餵流浪狗,絕育。去屯門救流浪貓,領養,照顧貓,清潔,
G G
餵食等。收集物資寄到非洲給有需要人士。主要檢查電子產品是否可
H H
以正常使用。
I I
106. 2019 年初被告人報名參加聖約翰救傷隊,之後 1 至 2 個
J J
月開始訓練,並於 2019 年 6 月 23 日拿到救傷資格,11 月 1 日正式成
K K
為隊員。他之後獲取了卡,證明有急救資格人士。被告人呈堂隊員證
L 證物 D2(2),急救證副本證物 D2(1)。案發時他放了急救資格証在身 L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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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訓練途中,前輩分享經驗說隊伍宗旨是為人類服務,不論
O 身份幫助對方。被告人認同該想法。入隊後覺得自己有責任和義務按 O
該宗旨行事。過去上學時候留意到若有衝突,譬如堵路,救護車不可
P P
以到現場他也會幫手。被告人在 11 月 2 日知道區議會後有人集會。
Q Q
被告人對該處地理環境熟悉, 決定去幫手。下午到達現場,見到警方
R 施放催淚彈。被告人在維園和天后站附近,近巴士站。在路邊見到兩 R
個老人家在揉眼,不舒服,被告人表露救傷隊身份後用生理鹽水替他
S S
們急救。被告人也見到一名拿著長槍的警員在揉眼,被告人同樣上前
T T
問他是否需要幫助,拿出生理鹽水,由警員自己洗眼後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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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08. 2019 年 11 月 8 日,他知道東涌有集會。被告人住在東涌, C
十分熟悉,於是到場看看有沒有人需要幫手,但是沒有人受傷, 最後
D D
回了家。
E E
F
109. 盤問中被告人確認案發當日不用當值。主控大律師問被告 F
人在 2019 年 11 月 1 日成為聖約翰救傷隊員後有否獲提供制服,被告
G G
人回答說有。控方問被告人在案發日晚上他的制服在哪裏。被告人說
H H
會在 11 月 19 日去拿制服,而在 11 月 18 日當天制服還沒有齊備,欠
I 恤衫、西褲,但已經有外套及藥袋。被告人說當晚不是當值,所以不 I
可以穿著制服外出,所以只帶備聖約翰急救證。被告人同意聖約翰救
J J
傷隊有標明聖約翰徽標的螢光黃色大褸,但是當晚他也沒有帶備。
K K
L 110. 案發當日 11 月 18 日他在東涌逸東邨的家食飯期間看新 L
聞說有警察和示威者在佐敦油麻地尖沙嘴一帶衝突,片段見到有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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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有人被催淚煙弄至看不到路,有人被尖銳物體弄傷流血,有人暈
N N
倒靠反光衣人士協助,除此之外記不起新聞報導還提及過甚麼。被告
O 人不肯定食飯時間,但應該是 2000 至 2130 時。 O
P P
111. 約 2200 時被告人出發看看有甚麼可以幫手。他選擇油麻
Q Q
地一帶是因為自己比較熟識該處地形,比較安全。雖然知道理大外有
R 衝突但是因為不熟悉該處環境,沒有選擇前往該處。 R
S S
112. 被告人特別找了一件灰白色上衣穿(證物 P204)及證物
T P215 反光衣。確認心口有紅色袋。一般新聞中見到示威者基本上穿黑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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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褲,被告人特意選擇相反顏色,因為要幫助所有人:路人,示威者,
C 警員,只要受傷他也希望可以幫助,符合隊伍宗旨和他的信念。穿相 C
反顏色希望不會被認為他有立場出去幫人。
D D
E E
113. 被告人確認反光衣(證物 P215)是被拘捕後從袋中搜出。
F 反光衣是急救用品其中一樣,情況就是幫助傷者時候希望穿著反光衣 F
起到「雪糕筒」作用,別人留意有傷者,告訴別人他在幫助人,最好
G G
不要行過來。
H H
I 114. 從被告人物品中找到一系列急救用品,當中 4 對膠手套 I
(證物 P209)和兩個三角巾(證物 P212),被告人說前者保護自己
J J
和傷者,處理傷口時候避免感染或傳播,多幾對因為訓練說每一個傷
K K
者用新手套,避免交叉感染,於是多拿幾對。三角巾有兩個用途:手
L 出血時,可作手掛;若骨折,可做固定處理。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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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袋中還有一頂深顏色帽子,之前他上學出街也戴帽裝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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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在背囊內,當日沒有戴上,放了在袋中。
O O
116. 證物 P210 兩個密實袋作用與手套類似,放置醫療廢物,
P P
不會隨便棄置街上。深色巾證物 P213 是以前跑步期間綁巾抹汗,材
Q Q
料快乾,不會侷促,在旺角買,覺得好看,有兩個用途,跑步抹汗和
R 裝飾戴手碗前臂上。戴了 3 次後,別人說核突,被告人不開心,之後 R
摺起放進袋中,直至拘捕後才發現仍然在袋中。盤問中被告人說當日
S S
收拾背囊預備出發時完全沒有為意在背囊內的面巾。被告人同意面巾
T T
上有孔,可以用來戴在面上,但是否認當日管有是意圖在暴動中遮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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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容。
C C
117. 至於黑色運動褲,黑色球鞋,被告人說不是特意選擇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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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家中不是黑色長褲就是短褲,隨意拿出穿上。球鞋女朋友送,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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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上「嗰一期」均穿該對鞋出街。
F F
118. 盤問中,被告人說當時沒有志同道合的朋友所以沒有相約
G G
一起去幫手。他之前曾經兩次去其他衝突地點,認為只要保持距離,
H H
不走進人群中就相對安全。若有傷者從人群中被帶出他就會在安全地
I 方提供急救服務,但不會主動走入人群中找尋傷者。 I
J J
119. 主問中,被告人說他在約 2200 時出發,乘搭 38 號巴士在
K 2215 時到達東涌港鐵站。因為知道油麻地站、尖沙嘴站及旺角站封了, K
L 於是在 2245 至 2250 時左右到達奧運站後就從大角咀步行到旺角。被 L
告人出發前沒有查看 Telegram 或連登討論區,只看過電視新聞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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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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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20. 到達奧運站經 B 出口下樓梯到巴士總站,之後經過巴士 O
總站向旺角彌敦道出發,期間經過櫻桃街天橋及亞皆老街。當時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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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平靜,人們衣著與平時出街沒有甚麼分別。
Q Q
R
121. 被告人用了大概 20 分鐘行到彌敦道後,因為新聞中見到 R
衝突發生在尖沙嘴油麻地,於是沿行人道向該方向行,約在 2315 時
S S
到達登打士街,見到窩打老道方向很多黑色衣著人士聚集了。被告人
T 知道多人聚集就有衝突,有機會有傷者要幫手,被告人選擇繼續向窩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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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老道行,在右邊向尖沙嘴方向的行人道上行。
C C
122. 被告人約於 2320 時前後到達碧街附近。被告人經過碧街
D D
後行前幾步,見到黑衣人士向窩打老道方向丟一些有火光的東西,以
E E
及見到地上有尖鐵支,玻璃碎,磚頭等,被告人於是決定向太子方向
F 退後一點,與他們保持距離。被告人在證物 P001B 副本上用紅色筆畫 F
出當晚步行路線,成為證物 D2(3)。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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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控方在盤問中播放 2320 時彌敦道上九龍行附近一帶片
I 段,指出當時在該地點有示威者用雷射光向窩打老道交界照射,而窩 I
打老道交界地點則不斷傳來爆炸聲,更可以見到火光熊熊。被告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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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片段中見到雷射光來自九龍行一邊,他不知道雷射光是從彌敦
K K
道上北行還是南行行車線的示威者發射。
L L
124. 控方指出,而被告人同意他到達九龍行位置的時候現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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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射光,有估計是汽油彈爆炸的火光,有頗大煙,大聲爆炸聲,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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頗為嘈吵。控方認為若被告人在供詞中說打算在現場保持安全距離的
O 話,他根本就不應該向著碧街東寶寧大廈位置進發。被告人不同意。 O
P P
125. 主問中,被告人說在他轉身向太子方向步行時,留意到在
Q Q
前方有中年肥胖男子腳掌側邊在流血。當時有印象街道上有人,但不
R 肯定多少人,因為注意力集中了在該人流著血的腳掌。被告人印象非 R
常深刻,因為男子穿拖鞋,所以見到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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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126. 被告人在證物 D2(3)上用藍色交叉代表他第一眼見到受傷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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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時該男子的位置。
C C
127. 被告人過去該男子身邊,表明身份後就扶他在其中一間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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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前坐下,檢查傷口包扎。剛坐下後聽到窩打老道方向有一班人起哄
E E
喧嘩,也聽到爆炸聲。被告人站起看看發生什麼事,見到窩打老道方
F 向有非常多黑衣人向他方向跑來。那一刻被告人剛剛負起了傷者,沒 F
有穿著反光衣,擔心被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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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盤問中,控方問被告人為何不在到達現場後即時穿上反光
I 衣。被告人解釋說他打算只是在現場見到有人受傷需要幫助的時候才 I
會拿出來穿上,因為反光衣和急救箱放在一起。而當晚在聽到聲響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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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發生什麼事的時候已經有人跑來,他沒有時間拿出穿上。控方指
K K
出,既然被告人當日到現場的意圖一直是要救急扶危,他早一點穿上
L 反光衣就會好一點,不會讓警方誤會為示威者。被告人不同意,並認 L
為穿反光衣非常容易,不會「著唔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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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被告人將男子扶起,打算進入窄巷,遠離大路後向砵蘭街
O 或上海街移動。黑衣人向太子方向跑,被告人認為進去窄巷是安全選 O
擇,而且窄巷相對闊巷更為靠近。
P P
Q Q
130. 被告人扶著男子,兩人行得非常慢。轉入窄巷行了 10 步
R 左右已經見到前方窄巷內有人跌倒,之後他們隨即被從後而來的人 R
「撞冧咗」及身邊的人不斷壓過來。給人壓住後不知道該男子去了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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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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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被告人沒有保護裝備,聞到大量催淚煙。被告人基本上完
C 全看不到東西和呼吸極度困難。過了一陣,有消防員將他們逐一拉出。 C
警員亦有出現,叫所有人蹲在地下。被告人見到幾個穿反光衣人士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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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被告人跟警察說他是聖約翰救傷隊來幫手,但是沒有被理會,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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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只叫被告人蹲在地下。
F F
132. 過了一段時間後,有人叫被告人跪在地下,這時候他「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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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跪在地下幾個不是黑色衣服人士被警察帶走,因為有警察叫不要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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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被告人對警員說他是幫人的,是否可以放他走。被告人不肯定對
I 方是否聽到,但是警員用粗口叫被告人收聲,然後用警棍敲頭幾下。 I
被告人非常害怕和不舒服,於是沒有說話,直至被帶到臨時羈留區,
J J
之後被拘捕。
K K
L 133. 控方指被告人身上的醫療用品是給參與暴動人士使用的, L
被告人透過提供醫療用品及急救服務去鼓勵支持參與暴動人士,並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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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已經參與暴動。被告人不同意控方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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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有關第 2 被告人的裁斷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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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本席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的裁斷、所有被告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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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驅散行動期間及期後形成的封鎖範圍內被截獲的裁斷、被告人必定
R 知悉當日暴動範圍正發生暴動的裁斷、承認事實中「由碧街帶至臨時 R
羈留區」的意思的裁斷、及透過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而推論被告人擁
S S
有參與暴動意圖,並進一步推論被告人已經至少以壯大暴動者聲勢從
T T
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形式參與暴動的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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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35. 本席接受第 2 被告人是聖約翰救傷隊員及裁定被告人有 C
關在案發日晚上於窄巷內被警方截獲的供詞屬實。然而,本席裁定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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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有關在暴動現場出現的意圖並非單純救急扶危,而是意圖,並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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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透過提供急救服務及身處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這兩個形式參與
F 暴動。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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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第 2 被告人被截停時管有一件反光衣。根據不同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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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一般而言,穿上反光衣的人士不會被警方截停,這也必定是被告
I 人知道的事實。事實上他在事發當晚在家吃晚飯期間看電視新聞也見 I
到有人暈倒靠反光衣人士協助的畫面,而且在庭上確認反光衣作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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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別人留意有傷者,告訴別人他在幫助別人,提醒他們不要靠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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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37. 然而,被告人到達暴動現場後沒有穿上袋裡面的反光衣, L
他解釋說是打算在遇到傷者後才穿上。然而,他遇到腳掌流血男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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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卻沒有穿上,而當時 2320 時以被告人所處的安利大廈及闊巷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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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而言,他必定已經見到、聽到、甚至嗅到彌敦道窩與打老道交界
O 正在發生非常大規模的暴動,根據他的供詞他更決定後退來保持距離。 O
因此被告人當時已經意識到危險。然而他仍然沒有想到要穿上反光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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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向其他人表露救護人員身份。
Q Q
R 138. 本席裁定,被告人有關當晚在現場打算救護所有人的說法 R
不是事實。若是事實,他就會在 2245 至 2250 時開始從奧運站步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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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期間已經穿上反光衣。當晚被告人看新聞時候得知佐敦、油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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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尖沙嘴皆有警民衝突,被告人沿途也有可能碰見需要救護的警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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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既然他有反光衣為何不穿上。
C C
139. 被告人在 2315 時到達登打士街時見到窩打老道方向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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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衣著人士聚集。被告人說多人聚集就有衝突,有機會有傷者要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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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所以選擇繼續向窩打老道行。然而,被告人在這時候仍然選擇不
F 穿上反光衣去向別人顯示救護員身份。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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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最後,在碧街與彌敦道位置,在決定協助腳掌流血人士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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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這更加危險的位置,在決定要開始協助傷者的一刻仍然沒有
I 拿出反光衣穿上。被告人選擇不穿上反光衣的原因必定是因為他視自 I
己為示威者一員,並意圖以壯大暴動者聲勢的形式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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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41. 此外,本席認為被告人希望救急扶危的說法一部份屬實, K
L 就是他希望透過自己的急救知識去協助暴動中受傷的暴動者,並意圖 L
透過這樣的方式參與暴動而身處暴動現場。因此第 2 被告人至少以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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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形式作出了參與暴動的行為,裁定第 2 被告人控罪 1 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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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處理第 3 被告人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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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第 3 被告人在 11 月 19 日約 0053 時由警長 3753 從碧街帶
Q 至臨時羈留區。根據承認事實,被告人在 11 月 18 日「被警方截停時」 Q
R
身穿黑色長褲,黑色長袖上衣,淺色運動鞋,並管有 1 支生理鹽水, R
1 隻藍色手套,黑色口罩,彩色縮骨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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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143. 控方說法是根據第 3 被告人被截停的時間和地點,以及身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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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裝束及管有的物品,唯一合理推論是她在暴動現場出現是意圖參與
C 暴動,並曾經透過身處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形式參與暴動。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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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辯方說法是,雖然被告人在庭上的供詞確認她是在窄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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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員截獲,但她只是路過窄巷外期間被人推倒,之後因為被人壓著
F 而暈倒,醒來後被警員帶到臨時羈留區,她從來沒有參與暴動的意圖, F
也沒有曾經作出任何參與暴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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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第 3 被告人選擇作供自辯,沒有傳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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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被告人供詞撮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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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46. 第 3 被告人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就讀香港大學文學院 3 K
年級。2019 年 11 月左右,除了讀書外,她也做補習,及在男朋友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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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 7-11 便利店幫手。地址分別為灣仔駱克道 64 號地下及銅鑼灣鵝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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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附近,正如證物 D3(1)及(2)所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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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被告人工作範圍主要包括補貨、拆箱、擺貨架。基本上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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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也做,例如埋數、清潔、收銀等等。
P P
Q 148. 案發日約 0900 時,被告人替一名小 4 學生補習後在 1130 Q
時離開炮台山坐巴士到銅鑼灣鵝頸橋的店舖。當日需要補貨,約逗留
R R
2 小時後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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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149. 被告人之後去探訪一個認識約 10 多年情同姐妹的好朋友 T
(不是證人)。她當時與新男朋友住在油麻地彌敦道近中華書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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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為 440-442 彌敦道澤豐大廈 5 樓 B 室。朋友該段時間患上抑鬱症,
C 斷絕聯絡,消失了,後來知道她入了醫院,身體出現問題,精神也嚴 C
重抑鬱,曾經割手,留下疤痕。被告人害怕她做其他更加嚴重事情,
D D
強行定期探訪,最少一星期 1、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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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50. 盤問中,被告人說她多數自己一個探訪,一般會在 F
WhatsApp 或 Instagram 上相約,但是偶爾也會在到達她家門口才致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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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說曾經問朋友是否可以提供兩人 11 月 18 日透過 WhatsApp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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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會面的訊息,但是朋友說轉電話後紀錄沒有了。被告人自己的電話
I 應該有紀錄,但是案發後已經被扣住。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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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當日被告人基於同樣理由去朋友家。被告人在應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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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之前左右的時間離開銅鑼灣駱克道店,乘坐港鐵期間聽廣播說
L 油麻地站封了,於是大概在 1500 時左右在太子站下車。盤問中,被 L
告人同意她的八達通車票紀錄顯示她應該是 1519 時左右在太子站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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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八達通卡。到達後好像是從 A 出口離開,經旺角警署到旺角中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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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買小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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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盤問中,控方問被告人在離開太子站步行期間有否見到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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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街頭狀況。被告人說從太子行出去,過了旺角中心,印象中當時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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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車,經過旺角警署彌敦道,該段不像平時有車,當時沒有任何車,
R 好似冇任何車,印象中沒有車。有路人,正常人流。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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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被告人大概在 1540 時左右離開旺角中心,步行約 15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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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分鐘,約於 1600 時到達朋友家。在這 15 至 20 分鐘路程中,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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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說西洋菜南街不多人,之後穿過長巷,彌敦道很多人,馬路上也有
C 人。至於朋友家樓下,被告人說「好似有好多人」。控方問為何是好 C
似,被告人回應說「我行路懵查查,印象中有人,確實不可以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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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顏色衣服人也有。沒有印象他們有否戴護目鏡,某些人有背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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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有雨傘,沒有印象有否戴著豬嘴,但當中有人黑衣黑褲。
F F
154. 被告人在約 1600 時左右到達朋友家後陪她傾計,玩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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睇片等平時做的事情。期間吃過小食,有看 YouTube,沒有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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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1600 至 2235 時之間全程沒有看過電視新聞。被告人說當晚有一段
I 時間朋友家樓下是嘈的,有嘭聲,然後有叫囂聲,好大聲。被告人沒 I
有望樓下在發生甚麼事情,因為她在鋪頭工作期間的 9 至 10 月常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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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警民衝突,示威者在鋪頭附近門口放火,之後警察可能開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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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變了不會去看,因為成日發生。被告人當時估計嘈雜聲與示威活
L 動有關,但是有時候好嘈,有時候好靜,而且朋友家客廳與窗口有一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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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距離。被告人記得天黑後大約 2100 時左右有一段時間特別嘈,維 M
持了約 20 至 3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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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55. 2240 至 2245 時左右朋友說她男朋友快回來,被告人好討 O
厭該男朋友於是收拾準備離開,並打算到男朋友青衣的家過夜,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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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計畫去朗豪坊,在上海街亞皆老街附近的紅色小巴站搭車去荃灣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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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小巴到青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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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被告人在覆問中和盤托出她憎恨朋友的男朋友的理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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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說她當時知道朋友好像有了孩子,然後不知道為何好像墮了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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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出現問題。被告人認為朋友的身體及情緒問題均是該男朋友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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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成。而男子年紀與朋友相差一大截,已婚,有兒子。被告人覺得男
C 子的品格和道德有問題,所以好憎恨他。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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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盤問中,被告人說準備離開朋友家的一刻沒有特別去想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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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有否事情發生,是否安全,會否有示威者,因為她離開是不想見到
F 朋友的男朋友。如果有示威者就會想如何兜路。被告人離開時沒有致 F
電她自己的男朋友通知她將會離開,兩人的情侶關係從來沒有要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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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動作。到達警署後警員曾經讓被告人用電話,但是男朋友沒有接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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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也沒有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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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被告人在約 2245 時離開朋友家,到樓下澤豐大廈對出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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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書局巴士站,約 2250 時到達。當時馬路上沒有車。被告人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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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遠處的窩打老道及彌敦道位置十字路口有一群人,不可以估計人
L 數,因為當日少少暗,只知道好大班人。被告人想,又是有人在對峙。 L
此外遠處周邊(窩打老道及彌敦道交界位置,彌敦道兩條左右行車線
M M
有小小光射出中間道路)有小小光,不可以準確講出有多少人,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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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可能有 1,000 左右人。
O O
159. 盤問中,被告人說當時有煙但是不知道是否催淚煙,但相
P P
信應該是警方與示威者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黃格對峙。控方問她是否
Q Q
見到對峙情況,被告人說見到一大班人的背部,應該是警察,相信是
R 有警察與示威者在對峙,至於是否清晰見到,現在「講唔到」。被告 R
人沒有印象有否見到火光熊熊。而她所在位置也不是那麼聽到叫囂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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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唔係好聽到」警方警告,只是有聲音,沒有辦法分辨是警察廣播
T T
還是其他聲音,因為有些距離,不是好嘈。被告人當時不覺得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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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她不是那一班人。她同意當時覺得應該盡力遠離示威群眾以確保
C 自己安全,所以特別兜路。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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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控方問,既然被告人在中南圖書文具外(被告人在後來的
E E
覆問中澄清她一直說的均為中華書局)外巴士站望見窩打老道及彌敦
F 道有 1,000 多人,向南行是否比較安全。被告人說不懂從尖沙嘴方向 F
坐車,慣了向北過了朗豪坊搭車。再者,被告人說過去多次使用緩步
G G
徑,肯定在窩打老道入一點的位置和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位置有一
H H
點距離,會比較安全。被告人在證物 D3(5)上用紅筆顯示澤豐大廈到
I 巴士站再到救護站路線。 I
J J
161. 主問中,被告人說在中華書局位置理解到沒有辦法直行,
K K
於是打算行眾坊街,之後直上到水庫路線,她平時常常行這段路,該
L 處有小樓梯,然後有好長樓梯,可以經過爵士花園,向上,之後一路 L
行可以經過京士拍,之後下窩打老道消防局近救護站位置。當日就如
M M
此行約 20 分鐘左右,之後因為樓梯好斜,差不多到長樓梯時候,太
N N
熱就將個橙白色冷衫脫下,放在書包裡面,之後從平路下好長樓梯到
O 達救護站位置。根據被告人說法,這時候應該大概是 2310 至 2315 時。 O
P P
162. 橙白色冷衫證物 D3(3)(D3(3)A 為照片),呈堂為證物,
Q Q
同款同色書包證物 D3(4)(D3(4)A 為照片),但因拉鍊拉不上,丟了,
R 被告人買回一個來呈現款式。 R
S S
163. 被告人脫下橙白色冷衫後及到達救護站的窩打老道上,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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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窩打老道在 2316 至 2317 時進入東方街,之後在約 2318 時到達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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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東位置,然後站在碧街東行人道上,打算穿過一條長巷到登打士街。
C 但是當時沒有辦法這樣做,因為長巷入口有一班深色衣服人士擋著, C
被告人不想從他們後方過去,選擇左轉進入彌敦道,看看是否可以橫
D D
跨彌敦道。
E E
F 164. 被告人站在 A2 出入口近馬路邊位置,望向彌敦道方向, F
左邊約 3 個舖位遠有一大班人,而被告人前面是彌敦道馬路,有人行
G G
來行去。被告人之後見到有幾個人向碧街方向跨過彌敦道,跨過意思
H H
是行出其中一條近碧街東的南行線,中間石壆可以行到,有凹位,他
I 們這樣直行就過了對面,被告人於是照做,急急腳到達彌敦道行人道。 I
J J
165. 盤問中,被告人說在她嘗試跨過彌敦道的時候,正前方有
K K
人在彌敦道馬路位在行來行去,之後好快望向左手邊約 3 個舖位距離
L 左右,見到之前提及的一大班人,就是對峙的人,他們主要穿著深色 L
衣服,好像在丟東西。被告人在碧街東角落對著彌敦道,見到有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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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煙,印象中有一刻好大聲玻璃爆破聲。被告人當時認為那一班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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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好危險,但是她自己身處位置則不同,不覺得情況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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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主控何大律師問被告人在碧街和彌敦道交界有否見到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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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者。被告人說她見到有人,不肯定是否示威者。何大律師指出,若
Q Q
被告人當時真的要去登打士街,她沿彌敦道向北行就可以,不用去碧
R 街西,有其他安全路線可以選擇,然而被告人卻偏偏選擇了危險的一 R
條。被告人說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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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主問中,被告人繼續形容窄巷外事發經過。這時候突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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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人好快在被告人前面的行人道上向北跑過,被告人當時快到達行人
C 道上,仍然在行車線上,唯有加快步速直去,好快行向對住被告人的 C
窄巷,在差不到到達 A1 出入口,寶寧大廈門口對出位置,左邊有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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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好快跑來期間跌倒在被告人前面。被告人呆了一秒,站在那裡,想
E E
扶起他,然而隨即在下一秒被告人已經被好像來自後方好大的推力推
F 倒,直接向前趴了在該人身上。之後被告人完全看不到東西,打不開 F
眼睛,曾經大叫,叫人起身,之後慢慢「唞唔到氣」,眼前一白就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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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被告人醒來後被帶到臨時羈留區,之後被拘捕。
H H
I 168. 有關當日上身穿黑色衣服方面,被告人說其實是用來保 I
暖,穿在冷杉裡面。被告人從小開始容易肚子入風,天氣轉涼就要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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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衣服,不然會肚瀉。褲子是黑色「legging」,她好喜歡穿,差不多
K K
天天穿,沒有刻意選擇黑色,因為家裡大部份「legging」也是黑色的。
L 被告人沒有可選擇的上衣,因為全部底衫也是黑色。 L
M M
169. 被告人當時管有的一隻藍色手套(證物 P304)是當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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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要回店上貨,要戴手套,一定用 3M,處理接近 30 箱貨物,被告人
O 「做嘢好急」,要割東西,若不戴手套就一手傷痕。只有一隻是因為 O
本來有一對,不知道是否跌了另一隻,不清楚為何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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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170. 被告人管有的一個口罩(證物 P305)是平時該段時間需
R 要在鋪頭用,因為從暑假開始,鋪頭位置發生非常嚴重警民衝突,當 R
時警方會經常出動催淚彈,水炮車,很多時候刺激氣體會傳入舖頭,
S S
甚至有一次,9、10 月期間催淚彈射了入鋪頭內。因為鋪頭只有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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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可以用,一個是普通手術口罩,另外就是日本牌子灰黑色,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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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著口罩暫時頂住刺激味。她需要步行來往兩間鋪頭所以習慣手套同
C 口罩也是放在書包裡面,一個粉紅色化妝袋裡面。 C
D D
171. 至於一支生理鹽水(證物 P303),被告人解釋是同一個
E E
情況。7、8 月開始經常發生衝突,有催淚煙,鋪頭買了一大排小小樽
F 生理鹽水,若上班時候被氣體接觸眼睛,會用來洗眼用。被告人見好 F
方便,放袋中備用。備用因為在 10 月左右一次催淚彈打入鋪頭,沒
G G
有辦法留在鋪頭,立刻關閘逃避,途中洗眼,不然咪著眼行不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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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72. 至於迪士尼縮骨遮(證物 P306)方面,在迪士尼買的,上 I
有迪士尼「Duffy and friends」,雨傘多數用來遮一個人,多種粉鮮色,
J J
不是黑色。隨時擺放書包中,用來遮太陽或擋雨。
K K
L 有關第 3 被告人的裁斷 L
M M
173. 本席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的裁斷、所有被告人均
N 在驅散行動期間及期後形成的封鎖範圍內被截獲的裁斷、被告人必定 N
O 知悉當日暴動範圍正發生暴動的裁斷、承認事實中「由碧街帶至臨時 O
羈留區」的意思的裁斷、及透過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而推論被告人擁
P P
有參與暴動意圖,並進一步推論被告人已經至少以壯大暴動者聲勢從
Q Q
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形式參與暴動的裁斷。
R R
174. 本席接納被告人在案發的晚上於窄巷內被警方截獲的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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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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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第 3 被告人供詞說在 2310 時到達窩打老道救護站位置。
C 根據附近閉路電視片段,2310 時後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正在水深 C
火熱之中,現場火光處處,警方在左邊,示威者在右邊,壁壘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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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正常人見到也意識到正在發生暴動。被告人要去登打士街為何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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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碧街橫過彌敦道,她可以一直在南行線前行而不用過路。被告人明
F 顯地是在編作故事,嘗試解釋她為何會被困窄巷。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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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根據片段,在 2322 時警方推進時候只是 1、2 分鐘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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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若被告人要碰巧在人群跑過窄巷期間到達窄巷位置,她就必定是
I 在之前已經見到警察開始驅散行動的衝突,任何不想牽涉在暴動中的 I
人也必定即時在碧街東一邊停步,而不是加入示威者行列中與他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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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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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77. 唯一合理推論就是被告人在庭上有關自己如何在 2322 時 L
左右在窄巷附近出現的供詞不是事實。當然,被告人說謊不等於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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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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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78. 本席已經採納有關暴動時間、範圍等裁斷,裁定根據被告 O
人在該時間出現於該位置這事實,加上她當時的黑色裝束及身上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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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物品:生理鹽水舒緩暴動現場警方使用的催淚煙導致的不適;一隻
Q Q
手套防止在搬運暴動中使用的物資時受傷;雨傘在必要時遮擋警方及
R 攝錄機視線,從而逃避將來被辨認,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曾經在暴 R
動發生期間在暴動範圍內出現,而當時是意圖參與該處正在發生的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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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並曾經至少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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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這形式參與暴動,裁定第 3 被告人控罪 1 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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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處理第 4 被告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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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第 4 被告人在 2019 年 11 月 19 日大約 0301 時至 0309 時,
E 由警長 5132 從碧街帶到臨時羈留區。根據承認事實,被告人在 11 月 E
F
18 日「被警方截停時候」身上穿著及管有以下物品:一樽生理鹽水、 F
兩支生理鹽水、一個黑色口罩、兩個粉紅色 3M 防毒面具過濾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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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黑色長褲(被截停時候穿着)、一頂黑色鴨嘴帽、黑色短袖上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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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色長袖恤衫、一對黑色手袖(被截停時候穿着)、一件灰色短袖上
I 衣、一件黑色短袖上衣(被截停時候穿著)、一個黑色背包(被截停 I
時候穿戴)、一對黑色鞋(截停時候穿著)。被告人也管有兩張八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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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卡及現金 6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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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80. 控方說法是根據被告人當時的裝束、裝備及管有的物件, L
基於被告人被截停的時間及位置,唯一合理推論是他當時身處暴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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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是意圖參與暴動,並至少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而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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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81. 辯方說法是,控方證據不足以讓法庭如此推論。第 4 被告 O
人選擇不作供自辯,但傳召了兩位證人。辯方依賴兩位辯方證人供詞
P P
來嘗試證明被告人當晚的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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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辯方證人供詞撮述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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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倪俊傑 Alex 是第 4 被告人的哥哥,沒有任何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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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證人和被告人一直同住,以證人所知,被告人是「天照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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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球會」羽毛球教練,也兼職裝修。通常晚上教球,衣著類似辯方證
C 物 D4(2)照片所見,有時候短袖衣服,短褲,有時候手袖,有時候長 C
袖衣服,少穿淺色衣服。鞋方面有全黑色鞋等幾對球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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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2019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一,證人 0730 時出門口上班的時
F 候被告人還在家睡覺。之後證人全日在辦公室。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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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約 1920 時之後,證人的老闆潘焯鴻(辯方第 2 證人)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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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打球,說在尖沙嘴 YMCA,9 至 11 時有場,叫他叫埋被告人和
I 溫子聰(不是證人)。11 月 18 日之前,證人和老闆、被告人、溫子 I
聰一起打球約 2、3 次左右。老闆認識被告人,偶爾會帶同被告人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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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宴會,認識多一些人。證人從 2015 年開始在公司做。
K K
L 186. 證人 WhatsApp 被告人,幾分鐘後在約 1950 時收到被告 L
人電話說他和溫子聰也可以,但是沒有在電話中說在哪裡匯合。
M M
N 187. 證人和 Jason 去金巴利道需要約 10 分鐘左右。 N
O O
188. 通話後,證人和老闆繼續工作,一段時間後,溫子聰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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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溫到達後 10 至 20 分鐘後,被告人打電話給證人,說他現在
Q 坐的士出來,會遲但是沒有說遲多少。當時約 2105 時左右。約 5 至 Q
R
10 分鐘後(即約 2110 至 2115 時),被告人透過 WhatsApp 發訊息 說 R
他上了的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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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189. 證人說在 2105 左右得知被告人會遲的時候仍然覺得他們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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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 2200 時打球。證人說他當日沒有留意港鐵情況因為他不是乘
C 坐地鐵上班。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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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證人和老闆之後在 2130 至 2135 時左右到達公司樓下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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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吃東西等候被告人。然後差不多出發的時候,看電話,弟弟在太
F 子下了車,沒有地鐵所以他行過來。在 2145 至 2150 時左右被告人短 F
訊說在太子下了車,沒有港鐵所以正步行去 YM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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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由於被告人到達時將會過時,老闆決定不打,叫證人買東
I 西給被告人吃就走。證人打電話給被告人說取消,並相約在華人書院 I
麥當勞等,證人接他一起離開,當時約為 2200 前。約在麥當勞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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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當時說差不多到先達那一條街,證人想遷就車路,所以說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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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而且過去與被告人在麥花臣球場打球時也有去過那一間麥當勞。
L L
192. 證人在 2200 時拿到了外賣,與老闆分手後取車去接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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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長話短說,證人用了 25 至 30 分鐘才將車從加連威老道移動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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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過了中間道少少的位置。當時希望在彌敦道梳士巴利道交界左轉往
O 麥當勞接被告人,但是有人截住證人說那裡過不去。證人在該處見到 O
梳士巴利道上全是人,唯有嘗試右轉離開,但是好慢,因為很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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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就決定通知被告人不要去麥當勞,改為前往富榮花園及理大專上
Q Q
學院附近(地圖中間左邊長方型,用「D」標記的位置)等證人。通
R 知改地方的時間應該是 2310 時左右。選擇富榮花園因為被告人表姐 R
夫住那裏,被告人會知道該地方。證人說他通知被告人改地方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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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被告人的位置,但是知道他在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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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證人在中間道附近時收到被告人來電,說到了,問證人到
C 了沒有。證人說還沒有,還在塞車。掛上電話後溫子聰與被告人玩線 C
上遊戲,由於是即時通訊,證人認得被告人的聲音。證人說就是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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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遊戲通話叫被告人要轉地點。被告人說 okay,但是要「打完鋪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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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
F F
194. 證人繼續駕駛,沿途他們已經打完機,他們沒有繼續通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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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證人沒有繼續聽到被告人聲音,最後在約 2325 時停車在「D」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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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
I I
195. 被告人沒有出現,證人下車步行到麥當勞,又在碧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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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街、咸美頓街兜截了約 20 多分鐘仍然不見被告人,輾轉步行回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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輛,之後離開。最終在翌日上午 0900 至 1000 時致電將軍澳警署獲告
L 知被告人被拘留。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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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證人說他和被告人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的 WhatsApp 溝
N N
通紀錄沒有了,因為電話在 2019 年 11 月尾 12 月頭跌爛了,事發地
O 點為青衣斜坡工程,從 30 尺石屎跌落地。證人沒有備份習慣,所以 O
沒有了這些 WhatsApp 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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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證人透過呈堂的一些照片來顯示被告人 8 成時間穿著黑
R 衣服,短褲,帽子。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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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至於被告人被拘捕時管有的生理鹽水方面(證物 P416,
T 照片(19);承認事實 49 段,被告人身上找到的物品),證人說見過這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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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水,是他在地盤拿給被告人的。因為被告人要幫貓洗眼,所以經過
C 地盤有就拿一支給他。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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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至於證物 P403 的小樽生理鹽水,證人說在家裡見過,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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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 4-6 支,他們媽媽買的,通常踢球,做運動整親用來洗傷口沒有那
F 麼刺痛。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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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至於照片 21 中的口罩,證物 P405 一對粉紅色濾罐,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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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是被告人兼職裝修時鑽地、油漆等工序中使用。證人和被告人在案
I 發前一天曾經一起進行兼職裝修工作,一如證物 D4(5)中照片顯示。 I
以上裝備是兼職公司提供,每 2、3 星期問是否要更換,要就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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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就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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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201. 照片 27 中一對黑色長手袖類似被告人在家及和打球時穿 L
戴的手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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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202. 辯方第 2 證人潘焯鴻 Jason 53 歲,沒有定罪紀錄。教育程 N
O 度至法律碩士,本科為測量及工程管理,公司董事。證人確認他依靠 O
打羽毛球來改善頸椎問題,從而帶出有關案發當晚與被告人的哥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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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時發生的事情,以及透過他與被告人相約打球但後來告吹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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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先生在這些事項上的供詞與被告人哥哥的供詞完全吻合,互相支持,
R 沒有任何漏洞。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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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一如被告人的哥哥,潘先生對案發日交通封路情況完全沒
T 有留意,在離開公司時候覺得街上都算平靜。雖然在茶餐廳時候有電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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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見到尖沙嘴東及漆咸道有事故,但是不覺得會影響他們去 YMCA
C 打球。當然,最終因為被告人趕不及而決定不打球。證人埋單後就與 C
被告人的哥哥和溫子聰分手,獨自拿羽毛球拍回公司,之後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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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盤問中,證人同意他根本不知道被告人是否正在前往與他
F 們匯合打球,一切均透過被告人的哥哥轉告。此外,證人也同意若被 F
告人當晚其實參與過暴動他根本也不會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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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第 4 被告人的裁斷
I I
205. 本席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的裁斷、所有被告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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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驅散行動期間及期後形成的封鎖範圍內被截獲的裁斷、被告人必定
K 知悉當日暴動範圍正發生暴動的裁斷、承認事實中「由碧街帶至臨時 K
L 羈留區」的意思的裁斷、及透過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而推論被告人擁 L
有參與暴動意圖,並進一步推論被告人已經至少以壯大暴動者聲勢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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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形式參與暴動的裁斷。
N N
O 206. 有關辯方證人供詞方面,本席認為即使假設證人所言屬 O
實,兩位證人完全沒有提出任何有關第 4 被告人當晚實際行為的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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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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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此外,即使假設被告人真的好像他的哥哥證人在庭上說曾 R
經用生理鹽水替貓兒洗眼,又或假設他作為兼職裝修工人真的需要使
S S
用包括豬嘴和口罩等裝備,又或假設被告人真的是羽毛球教練並且時
T 常穿着黑色長或短褲,黑色球鞋及在教授期間需要戴長手袖,這些事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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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與被告人在 11 月 18 日當晚曾經可能親自在現場參與暴動時候隨身
C 管有這些裝備,並意圖把這些裝備在暴動中使用這可能性並不互相排 C
斥,可以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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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生理鹽水可以在現場被催淚彈煙燻眼睛時舒緩眼睛痛楚,
F 口罩可以遮掩面容,豬嘴可以在警方使用催淚煙或示威人士投擲汽油 F
彈時保護雙眼和呼吸管道,手袖可以用來保護雙手,黑色衣着減低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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裏街上移動期間暴露行蹤,而且也是示威者慣常選擇的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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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09. 本席也認為辯方的說法屬固有地不可能。辯方說法是,當 I
決定不打羽毛球後,被告人和他哥哥選擇相約在暴動現場一帶由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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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車輛去麥當勞接他。證人選擇將車輛駛入地上已經滿佈竹枝、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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塊等雜物堵路的馬路上,並且在槍林彈雨中駕駛自己的汽車進入暴動
L 核心範圍接他的弟弟這說法難以置信。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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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假如證人當時真的決定這樣做也必定是因為證人自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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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弟弟正在參與暴動,希望前往營救被告人從暴動中逃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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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要說碰巧被告人在不知哪個地方出發開始步行向富榮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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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位置期間選擇橫過暴動核心地帶,在汽油彈不斷爆炸的情形下橫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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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敦道期間穿過窄巷一刻被別人推到地上,然後被拘捕實在也太巧
R 合。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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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辯方證人的說法固有地不可能,本席拒絕接納是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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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無論如何,即使假設證人庭上所言屬實,有關被告人當晚
C 的實際行動兩位辯方證人均沒有親眼目睹。即使在電話中聽到被告人 C
的聲音也完全不可以反映出被告人的正確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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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此外,證人有關在弟弟被拘捕後大約 12 天之內跌爛電話,
F 因而失去了所有兩人當晚通訊訊息的紀錄這說法同樣地也太巧合。被 F
告人在 11 月 18 日晚上因參與暴動被拘捕,他的哥哥必定希望協助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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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脫罪。被告人哥哥是大學畢業生,截至 2019 年擁有約 7 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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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案發時是工料測量師。此外,辯方證人潘先生更是法律碩士兼
I 本科測量及工程管理的公司董事。根據他們供詞,兩人關係密切,唯 I
一合理推論是兩人必定會談及被告人無辜被誤會為暴動者,並談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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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可以合法地協助被告人。被告人的哥哥必定會記得與被告人通訊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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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存在,並且理解兩人案發日通訊內容可以是強而有力的開脫罪責
L 證據。因此,證人倪先生說沒有備份的習慣所以沒有備份及好好保存 L
M
這些訊息的說法實在有違常理,難以置信。本席拒絕接納為事實。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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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當然即使本席裁定辯方證人哥哥不可信及在庭上說謊,也
O 不等同於被告人已經干犯了本案他被檢控的罪行,控方繼續需要在毫 O
無合理疑點舉證準則下證明被告人曾經在擁有參與暴動的意圖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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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並逗留在暴動現場中,並且期間作出足以構成參與暴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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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216. 根據本席已經採納的有關暴動範圍、時間等裁斷,加上被 R
告人被截停時的裝備及管有的物品,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曾經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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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發生期間在暴動範圍內出現,而當時意圖參與該處正在發生的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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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曾經至少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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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形式參與暴動,裁定第 4 被告人控罪 1 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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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第 5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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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217. 第 5 被告人在 2019 年 11 月 19 日約 0105 至 0112 時由警 E
F
長 3273 帶至臨時羈留區。被告人被警方拘捕時候身上管有以下物品: F
一個螢幕損毀的 Samsung 電話、身穿一件深色長袖外套、戴著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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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 白色口罩、管有一個黑色背包、一張長者八達通卡、擺放在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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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拉鍊包內的 4 塊紗布及 2 卷紗布、兩卷膠布、一把摺刀、70 塊膠
I 布、一包醫療綿花。另一樽酒精、一個黑色口罩、6 支生理鹽水(10- I
20 mL 不等)、一個黑色外科手術口罩、一袋自發粉連包裝盒。
J J
K 218. 控方說法是根據警方在彌敦道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一帶 K
L 設立防線的證據,以及被告人被帶至臨時羈留區的時段,唯一合理推 L
論是被告人必定是在以上被封鎖的範圍內被警員截獲及羈留在寶寧
M M
大廈外。根據被告人的裝束及管有的物品,加上被告人的 WhatsApp
N N
對話內容,被告人在該段時間於該區域被截獲的唯一推論是被告人意
O 圖參與該處發生的暴動,並曾經至少以壯大暴動者聲勢這形式來參與 O
該暴動。
P P
Q Q
219. 辯方說法是控方沒有證據證明第 5 被告人當晚在哪裏被
R 截停,而他身上的裝備也不足以令法庭作出被告人是意圖參與暴動並 R
曾經參與暴動的行為這些推論。被告人有可能從未在暴動範圍內出現,
S S
只是其後被帶到臨時羈留區內。即使假設被告人在封鎖區內被截獲,
T T
被告人也極其量只是單純地身處現場,沒有證據證明他當時是意圖參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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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A A
B B
與暴動。
C C
220. 退一步而言,即使假設法庭裁定被告人並非單純地在暴動
D D
範圍出現,控方也未能證明被告人已經作出了參與的行為及有參與暴
E E
動的意圖。
F F
221. 第 5 被告人選擇不作供自辯,也沒有傳召證人。
G G
H 有關第 5 被告人的裁斷 H
I I
第 5 被告人電話中的 WhatsApp 訊息
J J
K 222. 本席不依賴任何被告人的 WhatsApp 訊息內容。有別於第 K
1 被告人,第 5 被告人沒有承認電話中訊息是被告人與其他人的對話。
L L
此外,第 5 被告人的八達通紀錄沒有支持對話內容交易。再者,
M M
WhatsApp 訊息中 214638 時被告人說「我媽係屋企,睇下出唔出到」,
N 反映他當時還沒有決定是否要出街。之後更在 223715 時發出「覆桌 N
唔比走」這模棱兩可的訊息,即使真的由被告人發出也不證明甚麼。
O O
P P
223. 然而,即使沒有以上訊息,本席也可以作出以下裁斷。
Q Q
224. 本席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的裁斷、所有被告人均
R R
在驅散行動期間及其後形成的封鎖範圍內被截獲的裁斷、被告人必定
S S
知悉當日暴動範圍正發生暴動的裁斷、及透過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而
T 推論被告人擁有參與暴動意圖,並進一步推論被告人已經至少以壯大 T
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形式參與暴動的裁斷。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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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A A
B B
C 225. 根據以上裁斷,加上被告人當時管有的物品,本席進一步 C
裁定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曾經在暴動發生期間在暴動範圍內出現,
D D
而當時的意圖是參與該處正在發生的暴動,而被告人事實上至少曾經
E E
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這形式參與
F 暴動,裁定第 5 被告人控罪 1 罪名成立。 F
G G
處理第 6 被告人
H H
I
226. 根據承認事實,第 6 被告人在 2019 年 11 月 19 日約 0251 I
至 0300 時期間由警長 3273 從碧街帶至臨時羈留區。被告人在 11 月
J J
18 日「被警方截停時」身上穿戴及管有以下物品:身穿一件黑色長袖
K 外套連同一個黑色兜帽、身穿一對黑色手套、身穿一條黑色長褲、身 K
L 穿一對黑色鞋、一個綠色背包、一個黑色袋、四支(各 20 mL)生理 L
鹽水、一把啡色縮骨遮、一個黑色口罩、一條淺啡色裙。
M M
N 227. 控方說法是基於被告人在暴動現場被截獲,而管有的物品 N
O 容許法庭作出她是意圖參與暴動的推論,並至少曾經透過在現場壯大 O
暴動者聲勢而參與暴動。
P P
Q 228. 辯方說法是被告人的母親供詞屬實,被告人案發晚上原定 Q
R
與母親宵夜,在案發現場出現有可能不是參與暴動而是前往應約途 R
中。此外,辯方也說本案針對第 6 被告人的證據不足以讓法庭推論被
S S
告人是意圖參與暴動及曾經參與暴動。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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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A A
B B
229. 第 6 被告人選擇不作供自辯,傳召一位證人。
C C
第 6 被告人辯方證人供詞撮述
D D
E 230. 薛蓮芳女士 45 歲,是被告人母親,沒有定罪紀錄,中 5 E
F
學歷,餐廳服務員。2019 年 11 月在登打士街 56 號家樂坊 8 樓一間火 F
鍋店任職水吧,一星期輪休 1 天,2019 年 11 月 18 日放假。
G G
H 231. 雖然 2019 年某些時候店鋪曾經因為社會運動關閉,但是 H
I
證人在 2019 年 7 至 11 月底期間沒有一天因為運動關門或早休,每晚 I
很多人訂枱(見證物 D6(1), (2), (3)),反而曾經因疫情而停業。
J J
K 232. 證人 2009 年離婚。2019 年自己住在青衣長安村,開頭與 K
被告人一起住,後來 2019 年 11 月被告人搬出與男朋友同居,但是每
L L
星期一天回來過夜。女兒搬岀後證人沒有到過她男朋友家,只知道是
M M
在深水埗鴨寮街附近。
N N
233. 證人認識被告人男朋友,食飯見過兩次面。女兒大學畢業,
O O
在證人放假日子偶爾也會與她出街食飯。證人通常在知道自己工作時
P P
間表後會告訴被告人好讓她遷就時間回來。
Q Q
234. 案發前一星期,證人告訴被告人她下星期放假,建議去證
R R
人工作的餐廳吃火鍋。因為放假時間多一點可以坐下一起吃,加上員
S S
工優惠,地方就靠近被告人深水埗住處,步行好近。兩人相約 2300
T 時,她們習慣晚吃,因為上班好忙,被告人也食無定時,而且有宵夜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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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A A
B B
優惠及晚一點餐廳同事沒有那麼忙碌。
C C
235. 據證人所知,被告人自己接設計工作,是自僱人士,在家
D D
工作。
E E
F
236. 11 月 18 日,證人中午致電被告人但打不通。然而因為已 F
經約好,沒有特別再打。以證人認知,被告人工作時候關電話,所以
G G
經常打不通,不奇怪。兩人沒有用電話通訊程式溝通。證人有用 line
H H
和微信,而被告人則用 WhatsApp,兩人沒有共同 apps 交流。
I I
237. 證人在 11 月 18 日晚上約 1800 時離家,先往葵芳契媽家,
J J
然後坐的士上班。上車後司機說彌敦道不通,要行窩打老道,10 多分
K 鐘後到達。未到廣華醫院位置下車後橫過窩打老道轉入登打士街,前 K
L 往家樂坊,約 2325 到達餐廳,比約定時間遲了。窩打老道步行到餐 L
廳途中沒有堵路,順暢,車輛也不多。
M M
N 238. 到達時候沒有見到被告人。問同事,說未到,證人在電梯 N
O 旁坐下打電話,不通,再打幾次,繼續等,因為被告人之前也會遲到。 O
約等了 15 分鐘左右,認為被告人如過去幾次一般,掛著工作忘記了,
P P
於是離開餐廳回家。沿通菜街向太子道行,沿途看看有沒有的士,過
Q Q
了太子道界限街後成功上了的士回青衣。
R R
239. 當晚證人沒有嘗試聯絡被告人。在翌日中午收到被告人電
S S
話,被告人叫了一聲媽之後有人說她被拘捕了,是警署來電,叫證人
T 帶衣服鞋子過來給她換,然後收線。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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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A A
B B
C 240. 有關被告人被拘捕後檢取的證物 P604 生理鹽水方面,證 C
人說她有見過,被告人容易眼乾,記得有一次食飯時候被告人眼睛不
D D
舒服,用來洗眼及滴眼,以前由證人負責買眼藥水給被告人。證人見
E E
到鹽水曾經問是什麼,被告人回答說是鹽水,因為眼藥水貴。
F F
241. 證物 P608 手套方面,證人沒有見過被告人戴,但是在洗
G G
衣服籃子見過,證人問是什麼,被告人說健身用,如果不帶手會變粗。
H H
證人知道被告人在家附近的工業大廈健身,每星期也去,小時候身體
I 不好,與朋友一起去。健身是未搬離開家已經有去,之後也每星期去。 I
J J
有關第 6 被告人的裁斷
K K
242. 本席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的裁斷、所有被告人均
L L
在驅散行動期間及期後形成的封鎖範圍內被截獲的裁斷、被告人必定
M M
知悉當日暴動範圍正發生暴動的裁斷、承認事實中「由碧街帶至臨時
N 羈留區」的意思的裁斷、及透過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而推論被告人擁 N
O 有參與暴動意圖,並進一步推論被告人已經至少以壯大暴動者聲勢從 O
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形式參與暴動的裁斷。
P P
Q 243. 第 6 被告人的證人母親不單止在案發日沒有見過被告人, Q
R
更沒有與她對過話,也沒有任何短訊溝通紀錄。證人有關約了被告人 R
晚飯的供詞對本席決定控方是否可以證明被告人曾經參與暴動沒有
S S
任何證據價值,對於被告人究竟在當日任何時候身在何處,做過甚麼
T 事情也沒有任何證據價值。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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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A A
B B
C 244. 至於證人供詞中就被告人拘捕時候管有的物品的解釋方 C
面,本席有以下看法。即使假設生理鹽水可以用來眼乾滴眼,也不影
D D
響它是示威者一般配備用來清洗受催淚煙刺激的眼睛來舒緩不適這
E E
事實。即使假設手套是被告人平時健身所用,也不可以排除她在暴動
F 現場參與暴動中使用同一手套來搬運物資或投擲磚頭等暴動者會進 F
行的活動。因此,被告人母親的供詞就被告人管有以上物件的意圖也
G G
沒有證據價值。
H H
I 245. 本席已經採納有關暴動時間、範圍等裁斷,加上被告人當 I
時的一身黑色裝束及身上管有的物品,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曾經在
J J
暴動發生期間在暴動範圍內出現,而當時意圖是參與該處正在發生的
K K
暴動,而被告人事實上至少曾經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
L 他人破壞社會安寧這形式參與暴動,裁定第 6 被告人控罪 1 罪名成 L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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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N
處理第 7 被告人
O O
246. 根據承認事實,第 7 被告人在約 11 月 19 日 0053 時被警
P P
長 3753 由碧街帶至臨時羈留區。在被告人 11 月 18 日「被警方截停
Q Q
時」,被告人身上穿戴及管有以下屬於她的物品和衣物:身穿一件黑
R 色、粉紅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黑色背包、一個藍色外科手術口罩、 R
一個黑色口罩、一個 3M 白色口罩、三支支生理鹽水。
S S
T 247. 控方說法是根據被告人被截獲的時間、地點,被告人當時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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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A A
B B
裝束及管有的物品,唯一合理推論是她當時是意圖參與暴動,並曾經
C 至少以身處暴動中壯大暴動者聲勢的形式參與暴動。 C
D D
248. 辯方說法是第 7 被告人傳召的證人供詞屬實或可能屬實,
E E
當晚兩人在前往朋友家期間路過窄巷被困當中,兩人均沒有參與暴動
F 的意圖,也沒有作出參與暴動的行為。即使假設法庭拒絕接納辯方開 F
脫罪責的證供,控方提出的環境證據不足以讓事實裁斷者作出第 7 被
G G
告人曾經參與暴動這唯一合理推論。
H H
I 249. 第 7 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但傳召了一名證人,供詞撮述如 I
下。
J J
K 第 7 被告人證人供詞撮述 K
L L
250. 尹亦慷先生 26 歲,食品速遞員,教育至大學畢業,香港
M M
城市大學,2018 年畢業,修讀公共政策及政治學,主修科目房屋及城
N 市規劃學,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與第 7 被告人現在是普通朋友關係。 N
O 案發日 2019 年 11 月 18 日是男女朋友關係,2021 年 10 月左右分手。 O
P P
251. 證人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晚上和 11 月 19 日凌晨被拘捕,
Q 有被起訴,面對暴動罪,沒有其他罪名。證人的案件將會在 2023 年 Q
R
開審。 R
S S
252.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證人在旺角黑布街 74 號地下申子居
T 酒屋散工。當日下午 12 時許在九龍灣證人家附近接被告人到證人家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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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吃午飯,看電影,「hea」一下。逗留至約 1530 時,一齊離開家前往
C 旺角,因為證人要上班。被告人當日不用返工。 C
D D
253. 證人上班時間為 1600 時。從麗晶花園乘搭 1A 巴士,一
E E
起離開證人家,一起搭巴士。 沒有準時到達,因為前車沒有移動,巴
F 士司機指示他們在拔萃男書院附近的太子道西下車。見證物 D7-2(1) F
上顯示太子道西下車位置,即帝京酒店上藍色 plaza。
G G
H H
254. 搭巴士途中,兩人商討收工後去向。被告人當晚 2300 時
I 收工,證人說會接他放工,但是沒有說什麼時到達。由於過往互相接 I
放工時候會預早到達,證人預計被告人會早 15 至 20 分鐘到達申子。
J J
兩人打算之後一齊返證人寓所。證人翌日需要在申子上班,被告人則
K K
不用。
L L
255. 兩人下車後一齊步行到達申子,時間約 1615 時。根據被
M M
告人在巴士上對證人說,被告人應該是返回了沙田花園城的家,同家
N N
人吃飯,陪狗。
O O
256. 證人庭上供詞指當晚被告人在 2230 至 2300 時之間在申
P P
子居酒屋出現。
Q Q
R
257. 1900 時左右,證人的餐廳情況與平時有分別,客人好少, R
1900 時之後沒有客人。證人當時知道當天在油麻地及尖沙嘴一帶有
S S
很多衝突事件。從新聞所見,當日警方有包圍理工大學一帶,意思是
T 尖沙嘴、佐敦、紅磡等有警民衝突發生。但是以證人認知,在他上班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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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A A
B B
期間,旺角一帶沒有警民衝突。透過 Facebook、Instagram、訂閱的頻
C 道和專頁,證人得知衝突範圍是在佐敦、尖沙咀及紅磡一帶。 C
D D
258. 雖然證人從同事口中得知港鐵將在 2300 時收車,但是他
E E
沒有想過叫被告人不要來接他放工,因為證人和她好久沒有見面,過
F 去 4、5 天有上班,和在巴士途中互相答應接收工,證人好想被告人 F
來接他收工。
G G
H H
259. 證人原本打算在被告人來接他收工後一起搭港鐵回九龍
I 灣家,因為路面巴士情況受阻。見到港鐵收車不知道要步行到哪裡才 I
可以回九龍灣寓所。
J J
K 260. 證人翌日要上班也是一個因素,開工時間 1100 時,負責 K
L 開檔,知道收車新聞消息後,若遲返麗晶花園,或甚至翌日繼續出現 L
路面或鐵路不理想情況也會影響翌日是否可以準時回到申子。
M M
N 261. 證人於是思考油尖旺、大角咀、旺角附近一帶有否朋友方 N
O 便他和被告人借宿一宵,證人的舊學校在那裡,所以有同學在該地方 O
住。
P P
Q 262. 證人聯絡了一位中學時候認識的叫韓保羅的朋友,交代女 Q
R
朋友也有機會一起借宿。當時韓保羅是證人中學駐校團契導師,定期 R
到學校教戶外活動,譬如宿營,行山,證人中 3 參加了他搞的宿營活
S S
動而自此認識。被告人也有一齊參與活動,也認識韓保羅,過去也曾
T 經在他家留宿一次。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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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A A
B B
C 263. 證人問韓保羅主要因為被告人認識他,第二,其他中學朋 C
友第二天要上班有家人在場,知道不方便請求。韓當時住駿發花園。
D D
案發之前證人曾經在韓家借宿 5、6 次。一般朋友上去食飯喝酒,玩
E E
得晚,翌日不用上班就過夜。韓保羅與太太同住。
F F
264. 證人呈堂照片證物 D7-2(38),左二是證人,外藉人士是韓
G G
保羅,案發前拍攝,當時 2018 年去台灣環島踏單車。照片(39) 是韓
H H
保羅及被告人。案發之前拍攝,約 2019 年 10 月,秋天去戶外露營,
I 由證人拍攝。 I
J J
265. 證人約 1900 時聯絡韓,之後對方在約 2145 時回覆說 okay
K 冇問題,隨時可以上來,到達樓下再講。 K
L L
266. 證人當時還沒有決定,打算看看被告人的看法,待被告人
M M
到達申子後就對她說。證人說雖然知道外面交通情況不尋常,有衝突
N 事故,但是因害怕若叫被告人留家她會不開心。 N
O O
267. 被告人在 2230 至 2300 時段到達,證人告訴她在駿發花園
P P
留宿的想法,提及交通情況及翌日要負責開舖,被告人表示明白及同
Q 意。 Q
R R
268. 證人當晚 2300 時收工,落閘時候,證人與同事和被告人
S S
在門口抽煙,之後打算同其他同事各自離開,當時約為 2305 時。兩
T 人隨後向油麻地方向步行往駿發花園。期間肚餓,以及證人知道被告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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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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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一點不開心,打算求其買點小食逗她開心,因為知道豉油街一帶
C 比較多小食店,於是右轉入豉油街,吃過東西後步行到花園街路口, C
沿花園街向南右轉進入登打士街路口。
D D
E E
269. 兩人到達登打士街西洋菜南街路口時約 2315 時,證人觀
F 察到彌敦道有 10 多人在馬路聚集,沒有留意他們的裝束,但證人覺 F
得不是正常彌敦道的秩序,於是拉著被告人手示意她進入附近一條行
G G
人巷。即在證物 D2(3)地圖上的恆隆大廈旁的行人巷。被告人不情願,
H H
因為巷比較暗,衛生不理想。
I I
270. 到達行人巷時間為 2310 至 2315 時左右。該處有微弱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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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整體而言好暗但可以見到東西,而且不斷有人迎面而來,證人之
K K
前有行過,熟悉行人巷情況。
L L
271. 兩人沿行人巷前行經過咸美頓街交界時候約 2315 至 2320
M M
時左右,證人望出彌敦道,所見到的畫面與他從登打士街望向彌敦道
N N
路口的相約,意思是都有 10 數人逗留在馬路上,不是橫過,有些在
O 玩手機,周圍望,南北行也有。證人沒有特別理會他們,沒有留意裝 O
束。盤問中證人說當時聞到「好小,非常小」刺激性氣味,影響他們
P P
不大,不是刻意去聞。證人說不記得自己當時是否認為是催淚煙。至
Q Q
於聲音則聽到叫囂聲,但聽不清楚所以分辨不到有否包括警方警告示
R 威者的廣播,「拼湊可能是口號叫囂」。兩人沿巷繼續前行,最終到 R
達碧街,期間不清楚以上聲響是否越靠近碧街時候越大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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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T
272. 證人和被告人踏出碧街後向右望,留意到最近的港鐵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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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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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口落了閘。證人也見到彌敦道路口有一班約數十人聚集,部份人
C 佔據部份彌敦道南北行線路面,當中有部份穿深色衣服,留意不到他 C
們的裝備,他們的目光聚焦南行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彌敦道行車
D D
道上的中間分隔欄杆被拆除,有人從中橫過兩條行車線。由於當時證
E E
人仍然身處行人巷終端的碧街上,對彌敦道的視線受兩旁大廈限制。
F F
273. 盤問中,被告人說在離開行人巷望向碧街一剎那聽不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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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爆炸聲、玻璃聲或槍聲,也沒有見到火光,只見到有人在叫囂。
H H
I 274. 證人認為人群數目較之前在登打士街及咸美頓街望向彌 I
敦道時候為多,為了謹慎,證人和被告人決定轉身,背向彌敦道在碧
J J
街東向東而行,之後右轉東方街,到達盡頭後在窩打老道與東方街路
K K
口的家田物業位置,時間約 2320 時左右,證人從該位置望出去,見
L 勢色不對,見到記者在拍攝右方的彌敦道與窩打老道十字路口,以及 L
路口有幾排警察築成防線,而窩打老道西及彌敦道北有示威者聚集。
M M
N N
275. 盤問中,控方播放證物 P044:片段 000138 位置,實際時
O 間為 2317 時。片段中警員已經被北面的示威者迫退至黃格以南,遠 O
離交通燈位置,控方向證人指出,若他在 2320 時真的是身處家田物
P P
業位置,證人沒有可能見到「路口有幾排警察」,只應該見到示威者,
Q Q
指證人在說謊。證人不同意。
R R
276. 主問中,證人說他判斷前方形勢危險,決定掉頭轉身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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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行人道進入東方街,沿來路,穿過東方街後左轉進入碧街,面向彌
T T
敦道方向,然後在油麻地站 A2 出入口位置停了一停,不夠一分鐘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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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指示被告人和他一起在碧街位置橫過彌敦道。
C C
277. 證人在碧街與彌敦道交界的路口左邊行人路轉角黑點牌
D D
位置,見到有人橫跨彌敦道南北行車線,證人好快拖實被告人手行出
E E
馬路,可以說是沒有任何困難就橫過了彌敦道。證人說向左望有人群,
F 但是在碧街彌敦道路口沒有。之後他拖著被告人急步過了北行線馬路 F
踏上彌敦道行人路。藍色建築物左邊的窄巷上的行人道。
G G
H H
278. 當時彌敦道北行線及行人道照樣有路人經過,而彌敦道及
I 窩打老道人群則沒有伸延至該位置。 I
J J
279. 兩人然後進入了窄巷,繼續嘗試向駿發花園方向行。然而,
K 進入窄巷後,證人和被告人過了 1、2 個舖位後突然有人不知從何而 K
L 來,跌倒在他們旁邊。該人從後方進入證人視線範圍,進入後就「仆」 L
低了。證人正想望一望該人的時候,後方有至少 10 個人從彌敦道路
M M
口方向跑進窄巷,動作好大,表情好驚。盤問中證人說他沒有留意這
N N
些人的裝束,或有否配戴口罩或「豬嘴」等。
O O
280. 證人危急下攬著被告人走入寶寧大廈的入口位置,見於照
P P
片(34)。證人用力攬著被告人,將她輕輕推入入口位置,左面最盡頭,
Q Q
當時鐵閘關了。證人自己也進入凹位,兩人位置在寶寧大廈入口較接
R 彌敦道多一點的牆。 R
S S
281. 兩人面向不同方向,證人背向碧街,被告人在他身前,依
T 傍證人胸前。之後約來越多人跑人窄巷,也有其他人進入凹位。他們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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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純粹因為找換店方向塞住,所以上了一級樓梯上。證人嘗試轉身望碧
C 街,見到越來越多人跑進窄巷,全向砵蘭街方向走,證人見到兩間找 C
換店中間出現人疊人情況。
D D
E E
282. 證人和被告人在寶寧大廈入口不可以離開。直至 2 至 3 分
F 鐘後有消防員將疊著的人移開,之後約 1 分鐘警察指示所有人不可以 F
動。後來證人被警察叫他在近砵蘭街位置的富安找換店對出蹲下。
G G
H H
283. 證人知道被告人當日戴著的背囊裡面有 3 支生理鹽水,說
I 是因為被告人在案發前約 1 個多月左右試過回家途中受催淚煙攻眼 I
不舒服,證人提議她可以隨身攜帶生理鹽水用來洗眼,清潔催淚煙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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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的化學物質。
K K
L 284. 至於證物 P703、P704、P705 的未開封外科、黑色花粉、 L
白色、3M 鴨嘴口罩,證人說他知道被告人案發時候管有這些口罩,
M M
而用途與保護眼睛差不多,「費事唔舒服」。
N N
O 有關第 7 被告人的裁斷 O
P P
285. 本席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的裁斷、所有被告人均
Q 在驅散行動期間及期後形成的封鎖範圍內被截獲的裁斷、被告人必定 Q
R
知悉當日暴動範圍正發生暴動的裁斷、承認事實中「由碧街帶至臨時 R
羈留區」的意思的裁斷、及透過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而推論被告人擁
S S
有參與暴動意圖,並進一步推論被告人已經至少以壯大暴動者聲勢從
T 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形式參與暴動的裁斷。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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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A A
B B
C 286. 根據現場片段,驅散行動之前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情況 C
猶如戰場,汽油彈爆炸聲即使透過片段聽到也是震耳欲聾,證人和被
D D
告人身處碧街及彌敦道的位置距離交界只有約 120 公尺距離,沒有可
E E
能聽不到、見不到左方暴動正在發生及嚴重程度。若他們真的希望遠
F 離危險,遠離麻煩,真的不是在參與暴動,任何正常人也必定不可能 F
選擇在該段時間進入彌敦道。證人說向左望有人群,但是在碧街與彌
G G
敦道路口沒有人群的說法不可能屬實,因為與片段內容不符。
H H
I 287. 根據證人說法,兩人當時關係如膠似漆,所以被告人才從 I
沙田去證人九龍灣家,短聚後一起乘搭巴士頗費周章地到達黑布街陪
J J
伴證人開工後,回沙田家,之後再從沙田家去到他們已經知道交通不
K K
順暢和受理大示威影響的地區會合,再打算一起回證人九龍灣的家。
L 證人說 1600 時開工,但是由於巴士被阻要步行所以遲到,但是沒有 L
說遲了多少,即 1600 時之後才與被告人到達黑布街。證人沒有交代
M M
被告人如何從黑布街回沙田家。以當日彌敦道一帶的混亂情況,如此
N N
愛護被告人的證人不可能就單單為了早一點見女朋友而要她穿梭於
O 九龍灣、黑布街、沙田、黑布街之間,尤其是不會一直將被告人從北 O
向南帶到烽煙四起的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位置,更不可能會在折返
P P
碧街後進入碧街窄巷。根據片段內容所見,在驅散行動開始短時間後
Q Q
窄巷外人群水泄不通,旁邊寶寧大廈的店鋪鐵閘外更著了火,若證人
R 真是與被告人從碧街東橫過彌敦道進入窄巷,他們就是直接步向危險。 R
S 證人明顯地不是就當晚他和被告人的移動路線及意圖在說真話。 S
T T
288. 此外,證人在 1900 時已經聯絡韓保羅,在 2145 時獲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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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羅告知可以過夜。然而他卻說他沒有即時通知被告人。若被告人真的
C 在送了證人上班後回了沙田的家,打算 2300 時接證人下班,被告人 C
在 1900 時,甚至 2145 時也可能未出門,證人一個簡單的訊息或一通
D D
電話就可以讓她作出選擇,決定是否繼續前往黑布街,還是直接前往
E E
被告人九龍灣的家等證人回家相聚。證人供詞中處處顯示他會尊重被
F 告人想法,也怕她會不開心,如此重大的在韓保羅家過夜的決定,證 F
人沒有可能不希望立刻告知被告人。證人有關被告人當日移動路線的
G G
說法屬固有地不可能,不是事實。
H H
I 289. 證人在覆問中說他在整個事件中一直每分每秒關心被告 I
人的安全。然而即使假設這是事實,明顯地證人在關心下作出的決定
J J
的前設是,被告人當晚根本就是去參與暴動,證人在暴動過程中盡量
K K
保護女朋友是正常做法,但重點是被告人在現場出現是意圖參與暴動。
L L
290. 被告人配備管有物品,在關鍵時刻於窄巷內出現,本席接
M M
納證人有關他和被告人是在窄巷中寶寧大廈的凹位被警員截停及拉
N N
出這部份供詞屬實。
O O
291. 本席已經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時間等裁斷,根據被告
P P
人在窄巷附近範圍出現的時間,她當時大部份黑色的裝束及管有的生
Q Q
理鹽水等物品,本席裁定唯一合理推論是第 7 被告人當晚是意圖參與
R 暴動而在暴動現場出現,並至少曾經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從而 R
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這形式參與暴動,裁定第 7 被告人控罪 1 罪名
S S
成立。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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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處理第 8 被告人
C C
292. 根據承認事實,第 8 被告人在 11 月 19 日約 0310 至 0320
D D
時被警長 3273 帶至臨時羈留區。同樣根據承認事實,警方在 2019 年
E E
11 月 19 及 20 日從第 8 被告人檢取下列物品和衣物,此外,根據照片
F 冊 8 號(證物 P814)內照片相關目錄及描述,被告人在彌敦道現場被 F
拘捕時候身穿一件黑色長袖外套、黑色短袖上衣、管有一個灰色 3M
G G
防毒面具連兩個白色過濾器、管有一個黑色面罩,身穿黑色長褲、管
H H
有一個啡色手袋、一頂黑色鴨咀帽、一個藍色外科手術口罩、一支黑
I 色電筒、四支生理鹽水。 I
J J
293. 控方說法是根據警方設防的時間和位置,被告人的裝束及
K K
裝備,被告人在當時、當地於暴動現場出現必定是意圖參與暴動,而
L 被告人也必定曾經至少透過在現場出現壯大暴動者聲勢的形式參與 L
暴動。
M M
N N
294. 辯方說法是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要求法庭作出以上種種推
O 論,強調純粹在暴動現場出現並不足以構成非法集結罪行,更遑論暴 O
動。
P P
Q Q
295. 第 8 被告人選擇不作供自辯,也不傳召證人。
R R
有關第 8 被告人的裁斷
S S
T 296. 本席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的裁斷、所有被告人均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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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在驅散行動期間及期後形成的封鎖範圍內被截獲的裁斷、被告人必定
C 知悉當日暴動範圍正發生暴動的裁斷、及透過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而 C
推論被告人擁有參與暴動意圖,並進一步推論被告人已經至少以壯大
D D
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形式參與暴動的裁斷。
E E
F 297. 本席裁定根據照片內容,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在暴動範 F
圍內被截獲時就是如照片中所顯示的裝束。
G G
H H
298. 本席裁定,根據被告人在暴動現場出現的時間,加上當時
I 一身黑色裝束及管有的生理鹽水等物件,唯一合理推論是她當時是意 I
圖參與暴動而在現場出現,而且已經至少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
J J
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這形式參與暴動,裁定第 8 被告人控罪 1
K K
罪名成立。
L L
處理第 9 被告人
M M
N 299. 根據承認事實,第 9 被告人在 11 月 19 日約 0053 時由警 N
O 長 3753 從碧街帶至臨時羈留區。第 9 被告人在 11 月 18 日被警方截 O
停時身上穿戴及管有下列衣物和物品:身穿一件黑色短袖上衣、管有
P P
一個黑色背包、一支眼藥水、一對藍色手套、5 支消毒藥水、一包白
Q Q
色紗布、四盒糖、一對白色膠手套、8 支生理鹽水、28 包消毒紙巾、
R 一頂深色鴨咀帽、一條深色巾、7 包繃帶、兩包冰袋。 R
S S
300. 控方說法是第 9 被告人在暴動事件中於暴動地點出現,根
T 據她當時的裝束及管有的物品,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當時意圖參與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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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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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並曾經至少透過於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的形式參與暴動。
C C
301. 被告人選擇出庭作供,也傳召了一名證人。辯方說法是被
D D
告人案發日晚上的確曾經在窄巷中被困,但她純粹是過路人。辯方證
E E
人供詞完全可以解釋為何被告人會管有生理鹽水等物品。若被告人及
F /或她的證人開脫罪責的說法屬實或可能屬實的話被告人也必須被裁 F
定罪名不成立。即使法庭不接納被告人和她證人的供詞,控方也沒有
G G
任何證據證明第 9 被告人從窄巷被救出之前身處何地和做過甚麼事
H H
情,因此也不可以證明她曾經參與暴動。
I I
第 9 被告人供詞撮述
J J
K 302. 第 9 被告人現年 29 歲,案發時候 26 歲。4 歲父母離異, K
L 和嫲嫲生活。2013 年任職護理員, 2017 年進修成為登記護士,2021 L
年取得註冊護士資格,2022 年獲得護理學系學士學位。現職老人院舍
M M
護理主任。
N N
O 303. 被告人 2019 年 11 月在新生精神康復會院舍任職護士,與 O
當時男朋友同住深水埗黃竹街。
P P
Q 304. 被告人 2019 年 11 月 18 日放假,留家休息,男朋友下班 Q
R
後約 2145 時回到家,兩人決定前往旺角吃飯,換衣服後約於 22:30 時 R
出門。
S S
T 305. 兩人沿黃竹街向荔枝角道步行。這時候路面情況同平時差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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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不多,有途人,有車行駛,沒有什麼特別。
C C
306. 到達荔枝角道後沿荔枝角道向旺角方向行,在維景酒店過
D D
馬路到上海街,沿上海街向朗豪坊繼續行。被告人說維景酒店位置的
E E
行人道上沒有什麼特別,而荔枝角道上餐廳也有開門。
F F
307. 兩人到達朗豪坊後路面情況有變,馬路沒有車行,有磚頭、
G G
雜物在路中,也見到零散分佈各處穿著黑衣黑褲,並有保護裝備,譬
H H
如頭盔,防毒面具,眼罩,有些拿著雨傘等示威者。即使如此,被告
I 人已經習以為常,所以繼續向朗豪坊前行。 I
J J
308. 到達朗豪坊後男朋友提議吃烤肉。然而被告人一心想去登
K 打士街吃日本菜,兩人為此而邊行邊爭吵。男朋友拿不定主意去哪一 K
L 間烤肉店,於是沿砵蘭街往登打士街方向行,最後決定去登打士街的 L
鐵火堂吃。
M M
N 309. 兩人 2315 至 2320 時左右到達關了門的鐵火堂,男朋友因 N
O 而發脾氣。被告人與他爭吵約 5 分鐘後,不想在街吵鬧,自己沿砵蘭 O
街行到咸美頓街。被告人在咸美頓街見到彌敦道和咸美頓街馬路上都
P P
有磚頭。被告人之後左轉踏出彌敦道。
Q Q
R
310. 盤問中,被告人說不知道到達咸美頓街時間。控方問從砵 R
蘭街行到咸美頓街是否需要 5 至 10 分鐘,被告人回答說沒有那麼久。
S S
控方大律師問是否 3 分鐘,被告人回答說實際時間回答不到。被告人
T 確認期間一直沒有回望男朋友有否跟著她。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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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如何到達窄巷 C
D D
311. 被告人從咸美頓街踏出彌敦道的時候彌敦道行車道上已
E 經沒有車輛行駛,路面有磚頭、雜物,有人站在路中。街上有途人也 E
F
有黑衣人,有些一堆堆站在一起,有些在路上行來行去。被告人在盤 F
問中定義她說的黑衣人的意思是穿「黑衣、褲,保護裝備,譬如頭盔、
G G
防毒面具、眼罩等」人士。這些人零散分佈各處,被告人沒有刻意數
H H
人數,而且因為有些在走動,被告人回答不到「一堆堆」站在一起的
I 人有多少。 I
J J
312. 被告人沒有一直留意他們,轉右繼續在彌敦道行人道上,
K 漫無目的向油麻地方向步行,期間仍然沒有回望男朋友有否跟在身 K
L 後。 L
M M
313. 盤問中,被告人說踏出彌敦道時候望不到窩打老道情況。
N 控方大律師問被告人有否見到彌敦道火光熊熊。被告人反問甚麼時候 N
O 見到。大律師說根據被告人供詞,踏出彌敦道的時間應該約為 2330 O
時左右。被告人回答說不同意,說到達登打士街時候是 2315 至 2320,
P P
一條街之後就是咸美頓街,吵一陣後向前行,她沒有看時間,但是不
Q Q
會到 2330 這樣耐的時間。控方大律師問是否在 2325 時之後踏出彌敦
R 道,被告人說不同意,說 2317 到達登打士街,發脾氣行得快,估計 R
用了 1 分鐘,因此估算當時是在約 23:24 時左右踏足彌敦道。
S S
T 314. 控方大律師於是再問,被告人在 2324 時踏出彌敦道時候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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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有否見到彌敦道火光熊熊。被告人說在彌敦道與咸美頓街路口位置沒
C 有。大律師問有否見到煙火瀰漫,被告人說她在咸美頓街街口的時候 C
因為眼前只有路口位置,沒有望向右面,只是自然地向前望前方位置,
D D
沒有留意窩打老道當時情況。控方大律師問為何不在 2324 時踏出彌
E E
敦道時候四處觀望,指出被告人有關沒有望向窩打老道的供詞是謊
F 言。被告人不同意,認為咸美頓街和窩打老道「相差好多距離」,並 F
解釋「我們住太子深水埗中間,馬路有磚頭,有人聚集也見到,沒有
G G
為意」,磚頭在馬路,被告人在行人道,不影響她。咸美頓街及彌敦
H H
道位置沒有危險,加上她在發脾氣,所以被告人沒有望。
I I
315. 無論如何,被告人在盤問中最後確認在踏出彌敦道,見到
J J
馬路上沒有車輛行駛,地上有磚頭雜物的時候,她沒有見到任何煙,
K K
也聽不到任何爆炸聲。被告人沒有為意有否玻璃爆破聲,但是聽到「有
L 人嘈雜聲」,分辨不到他們在說甚麼,好吵。被告人也沒有為意或分 L
M
辨不到警方有否用大聲公警告示威人士。 M
N N
316. 被告人在盤問中說在踏出彌敦道的時候,沒有意識到有任
O 何危險,沒有意識到男朋友不在自己附近,沒有回望男朋友。 O
P P
317. 被告人從咸美頓街踏出彌敦道繼續向右行,沒有停過下
Q Q
來。
R R
窄巷
S S
T 318. 被告人在彌敦道行人道上行了約 50、60 步到達碧街附近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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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的時候,行人道上突然有 10 多 20 人左右在她身旁急步行過。他們都
C 穿深色衣服,部份戴著防毒面具,有些急步行,有些則在跑。為免被 C
撞,被告人立刻站到彌敦道行人道和碧街交界的一間下了鐵閘的找換
D D
店前面。
E E
F 319. 盤問中,被告人說在這 50、60 步期間沒有見到窩打老道 F
的情況,因為她一邊行一邊望電話看看男朋友有否「氹」她,注意力
G G
集中在電話上,前方沒有東西阻礙就繼續行。被告人有聽到人嘈雜聲,
H H
但是沒有特別為意爆炸聲、玻璃爆破聲、槍聲、催淚煙氣味,看不到
I 雷射光,也沒有聞到汽油味。 I
J J
320. 在這 10 多 20 人出現後,被告人沿他們跑來的方向望,見
K K
到窩打老道方向有火光,好大煙,有一堆堆黑衣人,部份拿著雨傘。
L 被告人聽到有玻璃爆破聲,嘈雜人聲和「嘭嘭」聲,聞到有輕微刺鼻 L
的味道。
M M
N N
321. 被告人然後立刻轉頭看看男朋友是否在後方,但是見不到
O 他蹤影。被告人立刻想用一直拿在手中的電話致電男朋友,但正當要 O
打電話一刻,突然聽到好大聲「嘭嘭」聲,舉頭一望,見到對面馬路
P P
位置有人跑了出來,當中有人舉槍向跑著的人開槍。跑的人有些穿深
Q Q
色衣服,當時沒有為意他們有否裝備。被告人後來知道開槍的是速龍
R 小隊警員。 R
S S
322. 當時場面混亂,被告人好驚,轉身想走,打算掉頭向反方
T T
向走,離開在碧街上的開槍人。被告人轉身離開一刻卻被一大班湧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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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推撞,迫入了窄巷。在窄巷中,被告人既不可以前行,又不可以
C 後退,在窄巷近港鐵站牆中間位置貼著牆被人群「夾住」。隨著越來 C
越多人湧入,被告人被夾起至雙腳離地。被告人呼吸困難,叫救命,
D D
不知道過了多少時間被不知道是甚麼人救出,之後被警員安排坐在寶
E E
寧大廈門口,雙手擺頭上。
F F
323. 被告人後來被拘捕及帶到將軍澳警署,於 2019 年 11 月
G G
19 日,警員撿取一些物品為證物。被告人在庭上確認管有承認事實第
H H
89 段列表的物品。
I I
324. 第 9 被告人指出警員當時沒有撿取她的銀包、身分證、護
J J
士工作證(證物 D9(1))、現金、及男朋友在他們一起行去旺角途中
K K
脫下放在被告人袋中的外套。警員剪開外套上的繩索後交還被告人。
L L
有關當時管有物品的供詞
M M
N 325. 雖然被告人不否認管有列表中物品,但是解釋屬於她的就 N
O 只有藍色 Huawei 電話、電話卡、八達通、眼藥水、4 盒糖、28 片酒 O
精消毒棉。眼藥水是返夜更時候眼乾用。糖特價時候買。28 片消毒棉
P P
用來平時抹電話,消毒細菌。餘下物品部份屬於當時男友,另一部分
Q Q
屬於當時公司。
R R
326. 屬於公司的是藍色手套及包裝袋、5 支消毒藥水、1 包白
S S
色繃帶、8 支生理鹽水、7 包紗布。這些是平時上班做護理工作期間
T 要用到的物品。當時放在制服的兩個袋中。被告人 11 月 18 日放假,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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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17 日晚上制服拿了回家洗,物品拿了出來擺在背囊中,打算上班時候
C 交回公司。 C
D D
327. 被告人將醫護制服呈堂,指出東西放在制服前方兩個袋
E E
中。被告人說理論上不可以帶以上物品回家,但是當日趕收工回家,
F 所以沒有拿出來。公司沒有罰則,但會叫他們下次不要做,然而被告 F
人常見同事也會這樣做。
G G
H H
328. 至於屬於當時男朋友的物品則是白色手套(單位有露台,
I 見過他在露台維修東西,露台見文件 17),鴨嘴帽(他有戴帽習慣, I
見文件 15,不是案發帽,同款不同顏色),深色巾(男朋友行山露營
J J
做運動,戴頭上,見文件 16 頭巾,他有很多不同款式頭巾),冰袋
K K
(被告人行山見過他用來降溫)。當日黑色背囊兩人共用,沒有收拾
L 袋的習慣,所以有他的東西在內。 L
M M
329. 被告人確認被拘捕時候穿著黑色上衣、藍色牛仔褲、灰色
N N
球鞋,也是案發日出門時候的穿戴。穿黑色上衣沒有特別原因,當晚
O 想去吃飯,沒有要去參與暴動,沒有特別挑選。至於被告人所說的黑 O
衣人方面,她指出他們是黑衣、黑褲,有保護裝備,而被告人的下身
P P
衣物不是全黑。前男朋友當日也是普通 T-shirt 牛仔褲,實際顏色不記
Q Q
得。
R R
330. 盤問中,控方大律師問,若被告人前往旺角是為了吃飯,
S S
為何要帶同背囊中所有物件。被告人說當日黑色背囊兩人共用,沒有
T T
收拾袋習慣,所以有男朋友的東西在內,而那幾天上班也用同一個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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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囊,隨手拿出去吃飯。
C C
331. 大律師問既然背囊共用,為何當晚不是男朋友背著。被告
D D
人說男朋友晚上收工後累,所以由被告人背,以及那幾天是也被告人
E E
在使用,所以她當晚選擇孭背囊。
F F
332. 控方大律師指出被告人管有的 5 支消毒藥水,28 片酒精
G G
消毒棉是她打算在暴動中使用的。被告人不同意,解釋說消毒藥水用
H H
來處理已經發炎的傷口,而酒精消毒棉會刺激傷口,不會用來洗傷口,
I 被告人用來消毒耳環或抹電話。醫學上用途則是打針前消毒皮膚。 I
J J
第 9 被告人的辯方證人供詞撮述
K K
333. 方先生 31 歲,沒有定罪紀錄,是一位註冊護士,現在安
L L
老院舍任職,於 2018 至 2019 年期間任職新生會精神科登記護士,是
M M
第 9 被告人的舊同事。
N N
334. 方先生確認照片證物 P920 中 7-藍色手套、8-風紅色樽、
O O
9-紗布、10-鹽水、17-沙布均為平時日常做護理工作時候用到的物資,
P P
上面有新生會的牌子,也確認第 9 被告人呈堂的制服。
Q Q
335. 方先生供詞指上班制服的袋好深,設計來擺放物資。收工
R R
時候通常檢查物資有否歸還,匆忙間可能會忘記。若錯誤拿了回家,
S S
改天就放回。公司沒有罰則,情況常見,即使現在也是。公司容許員
T 工拿制服回家洗,證人也見過被告人這樣做,也在 2019 年見過被告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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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頗多次拿物資回家。
C C
有關第 9 被告人的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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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336. 本席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的裁斷、所有被告人均 E
F
在驅散行動期間及期後形成的封鎖範圍內被截獲的裁斷、被告人必定 F
知悉當日暴動範圍正發生暴動的裁斷、承認事實中「由碧街帶至臨時
G G
羈留區」的意思的裁斷、及透過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而推論被告人擁
H H
有參與暴動意圖,並進一步推論被告人已經至少以壯大暴動者聲勢從
I 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形式參與暴動的裁斷。 I
J J
337. 被告人與男朋友不是從公司直接去找地方吃飯,而是從家
K 中出發。他們知道要前往旺角吃飯。根據該時段鋪天蓋地的新聞報導, K
L 任何打算前往旺角一帶的人必定知悉該處附近一帶位置是示威高危 L
區,若帶備大量護理用品在示威區被警員截停就會自找麻煩,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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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可能忘記自己背囊中有這些屬於公司的護理用品。此外,背囊裡
N N
面不但有以上被告人從公司帶回家後由制服袋裡轉移到背囊中的大
O 量物品,也有男朋友之前修理露台時候用過的手套,男朋友的鴨咀帽, O
男朋友做運動戴的頭巾,行山用的冰袋,被告人在案發日晚上只是與
P P
男朋友一起去吃飯不是去做運動或維修,根本沒有必要帶備背囊,若
Q Q
需要帶備背囊也必定不會將裡面所有東西也一併拿出街。被告人的解
R 釋難以置信,本席拒絕接納為真相。 R
S S
338. 即使假設被告人過去曾經如辯方證人形容拿物資回家,辯
T T
方證人也不會知道被告人在案發日晚上帶著這些物資在暴動現場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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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現的理由,供詞對於有關物資是否可以協助控方證明被告人擁有參與
C 暴動意圖在暴動現場出現沒有證據價值。 C
D D
339. 被告人有關如何到達窄巷的供詞不可能屬實。任何正常人
E E
在案發日均不會選擇從深水埗步行到旺角及油麻地去吃飯,而且是在
F 晚上 2230 時出門。 F
G G
340. 2230 時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一帶的暴動已經如火如荼,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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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的報導也必分秒必爭,被告人沒有可能不在到達咸美頓街一帶之前
I 查看或留意到該地段正發生嚴重暴動。被告人有關如何到達窄巷的供 I
詞難以置信。
J J
K 341. 此外,被告人供詞指她在 2315 至 2320 時到達鐵火堂,吵 K
L 架約 5 分鐘後應為 2320 至 2325 時,而步行到達咸美頓街不需要 5 分 L
鐘,因此可以推算她踏出彌敦道的時間應該為 2325 至 2330 時左右。
M M
然而,被告人為了儘量將自己到達彌敦道的時間推早,在後來估算踏
N N
出彌敦道的時間為 2324 時,反映出她供詞不盡不實。當然,被告人
O 說謊不等於干犯罪行。 O
P P
342. 本席接受被告人有關她曾經在案日發晚上在窄巷被困的
Q Q
供詞屬實,但是拒絕接納她只是無辜過路人的解釋。
R R
343. 本席已經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等裁斷,加上被告
S S
人當時管有的大量醫療物資,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在暴動發生期間
T 在暴動範圍內出現,而當時意圖是參與該處正在發生的暴動,並曾經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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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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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這形式
C 參與暴動。此外,根據被告人當時管有的醫療物資,本席也可以推論 C
她意圖使用它們來協助暴動者,因此也以這形式參與了暴動,裁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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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被告人控罪 1 罪名成立。
E E
F 處理第 11 被告人 F
G G
344. 第 11 被告人面對控罪 1 和 2。
H H
I
345. 根據承認事實,警長 A22 於 11 月 19 日 0028 時在彌敦道 I
北行線與碧街交界(彌敦道近九龍行門口)將被制伏的第 11 被告人
J J
帶至臨時羈留區。同樣根據承認事實,控方呈堂以下在調查第 11 被
K 告人過程中所處理的物品和衣物:身穿一件黑色短袖上衣、戴上一個 K
L 灰色 3M 防毒面具連兩個粉紅色過濾器、戴上一隻灰黑色手套、身穿 L
一條黑色短褲、身穿一對黑色鞋、一個黑色背包、一張長者八達通卡,
M M
編號:58028955(7)、四個打火機、一樽(1,000 mL)生理鹽水、一支
N N
電筒連電池、一個藍色外科手術口罩、三塊白色布、一對黑色手袖、
O 兩個 3M 白色過濾器、三隻手套、一個白色膠袋、一個大白色膠樽內 O
有汽油的液體。
P P
Q Q
346. 控方說法是根據被告人在彌敦道被截停的時間和位置、被
R 告人當時的裝束、管有的物品性質,唯一合理推論是第 11 被告人之 R
前在當時當地出現是意圖參與在該處發生的暴動及曾經至少作出了
S S
透過壯大暴動者聲勢參與該暴動。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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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347. 辯方說法是第 11 被告人庭上供詞屬實或可能屬實,法庭
C 應該接納被告人有關當時裝束及管有物品的解釋,並裁定被告人在警 C
方拘捕前一刻才到達現場,沒有參與暴動的意圖或行為。即使不接納
D D
被告人供詞,辯方也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人在現場出現是意圖參與
E E
暴動,更不可以證明被告人曾經作出甚麼參與暴動的行為。
F F
348. 控罪 2 方面,辯方質疑以上物品被檢取及處理的程序,尤
G G
其是控方指稱從被告人背囊中搜出內有小量汽油的一個「大樽」,辯
H H
方指負責檢取樽內液體的警員不可信、不可靠,質疑樽內是否的確曾
I 經裝有汽油。辯方也認為法庭應該接納被告人有關管有控罪 2 中物件 I
的解釋,並裁定被告人管有物件不是意圖用作摧毀或損壞財產用途。
J J
K K
控方針對第 11 被告人的供詞撮述
L L
349. A22 速龍小隊警長是截停第 11 被告人的警員,約 2325 時
M M
於碧街近東方街交界下車後見彌敦道兩邊地面佈滿雜物,南北兩條行
N N
車線上有大批黑衣人,相信是示威者。證人當時一身藍色速龍制服,
O 在頭盔左、右、後方及制服胸口也寫有「警察」字樣,在胸口位置的 O
尺寸為 12 x 2.5 釐米。
P P
Q Q
350. 證人下車後橫跨彌敦道到達南北行車線中間分界線時候,
R 見到大批示威者,隨即向地下發射約 20 顆胡椒球彈槍,希望驅散集 R
結人士。然而集結人士沒有理會。證人跑到彌敦道北行線近九龍行門
S S
口(安利大廈對上),見到一名黑衣人士,中國籍男子,黑短髮,黑
T T
上衣,黑短褲,黑背囊,面上帶著粉紅色豬嘴(即防毒面具),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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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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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距離約 3 公尺。證人高呼「警察!唔好再跑!」。男子沒有理會,
C 繼續在彌敦道北行線上向北跑。證人再發射約 10 顆胡椒球彈槍,希 C
望可以制停該人,但是該人仍然繼續跑。證人轉身從後抓住該人背囊,
D D
在九龍行附近把他按倒地上制伏,戴上膠手扣。當時時間約為 2327
E E
時。辯方沒有爭議該人就是本案第 11 被告人。
F F
351. 根據承認事實,第 11 被告人被警方截停時穿戴一個黑色
G G
背囊。
H H
I 352. A22 警長庭上供詞指他從該背囊中找到一個膠樽(證物 I
P1120)。根據樽上不同標記及符號,證人當時認為是一個偈油樽。
J J
證人供詞沒說裡面是機油或有液體。初步搜查被告人後膠樽被放回背
K K
囊內。膠樽沒有任何包裝,沒有膠袋包著,證人沒有見過證物 P1119
L 的白色膠袋。 L
M M
有關第 11 被告人的證物處理
N N
O 353. PW66 督察 26617 鍾家傑是 11 月 19 日凌晨 0330 時設立 O
的將軍澳警署臨時羈留室的主管,在庭上解釋該羈留區的運作。
P P
Q 354. PW85 張展宏高級警員 1355 在 11 月 19 日從將軍澳警署 Q
R
臨時羈留室提取第 11 被告人後進行拍照,口供,指模,三世口供, R
拍照證物及從拘捕人士身上撿取證物等程序。
S S
T 355. 證人第一眼見到被告人時候被告人攬著一個袋。根據證人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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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當時認知,袋裡面的物品是被告人在被拘捕時候,拘捕警員從被告人
C 身上撿取放進去的。袋是封著的和寫有被告人的名字。 C
D D
356. 證人帶同被告人前往二樓刑事調查室,發出羈留人士通知
E E
書及搜身,在被告人面前用鉸剪剪開被告人攬著的大袋,拿出內裡物
F 品攤開地上,撿取成為證物後拍照。證人供詞是袋裡面的所有物件均 F
與案有關,全部被撿取。證人確認承認事實第 94 段列出了他當時檢
G G
取的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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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357. 證人說法是該大膠袋當時純粹是裝載物品用途,不是證物 I
袋,所以他在後來剪開了大膠袋,從中拿出了所有物品,重新包裝後
J J
就丟掉了大膠袋,沒有按一般正常程序把大膠袋保存下來並且定性為
K K
另一證物。證人承認當時銷毀大膠袋的做法違反了警隊通例的指引,
L 但是堅持大膠袋裡面所有物件均由他自己負責放在新的證物袋內封 L
存後妥善保管直至在 11 月 22 日轉交將軍澳警署證物室同事。
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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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證人說證物 P1120 膠樽內有白色電油,由他親手倒進了證
O 物 P1120A 小樽內保存。小樽是警方專門用來裝載液體所用,從值日 O
官處拿取。
P P
Q Q
359. 證人確認證物 P1123 內照片由他拍攝,內容顯示證物擺放
R 地上情況。照片中證物已經在個別袋中及有黃色標籤,證人解釋程序 R
是他剪開大袋,放入小袋,釘上黃色標籤,填寫標籤內容,簽名確認,
S S
然後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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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證人解釋照片上顯示的日期並不正確,因為警隊相機時間
C 很多時候錯誤,該部相機是問別的隊伍借來,當時沒有留意日期,因 C
為情況太混亂,要處理太多犯人。
D D
E E
361. 同日 2300 時,證人把 iPhone 及 SIM 卡、八達通卡放入防
F 干擾財物袋封存,因為屬於貴重財物,指引要如此擺放。其他物件就 F
如照片所見包好及標籤。所有證物檢取後由證人自己保管在只有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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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鑰匙的寫字檯抽屜內,在 2019 年 11 月 22 日 1938 時交送將軍澳警
H H
署值日官保管。由 11 月 19 日撿取以上證物至 11 月 22 日期間相關證
I 物沒有被非法干擾。 I
J J
362. 控方證人 82 偵緝警員 10019 在 2019 年 11 月 19 日 1350
K K
時向將軍澳警署報案室人員簽取第 11 被告人張振鴻。在 1351 至 1423
L 時期間,要求被告人脫下身上穿著的黑色短褲、黑色短袖衫、黑色球 L
鞋(證物 P1102-1104),換上被告人拿著的一個膠袋內估計是家人給
M M
被告人的替換衣物。證物 P1101 黑色背囊當時由被告人拿著,是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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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身物品,也被檢取。
O O
363. 同日 1424 時,證人將第 11 被告人交給報案室人員看守,
P P
自己則保管以上證物 P1101-1104,放在他辦公室的位子,有鑰匙鎖
Q Q
上,只有證人自己管有鑰匙。於 11 月 24 日 1425 時將證物交予東九
R 龍反黑偵緝警員 14902 保管,期間證物沒有被非法干擾。 R
S S
364. PW120(非證人列表上證人)PC19850 莊海信先生在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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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1 月 22 日當值,當時駐守將軍澳警署報案室。1938 時,證人從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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緝警員 1355 接收屬於第 11 被告人的證物,放入財物櫃鎖上,鑰匙只
C 有報案室人員才有,由值日官保管。證物全部有標籤,或證物袋上寫 C
著證物號碼,不會搞亂。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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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盤問中,證人記不起證物 P1120 及 P1120A 的大樽和小樽
F 有否放在防干擾證物袋內,但是他的理解是若有放的話就會在電腦系 F
統中顯示,而既然系統沒有如此顯示,他相信放入證物櫃內時候沒有
G G
先放在防干擾證物袋內。
H H
I 366. 警員 14902 負責在將軍澳警署證物室提取有關本案第 11 I
被告人張振鴻的證物 P1115(3 塊白色布)、1120(大樽)、1120A(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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樽)後在 2020 年 1 月 15 日 1528 時,將以上證物交到何文田政府化
K K
驗所進行化驗。但是最後只是成功提交了證物 P1120A,即小樽。理
L 由是其他的東西化驗所人員說不收,因為小樽裡面的液體提取於大 L
樽,所以只接受了小樽去進行化驗。
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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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黃冠雄博士獲接納為專家證人,他的書面報告根據刑事訴
O 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讀入成為證據。在第 11 被告人盤問中,證人指 O
出,若小樽內的 67 毫升液體大部份為清潔劑,只有幾滴汽油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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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驗結果就與他在報告中所紀錄的不同,因為化驗結果是液體的主要
Q Q
成分為汽油。
R R
368. 代表第 11 被告人的張大律師要求控方傳召所有有份在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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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澳警署處理第 11 被告人的警員。本席看不到他們在處理被告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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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有任何缺失,也沒有就第 11 被告人在案發現場管有的膠樽就是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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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被警員從中倒出液體送去化驗的膠樽這證據造成任何打擊。
C C
第 11 被告人供詞撮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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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369. 第 11 被告人選擇出庭作供自辯時候 34 歲,英國 Brighton E
F
大學酒店管理系畢業,於 2018 年 11 月至 2022 年 8 月底期間在恆益 F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任職助理物業主任,管理在公司辦公室附近的 5 座
G G
單棟物業,職責包括處理大廈保養合約標書文件,工程報價及親自視
H H
察和處理客戶滲漏水投訴。
I I
370. 被告人家住大坑,案發日不用上班,約了朋友到大埔踏單
J J
車,0930 時從大坑出發,約 1145 時到達朋友在大埔大尾篤村的家與
K 朋友吃飯後從大尾篤村踏單車去白石角,在 1645 時回到大尾篤村後 K
L 花了差不多一小時洗單車和單車鏈,約在 1745 時離開。被告人有關 L
曾經洗單車鏈這部份供詞關乎後來警員在他背囊中搜出內有液體的
M M
白色膠樽。
N N
O 371. 被告人當晚 2000 時約了另一個朋友在旺角白布街 16 號 O
66 雞煲火鍋吃飯。雖然被告人說他當日知道發生「理大圍城」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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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認為不影響約食飯,因為理大事件圍繞理大外圍和科學館一帶範
Q Q
圍,對旺角影響比較少。
R R
372. 被告人乘坐小巴離開大尾篤村後轉乘巴士和港鐵,於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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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 時出閘,從近西洋菜南街的 D3 出口離開旺角港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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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被告人到達地面時見到西洋菜南街行車路上一架汽車也
C 沒有,而車路上有紙箱、垃圾等雜物,但是街上的店鋪繼續營業,包 C
括 Levi’s 和百老匯。被告人見到亞皆老街一方也沒有車輛,行人方面
D D
則正常。他知道車路上沒有車是因為「當刻紅隧封咗,所以彌敦道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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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所以有道路冇車」。
F F
374. 被告人早到,朋友還未到達,於是行到奶路臣街,進入店
G G
鋪逛了一會兒,在 2000 時同朋友到達火鍋店開始吃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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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375. 這一頓飯吃了約兩個半小時,離開後同朋友一起沿白布 I
街,黑布街,經豉油街,花園街前往登打士街的幸福堂買奶茶,估算
J J
在 2240 時到達。被告人見到登打士街路面有雜物,行人道旁邊有些
K K
磚頭,沒有車在行駛。沿途也有路人,路面情況「正常」,街燈燈光
L 比較平時暗,有十多個穿雜色衣服的人在馬路行來行去,沒有特別行 L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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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兩人到達後發現幸福堂已經關門,於是在附近的登打士街
O 廣場對出倚著欄杆吸煙「吹水」約半小時「多少少」,在約 2305 至 O
2310 時告訴朋友他翌日要上班,想回家。
P P
Q Q
377. 在盤問中,被告人說在吹水完畢後彌敦道上情況同之前形
R 容一樣。他在登打士街廣場門口的時候沒有聽到任何爆炸聲、 叫囂聲 R
或玻璃爆破聲音,也沒有聞到催淚煙氣味。
S S
T 378. 兩人道別後分手,被告人打開手提電話內的港鐵應用程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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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知道「地鐵服務已經完結」,而紅隧已經封閉,沒有過海巴士,
C 於是打算步行到大角咀櫻桃街坐計程車經西隧回香港島。 C
D D
379. 被告人回家前要買煙,知道碧街有一間便利店即使在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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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三罷」期間仍然有開門,於是決定前往。
F F
380. 被告人在西洋菜街行人過路處過路,踏上對面行人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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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被不明物體絆到右腳,腳眼「有啲扭親有啲痛」,望一望發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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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物體是一個被人從附近渠口移走了的坑渠蓋。
I I
381. 被告人不想其他人踏入渠口或被渠蓋絆倒,於是從背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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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出一隻左手手套,戴上後把渠蓋拖回。擺好後,被告人想著要丟掉
K 污糟了的手套,但是沒有見到垃圾桶,於是繼續戴在左手。被告人確 K
L 認在拘捕片段中帶著的就是該手套。 L
M M
382. 被告人之後在約 2315 至 2320 時進入登打士街行人巷,繼
N 續向碧街便利店進發。 N
O O
383. 被告人在行人巷內前行期間,在近東華三院羅裕積小學位
P P
置附近地上4,見到一個打開了的紙皮箱,內有一支 1,000 毫升(ml)
Q 全新未開封生理鹽水。被告人覺得可以用來洗隱形眼鏡,「貪心放咗 Q
R
入自己背囊裏面」。被告人過去有參加「818」等不同集會,期間有很 R
多人派物資,他當時相信生理鹽水是免費派發的。盤問中,控方大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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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證物 D11(11) 行人巷近藍色 X 位置找到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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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問隱形眼鏡是否需要專用眼藥水,被告人回答說「我用過呢一隻都
C 可以。之前用過這個牌子。」 C
D D
384. 被告人放好鹽水後轉身步行離開時,一名穿「白色 T-shi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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孭住背囊,戴住防毒面具加過濾器」的男子突然從後拍他右邊膊頭,
F 問被告人要不要全新防毒面具及過濾器。以被告人所知,2019 年時 F
候,示威者很多時會在沒有預先安排或警示下快閃堵路,透過新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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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知道通常警方會施放催淚彈,過去更曾經有催淚煙在警方驅散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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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吹了入大廈大堂,被告人和同事吸入後感到不適,所以被告人當時
I 想,有豬嘴旁身有幫助。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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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被告人覺得既然免費,而稍後油麻地旺角一帶在回家期間
K K
也不肯定路過地點會否發生警民衝突,可以備不時之需,所以就接過
L 了內有防毒面具和兩個過濾器的一個袋放入背囊。男子之後離開,被 L
告人繼續前往碧街的便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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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被告人約於 2315 至 2320 時到達行人巷盡頭後進入碧街,
O 左望見到便利店有開門,右望彌敦道時見到約 20、30 人在碧街及彌 O
敦道交界「行嚟行去」及在發出「喧嘩聲」,人數比之前多。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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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聽不到他們在叫什麼,聽不清楚內容,不肯定有否聽到口號,只是
Q Q
見到他們在徘徊。被告人在盤問中形容他們穿著黑衫,有防毒面具,
R 會界定他們為示威者。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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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 被告人好奇,於是右轉到天人茗茶外位置看清楚彌敦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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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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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388. 被告人從天仁茗茶望向彌敦道,見到示威者黑衣人霸佔了 C
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霸佔了整條行車路和行人道。被告人見到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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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有火光,相信示威者正在與前方警察對峙。被告人見到背向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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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示威者向彌敦道南投擲汽油彈,而催淚彈則向被告人方向而來,相
F 信由警方發射。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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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被告人說他當時沒有看手錶,不清楚時間,但是估計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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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5 至 2310 時與朋友分手後的 10 分鐘,即是約 2315 至 2320 時在天
I 仁茗茶外見到以上場面。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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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被告人在天仁茗茶外見到暴動後的反應
K K
390. 第 11 被告人當時「好驚慌」,在想如何安全離開,思量
L L
著應否回行人巷,但是當他從天人茗茶位置回望行人巷口位置,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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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黑衣人從巷內跑出,不知道是否因為有危險,所以不考慮原路折返。
N N
391. 被告人也曾經思量應否經碧街東前往窩打老道經廣華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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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離開,但是因為知道示威者 霸佔了窩打老道,他不肯定他們的戰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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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否向窩打老道東伸延,而前方有「一大堆」示威者阻擋視線,望不
Q 清形勢,所以決定不沿碧街東離開。 Q
R R
392. 被告人又思量要不要沿彌敦道南行線向北離開,但是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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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示威者突然轉身向北離開就會「撞正」,不是最安全途徑。
T T
393. 被告人當時想用最短時間離開彌敦道,認為應用小路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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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大路離開,而在審視現場後認為當時位置與示威者有一定距離,最
C 終決定跨過分隔彌敦道南北行的石壆來橫過彌敦道,經安利大廈與油 C
麻地港鐵站 A1 出入口之間的闊巷後步行前往大角咀乘車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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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 被告人認為這路線可以讓他在最短時間內離開示威最危
F 險的地方。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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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就在被告人作出以上決定之前,被告人感覺到催淚煙「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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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於是從背囊中拿出防毒面具戴上才開始橫過彌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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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仁茗茶至拘捕期間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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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396. 被告人在石壆之間已經被人拆除的欄杆空隙橫過彌敦道 K
後停了在「北行線馬路中心」,見到闊巷近地鐵站出入口位置有「閃
L L
爍光線」, 認為「俾人縱火」,有一定危險行性,被告人站在馬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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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不知道如何做,「呆咗一陣」,想了一會後決定唯一方法是在
N 彌敦道上向北離開。 N
O O
397. 正當被告人轉身預備離開的時候,突然「好多人」從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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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跑,人群中有快有慢,有些人跑過了被告人。被告人說他當時視線
Q 集中在闊巷,因此沒有見到人群從何而來。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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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 被告人轉身後面向彌敦道的幾秒鐘期間聽到持續槍聲,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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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當時非常擠擁,人群好驚慌,現場好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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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 第 11 被告人身處人堆中,被人群迫上了近 A1 出入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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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敦道行人道,在行人道上行了幾步之後感覺背囊被人拉扯,然後有
C 人從後將被告人壓在地上,之後「意識到」自己被拘捕。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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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被告人確認他是被穿著速龍制服,戴著頭盔和防毒面具的
E E
警員證人 A22 拘捕。被告人被壓地上後雙手被索帶綁在身後。警員問
F 被告人全名,被告人回答。警員拉起被告人後問他有否身分證及在哪 F
裡,被告人說在背囊,之後警員拉低背囊拉鍊,找到銀包內的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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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被告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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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401. 被告人然後見到警員「摷」他的背囊,拿出一個用白色膠 I
袋包著的膠樽,望一望之後放回背囊,拉上拉鍊。被告人在庭上確認
J J
證物 P1119 就是該白色膠袋,證物 P1120 就是該膠樽。
K K
L 背囊內的膠樽及內裡液體 L
M M
402. 根據控方證人警員 1355 供詞,他曾經將大膠樽內剩餘的
N 小量液體倒進一個小白色膠樽內。被告人說他出庭之前沒有見過這小 N
O 樽,沒有見過控方證人倒液體進去、拍照、放袋中等等。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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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至於證物 P1120 大膠樽方面,被告人在庭上確認當日被拘
Q 捕時該證物的確用膠袋裝著放在他背囊中。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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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被告人解釋,2019 年 11 月在互聯網上學到一個新方法清
S S
洗單車鏈,就是把單車鏈卸下後放入裝滿清潔溶液的大樽,蓋上後搖
T 動,透過化學作用清除污跡。被告人隨後在家附近環保回收桶找到證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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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P1120 這大膠樽,在 11 月 18 日用來洗單車。被告人說他當日帶著
C 大膠樽踏單車,因為知道膠樽內可能有水,所以用證物 P1119 的白色 C
膠袋包著,踏完單車後就按之前說的方法洗單車鏈。被告人當日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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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溶液是「藍威寶溝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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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405. 洗完單車鏈後,被告人倒出膠樽內液體,但是不肯定膠樽 F
內有否剩下「幾滴」溶液,關上蓋後將膠樽放入白色膠袋放回背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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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覺得洗單車鏈效果可以,決定留著大膠樽下次使用。被告人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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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問中說他在倒出清潔溶液後有否清洗膠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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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至於在被拘捕後從他背囊中搜出的 3 塊白布(證物 P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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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被告人解釋由於在案發日預備洗單車和單車鏈,所以帶同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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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件舊 T-shirt,踏完單車後在朋友家後花園借用鉸剪剪成大約 8 塊
L 碎布,用來抹乾單車表面和「印」乾單車鏈。背囊中的 3 塊是用剩沒 L
有用過的,打算拿回家洗球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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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軍澳警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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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第 11 被告人不爭議在現場被拘捕及帶到將軍澳警署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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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官。值日官問被告人有否投訴,被告人說右腳腳眼受傷,左右手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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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朵擦損。紀錄傷勢後由警員 24237 帶到另一房間搜身。在只有他們
R 兩人的房間內,警員解開索帶,叫被告人把豬嘴、手套和背囊交給他。 R
被告人將背囊交給警員,警員摷一摷,沒有拿出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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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408. 警員 24237 然後搜身,完成後帶被告人出房間。豬嘴、手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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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和背囊沒有還給被告人,繼續留在房間中。在房間外(不是臨時羈
C 留區),警員叫被告人在寫有他資料的羈留人士表格簽署( 證物 C
P0154)。被告人簽名時候不知道時間,也沒有人告訴他,更沒有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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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時間「0414」寫了在文件上沒有。
E E
F 409. 簽名後,另一名警員帶被告人及其他被捕人到地下羈留 F
室,翌日早上 0900 時左右警員 1355 從羈留室提取被告人。當時被告
G G
人沒有「任何嘢」跟身,沒有警員 1355 供詞中說的「攬著大大貴袋」。
H H
I 410. 警員 1355 帶被告人到一個房間,被告人打指模後,警員 I
1355 拿著一個膠箱回房間,說要落口供和點物品。警員放低紙箱在地
J J
上,從中拿出一塊白布,然後拿出並非用證物袋包著的物件向被告人
K K
展示及擺放白布上拍照。被告人沒有見到警員 1355 在拍照後把物件
L 放入證物袋或綁上標籤。 L
M M
411. 被告人庭上確認當時展示物件包括證物 P1119 和 P1120
N N
的白色膠袋和灰色樽,以及承認事實第 92 段列表中的證物 P1105 至
O 1121,但是沒有證物 P1120A 的小白色膠樽。被告人出庭之前沒有見 O
過這小樽,沒有見過證人警員 1355 倒液體進去,拍照及擺放袋中。
P P
Q Q
412. 被告人確認沒有見過警員把展示後的物件放進貴重財物
R 袋,警員也沒有要求被告人在擺放了八達通和 iPhone 的貴重財物袋 R
上簽署,所以沒有發生警員 1355 供詞中說被告人不肯簽名的事情。
S S
T 413. 第 11 被告人就證物 P1123 內照片的拍攝一一如下交代。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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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C 414. 照片 1-17:拍攝時候不是如照片所顯示,譬如照片 2 的八 C
達通是放在白布上但不是照片中的這一張。照片 4 八達通拍攝時甚至
D D
沒有白布。照片 5、16 拍攝時候下方不是白布,也其他沒有東西包著。
E E
辯方大律師向被告人展示辯方證物 D11(2)照片,照片內容是一條黑色
F 巾。被告人說該照片「唔會係」他面前拍攝,因為巾有膠袋包著。 F
G G
415. 在警員 1355 向被告人展示物件和拍照後,警員開始落口
H H
供。第 11 被告人行使保持緘默權利。本席不以此對被告人有任何不
I 利揣測。 I
J J
416. 完成口供後,被告人被帶到另一房間拍攝個人照片,期間
K 沒有見到任何證物。之後再被帶到報案室內的羈留室等候。被告人在 K
L 後來沒有再見到警員 1355,在下午被安排到醫院。 L
M M
417. 被告人 2019 年 11 月 19 日入院,同晚家人拿衣服到醫院,
N 但是警員不讓被告人更換。11 月 21 日上午,醫院看守警員說下午有 N
O 期上庭做保釋,上庭前要到警署辦手續。被告人隨後被帶到將軍澳警 O
署,由警員 10019 帶入房間脫下衣物,換上家人帶備的衣服。被告人
P P
脫下黑色 T-shirt,短褲,球鞋。被告人見到警員 10019 拿著被告人被
Q Q
拘捕時管有的背囊入房,說脫下的衣服及背囊會做證物,並將物品放
R 入證物袋後封口,由警員 10019 處理,之後出庭。 R
S S
被告人有關背囊內其他物件的供詞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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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第 11 被告人確認承認事實 95 段中證物 P1105-1120 及
C 1121 均是在他被拘捕時攜帶的背囊中被警員搜出,並就白色膠袋、大 C
白色膠樽和 3 塊白布以外物件如下逐一解釋。
D D
E E
419. 證物 P1121 的黑色面巾是踏單車用,因為他頭髮長到鼻,
F 大風吹亂髮,頭巾防止頭髮跌下。 F
G G
420. 證物 P1118 的 4 隻手套自從被告人對上一次上班,即 11
H H
月 15 日星期五開始一直擺放在背囊中。11 月 15 日當天上司指示被
I 告人搬走將會接受審計人員巡查的由他管理的大廈不同設施房間內 I
的雜物,需要使用手套。
J J
K 421. 證物 P1113 的外科口罩是因為設施房間沒有人清潔,所以 K
L 也需要戴口罩防止吸入塵埃。11 月 15 日收工後沒有回辦公室,上司 L
說放假後首先回大廈收拾東西才回公司,而大廈沒有口罩,所以被告
M M
人把口罩放背囊中,預備週末完結後使用。
N N
O 422. 被告人在 11 月 15 日戴著照片 34 中上排一樣顏色的兩隻 O
手套搬運雜物,用完後放入照片中 3M 袋後存放在拘捕時被告人帶著
P P
的背囊內。
Q Q
R
423. 照片中下面兩隻「單丁」左手手套也是一直在背囊內,因 R
為「之前做嘢,因為之前做嘢係曾經佢哋有一對嘅,不過其中一隻就
S S
污糟咗啦,或者用唔到啦,就丟咗一隻,咁就留返剩返嗰隻,所以就
T 繼續喺呢個背囊裏邊存在,將來看看有否用途,有時候不一定要戴兩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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隻手」。
C C
424. 4 隻手套在案發當日仍然在背囊中是因為被告人「唔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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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收拾袋」,而他上班放假也是用同一背囊。
E E
F
425. 證物 P1117(照片 33)白色 3M 過濾器(連兩個包裝袋) F
就是較早時候供詞中提及在前往碧街 7-11 途中的行人巷中別人給他
G G
的。以被告人所知是用來過濾有毒氣體。被告人說他沒有使用過照片
H H
33「裡面兩塊嘢」,但是知道是將白色攝入粉紅色裡面用。
I I
426. 證物 P1116(照片 32)黑色長手袖是踏單車時候防曬用。
J J
K 427. 證物 P1114(照片 30)兩個充電器是因為被告人將在踏單 K
車當天全日出街,所以帶定兩個「尿袋」。本席相信是在有需要時候
L L
為被告人的兩部手提電話充電。
M M
N 428. 證物 P1112(照片 28)電筒是有時候在假天花上檢查喉管 N
所用,因為沒有收拾,所以在背囊中。
O O
P P
429. 證物 P1111(照片 27) 一支全新未開封生理鹽水就是被
Q 告人在行人巷地下近東華三院羅裕積小學位置地上紙皮箱內拿取的。 Q
R R
430. 證物 P1110(照片 26)一個灰色 3M 防毒面具連兩個粉紅
S S
色過濾器(被截停時穿戴)也是在行人巷男子給被告人的。被告人接
T 收的時候豬嘴已經連著粉紅色過濾器,用來過濾有毒氣體,若沒有連 T
著過濾器就沒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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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431. 證物 P1109(照片 25)4 個打火機:被告人說他有吸煙習 C
慣,買煙會一併買火機,之後火機就放入了背囊,不經不覺原來裡面
D D
已經有四個。
E E
F
432. 證物 P1107-1108(照片 24)成人及長者八達通。被告人 F
解釋說成人八達通卡是他的,長者卡則是他父親在 11 月 18 日早上給
G G
他的,因為父親的長者八達通卡快沒有錢,知道被告人要出街,所以
H H
交卡給被告人增值。根據承認事實,在案發晚上約 1924 時,第 11 被
I 告人最後使用該長者八達通卡乘搭港鐵,被告人解釋說他父親的八達 I
通和他的成人八達通卡一起放在銀包裡面,相信是出閘時候錯誤
J J
「嘟」了長者八達通。
K K
L 433. 證物 P1105-1106(照片 23、24)兩部 iPhone,一個私人, L
一個公司,用來與同事溝通。
M M
N 434. 辯方大律師問被告人當日為何穿著黑色短褲、黑色短袖上 N
O 衣、黑色鞋及攜帶黑色背囊,被告人解釋說沒有特別理由,黑色衣服 O
即使有污跡也不會明顯,所以選擇穿黑色。
P P
Q 435. 控方在盤問中指出被告人當時的身上衣著裝備同示威者 Q
R
的暴動裝束一樣。被告人不同意。 R
S S
436. 第 11 被告人沒有傳召其他證人。
T T
有關第 11 被告人的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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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437. 本席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的裁斷、所有被告人均 C
在驅散行動期間及期後形成的封鎖範圍內被截獲的裁斷、被告人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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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當日暴動範圍正發生暴動的裁斷、及透過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而
E E
推論被告人擁有參與暴動意圖,並進一步推論被告人已經至少以壯大
F 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形式參與暴動的裁斷。 F
G G
438. 有關被告人供詞方面,假設第 11 被告人就他從港鐵站踏
H H
足西洋菜南街地面的時間屬實,根據他自己的供詞,在晚上 1920 時
I 的旺角行車路上完全沒有車輛行駛兼滿佈雜物。以當時社會持續的動 I
盪不安狀況而言,加上被告人自己供詞說他知道當時發生「理大圍城」
J J
事件,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當時必定知道當時附近正在發生暴動,
K K
因此才出現過海隧道被封閉及行車路上沒有車的狀況。被告人在這樣
L 的情況下仍然決定向暴動的核心地帶移動是單純為了應約吃飯的說 L
法實在匪夷所思。若被告人沒有任何參與暴動的意圖,他也必定不希
M M
望被誤會為示威者而被拘捕,他可以拿出手提電話查看鋪天蓋地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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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資訊,並選擇不繼續前往暴動範圍。然而他沒有這樣做,而告訴法
O 庭他只是一心一意赴約,甚至吃了兩個半小時飯後才離開。被告人明 O
顯地仔細編織了一個聽起來可以說是無懈可擊的謊言,所有細節巨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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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遺一一仔細鋪排。然而謊言就是謊言,雖然細節可能沒有破綻,被
Q Q
告人對自己移動路線的解釋也看來完全合理,但是最基本的說法卻出
R 現嚴重邏輯問題,更是固有地不可能。 R
S S
439. 根據被告人供詞,他因好奇而到達天仁茗茶位置看看的時
T T
間推算為 2315 至 2320 時。根據不同錄影片段,在這時候,彌敦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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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如潮湧,暴動正進行得如火如荼,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猶如戰場,
C 警方催淚彈不斷爆炸,發出巨響,示威者投擲的汽油彈導致交界路上 C
火光熊熊,任何身處碧街與彌敦道天仁茗茶位置的人沒有可能不知道
D D
當時正在發生嚴重暴動,被告人也必定不例外。被告人在知悉正在發
E E
生暴動的時間,選擇進入暴動範圍,加上當時他管有一般暴動時候使
F 用的器具和裝備,唯一合理推論是第 11 被告人是意圖參與暴動而進 F
入暴動範圍,而透過他的裝束和身處現場,被告人至少已經鼓勵了他
G G
人進行破壞社會安寧,因而參與了暴動。
H H
I 440. 根據承認事實,第 11 被告人在 1924 時最後使用在他拘捕 I
時管有的長者八達通卡。根據被告人自己供詞,他約在 1920 時在旺
J J
角港鐵站出閘。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當時使用長者八達通卡。為何
K K
使用長者八達通卡?被告人與說法是因為錯誤放在一起。然而,本席
L 認為這並不合理。被告人必定是為了嘗試隱藏行蹤,不讓警方在拘捕 L
M
他後可以根據八達通使用紀錄來還原他的移動路線而使用他人名下 M
的八達通卡。
N N
O 441. 此外,本席也質疑一個「好驚慌」的人為何會在暴動發生 O
期間向最多人的地方前行。既然好驚,用最短路線前往櫻桃街就不是
P P
最重要的考慮,而是避免危險。若要避免危險,最不合理和不會選擇
Q Q
的路線就是橫過正在發生暴動的彌敦道。一如被告人供詞所指,他左
R 邊的彌敦道火光熊熊,右邊相對平靜,假設他回望碧街見到有人從行 R
S 人巷跑出是事實,唯一合理做法是右轉離開而不是橫過彌敦道。本席 S
留意到被告人供詞是他當時雖然好驚慌,但是仍然可以冷靜思考,說
T T
認為應用小路而非大路離開現場,更想及若示威者突然轉頭就會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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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撞正」,反映出他不是失去理智。因此,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
C 人在砌詞狡辯,試圖掩飾他在被拘捕地方出現的真正理由。 C
D D
442. 被告人在盤問中同意控方大律師提出當時被告人由登打
E E
士街進入行人巷到咸美頓街,再由咸美頓街到碧街是越來越危險的說
F 法。一如控方指出,縱使越來越危險,被告人卻仍然向危險方向而行, F
有違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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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有關洗單車方面,既然單車擺放朋友家及最後終點也是回
I 大美督,為何被告人不把膠樽擺放朋友家後院,而選擇一直背著膠樽 I
踏約 3 個小時單車。被告人沒有在覆問中說踏單車時候,背囊中的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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樽是空的,因此藍威寶是在回到朋友家才加入。被告人在到達朋友家
K K
的時候不趕時間,用膳後才開始踏車,當日也是特別長途跋涉從香港
L 大坑專程去大埔大美督踏單車和洗車,更事先物色合適夠大夠硬的膠 L
樽,被告人沒有可能會忘記了背囊中放了一個大膠樽這事情。被告人
M M
說法有違常理,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在庭上交代有關膠樽的事項的供詞
N N
不是事實,或不是事實的全部。
O O
444. 被告人庭上供詞是指他在 2019 年 10 月 1 日踏單車時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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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單車鏈「卡卡聲,佈滿泥質,油漬和塵」,以及單車有一段時間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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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清洗,既然被告人在清洗後覺得效果可以,唯一合理推論是清潔溶
R 液與單車鏈上聚積的物質發生了被告人所說的化學作用,將污垢從鏈 R
上移除。被告人說打算將來重用膠樽,他沒有可能不在倒出必然已經
S S
變得非常骯髒的溶液後用水清洗膠樽才放回膠袋及背囊。然而被告人
T T
在供詞中沒有說他曾經如此清洗,更刻意留下膠樽可能有剩下「幾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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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體這伏線。負責化驗證物 P1120 膠樽內剩餘液體的專家證供透過
C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被讀入成為證據。辯方大律師沒有要 C
求傳召專家以供盤問。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藍威寶溝水」在清潔單車
D D
鏈後會否可能出現專家化驗中找到汽油的結果。
E E
F 445. 盤問中,控方大律師在庭上打開裝著該 3 塊白布的證物 F
袋,向被告人指出,並得到被告人確認其中兩塊布的末端上各有一個
G G
結,一如照片 31 所見。被告人說結不是他打的,他不知道是誰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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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被告人不同意該 3 塊布是用來燃點汽油彈的,也不同意打火機、
I 該 3 塊布、及樽內汽油液體可以用來製造汽油彈。被告人在主問中從 I
來沒有提出結不是他打的,這是重要事情,根據被告人庭上作供的過
J J
程,被告人不可能忘記了告訴法庭這重點。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有
K K
關結不是他打的供詞是謊言。
L L
446. 當然,被告人說謊不等於干犯了兩項控罪,控方仍然必須
M M
提出證明。
N N
O 447. 高級警員 1355 供詞的重點關乎控方指稱從被告人袋中在 O
彌敦道現場搜出的大樽(證人 X 稱為機油樽)的證物鏈。辯方指證人
P P
供詞不可靠,質疑被告人攬著的大膠袋裡面的東西不屬於他,也質疑
Q Q
袋裡面大樽是否就是現場找到的大樽,也質疑刑事偵緝警員證人在羈
R 留室內將大樽裡面液體倒入小樽的做法,包括控方不可以證明小樽內 R
之前沒有其他物質及在過樽期間液體沒有被污染,影響後來化驗結
S S
果,質疑即使大樽從被告人袋中搜出,控方不可以證明當時內有易燃
T T
液體,若控方不可以如此證明,則控方也不可以證明第 11 被告人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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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控罪 2。
C C
448. 在仔細考慮控方證人供詞後,本席首先裁定證人高級警員
D D
1355 是一名誠實的證人,但並不是一位完全可靠的證人,因為有關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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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被告人大膠袋裏面物件的交代的確出現了一些不完美的地
F 方。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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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然而,即使如此,本席有機會耳聞目睹證人庭上作供,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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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證人純粹是因為事隔已久,兼且案發當晚警署內必定非常繁忙,根
I 據證人自己供詞,他也處理多於一名被拘捕人士,三年之後庭上證人 I
不可以完全準確地記憶所有當晚發生的事項完全合理,情有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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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450. 事實上,證人在作供過程中成功地完全倚靠記憶交代了絕 K
L 大部份當晚處理第 11 被告人大膠袋裏面的物件,沒有需要倚靠翻閱 L
自己的證人供詞,進一步反映在證人可以記得的事項上他的記憶是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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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的。
N N
O 451. 再者,證人在見到辯方所提出的證物中,用來裝載大樽和 O
小樽有橙色封條的防干擾證物袋之後,坦白地承認他之前忘記了有關
P P
這個證物袋的處理過程,但是證人仍然堅持,由於小樽內的液體要交
Q Q
到化驗室,所以必須使用化驗膠袋。證人有關化驗膠袋內裝着小樽這
R 部份證供,由始至終沒有改變,沒有動搖,更加多次在庭上解釋若然 R
需要化驗的證物不是放在化驗室要求的化驗袋之內交到化驗室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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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就會拒絕接受。明顯地這一點對於證人而言是處理小樽過程中最
T T
重要及最需要注意的一點,所以記憶特別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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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452. 本席裁定雖然證人供詞中出現不完美的地方,但是裁定證 C
人所可以正確交代事項上所言屬實。換句話說,證人第一眼見到第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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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時候第 11 被告人「攬住」透明大膠袋,而膠袋當時已經封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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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邊沒有書寫任何字眼而只有「張振鴻」這個名字。他帶領被告人進
F 入調查室後在被告人面前剪開大膠袋,將裏面物件拿出之後放入個別 F
透明膠袋之後用釘書機和膠紙封口,之後掛上標籤和拍照, 照片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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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中所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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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453. 處理證物期間證人在被告人面前將大樽內剩餘液體倒入 I
小樽內。之後拍照。拍照後將大樽和小樽重新包裝,放入防干擾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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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證人這樣做必定是因為預見大樽和小樽內的液體將會需要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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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並且是本案重要證物。
L L
454. 證人然後將所有包裝好的證物妥善保存在只有他擁有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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匙的抽屜內,在 11 月 22 日轉交證物室同事。本席接受證人所言,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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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容許任何經他處理的證物受到任何不法干擾。
O O
455. 本席因此可以裁定被告人在現場被 A22 警長截停時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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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有小量汽油的大樽及一身裝束與裝備。
Q Q
R
456. 本席已經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警方設防、在暴 R
動時間內於暴動地點出現人士的參與暴動意圖及參與行為的裁斷。根
S S
據被告人被截停的時間、地點,他當時一身黑色裝束及管有的物件,
T 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是意圖參與該暴動而在當時當地出現,而他至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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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已經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這形
C 式參與暴動,裁定第 11 被告人控罪 1 罪名成立。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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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2 的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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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457. 本席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的裁斷、被告人必定知 F
悉當日暴動範圍正發生暴動的裁斷。本席也採納以上有關被告人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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樽及裏面的汽油的證物鏈的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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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458. 本席裁定控方成功證明被告人在當時當地於暴動範圍內 I
管有控罪 2 內物品,而基於當時環境、被告人的裝束及裝備這些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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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的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管有這些物品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
K 用在暴動中使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本席拒絕接納被 K
L 告人供詞中嘗試解釋他管有這些物品的理由的供詞,因此被告人沒有 L
提出任何證據顯示他有合法辯解意圖如此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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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來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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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下證明被告人沒有任何相關合理辯解,裁定被告人控罪 2 罪名成
O 立。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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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第 12 被告人
Q Q
R
459. 根據承認事實,被告人在 11 月 19 日約 0322 時在臨時羈 R
留區內被拘捕,之後由警長 2550 及偵緝警員 16001 約於 0530 至 0552
S S
時帶返將軍澳警署。同樣根據承認事實,被告人在 11 月 19 日被拘捕
T 時身上穿戴及管有以下物品和衣物:身穿一件黑色連帽外套、身穿一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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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黑色牛仔褲、身穿一隻黑色運動鞋、管有一個深色背包、一支銀色
C 電筒連三粒電芯、一個黑色外科手術口罩、一頂黑色帽。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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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 控方說法是根據控方有關現場驅散行動及設立防線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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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及位置,唯一合理推論是第 12 被告人是在驅散行動期間於封鎖範
F 圍內被警員截獲。基於被告人身上裝束及管有物品,控方認為法庭可 F
以推論被告人在暴動發生期間於暴動範圍內出現是意圖參與該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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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至少曾經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的形式參與該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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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461. 辯方說法是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當晚被截停及截獲 I
的位置,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在臨時羈留區內出現之前所處位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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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其中一個合理推論是她純粹是途人,因此她是意圖參與暴動而
K K
出現不是唯一合理推論,法庭必須作出對被告人有利的合理推論,裁
L 定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L
M M
462. 第 12 被告人選擇不自辯也不傳召證人。
N N
O 有關第 12 被告人的裁斷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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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本席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的裁斷、所有被告人均
Q 在驅散行動期間及期後形成的封鎖範圍內被截獲的裁斷、被告人必定 Q
R
知悉當日暴動範圍正發生暴動的裁斷、及透過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而 R
推論被告人擁有參與暴動意圖,並進一步推論被告人已經至少以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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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形式參與暴動的裁斷。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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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本席裁定,根據被告人在暴動現場出現的時間,當時一身
C 黑色裝束及管有的物件:電筒用來在參與暴動過程中照明;黑色外科 C
口罩用來遮掩面容的同時壯大示威者聲勢,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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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在暴動發生期間在暴動範圍內出現,而當時意圖是參與該處正在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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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暴動,並曾經至少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
F 社會安寧這形式參與暴動,裁定第 12 被告人控罪 1 罪名成立。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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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第 13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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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465. 根據承認事實,第 13 被告人在 11 月 19 日約 0053 時由警 I
長 3753 從碧街帶至臨時羈留區。同樣根據承認事實,「在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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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方截停時」,被告人身上穿戴及管有以下物品:一部 iPhone 及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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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卡、藍色背包、黑色運動鞋、黑色牛仔褲、黑色外套、灰色短袖上
L 衣。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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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控方說法是被告人的黑色裝束,被截獲的時間、地點等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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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證據支持她當時在現場參與暴動這唯一合理推論。
O O
467. 辯方說法是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人在暴動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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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截停,以及在被截停之前做過甚麼足以構成參與暴動的行為;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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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顯示被告人知悉有人號召「圍魏救趙」等網上資訊;警方封鎖線並
R 非滴水不漏;及辯方證人所言屬實或可能屬實,因此法庭不可能作出 R
以上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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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468. 第 13 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但是傳召了一名辯方證人蘇麗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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嬅女士。蘇女士在案發當日是一名 19 歲的科技大學經濟與金融學系
C 2 年級學生,沒有定罪紀錄,現職銀行職員。 C
D D
469. 證人與被告人是朋友,在案發時段是同一學系同學,本科
E E
生社一學生會幹事,也是宿舍房友。學生會不時舉辦宿舍活動或與公
F 司合作,主要服務宿舍 1 座學生。 F
G G
470. 證人作供稱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 1330 時,她和被告人到
H H
宿舍地下休息室買飲料期間遇見宿舍辦公室職員好惡地說若學生會
I 不收拾 9 樓就會丟掉所有東西和不讓他們訂場。證人和被告人感到錯 I
愕,因為不知道電郵存在,道歉後承諾當天之內收拾好。
J J
K 471. 辯方呈堂有關電郵為證物 D13(3),內容有圖片顯示 9 樓 K
L 公眾地方需要收拾的位置。 L
M M
472. 證人回房間吃過東西後在約 1430 開始與被告人和另一位
N 幹事 Christie 收拾,直至約 1930 時。 N
O O
473. 完成後,3 人在大概 2000 時離開科大,乘搭 11 號小巴去
P P
坑口 Christie 的家,約 2045 時到達。證人之後一直逗留直至翌日,但
Q 被告人就在約 2310 時離開 Christie 家,說要去參加生日會,要趕在切 Q
R
蛋糕前到。 R
S S
474. 在被告人離開之前,證人見到被告人用電話,並聽到被告
T 人說她現在從坑口過去,12 點之前到達。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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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
A A
B B
C 475. 被告人在 2310 時左右離開,在差不多 0000 時,Christie C
收到有份出席生日會的人來電,證人透過電話揚聲器聽到對方說被告
D D
人還沒有到,按常理搭的士應該到了,所以好擔心。
E E
F
476. 證人沒有親眼見被告人乘坐甚麼交通工具離開,只是因為 F
被告人曾經問 Christie 的士站在哪裡,所以相信被告人是搭的士前往
G G
生日會。
H H
I
有關第 13 被告人的裁斷 I
J J
477. 本席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的裁斷、所有被告人均
K 在驅散行動期間及其後形成的封鎖範圍內被截獲的裁斷、被告人必定 K
知悉當日暴動範圍正發生暴動的裁斷、承認事實中「由碧街帶至臨時
L L
羈留區」的意思的裁斷、及透過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而推論被告人擁
M M
有參與暴動意圖,並進一步推論被告人已經至少以壯大暴動者聲勢從
N 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形式參與暴動的裁斷。 N
O O
478. 即使假設第 13 被告人的辯方證人蘇女士供詞屬實,證據
P P
也只關乎被告人在 2310 前的動向。被告人離開證人的視線範圍後的
Q 動向證人完全沒有直接認知。被告人在案發現場被拘捕之前曾經做過 Q
R
甚麼證人也完全沒有直接認知,因此其證供沒有任何重大證據價值, R
充其量為某程度上的品格證人,證明被告人是一位負責任的學生會幹
S S
事,並且擁有正常學生社交生活。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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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
A A
B B
479. 本席已經採納暴動範圍時間等裁斷。雖然被告人身上沒有
C 任何裝備,但是一身黑色裝束。正如不同片段中所見,在現場壯大暴 C
動聲勢的暴動參與者中大部份也是黑色裝束,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
D D
曾經在暴動發生期間在暴動範圍內出現,而當時意圖是參與該處正在
E E
發生的暴動,並至少曾經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
F 壞社會安寧這形式參與暴動,裁定第 13 被告人控罪 1 罪名成立。 F
G G
處理第 14 被告人
H H
I 480. 根據承認事實,第 14 被告人在 11 月 19 日約 0105 至 0112 I
時由警長 3273 從碧街帶至臨時羈留區。在「11 月 18 日被警方截停
J J
時」,被告人身上穿戴及管有以下物品和衣物:身穿一件黑色長袖外
K K
套、身穿一條黑色綠白色褲、身穿一對黑色運動鞋、一個藍色背包、
L 管有一個紅黃色打火機、一個藍色外科手術口罩、一支(5 mL)生理 L
鹽水。
M M
N N
481. 控方說法是根據警方設防的時間和位置,唯一合理推論是
O 被告人必定是在封鎖區域內被截停。根據被告人的裝束及裝備,控方 O
認為可以作出另一推論,就是被告人在當時、當地於暴動現場出現必
P P
定是意圖參與暴動,而被告人也必定曾經至少透過在現場出現壯大暴
Q Q
動者聲勢的形式參與暴動。
R R
482. 辯方說法是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要求法庭作出以上種種推
S S
論。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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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 -
A A
B B
483. 第 14 被告人選擇不作供自辯,不傳召證人。
C C
有關第 14 被告人的裁斷
D D
E 484. 本席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的裁斷、所有被告人均 E
F
在驅散期間及期後形成的封鎖範圍內被截獲的裁斷、被告人必定知悉 F
當日暴動範圍正發生暴動的裁斷、承認事實中「由碧街帶至臨時羈留
G G
區」的意思的裁斷、及透過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而推論被告人擁有參
H H
與暴動意圖,並進一步推論被告人已經至少以壯大暴動者聲勢從而鼓
I 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形式參與暴動的裁斷。 I
J J
485. 本席裁定,根據被告人在暴動現場出現的時間及當時主要
K 黑色的裝束及管有的物件如生理鹽水、口罩、打火機,唯一合理推論 K
L 是她當時是意圖參與暴動而在現場出現,並至少曾經透過在現場壯大 L
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這形式參與暴動,裁定第 14
M M
被告人控罪 1 罪名成立。
N N
O 處理第 15 被告人 O
P P
486. 根據承認事實,第 15 被告人於 11 月 19 日約 0053 時由警
Q 長 3753 從碧街帶至臨時羈留區。被告人在 11 月 18 日被警方截停, Q
R
之後從被告人檢取下列物品和衣物:身穿一件黑色連帽外套、身穿一 R
件黑色長袖上衣、身穿一條黑色長褲、身穿兩隻不同款式的黑色鞋、
S S
拿著一個黑色背包、管有一張長者八達通卡,編號:57887446(4)、八
T 支(各 10 mL)生理鹽水、一個護目鏡、一頂啡色鴨舌帽、一隻黑色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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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及青綠色手套。
C C
487. 控方說法是根據被告人當時的裝束及管有的裝備,唯一合
D D
理推論是被告人在暴動範圍內出現是意圖參與暴動,並至少曾經以壯
E E
大暴動者聲勢的形式參與暴動。
F F
488. 辯方說法是被告人庭上供詞屬實,她雖然是在窄巷中受困
G G
後由人救出,但純粹是路人在嘗試回家途中於窄巷內被人從後推倒。
H H
至於被告人在進入臨時羈留區時候管有的生理鹽水、護目鏡、鴨嘴帽、
I 手套均是在一個不屬於她的袋中搜出,而該袋是她在窄巷內被人推到 I
之後,為了減輕頭部被壓痛楚,隨手拿來墊著頭所用,根本不屬於她。
J J
K 489. 即使法庭不接受辯方說法屬實或可能屬實,辯方強調「單 K
L 純身處發生非法集結或暴動的現場並不招致任何 刑事法律責任」,控 L
方必須要證明被告人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的現場並透過說話、標記或
M M
行為提供鼓勵及懷有相關的參與意圖。
N N
O 490. 辯方指控方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人於何時、如何、及為 O
何到達她被拘捕前的地點,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她知道或意識到控方
P P
所指的暴動現場人士曾破壞社會安寧,而被告人蓄意與該些人士集結
Q Q
在一起,或曾經作出任何形式或程度的行動,或透過說話、標記或行
R 為提供任何形式的鼓勵。 R
S S
第 15 被告人供詞撮述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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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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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 被告人在案發 2019 年 11 月 18 日不用上班,在家午飯,
C 之後在 1500 時到達自中學 1 年級開始認識的好朋友 Yanbi 的七叔公 C
在油麻地橋建大廈的家,玩電視遊戲機,唱卡拉 OK,晚飯,打麻將,
D D
直至約 2300 時,被告人父親來電,由 Yanbi 陪伴乘搭電梯,於約 2315
E E
時到達樓下離開。離開後,被告人沿彌敦道向南行,經過咸美頓街後
F 在彌敦道行人道上繼續南行。被告人到達安利大廈的店鋪「In and Out」 F
位置時前望,見到很多人聚集,行人道被他們站滿,被告人原本想右
G G
轉入安利大廈與港鐵站 A1 出入口間的闊巷,但是港鐵站出面位置有
H H
火光,決定行前幾步才右轉入保寧大廈與港鐵站間的窄巷。
I I
492. 被告人行前幾步右轉入保寧大廈與港鐵站間的窄巷,成功
J J
右轉後直行期間,突然有很多人從後跑來,超越了她。被告人見到他
K K
們將手中物件丟到地上。被告人繼續前行,突然有人好大力推她埋牆,
L 被告人「成塊面撻咗落地下」,左邊面首先接觸地面,之後立刻被重 L
M
物壓著,壓力一直增加直至被告人「唞唔到氣,感覺好似想死咁樣」。 M
N N
493. 第 15 被告人在人群底部,覺得暈,記不起有否暈倒。被
O 告人見到頭部附近有一個黑色袋,於是扣過來放了在面頰與地面間, O
墊高了頭後覺得呼吸變得比較順暢。被告人被壓位置貼近港鐵站的牆
P P
壁,估計是牆中間位置。
Q Q
R 494. 被告人已經記不起被壓著多久,只記得後來有人拍她,被 R
告人感覺後方再沒有東西壓著她,於是慢慢坐了起來。被告人當時仍
S S
然頭暈,之後警員叫她起來向前行。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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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495. 被告人站起來,放下了之前墊著頭的黑色袋,拿著自己的
C 啡色小袋,但是警察喝著被告人叫她拿著黑色袋。被告人因為當時好 C
驚,於是照做,拿著兩個袋向前行了幾步,大概到了窄巷中港鐵站出
D D
入口旁的位置,比樓梯再前一點。盤問中被告人說當時好驚,之前見
E E
到有男子出聲說話,警察好惡對他,所以即使背囊不是她的被告人也
F 不敢出聲。 F
G G
496. 到達樓梯再前一點位置後被告人和其他人一起跪下,然後
H H
警察在被告人右方,「掹」去了被告人拿著的兩個袋,將小袋放入黑
I 色袋後扣在被告人手,然後替被告人戴上索帶,叫被告人跪低,沒有 I
其他對話。警員們戴著有頭盔,遮擋了面容,被告人見不到他們容貌。
J J
K K
497. 跪在地上期間有警員給了被告人一對黑色跟被告人的
L New Balance 不同款式,不屬於她的鞋子讓她穿。被告人後來在 2022 L
年 11 月 8 日在東九龍警察總部警署檢視這一雙黑色鞋,留意到兩隻
M M
鞋不同牌子和尺碼,左腳是 Adidas 43.5 碼,右腳是 Nike 44.5 碼。被
N N
告人自己則穿 39 碼鞋。
O O
498. 被告人不知道跪了多久,但一定超過 45 分鐘。
P P
Q Q
499. 第 15 被告人說在證物 D15(1)第 47 頁照片中最後一排最
R 右邊女子就是她,可以見到照片中的她沒有穿鞋子。 R
S S
500. 此外,被告人說照片中在她右邊地上的黑色物體就是被告
T 人在地上抓住了的黑色袋。被告人從來沒有背起過這個袋,由她被帶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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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到臨時羈留區、拘捕後到被帶到警署期間黑色袋一直被扣在被告人手
C 腕位置,吊在兩手中間,直至到達警署後的早上有人剪開索帶。從油 C
麻地到將軍澳警署早上歷時約 10 多小時,被告人沒有睡覺,好冷,
D D
精神狀態好累,覺得好辛苦。
E E
F 501. 控方在盤問中播放匯港通閉路電視證物 P008C 片段, F
001917 至 003420 時,實際時間為約 2334 至 2349 時。
G G
H H
502. 控方向被告人指出在 00:19:19.440(截圖為 MFI-123:證
I 物 D15(17))左上方步行中,沒有穿鞋子的就是第 15 被告人。被告人 I
說不可以從畫面中認出自己。
J J
K 503. 控方指出,片段中 001917 至 003408 間沒有警員將啡色小 K
L 袋放入大袋,反而是被告人自己一直保管黑色背囊。被告人不同意這 L
說法。
M M
N 第 15 被告人辯方證人何偉儀女士供詞撮述 N
O O
504. 何女士就是第 15 被告人供詞中提及的 Yanbi。24 歲,中
P P
六教育程度,香水顧問,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居於紅磡村紅恩樓,證
Q 人的七叔公住橋建大廈 18 樓。證人是第 15 被告人中學中 1 同學,直 Q
R
至現在還是朋友。 R
S S
505. 證人在 11 月 18 日約了被告人到七叔公家。證人先到,被
T 告人約 1500 時左右到達。之後逗留,玩一陣,吃飯,到晚上打麻將,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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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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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 2300 時左右被告人單獨離開,證人陪伴搭電梯到地面,之後折
C 返七叔公家。 C
D D
506. 被告人是接了她爸爸電話叫她走就離開。當時裝束是黑色
E E
上衣,黑色運動褲,鞋是灰色 New Balance,手拿一個小咖啡色袋仔。
F F
507. 證人確認辯方文件第 63 頁照片中鞋子不是被告人的,62
G G
頁照片就見到當晚拿著的啡色袋。證人沒有見過被告人拿過照片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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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袋、黃色單一手套、眼罩、白色一條條物體,當日沒有見過被告
I 人穿過粉紅色衣服。 I
J J
508. 證人描述被告人為細膽、內向、「蛇𠺌」(甚麼事也不敢
K K
出聲),不是一個在朋友聚會間會經常出聲的人,不是領導者,負責
L 聆聽,有一點點是跟隨者,別人說什麼她就附和。然而,證人在盤問 L
中同意她不知道被告人在離開七叔公家後做過甚麼事情,不知道被告
M M
人有否曾經參與暴動。
N N
O 509. 證物 D15(19) 證人何家成先生的供詞根據《刑事訴訟程序 O
條例》第 65B 條被讀入成為證據,內容指證人的姪孫女是何偉儀,即
P P
第 15 被告人的好朋友。證人說被告人會不時到他在僑建大廈的家,
Q Q
與證人的好友陳先生及他女兒和證人姪孫女一起聊天喝茶或打麻將。
R 證人供詞中沒有提到任何案發日發生的事情。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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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第 15 被告人的裁斷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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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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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本席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的裁斷、所有被告人均
C 在驅散行動期間及期後形成的封鎖範圍內被截獲的裁斷、被告人必定 C
知悉當日暴動範圍正發生暴動的裁斷、承認事實中「由碧街帶至臨時
D D
羈留區」的意思的裁斷、及透過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而推論被告人擁
E E
有參與暴動意圖,並進一步推論被告人已經至少以壯大暴動者聲勢從
F 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形式參與暴動的裁斷。 F
G G
511. 在盤問中,控方大律師問被告人她在案發日 11 月 18 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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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是否知道在 2019 年 6 至 11 月期間香港不同地區有示威活動。被告
I 人回答說「有人聚集囉」,也說不清楚示威活動演變成暴力事件及不 I
清楚有時候暴力事件會導致警方和示威者衝突。
J J
K K
512. 第 15 被告人有關案發日是否知道之前香港不同地區曾經
L 出現示威的答案「有人聚集囉」性質模棱兩可,有關不清楚示威演變 L
為暴力事件及導致警民衝突的答案更是難以置信。約 21 歲的被告人
M M
當時在專上學院修讀高級文憑,不是不諳世情的小孩子,說她不清楚
N N
該段時間多次發生示威出現暴力演變成警民衝突事件的說法匪夷所
O 思,唯一合理推論是第 15 被告人在說謊,而說謊的唯一理由是要嘗 O
試說服法庭她只是無辜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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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513. 本席留意到被告人供詞說她到達彌敦道時已經聞到催淚
R 煙,聽到嘈吵聲,見到地上又有很多雜物、磚頭。被告人又已經知道 R
理大事件,更在七叔公家期間在 18 樓的高度聽到嘈吵聲。再者,根
S S
據她自己可以成功進入窄巷但之後被推跌的供詞,她在 In and Out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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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的時候必定耳聞目睹前方不遠處的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位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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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生極為嚴重的暴動,正如不同片段中見到、聽到。
C C
514. 若被告人是 Yanbi 所形容的如此細膽內向的人,為何在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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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近闊巷時候見到火光熊熊卻仍然不停步,不回頭,不進入闊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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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卻竟然膽敢繼續經過闊巷向窄巷前行,而不是立刻停步,甚或後退。
F 唯一結論是被告人的行為反映出 Yanbi 對被告人性格的評估不正確 F
或不真實,又或反映出被告人有關進入窄巷前發生的事情的供詞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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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或不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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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515. 本席有機會耳聞目睹被告人作供後及考慮她供詞中以上 I
的缺陷後裁定被告人不是誠實的證人,除了接受她當晚曾經在窄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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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拉出及被警方截獲這說法為事實之外,拒絕接納其餘可能開脱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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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的供詞,包括黑色袋及裏面物品不屬於她的說法。
L L
516. 本席在仔細觀看控方在庭上向被告人播放的片段後及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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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自己有關利用錄影片段作出身分辨別的法律指引5後,裁定片段中
N N
所見就是第 15 被告人,而她當時一直拿著她說從地上拾起墊頭用的
O 黑色袋。在拒絕接納被告人為何管有該袋的供詞屬實後,唯一合理推 O
論是被告人當時的確在知情下管有袋及內裏物品。
P P
Q Q
517. 至於被告人的鞋子方面,本席認為被告人在事件中失去一
R 隻鞋子是中性的證據,無論被告人是無辜過路人還是在嘗試逃跑的暴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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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20 年陪審團樣本指引修訂版本,Chapter 108, II., A., 「陪審團獲得閉路電視
及照片的辨認」的指引中相關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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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者均有可能失去鞋子。當然,這特別之處可以容許本席肯定匯港通
C 片段中所見就是第 15 被告人,也反映出警方當時對待被告人的態度 C
合理,因為警員完全可以不理會只有一隻鞋子的被告人讓她繼續在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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佈雜物的地上冒著受傷危險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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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518. 本席已經採納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等裁斷,根據被告人一 F
身黑色裝束及管有的物品:不屬於被告人的長者八達通卡以隱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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蹤;生理鹽水舒緩暴動中警方發射的催淚煙;護目鏡在暴動中保護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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睛;鴨舌帽協助遮掩面容;手套在暴動中搬運物資時候保護雙手,唯
I 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當時意圖參與該處正在發生的暴動,並曾經至少 I
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這形式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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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裁定第 15 被告人控罪 1 罪名成立。
K K
L 處理第 16 被告人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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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根據承認事實,第 16 被告人在 11 月 19 日約 0310 至 0320
N N
時由警長 3273 從碧街帶至臨時羈留區。被告人在「11 月 18 日被警方
O 截停時」身上穿戴及管有以下屬於她的物品和衣物:一部黑色手提電 O
話及電話卡、身穿一件黑色短袖上衣、戴上一個灰色防毒面具連兩個
P P
粉紅色過濾器、身穿一條黑色長褲、身穿兩隻不同款式的黑色鞋、一
Q Q
個綠色及粉紅色袋、一樽(500 mL)生理鹽水、一個 3M 防毒面具包
R 裝袋、一個黑色袋。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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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控方說法是根據控方有關現場驅散行動及設立防線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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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及位置,唯一合理推論是第 16 被告人是在驅散行動期間於封鎖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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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內被警員截獲。基於被告人身上的裝束及管有的物品,控方認為法
C 庭可以推論被告人在暴動發生期間於暴動範圍內出現是意圖參與該 C
暴動,並至少曾經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的形式參與該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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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辯方說法是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人被截獲的位置,因此
F 控方無法證明被告人是否在暴動發生時間於暴動範圍內出現。此外, F
辯方也認為證據不足以讓法庭推論被告人是意圖參與暴動而在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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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更不可以證明被告人曾經作出參與暴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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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522. 第 16 被告人選擇不作供自辯,不傳召證人。 I
J J
有關第 16 被告人的裁斷
K K
523. 本席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的裁斷、所有被告人均
L L
在驅散行動期間及期後形成的封鎖範圍內被截獲的裁斷、被告人必定
M M
知悉當日暴動範圍正發生暴動的裁斷、承認事實中「由碧街帶至臨時
N 羈留區」的意思的裁斷、及透過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而推論被告人擁 N
O 有參與暴動意圖,並進一步推論被告人已經至少以壯大暴動者聲勢從 O
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形式參與暴動的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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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524. 根據被告人在暴動現場出現的時間及當時主要黑色的裝 Q
R
束及管有的物件:防毒面具及生理鹽水保護不受催淚煙影響及在一旦 R
入眼後舒緩症狀,唯一合理推論是她當時是意圖參與暴動而在現場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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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而且已經至少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
T 安寧這形式參與暴動,裁定第 16 被告人控罪 1 罪名成立。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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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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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處理第 17 被告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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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根據承認事實,第 17 被告人在 11 月 19 日約 0113 至 0120
E 時期間由警長 5132 從碧街帶至臨時羈留區。被告人在 11 月 18 日被 E
F
警方截停時身上穿戴及管有以下屬於他的物品和衣物:身穿一條黑色 F
長褲、身穿一對黑色運動鞋、一個灰色背包、三個藍色外科手術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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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526. 控方說法是根據控方有關現場驅散行動及設立防線的時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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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及位置,唯一合理推論是第 17 被告人是在驅散行動期間於封鎖範 I
圍內被警員截獲。基於被告人身上的裝束及管有的物品,控方認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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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可以推論被告人在暴動發生期間於暴動範圍內出現是意圖參與該
K 暴動,並至少曾經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的形式參與該暴動。 K
L L
527. 辯方說法是沒有足夠環境證據容許法庭作出以上不同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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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被告人有可能是無辜過路人,也有可能是被警員從封鎖區以外地
N 方帶進封鎖區內,不一定曾經在暴動期間於暴動範圍內出現,而他身 N
O 上裝束及裝備也不足以推論他意圖參與暴動。若控方不可以證明被告 O
人在暴動範圍內被截停,則法庭不可以推論被告人曾經以任何形式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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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暴動。此外,若法庭接納被告人證人供詞屬實或可能屬實,則被告
Q Q
人可能碰巧在驅散行動前後離開證人家而被警員誤會為暴動者而截
R 獲,根本沒有參與過暴動。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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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被告人證人供詞撮述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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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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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第 17 被告人行使他保持緘默的權利選擇不出庭作供,傳
C 召了一位辯方證人蔡先生。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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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蔡先生 25 歲,沒有定罪紀錄,學士畢業,現職舞台劇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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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與第 17 被告人為同學及朋友關係,兩人 6 年前在木元劇場舉辦
F 的課程中認識。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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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證人當日兼職酒吧,在收工時候約
H H
1400 時左右收到第 17 被告人電話說他被「放飛機」爽約,由於證人
I 知道當天是被告人生日,所以提議到證人前女朋友 Candy 家玩。被告 I
人案發之前曾經到過 Candy 家一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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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531. 證人在太子放工後步行到碧街,記得彌敦道基本上行不到 K
L 車,路上很多人,當中有黑色衣著的相信是示威者,也有普通市民。 L
證人沿途沒有見到警察,也沒有見到有人丟汽油彈。證人家住旺角,
M M
這樣的情況已經習慣,如常上下班,沒有想過會有什麼危險。
N N
O 532. 證人在下午「日照時間」約 1600 至 1700 時在油麻地碧街 O
嘉榮大廈 19 樓 B 室 Candy 家樓下接被告人上樓。被告人當時穿著白
P P
色衫,黑色褲,正如證物 P1708(1)照片的衣著,以及背著平時用開的
Q Q
一個普通灰色背囊。證人記得裡面有零食,沒有見到其他東西。
R R
533. 盤問中,證人說他在下樓接被告人時街上有很多人聚集,
S S
當中有衣著黑色的,有些有裝備,也有普通市民。證人記不起他們有
T 否在路上傳送東西。他「都有」聽到人聲好吵,但是聽不到他們在說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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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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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
C C
534. 證人、被告人和 Candy 在單位內玩 PlayStation 足球遊戲,
D D
玩 board game,聽音樂消閒。他們沒有打算什麼時候離開,打算累了
E E
就散。在 1700 時至 2100 時期間,證人沒有在單位裡面聽到外面的嘈
F 雜聲,單位關了窗,開了冷氣,「好安靜」。 F
G G
535. 他們 3 人逗留單位期間被告人沒有離開過大廈,但是 3 人
H H
曾經一起在吃完飯後約 2000 至 2100 時上天台抽煙約 10 分鐘。當時
I 從天台望下去見彌敦道仍然有示威者及普通市民,人來人往,行行企 I
企,馬路中聚集,沒有特別,與下午回家時候的情況差不多。這階段
J J
沒有印象有見過警察,沒有印象有火光,沒有見到煙,也沒有印象人
K K
群是否在傳遞物件。證人當時沒有擔心自己安全,因為他們在那裏居
L 住,而且過往經常見到這些情況。 L
M M
536. 證人呈堂一張相信是飯後他用手機偷拍被告人打機的照
N N
片,上面顯示時間為 2054 時(證物 D17(2))。照片右下角見到證人
O 買給被告人的蛋糕。盤問中,證人被問為何沒有當晚切蛋糕的照片, O
證人解釋說因為,第一,蛋糕急忙買,沒有必要影;第二,生日要被
P P
告人自己一個上來,拍照好像在取笑他,所以沒有拍。證人說男子「唔
Q Q
興」生日「official」拍合照。
R R
537. 被告人約在 2300 時左右離開單位。但是被告人在離開之
S S
前聞到催淚煙覺得不舒服。證人自己也在約 2300 時聞到催淚煙,不
T T
知道煙從哪裏裡傳入單位,也不知道來源。雖然 19 樓那麼高聞到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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淚煙,證人說習以為常,出入經常聞到,當時不好奇,沒有去了解樓
C 下發生什麼事。盤問中說在 2019 年 11 月,大概一星期有 2、3 次在 C
19 樓聞到催淚煙。
D D
E E
538. 盤問中,控方大律師問當日證人在 2300 時左右在 19 樓的
F 單位內聞到催淚煙後有否看新聞。證人說沒有,因為不覺得看新聞立 F
刻會知道。也沒有到天台看看發生甚麼事情。
G G
H H
539. 證人當時開大一點風扇,叫被告人不要出客廳。被告人留
I 眼淚,鼻水,眼紅,樣子也辛苦。證人和 Candy 聞到刺鼻氣味,但是 I
沒有被告人那麼大反應。
J J
K 540. 被告人狀況沒有好轉,決定離開。被告人打電話給駕駛的 K
L 士的哥哥,說哥哥說過來車他離開。證人見過被告人的哥哥,坐過他 L
車。
M M
N 541. 證人在被告人離開單位前塞了幾個口罩給他,想讓他隔一 N
O 隔催淚煙。證人過去出入大廈也遇過催淚煙,所以他一定帶備口罩以 O
防萬一。
P P
Q 542. 被告人在約 2300 時離開,證人記不起當時被告人有否戴 Q
R
著口罩,但記得與來時同一裝束。 R
S S
543. 盤問中,控方問既然被告人不舒服,流鼻涕、眼水,為何
T 不叫他在單位內休息。證人說認為可以做的已經做了,他沒有「認知」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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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催淚煙,所以最好方法是讓被告人離開。證人沒有在讓被告
C 人離開前到天台看看是因為單位經常聞到催淚煙,當時不覺得有問 C
題,沒有必要特別上天台看。證人同意從 19 樓聞到催淚煙這事實可
D D
以推論樓下催淚煙更加嚴重,但是認為已經給了被告人口罩,他好快
E E
可以坐哥哥的車離開,不會逗留,證人理解被告人不會有危險。
F F
544. 證人在被告人離開前沒有提醒被告人有關馬路已經封路
G G
的情況。被告人沒有告訴證人他的哥哥會在哪裏用的士接被告人。
H H
I 545. 被告人離開後約 5 至 10 分鐘,證人和 Candy 上天台抽煙, I
期間 Candy 用手機拍下了樓下彌敦道與碧街交界位置的,照片上顯示
J J
拍攝時間為 2328 時。證人因此推算被告人在 2318 至 2323 時離開單
K K
位。這推算的離開時間與主問早段的 2300 時離開的供詞有頗大的 18
L 至 23 分鐘的差距。 L
M M
有關第 17 被告人的裁斷
N N
O 546. 本席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的裁斷、所有被告人均 O
在驅散行動期間及其後形成的封鎖範圍內被截獲的裁斷、被告人必定
P P
知悉當日暴動範圍正發生暴動的裁斷、承認事實中「由碧街帶至臨時
Q Q
羈留區」的意思的裁斷、及透過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而推論被告人擁
R 有參與暴動意圖,並進一步推論被告人已經至少以壯大暴動者聲勢從 R
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形式參與暴動的裁斷。
S S
T 547. 有關辯方證人供詞方面,本席認為一個在 19 樓被催淚煙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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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燻至留眼淚、鼻涕的朋友在生日會末段因太辛苦而需要離開,而證
C 人在下午回家途中已經見到路上出現大量示威者,馬路也被封,並多 C
次強調自己多次經歷催淚煙,證人必定知道被告人在當時當刻離開大
D D
廈後要離開該區域必定面對一定困難。身為朋友的證人竟然沒有過問
E E
被告人的哥哥會在哪裏駕車接走被告人,沒有打開電視機看看直播新
F 聞,沒有查看任何互聯網上的媒體看看情況有多嚴重就給了口罩叫被 F
告人離開,置身事外。
G G
H H
548. 證人這說法實在難以接受,唯一合理推論是他不是在將所
I 有事實說出。證人開始時候說被告人在 2300 時離開,但是在後來更 I
改為 2318 至 2323 時。明顯地前後矛盾。本席不知道證人為何記不清
J J
時間,但是明顯地,即使假設被告人曾經在單位出現及逗留的說法屬
K K
實,證人有關被告人何時離開的供詞不盡不實,並不可靠,本席拒絕
L 接納證人有關被告人當日曾經在他家遊玩的供詞屬實。 L
M M
549. 嘉榮大廈位處碧街與彌敦道南行線上,是當日暴動中的核
N N
心地帶。證人在 1600 至 1700 時落樓接被告人時已經見到街上很多人
O 聚集,當中有黑衣人也有有裝備人士。根據 Tokyo Salon Cam03(證 O
物 P006D-E)片段 191230 位置,於實際時間 1932 時,彌敦道與窩打
P P
老道交界已經出現大量人群,人潮不斷向北以一般速度移動,小部分
Q Q
人群左轉進入窩打老道西行方向。根據九龍行閉路電視畫面(證物
R P011A 及 P011B),在 1958 時,九龍行斜望向油麻地港鐵站 A2 出入 R
S 口方向的彌敦道兩條行車線及兩邊行人道上人頭湧湧。實際時間 1934 S
時左右已經有汽油彈火光在交界位置出現,而這情況一直持續,暴動
T T
嚴重程度更逐步惡化,在證人說被告人離開的 2300 時,甚至是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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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2323 時到達白熱化階段,若被告人在這時候離開大廈,他必定目
C 睹暴動正在發生,若他希望置身事外就不可能在當時逗留在暴動範圍 C
內。
D D
E E
550. 本席已經採納有關暴動範圍、時間等裁斷,加上被告人當
F 時一身黑色裝束及管有的 3 個口罩,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曾經在暴 F
動發生期間在暴動範圍內出現,而當時意圖參與該處正在發生的暴
G G
動,並至少曾經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
H H
寧這形式參與暴動,裁定第 17 被告人控罪 1 罪名成立。
I I
處理第 18 被告人
J J
K 551. 根據承認事實,第 18 被告人於 11 月 19 日約 0322 時在臨 K
L 時羈留區內被拘捕,其後於約 0530 至 0552 時被帶返將軍澳警署。被 L
告人在 11 月 19 日被警方拘捕時,身上穿戴及管有以下物品和衣物:
M M
身穿一件黑色短袖上衣、身穿一條黑色長褲、身穿一對黑色運動鞋、
N N
管有一個藍黑色背包、兩個黑色口罩、一件紅色上衣、一條灰色短褲。
O O
552. 控方說法是根據控方有關現場驅散行動及設立防線的時
P P
間及位置,唯一合理推論是第 17 被告人是在驅散行動期間於封鎖範
Q Q
圍內被警員截獲。基於被告人身上的裝束及管有的物品,控方認為法
R 庭可以推論被告人在暴動發生期間於暴動範圍內出現是意圖參與該 R
暴動,並至少曾經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的形式參與該暴動。
S S
T 553. 辯方說法是法庭不可以如此推論,因為控方沒有提出足夠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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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證明被告人被截停的位置,也不可以排除被告人有可能是在驅散
C 行動完成後被警員從封鎖線外帶進暴動範圍內。既然這是一個可能推 C
論,則法庭必須採納。此外,即使假設接受被告人曾經在暴動發生期
D D
間在暴動範圍出現,其中一個合理推論是他是無辜途人,因此控方不
E E
可以證明他是意圖參與暴動而在現場出現,也不可以證明被告人曾經
F 作出任何足以構成參與暴動的行為。 F
G G
有關第 18 被告人裁斷
H H
I 554. 本席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的裁斷、所有被告人均 I
在驅散行動期間及期後形成的封鎖範圍內被截獲的裁斷、被告人必定
J J
知悉當日暴動範圍正發生暴動的裁斷、及透過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而
K K
推論被告人擁有參與暴動意圖,並進一步推論被告人已經至少以壯大
L 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形式參與暴動的裁斷。 L
M M
555. 根據被告人在暴動現場出現的時間,加上被告人當時的黑
N N
色裝束及兩個用來遮蓋面容的同時可以壯大示威者聲勢的黑色口罩,
O 唯一合理推論是她當時是意圖參與暴動而在現場出現,而且已經至少 O
曾經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這形式
P P
參與暴動,裁定第 18 被告人控罪 1 罪名成立。
Q Q
R 處理第 19 被告人 R
S S
556. 根據承認事實,第 19 被告人於 11 月 19 日約 0053 時被警
T 長 3753 從碧街帶至臨時羈留區。於 11 月 19 日約 1230 時,警方於將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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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澳警署從第 19 被告人檢取以下物品為證物:一部 iPhone 及電話卡、
C 一張八達通卡,6 支生理鹽水、18 支生理鹽水、4 支(各 10 mL)生 C
理鹽水、兩個藍色外科手術口罩、一個黑色頭燈、一支黑色手電筒、
D D
一個黑色袋、4 張消毒酒精紙、一個黑色口罩、5 粒藥丸連膠袋包裝、
E E
一個黑色手袖、一個橙色袋、一個藍色背包。
F F
557. 於 11 月 20 日約 1052 時,警方於將軍澳警署從第 19 被告
G G
人檢取以下物品為證物:一件綠色上衣、一件黑色外套、一條黑色長
H H
褲、一對黑白色運動鞋。第 19 被告人在臨時羈留區被拍攝的照片見
I 於從片段證物 P039 擷取的證物 P1920。 I
J J
558. 控方說法是根據所有有關驅散行動及設立警方防線的證
K K
據,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是在驅散行動短時間後在暴動範圍內被截
L 獲。基於被告人當時的裝束及管有的物品,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當 L
時在暴動中出現是意圖參與該暴動,而至少已經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
M M
者聲勢的形式參與了暴動。
N N
O 559. 辯方說法是第 19 被告人和她的證人供詞屬實或可能屬 O
實,雖然被告人當晚曾經在窄巷中出現及被困,她當時純粹路過,碰
P P
巧警方在當時開始驅散行動才意外被人推進窄巷中,最後被警員錯誤
Q Q
以為她參與暴動。
R R
第 19 被告人供詞撮述
S S
T 560. 第 19 被告人選擇出庭作供自辯。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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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561. 被告人沒有定罪紀錄,現年 20 歲,案發時 17 歲,與爸 C
爸、媽媽、哥哥、同住西貢井欄樹。現在城市大學主修公共管理第二
D D
年,案發時候讀中六。過往參與義工服務,主要 3 個中心,第一個是
E E
NGO 團體,園藝工作室,負責補習,或帶小朋友出去玩,小朋友是小
F 學加初中生。2018 年暑假開始做義工。 F
G G
562. 第二個是賽馬會土瓜灣農圃道青年空間,第三個是賽馬會
H H
青年空間,同一組織,不同地方。主要服務小朋友或老人家,項目性
I 工作,如新年,復活,萬聖節,聖誕節等,第一次是 2018 年農曆新 I
年。以上服務直至 2021 年年中也有做。被告人呈堂一些與以上活動
J J
有關的文件和照片。
K K
L 563.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1130 時被告人在家睡醒,不用上學 L
所以在 chat group 問有沒有人有空吃午飯,只有花名「爸爸」(林經
M M
球)回覆。兩人認識於 2019 年暑假,他當時 37 歲,在海洋公園做救
N N
護員,是聖約翰救傷隊隊員。在鑽石山荷里活廣場對出空地認識,補
O 習後經過搭車返屋企,他在那裡抽煙,一起被小狗吸引,該地方有人 O
放狗。認識後與「爸爸」1 星期見 2、3 日。2019 年 9 月開學後多了,
P P
一星期見 5-6 日。通常吃飯,或他駕駛去海邊或上山看風景。案發時
Q Q
段關係,當他好像父親,他年紀大,懂很多東西,會照顧被告人。通
R 常有其他朋友一起與「爸爸」活動,當中有一個「姐姐」,廖子晴。 R
林經球及廖子晴均沒有出庭作供,但後者的一份證人供詞被讀入成為
S S
證據。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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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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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被告人呈堂一些她和「爸爸」的生活照片及「爸爸」的聖
C 約翰救傷隊證件為證物。 C
D D
565. 由於只有「爸爸」回覆可以吃午飯,林先生到被告人家,
E E
車被告人到西貢海鮮街吃午飯。期間,收到學校通知第二天不用上學,
F 所以「爸爸」提議去大帽山看螢火蟲。盤問中,被告人說知道 11 月 F
18 日停課是因為理工有衝突,發生了理大事件。
G G
H H
566. 兩人之後回被告人家,被告人拿了背囊、電筒(晚上照明
I 用)、頭燈(照明用)、手袖(吸汗及被告人說沒有上過大帽山不知 I
道會不會有樹枝會刮到),風褸(因為驚會凍)。被告人並非刻意選
J J
擇黑色外套、長褲、球鞋等,只是她「成日咁樣著」,呈堂過去照片
K K
支持這說法。
L L
567. 此外,被告人鼻敏感從小開始,家人要她放口罩在書包內,
M M
小時候家人他們放,長大後被告人習慣了自己放。被告人呈堂照片支
N N
持這說法。盤問中同意照片中被告人沒有任何一次戴著黑色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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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至於消毒紙張方面則是家裡習慣,用來抹電話、手錶、或
P P
鞋。
Q Q
R
569. 收拾背囊後被告人就和「爸爸」在家傾計吃零食至差不多 R
1800 時,「爸爸」收到電話後說要去九龍醫院旁的聖約翰辦公室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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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由於當時被告人父母親快放工回家,而被告人不想見到他們,於
T 是同意,並一起到村口取車出發。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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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570. 到達聖約翰站後,「爸爸」去了辦公室,被告人則坐在救 C
護室對出的石壆等候。約 1 小時後,有蚊子咬,轉到樓梯位置坐,光
D D
一點。再多一小時後「爸爸」出來說要去藍田走一轉,被告人說好,
E E
就上了車。
F F
571. 到達藍田住宅區某地方後,「爸爸」下車,說好快會下來,
G G
被告人可以看著車,之後去大帽山看螢火蟲,叫被告人 get ready。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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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於是在車上穿上手袖等候。30 分鐘後「爸爸」下來,一邊說電話
I 一邊上車。說完後,「爸爸」說剛剛是隊員問可否從聖約翰站拿一點 I
東西去油麻地。被告人說好呀,於是一起回到聖約翰站。
J J
K 572. 到達時間約 2230 時左右,一齊下車,「爸爸」在救護室 K
L 收拾,被告人在室外等候他。「爸爸」約 30 分鐘後出來,一隻手拿 L
著一個袋,另一隻手拿著一疊生理鹽水,給了被告人。被告人背著背
M M
囊,轉身向著「爸爸」,由他拉開拉鍊放了入去。有關生理鹽水方面,
N N
被告人記得「爸爸」之前說過在該段時間香港很多地方有衝突,黃大
O 仙區學校附近也有,因為曾經衝突第二天要上學還有刺激味道,所以 O
生理鹽水是給被告人防身用,袋著 1、2 支,不舒服可以洗眼、鼻。
P P
之前有討論過,所以當時說是防身用的生理鹽水,被告人就知道係之
Q Q
前傾過的話題。
R R
573. 之後上車,向油麻地出發。估計 2315 時到達窩打老道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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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會真理堂外,見到地上有雜物,車不可以繼續向前移動。「爸爸」
T T
將車停在真理堂附近,從車內拿口罩自己戴,也給了被告人一個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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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下車,望著被告人說不要一個人留車上,「行啦」,所以被告人跟
C 著他下車。然後從車尾箱拿剛剛收拾完的那一袋東西。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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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盤問中,被告人說在真理堂位置的時候見到行人道和馬路
E E
上有人在行,沒有留意他們裝束,見不到火光,沒有留意玻璃聲,聽
F 到有嘈雜聲,「冇 specific 去 identify 佢係咩聲」。被告人說當時有覺 F
得危險,但是因為要跟住「爸爸」,所以仍然橫過窩打老道到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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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深信他會照顧和有能力照顧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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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575. 他們以正常步速橫過窩打老道直行去到碧街東,直至望見 I
彌敦道位置。被告人自己在天人茗茶位置而「爸爸」在被告人前方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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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可及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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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576. 在碧街的時候,被告人說因為覺得冷,從背囊中拿出風褸 L
穿。然後行出了彌敦道,過了中間位置,再過埋彌敦道,差不多到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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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踏上行人道的時候,聽到左邊嘭一聲,這時候被告人停下了,而「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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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則仍然在同一相對位置,距離被告人一步左右,但他快一步所以
O 已經踏到行人道上,正拿著電話找他朋友。盤問中被告人說「爸爸」 O
知道被告人跟著他,「眼尾會『睄』到我」,被告人不怕走失。期間
P P
被告人望過去左邊,見到一大班人衝向她,右邊也是,以被告人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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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點衝來。
R R
577. 在被告人再「notice」時候,人群已經夾著被告人,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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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爸爸」和被告人之間有人。盤問中她說被夾的時候有望,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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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的頭,那一刻在可以見到的窄巷範圍見不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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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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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578. 由於人群都要去窄巷,被告人也被推了進去。進入窄巷之 C
後被告人見不到「爸爸」在哪裡。當時被告人的左、右、後方也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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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她,就像三文治般被推入了窄巷,被夾起了,腳凌空, 唞唔到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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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口被壓,頭被夾著,要伸長頸唞氣及脫下口罩。後來望到前方的人
F 被消防員拉開,之後警員叫分開兩邊,雙手擺頭,最後她被拘捕。被 F
告人說「爸爸」當晚沒有被拘捕,她不知道林經球先生有否回案發現
G G
場找她,在 11 月 18、19 日也沒有見過他。
H H
I 579. 辯方品格證人張浩鈺的書面供詞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 I
例》第 65B 條讀入。證人認識第 19 被告人約 5 年,是她中四宗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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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確認被告人曾經參與不同義務工作,表現受到主辦單位及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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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肯定。被告人告訴證人她「好缺愛」,但是在學校表現活潑開朗,
L 平易近人,經常與朋友及同學留校參與課後活動。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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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 證人覺得被告人在人前陽光燦爛,因為不擅長展現自己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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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的一面,而且由於父母的否定,內心總是質疑自己,設法對任何人
O 也好,甚至委屈自己或過度付出來維繫和諧關係或獲取欣賞。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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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總括而言,證人知道被告人因「暴動罪」被拘捕和起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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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相當震驚和難以置信,因為在她眼中被告人是個性情溫和,對社
R 會、學校、教會均有良好建設的好青年。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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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 辯方另一位品格證人廖子晴書面供詞同樣根據法例讀入
T 成為證據。廖女士是被告人供詞中談及的「姐姐」。供詞內容交代兩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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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認識過程及被告人向證人透露與家人關係的缺陷後證人與林經球
C 就背負了被告人的委屈的情況。供詞也提及被告人參與不同義工活動 C
的供詞及被告人充滿愛心的行為。證人認為被告人是一個乖巧、天真
D D
無邪、不崇尚暴力、對人相當倚賴的小妹妹,在知道她在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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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被警方拘捕後覺得難以置信。
F F
有關第 19 被告人的裁斷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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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本席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的裁斷、所有被告人均
I 在驅散行動期間及期後形成的封鎖範圍內被截獲的裁斷、被告人必定 I
知悉當日暴動範圍正發生暴動的裁斷、承認事實中「由碧街帶至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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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留區」的意思的裁斷、及透過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而推論被告人擁
K K
有參與暴動意圖,並進一步推論被告人已經至少以壯大暴動者聲勢從
L 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形式參與暴動的裁斷。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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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盤問中,控方問被告人是否知道之前日子香港不同區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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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威活動,有時候會出現暴力事件,會導致警方和示威者衝突,示威
O 者會襲擊警方,譬如投擲汽油彈,雜物,磚頭等。被告人說她不知道。 O
以被告人年齡及期間鋪天蓋地的新聞報導,加上被告人敬重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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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聖約翰隊員,救急扶危,被告人說不知道示威者會投擲汽油彈、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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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的說法沒有可能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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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被告人有關她為何在被截獲時管有身上的口罩、消毒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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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大量生理鹽水,為何穿著風褸等解釋均異常牽強。被告人由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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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大帽山看螢火蟲變為在油麻地暴動核心地帶出現,並在短短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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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的驅散行動期間中碰巧出現在窄巷而被推進窄巷的說法更是太巧
C 合,難以置信。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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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 被告人盤問中說沒有留意到達碧街東時間,應該是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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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之後,有機會是 2320 時。而在天仁茗茶前直望不是很多人,大約
F 30 人,甚麼裝束也有。被問及到有否黑衣人的時候,被告人回答說「有 F
機會有」,沒有留意黑衣人是否有裝備或在做什麼。有聽到嘈雜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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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留意嘭嘭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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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587. 被告人有關在天仁茗茶位置時所見到、所聽到的答案均顯 I
示她在處處迴避,嘗試淡化她附近環境當時實在危機四伏,以當時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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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茗茶位置而言,與彌敦道和窩打老道交界只有約 120 公尺,人類視
K K
線範圍角度足以讓被告人在望著前方窄巷的同時也可以見到左方形
L 勢,而被告人沒有可能聽不到當時不斷的汽油彈和催淚彈的爆破聲, L
沒有可能不知道白色煙就是催淚煙,沒有可能不隨即聯想到示威者正
M M
在與警察衝突。被告人說她沒有向左邊窩打老道口望的說法難以置
N N
信,明顯地在砌詞狡辯,繼續試圖製造一個當時現場環境平靜,沒有
O 理由她不繼續前往窄巷的假象,從而嘗試解釋為何在窄巷中被截獲。 O
P P
588. 有機會耳聞目睹被告人庭上作供後及根據以上分析,本席
Q Q
裁定被告人有關只是路人一個的相關供詞不是事實。本席接納被告人
R 說她曾經進入窄巷及她是在窄巷中被警員截獲的供詞,然而拒絕接納 R
她在庭上交代的背後原因。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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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 本席已經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時間等裁斷,加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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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人當時管有的物資:大量生理鹽水舒緩警方催淚煙對眼睛做成的不
C 適;3 個口罩遮蓋面容;頭燈、電筒在暴動中照明;黑色手袖在暴動 C
中保護手部,唯一合理推論是第 19 被告人在當時當地出現是意圖參
D D
與該處暴動,並至少已經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
E E
壞社會安寧這形式參與暴動,裁定第 19 被告人控罪 1 罪名成立。
F F
總結
G G
H H
控罪 1
I I
590. 所有被告人罪名成立。
J J
K 控罪 2 K
L L
591. 第 11 被告人罪名成立。
M M
N N
O O
( 游德康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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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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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甲
C C
1. 2019 年 11 月 18 日,191230【實際時間 1932】時(Tokyo
D D
Salon Cam03 (P006D-E) 片段上顯示時間慢實際時間 20 分鐘,以下粗
E 括號內時間為實際時間):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已經出現大量人群, E
人潮不斷向北以一般速度移動,小部分人群左轉進入窩打老道西行方
F F
向。人群在 191349【1933】時開始向彌敦道和窩打老道奔跑,交界位
G G
置人流大幅減少後在 191421 時再次開始奔跑。191426 時窩打老道西
H 行線與彌敦道接合處(畫面右上方)出現汽油彈爆炸火光。191444 時 H
第二次火光後隨即有警方重型車輛從彌敦道南行方向而來進入交界
I I
後停下,尾隨有兩輛黑色較小型警察車輛。191505 時,黑色警方車輛
J J
超越重型車輛後往北行,其他兩車尾隨,在 191524【1935】時向北離
K 開畫面,之後人群緩緩向交界回流,在 191830 時回復汽油彈爆炸前 K
人數,完全佔據交界。191832 時人群突然加快腳步,較多人流進入窩
L L
打老道,在 191845 時彌敦道窩打老道東行車線交界出現汽油彈火光,
M M
之後不斷有人群從窩打老道向交界進發。191930【1939】時,人群突
N 然快速離開彌敦道窩打老道東行線交界,部份進入窩打老道。交界位 N
O 置隨後出現火光,之前從南向北而來的黑色警車從北向南從新進入畫 O
面,駛過交界。191951【1939】時,火光更猛,附近人群爭相進入窩
P P
打老道走避,之前出現的 3 輛警方車輛經過了交界後進入彌敦道離開
Q Q
畫面。192025 時,示威者隨即回流,大量人群從窩打老道而來,右轉
R 進入彌敦道交界位置。192420 時,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情況大致回復 R
到 12 分鐘前狀況,大量人群佔據了交界。人流有時候向彌敦道南流,
S S
也有人進入窩打老道西行方向行人道向上海街方向而行。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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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2019 年 11 月 18 日,1958 時:彌敦道近 A2 出口附近情況
C C
2. 根據九龍行閉路電視畫面(P011A,P011B,顯示時間正
D D
確),在 1958 時,九龍行斜望向油麻地港鐵 A2 出口方向的彌敦道兩
E E
條行車線及兩邊行人道上人頭湧湧,大部份人在向窩打老道方向前行,
F 期間偶爾因事故停步或後退,但是在 2024 時左右已經見到彌敦道行 F
車線上雨傘陣出現,而行車道中也有人群築起人鏈在傳送物件前往窩
G G
打老道彌敦道交界方向。每一個如此參與搬運物資的人,也已經在參
H H
與暴動,因此暴動範圍及時間也必定包括這時間、地點。這情況在 2118
I 時仍然持續。 I
J J
3. 193800【1958】時:在實際時間 1958 時,根據 Tokyo Salon
K K
Cam03 片段,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位置完全被人群佔據,人流從不同
L 方向進入窩打老道,也向交界位置離開窩打老道。 L
M M
4. 九龍行 P011B 鏡頭在 211811 時被人撥向下,自此只拍攝
N N
到前方極小範圍的行人道,再也拍攝不到彌敦道上其他地方。鏡頭在
O 221143 時更進一步被人推向鐵閘,明顯地是示威者不希望暴動過程 O
被攝錄而作出的舉動。
P P
Q Q
5. 2100 時:拉斐特 P12A(顯示時間正確):鏡頭在油麻地
R 港鐵站 D 出口附近,靠近窩打老道西行車線,指向東面。窩打老道西 R
行車線上有頗多磚塊,畫面中有人站立在行人道上,有普通衣著人士
S S
向不同方向前行,有人橫過行車線,也有人沿車道而行。以上情況持
T T
續至 212907 時,當 5 名從窩打老道向東行的普通衣著人士在鏡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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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行人道上消防局車道前分開,兩人繼續向東行,3 名拿著沒有打開長
C 雨傘的就向窩打老道行車線左轉離開畫面後,畫面中就不如之前那麼 C
多人出現,只是在左上角盡頭看到一些在移動的人及偶爾有 1、2 名
D D
途人在左上角畫面經過窩打老道行車線。
E E
F 6. 拉斐特 P12A:212907 時之後畫面光度偶爾會突然增加, F
隨後回復正常。214427 時,一名普通衣著沒有戴著口罩的女士拖著一
G G
頭白色小狗在行人道上向西行,後方是另一位普通衣著戴著穆斯林頭
H H
巾的外籍女士,向同一方向前行。214515 時,普通衣著男子。214622
I 時:一名消防員從東向西在行人道上跑過畫面。214736 時:兩名黑衣 I
戴著口罩人士從東向西而來,在窩打老道西行車線上第二線向西行,
J J
與此同時,7 名普通衣著男女中 5 名向西,2 名向東正常步速經過畫
K K
面。214800 時:第二名消防員慢慢由東向西在行人道上經過畫面。遠
L 方一名普通衣著男子從行人道踏出行車線,向同一方向正常步速前行。 L
M
214819 時:一對普通衣著外籍男女經過。214850 時:4 名普通衣著人 M
士經過。214920 時:一名消防員從西向東奔跑經過畫面,同一時段,
N N
6 名普通衣著人士分別向東、西正常速度經過畫面。215107 時:穿著
O 反光背心的一男一女人士在鏡頭下停留從背囊拿東西,他們後方有兩 O
P 名黑衣、蒙面人士向西而行。之後男女繼續向西行。這時候人流比較 P
之前為多,大部份衣著普通,沒有裝備及向西而行 。215620 時:一
Q Q
名消防員兩手各持一大瓶紅色看來是滅火瓶的裝備向東經過畫面。
R R
215725 時一名消防員拿著 3 個比較小的紅色滅火瓶向西而行經過畫
S 面。221249 時:原本在畫面左方窩打老道行車線旁行人道上向彌敦道 S
窩打老道交界在觀望的兩人突然轉身開始向東離開,與此同時其他人
T T
也從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方向而來進入寶翠大樓外畫面,向東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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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期間某些人停下回頭看看,但是之後大量人群從西向東而來,一邊向
C 東行一邊回望,在 2213 時左右更有部份人開始奔跑。在 221455 時左 C
右,西來人流停止,人群從新由窩打老道自東向西而行。
D D
E E
7. 2055-2211 時:黃先志脊骨神經醫生 P009A、B、C(顯示
F 時間正確):鏡頭右方位處寶寧大廈地下的診所捲閘已經落下,左方 F
B1 港鐵站出口牆壁上已經被噴上侮辱性字句,鏡頭下行人道人流繁
G G
忙但不擁擠,情況平靜。
H H
I 8. 東南樓後巷 P007A-B Cam01,望出後巷外碧街電單車停 I
車位,實際時間 210000 時開始。鏡頭望著的後巷與窄巷連接。根據
J J
畫面所見的人流狀況及 P005「閉路電視鏡頭分佈位置」圖,後巷不是
K K
掘頭巷,連接窩打老道港鐵 B2 出入口附近行人道位置。
L L
9. 210651【2126】時:P006D Tokyo Salon Cam03:看來是催
M M
淚煙的白色氣體從彌敦道南向北飄,大部份交界及彌敦道上人潮也在
N N
這時候沿彌敦道向北以一般步速移動,部份則流入窩打老道。
O O
10. 210822【2128】時:P006D Tokyo Salon Cam03:數名一身
P P
黑衣蒙面男女(其中一人手掛長雨傘)推著手推車從窩打老道西行車
Q Q
線上行人道後向砵蘭街方向離開畫面。手推車上有一個打開口的紙皮
R 箱,旁邊放著一個一般用來裝載煮食用油或洗潔精的黃色大膠樽。過 R
程中一名淺色上衣及短裙女子從前方提起車頭協助推車者,之後在推
S S
車的黑衣人旁一起前行。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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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1. 210853-211115【2128】時:P006D Tokyo Salon Cam03:
C 彌敦道窩打老道西行線位置煙霧彌漫兼出現爆炸火光,大量人群流入 C
窩打老道躲避,但是步速不太快。其期後多次出現爆炸火光,部份人
D D
群在窩打老道東行線近港鐵站口駐足圍觀,部份向彌敦道北行,部份
E E
進入窩打老道西行線離開交界位置。210850【2128】時:畫面右上方
F 位置火光多次出現,比較之前更猛烈,人群則繼續以同樣方式在現場 F
逗留或移動,情況一直持續至 212700【2147】時。這時候的彌敦道窩
G G
打老道交界人群聚集情況與 1958 實際時間所見大致相同,只是比較
H H
煙霧彌漫。
I I
12. 東南樓後巷 P007B:215007-215055(顯示時間正確):3
J J
次猛烈火光從港鐵出入口位置向左照射。這火光同樣出現在窄巷內匯
K K
港通 P008A 片段中 213400 時,即實際時間約 2149 時。
L L
13. 214950【2201】時:P006D Tokyo Salon Cam01:窩打老道
M M
斜望對面砵蘭街路口方向路面滿佈磚頭,靠近鏡頭的左邊行車線上沒
N N
有任何車輛行駛,路人隨意跨過路中分隔石躉橫過窩打老道所有行車
O 線,人潮不斷,向四方八面自由移動,也有在路中心或行人道上駐足 O
的人群。
P P
Q Q
14. 2211-2246 時:黃先志脊骨神經醫生 P009D:B1 後人流比
R 較之前為多,在 224358 時見到 3 名黑衣人在畫面左下方向彌敦道交 R
界位置奔跑,與此同時有至少兩人爬到車站上蓋,但是只可以在畫面
S S
左上方一小角見到他們小腿部份的黑色長褲和鞋子向彌敦道方向經
T T
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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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15. 221922 時:拉斐特 P12B:兩名黑衣人在鏡頭前一個凹位 C
停留,其中一人打開雨傘看來是要遮擋別人視線來讓身後的人士更換
D D
上衣,後方男子還了上衣後從新戴上蒙面巾和帽子,之後兩人在看電
E E
話,在 222136 時向西離開畫面。與此同時,另外 3 名黑衣人也選擇
F 在同一凹位整理一身裝備,當中兩人戴上防毒面具,手套,拿起雨傘 F
及背囊後在 222308 時向西離開畫面。以上事情發生期間畫面中行人
G G
道上不斷有途人經過,向東或西而行。
H H
I 16. 220848【2228】時:P006E Tokyo Salon Cam03:彌敦道及 I
交界位置人潮開始向北加速移動,窩打老道上人群也回頭向西行方向
J J
遠離彌敦道交界,在 221005【2230】時左右,人群在越過交界後的彌
K K
敦道南北行線與窩打老道銜接點形成一條雨傘陣。221641【2236】時:
L 陣勢不斷被鞏固。 L
M M
17. 222254【2242】時:P006E Tokyo Salon Cam03:佔據著彌
N N
敦道窩打老道交界及彌敦道與窩打老道西行線銜接的人群開始散開,
O 部份進入窩打老道西行方向,部份前往彌敦道北行方向。這時候畫面 O
可以見到的交界附近一帶位置人數估計至少超過數百。222315【2243】
P P
時:畫面右上方火光和緩後人群再次在窩打老道遠觀,隨後火光再次
Q Q
變猛烈,人群也隨即走避。222434-2226 時:警方在彌敦道南推進至
R 交界口位置,暴動者從窩打老道西行線而來,嘗試從警方左方襲擊, R
警方用強光向他們來處照射。223140【2251】時見到警方將約 5 個催
S S
淚氣體罐丟進窩打老道西行線,期後畫面煙霧彌漫,在鏡頭前方的媒
T T
體拍攝者也選擇離開。223222【2252】時:一名黑衣人士從窩打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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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西行人道奔跑進入畫面,向警方彌敦道防線投擲物件後隨即折返。
C 223257 時:一枚汽油彈從窩打老道方向被投擲向警方。223354 時: C
手持打開了的雨傘一身黑色裝備及背囊人士從窩打老道西行而來,隨
D D
後一名頭戴黃色安全頭盔黑衣人奔跑進入畫面,將拿在右手的汽油彈
E E
丟向彌敦道路口警員防線方向後立即回頭逃跑。與此同時防暴警察到
F 達汽油彈附近位置,向該人方向發射催淚彈,手持雨傘人士丟下雨傘 F
回頭逃跑,窩打老道行人道上煙霧彌漫。火勢消退後畫面中見不到示
G G
威者。223527 至 223755 時期間 6、7 名黑衣人在同一地方發動攻擊,
H H
當中包括投擲汽油彈,與此同時,鏡頭遠方的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火
I 光熊熊,大量汽油彈被投擲到交界上。223903 時,窩打老道黑衣人向 I
J
警員防線投擲汽油彈,黑衣人在畫面左方的窩打老道行人道和行車路 J
上築起雨傘陣,偶爾推進向警方投擲物件和汽油彈。224049 時:警員
K K
衝入窩打老道行人道上攻擊黑衣人,隨後雙方退守,黑衣人在畫面左
L L
方離開。224153 時:一名黑衣人從窩打老道西行車線上拾起石塊丟向
M 警方防線。窩打老道以北的彌敦道方向繼續有汽油彈被投擲進交界位 M
置。
N N
O 18. 224518-2247【2305】時:P006E Tokyo Salon Cam03:撐 O
P 著雨傘的示威者在窩打老道港鐵出口旁向彌敦道交界方向蠕動,一步 P
步向彌敦道靠攏。示威者對彌敦道南行方向的警方防線攻擊變本加
Q Q
厲,不斷投擲汽油彈,(224543 時畫面變為黑白),步步進逼。224650
R R
時:示威者投擲汽油彈時候失敗,誤中身旁示威者導致上身著火,警
S 方同時發射催淚彈,窩打老道行車線上示威者被迫後退,但是港鐵站 S
旁示威者則繼續向交界位置移動。示威者稍後重回窩打老道行人道上
T T
向彌敦道方向投擲物件,同時彌敦道北行方向的汽油彈不斷,交界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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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光熊熊,224917 時左右港鐵站旁示威者與已經推進至彌敦道窩打老
C 道東行線位置的示威者接合,窩打老道示威者同時向彌敦道推進。根 C
據其他片段,警方被迫在這階段後退,而窩打老道人群繼續步步進逼:
D D
225154【2311】時:彌敦道和窩打老道人群一起向著警方防線推進,
E E
期間汽油彈不斷爆炸。
F F
19. 225311-230141 時【2313-2321】
:P006E Tokyo Salon Cam03:
G G
畫面右上方彌敦道火光非常猛烈。人群偶爾需要後退,但在火勢稍緩
H H
又隨即向前靠攏,窩打老道上人群一直向交界位置前移,當中有多人
I 拾起地上石塊。以上情況一直持續至約 230141【2321】時。 I
J J
20. 231400 時:拉斐特 P12B:畫面中人群大多在向彌敦道窩
K K
打老道交界觀望,231428 時:人群途人向東奔跑數秒,停下回望後就
L 再次向交界方向前行,期間見到不少蒙面人手拿磚塊向畫面下方離 L
開。231759 時:拉斐特 P12B:一名雙手各拿著磚塊蒙面男子從東而
M M
來向西從畫面下方離開。
N N
O 21. 231835 時:拉斐特 P12B:一名長頭髮沒有遮蓋頭髮或面 O
容的女子由畫面左方進入,之後到鏡頭前凹位(即之前有人換上衣的
P P
同一位置),放下背囊,戴上深綠色鴨舌帽,穿上連帽子的黑色外套
Q Q
後拉起帽子蓋頭,戴上面罩後拿起背囊掛在由膊頭,在行人道上逗留
R 一下,在 231955 時向西離開畫面,在 232007 時再次從離開的地方進 R
入畫面,行到凹位,這時候見到她已經戴著眼罩。女子從背囊中拿出
S S
及嘗試戴上一個淺色口罩,但是由於戴著手套難以調整於是脫下手
T T
套,戴好口罩後拉起背囊拉鍊,之後從新戴上黑色手套,然後拿起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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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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囊掛在兩邊膊頭,於 232125 時再次向彌敦道窩打老道方向離開畫面。
C C
22. 232228 時:拉斐特 P12B:兩名戴著口罩男子從窩打老道
D D
西行車線上各拾起兩個磚塊後上到行人道然後向彌敦道窩打老道交
E E
界方向離開畫面。
F F
23. 232334 時:拉斐特 P012B:畫面左上角見到有人從西向
G G
東在窩打老道西行車線上奔跑。與此同時在鏡頭前行人道上也有普通
H H
衣著途人以緩慢步速向東而行。232403 時:兩人奔跑著從窩打老道西
I 行車線而進入畫面,向東跑去。232418 時,一名戴著口罩白色手套男 I
子從西而來跑入畫面行人道,邊跑邊回望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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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人道上向東離開畫面。
K K
L 24. 232443 時:拉斐特 P012B:一名長頭髮女子從西行人道 L
跑入畫面,向東離開。大概同一時間一名黑衣人在畫面左方向同一方
M M
向奔跑進入及離開畫面。232535 時:約 10 名普通衣著人士在行人道
N N
從東而來,向西前行離開畫面。期後人流暢通,直至翌日 003200 時
O 錄影完結。 O
P P
25. 215133【2210-2224】時左右:P006B Tokyo Salon Cam01:
Q Q
大量人群開始不斷從鏡頭左方的砵蘭街及遠處的上海街進入窩打老
R 道,大部份人跨過石躉橫過窩打老道行車線,部份在馬路上逗留。 R
S S
26. 220426-43【2224】時:P006B Tokyo Salon Cam01:絡繹
T 不絕人潮突然統一方向移動,從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向窩打老道西行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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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急步移動,約 17 秒後停止,回復之前從砵蘭街流入窩打老道狀
C 態,繼續有人在行車線上停留,有人跨過石躉橫過窩打老道。大部份 C
駐足的人在舉頭向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觀望。
D D
E E
27. 220920【2229】時:P006B Tokyo Salon Cam01:窩打老道
F 西行線及砵蘭街交界位置在這時候人流逐漸減少,從之前過百人到只 F
有約 10 多人。這狀況持續,而偶爾會有示威者從砵蘭街跑入窩打老
G G
道,跨過石躉到對面行車線的畫面外。
H H
I 28. 222410【2244】時:P006B Tokyo Salon Cam01:鏡頭前方 I
有灰燼在空氣中漂浮,推論是汽油彈被投擲後的所致。窩打老道西行
J J
線上人群也相繼向西移動,遠離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
K K
L L
29. 匯港通 P008B:(根據承認事實,「匯港通外幣找換有限
M M
公司的閉路電視片段(即 P008A-E)的畫面所顯示的時間比實際時間
N 慢約 15 分鐘」。即在實際時間 2115 時開始攝錄。粗括弧內為實際時 N
O 間。匯港通畫面所見,鏡頭左方是 A1,右方是匯港通,因此前方是 O
彌敦道,後方是砵蘭街):223840 時【2253】一名人士從彌敦道方向
P P
而來進入窄巷,右膊頭托著一個堆高機裝卸或搬運貨物用的木托盤,
Q Q
左手拿著一件看來是小水樽的物體,轉向他的右方,經過 A1 出口的
R 幾級樓梯,向闊巷方向離開畫面。 R
S S
30. 223856 時【2253】匯港通:一名普通衣著女途人從砵蘭街
T 而來,沿窄巷向彌敦道前行,期間在匯港通外駐足向闊巷左望,與此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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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畫面左方港鐵站出口附近位置突然光了起來,途人繼續向彌敦道
C 前行,但是畫面左邊光線持續, 開頭忽明忽暗,在 223912 時變得極 C
為光亮,一如火光。事後拍攝照片(證物 P109 照片 95)可以見到出
D D
口梯級地上灰燼及牆上侮辱性及鼓勵武力反抗的塗鴉。東南樓後巷
E E
007B:225425 時左右有火光從港鐵站方而來。
F F
31. 224703-09【2302】時:匯港通:約 8 名一身暴動裝備人
G G
士從彌敦道方向而來,經過在他們右手邊的火光後向砵蘭街而去,離
H H
開畫面。這時候畫面中的窄巷沒有人在停留,而且只是偶爾有人經過。
I I
32. 224736【2302】時:匯港通:一名有裝備人士施施然從彌
J J
敦道而來,往砵蘭街而去。窄巷旁邊仍然火光熊熊。該人經過後窄巷
K K
依舊沒有人流。
L L
33. 230358 時:黃先志脊骨神經醫生 P009E:一名黑衣示威者
M M
在鏡頭下點燃汽油彈火引子後向彌敦道方向跑離畫面,隨後畫面見到
N N
火光一閃。230436 時:一名手持已經點燃火引子的汽油彈從窩打老道
O 行人道向彌敦道交界跑過畫面。230445 時:一名黑衣人將兩個內有液 O
體膠樽從通道內丟出,膠樽飛越港鐵出入口頂部到窩打老道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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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224831【2303】時:匯港通:兩名戴著口罩人士正常步伐
R 從彌敦道方向進入畫面,約 1 秒鐘後見到他們和另一人一起開始向砵 R
蘭街方向奔跑,離開畫面。闊巷方向仍然火光熊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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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35. 224901【2304】時:匯港通:約 3 名一身裝備示威者從砵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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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蘭街方向而來,當中一人戴著護眼罩,背囊,右手拿著一塊短木板,
C 將一件物件交給了他旁邊一個頭髮紮了馬尾,右手拿著長雨傘,看來 C
是女子的手中,然後向畫面左上角火光位置前行,在火光旁短暫停留
D D
後回頭向砵蘭街方向而去。男子在火光旁停留後回頭步向鏡頭期間已
E E
經沒有拿著之前的木板。唯一合理推論是該人把木板丟入了燃燒中的
F 火中。 F
G G
36. 田記粉麵茶餐廳 P10E 片段 230312 時見到該男子拿著短
H H
木板從畫面右方向窄巷方向前行。男子戴著眼罩,白色手套,左手拿
I 著長雨傘,深色鞋面淺色鞋底,深色大背囊,左邊有一塊看來像行李 I
標記牌在背囊側。在男子後方約 3 個身位距離是一名束着馬尾,黑口
J J
罩,白色手套,長褲,黑色上衣女子。女子在街旁店鋪稍停觀看,男
K K
子一直向窄巷而行,橫過碧街行車道,女子向闊巷方向行了 11 步後
L 隨即跑往男子離開畫面的同一方向,也就是窄巷方向。 L
M M
37. 東南樓 007B:230407 時:右手持短木板,左手拿著長雨
N N
傘男子經過後巷,尾隨女子伸著手快步趕上。可以確定田記、匯港通
O (畫面時間加 15 分鐘)、東南樓畫面顯示時間吻合。 O
P P
38. 224908【2304】時匯港通:在以上男子擺放木板期間見到
Q Q
有人從砵蘭街方向而來,沿窄巷往彌敦道前行,與之前男、女子擦身
R 而過。 R
S S
39. 224919【2304】時匯港通:兩名一身裝備人士一前一後一
T T
起拿著一大塊看來是木板的東西從砵蘭街而來,沿窄巷往彌敦道前
U U
V V
- 156 -
A A
B B
行。兩人均站在木板右方,均穿長褲,背大背囊。木板若立起來的話
C 會超過一個人的高度,和應該有兩個人的闊度。兩人離開畫面後窄巷 C
繼續沒有人流,左邊闊巷位置火光熊熊。東南樓 007B:230427 時:
D D
該兩人與木板經過後巷對出窄巷位置一刻。
E E
F 40. 田記粉麵茶餐廳 P10E 片段 230324-44 時見到兩名黑衣及 F
有裝備人士從畫面右方店鋪提取木板。其中一人在店鋪口行人道上與
G G
約 6 名其他一般裝備人士溝通後,他們隨即進入店鋪位置,而之前兩
H H
人就一前一後拿著木板向窄巷方向行人道前行,在左上角離開畫面。
I 在 230350 時(即約 30 秒後),另外兩人從店鋪拿出一塊類似木板, I
離開店鋪後往右到砵蘭街,之後沿砵蘭街向窩打老道方向離開畫面。
J J
230417-26 時,再有兩名黑衣人士從店鋪拿出木板,同樣往窩打老道
K K
而去。230434-48 時,兩人從店鋪搬岀木板後向左,在行車道上向 A1
L 港鐵站口方向而去。 L
M M
41. 225000【2305】時:匯港通:4 名人士從彌敦道而來往砵
N N
蘭街而去,正常步伐穿過窄巷。
O O
42. 225034【2305】時:匯港通:火勢看來變得更加兇猛,畫
P P
面左方見到火屑在飄。
Q Q
R 43. 225037【2305】時:匯港通:一名戴著口罩,頭部被衣物 R
遮蓋的人士從彌敦道而來向砵蘭街方向奔跑,尾隨是另一名全身裝備
S S
人士,向同一方向奔跑著穿過窄巷。
T T
U U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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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44. 225044【2305】時:匯港通:4 名一身裝備人士,兩人一
C 組,一前一後一起搬運一塊與之前大小相若的木板從砵蘭街方向而 C
來,沿窄巷往彌敦道前行。第一組前者站在木板左邊;後者在木板後
D D
方,右手上左手下,背包,長褲黑面白底鞋。第二組前者在木板右方,
E E
右腋下夾著一把長雨傘,長褲;後者在木板左方,墨綠色背囊,短褲,
F 深色面白色底鞋子。 F
G G
45. 田記粉麵茶餐廳 P10E 片段 230444 時見到後方人士的碎
H H
花背包,白色球鞋;前方人士的白色襪子黑色鞋;230455 時見到第二
I 塊板後方人士黑色腳面白色底部鞋子;230507 時第 3 塊木板後方人 I
士短褲,黑面鞋,墨綠色背包。
J J
K K
46. 225050【2305】時:匯港通:在木板搬運人士經過期間有
L 其他兩名裝備人士從彌敦道進入窄巷,另外兩名裝備人士則從砵蘭街 L
而來,向彌敦道離開畫面。
M M
N N
47. 225057【2305】時:匯港通:再次有兩名人士分前後一起
O 搬運大木板,從砵蘭街而來向彌敦道穿過窄巷。前者看來一身裝備, O
後者看來是穿著短褲、長襪、裙子,腰間掛著長雨傘的女子。田記 P10E
P P
的 230517 時,第 4 塊木板後方人士衣著吻合。東南樓 007B:230605
Q Q
時及東南樓 007E:230601 時畫面可以從不同角度見到後排短褲長襪
R 腰掛雨傘女子搬運木板過程。 R
S S
48. 230515 時:黃先志脊骨神經醫生 P009E:一名粉紅色短袖
T T
T-shirt,黑褲示威者從窩打老道方向進入鏡頭,點燃手持的汽油彈火
U U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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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引子,在港鐵站牆投擲出窩打老道。230549 時:看來是同一名男子在
C 同一位置向同一方向投擲第二枚汽油彈。 C
D D
49. 225116【2306】時匯港通:再次有兩名人士分前後一起搬
E E
運大木板,從砵蘭街而來向彌敦道穿過窄巷。前者在木板右邊,看來
F 有馬尾,一身黑色,背著背囊;後者在木板右邊,長褲及一身黑色衣 F
服,有背包。在兩人後方另有兩外兩名人士在一起搬運一件物件,但
G G
是畫面中難以分辨為何物,只是可以從後方短褲黑面白底鞋,穿綠色
H H
外套男子移動方式推斷該物件有一定重量。闊巷方向繼續火光熊熊。
I 東南樓 007B:230621 時畫面可以見到後方兩人搬運的是一個鐵框架。 I
東南樓 007E:Cam06:230616 時見到其實是兩個分開的鐵框。
J J
K K
50. 230607 時:黃先志脊骨神經醫生 P009E:有人擺放兩塊大
L 木板在港鐵站與寶寧大廈之間,阻擋了鏡頭下通道,途人不可以從窩 L
打老道西行方向而來進入寶寧大廈與 B1 間行人道。木板顏色和尺寸
M M
類似之前在碧街被人搬運的大木板。
N N
O 51. 225125【2306】時匯港通:短褲蒙面看來是女子人士從彌 O
敦道快步進入窄巷,向砵蘭街而去。
P P
Q Q
52. 225137【2306】時匯港通:一名一身裝備人士正常步伐從
R 彌敦道而來,穿過窄巷往砵蘭街方向而去。 R
S S
53. 225140【2306】時匯港通:兩名裝備人士如上移動。後者
T 蒙著口部但是沒有掩蓋頭髮的看來是女子。 T
U U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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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54. 225145【2306】時匯港通:兩名裝備人士如上移動。一名 C
短袖上衣戴著防毒面具男子從砵蘭街而來向彌敦道方向而去。該男子
D D
之後有另外一名戴著防毒面具人士拿著雨傘向彌敦道而去。他後方有
E E
另外一名有裝備女子向彌敦道前行。
F F
55. 225152【2306】時匯港通:這時候 4 名有裝備人士從彌敦
G G
道而來,當中 3 人快步或奔跑,一人則正常步伐。
H H
I
56. 225158【2306】時匯港通:一名普通衣著女士從砵蘭街而 I
來,穿過窄巷往彌敦道方向徐徐而行。與此同時兩名戴著口罩人士從
J J
彌敦道而來,奔跑著穿過窄巷。
K K
57. 225204【2307】時匯港通:普通衣著戴著口罩男子從彌敦
L L
道而來,正常步伐穿過窄巷。
M M
N 58. 225214【2307】時匯港通:一名人士從砵蘭街方向而來, N
停留在畫面左下角,但是只可以見到該人的雙腳。
O O
P P
59. 225221【2307】時匯港通:戴著頭盔一身裝備人士從彌敦
Q 道進入窄巷,在畫面左下角停留在以上人士旁邊。期間一名戴著粉紅 Q
色「豬嘴」,長褲,白色球鞋,短袖黑色上衣人士左手用拿盾牌方式
R R
拿著一塊木板從彌敦道進入窄巷,向砵蘭街方向離開。田記 P10E,
S S
230702-12 時見到這人士沿碧街行人道向砵蘭街方向前行,在路口左
T 轉進入砵蘭街,向窩打老道方向前行。東南樓後巷 007B:230737 時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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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畫面見到該持「盾牌」人士經過後巷前的窄巷。隨後兩名戴著豬嘴有
C 裝備人士,當中一人拿著長雨傘也以正常步伐從彌敦道進入窄巷向砵 C
蘭街前行。
D D
E E
60. 225229【2307】時匯港通:畫面左方 A1 出入口位置突然
F 變得非常光亮,之後畫面變回黑白。隨後有兩名一身裝備人士從彌敦 F
道進入並經過窄巷。也有幾名人士從彌敦道進入窄巷向砵蘭街而去。
G G
H H
61. 225240【2307】時匯港通:一名戴頭盔有裝備人士從砵蘭
I 街方向而來,向彌敦道而去。同時一名普通衣著戴著口罩女子從彌敦 I
道而來穿過窄巷。出入口繼續火光熊熊,人流繼續非常稀少。
J J
K 62. 230743 時:黃先志脊骨神經醫生 P009E:手持點燃了火引 K
L 子的汽油彈的黑衣人從大木板旁罅隙進入通道後向彌敦道交界方向 L
離開畫面。
M M
N 63. 225305【2308】時匯港通:兩名一身裝備人士從彌敦道進 N
O 入,正常步伐向砵蘭街離開。 O
P P
64. 225314【2308】時匯港通:普通衣著人士從彌敦道而來穿
Q 過窄巷。 Q
R R
65. 231019 時:黃先志脊骨神經醫生 P009E、P009H(03):黑
S S
衣人從窩打老道西行經過木板進入通道後攀爬到港鐵站頂部。同行黑
T 衣示威者把一個插有未點燃火引子的瓶子和看來是瓶裝石油氣舉起,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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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但是前者沒有接過,爬回地面,之後兩人向彌敦道交界方向離開畫面。
C C
66. 231150 時:黃先志脊骨神經醫生 P009E:大約 6 名黑衣或
D D
有裝備人士將 3 塊大木板經寶寧大廈與 B1 出口通道搬向彌敦道交界
E E
方向,當中包括之前阻擋著通道的木板。通道自此從新通行,而經過
F 的均為有裝備人士或黑衣及有裝備人士或穿上反光衣的記者。 F
G G
67. 230000【2315】時匯港通 P008B 完結時候,窄巷旁港鐵出
H H
入口一直火光熊熊,沒有停止過,期間窄巷人流不多,可以見到示威
I 者偶爾使用窄巷為通道來運送木板。根據其他視頻所見,唯一合理推 I
論是木板將被運送到示威前線使用。搬運者透過這些行為參與了暴動,
J J
加上出入口的火頭必定是由示威者發動,片段中更見到有人添加木板
K K
助長火勢,因此暴動範圍必定包括 A1 出入口附近及窄巷。
L L
匯港通 P008C
M M
N 68. 230012【2315】時:一名手持長雨傘,頭被上衣帽子遮蓋, N
O 戴著手套人士及一名穿 3 個骨短褲普通衣著人士先後從彌敦道方向 O
而來,以正常步速沿窄巷向砵蘭街而去。該男子隨後向同一方向移動。
P P
Q 69. 230019【2315】時:另一名手持長雨傘,頭被上衣帽子遮 Q
R
蓋人士以同一方式、方向移動。3 秒後一名戴著口罩人士跑著經過鏡 R
頭向砵蘭街而去。之後有一名普通衣著人士、一名拿著打開了的雨傘
S S
及戴著防毒面具人士從彌敦道進入窄巷後在經過了港鐵出口後右轉
T 離開畫面。隨後另一名戴著防毒面具拿著雨傘男子也經過鏡頭。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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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70. 230028【2315】時:戴防毒面具和頭盔,背著背囊,手拿 C
打開了的雨傘人士從彌敦道進入窄巷後到達鏡頭下回頭、停步、收傘,
D D
他後方有另外兩名人士同樣以正常步速而來,3 人隨後向砵蘭街而去,
E E
230038 時,畫面中窄巷沒有人。
F F
71. 230041【2315】時:畫面變回彩色。拿著雨傘,戴著防毒
G G
面具和手套,看來是女子從彌敦道而來,向砵蘭街離去。
H H
I
72. 230048【2315】時:鮮豔顏色鞋子急步從彌敦道而來, I
230052 時向砵蘭街方向離開畫面。230053-59 時 4 名普通衣著人士正
J J
常步速經過。
K K
73. 230101【2316】時:一雙腿和收起來的長雨傘尖端部份從
L L
彌敦道方向而來停留在畫面上方窄巷,鞋尖大概指向火光位置。
M M
230106 時,這位穿著短袖上衣人士向砵蘭街離開畫面。
N N
74. 230109-12【2316】時:頭盔、蒙面及拿著手套人士從彌敦
O O
道而來往砵蘭街離去。
P P
Q 75. 230133【2316】時:畫面突然爆光,同一時間有一名普通 Q
衣著人士從砵蘭街方向進入畫面窄巷,沒有停留,經過港鐵站口突然
R R
變得更加光亮的地方,繼續向彌敦道方向離開在窄巷內前行後在
S S
230137 時離開畫面上方。
T T
76. 230138【2316】時:一名戴著頭盔,上身衣著有反光帶,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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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全套裝備人士從砵蘭街方向進入畫面窄巷,急步經過向彌敦道方向離
C 開。不肯定是防暴警察還是示威人士。 C
D D
77. 230142【2316】時:頭戴單車頭盔,口罩,背囊及戴著帽
E E
子,防毒面具,背囊人士從砵蘭街進入窄巷,正常步速往彌敦道方向
F 離開畫面。與此同時兩名一身裝備人士相反方向地跑入窄巷,隨即在 F
230147 時向砵蘭街方向離開了畫面。東南樓後巷 007B:231651-57 時
G G
畫面可以見到以上過程。
H H
I 78. 230151【2316】時:匯港通:P008C:兩名戴防毒面罩人 I
士從彌敦道而來,正常步速經過畫面窄巷部份向砵蘭街方向離開。
J J
K 79. 230157【2316】時:一名戴著口罩,帽子,背囊,右手拿 K
L 著長雨傘,左手拿著一個看來頗有一點重量的承載着液體的膠樽的人 L
士從砵蘭街方向健步而來向彌敦道方向離開畫面,另一名戴帽男子尾
M M
隨其後。期間畫面左方港鐵站仍然火光熊熊。
N N
O 80. 230218-12【2317】時:兩名人士從彌敦道而來,後面人士 O
戴著頭盔、防毒面具,兩人從後面左下角離開。
P P
Q 81. 230223【2317】時:戴著防毒面具人士從砵蘭街而來,經 Q
R
過火光位置時候打開雨傘遮擋保護自己,向彌敦道方向前行。 R
S S
82. 230234【2317】時:兩名戴著手套、口罩,帽子人士從彌
T 敦道而來,徐徐在畫面左下角離開。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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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83. 230238【2317】時:帽子口罩背囊人士向彌敦道而去。 C
D D
84. 230242-44【2317】時:匯港通:P008C:4 名看來是身穿
E 裝備人士從砵蘭街方向跑經窄巷,向彌敦道方向離開畫面。230247-54 E
F
【2317】時:一名戴著口罩普通衣著男子從砵蘭街方向進入窄巷,回 F
頭看著砵蘭街方向,一邊前行,之後在停步回望砵蘭街方向,然後調
G G
頭向砵蘭街方向而去。期間兩名普通衣著人士從砵蘭街而來,其中名
H H
戴著防毒面具的人士也好像之前人士一般調頭向砵蘭街方向回去,另
I 一名人士則繼續向彌敦道方向前行離開畫面。他們離開後窄巷畫面內 I
沒有人,左上角港鐵口繼續火光熊熊。
J J
K 85. 230325-28【2318】時:3 名一身裝備人士平排從彌敦道方 K
L 向而來,靠近找換店的一人左手拿著沒有打開的縮骨遮,戴著防毒面 L
具,靠近站口一邊的人則右手拿著打開了雨傘,隔開他們和火光,中
M M
間的人看來也戴著防毒面具。3 人快步沿窄巷向砵蘭街方向離開畫面。
N N
O 86. 230413-15【2319】時:兩名普通衣著人士正常步速從彌敦 O
道而來經過窄巷。
P P
Q 87. 230420-23【2319】時:一名戴著手套,左手拿著長雨傘, Q
R
右手拿著一瓶液體,頭部被上衣帽子遮蓋,戴著口罩人士從彌敦道而 R
來,經過火光後回望,但繼續前行向砵蘭街方向離開畫面。
S S
T 88. 230447-55【2319】時匯港通:一名左手戴著手套撐著打開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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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了的雨傘,右手拿著一個瓶子,淺色短袖上衣人士從彌敦道而來,快
C 步經過窄巷;後方一名右手拿著瓶子,背著背囊人士;再後方一名穿 C
黑衣,戴手套,左手拿著一個裝有液體的膠樽人士;後方一名右手拿
D D
著長雨傘人士隨後經過,向砵蘭街而去。與此同時一名戴著頭盔,右
E E
手拿著沒有打開的長雨傘,戴著防毒面具,背著背囊的人士與他們擦
F 身而過,向彌敦道方向而去。 F
G G
89. 230504-06【2320】時匯港通:防毒面具,手套,一身深色
H H
衣著,左手拿著打開了的雨傘向著右邊火光的人士從彌敦道而來經過
I 窄巷。 I
J J
90. 230506-7【2320】時匯港通:普通衣著人士從彌敦道急跑
K K
經過窄巷。230513-30 時,窄巷港鐵口位置火光又轉盛,期間一名戴
L 著防毒面具,穿著反光背心戴著頭盔人士從彌敦道而來跑過窄巷。 L
M M
91. 230530- 230637【2320-2321】時匯港通:窄巷沒有人經過,
N N
在 230637 時一道梯子倒下在畫面左方火光附近。
O O
92. 230659-230701【2321-2322】時匯港通:一名戴安全帽,
P P
手套,面罩,穿短褲人士從彌敦道方向跑入窄巷,尾隨有另一名穿反
Q Q
光背心人士,奔跑經過鏡頭,向砵蘭街方向奔跑。
R R
93. 230704-230751【2322】時匯港通:P008C:約 142 名人士
S S
從彌敦道方向跑經窄巷,向砵蘭街方向奔跑。當中大部分人戴著手套、
T 頭盔或防毒面具及拿著雨傘等裝備。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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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94. 232218 時:東南樓 P007G:人群開始從窄巷及闊巷奔跑 C
進入碧街西。232304 時:最後一人從窄巷中離開,前後合共約 179 人
D D
從窄巷跑出。與此同時有反光衣人士從碧街進入窄巷。232305 時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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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從窄巷跑出人士時間。
F F
95. 232201 時東南樓 007B:畫面見到闊巷方向人士開始從闊
G G
巷方向跑向砵蘭街方向,在 232211 或 12 一刻,第一名從窄巷方向奔
H H
跑而來人士經過後巷外,直至約 232302 時,之前在後巷內等候奔跑
I 人群經過的幾名人士離開後巷進入窄巷範圍,向彌敦道方向奔跑,當 I
中包括一名穿著迷彩長褲,左手拿著頭盔,短袖上衣男子。
J J
K 96. 田記 P10E:232121 時:開始見到有人,當中包括有裝備 K
L 人士,從闊巷方向奔跑而來從畫面左下角進入。之後過百名人士從窄 L
巷和闊巷方向跑入碧街後右轉進入砵蘭街,向離開窩打老道方向奔
M M
跑。直至 232227 時路面被清空。然而,在 232249 時,砵蘭街上大量
N N
示威者從窩打老道方向而來,奔跑進入鏡頭。
O O
97. Tokyo Salon P006C:230143【2321】時:窩打老道西行線
P P
行車道上人群開始從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方向進入畫面,左轉進入砵
Q Q
蘭街向南移動。對面馬路的人群也跨過分隔石壆橫過窩打老道進入砵
R 蘭街。期間畫面不時突然變光,可以推論光源是自鏡頭後彌敦道窩打 R
老道交界的汽油彈爆炸。230237【2322】時:人群開始沿窩打老道向
S S
西快步移動,230255 時停步回頭望向交界位置,230302【2323】時人
T T
群開始向西奔跑,一名防暴警察在 230320 時從右方進入畫面,而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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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7 -
A A
B B
時候前方人群已經距離警員超過一個砵蘭街路口闊度距離。230328
C 時:人群在上海街與窩打老道交界停留,之前的窩打老道砵蘭街交界 C
一帶路面再沒有人群,只留下數名穿反光間條上衣人士在砵蘭街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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徘徊,拍攝。
E E
F 98. 230137-52【2321】時:Tokyo Salon Cam03 P006E:部份 F
人群不再向彌敦道交界移動,而是向窩打老道西行。情況只是維持了
G G
少於 1 分鐘,之後人群繼續向彌敦道交界前進。
H H
I 99. 230222【2322】時:Tokyo Salon Cam03 P006E:交界上的 I
雨傘開始加速向彌敦道北移動,並演變為奔跑,部份人跑進窩打老道
J J
西行,也見到遠方也有人從窩打老道右轉入彌敦道北行方向奔跑。在
K K
230241 時,人群移動速度稍為減慢,某些窩打老道上人士更停留及回
L 望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位置,但是仍然見到雨傘及人繼續從交界位置 L
進入彌敦道北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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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230259【2322】時:Tokyo Salon Cam03 P006E:人群再次
O 開始向窩打老道西行方向及彌敦道北行方向奔跑,在 230310 時,窩 O
打老道西行車線上見到應該是第一名防暴警察在追逐前方奔跑的示
P P
威者。之後大批防暴警察進入窩打老道西行及彌敦道北行方向。
Q Q
R 101. 230751-55【2322】時:匯港通 P008C:這時候窄巷人流減 R
少,一名戴著頭盔人士逆流而上,從砵蘭街方向而來進入窄巷,向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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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道方向慢速步行。但隨即被兩名人士從他左方超越,向彌敦道方向
T T
奔跑。期間再有一人從彌敦道而來,也有一人從砵蘭街往彌敦道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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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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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窄巷小心翼翼地向前跑。
C C
102. 232220 時:黃先志脊骨神經醫生 P009J:右上角見到彌敦
D D
道窩打老道交界的雨傘海和火光熊熊兼煙霧彌漫情況,這一刻寶寧大
E E
廈與 B1 出口旁行人道上原本在靠近彌敦道交界位置停留的人士開始
F 轉身向窩打老道西行方向快步離開。雨傘陣後排,即靠近窩打老道西 F
行方向的一批,也在這一刻同時開始向西離開交界位置。
G G
H H
103. 232243 時:黃先志脊骨神經醫生 P009J:大概 40 人穿過
I 通道後通道變空。4 名裝備人士從西行而來進入通道後撐着雨傘在牆 I
壁旁站立,期間畫面右上角見到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火光不斷,更有
J J
催淚彈落在站頂。
K K
L 104. 232256 時:黃先志脊骨神經醫生 P009J:畫面右上角見到 L
傘海首先開始向彌敦道北方向移動,尾隨大批沒有拿著雨傘的相信是
M M
警察的人。通道上原本撐着雨傘的裝備人士突然收起雨傘,同時轉身
N N
向西奔跑,14 名示威者尾隨跑入通道。在 232307 時畫面見到第一名
O 防暴警察尾隨追入通道,另有 3 名警員尾隨追趕。他們在 232330 時 O
左右折返,向彌敦道交界離開畫面。這時候右上角所見彌敦道窩打老
P P
道交界上已經沒有雨傘,只有地上的火光,猶如戰場。「【done with
Q Q
P009J,so done with 醫生,next do 7 拉斐特】
R R
105. 230757【2322】時匯港通 P008C:畫面左方火光下見到看
S S
來是消防員衣著人士出現,鞋頭指向火光位置站立,一秒後另一隻褲
T T
子底部有反光環的腿出現在該人後方,同樣鞋頭向著火光位置。
U U
V V
- 169 -
A A
B B
230758-230801【2322-2323】時可以清楚見到是消防員在視察站口的
C 火光,並從地上拾起了一些物件。 C
D D
106. P007B:232305 時:反光衣人士從東南樓後巷中步出右轉
E E
前往窄巷方向。
F F
107. 東南樓 007B:232334-45 時:13 名人士從後巷窩打老道
G G
方向奔跑而來進入窄巷後左轉向砵蘭街方向奔跑。東南樓 P007G:
H H
232338 時從碧街望向窄巷方向鏡頭見到超過 13 名人士從窄巷方向而
I 來。 I
J J
108. 東南樓 007B:232347 時:後巷外一名人士向窄巷彌敦道
K 方向揮手示意,好像在叫人快些往他方向而去。 K
L L
109. 期間在 230759-230805【2322-2323】時匯港通 P008C:有
M M
4 名人士時在窄巷向彌敦道方向奔跑或步行,經過消防員右方,當中
N 有普通衣著、戴著頭盔穿著反光背心人士。 N
O O
110. 230801-07【2323】時匯港通:兩名消防員沿窄巷左邊的港
P P
鐵站旁向彌敦道方向慢速步行,離開畫面。這時候站口繼續火光熊熊。
Q Q
111. 230813-14【2323】時匯港通:一名黑衣,手套,藍色頭盔
R R
人士從彌敦道快跑進入後向砵蘭街方向離開畫面。之後窄巷恢復平
S S
靜,但繼續被站口火光映照。根據找換店畫面,在約 2323 時開始,
T 一些示威者從彌敦道方向跑入窄巷,截至 2324 時共約 20 名,他們均 T
U U
V V
- 170 -
A A
B B
成功穿越畫面中窄巷部份,向鏡頭下方的砵蘭街方向離開畫面。
C C
112. 東南樓 P007G:232325 時:兩名黑衣人從窄巷方向跑出。
D D
232337 時:31 名示威者從窄巷方向而來,跑向砵蘭街方向離開畫面。
E E
F
113. 230820【2323】時匯港通 P008C:深色衣著,帽子人士從 F
彌敦道奔跑進入,尾隨一名防毒面具反光背心人士。230822-26【2323】
G G
時一名深色衣著人士從彌敦道進入窄巷後停留在火光對開位置,後退
H H
數步,貼近牆壁或鐵閘,面對火光而站。兩秒後,在有人從彌敦道跑
I 入窄巷時這名背著背囊的深色衣著人士又隨即尾隨該人一起奔跑,向 I
砵蘭街方向離開窄巷。
J J
K 114. 230832-34【2323】時匯港通:戴著防毒面具、手套人士從 K
L 彌敦道跑入窄巷,向砵蘭街方向離開。 L
M M
115. 230840-43【2323】時匯港通:一名人士從彌敦道奔跑進
N 入,向砵蘭街方向離開窄巷。隨後兩名人士緊隨。11 名人士同樣情況 N
O 奔跑經過窄巷,在 230849【2323】時畫面中站口火光突然變猛,隨後 O
第 12、13、14 名人士同一方向跑過窄巷。
P P
Q 116. 230859-230909【2323-2324】時匯港通:第 15 至 18 名人 Q
R
士疏落地從彌敦道而來跑經窄巷,他們身穿普通衣著。期間站口火光 R
繼續,但是沒有之前猛烈。
S S
T 117. 230910-30【2324】時匯港通:兩名人士從彌敦道方向跑經 T
U U
V V
- 171 -
A A
B B
窄巷。230931-37【2324】時:4 名人士從砵蘭街方向跑入窄巷,當中
C 有人穿著反光上衣,一名戴著頭盔人士則從彌敦道而來跑過窄巷。 C
D D
118. 匯港通:230956【2324】時匯港通:一名戴著防毒面具穿
E E
迷彩褲男子從砵蘭街方向進入窄巷後把一個背囊放下在找換店鐵閘
F 前樓梯級上,沒有停步下繼續向彌敦道方向前行離開畫面。與此同時, F
站口火光地方有火花濺開到窄巷。231009【2325】時:反光間條上衣
G G
人士從彌敦道而來,往港鐵火光位置右轉離開畫面。大概 4 秒鐘後,
H H
一名反光間條上衣人士和一名消防員從同一位置進入畫面,然後向彌
I 敦道方向前行,期間一名反光間條上衣,大背包人士從彌敦道而來, I
停留在火光旁位置,另一名消防員從港鐵火光位置出現,也有反光間
J J
條上衣,三條間條球鞋人士從砵蘭街方向進入窄巷後在火光對開位置
K K
停留觀看。
L L
119. 231019-20【2325】時匯港通:一名戴著防毒面具,帽子人
M M
士從彌敦道方向進入,跑過在火光旁的消防員及以上提及的人士,向
N N
砵蘭街方向離開畫面。
O O
120. 231022【2325】時匯港通:可以見到消防員在處理站口火
P P
光。231025【2325】時,一名頭盔上有十字,上衣寫著「First Aid」,
Q Q
穿著反光背心人士從砵蘭街方向而來,在鏡頭下的窄巷停留,在
R 231030【2325】時舉起雙手向彌敦道方向揮手,似在示意對面的人向 R
他而來。231034【2325】時,一名看來類似衣著人士從彌敦道方向而
S S
來,到達該名人士前方後,轉頭向彌敦道方向步行,期間見到兩名消
T T
防員從彌敦道方向奔跑進入窄巷,在站口火光位置右轉離開畫面。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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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2 -
A A
B B
C 121. 232504:東南樓 P007G: 從闊巷而來的消防員用滅火筒在 C
A1 站口嘗試滅火。
D D
E 122. 231033【2325】時匯港通:「First Aid」上衣人士踏前幾 E
F
步,再次向彌敦道方向揮手示意對方過來,231041【2325】時雙手放 F
膝頭,彎腰,似在「唞氣」,231051【2325】時挺直了腰並向彌敦道
G G
方向前行,同時雙手高舉向該方向示意不要向他方向而來,一邊向彌
H H
敦道方向前行一邊揮手示意。
I I
123. 231054【2325】時匯港通:一名穿迷彩褲人士從畫面左方
J J
跳入窄巷,向彌敦道方向而去,期間舉手示意,並與從彌敦道方向進
K 入窄巷的消防員擦身而過後向彌敦道方向離開窄巷。東南樓 07B: K
L 232354 時,之前在 142 人奔跑期間從窄巷左轉入後巷,後來重新進入 L
窄巷及向彌敦道方向奔跑,穿迷彩褲右邊腰間掛著腰包的男子跑入後
M M
巷口,大力用拳頭擊打牆壁,似在洩憤,之後倚站後巷口望向窄巷彌
N N
敦道方向,低頭望地狀甚難過,232402 時再次用力擊打後巷牆壁一
O 下,之後一手抓著牆上水管,垂頭喪氣,在 232412 時突然單膝跪下, O
同時從背上卸下背囊,與此同時,一名穿著反光背心人士主動上前替
P P
男子料理額頭傷勢,男子配合抬頭,同時用右手從腰包拿出一些東西,
Q Q
放到靠近嘴邊位置,之後在 232427 時左手提起背包,轉身跑入後巷,
R 向窩打老道方向離開畫面。男子在 232500 時從窩打老道方向而來在 R
後巷鏡頭下出現,232503 時:男子離開後巷右轉進入窄巷(期間見到
S S
男子這時候戴上了防毒面具)。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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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24. 232545:東南樓 P007G:兩名消防員從窄巷方向跑過電單
C 車位進入闊巷向彌敦道方向離開。可以推論這是證人 P117 黃琪高級 C
消防隊長供詞中說他不可以在窄巷向砵蘭街方向拉出人,於是透過闊
D D
巷去彌敦道的窄巷口去拉。
E E
F 125. 231057【2325】時匯港通:一名有裝備人士從彌敦道跑入 F
窄巷,與另一名戴著帽子,防毒面具,背囊,從砵蘭街而來的人士在
G G
鏡頭下的窄巷中緊張地交談,兩人在 231101【2326】時向砵蘭街方向
H H
離開窄巷。
I I
126. 231104-12【2326】時匯港通:5 名人士正常步伐從砵蘭街
J J
而來,往彌敦道方向移動。當中兩、3 人戴著帽子和穿著反光間條上
K K
衣。
L L
127. 231115-16【2326】時匯港通:穿迷彩褲子看來是之前在找
M M
換店樓梯放下了背包的男子快步從彌敦道回到鐵閘前拿走背囊,向砵
N N
蘭街方向離開。這名男子雙手戴著保護手臂袖子,右手拿著看來是眼
O 罩或防毒面具的東西。東南樓 007B:男子在 232629 時在後巷外出現, O
丟下了背囊和防毒面具,向砵蘭街方向喊話,用右手指向彌敦道窄巷
P P
方向,好像在指揮別人前往,之後有 3 名裝備人士從砵蘭街方向而來,
Q Q
與迷彩褲男子一起跑向窄巷方向。
R R
128. 231121-29【2326】時匯港通:窄巷人流突然變多。4 名看
S S
來是示威者人人士從砵蘭街方向跑入窄巷,在火光對開位置停留及對
T T
話,另外,看來是之前重新拿起放下了的背囊的男子也再次從砵蘭街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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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4 -
A A
B B
進入窄巷,在鐵閘外位置與其他人對話,並看似在指揮一名從彌敦道
C 方向而來戴著頭盔防毒面罩的一名人士的移動方向,動作顯得緊張, C
更在該人向砵蘭街方向離開畫面一刻看似高呼交代事情。
D D
E E
129. 231129【2326】時匯港通:兩名反光間條上衣,拖著手,
F 戴著頭盔人士從砵蘭街進入,向彌敦道方向以正常步速前行。兩人站 F
到鐵閘外梯級上。從後而來有另一名戴著防毒面具,右手拿著水樽,
G G
旁邊有淺色長間條從腰落到褲腳的看來是女子的人士從砵蘭街方向
H H
進入窄巷後停留在鏡頭下。
I I
130. 231140【2326】時匯港通:之前拖手的男女一直向右望,
J J
在這時候離開鐵閘樓梯,向砵蘭街方向急步離開窄巷。231144 時見到,
K K
褲子有長間女子在向從彌敦道方向而來的一些戴著防毒面具人士在
L 揮手及似乎在叫他們快一點向她方向跑。 L
M M
131. 231208【2327】時匯港通:一名戴著上有十字的頭盔,防
N N
毒面具,反光間上衣人士從彌敦道方向進入,雙手高舉看似投降地慢
O 慢一步步向砵蘭街方向在窄巷內移動,期間面向港鐵站梯級前方向, O
並在鏡頭下,找換店外,樓梯外行人道上停下,之後向右移動一點,
P P
繼續雙手高舉,在鐵閘外,面對港鐵出口停下。
Q Q
R 132. 在 231217【2327】時匯港通:可以見到拿著應該是警棍帶 R
着防暴頭盔的相信是防暴警察,用警棍將該人推向窄巷較近港鐵出口
S S
的方向。在 231220【2327】時,另一名身穿防暴裝束,拿著警棍的警
T T
員從砵蘭街方向,將另一名身穿反光間條上衣的人士驅向彌敦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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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5 -
A A
B B
向。該兩名人士在 231222 時離開左上方畫面,但是直至 231239 時,
C 仍然可以見到防暴警察的腿部停留在港鐵站牆外,接近彌敦道方向的 C
一邊。
D D
E E
133. 231239【2327】時匯港通:5 名防暴警察,2 名消防員從
F 砵蘭街方向而來,向港鐵站火光旁位置窄巷前行,防暴警察手拿警棍, F
在 231252【2327】時離開畫面上方。之後見到兩名消防員再次分別從
G G
闊巷方向及彌敦道方向進入窄巷,之後向彌敦道方向離開畫面。期間,
H H
一些看來是記者人士從彌敦道方向進入窄巷,其中一位更拿起相機在
I 窄巷內向彌敦道方向拍照。 I
J J
134. 東南樓 007B:232715 時:後巷外兩人奔跑經過,前方的
K K
人看來被後方的人推倒地上。232718 時開始見到防暴警察從彌敦道
L 方向而來,在闊巷和窄巷出現,向砵蘭街方向奔跑。232722 時相信是 L
一名示威者被警員截停後推到後巷外地上,捲在地上一陣子後突然在
M M
232730 時起身向砵蘭街方向奔跑。東南樓 07E:232716 時:畫面顯示
N N
以上推倒事件,可以確認是警員追截到示威者後示威者掙扎,後來的
O 兩名防暴警察加入協助,在 232730 時被制伏男子突然起身逃跑,警 O
員沒有嘗試追趕,只是持槍戒備。東南樓 007G:232722-38 時:男子
P P
被制伏後逃跑及 A5 速龍小隊警員舉槍畫面。
Q Q
R 135. 231310【2328】時匯港通:拍照的人士站在找換店外鐵板 R
上,身體向著港鐵站口,似乎在觀看站在火光旁的窄巷中的兩名消防
S S
員。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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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36. 231316-27【2328】時匯港通:拍照人士以外的 4 名穿反
C 光間條上衣人士在窄巷彌敦道方向出現,向砵蘭街方向移動,然後在 C
窄巷中鏡頭下找換店梯級外位置面向彌敦道方向停下,之後其中一名
D D
看來是女子人士站到梯級上,身旁男子用右手拍她背部看似在安撫她
E E
情緒。
F F
137. 231343-53【2328】時匯港通:一名反光間條上衣人士在窄
G G
巷中,港鐵站火光旁位置跌倒,被安撫女子及隨行的 4 人隨即上前扶
H H
起,之後所有之前在畫面中的反光上衣人士、拍照人士及被扶起的人
I 士看來是按一名防暴警員指示向砵蘭街方向離開了畫面。該警員隨即 I
回到港鐵站火光位置外的窄巷中。
J J
K K
138. 231410-21【2329】時匯港通:一名相信是記者人士從砵蘭
L 街方向進入窄巷,在站口火光外位置蹲下面向彌敦道方向拍照, L
231415-16【2329】時見到閃光燈發射兩次。記著隨即被防暴警員帶領
M M
向砵蘭街方向離開窄巷。
N N
O 139. 231437-48【2329】時匯港通:一名反光上衣人士從畫面左 O
上方出現,被警員押送沿窄巷向砵蘭街方向行,期間蹣(音盤)跚而
P P
行,幾步之後更在鏡頭下坐到地上,約 7 秒後起來,向砵蘭街方向離
Q Q
開畫面。
R R
140. 231452【2329】時匯港通:窄巷內畫面有約有 4 名警員在
S S
畫面上方,站口火光對開窄巷位置。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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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41. 231458【2329】時匯港通:這一刻可以見到畫面上方一名
C 人士坐了在窄巷,面對火光位置,應該是背靠著牆壁,看來有一刻失 C
去平衡,用右手按了在地上,然後將雙腿向他右方擺好,穿著鞋子的
D D
雙腳平放身前,曲膝而坐地上。根據找換店畫面,約 2329 時已經有
E E
人被帶到港鐵站牆壁對開位置背向鐵閘方向坐下。
F F
142. 231505【2330】時匯港通:警員將另外 4 名人士帶到之前
G G
坐地上的人的左邊,其中一人穿著花褲子,雙手在 231606 時擺放背
H H
後,在兩秒後左手自由地擺放到身前,直至 231622 時明顯地雙手還
I 沒有被索上。後來在 231959 時可以見到原來他的右手與右方男子的 I
左手被警員用索帶索著。
J J
K K
143. 231027【2330】時 Tokyo Salon P006C:窩打老道砵蘭街
L 交界鏡頭:4 名消防員從窩打老道上海街方向沿行人道向彌敦道窩打 L
老道交界方向前行。Tokyo Salon Cam03 P006E:231057【2330】時第
M M
一個頭盔在畫面出現,從而可以推算 Cam01 和 03 之間若有時間差距
N N
也只在幾秒之內。此外也可以透過他們均背著氧氣瓶等裝備來推論他
O 們是消防員。 O
P P
144. 231227 時 Tokyo Salon P006C,一名人士從窩打老道旁的
Q Q
砵蘭街拿著汽油彈跑到窩打老道行車線上然後向對面窩打老道東行
R 車線方向投擲該枚汽油彈,著地後隨即爆炸。畫面中所見途人沒有對 R
汽油彈的爆炸作出任何反應,投彈人士則在窩打老道上向西跑去。
S S
231300【2333】時:人群開始從新出現,從砵蘭街進入窩打老道,遠
T T
處見到不斷有人群向北移動。231423 時:兩名防暴警察手持看來是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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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槍物體,從砵蘭街進入窩打老道後在西行車線左一線上留守,主要面
C 向西面上海街位置,231538【2335】時:超過 10 多輛車頂有閃燈相 C
信是警方車輛從砵蘭街右轉進入窩打老道西行線後向彌敦道窩打老
D D
道交界離開畫面,數名防暴警察在路中心戒備。車隊進入窩打老道期
E E
間偶爾有路人沿行人道橫過砵蘭街口向上海街方向前行。231751 時:
F 有警車從上海街方向右轉進入窩打老道東行線,緩慢地向彌敦道窩打 F
老道交界離開畫面。車龍一直不斷,直至 235326 時,另一輛車頂有
G G
警號閃燈的車輛尾隨其後出現一輛空的士。與此同時,3 名救護員推
H H
著一張有人的擔架床從上海街方向而來,在該輛的士前方橫過砵蘭街
I 路口後繼續向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在行人道上離開畫面。的士尾隨警 I
J
車右轉,隨後再有 5 輛警方輕型貨車繼續從砵蘭街進入窩打老道,最 J
後一輛的車尾在 235902 時開始停在路上,直至 000225【0022】時離
K K
開畫面,之後片段沒有其他車輛從砵蘭街進入窩打老道西行線,而對
L L
出路面也沒有任何車輛或人群。
M M
145. 231613【2331】時匯港通 P008C:Nike 標記外套男子被帶
N N
到鐵閘外坐下。雙手還沒有被鎖上,在 231631 時擺放頭上,眼望地
O 下,4 秒後拿下,之後擺放雙膝之上。之前帶到的人士中的 3 名男子 O
P 與面前防暴警察有對話,還向警員伸出手好像在要求東西。他們原地 P
坐著,在 231818 時,港鐵站口繼續有火光。
Q Q
R 146. 231843【2333】時匯港通:這時候開始有新一批示威者被 R
S 帶到鐵閘外坐下。當中有看來移動有困難的一名男子。這時候到達的 S
人士均坐在找換店前梯級上。雙手還沒有被鎖上,其中一人雙手擺頭
T T
上後方,其他的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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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147. 231916-42【2334】時匯港通:另一批示威者被帶到之前坐 C
梯級的一排人的前面蹲下,雙手攤開稍為舉高,成為第二排人士。
D D
E 148. 231944-232000【2334】時匯港通:之前在 Nike 男子前到 E
F
達鐵閘外坐下的 3 名男子被警員指示離開鐵閘位置,跨越前方第二排 F
人士後從畫面左邊離開窄巷。第二排的其中兩名人士後移,坐到該 3
G G
名男子離開後騰出的空位上。第二排其他人則向鏡頭方向靠攏,繼續
H H
蹲著。
I I
149. 232019【2335】時匯港通:繼續有示威者被帶到窄巷內,
J J
在第二排遠離鏡頭位置,亦即港鐵站牆外位置蹲下。
K K
150. 232019-232029 時【2335】匯港通:另一批示威者從彌敦
L L
道方向進入畫面,蹲下後形成第三排人士。在 232032 時的後來者則
M M
經過第三排人士後在畫面左方離開鏡頭範圍。截至 232209 時,合共
N 52 人經過第三排人士後如此離開鏡頭範圍。 N
O O
151. 232210【2337】時匯港通:一名警員由第 52 人離開畫面
P P
的位置進入鏡頭,隨即向彌敦道方向而去,離開了畫面。232217 時原
Q 路返回(不知道是否同一名警員)。 Q
R R
152. 232453【2339】時匯港通:港鐵站口火光完全熄滅。
S S
T 153. 2342 時:P048 警員拍攝片段(畫面時間快於實際時間約 T
1 分 33 秒):彌敦道旁寶寧大廈店鋪外有示威者。從彌敦道入口望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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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0 -
A A
B B
窄巷中見到一些示威者坐著、躺著、或蹲著,目測 約有 20 至 30 人,
C 均雙手放頭上,由窄巷內的防暴警察看守。因此,最遲於 2342 時窄 C
巷內人沓人情況已經不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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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
154. 232811【2343】時匯港通 P008C:所有畫面內所有人士一
F 起由蹲轉跪。第一排的人不再坐在鐵閘外梯級上,而是跪在梯級上或 F
梯級前的地上。所有人雙手放頭上,眼望地下。
G G
H H
155. 233247【2347】時匯港通:第一排最靠近鏡頭示威者站起,
I 轉身面向鐵閘方向,雙手放到身後,由警員鎖上索帶。這名人士這時 I
候背著背囊,戴著口罩,在 233331 時由警員協助從新在之前同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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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跪下。
K K
L 156. 233352【2348】時匯港通:第 2 排一名穿外套,長褲左側 L
面有從腰落到腳底的 3 條白間條,沒有穿鞋的女子被警員同樣方式處
M M
理。該女子右邊膊頭掛著一個袋,在戴上索帶後,面向鐵閘的女子向
N N
她左手邊轉身期間見到帶子稍為滑落她右手。若從這一刻往回看,可
O 以見到同一女子在 231924 時到達第二排位置,當時穿著的褲子右邊 O
有直間條,並有一個袋子掛在右邊膊頭上,但是畫面看不清楚當時有
P P
否穿著鞋子。
Q Q
R 157. 233503【2350】時匯港通:畫面左下角見到一對沒有穿鞋 R
的腳,長褲人士由背向鐵閘方向在地上跪著左轉,變為面向鐵閘而跪。
S S
相信是同一人,因為第一、二排沒有其他沒有穿鞋的人士。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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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58. 233511【2350】時匯港通:其他畫面內雙手已經被索背後
C 的人士開始逐一被警員要求從背向鐵閘跪著改為面向鐵閘方向跪著。 C
D D
159. 233941【2354】時匯港通:畫面頂部最後兩名雙手放頭上
E E
的人士也被鎖上索帶後面向鐵閘方向跪下。
F F
160. 234131【2356】時匯港通:其中一名第二排跪著但移動時
G G
候一拐一拐的人士被警員安排背向鐵閘方向坐在鐵閘外梯級上。
H H
I
161. 234239【2357】時匯港通:第三排,畫面左下角兩名人士 I
站起後向左離開鏡頭範圍。
J J
K 162. 234955【0004】時匯港通:一名單腳跳著人士從畫面左上 K
方被帶到第二排邊沿跪下,但是警員隨即容許他改為坐下,因為右腳
L L
看來受傷,移動有困難。
M M
N 163. 235321【0008】時匯港通:看來褲子有長間和赤腳人士在 N
畫面左下角站起,235351 時再次面向鐵閘跪下。
O O
P P
164. 235929【0014】時匯港通:一名消防員查看最後到達第二
Q 排上方警員容許坐在地上的人士右膝情況。 Q
R R
匯港通 P008D
S S
T 165. 000828【0023】時:消防員處理另一人傷勢。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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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 -
A A
B B
166. 003605【0051】時匯港通:三間條褲子女子站起來。第 1
C 排和第 3 排中看來是女子的人士向畫面左方離開鏡頭範圍。女子留在 C
原地,在 003641 時一刻畫面仍然見到該女子右邊膊頭掛著的袋及左
D D
邊褲子上部份長間條,但是不可以確認是否穿著鞋子,還是仍然赤腳。
E E
女子之後向左離開畫面,有其他人跟隨其後離開鏡頭範圍。
F F
167. 003705【0052】時匯港通:其餘人士期後逐一從畫面左方
G G
被帶離開窄巷鏡頭範圍。右膝頭受傷男子被包紮後背靠港鐵站出口牆
H H
而坐,直至 P008D 完結也是如此位置。最後 P008E 片段中 2019 年 11
I 月 19 日 012742 時由多名救護員用擔架車向闊巷方向推離窄巷鏡頭範 I
圍。在他離開後,直至 P008E 片段的 020000 時,除了防暴警察外再
J J
沒有其他人在畫面中窄巷出現。
K K
L 168. 東南樓 P007G:拍攝到窄巷口位置,可以見到坐著的人最 L
靠近鏡頭一方的大致上與電單車停泊位置平排,期間一直有警員把
M M
守。這情況一直到 11 月 19 日 0057 時也沒有改變。警方在東南樓
N N
P007H:002230 時更拉起一條橫條(002300 時左右完成),橫跨碧街
O 西。無論坐著的示威者還是停泊的電單車也沒有超越這封鎖線。媒體 O
同時開始在碧街上聚集,圍觀窄巷人數一直慢慢增加,在 0035 時左
P P
右已經形成一道面向窄巷人牆,但與封鎖線頗有一段距離。根據
Q Q
P007G、H 片段,在警員舉槍戒備後就沒有任何人從砵蘭街方向沿碧
R 街被警員帶到窄巷範圍。 R
S S
【附件甲完】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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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附件乙
C C
1. PW1 梁高級警司 2700 案發日是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副
D D
指揮官。約 2200 時,證人帶同大隊到達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P001B
E E
圖上黃色路線底部為一開始到達加士居道位置,隨後向勞資審裁處被
F 衝擊的警察防線推進,並在勞資審裁處外拘捕了幾名人士,交給了 D2 F
小隊處理。證人然後繼續帶同 D1、3、4 小隊共約 120 人向彌敦道方
G G
向推進,而圖上黃色線是其中一條推進路線。
H H
I 2. 證人和 D1、3、4 小隊推進期間經過勞資審裁處,示威人 I
士隨即向彌敦道撤退。D1 小隊從北海街轉出彌敦道,證人和 D3、4
J J
小隊則繼續沿著加士居道前行,經過逸東酒店後轉入彌敦道,與 D1
K K
小隊會合,之後向北,沿 P001B 圖中綠色路線及後紫色路線推進,經
L 過郵局,公園,永星里,文明里。 L
M M
3. 約於 2245 時,梁高級警司與 D1、3、4 小隊及刑事搜證隊
N N
到達彌敦道和窩打老道交界黃色方格以南位置,在華潤堂對出位置打
O 橫形成警方防線,而示威者則聚集於黃色方格以北。 O
P P
4. 證人在現場眼見前方示威者人數約有 2000,不斷流動。
Q Q
前面最緊密的地方有 5、6 排示威者在行人過路線上,身前擺放了很
R 多木板,也有人拿著打開了的雨傘,在匯豐銀行對出的彌敦道上形成 R
了一條示威者防線。在證人觀察期間越來越多人士加入示威,從彌敦
S S
道路中的石壆上從高點眺望時候可以見到在前方 5、6 排之後也有示
T T
威者,疏疏落落在彌敦道移動,一直延伸到彌敦道碧街位置,包括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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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敦道窄巷、闊巷及油麻地港鐵 A1 出入口對出位置。證人形容當時視
C 線包括碧街,但是不肯定是否也可以見到再遠一點的咸美頓街。 C
D D
5. 梁高級警司有關對峙期間發生的事情與不同錄影片段中
E E
所見吻合,不重複。
F F
6. 2315 時,D2 小隊與梁高級警司匯合支援。而示威者在較
G G
早時候已經推進至交界黃格內,導致警方約 200 人的防線被迫退到東
H H
亞銀行及華潤堂對出位置。
I I
7. 證人在對峙期間一直與指揮中心聯繫,指出希望衝鋒隊和
J J
速龍小隊可以與他們的隊伍協調,一起進行包抄。當時部署的概念是
K 衝鋒隊由北至南從後包抄,速龍小隊則從東至西包抄。 K
L L
8. 2321 時,證人收到指揮中心通知,速龍小隊等已經就位
M M
並準備行動,快將進入碧街東。與此同時,站在石壆上的證人見到彌
N 敦道近碧街位置有 2、3 名示威者突然高速向北(咸美頓街方向)跑, N
O 證人判斷速龍小隊已經進入碧街,相信示威者因察覺他們出現而高速 O
逃跑,於是命令大隊向北衝,「Go,Go,Go!」。梁高級警司就是
P P
在 MFI-15 內彌敦道行車線分隔上打開雙手的人。
Q Q
R
9. D 連大隊聽從指示,由南向北推進,進入黃格。證人從中 R
央分隔下來,跟隨大隊一起衝。推進期間不少示威者被制伏,證人命
S S
令警員把他們帶到寶寧大廈萬福珠寶位置外集中處理。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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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2340 時前設立於咸美頓街的防線
C C
10. 梁高級警司繼續向前。到達碧街時候,見到有速龍小隊人
D D
員在碧街及彌敦道交匯處。也見到大批示威者向北逃跑。證人繼續與
E E
同事到達碧街,與速龍小隊同事一起向前行,因為發現大部份示威者
F 跑去了彌敦道北咸美頓街方向。證人推進至彌敦道過了碧街,還沒有 F
過咸美頓街,大概圖中咸美頓街永旺行對出,證人同幾位同事及速龍
G G
同事在那裡組成了一條新防線,確保人群不會回到他們身後,即彌敦
H H
道南邊。當時仍然有示威者在北方。防線的組織基本上打橫一字排開。
I I
11. 梁高級警司目測當時咸美頓街以北約有 800 示威者,沒有
J J
之前黃色方格那麼密集,也沒有那麼多人,因為一些被拘捕,一些跑
K K
掉了。退到咸美頓街以北的示威者與警方防線相距約 50、60 公尺對
L 峙,當中部份示威者向證人方向防線投擲雜物或汽油彈。警員們繼續 L
施放催淚煙,但沒有再推進,因為在該圍捕行動中制伏不少人士,需
M M
要時間處理。證人位置仍然在永旺行對出,沒有再推進。對峙時間約
N N
為 2340 時,期間證人專注不讓他前面示威者回到後方,直至 0008 時
O 由兩個衝鋒隊小隊接手防線。 O
P P
12. 以上防線開始時是證人和另外 3 名警員及 8、9 位速龍小
Q Q
隊警員形成。數分鐘後再有約 6、7 名 D2 小隊警員加入,防線總人數
R 約 17 至 19 人,橫跨彌敦道南北行車線,面向咸美頓街方向,並見於 R
RTHK 片段 2333-2334 時畫面(MFI-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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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 時之前設立的碧街西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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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13. 梁高級警司在 0008 時後離開咸美頓街防線,沿彌敦道前 C
往碧街西,從安利大廈與 A1 出口旁闊巷進入碧街西。於 0013 時在
D D
A1 出口閘口見到警員設立了另一條防線,不讓未經准許人士進出。
E E
證人也見到碧街西近砵蘭街約有 30 人聚集叫囂,但沒有威脅到防線。
F 證人然後回到彌敦道,與機動部隊大隊長了解他們工作,見到並獲告 F
知他們已經設立等候區,臨時羈留區及醫療區等。梁高級警司在盤問
G G
中確認在 0013 時到達碧街西時候,見到有不少人在寶寧大廈和碧街
H H
轉角位等候處理,通訊機報稱超過 100 人,但是證人自己沒有數,也
I 不知道實際數字。證人在盤問中說在 2323 驅散行動開始之前在彌敦 I
道碧街與咸美頓街位置沒有警員設立防線。
J J
K K
14. 盤問中,梁高級警司說以他所知,在他們隊伍從彌敦道窩
L 打老道交界開始推進,至經過碧街到達咸美頓街後就沒有再出拘捕。 L
在證人於咸美頓街防線把守期間,沒有警員押解任何人從防線外地方
M M
進入防線內。
N N
O 驅散開始後約 5-10 分鐘的窄巷 O
P P
15. PW2 張警司 2705 在案發晚上是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 D
Q Q
連指揮官,有份參與驅散行動的警員。他的供詞指以上宣佈發出時間
R 為 2326 時。然而根據承認事實納入成為證據的不同錄影片段,驅散 R
行動約在 2322 時開始。同樣根據承認事實,這些片段上顯示時間為
S S
實際時間已獲承認,成為該事實不可推翻的證據。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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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6. 無論如何,張警司在驅散開始後大概 5 至 10 分鐘後(實
C 際時間約 2327-2332 時)沿彌敦道向北到達窄巷對出約 10 公尺距離 C
位置,見到窄巷內有很多示威者「stuck 咗喺度,走唔到」,動彈不得。
D D
盤問中,張警司說當時不是人疊人,身體沒有疊住,但有互相接觸,
E E
沒有留意他們是否有人雙腳離地,「總之腳 kick 住」,「有啲打直,
F 有啲打斜」,「全部都夾住咗」。證人沒有目睹這樣的狀態如何形成。 F
他當時看不到窄巷深處,見不到後方是否有人。
G G
H H
17. 張警司認為小巷位置好危險,有機會人踏人,立刻叫附近
I 同事一齊協助疏散窄巷內示威者,扶他們到彌敦道北行線行人道上。 I
事實上,警司不是第一個到達窄巷外的警員,在他如此命令之前已經
J J
見到有警員在協助疏散窄巷內的人。證人自己也有份搬 1 或 2 人,但
K K
事情好快被解決,再不需要警司參與。在盤問中,警司說當時環境中
L 沒有見到消防員。在搬出來後,張警司目測約有 20 至 30 人。 L
M M
18. 張警司處理完窄巷危險點後隨即命令 D2 小隊封鎖彌敦道
N N
咸美頓街交界;半隊 D4 小隊(即約 20 人)封鎖彌敦道南行線及碧街
O 東位置;半隊 D4 小隊封鎖彌敦道窩打老道南面位置;D3 小隊看守在 O
寶寧大廈對出行人道上已經被制伏人士;D1 小隊與速龍小隊封鎖碧
P P
街西及彌敦道北行位置。以上 4 條防線在驅散行動開始後約 15 分鐘
Q Q
已經設立。張警司在 MFI-105(P0122) 繪圖上以紅黃藍綠筆顯示 D1、
R 2、3、4 小隊防線位置。 R
S S
2345 時的窄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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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9. PW4 溫總督察 5618 在案發當晚有份參與驅散行動。溫總
C 督察供詞指該行動在 2326 時開始。同樣地,基於承認事實納入的片 C
段,正確實際時間應為約 2322 時。
D D
E E
20. 溫總督察當晚軍裝當值,為機動部隊 D1 小隊指揮官。驅
F 散開始後快速在彌敦道上向北推進期間,證人見到前方示威者向北面 F
逃跑,部份轉入窄巷及闊巷。
G G
H H
21. 溫總督察在彌敦道推進期間在彌敦道北行線近日本城附
I 近截停一名男子但被他掙脫,證人於是用警棍擊打男子右邊膊頭兩 I
下,並繼續上前。由於地滑,證人和男子及另一名女示威者跌倒地上。
J J
證人後來控制了男子,也喝令女子不要再逃。兩人最終被鎖上塑膠手
K K
帶。他們不是本案被告人。
L L
22. 溫總督察將男子帶到日本城外行人道上,女子則由機動部
M M
隊其他同事處理。證人然後前往碧街窄巷,約 2345 時到達,見到約
N N
80 至 100 名示威者堵塞在那裡。證人同時見到速龍小隊成員已經成
O 功控制窄巷現場及示威者。盤問中,證人說他進入窄巷時裡面示威者 O
已經分排坐了在地上,他沒有看見他們一個一個坐下來的過程。
P P
Q Q
23. 溫總督察在大概 2355 時指示隊員在窄巷和闊巷設立封鎖
R 線,一如在 P0123 上紅筆所顯示。證人也指出 MFI-25 截圖中見到自 R
己在窄巷控制已經被截停的人士。
S S
T 24. PW9 黎督察 12713 是 D2 小隊指揮官,案發晚上約 2300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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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時透過通訊機得知大隊 D1、3、4 小隊已經在彌敦道近窩打老道設立
C 了防線,並不斷受到磚頭和汽油彈衝擊,急需要後備彈藥。證人奉命 C
到加士居道橋底,從警車提取後備彈藥,護送到防線給大隊使用。證
D D
人在約 2315 時到達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黃格位置。
E E
F 25. 在驅散行動開始時,部份示威者由彌敦道轉西面進入窩打 F
老道逃跑,證人的 D2 小隊於是向果欄方向追截示威者。D2 小隊左轉
G G
入窩打老道後隨即儘快在窩打老道近彌敦道築起面向西的防線,位置
H H
約在油麻地港鐵 B1 出口外,基本上在驅散後 1 分鐘內完成。防線目
I 的是避免示威者有機會進入大隊的後方襲擊及繼續封鎖彌敦道和窩 I
打老道北位置。
J J
K K
26. 證人的 D2 小隊在防線留守至約 2342 時,之後收到命令
L 前往咸美頓街設立防線,於是離開了窩打老道,在約 2343 時到達彌 L
敦道咸美頓街位置設立防線。該防線目的是要避免集結在彌敦道近登
M M
打士街的示威者可以向尖沙嘴方向推進及防止已經被制伏於碧街的
N N
示威者逃跑或被搶走。
O O
27. 黎督察到達咸美頓街時候見到已經有其他警員在做防衛
P P
工作,部份面向北方。D2 小隊隨即接手設立防線,一字橫排封鎖了
Q Q
全條彌敦道近咸美頓街部份。
R R
28. 設立防線後,越來越多人在彌敦道近登打士街聚集,最前
S S
方示威者拿著雨傘、木板,膠水馬,形成一條防線,也曾經向 D2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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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投擲汽油彈和雜物。證人在 2345 時發出第一次口頭警告,警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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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述示威者在參與非法集會並且命令他們立即散去,否則警方使用武
C 力。在警告期間,也指示舉起黑旗和橙旗,分別警告催淚煙和否則開 C
槍。
D D
E E
29. 前方人士沒有理會警告,更向警方防線推進及繼續投擲雜
F 物,所以在 2349 時,在舉起旗後證人發出第二次口頭警告,內容與 F
之前一樣,但是在完成警告前示威者已經向警方防線推進,所以證人
G G
命令小隊使用防暴槍械防止示威者繼續逼近,包括一枚催淚彈,7 顆
H H
橡膠子彈,1 顆布袋彈。2355 時,證人發出第三次口頭警告,舉起相
I 同警告旗號,示威者仍然沒有散去,繼續在彌敦道近登打士街集結, I
與警方形成一個對峙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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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九龍衝鋒隊 1、4 小隊 11 月 19 日約 0008 時到達接手防
L 線,而 D2 小隊則在防線後面留守。在 0020 時,收到通知知道碧街有 L
大量示威者被制伏需要額外人手協助,所以黎督察的小隊從咸美頓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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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線前往碧街接替 D1 小隊的封鎖範圍的工作,即 P001C 圖中的 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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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該防線目的是避免未經警方批准人士自由進出已經封鎖了的範
O 圍。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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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 go go」位置至碧街距離約 120 公尺
Q Q
R 31. PW16 梁高級督察 16306 案發日駐守東九龍總區機動部 R
隊 D 連第三隊副指揮官。梁高級督察同意從「Go, Go, Go!」指令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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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一刻他身處的東亞銀行至拉斐特中間位置至碧街的距離約為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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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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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330 時天仁茗茶封鎖線 C
D D
32. PW20 韓督察 15862 是案發晚上 D4 小隊指揮官,有份參
E 與他說開始於 2326 時的驅散行動,並在衝過了黃色方格後協助一名 E
F
警員截停及制伏一名示威者(不是本案被告人)。證人見到 D1、3 小 F
隊隨即在天仁茗茶附近設立封鎖線,見於 MFI-20 中綠色頭燈同事位
G G
置,面向東,望向油麻地 A2 出入口方向,不讓未經授權或示威集結
H H
人士進出警方範圍。與此同時,D2、4 小隊也在目的地窩打老道交界
I 黃格北大概紅綠燈位置設立另一條封鎖線面向南方尖沙嘴方向。以上 I
設立防線皆為警員自發,每一條防線約有 8 名警員,韓督察認為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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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條防線已經密不透風。大隊長張家豪在 2345 時正式發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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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警員在同樣地方設立防線。
L L
窄巷情況
M M
N 33. PW5 譚警署警長 33131 是 D1 小隊隊員,有份參與他紀 N
O 錄為 2326 時開始的驅散行動。他記得當他們警方快速向北推進驅散 O
期間見到北方的示威者立即轉身向旺角方向逃跑。在彌敦道南行線的
P P
示威者大部份跳過馬路中央分隔石壆到北行車線上向旺角方向逃跑,
Q Q
部份人則轉入窄巷逃跑。譚警署警長在起步後約 5 分鐘內(若以 2322
R 時為開始驅散實際時間,則大概為 2327 時)於彌敦道寶寧大廈對出 R
北行線路中心制伏一名女子(不是本案被告人)
,交由其他警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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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證人則繼續推進。當證人到達窄巷附近時候見到在巷內有約 5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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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示威者塞了在巷入面。當時也見到比證人早到達窄巷和闊巷的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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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小隊警員在該段路出現及圍堵了在窄巷內的示威者,圍堵意思是他們
C 被速龍隊員控制在內,「冇得離開」。現場也有其他警員在處理窄巷 C
內被截停人士。證人在盤問中被問圍堵了在窄巷的示威者是否人疊人
D D
動彈不得,證人回答說「可以這樣說,迫住在那裡」。證人供詞指他
E E
後來親眼目睹被圍堵在窄巷內的 50-60 人後來被從窄巷中帶出到等候
F 區暫時安放。 F
G G
34. 證人在 2355 時奉命在附近地區設立封鎖線,於證物 P0125
H H
上顯示:紅頭盔燈的第一縱隊用紅色筆標示封鎖線,站崗形式為不斷
I 流動所以用 U 形狀顯示。縱隊 3 及 4 分別設立藍色及綠色兩條封鎖 I
線,而該兩條封鎖線均是打斜角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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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PW28 速龍小隊警長 A56在案發晚上約 2300 時收到指示
L 要前往彌敦道近窩打老道驅散或拘捕示威者。證人與其他速龍小隊成 L
員乘坐兩架沒有警察標誌小巴,從太子警察俱樂部出發,約 2325 時
M M
到達 P001A 圖中見到的碧街東和窩打老道東交界,在碧街街尾近窩
N N
打老道落車。警長就是閉路電視 P007E 片段中在畫面 232726 時碧街
O 東上舉槍指向砵蘭街方向的警員(P007G:232600-232736 顯示不同角 O
度)。
P P
Q Q
36. A5 下車後向彌敦道推進,跑到天仁茗茶位置時候見約 100
R 名示威者沿彌敦道北往咸美頓街走,散佈在整個彌敦道南北行線。在 R
證人身處天仁茗茶時候,他可以見到窄巷和闊巷當時空無一人。部份
S S
T T
6
當晚所有速龍小隊成員均以字母及號碼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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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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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威者沿彌敦道行人道跑到寶寧大廈 A1 窄巷口位置時,證人橫過彌
C 敦道,在 A1 出口到右方截停其中一人(不是本案被告人)。即使證 C
人在彌敦道北行線上時他仍然見到窄巷內沒有塞人情況。
D D
E E
37. 因為當時環境混亂,證人把該人士帶到安利大廈 In and
F Out 店鋪位置外安置,就在處理該人期間有人從 A1 出口旁的碧街人 F
丟汽油彈到證人腳邊。證人隨即向砵蘭街方向碧街舉槍,然後通過闊
G G
巷到碧街東嘗試截停丟汽油彈人士,但是不果。而之前投擲汽油彈的
H H
人等也因為證人舉槍而全退到砵蘭街位置,為數過百,當中大部份戴
I 頭盔,拿長雨傘,穿深色衣服和帶口罩。 I
J J
38. 證人見他們沒有跑過來,於是轉身看看有否其他危險,這
K K
時候發現窄巷內有超過 100 人塞了在內,動不到,人貼人情況,大部
L 份穿示威者裝束。盤問中,證人說他目睹進入窄巷和闊巷的人皆從彌 L
敦道寶寧大廈方向左轉進入,但是不排除有人從彌敦道北行線上,碧
M M
街對出位置,跑入窄巷或闊巷這可能性。事實上,當警長在彌敦道北
N N
行線上時候,曾經見到有示威者向北跑,也同時有人跑入窄巷。
O O
39. 警長叫窄巷內的人不要動,當時仍然拿著槍但槍頭對著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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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街示威者方向。警長見窄巷中示威者沒有湧出,於是放槍回袋,之
Q Q
後與其他緊隨證人的速龍同事在大約 2328 時一起封鎖了窄巷及闊
R 巷,設立封鎖線。封鎖線設立後 1 分鐘之內衝鋒隊警員到達,警長把 R
封鎖及拘捕工作給了他們,自己則回到安利大廈的 In and Out 店鋪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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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處理他之前拘捕的示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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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PW30 速龍小隊警署警長 A26 同樣在 2325 時在窩打老道
C 碧街東交界下車後由東向西直跑出彌敦道,當踏出彌敦道南行線快線 C
時候見到大量示威者在彌敦道北行線由南向北逃跑。
D D
E E
41. 證人越過彌敦道行車分界線,到北行線慢線位置左右,見
F 到大部份在跑的示威者左轉入窄巷逃跑。窄巷開始擁擠,至少 100 人 F
塞住窄巷中。證人為了避免危險事情發生,用胡椒球槍向窄巷和寶寧
G G
大廈角位發射大概 20 顆胡椒球,希望彌敦道北行線上南向北的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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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後面想轉入窄巷人士不要再進入窄巷。
I I
42. P031 警察片段(鏡頭在南行線上,碧街在左前方),
J J
00:11:46 時顯示以上情況。A26 警署警長在 MFI-112 用紅色交叉顯示
K K
發射胡椒球位置;紅色箭嘴顯示發射方向;綠色線為發射胡椒球後逃
L 跑人士路線,呈堂為 P0128。從證人在 2325 時下車開始,大概 1.5 分 L
鐘不到 2 分鐘後發生證人發射 20 顆胡椒球事件,即約 2327 時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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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發射 20 顆胡椒球後,逃跑人士改變逃跑方向,包括在證
O 人身旁左右逃跑。A26 證人見到他後方行人路上有速龍隊員在制伏一 O
些逃跑人士,位置在油麻地 A1 入口對出,彌敦行人道上。
P P
Q Q
44. 由於逃跑人數衆多,證人踏上了北行線行人路,面向南,
R 保護同事及被制伏人士的安全。保護期間,一名黑衣褲男子,南向北 R
向證人方向跑來,證人高呼「警察停低」,但是男子沒有理會,兩隻
S S
手放前面好像對證人有所動作。證人隨即制伏該男子(不是本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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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該人沒有反抗。之後繼續有多人南向北方向逃跑,證人繼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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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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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位置進行保護工作。好快,又有一名藍色牛仔褲,深色衣服,深
C 色背囊,頸項有過濾口罩人士南向北向證人跑來,證人高呼「警察停 C
低」,該人望了證人一眼,沒有理會,繼續跑向證人,雙手放胸前好
D D
像要對證人有所動作,跑到證人位置時候被證人制伏(不是本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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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制伏兩人後,因還有一定數量逃跑人士南向北走,所以證人繼
F 續保護工作。好快見到刑事偵緝警員及機動部隊人員到達,之後明顯 F
現場受到控制,證人於是專注在該兩名被他制伏及控制的人士,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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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帶到 A1 出口靠牆位置等候指示,即彌敦道行人路上「地圖 vs」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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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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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P031 警察片段 00:11:46 時顯示以上情況:當時右方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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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到綠色天仁茗茶招牌,而橫過彌敦道的對面就是 A1 出口旁。片段
K K
12:20 位置見到「港豐找換」紅色招牌,旁邊就是窄巷,在 1220 位置
L 港豐找換旁店鋪外火光熊熊。13:31 位置已經見不到窄巷外有大量人 L
M
聚集,畫面中只有警員在窄巷外。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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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PW117 黃琪高級消防隊長在案發晚上 2250 時收到指揮中
O 心收指示要到油麻地港鐵站處理 2 級火警。約 2320 時與 5 名隊員乘 O
坐消防車到達窩打老道真義里真光書院位置。消防車因馬路上滿佈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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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及雜物無法繼續前行,黃隊長於是與同事下車,帶同工具向油麻地
Q Q
消防局方向步行。到達消防局時見到彌敦道窩打老道上示威者與警方
R 正在對峙。基於安全考慮,隊長與同事決定經東方街前往碧街東。證 R
S 人與隊友在約 2325-2326 時到達 A2 出口時候見到 A2 閘口被上鎖, S
鐵閘綁上雜物,證人和同事嘗試爆開門進入港鐵站但是不成功。A2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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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位置當時沒有見到警員。隊長從 A2 出口位置可以見到彌敦道南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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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線上有人聚集,行來行去,當時碧街東還沒有警員到場。
C C
47. 證人後來得知碧街 A1 出口「嗰邊有火」,而這時候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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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到達 A2 位置,警察到場後彌敦道就開始亂。隊長得知 A1 有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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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與兩位同事帶同滅火工具,橫跨彌敦道從 A2 出口前往 A1 出口。
F 橫過彌敦道時候,隊長回望碧街東窩打老道方向,見到身穿綠色和深 F
藍色制服警察已經到場,正快速跑向彌敦道,超越證人後進入彌敦道。
G G
在該段時間,彌敦道上聚集的人當中有些跑向咸美頓街,而隊長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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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堆間橫過彌敦道。彌敦道南北行車線間花槽已經被移除,從花槽
I 缺口可以容易地從南過去北行線,位置就是 P047 片段中 000358 所見 I
的缺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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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黃隊長橫跨彌敦道後在北行車線上見到 A1 闊巷位置已經
L 有人被警員控制著(並非按在地上)不可以離開,並見到 A1 出口外 L
電單車位附近有明火,於是嘗試用滅火筒撲滅,但是不成功(過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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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P007G 片段,實際時間 232500 時後。同一片段,232715 時為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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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被撲倒畫面)。與此同時隊長與之前派往 A1 出口視察的兩名隊員
O 失去聯絡,於是在 A1 出口附近的安利大廈及寶寧大廈彌敦道一帶找 O
他們,在過程中曾經通過闊巷前往碧街西向砵蘭街方向查看,就在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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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之後回望彌敦道方向的窄巷時,突然見到在窄巷近 A1 出口發生「人
Q Q
沓人」事件,估計當時有約 30 多人。隊長看不清楚他們衣著,因為
R 「啲人沓起咗」。隊長在盤問中同意窄巷長度約 10-15 公尺,闊度約 R
S 2 至 2.5 公尺。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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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約 2332 時,就在見到人沓人的同一地方,隊長用無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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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消防控制中心,匯報有大量傷者事故後隨即前往窄巷與其他 4 名
C 同事一起合力將人由上而下「救翻落黎」。隊長同意人沓人高度約 1.7 C
公尺,人堆與隊長身高一樣,但是記不起有多少層。30 多人中沓在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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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的人的腳離地,證人形容當時他們的情況為「縱橫交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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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50. 隊長起初嘗試從窄巷近砵蘭街方向將人拉出,但是不成 F
功,於是通過闊巷回到窄巷對著彌敦道的入口前方(可以在東南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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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07G 片段 232545 時見到)把他們拉出。從彌敦道位置望入窄巷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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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沒有見到有人站立在窄巷中,需要拉出的人均趴在地上。
I I
51. 隊長沒有留意有沒有其他人拉出傷者,也不清楚警察有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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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窄巷救傷者,但是認為主要所有人由他和隊員救出。證人拉出人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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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就把他們帶到一邊,有些在闊巷,有些在寶寧大廈向彌敦道方向。
L 隊長參與救援時候,警員已經到達救援位置,看守著拉了出來的人士。 L
隊長確認窄巷和闊巷當時已經不可以自由出入,因為警方已經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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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拉出來的和附近的人帶到以上證人所說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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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52. 由於從底部被拉出人士中有兩人不省人事,隊長完成救援 O
後找回他們進行初步治理,然後等待增援同事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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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盤問中,隊長說在他第一眼見到人沓人時候,除了沓著的
R 30 多人,現場也有穿反光衣人士。證人沒有見到他們嘗試救人,但是 R
記得在後期,穿反光衣的人士想救人時候被警員「叫走咗」。隊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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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清楚他參與救援的整個時間,估計為大概 1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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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PW116 高級消防隊長溫先生約於 11 月 19 日 0000 時到達
C 碧街港鐵 A1 出口,與警員協調後檢查和評估已經被警員控制的人士 C
的傷勢。證人沒有參與窄巷救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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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PW34 速龍小隊警長 A22 是截停第 11 被告人的警員,約
F 2325 時於碧街近東方街交界下車後見彌敦道兩邊地面佈滿雜物,南 F
北兩條行車線上有大批黑衣人,相信是示威者。證人當時一身藍色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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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制服,在頭盔左、右、後方及制服胸口也寫有「警察」字樣,在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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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位置的尺寸為 12 x 2.5 釐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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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證人下車後橫跨彌敦道到達南北行車線中間分界線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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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到大批示威者,隨即向地下發射約 20 顆胡椒球彈槍,希望驅散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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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人士。然而集結人士沒有理會。證人跑到彌敦道北行線近九龍行門
L 口(安利大廈對上),見到一名黑衣人士,中國籍男子,黑短髮,黑 L
上衣,黑短褲,黑背囊,面上帶著粉紅色豬嘴(即防毒面具),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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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距離約 3 公尺。證人高呼「警察!唔好再跑!」。男子沒有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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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在彌敦道北行線上向北跑。證人再發射約 10 顆胡椒球彈槍,希
O 望可以制停該人,但是該人仍然繼續跑。證人轉身從後抓住該人背囊, O
在九龍行附近把他按倒地上制伏,戴上膠手扣。當時時間約為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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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Q Q
R 57. 辯方沒有爭議該人就是本案第 11 被告人。 R
S S
58. 根據承認事實,第 11 被告人被警方截停時穿戴一個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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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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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59. A22 警長庭上供詞指他從該背囊中找到一個膠樽(證物 C
P1120)。根據樽上不同標記及符號,證人當時認為是一個偈油樽。
D D
證人供詞沒說裡面是機油或有液體。初步搜查被告人後膠樽被放回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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囊內。膠樽沒有任何包裝,沒有膠袋包著,證人沒有見過證物 P1119
F 的白色膠袋。 F
G G
60. PW35 速龍小隊 A33 警長案發晚上奉命前往彌敦道窩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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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道一帶進行掃蕩,驅散和拘捕示威者。證人與隊員乘坐兩部沒有警
I 方標誌小巴其中一部,在晚上約 2325 時到達窩打老道碧街位置,車 I
頭指向彌敦道,在 P001A 圖上顯示窩打老道碧街東交叉位入少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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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3 下車後見到大批示威者從彌敦道方向跑來,部份向證人車頭方向
K K
跑來。這些人大部份黑衣、褲,黑面罩,部份手上有汽油彈和磚頭等
L 武器。證人隨即下車追截,表明警察身分,高叫「 咪郁」。示威者沒 L
有理會,繼續跑,但相信因為見到他們前方有警員,於是有 10 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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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轉入東方街,餘下一部份人則向彌敦道北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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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61. 證人決定追截進入了東方街的示威者,追入東方街後右轉 O
出窩打老道,數公尺後在致富商業大廈外開始停步,因為見到有人在
P P
行人道和行車路上跑向他,當中有拿著武器的。證人注意到一名黑衣
Q Q
服,軍綠色長褲,黑色帽子,黑面罩,黑背囊男子,並因透過他衣著、
R 逃跑路線及在黃格位置有防暴警察封鎖,而有理由相信他是干犯了暴 R
動罪人士,也擔心襲擊證人和同事,於是上前將該男子制伏地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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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本案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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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拘捕該人後,當時環境仍然混亂和危險,其他示威者仍然
C 在向證人衝過來。A33 警員於是將另一名衝向他的黑長袖衣服,長褲, C
黑背囊男子按倒地上制伏,鎖上膠手扣(不是本案被告人)。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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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證人之後在現場戒備,控制場面後要求防暴警察上前封鎖
F 窩打老道東近東方街位置,令其他人不可以進出該處。隨後其他速龍 F
小隊成員押解兩名男子到彌敦道窩打老道黃格旁匯豐銀行方向,轉交
G G
刑事偵緝部警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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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64. 證人以上拘捕兩人情況可以在 RTHK 錄影片段中 040000- I
040230 位置(左畫面理大,右畫面油麻地)見到,當時實際時間約
J J
2326 時。在覆問中,A33 警員澄清,在康佑大廈位置,速龍小隊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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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只有他拘捕過疑犯,眼見沒有其他速龍隊員在該位置拘捕其他人。
L 證人不知道在其他時段,有否其他警員在康佑大廈位置拘捕過其他示 L
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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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PW31 速龍小隊警長 A8 與隊員乘坐沒有警方標誌小巴到
O 窩打老道近碧街位置。車輛約在 2322 時到達 P001A 圖中東方街和窩 O
打老道交界角落,東方街上行人道上「H」位置。證人 A8 下車後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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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街東以北行人道一直跑到天仁茗茶對出位置時候見到彌敦道南行
Q Q
線上有約 200 至 300 人,當中有人向證人方向投擲磚頭和汽油彈。
R R
66. 證人 A8 鎖定其中一名在彌敦道南行線中線,長興大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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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肥身材,黑頭盔,護目鏡,防毒面具粉紅色過濾器,黑色短上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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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背囊男子,見他跑入 A2 出口和長興大廈間小巷後隨即尾隨衝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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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巷將他截停。男子頑強抵抗,兩人一起跌倒地上,男子頭部著地,
C 繼續抵抗,最終被證人警員制伏,戴上膠手扣。證人見到該人頭部流 C
血,看似意識迷糊,證人要求醫療同事支援,也要求救護車到場,以
D D
及為懂得救護同事過來幫手,證人替他脫頭盔和護目鏡。這時候也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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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危險物品,在背囊中找到身分證(不是本案被告人)。其後在 2346
F 時,證人與男子上 A185 救護車,在 2355 時到達伊莉莎白醫院。這是 F
證人在彌敦道的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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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PW32 速龍小隊 A20 在案發晚上 2322 時乘坐警車沿窩打
I 老道右轉入碧街,逆向沿碧街向彌敦道方向行駛。證人當時站在警車 I
內,透過車頭擋風玻璃見到整條碧街滿佈雜物和磚頭。在 2325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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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按小隊主管命令下車,當時天色已黑,但是現場有燈光,視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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晰。證人下車後見到超過 100 名黑衣、褲示威者沿彌敦道在行車線和
L 行人道上向北跑,大部份在彌敦道北行線。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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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證人隨即追截,在碧街東行車道上向彌敦道跑,右轉入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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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道南行線行車路後向北跑,期間跨過彌敦道中間分隔石壆到彌敦道
O 北行線行車路上繼續向北跑,到達咸美頓街時左轉進入咸美頓街西行 O
車路,轉身嘗試截停逃走中的示威者。當時在咸美頓街以西位置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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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證人的隊員在附近。
Q Q
R 69. 大量示威者沿彌敦道北行線行人道和馬路左轉入咸美頓 R
街行人道和行車路,向證人迎面而來7。證人警員截停及制伏其中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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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證人形容的情況可以在警方片段 P044 中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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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士,期間該人將左手手持藍色打火機丟在地上。由證人下車至制伏
C 該男子間用了大概 2 分鐘左右。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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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由於男子嘗試逃走,證人替他鎖上膠手扣。在咸美頓街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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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由證人到達直至離開咸美頓街西期間,他沒有見到其他人被制伏。
F F
71. A20 當時評估現場環境為不安全,因為咸美頓街以西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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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員在附近,而最靠近的速龍小隊隊員位置則在彌敦道和咸美頓街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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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上已經設立的防線,於是沿咸美頓街行車路把男子帶回彌敦道方
I 向,右轉彌敦道北行線行人道,越過速龍小隊隊員設立的防線,在彌 I
敦道 555 號九龍行外看管著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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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72. 看管該人期間,證人見到在彌敦道過了咸美頓街近登打士 K
L 街位置聚集大量黑衣褲示威者,與未過咸美頓街由證人隊員設立的防 L
線警員對峙。示威者用大量雨傘築起雨傘陣,並向防線投擲汽油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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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個擊中彌敦道南行線上一個廣告牌導致著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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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73. 證人在 2019 年 11 月 19 日 0034 時帶同該男子到達臨時羈 O
留中心,將男子之前丟下的打火機放入他背囊裡面,一併交給了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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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留中心人員看管,而證人則隨即執行其他職務。
Q Q
R
74. PW26 總督察 A1 是當晚速龍小隊指揮官,確認當日共 33 R
名 STC(特別戰術小隊或速龍小隊的字母簡稱)成員乘坐兩部沒有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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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標記白色旅遊巴在約 2325 時到達即 P001A 圖中窩打老道碧街三角
T 尖位置。下車後在碧街東與彌敦道交界位置左望黃格方向,見到有示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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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者開始逃跑,大部份在北行線向北,即咸美頓街方向逃跑,人數超
C 過 100。這時候時間約為 2327-2328 時。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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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證人然後向 A1 出口方向橫越彌敦道南北行車中間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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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在北行車線上截停一名示威者。證人控制示威者期間見到黃格方
F 向仍然有過 100 名示威者向北逃走。證人隨即截停向他衝來的第二名 F
示威者把他拉倒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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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控制完以上兩名人士後,由於還是很多人在向北逃跑,證
I 人擔心有人左轉入碧街東逃走,於是向附近隊員高呼,並透過通訊機 I
指示隊員堵截碧街西面。發出該指示時間約為 2328-2329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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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77. 發出指示後好快有其他機動部隊人士在黃格方向推進到 K
L 達證人位置支援,現場情況比較穩定。證人當時將他控制了的兩名人 L
士移到牆壁位置,即 A1 向彌敦道的牆壁,把他們放在近牆壁位置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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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好一點的保護。證人看守著他們,期後約在 2350 時親自將他們
N N
帶到臨時羈留區,之後因為咸美頓街有示威者集結,於是前往協助處
O 理。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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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A1 在盤問中確認當日他的 33 名速龍隊員制服一致深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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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而機動部隊警員則穿著綠色制服。
R R
部份被截獲人士被帶到萬福珠寶外行人道
S S
T 79. PW37 警署警長 51622 余先生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當值,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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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份參與驅散行動,角色為應變大隊內刑事偵緝副總管。
C C
80. 在 2326 時推進時候,證人在隊形中較後方,應該是最後
D D
10 個、8 個警員。證人留意到窩打老道和彌敦道十字路口位置及稍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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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一點地方均有隊員制伏了一些人士在地上。由於當時暴露在路中
F 心,沒有遮掩位置,所以證人指示隊員(不是證人自己本人帶)儘快 F
把被制伏人士帶到匯豐銀行附近對落一點的角位萬福珠寶門外行人
G G
道上集合及處理。目的是容易處理及有蔭棚可以保護。共 14 人被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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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該位置。證人估計他們在被制伏後約 5 分鐘內就被移到萬福珠寶位
I 置。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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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證人在 P001C 圖上以紅色框框標記該 14 人被制伏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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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黃格,左至寶寧大廈一半,右至永僑大廈及平台邊緣,也包括
L 交易所角落)(呈堂為 P0147)及藍色格子顯示萬福珠寶外位置。在 L
紅色框框以外,證人見不到有任何人被警方制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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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證人負責看管和安排處理 14 人,有份制伏他們的警員也
O 在現場一起看守。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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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約 0025-0030 左右,證人帶領隊員把 14 名被拘捕人士帶
Q Q
入臨時羈留區進行拍照和人名登記,沿途有警員看守。14 人交給了臨
R 時羈留區主管後由他扣留,而證人則到其他地方做其他工作。 R
S S
84. PW38 偵緝警長 34974 在案發晚上被任命臨時羈留區主
T 管,監察同事執行他們在內工作。證人在庭上解釋臨時羈留區運作及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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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只有一條問題的盤問中確認臨時羈留區人士登記資料中不包括該
C 人何時、何地、及如何被警方截停。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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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防線的交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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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85. PW55 譚督察 21982 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是西九龍總區 F
衝鋒隊第一隊指揮官。當晚約 2357 時與隊員到達彌敦道咸美頓街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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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見到東九龍總區應變部隊機動部隊 D 連已經在上址佈防,範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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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彌敦道南北行人道及兩條行車線。證人及隊員隨後接管防線。當時
I 防線北方估計有約 800 人,當中有人叫囂及不斷向防線投擲雜物和汽 I
油彈。頭排示威者配備防毒面具,自製盾牌,頭盔。證人說法是從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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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茗茶位置右轉向北,大概 50 步左右就到達咸美頓街防線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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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86. 稍後在 11 月 19 日 約 0008 時,證人的西九龍第 1 隊和第 L
4 隊及一些速龍小隊成員一起向北推進,防線由 D 連其他警員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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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北推進期間,示威者投擲雜物,汽油彈,旁邊有渣打銀行招牌被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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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雜物也在燃燒。為了應付示威者,證人下令同事使用催淚彈及橡
O 膠彈還擊。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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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證人們從咸美頓街推進到太子一帶,到達彌敦道及荔枝角
Q Q
道位置,用了約 1.5 小時,即在約 0219 時左右到達。當時指令是把荔
R 枝角道彌敦道人群驅散離開該路口,大部份人沿彌敦道南行逃走,驅 R
散成功。證人沒有指示要追趕,所以沒有進一步推進,不知道該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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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最後去了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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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證人的小隊期間沒有拘捕任何人,但是第 4 隊同事拘捕了
C 4 名人士。後來證人與同事一起帶了該 4 人回警署處理。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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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譚督察供詞重點是咸美頓街防線的連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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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PW11 曾警長 2550 是機動部隊 D2 小隊隊員,有份參與 F
他認為開始於 2326 時的「Go, Go, Go!」驅散行動,並是 2342 時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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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敦道近咸美頓街交界築起防線的其中一名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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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11 月 19 日 0020 時,咸美頓街防線由其他隊員接手,曾 I
警長與隊員到了油麻地港鐵 A1 出入口碧街西上外電單車車位外,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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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已經之前由其他警員設立的防線。該防線面向砵蘭街,背向 A1 出
K 口,用途是防止任何人影響防線範圍內執行拘捕工作的警員。警長留 K
L 守至 0530 時,之後奉命把共 22 名被捕人士(當中包括本案 7 名被告 L
人)押解到將軍澳警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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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92. PW91 周鴻偉先生是油麻地 A1 出入口附近的碧街 41-47 N
O 號地下藥房老闆。證人在 11 月 18 日 1400 時上班期間外出買外賣, O
從碧街行出彌敦道,見到一條 30 人左右有男有女的人龍在彌敦道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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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中央慢慢傳遞一件一件的不清楚是甚麼的物件。證人買飯後回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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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之後一直在店內。
R R
93. 晚上 2200 時左右聽到藥房外有嘈雜人聲,在外面說話,
S S
沒有為意是否叫囂。證人在約 2235 時拉閘收舖,較平常 2300 時-2330
T 時收舖為早,因為周邊舖頭好像全關了,沒有生意做所以提早關舖。 T
U U
V V
- 207 -
A A
B B
P010D 田記粉麵 223530 時片段見到證人拉閘過程及隨後向砵蘭街方
C 向行人道上步行離開。證人是當晚最後一個離開藥房的人。 C
D D
【附件乙完】
E E
F F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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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I
J J
K K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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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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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 A
B B
DCCC 443, 576 & 656/2021(合併)
[2023] HKDC 798
C C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區域法院
E E
刑事案件 2021 年第 443、 576 及 656 號(合併)
F F
------------------------------
G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H
訴
I 勞俊軒(第一被告人) I
J 呂鋒(第二被告人) J
吳進欣(第三被告人)
K K
倪倬傑(第四被告人)
L L
蕭竣旻(第五被告人)
M 蕭子慧(第六被告人) M
蕭穎鈊(第七被告人)
N N
黃靖斐(第八被告人)
O O
黃紫情(第九被告人)
P 張振鴻(第十一被告人) P
張婉兒(第十二被告人)
Q Q
趙泳姿(第十三被告人)
R R
鍾凱文(第十四被告人)
S 古倩誼(第十五被告人) S
T
黃沅詩(第十六被告人) T
林堅信(第十七被告人)
U U
V V
-2-
A A
B B
李浚維(第十八被告人)
C 何羚甄(第十九被告人) C
------------------------------
D D
E E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
F 日期: 2023 年 6 月 17 日 F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何眉語女士及律政司檢
G G
控官朱家誠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H H
譚俊傑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國洪律師事務所延
I 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I
梁耀煒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范黄曹律師行延聘,
J J
代表第二及三被告人
K K
蕭淑瑜女士 1,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林梁余律師行延
L 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L
M
鄭凱霖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佩芝律師行延聘, M
代表第五被告人
N N
蕭淑瑜女士2,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余律師行延聘,代
O 表第六被告人 O
P 石書銘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澤深律師事務所延 P
聘,代表第七被告人
Q Q
熊雪如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任其昌李鴻生律師行
R R
延聘,代表第八被告人
S S
T T
1
審訊期間由曾藹琪女士代表第四被告人
2
審訊期間由曾藹琪女士代表第六被告人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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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A
B B
蕭淑瑜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國鈞楊煒凱李頴彰
C 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九被告人 C
張偉顏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洋鋐律師行延聘,
D D
代表第十一被告人
E E
張耀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馮黃伍林有限法律責
F 任合夥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十二及十八被告人 F
鄧灝程先生,由鄧王周廖成利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十三
G G
被告人
H H
吳政煌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嘉棟關朗儀律師事
I 務所延聘及黃俊嘉先生,由葉嘉棟關朗儀律師事務所以 I
J
義助服務形式延聘,代表第十四及十六被告人 J
黃達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周啟邦律師事務所延
K K
聘及黎珮玲女士,由周啟邦律師事務所以義助服務形式
L L
延聘,代表第十五被告人
M 邱治瑋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吳歐陽律師事務所延 M
聘,代表第十七被告人
N N
梁耀煒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志宇律師行延聘,
O O
代表第十九被告人
P 控罪: [1] 暴動(Riot) P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Possessing things with
Q Q
intent to destroy or damage property)
R R
---------------------
S 裁決理由書 S
---------------------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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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B B
1. 本案 19 名被告人共同面對一項「暴動」罪(控罪 1),涉
C 嫌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9(1)及(2)條。罪行詳情指 C
他們於或約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
D D
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除了第 10 被告人認罪外,
E E
其餘被告人均否認控罪 1。
F F
2. 第 11 被告人獨自面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
G G
產」罪(控罪 2),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H H
62(a)及 63(2)條。罪行詳情指他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 525 至 543
I 號或其附近,保管或控制一樽汽油、3 塊布及 4 個打火機,意圖在無 I
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
J J
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K K
L 3. 本理由書處理控罪 1 和 2 的審訊。 L
M M
案件背景
N N
O 4. 2019 年 11 月 18 日香港不同地區發生非法集結事件,本 O
案集中處理控罪中所指路段。晚上約 2230 至 2322 時,大批示威者集
P P
結於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十字路口及附近一帶與彌敦道上設防的
Q Q
警員對峙,過程中投擲了共 200 多枚汽油彈。
R R
5. 警方在約 2322 時開始驅散行動(控方說法是驅散行動始
S S
於 2326 時,但本席裁定為 2322 時,下文解釋),從十字路口沿彌敦
T 道向北推進,期間在彌敦道上截停了當時管有控罪 2 中所涉物品的第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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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A
B B
11 被告人。
C C
6. 控方案情指所有被告人均在彌敦道與咸美頓街之間一帶
D D
的暴動範圍內被截獲,當中包括油麻地港鐵 A1 出入口與寶寧大廈之
E E
間的一條窄巷。本理由書中以下提及「窄巷」的地方均指該窄巷,而
F A1 出入口與安利大廈間的小巷則被稱為「闊巷」。 F
G G
控罪 1 爭議點
H H
I
7. 控方說法是暴動範圍包括罪行詳情中列出的範圍,而時間 I
則至少包括 2230 至 2322 時。控方認為根據警方在驅散行動中於彌敦
J J
道上、碧街東、西段外、咸美頓街路口等地方設立防線的時間及位置,
K 唯一合理推論是所有被告人均是在驅散行動開始後短時間內於暴動 K
L 範圍內被截獲。而基於他們被截獲的位置及時間、他們的裝束或裝備 L
或管有物品,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們在當時當地出現是意圖參與暴動,
M M
並曾經透過自己身處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來鼓勵其他人破壞社會安
N N
寧這形式與其他人共同參與集結暴動。
O O
8. 所有被告人均爭議案發日的暴動範圍及時間。部份被告人
P P
質疑控方沒有證據證明他們當日被截停的位置,沒有證據證明他們當
Q Q
時身處現場是意圖參與暴動,並曾經作出參與暴動的行為。部份被告
R 人承認曾經在窄巷中或附近出現並被截獲,但是指出他們只是無辜途 R
人或在現場以救護員身份意圖救急扶危而非參與暴動。
S S
T 9. 有出庭作供或傳召辯方證人的被告人指出被告人或他們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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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B B
的證人供詞屬實,或可能屬實,被告人沒有參與暴動的意圖或沒有曾
C 經作出參與暴動的行為,沒有干犯控罪 1。 C
D D
控罪 2 爭議點
E E
F
10. 控方說法是第 11 被告人在驅散及拘捕行動開始後短時間 F
內在接近暴動前線的現場被截獲,搜查後被發現管有一個內有汽油的
G G
膠樽、3 塊布及 4 個打火機。控方認為根據被告人當時一身暴動者裝
H H
束在暴動現場出現,加上在被告人被截停之前短時間內在彌敦道與窩
I 打老道交界有大量汽油彈被投擲,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當時管有以 I
上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可以使用 3 塊布用作汽油彈引燃物,
J J
而膠樽內的汽油則用來或曾經被用來作助燃物,而打火機則用來點燃
K K
汽油彈。控方指被告人沒有合法辯解下以如此用途來管有這些物品。
L L
11. 辯方說法是第 11 被告人沒有管有控罪詳情中的「一樽汽
M M
油」,質疑警方撿取及找到汽油的證據,並認為控方未能證明化驗室
N N
驗出的汽油來自被告人背囊中被搜出的大膠樽,指出警員有關在他身
O 上搜出物品的供詞不是事實。被告人雖然承認管有布塊和打火機,但 O
是沒有使用它們來損壞他人財產的意圖,缺乏有關犯罪造意。
P P
Q Q
12. 與此同時,被告人庭上供詞指他當時只是路過的說法屬實
R 或可能屬實,因此控方未能證明被告人干犯控罪 1 或 2。 R
S S
整體裁斷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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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 A
B B
13. 以下的不同整體裁斷適用於大部份被告人,本席將在處理
C 合適的個別被告人的案情時採納相關裁斷。 C
D D
暴動範圍及時間的裁斷
E E
F
14. 首先,雖然有份參與驅散行動的控方證人均在供詞中說驅 F
散行動開始於 11 月 18 日 2326 時,但是證人們這部份供詞與警方錄
G G
影片段中紀錄的驅散行動開始時間不同。
H H
I
15. 根據證物 P018 片段,(畫面上顯示時間較承認事實附表 I
3 上承認的「大約實際時間」慢 22 秒)驅散行動開始於實際時間約
J J
232220 時。根據證物 P031 片段,(承認事實附表 3 上指拍攝的大約
K 實際時間為 2019 年 11 月 18 日 2311 時至 2328 時,因此雖然畫面上 K
L 顯示日期為 11 月 19 日及時間為「AM」,本席必須接受承認事實附 L
表 3 的內容為準。除了以上錯誤外,證物 P031 畫面顯示的開始時間
M M
與附表 3 上的時間吻合),驅散行動開始於實際時間約 232215 時。
N N
O 16. 基於以上分析,本席必須裁定當晚驅散行動開始時間為約 O
2322 時。
P P
Q 17. 根據控辯各方同意呈堂的不同錄影片段,本席能夠整理出 Q
R
在案發晚上 1932 時至 2322 時期間,在彌敦道九龍行對出、彌敦道與 R
窩打老道交界、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面對著的碧街西及砵蘭街路口
S S
路段、窩打老道直接通往碧街西的後巷的碧街出入口位置、窄巷近砵
T 蘭街一端、窩打老道油麻地港鐵站 B1、2 出入口位置的環境及人流狀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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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 A
B B
況。以上片段內容撮述見本理由書「附件甲」。
C C
18. 整合相關片段內容後得出的結論是,至少在 1932 時開始,
D D
在彌敦道上,從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向北方向,包括油麻地港鐵站
E E
B1、2 出口、寶寧大廈、油麻地港鐵站 A1 出口、安利大廈、九龍行、
F 及咸美頓街交界的彌敦道所有行人道及行車道上均已經被示威者佔 F
據。最遲在 223010 時(證物 P015 片段),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位
G G
置的示威者前線已經形成。
H H
I 19. 以上範圍內的示威者裝束不一,有些全身或大部份以黑色 I
作主調,有些穿普通衣服,有些配備口罩、防毒面具、雨傘等裝備,
J J
有些沒有。有些人協助傳遞物件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的與警方對
K K
峙的前線,有些人在馬路中徘徊,有些人打開雨傘設成陣勢或遮擋拍
L 攝。有攝錄鏡頭被推開,從而變成拍攝不到彌敦道的狀況。有人在丟 L
汽油彈,在 2231 至 2323 時期間合共 251 枚。有人進入碧街西的店鋪
M M
拿出大塊木板後從窄巷或砵蘭街運送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與警方對
N N
峙的前線使用。有人叫囂、用雷射光照射、投擲磚頭等雜物來挑釁防
O 線上的警員。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直至咸美頓街交界的路上滿佈磚 O
頭,導致車輛不可以正常行駛。示威人群如潮水般在彌敦道與窩打老
P P
道交界、窩打老道西至上海街範圍肆意橫行,人數時多時少,視乎汽
Q Q
油彈火勢及警方催淚彈還擊的猛烈程度等情況。示威者透過一條貫通
R 碧街西及窩打老道的後巷自由穿梭兩條道路,也在後巷內休息、躲避, R
S 甚至小解。 S
T T
20. 根據警員拍攝的片段,在 224605 時,示威者的前線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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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 A
B B
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黃格北面,在交通燈號前的行人過路線以北,
C 極目處看不見示威者盡頭,但可以看到天仁茗茶綠色招牌對出的彌敦 C
道有人群及鐳射光線從超越了寶寧大廈旁從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
D D
口開始的白色大型簷篷的盡頭,因此發射雷射光的位置必定至少在
E E
A1 窄巷附近或稍為更北位置。證物 P018 片段 232337 時的畫面見到
F 該簷篷的盡頭,在港豐找換店之上,緊貼窄巷旁邊。 F
G G
21. 警方在 2322 時左右開始驅散行動,短時間內人群四散,
H H
雖然在高峰時期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及北向至咸美頓街位置至少
I 有 2000 人在集結,當晚行動中最後被警方截停及拘捕的人數只有約 I
十分之一。
J J
K K
22. 根據警方片段,驅散行動開始後約 20 秒,示威者已經完
L 全撤離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黃格及稍為以北的位置,路面只有警員, L
從東、南、西、北四面完全控制十字路口。
M M
N N
23. 根據東南樓證物 P007G 片段,截至 2322 時,從碧街西望
O 向窄巷旁港鐵站 A1 出入口仍然火光熊熊,即使消防員後來到場用滅 O
火筒噴射也未能滅火。窄巷在驅散行動開始前的不同時間被示威者使
P P
用為通道,是來回於彌敦道、碧街西、通往窩打老道的後巷。窄巷也
Q Q
被示威者使用為其中一條運送木板的通道。在示威者與警員在彌敦道
R 與窩打老道交界對峙期間,示威者前線出現同類型木板,唯一合理推 R
論是由一身暴動裝備的人士經過窄巷運送的木板在暴動中被使用。搬
S S
運者這些行為反映他們參與暴動的意圖,並構成參與暴動的行為。此
T T
外,港鐵出入口的火頭必定是由示威者引發,並且在片段中更見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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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B B
人添加木板助長火勢,因此本席裁定暴動範圍必定包括 A1 出入口、
C 窄巷、闊巷、碧街西一帶範圍。232218 時,人群開始從窄巷及闊巷奔 C
跑入碧街西。截至 46 秒後的 232304 時,合共約 179 人從窄巷跑出
D D
(不計算從闊巷中跑出的人數)。之後再沒有如此大量人群從窄巷跑
E E
出來。
F F
24. 根據證物 P031 片段,232311 時大量人群已經聚集於窄巷
G G
對出彌敦道行人道及北行車線上,非常擁擠。從人數及位置推算,這
H H
擁擠情況已經發生一段時間,但估計不到多久。於 232345 時,警員
I 已經完全包圍彌敦道窄巷外圍。 I
J J
25. 根據《公安條例》第 18(1)及(2)條:—
K K
「(1) 凡有 3 人或多於 3 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
L L
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
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
M M
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N N
(2) 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則即使其原來的集
O
結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 O
P 26. 在 1932 時至 2322 時,以上範圍內人群進行的活動明顯地 P
已經屬第 18(1)條下的非法集結,因為集結多於 3 人,而以上撮述的
Q Q
行為已經擾亂以上列出地段一帶的秩序,兼挑撥嘗試執法的警員,而
R R
這些行為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
S 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S
T T
27. 根據《公安條例》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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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 如任何參與憑藉第 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
C C
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
動。」
D D
E
28. 同樣地,以上撮述的行為均各自及共同構成破壞社會安寧 E
的行為,因此以上的非法集結必須被定性為暴動,而任何參與該非法
F F
集結的人均參與了該暴動。
G G
H
29. 本案暴動規模龐大,一直持續,暴動者利用現場四通八達 H
的道路網絡穿梭於暴動範圍與警方對峙,進退有度。雖然某些時候在
I I
某些地方人群會比較疏落,但不等於該處暴動已經完結,只是暴動者
J 在暴動範圍內游移以應對警方調動。 J
K K
30. 綜觀所有證據,本席裁定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香港九
L L
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曾經在最遲 1932 時
M 至 2322 時之間一直發生暴動,暴動範圍包括闊巷、窄巷、碧街西、 M
N 碧街東、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至咸美頓街一帶位置。 N
O O
所有被告人均在驅散行動期間及期後形成的封鎖範圍內被截獲的裁
P 斷 P
Q Q
31. 除了透過錄影片段可以見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至咸
R R
美頓街一帶情況之外,本席也依賴控方證人警員供詞來進一步整合包
S 括碧街東於驅散行動前短時間內的警方部署及移動。相關控方證人的 S
T
供詞撮述見於本理由書「附件乙」。除了在本理由書中另作處理的部 T
份之外,本席裁定所有控方證人,包括其證供根據有關法例被納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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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為證據的控方證人,均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C C
32. 本席留意到控方證人有關驅散行動開始時間與本席根據
D D
承認事實錄影片段而裁定的時間不同。然而,由於驅散行動後的過程
E E
均被不同警員攝錄機或附近一帶閉路電視鏡頭攝錄,有關警員在甚麼
F 時間到達甚麼位置設立防線等事實均可以完整地在不同片段中追溯, F
因此,控方證人們有關時間上證供的缺陷沒有影響本席作出裁斷的能
G G
力,仍然可以準確掌握所有時序。
H H
I 33. 綜合相關控方證人供詞,裝載著速龍小隊警員的車輛在約 I
2322 時到達碧街東內,隊員隨後下車沿碧街東向西開始追截示威者。
J J
某些警員在天仁茗茶位置進入彌敦道繼續追截彌敦道上的示威者,一
K K
部份則左轉入東方街追截在見到警員後從碧街轉入東方街的示威者。
L L
34. 當速龍小隊警員沿窩打老道進入碧街東後下車開始向西
M M
推進時,警方包抄示威者計劃已經在執行中。警方由彌敦道與窩打老
N N
道交界及碧街東方向撒網,之後一直向西收緊,並包括碧街東上警員
O 穿過東方街進入窩打老道東後右轉向彌敦道與窩打老道路口圍攏,造 O
成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上的示威者若要不被截獲就必須在彌敦道
P P
上向北或在窩打老道上向西逃跑。在警方證物 P044 片段中實際時間
Q Q
232325 時見到彌敦道北行線行人道上大批示威者向北奔跑,警員從
R 後追趕,最後在咸美頓街路口截停 1-2 名示威者,其餘大部份均在咸 R
美頓街左轉逃離,而警員則在最後幾名示威者左轉後在彌敦道與咸美
S S
頓街路口設立防線。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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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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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彌敦道上向北逃跑的一部份人群在途經窄巷及闊巷時候
C 由於右方同時有速龍小隊警員從碧街東進入彌敦道向 A1 出入口方向 C
追截,於是選擇進入或嘗試進入窄巷或闊巷逃避警員,最終因太短時
D D
間之內太多人湧入窄巷而導致有人在窄巷內跌倒堵塞窄巷。與此同時
E E
警方的漁網已經收緊至窄巷外,並在短時間內在彌敦道上向北擴展至
F 咸美頓街路口,至此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人群只 F
有束手就擒。
G G
H H
36. 在收緊漁網期間,部份警員留守於碧街東外天仁茗茶位
I 置、窩打老道與彌敦道交界、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形成一個封鎖區, I
從而得以確保沒有示威者離開網內範圍,也不讓封鎖區外的人士進入
J J
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至咸美頓街範圍。
K K
L 37. 根據相關錄影片段、控方證人供詞及所有控方證據,本席 L
裁定,警方在 2322 時開始從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向北推進,幾乎
M M
同一時間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的防線已經被設立。根據證物 P044
N N
片段 232317 時,天仁茗茶碧街東外已經見到警員面向碧街東駐守,
O 防線已經被設立。232357 時彌敦道上窄巷入口外完全由警員控制,防 O
線已經被設立。根據證物 P018 片段 232337 時,彌敦道北行線過了闊
P P
巷的位置見到前方向咸美頓街與彌敦道路口推進的警員,並且在最遲
Q Q
232500 時已經有警員在該路口駐守。透過暴動者的雷射光可以見到
R 他們已經退至離開咸美頓街路口以北位置,至此彌敦道咸美頓街的防 R
S 線已經被設立。 S
T T
38. 根據窄巷匯港通片段,232218 時人群開始從彌敦道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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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A A
B B
奔跑進入闊巷和窄巷,232304 時約 179 人從窄巷跑出來後就再沒有
C 大規模人群從闊巷或窄巷步出或進入碧街西。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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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根據所有片段內容,唯一合理推論是在 232305 時闊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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窄巷已經完全被警方控制,並且在窄巷中已經出現了人沓人事件。根
F 據證物 P047 警方片段,實際時間 2330 時左右已經有防暴警察在窄巷 F
內處理人群。根據證物 P048 警方片段,2342 時窄巷人沓人情況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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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坐著、躺著、或蹲著的示威者,目測約有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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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30 人。
I I
40. 辯方陳詞中強調即使在驅散行動開始後,彌敦道兩旁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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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上依然有人自由移動。本席同意,並留意到這些人士大多穿上反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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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或看來像是媒體報導者,而驅散行動中的警員完全沒有干預他們的
L 報導工作,只集中處理仍在逃跑中或已經被制伏的人士。這反映出警 L
員並非不分青紅皂白「見人就拉」,而是透過現場環境及在暴動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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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出現的人的行為而作出是否截停及制伏的決定。沒有任何一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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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被拘捕時候穿著反光衣,只有一名被告人在背包中管有一件他當
O 晚從來沒有穿上的反光衣。唯一合理推論必定是警方在截停及制伏本 O
案被告人的時候他們均被警員認為不是媒體報導者或無辜途人。這是
P P
根據大量其他無辜途人和記者沒有在驅散過程中被截停及制伏這環
Q Q
境證據所作出的唯一合理推論。
R R
41. 在呈堂的所有片段中均沒有任何畫面見到有示威者被警
S S
員帶入或帶出封鎖範圍,尤其是沒有任何畫面見到有人被警員從封鎖
T T
範圍外帶到寶寧大廈外的等候區或後來設立的臨時羈留區。沒有任何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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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A A
B B
一位被告人的代表大律師曾經指出在任何畫面中出現這樣的情況,只
C 曾經指出有穿著反光衣或看似途人的人士在封鎖線範圍內自由移動。 C
正如以上所指,沒有從任何畫面中見到這些人士被警員干預,更沒有
D D
任何畫面見到他們被截停及帶走到其他地方。
E E
F 42. 根據控方證人供詞及相關錄影片段,警方在驅散行動的過 F
程中已經成功分別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窩打老道東位置、A1 出
G G
入口對出位置、咸美頓街與彌敦道交界位置、碧街東天仁茗茶 A2 出
H H
入口及附近與彌敦道交界位置、碧街西 A1 出入口外電單車停車位位
I 置,設立由警員駐守的防線。這些可能不是正式透過命令發出後設定 I
的防線,但是以當日暴動的規模及驅散的速度而言,警員在到達位置
J J
後自發地駐守及設立防線這做法合乎情理。任何指出在設立防線命令
K K
正式發出之前警員就必定會等待指示後才成立防線,而且在等待期間
L 容許任何人自由通過的說法均違反常理,也與片段中所見不符,並非 L
M
事實。 M
N N
43. 本席裁定,沒有任何非警方人士在防線被設立後可以自由
O 進出被封鎖範圍,包括窄巷、闊巷及碧街東電單車車位位置。事實上, O
根據證人供詞及片段所見,在封鎖區設立後,咸美頓街封鎖線以北的
P P
暴動持續,仍然有人向警方在咸美頓街防線投擲汽油彈及雜物。正如
Q Q
以上所指,首先到達的警員即時自發性地設立防線以防暴動者從新佔
R 據彌敦道與咸美頓街以南路段的行動完全可以理解。 R
S S
44. 根據所有環境證據,唯一合理推論是所有被告人均是於窄
T T
巷內或窄巷對出範圍,或在驅散行動後短時間內已經封鎖的彌敦道範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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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A A
B B
圍內被截獲,並在後來被帶到警方在寶寧大廈旁設立的等候區及後來
C 設立的臨時羈留區。 C
D D
45. 當然,即使本席裁定他們是在封鎖範圍內被截獲,控方仍
E E
然要證明他們當時是意圖參與暴動而在當地出現,並證明他們曾經作
F 出參與暴動的行為。 F
G G
被告人必定知悉當日暴動範圍正發生暴動的裁斷
H H
I
46. 除了以上就暴動範圍、時間、截獲位置的裁斷之外,以下 I
裁斷也適用於所有被告人。
J J
K 47. 根據承認事實,案發日政府不斷發出有關不同地區封路等 K
公告。根據控辯雙方同意呈堂的 RTHK 片段可見到媒體對當日不同
L L
地 區 發 生 的示 威 作 出實 時 及 不斷 的 報導 。 若 加 上其 他 媒 體譬 如
M M
Facebook、Twitter 等,以及不同討論區上必然存在的貼文及討論,當
N 日示威的資訊必定是鋪天蓋地,任何在香港生活的人也必定知悉彌敦 N
O 道及窩打老道一帶當日發生嚴重暴動。 O
P P
48. 根據不同片段,暴動牽涉大量示威者,而事後在現場拍攝
Q 的照片所見,彌敦道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一帶只可以用滿目瘡痍來形 Q
R
容,地上滿佈示威者留下的雜物、背包、鞋等。在現場檢取的證物包 R
括大量裝有汽油或甲苯等液體的樽、空樽、剪刀、伸縮棍、鎚、扳手,
S S
充分反映暴動人數之多,範圍之廣,以及程度之嚴重。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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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A A
B B
49. 所有被告人均為香港身份證持有人,審訊中沒有必要使用
C 傳譯服務,聽取答辯也是以本地話進行。除了第 6 被告人之外,所有 C
被告人均透過承認事實同意在他們被拘捕時管有手提電話,因此可以
D D
推論這些被告人必定可以接收及看得懂以上資訊。
E E
F 50. 至於第 6 被告人方面,根據她傳召的辯方證人的供詞,被 F
告人擁有手提電話,有用 WhatsApp 與其他人通訊,而案發日證人曾
G G
經致電被告人。根據這些環境證據,唯一合理推論是第 6 被告人在案
H H
發日也必定曾經透過電話獲知以上資訊。
I I
51. 此外,基於所有被告人均在驅散行動開始後短時間內在封
J J
鎖範圍內被截獲,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們在驅散行動開始之前所身處的
K K
位置必定是在暴動範圍之內,因而必定至少可以聽到連綿不斷的汽油
L 彈爆炸聲、催淚彈發射聲、警方揚聲器警告聲等,而以當時、當地情 L
況而言,聽到這些聲音的人必定知悉自己正身處暴動範圍之中,若不
M M
是參與暴動就必須遠離聲音來源,以保安全及避免被警方誤會為暴動
N N
者。
O O
52. 本席裁定,基於所有環境證據,唯一合理推論是所有被告
P P
人均必定在暴動發生期間,尤其是約 2322 時驅散行動開始前,清楚
Q Q
知悉他們身處的地方為暴動範圍及該暴動範圍正在發生嚴重暴動。
R R
透過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而推論被告人擁有參與暴動意圖,並進一步
S S
推論被告人已經至少以壯大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T T
的形式參與暴動的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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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A A
B B
C 53. 根據以上裁定的推論,所有被告人均在驅散行動開始後短 C
時間內在封鎖範圍內被截獲。基於當日暴動至少在 1932 時已經開始
D D
並一直升級至驅散行動開始前一刻;基於當日暴動範圍及時間在各媒
E E
體中被廣泛報導並由各被告人知悉;基於當日由於暴動堵路而造成的
F 交通狀況,包括港鐵油麻地站的封閉,巴士路線被影響等路面情況, F
本席裁定,在考慮了及拒絕了辯方提出的開脫罪責的供詞和證據後
G G
(將在以下處理),唯一合理推論是在驅散行動開始後在封鎖範圍內
H H
被截獲的被告人在當時、當地出現必定是意圖參與當時正在發生的暴
I 動,並至少以透過在現場與警方對峙、堵塞道路的方法來壯大暴動者 I
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這形式作出了參與暴動的行為。
J J
K K
承認事實中「由碧街帶至臨時羈留區」的意思的裁斷
L L
54. 本席留意到承認事實中指某些被告人被警員「由碧街帶至
M M
臨時羈留區」這內容。根據各方同意呈堂的現場地圖,碧街被彌敦道
N N
從中分割出東、西兩段。A1 出入口在碧街西段,A2 出入口則在碧街
O 東段。以上承認事實內容沒有指明是那一段的碧街。 O
P P
55. 由於某被告人是在碧街東或西被帶到臨時羈留區對被告
Q Q
人最初截停位置可能有關係,本席認為必須就承認事實內容有關碧街
R 位置作出裁斷。 R
S S
56. 根據以上有關警方在驅散行動開始後連續性地及在短時
T 間內已經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路口、天仁茗茶碧街東路口、A1 出入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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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A A
B B
口碧街西路口、彌敦道與咸美頓街路口設立由警員駐守的防線,而在
C 片段中見到被拘留的人士均集中於寶寧大廈及窄巷、闊巷、窩打老道 C
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上,而窄巷外的碧街西向砵蘭街路段在 2327
D D
時警員舉槍指向示威者之後沒有被拘留人士在電單車位以外被拘留,
E E
本席裁定唯一合理推論是各被告人均是在封鎖範圍內被帶到臨時羈
F 留區,而封鎖範圍內的碧街就只有碧街西窄巷和闊巷位置,因此承認 F
事實提及的碧街必定是指碧街西段而非碧街東。本席這部份裁決適用
G G
於所有在承認事實中如此同意的被告人,均採納之。
H H
I 個別被告人的裁斷 I
J J
良好品格指引
K K
L 57. 所有被告人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本席已經就他們的較低 L
犯罪傾向考慮在內。對於選擇出庭作供的被告人,本席也同時已經就
M M
他們的可信度作出對他們有利的良好品格考慮。
N N
O 沒有作供的被告人的考慮 O
P P
58. 本席已經提醒自己被告人保持緘默的權利,不對決定不出
Q 庭作供自辯的被告人有任何不利揣測。 Q
R R
處理第 1 被告人
S S
T 59. 根據承認事實,第 1 被告人在 11 月 19 日凌晨 0310 至 T
0320 由警長 3273 從碧街帶至臨時羈留區,並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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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A A
B B
「被警方截停時」,身上穿戴的衣物為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黑
C 色連帽背心及一對黑紅色鞋。被告人當時管有一部三星電話、兩張電 C
話卡、一張記憶卡、一張八達通卡及一個黑色電話殼。
D D
E E
60. 控方依賴第 1 被告人在暴動現場被截獲的位置和時間的
F 推論及當時的裝束,也依賴他在被截停時管有的手提電話內由他發出 F
的 WhatsApp 訊息內容來證明被告人在當時、當地出現是意圖參與暴
G G
動,並曾經至少透過身處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的形式參與了暴動。
H H
I 61. 辯方說法是「不論法庭裁定本案暴動(或非法集結)發生 I
的實際時間及範圍為何,針對第 1 被告人的環境證供(無論是個別或
J J
整體考慮)均不足以讓法庭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論他必定有參與該暴
K K
動(或非法集結)的作為及/或意圖」。
L L
62. 第 1 被告人選擇不出庭作供自辯,傳召了他的母親黃女士
M M
為辯方證人。
N N
O 第 1 被告人辯方證人黃女士 O
P P
63. 黃女士是第 1 被告人的 58 歲母親。根據黃女士供詞,在
Q 2019 年 11 月 18 日,第 1 被告人與嫲嫲一起居住在勵德邨,而證人自 Q
R
己則住在上海街 656 號 1 樓 A。證人住所位於上海街及旺角道交界, R
旺角站是最近的港鐵站。該處所一房一廳,用電磁爐煮食。證人在該
S S
處所住了約 6、7 年,已經在 2020 年搬走。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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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64. 證人由 2019 年 8 月開始沒有工作,案發時依靠儲蓄生活。
C C
65. 2019 年 11 月 18 日當天,由於證人生日在 11 月 13 日,
D D
而生日前證人因皮膚敏感而感覺身體不舒服,所以約了兒子在 18 日
E E
與他女朋友「阿心」一起到證人家裏吃火鍋,「補翻生日」。證人說
F 她和兒子沒有用 WhatsApp 約吃飯,由證人打電話到被告人嫲嫲家約 F
被告人。證人不知道阿心全名。
G G
H H
66. 證人解釋說當晚選擇在家吃飯因為「出面立立亂」,旺角
I 附近街道有阻塞,「啲人係咁丟石」及「嗰排好多人遊行」,持續多 I
月,雖然危險也唯有接受,叫兒子到家裏吃飯。
J J
K 67. 證人在下午時份用自己的錢買材料準備,兒子和女朋友在 K
L 晚上 2105 至 2110 時之間到達。當晚是證人第一次見阿心,之前沒有 L
見過,「之後有見」。他們送了證人一條頸巾。
M M
N 68. 證人與兒子和他女朋友一邊火鍋一邊傾閒計,沒有發生甚 N
O 麼事情。 O
P P
69. 吃完飯後兒子和他女朋友大約 2300 時離開證人家。證人
Q 庭上供詞指被告人在到達證人家至 2300 時一直沒有離開過。兒子離 Q
R
開證人家後證人當晚再沒有與他聯絡。 R
S S
70. 以證人所知道,他們打算回家。在盤問中,證人說他們是
T 回被告人在勵德邨家,但是她不知道是兩人也回被告人的家還是各自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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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A A
B B
回家。證人說她知道阿心住黃大仙。證人確認不知道被告人和阿心離
C 開她家之後的實際去向,也不知道他們離開後做過甚麼事情。之後同 C
一晚上沒有聯絡被告人。
D D
E E
71. 證人在 11 月 19 日早上獲通知兒子已經被警方拘捕。證人
F 在盤問下說她被告知的一刻不知道阿心有否也被拘捕,後來確認當時 F
不知道,但是後來有問,知道她沒有被拘捕。
G G
H H
72. 控方大律師問證人事後有否向阿心查問當時發生了什麼
I 事情,譬如為何兒子被拘捕。證人說有問,而阿心說她不清楚,告訴 I
證人說被告人送了阿心返屋企,之後就發生了事情。證人隨後澄清,
J J
兒子沒有送阿心到黃大仙,只是送她去乘車,這是阿心後來告訴證人
K K
的。阿心沒有告訴證人她兒子當晚送她去坐什麼車。
L L
73. 控方在庭上播放 4 段根據承認事實納入成為證據的第 1
M M
被告人手提電話內的 WhatsApp 語音訊息3。證人說認不出第 1、2 段
N N
(「咩位置我依家係花園花園花園」、「你退場你退場嘅話,畀豬嘴
O 我」)是誰人聲音,但確認第 3、4 段(「快啲覆我 快啲覆我 快啲覆 O
我」、「眾坊街有位置可以坐下,可以比隊友休息下」)是兒子第 1
P P
被告人的聲音。證人說在 2105 至 2300 時兒子在她家吃火鍋期間沒有
Q Q
聽過兒子說出以上第 3 或 4 記項中的對話。
R R
第 1 被告人 WhatsApp 訊息撮述
S S
T T
3
證物 P115,謄本見於證物 P112,播放的記項是 21,22,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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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74. 以 下 為 控 方希 望 依 賴的 從 第 1 被 告 人電 話 中 擷 取 的 C
WhatsApp 訊息。
D D
E 75. 11 月 18 日 052545 時至 070202 時之間,第 1 被告人對 3 E
F
名其他人中一個名稱為“流濃”的用戶發出以下訊息:「對唔住 .…; F
暫時(安全);我地攻唔到 … 6 個鍾都過唔到去;花園;酒 8;家;
G G
係(仲打緊);宜家得翻百幾人」。
H H
I
76. 11 月 18 日 093156 時至 094356 時之間,第 1 被告人對 3 I
名其他人中的一個用戶名為“Winnie”的用戶說出以下對話內容:
J J
「願主保佑 poly;我地 7 點 3 百人去到橋底;我本來諗住衝;因為一
K 定唔會有水炮;我等黎明就因為咁;點知得 2、30 人肯去;因為 d 人 K
L 話少人會送頭;我明白,但像我地黎明時段多人一定救到 poly」。 L
M M
77. 165526 時,第 1 被告人向“Winnie”說「我恰多一陣先」
。
N N
78. 第 1 被告人在 11 月 18 日 181817 時收到 3 名其他人中一
O O
個名為“豪(耀揚蓮娜)”的語音訊息說:「er … 我依家出緊去喇如
P P
果你過嚟嘅話打畀我」。約 16 分鐘後豪再說:「流龍喺佐敦」及以
Q 下內容: Q
R R
「我冇事我冇事
S 不過頭先我哋經歷咗一個好長嘅時間 S
咁所以無睇到電話
同埋斷左電呀
T T
咁我想留番一個歷史畀大家
琴日由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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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A A
B 琴日喺 poly 圍城開始 B
基本上差佬係冇諗住畀我哋出去
C 咁到琴日 poly A core 失手嘅時候呢 C
其實佢哋開始已經係完全封死我哋
D 斷咗 poly 嘅煤氣 D
咁開始煮晤到嘢食
之後佢亦都今日冇畀任何路過我地出去啦跟住之後
E E
頭先喺最後
接近有機會衝出去嘅果一個 situation 呢
F 咁差佬係想謀殺我地 F
因為我哋近乎 2000 人係漆咸道中央一齊湧出去嘗試去衝近
G 一個警方喺 G
即係我地自己友喺尖沙咀過嚟既防線
咁依當刻呢
H H
2000 人既時候亦都畀防暴包圍左
我地要硬碰某一個路口既
I I
咁甶於前面既人未硬碰喇
即係未即係大家都笠架喇
J 咁所以一拖既怖情況下昵 J
(語音訊息)
K 咁 2000 人就 Stuck 咗喺中間全部人踩人 K
之後 un ... 佢就開始射無限咁多 D 旣 TG
大部份人都接近抖晤到氣
L L
之後即使喺 full mask 既 filter 全部都頂晤順
咁呀有演學好多人喺焗到低坐咗大家都窒息嘅感覺
M 跟住之後呢大家大家喺大家喺有死嘅感覺喇 M
跟住當我地決定唔走喇
N 全部入返 POLY 咁當然都繼績企人喇 N
咁我地
佢地只喺距離我地一米
O O
一啲拘捕都無
喺一米距離
P P
全部一個拘捕都無
無限射橡膠子彈
Q 跟住之後 Q
基本上我諗喺在場嘅人全部都係滿身都喺橡膠子彈窿咁行
R 返去。」 R
S 79. 190807 時,第 1 被告人用文字訊息對“Winnie”說「我今 S
T
日唔太晏,應該去到 1 點」。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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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80. 195143 時,第 1 被告人再向“Winnie”發出語音訊息,
C 內容與以上“豪”發給第 1 被告人的完全相同,不重複。 C
D D
81. 203109 時至 204443 時,第 1 被告人向“Winnie”發出以
E E
下文字訊息:「出緊黎;銅鑼灣,你呢;我上坐黨鐵,好快到;係呀;
F 旺角等」。 F
G G
82. 204517 時,被告人發出以下語音訊息給“豪”:「你依家
H H
到邊個位呀?」
I I
83. 204522 時,被告人發出以下語音訊息給“流濃”:「位置
J J
位置」。
K K
84. 210248 時,被告人向“Winnie”發出以下語音訊息:「我
L L
依家係匯豐果度行一直行緊過嚟」
。6 分鐘後說「位置位置位置位置」
。
M M
N 85. 214153 至 214201 時,“流濃”在接近一小時後文字回答 N
被告人在 204522 時發出的語音訊息,說「我退場」,「隊友爆頭暈
O O
左」。被告人隨即用語音訊息回答說,「咩位置我依家花園花園花園;
P P
你退場你退場既話比比比豬嘴我比豬嘴我」。在 214437 時催促“流
Q 濃”「快啲覆我快啲覆我 快啲覆我」,並在 20 秒後說「er ... 眾坊街 Q
R
嗰度有個位可坐低可以畀你隊友休息下」。 R
S S
有關第 1 被告人的裁斷
T T
86. 本席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的裁斷、所有被告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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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在驅散行動期間及期後形成的封鎖範圍內被截獲的裁斷、被告人必定
C 知悉當日暴動範圍正發生暴動的裁斷、承認事實中「由碧街帶至臨時 C
羈留區」的意思的裁斷、及透過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而推論被告人擁
D D
有參與暴動意圖,並進一步推論被告人已經至少以壯大暴動者聲勢從
E E
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形式參與暴動的裁斷。
F F
有關辯方證人黃女士的裁斷
G G
H H
87. 根據第 1 被告人 WhatsApp 紀錄,庭上播放的錄音記項發
I 出時間為 2019 年 11 月 18 日 2142 至 2144 時。證人黃女士庭上確認 I
第 3、4 段是第 1 被告人聲音,但卻說沒有聽到被告人在吃火鍋期間
J J
說過這些話。證人供詞指她家只有一廳一房,按理根據錄音的內容和
K K
聲量,若被告人當時身處證人家中,證人沒有可能聽不到被告人曾經
L 發出該語音訊息。 L
M M
88. 此外,本席仔細重複聆聽錄音片段,認為 1、2 段和 3、4
N N
段之間沒有任何質量或音量上分別,證人沒有可能可以分辨出第 3、
O 4 段卻分辨不出第 1、2 段。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母親不是一個誠實 O
的證人,知道 1、2 段內容可能不利自己兒子所以訛稱認不出,但同
P P
時知道若說完全認不出 27 歲兒子的聲音實在難以令人信服,所以才
Q Q
選擇性地確認了第 3、4 段。本席不接納黃女士有關她在 11 月 18 日
R 晚上 2105 至 2300 時與第 1 被告人一起在家吃火鍋的供詞屬實。 R
S S
89. 再者,即使假設證人母親曾經與被告人一起用膳,她的說
T T
法是被告人在 2300 時離開,被告人母親完全不知道被告人在 2300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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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後所做的事情。
C C
90. 當然,被告人的母親說謊不等於被告人干犯了罪行。控方
D D
仍然必須證明所有罪行元素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
E E
F
第 1 被告人手提電話中的 WhatsApp 訊息的裁斷 F
G G
91. 控方依賴從第 1 被告人電話中擷取的 WhatsApp 訊息來證
H 明被告人當晚在暴動現場出現的意圖。辯方爭議控方是否可以證明這 H
I
些訊息由被告人發出。本席裁定控方成功如此證明,如下解釋。 I
J J
92. 承認事實第 23、24 段內容如下:—
K K
「23. 在所有關鍵時間,D1 是電話號碼 52231223 的登記和
L 實 際 用 戶 , 其 WhatsApp 帳 戶 名 稱 為 L
[email protected] kago。有關 D1 電話號碼的流
M 動通訊服務營運商紀錄及電腦證明書現呈堂為控方證物 M
P113。
N N
24. D1 的手提電話(P101)經警方合法檢驗後,以電腦
及流動裝置法理鑒證工具從證物 P101 擷取了 70 段 D1 與 3
O 名其他人的 WhatsApp 對話。該 70 段 WhatsApp 對話被準 O
確燒錄至一隻光碟,現呈堂為控方證物 P115。證物 P115 的
P 相關內容被準確打印在紙張上,現呈堂為控方證物 P112。 P
有關訊息紀錄準確顯示相關訊息的發布日期和時間。」(以
Q
上強調由本席後加) Q
R 93. 承認事實內容不是從電話中擷取「某些」對話內容,或「涉 R
嫌為」被告人與他人,或「表面上看來是被告人與他人的對話」,而
S S
是「D1 與 3 名其他人的 WhatsApp 對話」。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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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94.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如下訂定承認事實的法
C 律地位:— C
D D
「65C(1):在符合本條的規定下,任何可在刑事法律程
序中提出口頭證據證明的事實,可由檢控人或被告人
E E
或其代表就該等法律程序而言作出承認,而任何一方
根據本條對任何該等事實的承認,就針對該一方而言,
F 在該等法律程序中須為已獲承認事實的不可推翻的證 F
據。」
G G
95. 因此,該 70 段訊息是「D1 與 3 名其他人的 WhatsApp 對
H H
話」是已經獲得承認事實的不可推翻的證據。也因此,所有辯方提出
I I
關於內容可靠性等嘗試推翻這 70 段對話是「D1 與 3 名其他人的
J WhatsApp 對話」的說法均沒有任何發揮空間,因承認事實指對話是 J
K
「D1 與 3 名其他人」的對話是不可以推翻的證據。本席必須依據承 K
認事實內容,根據這證據而作出訊息就是第 1 被告人與 3 名其他人的
L L
對話這個事實裁斷。
M M
WhatsApp 訊息內容
N N
O O
96. 第 1 被告人與 3 名其他人的對話內容及時間已經在以上
P 列出,不重複。 P
Q Q
97. 當然,理論上第 1 被告人與該 3 名其他人用 WhatsApp 對
R R
話期間可以其實一直安坐家中,或其他遠離暴動範圍的地方,假裝參
S 與暴動。然而,根據承認事實,被告人在「被警方截停時」管有的非 S
個人登記八達通卡的使用紀錄,「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2032 時,
T T
D1 在大坑勵德邨邨榮樓第 6 座 22 及 26 號地鋪 7-11 便利店使用」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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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八達通卡,並在約 2058 時使用該卡乘搭港鐵,雖然路線不詳。若把
C 以上事實與第 1 被告人在 204349 時向 Winnie 發出的 WhatsApp 訊息 C
中「我上左黨鐵,好快到」一併考慮,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當時的
D D
確在港鐵上。
E E
F 98. 本席認為根據所有環境證據,唯一合理推論是第 1 被告人 F
在 WhatsApp 中與 3 名其他人的對話內容屬實,被告人當時意圖參與
G G
暴動而前往暴動現場。事實上,本席裁定即使沒有了這些 WhatsApp
H H
訊息,基於以下理由,本席仍然可以裁定被告人是意圖參與暴動而在
I 暴動現場出現。 I
J J
99. 根據本席已經採納的暴動範圍、時間,無論被告人是在彌
K K
敦道、碧街及咸美頓街的封鎖範圍內哪一處被截獲,被告人在 2322
L 時驅散行動開始前必定身處暴動範圍中才會在驅散行動中短時間內 L
在封鎖範圍內被截獲。驅散行動開始前一刻彌敦道窩打老道及碧街附
M M
近一帶正處於水深火熱的對峙中,汽油彈不斷爆炸,警方也在發射催
N N
淚彈,任何不是意圖透過身處現場來壯大示威者聲勢的人士在該段時
O 候必定不會繼續逗留在暴動範圍內。透過被告人被截獲時候的大概位 O
置及比較準確的時間;加上被告人一身黑色暴動者裝束,本席裁定唯
P P
一合理推論是第 1 被告人曾經在暴動發生期間在暴動範圍內出現,當
Q Q
時是意圖參與該處正在發生的暴動,並曾經至少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
R 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這形式參與暴動,裁定第 1 被告人 R
S 控罪 1 罪名成立。 S
T T
處理第 2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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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00. 根據承認事實,第 2 被告人在 11 月 19 日凌晨約 0105 至 C
0112 時被警長 3273 由碧街帶至臨時羈留區。而被告人在 2019 年 11
D D
月 18 日「被警方截停時」,身上穿戴及管有物品包括 4 支生理鹽水、
E E
8 包繃帶、4 對白色外科手術膠手套、兩個密實袋、1 頂鴨舌帽、兩條
F 三角毛巾、一塊黑色面巾、一包白色消毒紗布墊、及一件反光背心。 F
被告人當時穿戴黑啡色背包,黑色長褲,灰白色短袖上衣,黑色鞋。
G G
此外,被告人被截停時還有一張“Hong Kong St John Ambulance Fir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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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d Certificate”。
I I
101. 控方依賴第 2 被告人在暴動現場被截獲的時間和地點及
J J
他當時的裝束來要求法庭推論他當時是因意圖參與暴動而身處暴動
K K
現場,並曾經透過身處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的形式參與了暴動。
L L
102. 辯方說法是第 2 被告人當日身處暴動現場是意圖救護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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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可能在警民衝突中受傷的人士,無論是示威者還是警員,因此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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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暴動的意圖,也沒有作出過參與暴動的行為。
O O
103. 第 2 被告人選擇出庭作供自辯,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P P
Q 第 2 被告人供詞撮述 Q
R R
104. 第 2 被告人現年 23 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候 20
S S
歲,在樹仁大學就讀社會學系第 2 年,現已經畢業,在工程公司工作,
T 未婚,沒有孩子,與媽媽、繼父、弟弟、妹妹一起居住東涌。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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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05. 被告人從小學 3、4 年級開始參與義工服務。小 4-6 期間 C
每一年到護老院探訪,與老人家傾計,才藝表演等。被告人也有賣旗。
D D
小學畢業後初中 1 至 3 也繼續義工探訪,主要與學員傾計,搞活動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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戲。中 3 參加了到內地清遠義教團。對象為小學生。升高中後學業繁
F 忙,直至大學時候,開始上網找義工活動。由參加黃大仙一個活動開 F
始,上山餵流浪狗,絕育。去屯門救流浪貓,領養,照顧貓,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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餵食等。收集物資寄到非洲給有需要人士。主要檢查電子產品是否可
H H
以正常使用。
I I
106. 2019 年初被告人報名參加聖約翰救傷隊,之後 1 至 2 個
J J
月開始訓練,並於 2019 年 6 月 23 日拿到救傷資格,11 月 1 日正式成
K K
為隊員。他之後獲取了卡,證明有急救資格人士。被告人呈堂隊員證
L 證物 D2(2),急救證副本證物 D2(1)。案發時他放了急救資格証在身 L
上。
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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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訓練途中,前輩分享經驗說隊伍宗旨是為人類服務,不論
O 身份幫助對方。被告人認同該想法。入隊後覺得自己有責任和義務按 O
該宗旨行事。過去上學時候留意到若有衝突,譬如堵路,救護車不可
P P
以到現場他也會幫手。被告人在 11 月 2 日知道區議會後有人集會。
Q Q
被告人對該處地理環境熟悉, 決定去幫手。下午到達現場,見到警方
R 施放催淚彈。被告人在維園和天后站附近,近巴士站。在路邊見到兩 R
個老人家在揉眼,不舒服,被告人表露救傷隊身份後用生理鹽水替他
S S
們急救。被告人也見到一名拿著長槍的警員在揉眼,被告人同樣上前
T T
問他是否需要幫助,拿出生理鹽水,由警員自己洗眼後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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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08. 2019 年 11 月 8 日,他知道東涌有集會。被告人住在東涌, C
十分熟悉,於是到場看看有沒有人需要幫手,但是沒有人受傷, 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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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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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09. 盤問中被告人確認案發當日不用當值。主控大律師問被告 F
人在 2019 年 11 月 1 日成為聖約翰救傷隊員後有否獲提供制服,被告
G G
人回答說有。控方問被告人在案發日晚上他的制服在哪裏。被告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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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在 11 月 19 日去拿制服,而在 11 月 18 日當天制服還沒有齊備,欠
I 恤衫、西褲,但已經有外套及藥袋。被告人說當晚不是當值,所以不 I
可以穿著制服外出,所以只帶備聖約翰急救證。被告人同意聖約翰救
J J
傷隊有標明聖約翰徽標的螢光黃色大褸,但是當晚他也沒有帶備。
K K
L 110. 案發當日 11 月 18 日他在東涌逸東邨的家食飯期間看新 L
聞說有警察和示威者在佐敦油麻地尖沙嘴一帶衝突,片段見到有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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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有人被催淚煙弄至看不到路,有人被尖銳物體弄傷流血,有人暈
N N
倒靠反光衣人士協助,除此之外記不起新聞報導還提及過甚麼。被告
O 人不肯定食飯時間,但應該是 2000 至 2130 時。 O
P P
111. 約 2200 時被告人出發看看有甚麼可以幫手。他選擇油麻
Q Q
地一帶是因為自己比較熟識該處地形,比較安全。雖然知道理大外有
R 衝突但是因為不熟悉該處環境,沒有選擇前往該處。 R
S S
112. 被告人特別找了一件灰白色上衣穿(證物 P204)及證物
T P215 反光衣。確認心口有紅色袋。一般新聞中見到示威者基本上穿黑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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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褲,被告人特意選擇相反顏色,因為要幫助所有人:路人,示威者,
C 警員,只要受傷他也希望可以幫助,符合隊伍宗旨和他的信念。穿相 C
反顏色希望不會被認為他有立場出去幫人。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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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被告人確認反光衣(證物 P215)是被拘捕後從袋中搜出。
F 反光衣是急救用品其中一樣,情況就是幫助傷者時候希望穿著反光衣 F
起到「雪糕筒」作用,別人留意有傷者,告訴別人他在幫助人,最好
G G
不要行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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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14. 從被告人物品中找到一系列急救用品,當中 4 對膠手套 I
(證物 P209)和兩個三角巾(證物 P212),被告人說前者保護自己
J J
和傷者,處理傷口時候避免感染或傳播,多幾對因為訓練說每一個傷
K K
者用新手套,避免交叉感染,於是多拿幾對。三角巾有兩個用途:手
L 出血時,可作手掛;若骨折,可做固定處理。 L
M M
115. 袋中還有一頂深顏色帽子,之前他上學出街也戴帽裝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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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在背囊內,當日沒有戴上,放了在袋中。
O O
116. 證物 P210 兩個密實袋作用與手套類似,放置醫療廢物,
P P
不會隨便棄置街上。深色巾證物 P213 是以前跑步期間綁巾抹汗,材
Q Q
料快乾,不會侷促,在旺角買,覺得好看,有兩個用途,跑步抹汗和
R 裝飾戴手碗前臂上。戴了 3 次後,別人說核突,被告人不開心,之後 R
摺起放進袋中,直至拘捕後才發現仍然在袋中。盤問中被告人說當日
S S
收拾背囊預備出發時完全沒有為意在背囊內的面巾。被告人同意面巾
T T
上有孔,可以用來戴在面上,但是否認當日管有是意圖在暴動中遮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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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容。
C C
117. 至於黑色運動褲,黑色球鞋,被告人說不是特意選擇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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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家中不是黑色長褲就是短褲,隨意拿出穿上。球鞋女朋友送,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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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上「嗰一期」均穿該對鞋出街。
F F
118. 盤問中,被告人說當時沒有志同道合的朋友所以沒有相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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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去幫手。他之前曾經兩次去其他衝突地點,認為只要保持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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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走進人群中就相對安全。若有傷者從人群中被帶出他就會在安全地
I 方提供急救服務,但不會主動走入人群中找尋傷者。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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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主問中,被告人說他在約 2200 時出發,乘搭 38 號巴士在
K 2215 時到達東涌港鐵站。因為知道油麻地站、尖沙嘴站及旺角站封了, K
L 於是在 2245 至 2250 時左右到達奧運站後就從大角咀步行到旺角。被 L
告人出發前沒有查看 Telegram 或連登討論區,只看過電視新聞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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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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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20. 到達奧運站經 B 出口下樓梯到巴士總站,之後經過巴士 O
總站向旺角彌敦道出發,期間經過櫻桃街天橋及亞皆老街。當時路面
P P
相當平靜,人們衣著與平時出街沒有甚麼分別。
Q Q
R
121. 被告人用了大概 20 分鐘行到彌敦道後,因為新聞中見到 R
衝突發生在尖沙嘴油麻地,於是沿行人道向該方向行,約在 2315 時
S S
到達登打士街,見到窩打老道方向很多黑色衣著人士聚集了。被告人
T 知道多人聚集就有衝突,有機會有傷者要幫手,被告人選擇繼續向窩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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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老道行,在右邊向尖沙嘴方向的行人道上行。
C C
122. 被告人約於 2320 時前後到達碧街附近。被告人經過碧街
D D
後行前幾步,見到黑衣人士向窩打老道方向丟一些有火光的東西,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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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見到地上有尖鐵支,玻璃碎,磚頭等,被告人於是決定向太子方向
F 退後一點,與他們保持距離。被告人在證物 P001B 副本上用紅色筆畫 F
出當晚步行路線,成為證物 D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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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控方在盤問中播放 2320 時彌敦道上九龍行附近一帶片
I 段,指出當時在該地點有示威者用雷射光向窩打老道交界照射,而窩 I
打老道交界地點則不斷傳來爆炸聲,更可以見到火光熊熊。被告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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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片段中見到雷射光來自九龍行一邊,他不知道雷射光是從彌敦
K K
道上北行還是南行行車線的示威者發射。
L L
124. 控方指出,而被告人同意他到達九龍行位置的時候現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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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射光,有估計是汽油彈爆炸的火光,有頗大煙,大聲爆炸聲,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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頗為嘈吵。控方認為若被告人在供詞中說打算在現場保持安全距離的
O 話,他根本就不應該向著碧街東寶寧大廈位置進發。被告人不同意。 O
P P
125. 主問中,被告人說在他轉身向太子方向步行時,留意到在
Q Q
前方有中年肥胖男子腳掌側邊在流血。當時有印象街道上有人,但不
R 肯定多少人,因為注意力集中了在該人流著血的腳掌。被告人印象非 R
常深刻,因為男子穿拖鞋,所以見到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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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126. 被告人在證物 D2(3)上用藍色交叉代表他第一眼見到受傷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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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時該男子的位置。
C C
127. 被告人過去該男子身邊,表明身份後就扶他在其中一間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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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前坐下,檢查傷口包扎。剛坐下後聽到窩打老道方向有一班人起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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喧嘩,也聽到爆炸聲。被告人站起看看發生什麼事,見到窩打老道方
F 向有非常多黑衣人向他方向跑來。那一刻被告人剛剛負起了傷者,沒 F
有穿著反光衣,擔心被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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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盤問中,控方問被告人為何不在到達現場後即時穿上反光
I 衣。被告人解釋說他打算只是在現場見到有人受傷需要幫助的時候才 I
會拿出來穿上,因為反光衣和急救箱放在一起。而當晚在聽到聲響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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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發生什麼事的時候已經有人跑來,他沒有時間拿出穿上。控方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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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既然被告人當日到現場的意圖一直是要救急扶危,他早一點穿上
L 反光衣就會好一點,不會讓警方誤會為示威者。被告人不同意,並認 L
為穿反光衣非常容易,不會「著唔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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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被告人將男子扶起,打算進入窄巷,遠離大路後向砵蘭街
O 或上海街移動。黑衣人向太子方向跑,被告人認為進去窄巷是安全選 O
擇,而且窄巷相對闊巷更為靠近。
P P
Q Q
130. 被告人扶著男子,兩人行得非常慢。轉入窄巷行了 10 步
R 左右已經見到前方窄巷內有人跌倒,之後他們隨即被從後而來的人 R
「撞冧咗」及身邊的人不斷壓過來。給人壓住後不知道該男子去了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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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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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被告人沒有保護裝備,聞到大量催淚煙。被告人基本上完
C 全看不到東西和呼吸極度困難。過了一陣,有消防員將他們逐一拉出。 C
警員亦有出現,叫所有人蹲在地下。被告人見到幾個穿反光衣人士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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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被告人跟警察說他是聖約翰救傷隊來幫手,但是沒有被理會,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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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只叫被告人蹲在地下。
F F
132. 過了一段時間後,有人叫被告人跪在地下,這時候他「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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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跪在地下幾個不是黑色衣服人士被警察帶走,因為有警察叫不要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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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被告人對警員說他是幫人的,是否可以放他走。被告人不肯定對
I 方是否聽到,但是警員用粗口叫被告人收聲,然後用警棍敲頭幾下。 I
被告人非常害怕和不舒服,於是沒有說話,直至被帶到臨時羈留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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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被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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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33. 控方指被告人身上的醫療用品是給參與暴動人士使用的, L
被告人透過提供醫療用品及急救服務去鼓勵支持參與暴動人士,並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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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已經參與暴動。被告人不同意控方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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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有關第 2 被告人的裁斷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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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本席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的裁斷、所有被告人均
Q Q
在驅散行動期間及期後形成的封鎖範圍內被截獲的裁斷、被告人必定
R 知悉當日暴動範圍正發生暴動的裁斷、承認事實中「由碧街帶至臨時 R
羈留區」的意思的裁斷、及透過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而推論被告人擁
S S
有參與暴動意圖,並進一步推論被告人已經至少以壯大暴動者聲勢從
T T
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形式參與暴動的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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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35. 本席接受第 2 被告人是聖約翰救傷隊員及裁定被告人有 C
關在案發日晚上於窄巷內被警方截獲的供詞屬實。然而,本席裁定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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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有關在暴動現場出現的意圖並非單純救急扶危,而是意圖,並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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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透過提供急救服務及身處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這兩個形式參與
F 暴動。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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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第 2 被告人被截停時管有一件反光衣。根據不同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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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一般而言,穿上反光衣的人士不會被警方截停,這也必定是被告
I 人知道的事實。事實上他在事發當晚在家吃晚飯期間看電視新聞也見 I
到有人暈倒靠反光衣人士協助的畫面,而且在庭上確認反光衣作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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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別人留意有傷者,告訴別人他在幫助別人,提醒他們不要靠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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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37. 然而,被告人到達暴動現場後沒有穿上袋裡面的反光衣, L
他解釋說是打算在遇到傷者後才穿上。然而,他遇到腳掌流血男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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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卻沒有穿上,而當時 2320 時以被告人所處的安利大廈及闊巷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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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而言,他必定已經見到、聽到、甚至嗅到彌敦道窩與打老道交界
O 正在發生非常大規模的暴動,根據他的供詞他更決定後退來保持距離。 O
因此被告人當時已經意識到危險。然而他仍然沒有想到要穿上反光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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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向其他人表露救護人員身份。
Q Q
R 138. 本席裁定,被告人有關當晚在現場打算救護所有人的說法 R
不是事實。若是事實,他就會在 2245 至 2250 時開始從奧運站步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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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期間已經穿上反光衣。當晚被告人看新聞時候得知佐敦、油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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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尖沙嘴皆有警民衝突,被告人沿途也有可能碰見需要救護的警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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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既然他有反光衣為何不穿上。
C C
139. 被告人在 2315 時到達登打士街時見到窩打老道方向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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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衣著人士聚集。被告人說多人聚集就有衝突,有機會有傷者要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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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所以選擇繼續向窩打老道行。然而,被告人在這時候仍然選擇不
F 穿上反光衣去向別人顯示救護員身份。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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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最後,在碧街與彌敦道位置,在決定協助腳掌流血人士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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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這更加危險的位置,在決定要開始協助傷者的一刻仍然沒有
I 拿出反光衣穿上。被告人選擇不穿上反光衣的原因必定是因為他視自 I
己為示威者一員,並意圖以壯大暴動者聲勢的形式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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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41. 此外,本席認為被告人希望救急扶危的說法一部份屬實, K
L 就是他希望透過自己的急救知識去協助暴動中受傷的暴動者,並意圖 L
透過這樣的方式參與暴動而身處暴動現場。因此第 2 被告人至少以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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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形式作出了參與暴動的行為,裁定第 2 被告人控罪 1 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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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處理第 3 被告人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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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第 3 被告人在 11 月 19 日約 0053 時由警長 3753 從碧街帶
Q 至臨時羈留區。根據承認事實,被告人在 11 月 18 日「被警方截停時」 Q
R
身穿黑色長褲,黑色長袖上衣,淺色運動鞋,並管有 1 支生理鹽水, R
1 隻藍色手套,黑色口罩,彩色縮骨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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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143. 控方說法是根據第 3 被告人被截停的時間和地點,以及身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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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裝束及管有的物品,唯一合理推論是她在暴動現場出現是意圖參與
C 暴動,並曾經透過身處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形式參與暴動。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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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辯方說法是,雖然被告人在庭上的供詞確認她是在窄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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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員截獲,但她只是路過窄巷外期間被人推倒,之後因為被人壓著
F 而暈倒,醒來後被警員帶到臨時羈留區,她從來沒有參與暴動的意圖, F
也沒有曾經作出任何參與暴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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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第 3 被告人選擇作供自辯,沒有傳召證人。
I I
第 3 被告人供詞撮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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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46. 第 3 被告人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就讀香港大學文學院 3 K
年級。2019 年 11 月左右,除了讀書外,她也做補習,及在男朋友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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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 7-11 便利店幫手。地址分別為灣仔駱克道 64 號地下及銅鑼灣鵝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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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附近,正如證物 D3(1)及(2)所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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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被告人工作範圍主要包括補貨、拆箱、擺貨架。基本上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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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也做,例如埋數、清潔、收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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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48. 案發日約 0900 時,被告人替一名小 4 學生補習後在 1130 Q
時離開炮台山坐巴士到銅鑼灣鵝頸橋的店舖。當日需要補貨,約逗留
R R
2 小時後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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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149. 被告人之後去探訪一個認識約 10 多年情同姐妹的好朋友 T
(不是證人)。她當時與新男朋友住在油麻地彌敦道近中華書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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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為 440-442 彌敦道澤豐大廈 5 樓 B 室。朋友該段時間患上抑鬱症,
C 斷絕聯絡,消失了,後來知道她入了醫院,身體出現問題,精神也嚴 C
重抑鬱,曾經割手,留下疤痕。被告人害怕她做其他更加嚴重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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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行定期探訪,最少一星期 1、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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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50. 盤問中,被告人說她多數自己一個探訪,一般會在 F
WhatsApp 或 Instagram 上相約,但是偶爾也會在到達她家門口才致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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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說曾經問朋友是否可以提供兩人 11 月 18 日透過 WhatsApp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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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會面的訊息,但是朋友說轉電話後紀錄沒有了。被告人自己的電話
I 應該有紀錄,但是案發後已經被扣住。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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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當日被告人基於同樣理由去朋友家。被告人在應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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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之前左右的時間離開銅鑼灣駱克道店,乘坐港鐵期間聽廣播說
L 油麻地站封了,於是大概在 1500 時左右在太子站下車。盤問中,被 L
告人同意她的八達通車票紀錄顯示她應該是 1519 時左右在太子站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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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八達通卡。到達後好像是從 A 出口離開,經旺角警署到旺角中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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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買小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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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盤問中,控方問被告人在離開太子站步行期間有否見到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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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街頭狀況。被告人說從太子行出去,過了旺角中心,印象中當時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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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車,經過旺角警署彌敦道,該段不像平時有車,當時沒有任何車,
R 好似冇任何車,印象中沒有車。有路人,正常人流。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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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被告人大概在 1540 時左右離開旺角中心,步行約 15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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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分鐘,約於 1600 時到達朋友家。在這 15 至 20 分鐘路程中,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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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說西洋菜南街不多人,之後穿過長巷,彌敦道很多人,馬路上也有
C 人。至於朋友家樓下,被告人說「好似有好多人」。控方問為何是好 C
似,被告人回應說「我行路懵查查,印象中有人,確實不可以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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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顏色衣服人也有。沒有印象他們有否戴護目鏡,某些人有背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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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有雨傘,沒有印象有否戴著豬嘴,但當中有人黑衣黑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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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被告人在約 1600 時左右到達朋友家後陪她傾計,玩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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睇片等平時做的事情。期間吃過小食,有看 YouTube,沒有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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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1600 至 2235 時之間全程沒有看過電視新聞。被告人說當晚有一段
I 時間朋友家樓下是嘈的,有嘭聲,然後有叫囂聲,好大聲。被告人沒 I
有望樓下在發生甚麼事情,因為她在鋪頭工作期間的 9 至 10 月常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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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警民衝突,示威者在鋪頭附近門口放火,之後警察可能開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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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變了不會去看,因為成日發生。被告人當時估計嘈雜聲與示威活
L 動有關,但是有時候好嘈,有時候好靜,而且朋友家客廳與窗口有一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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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距離。被告人記得天黑後大約 2100 時左右有一段時間特別嘈,維 M
持了約 20 至 3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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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55. 2240 至 2245 時左右朋友說她男朋友快回來,被告人好討 O
厭該男朋友於是收拾準備離開,並打算到男朋友青衣的家過夜,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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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計畫去朗豪坊,在上海街亞皆老街附近的紅色小巴站搭車去荃灣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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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小巴到青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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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被告人在覆問中和盤托出她憎恨朋友的男朋友的理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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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說她當時知道朋友好像有了孩子,然後不知道為何好像墮了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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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出現問題。被告人認為朋友的身體及情緒問題均是該男朋友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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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成。而男子年紀與朋友相差一大截,已婚,有兒子。被告人覺得男
C 子的品格和道德有問題,所以好憎恨他。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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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盤問中,被告人說準備離開朋友家的一刻沒有特別去想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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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有否事情發生,是否安全,會否有示威者,因為她離開是不想見到
F 朋友的男朋友。如果有示威者就會想如何兜路。被告人離開時沒有致 F
電她自己的男朋友通知她將會離開,兩人的情侶關係從來沒有要報到
G G
的動作。到達警署後警員曾經讓被告人用電話,但是男朋友沒有接聽,
H H
被告人也沒有留言。
I I
158. 被告人在約 2245 時離開朋友家,到樓下澤豐大廈對出近
J J
中華書局巴士站,約 2250 時到達。當時馬路上沒有車。被告人見到
K K
北方遠處的窩打老道及彌敦道位置十字路口有一群人,不可以估計人
L 數,因為當日少少暗,只知道好大班人。被告人想,又是有人在對峙。 L
此外遠處周邊(窩打老道及彌敦道交界位置,彌敦道兩條左右行車線
M M
有小小光射出中間道路)有小小光,不可以準確講出有多少人,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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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可能有 1,000 左右人。
O O
159. 盤問中,被告人說當時有煙但是不知道是否催淚煙,但相
P P
信應該是警方與示威者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黃格對峙。控方問她是否
Q Q
見到對峙情況,被告人說見到一大班人的背部,應該是警察,相信是
R 有警察與示威者在對峙,至於是否清晰見到,現在「講唔到」。被告 R
人沒有印象有否見到火光熊熊。而她所在位置也不是那麼聽到叫囂聲,
S S
也「唔係好聽到」警方警告,只是有聲音,沒有辦法分辨是警察廣播
T T
還是其他聲音,因為有些距離,不是好嘈。被告人當時不覺得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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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她不是那一班人。她同意當時覺得應該盡力遠離示威群眾以確保
C 自己安全,所以特別兜路。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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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控方問,既然被告人在中南圖書文具外(被告人在後來的
E E
覆問中澄清她一直說的均為中華書局)外巴士站望見窩打老道及彌敦
F 道有 1,000 多人,向南行是否比較安全。被告人說不懂從尖沙嘴方向 F
坐車,慣了向北過了朗豪坊搭車。再者,被告人說過去多次使用緩步
G G
徑,肯定在窩打老道入一點的位置和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位置有一
H H
點距離,會比較安全。被告人在證物 D3(5)上用紅筆顯示澤豐大廈到
I 巴士站再到救護站路線。 I
J J
161. 主問中,被告人說在中華書局位置理解到沒有辦法直行,
K K
於是打算行眾坊街,之後直上到水庫路線,她平時常常行這段路,該
L 處有小樓梯,然後有好長樓梯,可以經過爵士花園,向上,之後一路 L
行可以經過京士拍,之後下窩打老道消防局近救護站位置。當日就如
M M
此行約 20 分鐘左右,之後因為樓梯好斜,差不多到長樓梯時候,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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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就將個橙白色冷衫脫下,放在書包裡面,之後從平路下好長樓梯到
O 達救護站位置。根據被告人說法,這時候應該大概是 2310 至 2315 時。 O
P P
162. 橙白色冷衫證物 D3(3)(D3(3)A 為照片),呈堂為證物,
Q Q
同款同色書包證物 D3(4)(D3(4)A 為照片),但因拉鍊拉不上,丟了,
R 被告人買回一個來呈現款式。 R
S S
163. 被告人脫下橙白色冷衫後及到達救護站的窩打老道上,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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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窩打老道在 2316 至 2317 時進入東方街,之後在約 2318 時到達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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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東位置,然後站在碧街東行人道上,打算穿過一條長巷到登打士街。
C 但是當時沒有辦法這樣做,因為長巷入口有一班深色衣服人士擋著, C
被告人不想從他們後方過去,選擇左轉進入彌敦道,看看是否可以橫
D D
跨彌敦道。
E E
F 164. 被告人站在 A2 出入口近馬路邊位置,望向彌敦道方向, F
左邊約 3 個舖位遠有一大班人,而被告人前面是彌敦道馬路,有人行
G G
來行去。被告人之後見到有幾個人向碧街方向跨過彌敦道,跨過意思
H H
是行出其中一條近碧街東的南行線,中間石壆可以行到,有凹位,他
I 們這樣直行就過了對面,被告人於是照做,急急腳到達彌敦道行人道。 I
J J
165. 盤問中,被告人說在她嘗試跨過彌敦道的時候,正前方有
K K
人在彌敦道馬路位在行來行去,之後好快望向左手邊約 3 個舖位距離
L 左右,見到之前提及的一大班人,就是對峙的人,他們主要穿著深色 L
衣服,好像在丟東西。被告人在碧街東角落對著彌敦道,見到有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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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煙,印象中有一刻好大聲玻璃爆破聲。被告人當時認為那一班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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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好危險,但是她自己身處位置則不同,不覺得情況危險。
O O
166. 主控何大律師問被告人在碧街和彌敦道交界有否見到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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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者。被告人說她見到有人,不肯定是否示威者。何大律師指出,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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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當時真的要去登打士街,她沿彌敦道向北行就可以,不用去碧
R 街西,有其他安全路線可以選擇,然而被告人卻偏偏選擇了危險的一 R
條。被告人說不同意。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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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主問中,被告人繼續形容窄巷外事發經過。這時候突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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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人好快在被告人前面的行人道上向北跑過,被告人當時快到達行人
C 道上,仍然在行車線上,唯有加快步速直去,好快行向對住被告人的 C
窄巷,在差不到到達 A1 出入口,寶寧大廈門口對出位置,左邊有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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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好快跑來期間跌倒在被告人前面。被告人呆了一秒,站在那裡,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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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起他,然而隨即在下一秒被告人已經被好像來自後方好大的推力推
F 倒,直接向前趴了在該人身上。之後被告人完全看不到東西,打不開 F
眼睛,曾經大叫,叫人起身,之後慢慢「唞唔到氣」,眼前一白就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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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被告人醒來後被帶到臨時羈留區,之後被拘捕。
H H
I 168. 有關當日上身穿黑色衣服方面,被告人說其實是用來保 I
暖,穿在冷杉裡面。被告人從小開始容易肚子入風,天氣轉涼就要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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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衣服,不然會肚瀉。褲子是黑色「legging」,她好喜歡穿,差不多
K K
天天穿,沒有刻意選擇黑色,因為家裡大部份「legging」也是黑色的。
L 被告人沒有可選擇的上衣,因為全部底衫也是黑色。 L
M M
169. 被告人當時管有的一隻藍色手套(證物 P304)是當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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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要回店上貨,要戴手套,一定用 3M,處理接近 30 箱貨物,被告人
O 「做嘢好急」,要割東西,若不戴手套就一手傷痕。只有一隻是因為 O
本來有一對,不知道是否跌了另一隻,不清楚為何不見了。
P P
Q Q
170. 被告人管有的一個口罩(證物 P305)是平時該段時間需
R 要在鋪頭用,因為從暑假開始,鋪頭位置發生非常嚴重警民衝突,當 R
時警方會經常出動催淚彈,水炮車,很多時候刺激氣體會傳入舖頭,
S S
甚至有一次,9、10 月期間催淚彈射了入鋪頭內。因為鋪頭只有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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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可以用,一個是普通手術口罩,另外就是日本牌子灰黑色,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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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著口罩暫時頂住刺激味。她需要步行來往兩間鋪頭所以習慣手套同
C 口罩也是放在書包裡面,一個粉紅色化妝袋裡面。 C
D D
171. 至於一支生理鹽水(證物 P303),被告人解釋是同一個
E E
情況。7、8 月開始經常發生衝突,有催淚煙,鋪頭買了一大排小小樽
F 生理鹽水,若上班時候被氣體接觸眼睛,會用來洗眼用。被告人見好 F
方便,放袋中備用。備用因為在 10 月左右一次催淚彈打入鋪頭,沒
G G
有辦法留在鋪頭,立刻關閘逃避,途中洗眼,不然咪著眼行不到路。
H H
I 172. 至於迪士尼縮骨遮(證物 P306)方面,在迪士尼買的,上 I
有迪士尼「Duffy and friends」,雨傘多數用來遮一個人,多種粉鮮色,
J J
不是黑色。隨時擺放書包中,用來遮太陽或擋雨。
K K
L 有關第 3 被告人的裁斷 L
M M
173. 本席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的裁斷、所有被告人均
N 在驅散行動期間及期後形成的封鎖範圍內被截獲的裁斷、被告人必定 N
O 知悉當日暴動範圍正發生暴動的裁斷、承認事實中「由碧街帶至臨時 O
羈留區」的意思的裁斷、及透過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而推論被告人擁
P P
有參與暴動意圖,並進一步推論被告人已經至少以壯大暴動者聲勢從
Q Q
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形式參與暴動的裁斷。
R R
174. 本席接納被告人在案發的晚上於窄巷內被警方截獲的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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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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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第 3 被告人供詞說在 2310 時到達窩打老道救護站位置。
C 根據附近閉路電視片段,2310 時後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正在水深 C
火熱之中,現場火光處處,警方在左邊,示威者在右邊,壁壘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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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正常人見到也意識到正在發生暴動。被告人要去登打士街為何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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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碧街橫過彌敦道,她可以一直在南行線前行而不用過路。被告人明
F 顯地是在編作故事,嘗試解釋她為何會被困窄巷。 F
G G
176. 根據片段,在 2322 時警方推進時候只是 1、2 分鐘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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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若被告人要碰巧在人群跑過窄巷期間到達窄巷位置,她就必定是
I 在之前已經見到警察開始驅散行動的衝突,任何不想牽涉在暴動中的 I
人也必定即時在碧街東一邊停步,而不是加入示威者行列中與他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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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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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77. 唯一合理推論就是被告人在庭上有關自己如何在 2322 時 L
左右在窄巷附近出現的供詞不是事實。當然,被告人說謊不等於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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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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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78. 本席已經採納有關暴動時間、範圍等裁斷,裁定根據被告 O
人在該時間出現於該位置這事實,加上她當時的黑色裝束及身上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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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物品:生理鹽水舒緩暴動現場警方使用的催淚煙導致的不適;一隻
Q Q
手套防止在搬運暴動中使用的物資時受傷;雨傘在必要時遮擋警方及
R 攝錄機視線,從而逃避將來被辨認,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曾經在暴 R
動發生期間在暴動範圍內出現,而當時是意圖參與該處正在發生的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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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並曾經至少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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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這形式參與暴動,裁定第 3 被告人控罪 1 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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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處理第 4 被告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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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第 4 被告人在 2019 年 11 月 19 日大約 0301 時至 0309 時,
E 由警長 5132 從碧街帶到臨時羈留區。根據承認事實,被告人在 11 月 E
F
18 日「被警方截停時候」身上穿著及管有以下物品:一樽生理鹽水、 F
兩支生理鹽水、一個黑色口罩、兩個粉紅色 3M 防毒面具過濾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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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黑色長褲(被截停時候穿着)、一頂黑色鴨嘴帽、黑色短袖上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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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色長袖恤衫、一對黑色手袖(被截停時候穿着)、一件灰色短袖上
I 衣、一件黑色短袖上衣(被截停時候穿著)、一個黑色背包(被截停 I
時候穿戴)、一對黑色鞋(截停時候穿著)。被告人也管有兩張八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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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卡及現金 6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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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80. 控方說法是根據被告人當時的裝束、裝備及管有的物件, L
基於被告人被截停的時間及位置,唯一合理推論是他當時身處暴動現
M M
場是意圖參與暴動,並至少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而參與暴動。
N N
O 181. 辯方說法是,控方證據不足以讓法庭如此推論。第 4 被告 O
人選擇不作供自辯,但傳召了兩位證人。辯方依賴兩位辯方證人供詞
P P
來嘗試證明被告人當晚的去向。
Q Q
R
辯方證人供詞撮述 R
S S
182. 倪俊傑 Alex 是第 4 被告人的哥哥,沒有任何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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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證人和被告人一直同住,以證人所知,被告人是「天照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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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球會」羽毛球教練,也兼職裝修。通常晚上教球,衣著類似辯方證
C 物 D4(2)照片所見,有時候短袖衣服,短褲,有時候手袖,有時候長 C
袖衣服,少穿淺色衣服。鞋方面有全黑色鞋等幾對球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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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2019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一,證人 0730 時出門口上班的時
F 候被告人還在家睡覺。之後證人全日在辦公室。 F
G G
185. 約 1920 時之後,證人的老闆潘焯鴻(辯方第 2 證人)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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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打球,說在尖沙嘴 YMCA,9 至 11 時有場,叫他叫埋被告人和
I 溫子聰(不是證人)。11 月 18 日之前,證人和老闆、被告人、溫子 I
聰一起打球約 2、3 次左右。老闆認識被告人,偶爾會帶同被告人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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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宴會,認識多一些人。證人從 2015 年開始在公司做。
K K
L 186. 證人 WhatsApp 被告人,幾分鐘後在約 1950 時收到被告 L
人電話說他和溫子聰也可以,但是沒有在電話中說在哪裡匯合。
M M
N 187. 證人和 Jason 去金巴利道需要約 10 分鐘左右。 N
O O
188. 通話後,證人和老闆繼續工作,一段時間後,溫子聰到達
P P
辦公室。溫到達後 10 至 20 分鐘後,被告人打電話給證人,說他現在
Q 坐的士出來,會遲但是沒有說遲多少。當時約 2105 時左右。約 5 至 Q
R
10 分鐘後(即約 2110 至 2115 時),被告人透過 WhatsApp 發訊息 說 R
他上了的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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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189. 證人說在 2105 左右得知被告人會遲的時候仍然覺得他們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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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 2200 時打球。證人說他當日沒有留意港鐵情況因為他不是乘
C 坐地鐵上班。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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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證人和老闆之後在 2130 至 2135 時左右到達公司樓下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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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吃東西等候被告人。然後差不多出發的時候,看電話,弟弟在太
F 子下了車,沒有地鐵所以他行過來。在 2145 至 2150 時左右被告人短 F
訊說在太子下了車,沒有港鐵所以正步行去 YM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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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由於被告人到達時將會過時,老闆決定不打,叫證人買東
I 西給被告人吃就走。證人打電話給被告人說取消,並相約在華人書院 I
麥當勞等,證人接他一起離開,當時約為 2200 前。約在麥當勞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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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當時說差不多到先達那一條街,證人想遷就車路,所以說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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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而且過去與被告人在麥花臣球場打球時也有去過那一間麥當勞。
L L
192. 證人在 2200 時拿到了外賣,與老闆分手後取車去接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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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長話短說,證人用了 25 至 30 分鐘才將車從加連威老道移動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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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過了中間道少少的位置。當時希望在彌敦道梳士巴利道交界左轉往
O 麥當勞接被告人,但是有人截住證人說那裡過不去。證人在該處見到 O
梳士巴利道上全是人,唯有嘗試右轉離開,但是好慢,因為很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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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就決定通知被告人不要去麥當勞,改為前往富榮花園及理大專上
Q Q
學院附近(地圖中間左邊長方型,用「D」標記的位置)等證人。通
R 知改地方的時間應該是 2310 時左右。選擇富榮花園因為被告人表姐 R
夫住那裏,被告人會知道該地方。證人說他通知被告人改地方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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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被告人的位置,但是知道他在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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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證人在中間道附近時收到被告人來電,說到了,問證人到
C 了沒有。證人說還沒有,還在塞車。掛上電話後溫子聰與被告人玩線 C
上遊戲,由於是即時通訊,證人認得被告人的聲音。證人說就是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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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遊戲通話叫被告人要轉地點。被告人說 okay,但是要「打完鋪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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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
F F
194. 證人繼續駕駛,沿途他們已經打完機,他們沒有繼續通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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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證人沒有繼續聽到被告人聲音,最後在約 2325 時停車在「D」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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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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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被告人沒有出現,證人下車步行到麥當勞,又在碧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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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街、咸美頓街兜截了約 20 多分鐘仍然不見被告人,輾轉步行回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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輛,之後離開。最終在翌日上午 0900 至 1000 時致電將軍澳警署獲告
L 知被告人被拘留。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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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證人說他和被告人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的 WhatsApp 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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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紀錄沒有了,因為電話在 2019 年 11 月尾 12 月頭跌爛了,事發地
O 點為青衣斜坡工程,從 30 尺石屎跌落地。證人沒有備份習慣,所以 O
沒有了這些 WhatsApp 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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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證人透過呈堂的一些照片來顯示被告人 8 成時間穿著黑
R 衣服,短褲,帽子。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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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至於被告人被拘捕時管有的生理鹽水方面(證物 P416,
T 照片(19);承認事實 49 段,被告人身上找到的物品),證人說見過這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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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水,是他在地盤拿給被告人的。因為被告人要幫貓洗眼,所以經過
C 地盤有就拿一支給他。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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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至於證物 P403 的小樽生理鹽水,證人說在家裡見過,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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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 4-6 支,他們媽媽買的,通常踢球,做運動整親用來洗傷口沒有那
F 麼刺痛。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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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至於照片 21 中的口罩,證物 P405 一對粉紅色濾罐,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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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是被告人兼職裝修時鑽地、油漆等工序中使用。證人和被告人在案
I 發前一天曾經一起進行兼職裝修工作,一如證物 D4(5)中照片顯示。 I
以上裝備是兼職公司提供,每 2、3 星期問是否要更換,要就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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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就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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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201. 照片 27 中一對黑色長手袖類似被告人在家及和打球時穿 L
戴的手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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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202. 辯方第 2 證人潘焯鴻 Jason 53 歲,沒有定罪紀錄。教育程 N
O 度至法律碩士,本科為測量及工程管理,公司董事。證人確認他依靠 O
打羽毛球來改善頸椎問題,從而帶出有關案發當晚與被告人的哥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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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時發生的事情,以及透過他與被告人相約打球但後來告吹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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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先生在這些事項上的供詞與被告人哥哥的供詞完全吻合,互相支持,
R 沒有任何漏洞。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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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一如被告人的哥哥,潘先生對案發日交通封路情況完全沒
T 有留意,在離開公司時候覺得街上都算平靜。雖然在茶餐廳時候有電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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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見到尖沙嘴東及漆咸道有事故,但是不覺得會影響他們去 YMCA
C 打球。當然,最終因為被告人趕不及而決定不打球。證人埋單後就與 C
被告人的哥哥和溫子聰分手,獨自拿羽毛球拍回公司,之後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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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盤問中,證人同意他根本不知道被告人是否正在前往與他
F 們匯合打球,一切均透過被告人的哥哥轉告。此外,證人也同意若被 F
告人當晚其實參與過暴動他根本也不會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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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第 4 被告人的裁斷
I I
205. 本席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的裁斷、所有被告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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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驅散行動期間及期後形成的封鎖範圍內被截獲的裁斷、被告人必定
K 知悉當日暴動範圍正發生暴動的裁斷、承認事實中「由碧街帶至臨時 K
L 羈留區」的意思的裁斷、及透過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而推論被告人擁 L
有參與暴動意圖,並進一步推論被告人已經至少以壯大暴動者聲勢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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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形式參與暴動的裁斷。
N N
O 206. 有關辯方證人供詞方面,本席認為即使假設證人所言屬 O
實,兩位證人完全沒有提出任何有關第 4 被告人當晚實際行為的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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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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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此外,即使假設被告人真的好像他的哥哥證人在庭上說曾 R
經用生理鹽水替貓兒洗眼,又或假設他作為兼職裝修工人真的需要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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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包括豬嘴和口罩等裝備,又或假設被告人真的是羽毛球教練並且時
T 常穿着黑色長或短褲,黑色球鞋及在教授期間需要戴長手袖,這些事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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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與被告人在 11 月 18 日當晚曾經可能親自在現場參與暴動時候隨身
C 管有這些裝備,並意圖把這些裝備在暴動中使用這可能性並不互相排 C
斥,可以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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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生理鹽水可以在現場被催淚彈煙燻眼睛時舒緩眼睛痛楚,
F 口罩可以遮掩面容,豬嘴可以在警方使用催淚煙或示威人士投擲汽油 F
彈時保護雙眼和呼吸管道,手袖可以用來保護雙手,黑色衣着減低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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裏街上移動期間暴露行蹤,而且也是示威者慣常選擇的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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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09. 本席也認為辯方的說法屬固有地不可能。辯方說法是,當 I
決定不打羽毛球後,被告人和他哥哥選擇相約在暴動現場一帶由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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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車輛去麥當勞接他。證人選擇將車輛駛入地上已經滿佈竹枝、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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塊等雜物堵路的馬路上,並且在槍林彈雨中駕駛自己的汽車進入暴動
L 核心範圍接他的弟弟這說法難以置信。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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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假如證人當時真的決定這樣做也必定是因為證人自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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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弟弟正在參與暴動,希望前往營救被告人從暴動中逃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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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要說碰巧被告人在不知哪個地方出發開始步行向富榮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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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位置期間選擇橫過暴動核心地帶,在汽油彈不斷爆炸的情形下橫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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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敦道期間穿過窄巷一刻被別人推到地上,然後被拘捕實在也太巧
R 合。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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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辯方證人的說法固有地不可能,本席拒絕接納是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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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無論如何,即使假設證人庭上所言屬實,有關被告人當晚
C 的實際行動兩位辯方證人均沒有親眼目睹。即使在電話中聽到被告人 C
的聲音也完全不可以反映出被告人的正確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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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此外,證人有關在弟弟被拘捕後大約 12 天之內跌爛電話,
F 因而失去了所有兩人當晚通訊訊息的紀錄這說法同樣地也太巧合。被 F
告人在 11 月 18 日晚上因參與暴動被拘捕,他的哥哥必定希望協助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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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脫罪。被告人哥哥是大學畢業生,截至 2019 年擁有約 7 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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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案發時是工料測量師。此外,辯方證人潘先生更是法律碩士兼
I 本科測量及工程管理的公司董事。根據他們供詞,兩人關係密切,唯 I
一合理推論是兩人必定會談及被告人無辜被誤會為暴動者,並談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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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可以合法地協助被告人。被告人的哥哥必定會記得與被告人通訊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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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存在,並且理解兩人案發日通訊內容可以是強而有力的開脫罪責
L 證據。因此,證人倪先生說沒有備份的習慣所以沒有備份及好好保存 L
M
這些訊息的說法實在有違常理,難以置信。本席拒絕接納為事實。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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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當然即使本席裁定辯方證人哥哥不可信及在庭上說謊,也
O 不等同於被告人已經干犯了本案他被檢控的罪行,控方繼續需要在毫 O
無合理疑點舉證準則下證明被告人曾經在擁有參與暴動的意圖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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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並逗留在暴動現場中,並且期間作出足以構成參與暴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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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216. 根據本席已經採納的有關暴動範圍、時間等裁斷,加上被 R
告人被截停時的裝備及管有的物品,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曾經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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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發生期間在暴動範圍內出現,而當時意圖參與該處正在發生的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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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曾經至少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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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形式參與暴動,裁定第 4 被告人控罪 1 罪名成立。
C C
處理第 5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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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217. 第 5 被告人在 2019 年 11 月 19 日約 0105 至 0112 時由警 E
F
長 3273 帶至臨時羈留區。被告人被警方拘捕時候身上管有以下物品: F
一個螢幕損毀的 Samsung 電話、身穿一件深色長袖外套、戴著一個
G G
3M 白色口罩、管有一個黑色背包、一張長者八達通卡、擺放在一個
H H
透明拉鍊包內的 4 塊紗布及 2 卷紗布、兩卷膠布、一把摺刀、70 塊膠
I 布、一包醫療綿花。另一樽酒精、一個黑色口罩、6 支生理鹽水(10- I
20 mL 不等)、一個黑色外科手術口罩、一袋自發粉連包裝盒。
J J
K 218. 控方說法是根據警方在彌敦道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一帶 K
L 設立防線的證據,以及被告人被帶至臨時羈留區的時段,唯一合理推 L
論是被告人必定是在以上被封鎖的範圍內被警員截獲及羈留在寶寧
M M
大廈外。根據被告人的裝束及管有的物品,加上被告人的 WhatsApp
N N
對話內容,被告人在該段時間於該區域被截獲的唯一推論是被告人意
O 圖參與該處發生的暴動,並曾經至少以壯大暴動者聲勢這形式來參與 O
該暴動。
P P
Q Q
219. 辯方說法是控方沒有證據證明第 5 被告人當晚在哪裏被
R 截停,而他身上的裝備也不足以令法庭作出被告人是意圖參與暴動並 R
曾經參與暴動的行為這些推論。被告人有可能從未在暴動範圍內出現,
S S
只是其後被帶到臨時羈留區內。即使假設被告人在封鎖區內被截獲,
T T
被告人也極其量只是單純地身處現場,沒有證據證明他當時是意圖參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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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A A
B B
與暴動。
C C
220. 退一步而言,即使假設法庭裁定被告人並非單純地在暴動
D D
範圍出現,控方也未能證明被告人已經作出了參與的行為及有參與暴
E E
動的意圖。
F F
221. 第 5 被告人選擇不作供自辯,也沒有傳召證人。
G G
H 有關第 5 被告人的裁斷 H
I I
第 5 被告人電話中的 WhatsApp 訊息
J J
K 222. 本席不依賴任何被告人的 WhatsApp 訊息內容。有別於第 K
1 被告人,第 5 被告人沒有承認電話中訊息是被告人與其他人的對話。
L L
此外,第 5 被告人的八達通紀錄沒有支持對話內容交易。再者,
M M
WhatsApp 訊息中 214638 時被告人說「我媽係屋企,睇下出唔出到」,
N 反映他當時還沒有決定是否要出街。之後更在 223715 時發出「覆桌 N
唔比走」這模棱兩可的訊息,即使真的由被告人發出也不證明甚麼。
O O
P P
223. 然而,即使沒有以上訊息,本席也可以作出以下裁斷。
Q Q
224. 本席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的裁斷、所有被告人均
R R
在驅散行動期間及其後形成的封鎖範圍內被截獲的裁斷、被告人必定
S S
知悉當日暴動範圍正發生暴動的裁斷、及透過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而
T 推論被告人擁有參與暴動意圖,並進一步推論被告人已經至少以壯大 T
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形式參與暴動的裁斷。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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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A A
B B
C 225. 根據以上裁斷,加上被告人當時管有的物品,本席進一步 C
裁定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曾經在暴動發生期間在暴動範圍內出現,
D D
而當時的意圖是參與該處正在發生的暴動,而被告人事實上至少曾經
E E
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這形式參與
F 暴動,裁定第 5 被告人控罪 1 罪名成立。 F
G G
處理第 6 被告人
H H
I
226. 根據承認事實,第 6 被告人在 2019 年 11 月 19 日約 0251 I
至 0300 時期間由警長 3273 從碧街帶至臨時羈留區。被告人在 11 月
J J
18 日「被警方截停時」身上穿戴及管有以下物品:身穿一件黑色長袖
K 外套連同一個黑色兜帽、身穿一對黑色手套、身穿一條黑色長褲、身 K
L 穿一對黑色鞋、一個綠色背包、一個黑色袋、四支(各 20 mL)生理 L
鹽水、一把啡色縮骨遮、一個黑色口罩、一條淺啡色裙。
M M
N 227. 控方說法是基於被告人在暴動現場被截獲,而管有的物品 N
O 容許法庭作出她是意圖參與暴動的推論,並至少曾經透過在現場壯大 O
暴動者聲勢而參與暴動。
P P
Q 228. 辯方說法是被告人的母親供詞屬實,被告人案發晚上原定 Q
R
與母親宵夜,在案發現場出現有可能不是參與暴動而是前往應約途 R
中。此外,辯方也說本案針對第 6 被告人的證據不足以讓法庭推論被
S S
告人是意圖參與暴動及曾經參與暴動。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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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A A
B B
229. 第 6 被告人選擇不作供自辯,傳召一位證人。
C C
第 6 被告人辯方證人供詞撮述
D D
E 230. 薛蓮芳女士 45 歲,是被告人母親,沒有定罪紀錄,中 5 E
F
學歷,餐廳服務員。2019 年 11 月在登打士街 56 號家樂坊 8 樓一間火 F
鍋店任職水吧,一星期輪休 1 天,2019 年 11 月 18 日放假。
G G
H 231. 雖然 2019 年某些時候店鋪曾經因為社會運動關閉,但是 H
I
證人在 2019 年 7 至 11 月底期間沒有一天因為運動關門或早休,每晚 I
很多人訂枱(見證物 D6(1), (2), (3)),反而曾經因疫情而停業。
J J
K 232. 證人 2009 年離婚。2019 年自己住在青衣長安村,開頭與 K
被告人一起住,後來 2019 年 11 月被告人搬出與男朋友同居,但是每
L L
星期一天回來過夜。女兒搬岀後證人沒有到過她男朋友家,只知道是
M M
在深水埗鴨寮街附近。
N N
233. 證人認識被告人男朋友,食飯見過兩次面。女兒大學畢業,
O O
在證人放假日子偶爾也會與她出街食飯。證人通常在知道自己工作時
P P
間表後會告訴被告人好讓她遷就時間回來。
Q Q
234. 案發前一星期,證人告訴被告人她下星期放假,建議去證
R R
人工作的餐廳吃火鍋。因為放假時間多一點可以坐下一起吃,加上員
S S
工優惠,地方就靠近被告人深水埗住處,步行好近。兩人相約 2300
T 時,她們習慣晚吃,因為上班好忙,被告人也食無定時,而且有宵夜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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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A A
B B
優惠及晚一點餐廳同事沒有那麼忙碌。
C C
235. 據證人所知,被告人自己接設計工作,是自僱人士,在家
D D
工作。
E E
F
236. 11 月 18 日,證人中午致電被告人但打不通。然而因為已 F
經約好,沒有特別再打。以證人認知,被告人工作時候關電話,所以
G G
經常打不通,不奇怪。兩人沒有用電話通訊程式溝通。證人有用 line
H H
和微信,而被告人則用 WhatsApp,兩人沒有共同 apps 交流。
I I
237. 證人在 11 月 18 日晚上約 1800 時離家,先往葵芳契媽家,
J J
然後坐的士上班。上車後司機說彌敦道不通,要行窩打老道,10 多分
K 鐘後到達。未到廣華醫院位置下車後橫過窩打老道轉入登打士街,前 K
L 往家樂坊,約 2325 到達餐廳,比約定時間遲了。窩打老道步行到餐 L
廳途中沒有堵路,順暢,車輛也不多。
M M
N 238. 到達時候沒有見到被告人。問同事,說未到,證人在電梯 N
O 旁坐下打電話,不通,再打幾次,繼續等,因為被告人之前也會遲到。 O
約等了 15 分鐘左右,認為被告人如過去幾次一般,掛著工作忘記了,
P P
於是離開餐廳回家。沿通菜街向太子道行,沿途看看有沒有的士,過
Q Q
了太子道界限街後成功上了的士回青衣。
R R
239. 當晚證人沒有嘗試聯絡被告人。在翌日中午收到被告人電
S S
話,被告人叫了一聲媽之後有人說她被拘捕了,是警署來電,叫證人
T 帶衣服鞋子過來給她換,然後收線。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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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A A
B B
C 240. 有關被告人被拘捕後檢取的證物 P604 生理鹽水方面,證 C
人說她有見過,被告人容易眼乾,記得有一次食飯時候被告人眼睛不
D D
舒服,用來洗眼及滴眼,以前由證人負責買眼藥水給被告人。證人見
E E
到鹽水曾經問是什麼,被告人回答說是鹽水,因為眼藥水貴。
F F
241. 證物 P608 手套方面,證人沒有見過被告人戴,但是在洗
G G
衣服籃子見過,證人問是什麼,被告人說健身用,如果不帶手會變粗。
H H
證人知道被告人在家附近的工業大廈健身,每星期也去,小時候身體
I 不好,與朋友一起去。健身是未搬離開家已經有去,之後也每星期去。 I
J J
有關第 6 被告人的裁斷
K K
242. 本席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的裁斷、所有被告人均
L L
在驅散行動期間及期後形成的封鎖範圍內被截獲的裁斷、被告人必定
M M
知悉當日暴動範圍正發生暴動的裁斷、承認事實中「由碧街帶至臨時
N 羈留區」的意思的裁斷、及透過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而推論被告人擁 N
O 有參與暴動意圖,並進一步推論被告人已經至少以壯大暴動者聲勢從 O
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形式參與暴動的裁斷。
P P
Q 243. 第 6 被告人的證人母親不單止在案發日沒有見過被告人, Q
R
更沒有與她對過話,也沒有任何短訊溝通紀錄。證人有關約了被告人 R
晚飯的供詞對本席決定控方是否可以證明被告人曾經參與暴動沒有
S S
任何證據價值,對於被告人究竟在當日任何時候身在何處,做過甚麼
T 事情也沒有任何證據價值。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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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A A
B B
C 244. 至於證人供詞中就被告人拘捕時候管有的物品的解釋方 C
面,本席有以下看法。即使假設生理鹽水可以用來眼乾滴眼,也不影
D D
響它是示威者一般配備用來清洗受催淚煙刺激的眼睛來舒緩不適這
E E
事實。即使假設手套是被告人平時健身所用,也不可以排除她在暴動
F 現場參與暴動中使用同一手套來搬運物資或投擲磚頭等暴動者會進 F
行的活動。因此,被告人母親的供詞就被告人管有以上物件的意圖也
G G
沒有證據價值。
H H
I 245. 本席已經採納有關暴動時間、範圍等裁斷,加上被告人當 I
時的一身黑色裝束及身上管有的物品,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曾經在
J J
暴動發生期間在暴動範圍內出現,而當時意圖是參與該處正在發生的
K K
暴動,而被告人事實上至少曾經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
L 他人破壞社會安寧這形式參與暴動,裁定第 6 被告人控罪 1 罪名成 L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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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N
處理第 7 被告人
O O
246. 根據承認事實,第 7 被告人在約 11 月 19 日 0053 時被警
P P
長 3753 由碧街帶至臨時羈留區。在被告人 11 月 18 日「被警方截停
Q Q
時」,被告人身上穿戴及管有以下屬於她的物品和衣物:身穿一件黑
R 色、粉紅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黑色背包、一個藍色外科手術口罩、 R
一個黑色口罩、一個 3M 白色口罩、三支支生理鹽水。
S S
T 247. 控方說法是根據被告人被截獲的時間、地點,被告人當時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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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A A
B B
裝束及管有的物品,唯一合理推論是她當時是意圖參與暴動,並曾經
C 至少以身處暴動中壯大暴動者聲勢的形式參與暴動。 C
D D
248. 辯方說法是第 7 被告人傳召的證人供詞屬實或可能屬實,
E E
當晚兩人在前往朋友家期間路過窄巷被困當中,兩人均沒有參與暴動
F 的意圖,也沒有作出參與暴動的行為。即使假設法庭拒絕接納辯方開 F
脫罪責的證供,控方提出的環境證據不足以讓事實裁斷者作出第 7 被
G G
告人曾經參與暴動這唯一合理推論。
H H
I 249. 第 7 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但傳召了一名證人,供詞撮述如 I
下。
J J
K 第 7 被告人證人供詞撮述 K
L L
250. 尹亦慷先生 26 歲,食品速遞員,教育至大學畢業,香港
M M
城市大學,2018 年畢業,修讀公共政策及政治學,主修科目房屋及城
N 市規劃學,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與第 7 被告人現在是普通朋友關係。 N
O 案發日 2019 年 11 月 18 日是男女朋友關係,2021 年 10 月左右分手。 O
P P
251. 證人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晚上和 11 月 19 日凌晨被拘捕,
Q 有被起訴,面對暴動罪,沒有其他罪名。證人的案件將會在 2023 年 Q
R
開審。 R
S S
252.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證人在旺角黑布街 74 號地下申子居
T 酒屋散工。當日下午 12 時許在九龍灣證人家附近接被告人到證人家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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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吃午飯,看電影,「hea」一下。逗留至約 1530 時,一齊離開家前往
C 旺角,因為證人要上班。被告人當日不用返工。 C
D D
253. 證人上班時間為 1600 時。從麗晶花園乘搭 1A 巴士,一
E E
起離開證人家,一起搭巴士。 沒有準時到達,因為前車沒有移動,巴
F 士司機指示他們在拔萃男書院附近的太子道西下車。見證物 D7-2(1) F
上顯示太子道西下車位置,即帝京酒店上藍色 plaza。
G G
H H
254. 搭巴士途中,兩人商討收工後去向。被告人當晚 2300 時
I 收工,證人說會接他放工,但是沒有說什麼時到達。由於過往互相接 I
放工時候會預早到達,證人預計被告人會早 15 至 20 分鐘到達申子。
J J
兩人打算之後一齊返證人寓所。證人翌日需要在申子上班,被告人則
K K
不用。
L L
255. 兩人下車後一齊步行到達申子,時間約 1615 時。根據被
M M
告人在巴士上對證人說,被告人應該是返回了沙田花園城的家,同家
N N
人吃飯,陪狗。
O O
256. 證人庭上供詞指當晚被告人在 2230 至 2300 時之間在申
P P
子居酒屋出現。
Q Q
R
257. 1900 時左右,證人的餐廳情況與平時有分別,客人好少, R
1900 時之後沒有客人。證人當時知道當天在油麻地及尖沙嘴一帶有
S S
很多衝突事件。從新聞所見,當日警方有包圍理工大學一帶,意思是
T 尖沙嘴、佐敦、紅磡等有警民衝突發生。但是以證人認知,在他上班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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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A A
B B
期間,旺角一帶沒有警民衝突。透過 Facebook、Instagram、訂閱的頻
C 道和專頁,證人得知衝突範圍是在佐敦、尖沙咀及紅磡一帶。 C
D D
258. 雖然證人從同事口中得知港鐵將在 2300 時收車,但是他
E E
沒有想過叫被告人不要來接他放工,因為證人和她好久沒有見面,過
F 去 4、5 天有上班,和在巴士途中互相答應接收工,證人好想被告人 F
來接他收工。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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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證人原本打算在被告人來接他收工後一起搭港鐵回九龍
I 灣家,因為路面巴士情況受阻。見到港鐵收車不知道要步行到哪裡才 I
可以回九龍灣寓所。
J J
K 260. 證人翌日要上班也是一個因素,開工時間 1100 時,負責 K
L 開檔,知道收車新聞消息後,若遲返麗晶花園,或甚至翌日繼續出現 L
路面或鐵路不理想情況也會影響翌日是否可以準時回到申子。
M M
N 261. 證人於是思考油尖旺、大角咀、旺角附近一帶有否朋友方 N
O 便他和被告人借宿一宵,證人的舊學校在那裡,所以有同學在該地方 O
住。
P P
Q 262. 證人聯絡了一位中學時候認識的叫韓保羅的朋友,交代女 Q
R
朋友也有機會一起借宿。當時韓保羅是證人中學駐校團契導師,定期 R
到學校教戶外活動,譬如宿營,行山,證人中 3 參加了他搞的宿營活
S S
動而自此認識。被告人也有一齊參與活動,也認識韓保羅,過去也曾
T 經在他家留宿一次。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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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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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63. 證人問韓保羅主要因為被告人認識他,第二,其他中學朋 C
友第二天要上班有家人在場,知道不方便請求。韓當時住駿發花園。
D D
案發之前證人曾經在韓家借宿 5、6 次。一般朋友上去食飯喝酒,玩
E E
得晚,翌日不用上班就過夜。韓保羅與太太同住。
F F
264. 證人呈堂照片證物 D7-2(38),左二是證人,外藉人士是韓
G G
保羅,案發前拍攝,當時 2018 年去台灣環島踏單車。照片(39) 是韓
H H
保羅及被告人。案發之前拍攝,約 2019 年 10 月,秋天去戶外露營,
I 由證人拍攝。 I
J J
265. 證人約 1900 時聯絡韓,之後對方在約 2145 時回覆說 okay
K 冇問題,隨時可以上來,到達樓下再講。 K
L L
266. 證人當時還沒有決定,打算看看被告人的看法,待被告人
M M
到達申子後就對她說。證人說雖然知道外面交通情況不尋常,有衝突
N 事故,但是因害怕若叫被告人留家她會不開心。 N
O O
267. 被告人在 2230 至 2300 時段到達,證人告訴她在駿發花園
P P
留宿的想法,提及交通情況及翌日要負責開舖,被告人表示明白及同
Q 意。 Q
R R
268. 證人當晚 2300 時收工,落閘時候,證人與同事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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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門口抽煙,之後打算同其他同事各自離開,當時約為 2305 時。兩
T 人隨後向油麻地方向步行往駿發花園。期間肚餓,以及證人知道被告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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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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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一點不開心,打算求其買點小食逗她開心,因為知道豉油街一帶
C 比較多小食店,於是右轉入豉油街,吃過東西後步行到花園街路口, C
沿花園街向南右轉進入登打士街路口。
D D
E E
269. 兩人到達登打士街西洋菜南街路口時約 2315 時,證人觀
F 察到彌敦道有 10 多人在馬路聚集,沒有留意他們的裝束,但證人覺 F
得不是正常彌敦道的秩序,於是拉著被告人手示意她進入附近一條行
G G
人巷。即在證物 D2(3)地圖上的恆隆大廈旁的行人巷。被告人不情願,
H H
因為巷比較暗,衛生不理想。
I I
270. 到達行人巷時間為 2310 至 2315 時左右。該處有微弱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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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整體而言好暗但可以見到東西,而且不斷有人迎面而來,證人之
K K
前有行過,熟悉行人巷情況。
L L
271. 兩人沿行人巷前行經過咸美頓街交界時候約 2315 至 2320
M M
時左右,證人望出彌敦道,所見到的畫面與他從登打士街望向彌敦道
N N
路口的相約,意思是都有 10 數人逗留在馬路上,不是橫過,有些在
O 玩手機,周圍望,南北行也有。證人沒有特別理會他們,沒有留意裝 O
束。盤問中證人說當時聞到「好小,非常小」刺激性氣味,影響他們
P P
不大,不是刻意去聞。證人說不記得自己當時是否認為是催淚煙。至
Q Q
於聲音則聽到叫囂聲,但聽不清楚所以分辨不到有否包括警方警告示
R 威者的廣播,「拼湊可能是口號叫囂」。兩人沿巷繼續前行,最終到 R
達碧街,期間不清楚以上聲響是否越靠近碧街時候越大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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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T
272. 證人和被告人踏出碧街後向右望,留意到最近的港鐵 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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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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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口落了閘。證人也見到彌敦道路口有一班約數十人聚集,部份人
C 佔據部份彌敦道南北行線路面,當中有部份穿深色衣服,留意不到他 C
們的裝備,他們的目光聚焦南行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彌敦道行車
D D
道上的中間分隔欄杆被拆除,有人從中橫過兩條行車線。由於當時證
E E
人仍然身處行人巷終端的碧街上,對彌敦道的視線受兩旁大廈限制。
F F
273. 盤問中,被告人說在離開行人巷望向碧街一剎那聽不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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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爆炸聲、玻璃聲或槍聲,也沒有見到火光,只見到有人在叫囂。
H H
I 274. 證人認為人群數目較之前在登打士街及咸美頓街望向彌 I
敦道時候為多,為了謹慎,證人和被告人決定轉身,背向彌敦道在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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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東向東而行,之後右轉東方街,到達盡頭後在窩打老道與東方街路
K K
口的家田物業位置,時間約 2320 時左右,證人從該位置望出去,見
L 勢色不對,見到記者在拍攝右方的彌敦道與窩打老道十字路口,以及 L
路口有幾排警察築成防線,而窩打老道西及彌敦道北有示威者聚集。
M M
N N
275. 盤問中,控方播放證物 P044:片段 000138 位置,實際時
O 間為 2317 時。片段中警員已經被北面的示威者迫退至黃格以南,遠 O
離交通燈位置,控方向證人指出,若他在 2320 時真的是身處家田物
P P
業位置,證人沒有可能見到「路口有幾排警察」,只應該見到示威者,
Q Q
指證人在說謊。證人不同意。
R R
276. 主問中,證人說他判斷前方形勢危險,決定掉頭轉身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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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行人道進入東方街,沿來路,穿過東方街後左轉進入碧街,面向彌
T T
敦道方向,然後在油麻地站 A2 出入口位置停了一停,不夠一分鐘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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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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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指示被告人和他一起在碧街位置橫過彌敦道。
C C
277. 證人在碧街與彌敦道交界的路口左邊行人路轉角黑點牌
D D
位置,見到有人橫跨彌敦道南北行車線,證人好快拖實被告人手行出
E E
馬路,可以說是沒有任何困難就橫過了彌敦道。證人說向左望有人群,
F 但是在碧街彌敦道路口沒有。之後他拖著被告人急步過了北行線馬路 F
踏上彌敦道行人路。藍色建築物左邊的窄巷上的行人道。
G G
H H
278. 當時彌敦道北行線及行人道照樣有路人經過,而彌敦道及
I 窩打老道人群則沒有伸延至該位置。 I
J J
279. 兩人然後進入了窄巷,繼續嘗試向駿發花園方向行。然而,
K 進入窄巷後,證人和被告人過了 1、2 個舖位後突然有人不知從何而 K
L 來,跌倒在他們旁邊。該人從後方進入證人視線範圍,進入後就「仆」 L
低了。證人正想望一望該人的時候,後方有至少 10 個人從彌敦道路
M M
口方向跑進窄巷,動作好大,表情好驚。盤問中證人說他沒有留意這
N N
些人的裝束,或有否配戴口罩或「豬嘴」等。
O O
280. 證人危急下攬著被告人走入寶寧大廈的入口位置,見於照
P P
片(34)。證人用力攬著被告人,將她輕輕推入入口位置,左面最盡頭,
Q Q
當時鐵閘關了。證人自己也進入凹位,兩人位置在寶寧大廈入口較接
R 彌敦道多一點的牆。 R
S S
281. 兩人面向不同方向,證人背向碧街,被告人在他身前,依
T 傍證人胸前。之後約來越多人跑人窄巷,也有其他人進入凹位。他們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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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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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因為找換店方向塞住,所以上了一級樓梯上。證人嘗試轉身望碧
C 街,見到越來越多人跑進窄巷,全向砵蘭街方向走,證人見到兩間找 C
換店中間出現人疊人情況。
D D
E E
282. 證人和被告人在寶寧大廈入口不可以離開。直至 2 至 3 分
F 鐘後有消防員將疊著的人移開,之後約 1 分鐘警察指示所有人不可以 F
動。後來證人被警察叫他在近砵蘭街位置的富安找換店對出蹲下。
G G
H H
283. 證人知道被告人當日戴著的背囊裡面有 3 支生理鹽水,說
I 是因為被告人在案發前約 1 個多月左右試過回家途中受催淚煙攻眼 I
不舒服,證人提議她可以隨身攜帶生理鹽水用來洗眼,清潔催淚煙殘
J J
留的化學物質。
K K
L 284. 至於證物 P703、P704、P705 的未開封外科、黑色花粉、 L
白色、3M 鴨嘴口罩,證人說他知道被告人案發時候管有這些口罩,
M M
而用途與保護眼睛差不多,「費事唔舒服」。
N N
O 有關第 7 被告人的裁斷 O
P P
285. 本席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的裁斷、所有被告人均
Q 在驅散行動期間及期後形成的封鎖範圍內被截獲的裁斷、被告人必定 Q
R
知悉當日暴動範圍正發生暴動的裁斷、承認事實中「由碧街帶至臨時 R
羈留區」的意思的裁斷、及透過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而推論被告人擁
S S
有參與暴動意圖,並進一步推論被告人已經至少以壯大暴動者聲勢從
T 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形式參與暴動的裁斷。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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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A A
B B
C 286. 根據現場片段,驅散行動之前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情況 C
猶如戰場,汽油彈爆炸聲即使透過片段聽到也是震耳欲聾,證人和被
D D
告人身處碧街及彌敦道的位置距離交界只有約 120 公尺距離,沒有可
E E
能聽不到、見不到左方暴動正在發生及嚴重程度。若他們真的希望遠
F 離危險,遠離麻煩,真的不是在參與暴動,任何正常人也必定不可能 F
選擇在該段時間進入彌敦道。證人說向左望有人群,但是在碧街與彌
G G
敦道路口沒有人群的說法不可能屬實,因為與片段內容不符。
H H
I 287. 根據證人說法,兩人當時關係如膠似漆,所以被告人才從 I
沙田去證人九龍灣家,短聚後一起乘搭巴士頗費周章地到達黑布街陪
J J
伴證人開工後,回沙田家,之後再從沙田家去到他們已經知道交通不
K K
順暢和受理大示威影響的地區會合,再打算一起回證人九龍灣的家。
L 證人說 1600 時開工,但是由於巴士被阻要步行所以遲到,但是沒有 L
說遲了多少,即 1600 時之後才與被告人到達黑布街。證人沒有交代
M M
被告人如何從黑布街回沙田家。以當日彌敦道一帶的混亂情況,如此
N N
愛護被告人的證人不可能就單單為了早一點見女朋友而要她穿梭於
O 九龍灣、黑布街、沙田、黑布街之間,尤其是不會一直將被告人從北 O
向南帶到烽煙四起的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位置,更不可能會在折返
P P
碧街後進入碧街窄巷。根據片段內容所見,在驅散行動開始短時間後
Q Q
窄巷外人群水泄不通,旁邊寶寧大廈的店鋪鐵閘外更著了火,若證人
R 真是與被告人從碧街東橫過彌敦道進入窄巷,他們就是直接步向危險。 R
S 證人明顯地不是就當晚他和被告人的移動路線及意圖在說真話。 S
T T
288. 此外,證人在 1900 時已經聯絡韓保羅,在 2145 時獲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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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羅告知可以過夜。然而他卻說他沒有即時通知被告人。若被告人真的
C 在送了證人上班後回了沙田的家,打算 2300 時接證人下班,被告人 C
在 1900 時,甚至 2145 時也可能未出門,證人一個簡單的訊息或一通
D D
電話就可以讓她作出選擇,決定是否繼續前往黑布街,還是直接前往
E E
被告人九龍灣的家等證人回家相聚。證人供詞中處處顯示他會尊重被
F 告人想法,也怕她會不開心,如此重大的在韓保羅家過夜的決定,證 F
人沒有可能不希望立刻告知被告人。證人有關被告人當日移動路線的
G G
說法屬固有地不可能,不是事實。
H H
I 289. 證人在覆問中說他在整個事件中一直每分每秒關心被告 I
人的安全。然而即使假設這是事實,明顯地證人在關心下作出的決定
J J
的前設是,被告人當晚根本就是去參與暴動,證人在暴動過程中盡量
K K
保護女朋友是正常做法,但重點是被告人在現場出現是意圖參與暴動。
L L
290. 被告人配備管有物品,在關鍵時刻於窄巷內出現,本席接
M M
納證人有關他和被告人是在窄巷中寶寧大廈的凹位被警員截停及拉
N N
出這部份供詞屬實。
O O
291. 本席已經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時間等裁斷,根據被告
P P
人在窄巷附近範圍出現的時間,她當時大部份黑色的裝束及管有的生
Q Q
理鹽水等物品,本席裁定唯一合理推論是第 7 被告人當晚是意圖參與
R 暴動而在暴動現場出現,並至少曾經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從而 R
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這形式參與暴動,裁定第 7 被告人控罪 1 罪名
S S
成立。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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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處理第 8 被告人
C C
292. 根據承認事實,第 8 被告人在 11 月 19 日約 0310 至 0320
D D
時被警長 3273 帶至臨時羈留區。同樣根據承認事實,警方在 2019 年
E E
11 月 19 及 20 日從第 8 被告人檢取下列物品和衣物,此外,根據照片
F 冊 8 號(證物 P814)內照片相關目錄及描述,被告人在彌敦道現場被 F
拘捕時候身穿一件黑色長袖外套、黑色短袖上衣、管有一個灰色 3M
G G
防毒面具連兩個白色過濾器、管有一個黑色面罩,身穿黑色長褲、管
H H
有一個啡色手袋、一頂黑色鴨咀帽、一個藍色外科手術口罩、一支黑
I 色電筒、四支生理鹽水。 I
J J
293. 控方說法是根據警方設防的時間和位置,被告人的裝束及
K K
裝備,被告人在當時、當地於暴動現場出現必定是意圖參與暴動,而
L 被告人也必定曾經至少透過在現場出現壯大暴動者聲勢的形式參與 L
暴動。
M M
N N
294. 辯方說法是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要求法庭作出以上種種推
O 論,強調純粹在暴動現場出現並不足以構成非法集結罪行,更遑論暴 O
動。
P P
Q Q
295. 第 8 被告人選擇不作供自辯,也不傳召證人。
R R
有關第 8 被告人的裁斷
S S
T 296. 本席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的裁斷、所有被告人均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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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在驅散行動期間及期後形成的封鎖範圍內被截獲的裁斷、被告人必定
C 知悉當日暴動範圍正發生暴動的裁斷、及透過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而 C
推論被告人擁有參與暴動意圖,並進一步推論被告人已經至少以壯大
D D
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形式參與暴動的裁斷。
E E
F 297. 本席裁定根據照片內容,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在暴動範 F
圍內被截獲時就是如照片中所顯示的裝束。
G G
H H
298. 本席裁定,根據被告人在暴動現場出現的時間,加上當時
I 一身黑色裝束及管有的生理鹽水等物件,唯一合理推論是她當時是意 I
圖參與暴動而在現場出現,而且已經至少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
J J
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這形式參與暴動,裁定第 8 被告人控罪 1
K K
罪名成立。
L L
處理第 9 被告人
M M
N 299. 根據承認事實,第 9 被告人在 11 月 19 日約 0053 時由警 N
O 長 3753 從碧街帶至臨時羈留區。第 9 被告人在 11 月 18 日被警方截 O
停時身上穿戴及管有下列衣物和物品:身穿一件黑色短袖上衣、管有
P P
一個黑色背包、一支眼藥水、一對藍色手套、5 支消毒藥水、一包白
Q Q
色紗布、四盒糖、一對白色膠手套、8 支生理鹽水、28 包消毒紙巾、
R 一頂深色鴨咀帽、一條深色巾、7 包繃帶、兩包冰袋。 R
S S
300. 控方說法是第 9 被告人在暴動事件中於暴動地點出現,根
T 據她當時的裝束及管有的物品,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當時意圖參與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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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暴動,並曾經至少透過於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的形式參與暴動。
C C
301. 被告人選擇出庭作供,也傳召了一名證人。辯方說法是被
D D
告人案發日晚上的確曾經在窄巷中被困,但她純粹是過路人。辯方證
E E
人供詞完全可以解釋為何被告人會管有生理鹽水等物品。若被告人及
F /或她的證人開脫罪責的說法屬實或可能屬實的話被告人也必須被裁 F
定罪名不成立。即使法庭不接納被告人和她證人的供詞,控方也沒有
G G
任何證據證明第 9 被告人從窄巷被救出之前身處何地和做過甚麼事
H H
情,因此也不可以證明她曾經參與暴動。
I I
第 9 被告人供詞撮述
J J
K 302. 第 9 被告人現年 29 歲,案發時候 26 歲。4 歲父母離異, K
L 和嫲嫲生活。2013 年任職護理員, 2017 年進修成為登記護士,2021 L
年取得註冊護士資格,2022 年獲得護理學系學士學位。現職老人院舍
M M
護理主任。
N N
O 303. 被告人 2019 年 11 月在新生精神康復會院舍任職護士,與 O
當時男朋友同住深水埗黃竹街。
P P
Q 304. 被告人 2019 年 11 月 18 日放假,留家休息,男朋友下班 Q
R
後約 2145 時回到家,兩人決定前往旺角吃飯,換衣服後約於 22:30 時 R
出門。
S S
T 305. 兩人沿黃竹街向荔枝角道步行。這時候路面情況同平時差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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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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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多,有途人,有車行駛,沒有什麼特別。
C C
306. 到達荔枝角道後沿荔枝角道向旺角方向行,在維景酒店過
D D
馬路到上海街,沿上海街向朗豪坊繼續行。被告人說維景酒店位置的
E E
行人道上沒有什麼特別,而荔枝角道上餐廳也有開門。
F F
307. 兩人到達朗豪坊後路面情況有變,馬路沒有車行,有磚頭、
G G
雜物在路中,也見到零散分佈各處穿著黑衣黑褲,並有保護裝備,譬
H H
如頭盔,防毒面具,眼罩,有些拿著雨傘等示威者。即使如此,被告
I 人已經習以為常,所以繼續向朗豪坊前行。 I
J J
308. 到達朗豪坊後男朋友提議吃烤肉。然而被告人一心想去登
K 打士街吃日本菜,兩人為此而邊行邊爭吵。男朋友拿不定主意去哪一 K
L 間烤肉店,於是沿砵蘭街往登打士街方向行,最後決定去登打士街的 L
鐵火堂吃。
M M
N 309. 兩人 2315 至 2320 時左右到達關了門的鐵火堂,男朋友因 N
O 而發脾氣。被告人與他爭吵約 5 分鐘後,不想在街吵鬧,自己沿砵蘭 O
街行到咸美頓街。被告人在咸美頓街見到彌敦道和咸美頓街馬路上都
P P
有磚頭。被告人之後左轉踏出彌敦道。
Q Q
R
310. 盤問中,被告人說不知道到達咸美頓街時間。控方問從砵 R
蘭街行到咸美頓街是否需要 5 至 10 分鐘,被告人回答說沒有那麼久。
S S
控方大律師問是否 3 分鐘,被告人回答說實際時間回答不到。被告人
T 確認期間一直沒有回望男朋友有否跟著她。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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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如何到達窄巷 C
D D
311. 被告人從咸美頓街踏出彌敦道的時候彌敦道行車道上已
E 經沒有車輛行駛,路面有磚頭、雜物,有人站在路中。街上有途人也 E
F
有黑衣人,有些一堆堆站在一起,有些在路上行來行去。被告人在盤 F
問中定義她說的黑衣人的意思是穿「黑衣、褲,保護裝備,譬如頭盔、
G G
防毒面具、眼罩等」人士。這些人零散分佈各處,被告人沒有刻意數
H H
人數,而且因為有些在走動,被告人回答不到「一堆堆」站在一起的
I 人有多少。 I
J J
312. 被告人沒有一直留意他們,轉右繼續在彌敦道行人道上,
K 漫無目的向油麻地方向步行,期間仍然沒有回望男朋友有否跟在身 K
L 後。 L
M M
313. 盤問中,被告人說踏出彌敦道時候望不到窩打老道情況。
N 控方大律師問被告人有否見到彌敦道火光熊熊。被告人反問甚麼時候 N
O 見到。大律師說根據被告人供詞,踏出彌敦道的時間應該約為 2330 O
時左右。被告人回答說不同意,說到達登打士街時候是 2315 至 2320,
P P
一條街之後就是咸美頓街,吵一陣後向前行,她沒有看時間,但是不
Q Q
會到 2330 這樣耐的時間。控方大律師問是否在 2325 時之後踏出彌敦
R 道,被告人說不同意,說 2317 到達登打士街,發脾氣行得快,估計 R
用了 1 分鐘,因此估算當時是在約 23:24 時左右踏足彌敦道。
S S
T 314. 控方大律師於是再問,被告人在 2324 時踏出彌敦道時候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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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有否見到彌敦道火光熊熊。被告人說在彌敦道與咸美頓街路口位置沒
C 有。大律師問有否見到煙火瀰漫,被告人說她在咸美頓街街口的時候 C
因為眼前只有路口位置,沒有望向右面,只是自然地向前望前方位置,
D D
沒有留意窩打老道當時情況。控方大律師問為何不在 2324 時踏出彌
E E
敦道時候四處觀望,指出被告人有關沒有望向窩打老道的供詞是謊
F 言。被告人不同意,認為咸美頓街和窩打老道「相差好多距離」,並 F
解釋「我們住太子深水埗中間,馬路有磚頭,有人聚集也見到,沒有
G G
為意」,磚頭在馬路,被告人在行人道,不影響她。咸美頓街及彌敦
H H
道位置沒有危險,加上她在發脾氣,所以被告人沒有望。
I I
315. 無論如何,被告人在盤問中最後確認在踏出彌敦道,見到
J J
馬路上沒有車輛行駛,地上有磚頭雜物的時候,她沒有見到任何煙,
K K
也聽不到任何爆炸聲。被告人沒有為意有否玻璃爆破聲,但是聽到「有
L 人嘈雜聲」,分辨不到他們在說甚麼,好吵。被告人也沒有為意或分 L
M
辨不到警方有否用大聲公警告示威人士。 M
N N
316. 被告人在盤問中說在踏出彌敦道的時候,沒有意識到有任
O 何危險,沒有意識到男朋友不在自己附近,沒有回望男朋友。 O
P P
317. 被告人從咸美頓街踏出彌敦道繼續向右行,沒有停過下
Q Q
來。
R R
窄巷
S S
T 318. 被告人在彌敦道行人道上行了約 50、60 步到達碧街附近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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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的時候,行人道上突然有 10 多 20 人左右在她身旁急步行過。他們都
C 穿深色衣服,部份戴著防毒面具,有些急步行,有些則在跑。為免被 C
撞,被告人立刻站到彌敦道行人道和碧街交界的一間下了鐵閘的找換
D D
店前面。
E E
F 319. 盤問中,被告人說在這 50、60 步期間沒有見到窩打老道 F
的情況,因為她一邊行一邊望電話看看男朋友有否「氹」她,注意力
G G
集中在電話上,前方沒有東西阻礙就繼續行。被告人有聽到人嘈雜聲,
H H
但是沒有特別為意爆炸聲、玻璃爆破聲、槍聲、催淚煙氣味,看不到
I 雷射光,也沒有聞到汽油味。 I
J J
320. 在這 10 多 20 人出現後,被告人沿他們跑來的方向望,見
K K
到窩打老道方向有火光,好大煙,有一堆堆黑衣人,部份拿著雨傘。
L 被告人聽到有玻璃爆破聲,嘈雜人聲和「嘭嘭」聲,聞到有輕微刺鼻 L
的味道。
M M
N N
321. 被告人然後立刻轉頭看看男朋友是否在後方,但是見不到
O 他蹤影。被告人立刻想用一直拿在手中的電話致電男朋友,但正當要 O
打電話一刻,突然聽到好大聲「嘭嘭」聲,舉頭一望,見到對面馬路
P P
位置有人跑了出來,當中有人舉槍向跑著的人開槍。跑的人有些穿深
Q Q
色衣服,當時沒有為意他們有否裝備。被告人後來知道開槍的是速龍
R 小隊警員。 R
S S
322. 當時場面混亂,被告人好驚,轉身想走,打算掉頭向反方
T T
向走,離開在碧街上的開槍人。被告人轉身離開一刻卻被一大班湧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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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推撞,迫入了窄巷。在窄巷中,被告人既不可以前行,又不可以
C 後退,在窄巷近港鐵站牆中間位置貼著牆被人群「夾住」。隨著越來 C
越多人湧入,被告人被夾起至雙腳離地。被告人呼吸困難,叫救命,
D D
不知道過了多少時間被不知道是甚麼人救出,之後被警員安排坐在寶
E E
寧大廈門口,雙手擺頭上。
F F
323. 被告人後來被拘捕及帶到將軍澳警署,於 2019 年 11 月
G G
19 日,警員撿取一些物品為證物。被告人在庭上確認管有承認事實第
H H
89 段列表的物品。
I I
324. 第 9 被告人指出警員當時沒有撿取她的銀包、身分證、護
J J
士工作證(證物 D9(1))、現金、及男朋友在他們一起行去旺角途中
K K
脫下放在被告人袋中的外套。警員剪開外套上的繩索後交還被告人。
L L
有關當時管有物品的供詞
M M
N 325. 雖然被告人不否認管有列表中物品,但是解釋屬於她的就 N
O 只有藍色 Huawei 電話、電話卡、八達通、眼藥水、4 盒糖、28 片酒 O
精消毒棉。眼藥水是返夜更時候眼乾用。糖特價時候買。28 片消毒棉
P P
用來平時抹電話,消毒細菌。餘下物品部份屬於當時男友,另一部分
Q Q
屬於當時公司。
R R
326. 屬於公司的是藍色手套及包裝袋、5 支消毒藥水、1 包白
S S
色繃帶、8 支生理鹽水、7 包紗布。這些是平時上班做護理工作期間
T 要用到的物品。當時放在制服的兩個袋中。被告人 11 月 18 日放假,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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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17 日晚上制服拿了回家洗,物品拿了出來擺在背囊中,打算上班時候
C 交回公司。 C
D D
327. 被告人將醫護制服呈堂,指出東西放在制服前方兩個袋
E E
中。被告人說理論上不可以帶以上物品回家,但是當日趕收工回家,
F 所以沒有拿出來。公司沒有罰則,但會叫他們下次不要做,然而被告 F
人常見同事也會這樣做。
G G
H H
328. 至於屬於當時男朋友的物品則是白色手套(單位有露台,
I 見過他在露台維修東西,露台見文件 17),鴨嘴帽(他有戴帽習慣, I
見文件 15,不是案發帽,同款不同顏色),深色巾(男朋友行山露營
J J
做運動,戴頭上,見文件 16 頭巾,他有很多不同款式頭巾),冰袋
K K
(被告人行山見過他用來降溫)。當日黑色背囊兩人共用,沒有收拾
L 袋的習慣,所以有他的東西在內。 L
M M
329. 被告人確認被拘捕時候穿著黑色上衣、藍色牛仔褲、灰色
N N
球鞋,也是案發日出門時候的穿戴。穿黑色上衣沒有特別原因,當晚
O 想去吃飯,沒有要去參與暴動,沒有特別挑選。至於被告人所說的黑 O
衣人方面,她指出他們是黑衣、黑褲,有保護裝備,而被告人的下身
P P
衣物不是全黑。前男朋友當日也是普通 T-shirt 牛仔褲,實際顏色不記
Q Q
得。
R R
330. 盤問中,控方大律師問,若被告人前往旺角是為了吃飯,
S S
為何要帶同背囊中所有物件。被告人說當日黑色背囊兩人共用,沒有
T T
收拾袋習慣,所以有男朋友的東西在內,而那幾天上班也用同一個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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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囊,隨手拿出去吃飯。
C C
331. 大律師問既然背囊共用,為何當晚不是男朋友背著。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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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說男朋友晚上收工後累,所以由被告人背,以及那幾天是也被告人
E E
在使用,所以她當晚選擇孭背囊。
F F
332. 控方大律師指出被告人管有的 5 支消毒藥水,28 片酒精
G G
消毒棉是她打算在暴動中使用的。被告人不同意,解釋說消毒藥水用
H H
來處理已經發炎的傷口,而酒精消毒棉會刺激傷口,不會用來洗傷口,
I 被告人用來消毒耳環或抹電話。醫學上用途則是打針前消毒皮膚。 I
J J
第 9 被告人的辯方證人供詞撮述
K K
333. 方先生 31 歲,沒有定罪紀錄,是一位註冊護士,現在安
L L
老院舍任職,於 2018 至 2019 年期間任職新生會精神科登記護士,是
M M
第 9 被告人的舊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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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方先生確認照片證物 P920 中 7-藍色手套、8-風紅色樽、
O O
9-紗布、10-鹽水、17-沙布均為平時日常做護理工作時候用到的物資,
P P
上面有新生會的牌子,也確認第 9 被告人呈堂的制服。
Q Q
335. 方先生供詞指上班制服的袋好深,設計來擺放物資。收工
R R
時候通常檢查物資有否歸還,匆忙間可能會忘記。若錯誤拿了回家,
S S
改天就放回。公司沒有罰則,情況常見,即使現在也是。公司容許員
T 工拿制服回家洗,證人也見過被告人這樣做,也在 2019 年見過被告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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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頗多次拿物資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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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第 9 被告人的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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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336. 本席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的裁斷、所有被告人均 E
F
在驅散行動期間及期後形成的封鎖範圍內被截獲的裁斷、被告人必定 F
知悉當日暴動範圍正發生暴動的裁斷、承認事實中「由碧街帶至臨時
G G
羈留區」的意思的裁斷、及透過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而推論被告人擁
H H
有參與暴動意圖,並進一步推論被告人已經至少以壯大暴動者聲勢從
I 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形式參與暴動的裁斷。 I
J J
337. 被告人與男朋友不是從公司直接去找地方吃飯,而是從家
K 中出發。他們知道要前往旺角吃飯。根據該時段鋪天蓋地的新聞報導, K
L 任何打算前往旺角一帶的人必定知悉該處附近一帶位置是示威高危 L
區,若帶備大量護理用品在示威區被警員截停就會自找麻煩,被告人
M M
沒有可能忘記自己背囊中有這些屬於公司的護理用品。此外,背囊裡
N N
面不但有以上被告人從公司帶回家後由制服袋裡轉移到背囊中的大
O 量物品,也有男朋友之前修理露台時候用過的手套,男朋友的鴨咀帽, O
男朋友做運動戴的頭巾,行山用的冰袋,被告人在案發日晚上只是與
P P
男朋友一起去吃飯不是去做運動或維修,根本沒有必要帶備背囊,若
Q Q
需要帶備背囊也必定不會將裡面所有東西也一併拿出街。被告人的解
R 釋難以置信,本席拒絕接納為真相。 R
S S
338. 即使假設被告人過去曾經如辯方證人形容拿物資回家,辯
T T
方證人也不會知道被告人在案發日晚上帶著這些物資在暴動現場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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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的理由,供詞對於有關物資是否可以協助控方證明被告人擁有參與
C 暴動意圖在暴動現場出現沒有證據價值。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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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被告人有關如何到達窄巷的供詞不可能屬實。任何正常人
E E
在案發日均不會選擇從深水埗步行到旺角及油麻地去吃飯,而且是在
F 晚上 2230 時出門。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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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2230 時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一帶的暴動已經如火如荼,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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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的報導也必分秒必爭,被告人沒有可能不在到達咸美頓街一帶之前
I 查看或留意到該地段正發生嚴重暴動。被告人有關如何到達窄巷的供 I
詞難以置信。
J J
K 341. 此外,被告人供詞指她在 2315 至 2320 時到達鐵火堂,吵 K
L 架約 5 分鐘後應為 2320 至 2325 時,而步行到達咸美頓街不需要 5 分 L
鐘,因此可以推算她踏出彌敦道的時間應該為 2325 至 2330 時左右。
M M
然而,被告人為了儘量將自己到達彌敦道的時間推早,在後來估算踏
N N
出彌敦道的時間為 2324 時,反映出她供詞不盡不實。當然,被告人
O 說謊不等於干犯罪行。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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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本席接受被告人有關她曾經在案日發晚上在窄巷被困的
Q Q
供詞屬實,但是拒絕接納她只是無辜過路人的解釋。
R R
343. 本席已經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等裁斷,加上被告
S S
人當時管有的大量醫療物資,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在暴動發生期間
T 在暴動範圍內出現,而當時意圖是參與該處正在發生的暴動,並曾經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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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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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至少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這形式
C 參與暴動。此外,根據被告人當時管有的醫療物資,本席也可以推論 C
她意圖使用它們來協助暴動者,因此也以這形式參與了暴動,裁定第
D D
9 被告人控罪 1 罪名成立。
E E
F 處理第 11 被告人 F
G G
344. 第 11 被告人面對控罪 1 和 2。
H H
I
345. 根據承認事實,警長 A22 於 11 月 19 日 0028 時在彌敦道 I
北行線與碧街交界(彌敦道近九龍行門口)將被制伏的第 11 被告人
J J
帶至臨時羈留區。同樣根據承認事實,控方呈堂以下在調查第 11 被
K 告人過程中所處理的物品和衣物:身穿一件黑色短袖上衣、戴上一個 K
L 灰色 3M 防毒面具連兩個粉紅色過濾器、戴上一隻灰黑色手套、身穿 L
一條黑色短褲、身穿一對黑色鞋、一個黑色背包、一張長者八達通卡,
M M
編號:58028955(7)、四個打火機、一樽(1,000 mL)生理鹽水、一支
N N
電筒連電池、一個藍色外科手術口罩、三塊白色布、一對黑色手袖、
O 兩個 3M 白色過濾器、三隻手套、一個白色膠袋、一個大白色膠樽內 O
有汽油的液體。
P P
Q Q
346. 控方說法是根據被告人在彌敦道被截停的時間和位置、被
R 告人當時的裝束、管有的物品性質,唯一合理推論是第 11 被告人之 R
前在當時當地出現是意圖參與在該處發生的暴動及曾經至少作出了
S S
透過壯大暴動者聲勢參與該暴動。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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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347. 辯方說法是第 11 被告人庭上供詞屬實或可能屬實,法庭
C 應該接納被告人有關當時裝束及管有物品的解釋,並裁定被告人在警 C
方拘捕前一刻才到達現場,沒有參與暴動的意圖或行為。即使不接納
D D
被告人供詞,辯方也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人在現場出現是意圖參與
E E
暴動,更不可以證明被告人曾經作出甚麼參與暴動的行為。
F F
348. 控罪 2 方面,辯方質疑以上物品被檢取及處理的程序,尤
G G
其是控方指稱從被告人背囊中搜出內有小量汽油的一個「大樽」,辯
H H
方指負責檢取樽內液體的警員不可信、不可靠,質疑樽內是否的確曾
I 經裝有汽油。辯方也認為法庭應該接納被告人有關管有控罪 2 中物件 I
的解釋,並裁定被告人管有物件不是意圖用作摧毀或損壞財產用途。
J J
K K
控方針對第 11 被告人的供詞撮述
L L
349. A22 速龍小隊警長是截停第 11 被告人的警員,約 2325 時
M M
於碧街近東方街交界下車後見彌敦道兩邊地面佈滿雜物,南北兩條行
N N
車線上有大批黑衣人,相信是示威者。證人當時一身藍色速龍制服,
O 在頭盔左、右、後方及制服胸口也寫有「警察」字樣,在胸口位置的 O
尺寸為 12 x 2.5 釐米。
P P
Q Q
350. 證人下車後橫跨彌敦道到達南北行車線中間分界線時候,
R 見到大批示威者,隨即向地下發射約 20 顆胡椒球彈槍,希望驅散集 R
結人士。然而集結人士沒有理會。證人跑到彌敦道北行線近九龍行門
S S
口(安利大廈對上),見到一名黑衣人士,中國籍男子,黑短髮,黑
T T
上衣,黑短褲,黑背囊,面上帶著粉紅色豬嘴(即防毒面具),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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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兩人距離約 3 公尺。證人高呼「警察!唔好再跑!」。男子沒有理會,
C 繼續在彌敦道北行線上向北跑。證人再發射約 10 顆胡椒球彈槍,希 C
望可以制停該人,但是該人仍然繼續跑。證人轉身從後抓住該人背囊,
D D
在九龍行附近把他按倒地上制伏,戴上膠手扣。當時時間約為 2327
E E
時。辯方沒有爭議該人就是本案第 11 被告人。
F F
351. 根據承認事實,第 11 被告人被警方截停時穿戴一個黑色
G G
背囊。
H H
I 352. A22 警長庭上供詞指他從該背囊中找到一個膠樽(證物 I
P1120)。根據樽上不同標記及符號,證人當時認為是一個偈油樽。
J J
證人供詞沒說裡面是機油或有液體。初步搜查被告人後膠樽被放回背
K K
囊內。膠樽沒有任何包裝,沒有膠袋包著,證人沒有見過證物 P1119
L 的白色膠袋。 L
M M
有關第 11 被告人的證物處理
N N
O 353. PW66 督察 26617 鍾家傑是 11 月 19 日凌晨 0330 時設立 O
的將軍澳警署臨時羈留室的主管,在庭上解釋該羈留區的運作。
P P
Q 354. PW85 張展宏高級警員 1355 在 11 月 19 日從將軍澳警署 Q
R
臨時羈留室提取第 11 被告人後進行拍照,口供,指模,三世口供, R
拍照證物及從拘捕人士身上撿取證物等程序。
S S
T 355. 證人第一眼見到被告人時候被告人攬著一個袋。根據證人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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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當時認知,袋裡面的物品是被告人在被拘捕時候,拘捕警員從被告人
C 身上撿取放進去的。袋是封著的和寫有被告人的名字。 C
D D
356. 證人帶同被告人前往二樓刑事調查室,發出羈留人士通知
E E
書及搜身,在被告人面前用鉸剪剪開被告人攬著的大袋,拿出內裡物
F 品攤開地上,撿取成為證物後拍照。證人供詞是袋裡面的所有物件均 F
與案有關,全部被撿取。證人確認承認事實第 94 段列出了他當時檢
G G
取的證物。
H H
I 357. 證人說法是該大膠袋當時純粹是裝載物品用途,不是證物 I
袋,所以他在後來剪開了大膠袋,從中拿出了所有物品,重新包裝後
J J
就丟掉了大膠袋,沒有按一般正常程序把大膠袋保存下來並且定性為
K K
另一證物。證人承認當時銷毀大膠袋的做法違反了警隊通例的指引,
L 但是堅持大膠袋裡面所有物件均由他自己負責放在新的證物袋內封 L
存後妥善保管直至在 11 月 22 日轉交將軍澳警署證物室同事。
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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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證人說證物 P1120 膠樽內有白色電油,由他親手倒進了證
O 物 P1120A 小樽內保存。小樽是警方專門用來裝載液體所用,從值日 O
官處拿取。
P P
Q Q
359. 證人確認證物 P1123 內照片由他拍攝,內容顯示證物擺放
R 地上情況。照片中證物已經在個別袋中及有黃色標籤,證人解釋程序 R
是他剪開大袋,放入小袋,釘上黃色標籤,填寫標籤內容,簽名確認,
S S
然後拍照。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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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360. 證人解釋照片上顯示的日期並不正確,因為警隊相機時間
C 很多時候錯誤,該部相機是問別的隊伍借來,當時沒有留意日期,因 C
為情況太混亂,要處理太多犯人。
D D
E E
361. 同日 2300 時,證人把 iPhone 及 SIM 卡、八達通卡放入防
F 干擾財物袋封存,因為屬於貴重財物,指引要如此擺放。其他物件就 F
如照片所見包好及標籤。所有證物檢取後由證人自己保管在只有他管
G G
有鑰匙的寫字檯抽屜內,在 2019 年 11 月 22 日 1938 時交送將軍澳警
H H
署值日官保管。由 11 月 19 日撿取以上證物至 11 月 22 日期間相關證
I 物沒有被非法干擾。 I
J J
362. 控方證人 82 偵緝警員 10019 在 2019 年 11 月 19 日 1350
K K
時向將軍澳警署報案室人員簽取第 11 被告人張振鴻。在 1351 至 1423
L 時期間,要求被告人脫下身上穿著的黑色短褲、黑色短袖衫、黑色球 L
鞋(證物 P1102-1104),換上被告人拿著的一個膠袋內估計是家人給
M M
被告人的替換衣物。證物 P1101 黑色背囊當時由被告人拿著,是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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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身物品,也被檢取。
O O
363. 同日 1424 時,證人將第 11 被告人交給報案室人員看守,
P P
自己則保管以上證物 P1101-1104,放在他辦公室的位子,有鑰匙鎖
Q Q
上,只有證人自己管有鑰匙。於 11 月 24 日 1425 時將證物交予東九
R 龍反黑偵緝警員 14902 保管,期間證物沒有被非法干擾。 R
S S
364. PW120(非證人列表上證人)PC19850 莊海信先生在 2019
T T
年 11 月 22 日當值,當時駐守將軍澳警署報案室。1938 時,證人從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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緝警員 1355 接收屬於第 11 被告人的證物,放入財物櫃鎖上,鑰匙只
C 有報案室人員才有,由值日官保管。證物全部有標籤,或證物袋上寫 C
著證物號碼,不會搞亂。
D D
E E
365. 盤問中,證人記不起證物 P1120 及 P1120A 的大樽和小樽
F 有否放在防干擾證物袋內,但是他的理解是若有放的話就會在電腦系 F
統中顯示,而既然系統沒有如此顯示,他相信放入證物櫃內時候沒有
G G
先放在防干擾證物袋內。
H H
I 366. 警員 14902 負責在將軍澳警署證物室提取有關本案第 11 I
被告人張振鴻的證物 P1115(3 塊白色布)、1120(大樽)、1120A(小
J J
樽)後在 2020 年 1 月 15 日 1528 時,將以上證物交到何文田政府化
K K
驗所進行化驗。但是最後只是成功提交了證物 P1120A,即小樽。理
L 由是其他的東西化驗所人員說不收,因為小樽裡面的液體提取於大 L
樽,所以只接受了小樽去進行化驗。
M M
N N
367. 黃冠雄博士獲接納為專家證人,他的書面報告根據刑事訴
O 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讀入成為證據。在第 11 被告人盤問中,證人指 O
出,若小樽內的 67 毫升液體大部份為清潔劑,只有幾滴汽油的話,
P P
化驗結果就與他在報告中所紀錄的不同,因為化驗結果是液體的主要
Q Q
成分為汽油。
R R
368. 代表第 11 被告人的張大律師要求控方傳召所有有份在將
S S
軍澳警署處理第 11 被告人的警員。本席看不到他們在處理被告人期
T T
間有任何缺失,也沒有就第 11 被告人在案發現場管有的膠樽就是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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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被警員從中倒出液體送去化驗的膠樽這證據造成任何打擊。
C C
第 11 被告人供詞撮述
D D
E 369. 第 11 被告人選擇出庭作供自辯時候 34 歲,英國 Brighton E
F
大學酒店管理系畢業,於 2018 年 11 月至 2022 年 8 月底期間在恆益 F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任職助理物業主任,管理在公司辦公室附近的 5 座
G G
單棟物業,職責包括處理大廈保養合約標書文件,工程報價及親自視
H H
察和處理客戶滲漏水投訴。
I I
370. 被告人家住大坑,案發日不用上班,約了朋友到大埔踏單
J J
車,0930 時從大坑出發,約 1145 時到達朋友在大埔大尾篤村的家與
K 朋友吃飯後從大尾篤村踏單車去白石角,在 1645 時回到大尾篤村後 K
L 花了差不多一小時洗單車和單車鏈,約在 1745 時離開。被告人有關 L
曾經洗單車鏈這部份供詞關乎後來警員在他背囊中搜出內有液體的
M M
白色膠樽。
N N
O 371. 被告人當晚 2000 時約了另一個朋友在旺角白布街 16 號 O
66 雞煲火鍋吃飯。雖然被告人說他當日知道發生「理大圍城」事件,
P P
但是認為不影響約食飯,因為理大事件圍繞理大外圍和科學館一帶範
Q Q
圍,對旺角影響比較少。
R R
372. 被告人乘坐小巴離開大尾篤村後轉乘巴士和港鐵,於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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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 時出閘,從近西洋菜南街的 D3 出口離開旺角港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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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被告人到達地面時見到西洋菜南街行車路上一架汽車也
C 沒有,而車路上有紙箱、垃圾等雜物,但是街上的店鋪繼續營業,包 C
括 Levi’s 和百老匯。被告人見到亞皆老街一方也沒有車輛,行人方面
D D
則正常。他知道車路上沒有車是因為「當刻紅隧封咗,所以彌敦道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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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所以有道路冇車」。
F F
374. 被告人早到,朋友還未到達,於是行到奶路臣街,進入店
G G
鋪逛了一會兒,在 2000 時同朋友到達火鍋店開始吃飯。
H H
I 375. 這一頓飯吃了約兩個半小時,離開後同朋友一起沿白布 I
街,黑布街,經豉油街,花園街前往登打士街的幸福堂買奶茶,估算
J J
在 2240 時到達。被告人見到登打士街路面有雜物,行人道旁邊有些
K K
磚頭,沒有車在行駛。沿途也有路人,路面情況「正常」,街燈燈光
L 比較平時暗,有十多個穿雜色衣服的人在馬路行來行去,沒有特別行 L
為。
M M
N N
376. 兩人到達後發現幸福堂已經關門,於是在附近的登打士街
O 廣場對出倚著欄杆吸煙「吹水」約半小時「多少少」,在約 2305 至 O
2310 時告訴朋友他翌日要上班,想回家。
P P
Q Q
377. 在盤問中,被告人說在吹水完畢後彌敦道上情況同之前形
R 容一樣。他在登打士街廣場門口的時候沒有聽到任何爆炸聲、 叫囂聲 R
或玻璃爆破聲音,也沒有聞到催淚煙氣味。
S S
T 378. 兩人道別後分手,被告人打開手提電話內的港鐵應用程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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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知道「地鐵服務已經完結」,而紅隧已經封閉,沒有過海巴士,
C 於是打算步行到大角咀櫻桃街坐計程車經西隧回香港島。 C
D D
379. 被告人回家前要買煙,知道碧街有一間便利店即使在之前
E E
「大三罷」期間仍然有開門,於是決定前往。
F F
380. 被告人在西洋菜街行人過路處過路,踏上對面行人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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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被不明物體絆到右腳,腳眼「有啲扭親有啲痛」,望一望發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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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物體是一個被人從附近渠口移走了的坑渠蓋。
I I
381. 被告人不想其他人踏入渠口或被渠蓋絆倒,於是從背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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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出一隻左手手套,戴上後把渠蓋拖回。擺好後,被告人想著要丟掉
K 污糟了的手套,但是沒有見到垃圾桶,於是繼續戴在左手。被告人確 K
L 認在拘捕片段中帶著的就是該手套。 L
M M
382. 被告人之後在約 2315 至 2320 時進入登打士街行人巷,繼
N 續向碧街便利店進發。 N
O O
383. 被告人在行人巷內前行期間,在近東華三院羅裕積小學位
P P
置附近地上4,見到一個打開了的紙皮箱,內有一支 1,000 毫升(ml)
Q 全新未開封生理鹽水。被告人覺得可以用來洗隱形眼鏡,「貪心放咗 Q
R
入自己背囊裏面」。被告人過去有參加「818」等不同集會,期間有很 R
多人派物資,他當時相信生理鹽水是免費派發的。盤問中,控方大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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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證物 D11(11) 行人巷近藍色 X 位置找到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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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問隱形眼鏡是否需要專用眼藥水,被告人回答說「我用過呢一隻都
C 可以。之前用過這個牌子。」 C
D D
384. 被告人放好鹽水後轉身步行離開時,一名穿「白色 T-shirt,
E E
孭住背囊,戴住防毒面具加過濾器」的男子突然從後拍他右邊膊頭,
F 問被告人要不要全新防毒面具及過濾器。以被告人所知,2019 年時 F
候,示威者很多時會在沒有預先安排或警示下快閃堵路,透過新聞報
G G
導知道通常警方會施放催淚彈,過去更曾經有催淚煙在警方驅散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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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吹了入大廈大堂,被告人和同事吸入後感到不適,所以被告人當時
I 想,有豬嘴旁身有幫助。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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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 被告人覺得既然免費,而稍後油麻地旺角一帶在回家期間
K K
也不肯定路過地點會否發生警民衝突,可以備不時之需,所以就接過
L 了內有防毒面具和兩個過濾器的一個袋放入背囊。男子之後離開,被 L
告人繼續前往碧街的便利店。
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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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 被告人約於 2315 至 2320 時到達行人巷盡頭後進入碧街,
O 左望見到便利店有開門,右望彌敦道時見到約 20、30 人在碧街及彌 O
敦道交界「行嚟行去」及在發出「喧嘩聲」,人數比之前多。被告人
P P
說聽不到他們在叫什麼,聽不清楚內容,不肯定有否聽到口號,只是
Q Q
見到他們在徘徊。被告人在盤問中形容他們穿著黑衫,有防毒面具,
R 會界定他們為示威者。 R
S S
387. 被告人好奇,於是右轉到天人茗茶外位置看清楚彌敦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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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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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388. 被告人從天仁茗茶望向彌敦道,見到示威者黑衣人霸佔了 C
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霸佔了整條行車路和行人道。被告人見到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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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有火光,相信示威者正在與前方警察對峙。被告人見到背向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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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示威者向彌敦道南投擲汽油彈,而催淚彈則向被告人方向而來,相
F 信由警方發射。 F
G G
389. 被告人說他當時沒有看手錶,不清楚時間,但是估計是在
H H
2305 至 2310 時與朋友分手後的 10 分鐘,即是約 2315 至 2320 時在天
I 仁茗茶外見到以上場面。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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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被告人在天仁茗茶外見到暴動後的反應
K K
390. 第 11 被告人當時「好驚慌」,在想如何安全離開,思量
L L
著應否回行人巷,但是當他從天人茗茶位置回望行人巷口位置,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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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黑衣人從巷內跑出,不知道是否因為有危險,所以不考慮原路折返。
N N
391. 被告人也曾經思量應否經碧街東前往窩打老道經廣華醫
O O
院離開,但是因為知道示威者 霸佔了窩打老道,他不肯定他們的戰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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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否向窩打老道東伸延,而前方有「一大堆」示威者阻擋視線,望不
Q 清形勢,所以決定不沿碧街東離開。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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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被告人又思量要不要沿彌敦道南行線向北離開,但是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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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示威者突然轉身向北離開就會「撞正」,不是最安全途徑。
T T
393. 被告人當時想用最短時間離開彌敦道,認為應用小路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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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大路離開,而在審視現場後認為當時位置與示威者有一定距離,最
C 終決定跨過分隔彌敦道南北行的石壆來橫過彌敦道,經安利大廈與油 C
麻地港鐵站 A1 出入口之間的闊巷後步行前往大角咀乘車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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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 被告人認為這路線可以讓他在最短時間內離開示威最危
F 險的地方。 F
G G
395. 就在被告人作出以上決定之前,被告人感覺到催淚煙「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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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於是從背囊中拿出防毒面具戴上才開始橫過彌敦道。
I I
天仁茗茶至拘捕期間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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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396. 被告人在石壆之間已經被人拆除的欄杆空隙橫過彌敦道 K
後停了在「北行線馬路中心」,見到闊巷近地鐵站出入口位置有「閃
L L
爍光線」, 認為「俾人縱火」,有一定危險行性,被告人站在馬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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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不知道如何做,「呆咗一陣」,想了一會後決定唯一方法是在
N 彌敦道上向北離開。 N
O O
397. 正當被告人轉身預備離開的時候,突然「好多人」從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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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跑,人群中有快有慢,有些人跑過了被告人。被告人說他當時視線
Q 集中在闊巷,因此沒有見到人群從何而來。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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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 被告人轉身後面向彌敦道的幾秒鐘期間聽到持續槍聲,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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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當時非常擠擁,人群好驚慌,現場好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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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 第 11 被告人身處人堆中,被人群迫上了近 A1 出入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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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彌敦道行人道,在行人道上行了幾步之後感覺背囊被人拉扯,然後有
C 人從後將被告人壓在地上,之後「意識到」自己被拘捕。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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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被告人確認他是被穿著速龍制服,戴著頭盔和防毒面具的
E E
警員證人 A22 拘捕。被告人被壓地上後雙手被索帶綁在身後。警員問
F 被告人全名,被告人回答。警員拉起被告人後問他有否身分證及在哪 F
裡,被告人說在背囊,之後警員拉低背囊拉鍊,找到銀包內的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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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被告人身分。
H H
I 401. 被告人然後見到警員「摷」他的背囊,拿出一個用白色膠 I
袋包著的膠樽,望一望之後放回背囊,拉上拉鍊。被告人在庭上確認
J J
證物 P1119 就是該白色膠袋,證物 P1120 就是該膠樽。
K K
L 背囊內的膠樽及內裡液體 L
M M
402. 根據控方證人警員 1355 供詞,他曾經將大膠樽內剩餘的
N 小量液體倒進一個小白色膠樽內。被告人說他出庭之前沒有見過這小 N
O 樽,沒有見過控方證人倒液體進去、拍照、放袋中等等。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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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至於證物 P1120 大膠樽方面,被告人在庭上確認當日被拘
Q 捕時該證物的確用膠袋裝著放在他背囊中。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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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被告人解釋,2019 年 11 月在互聯網上學到一個新方法清
S S
洗單車鏈,就是把單車鏈卸下後放入裝滿清潔溶液的大樽,蓋上後搖
T 動,透過化學作用清除污跡。被告人隨後在家附近環保回收桶找到證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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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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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P1120 這大膠樽,在 11 月 18 日用來洗單車。被告人說他當日帶著
C 大膠樽踏單車,因為知道膠樽內可能有水,所以用證物 P1119 的白色 C
膠袋包著,踏完單車後就按之前說的方法洗單車鏈。被告人當日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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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溶液是「藍威寶溝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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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405. 洗完單車鏈後,被告人倒出膠樽內液體,但是不肯定膠樽 F
內有否剩下「幾滴」溶液,關上蓋後將膠樽放入白色膠袋放回背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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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覺得洗單車鏈效果可以,決定留著大膠樽下次使用。被告人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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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問中說他在倒出清潔溶液後有否清洗膠樽。
I I
406. 至於在被拘捕後從他背囊中搜出的 3 塊白布(證物 P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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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被告人解釋由於在案發日預備洗單車和單車鏈,所以帶同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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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件舊 T-shirt,踏完單車後在朋友家後花園借用鉸剪剪成大約 8 塊
L 碎布,用來抹乾單車表面和「印」乾單車鏈。背囊中的 3 塊是用剩沒 L
有用過的,打算拿回家洗球鞋用。
M M
N N
將軍澳警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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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第 11 被告人不爭議在現場被拘捕及帶到將軍澳警署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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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官。值日官問被告人有否投訴,被告人說右腳腳眼受傷,左右手掌、
Q Q
耳朵擦損。紀錄傷勢後由警員 24237 帶到另一房間搜身。在只有他們
R 兩人的房間內,警員解開索帶,叫被告人把豬嘴、手套和背囊交給他。 R
被告人將背囊交給警員,警員摷一摷,沒有拿出東西。
S S
T 408. 警員 24237 然後搜身,完成後帶被告人出房間。豬嘴、手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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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套和背囊沒有還給被告人,繼續留在房間中。在房間外(不是臨時羈
C 留區),警員叫被告人在寫有他資料的羈留人士表格簽署( 證物 C
P0154)。被告人簽名時候不知道時間,也沒有人告訴他,更沒有留
D D
意時間「0414」寫了在文件上沒有。
E E
F 409. 簽名後,另一名警員帶被告人及其他被捕人到地下羈留 F
室,翌日早上 0900 時左右警員 1355 從羈留室提取被告人。當時被告
G G
人沒有「任何嘢」跟身,沒有警員 1355 供詞中說的「攬著大大貴袋」。
H H
I 410. 警員 1355 帶被告人到一個房間,被告人打指模後,警員 I
1355 拿著一個膠箱回房間,說要落口供和點物品。警員放低紙箱在地
J J
上,從中拿出一塊白布,然後拿出並非用證物袋包著的物件向被告人
K K
展示及擺放白布上拍照。被告人沒有見到警員 1355 在拍照後把物件
L 放入證物袋或綁上標籤。 L
M M
411. 被告人庭上確認當時展示物件包括證物 P1119 和 P1120
N N
的白色膠袋和灰色樽,以及承認事實第 92 段列表中的證物 P1105 至
O 1121,但是沒有證物 P1120A 的小白色膠樽。被告人出庭之前沒有見 O
過這小樽,沒有見過證人警員 1355 倒液體進去,拍照及擺放袋中。
P P
Q Q
412. 被告人確認沒有見過警員把展示後的物件放進貴重財物
R 袋,警員也沒有要求被告人在擺放了八達通和 iPhone 的貴重財物袋 R
上簽署,所以沒有發生警員 1355 供詞中說被告人不肯簽名的事情。
S S
T 413. 第 11 被告人就證物 P1123 內照片的拍攝一一如下交代。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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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414. 照片 1-17:拍攝時候不是如照片所顯示,譬如照片 2 的八 C
達通是放在白布上但不是照片中的這一張。照片 4 八達通拍攝時甚至
D D
沒有白布。照片 5、16 拍攝時候下方不是白布,也其他沒有東西包著。
E E
辯方大律師向被告人展示辯方證物 D11(2)照片,照片內容是一條黑色
F 巾。被告人說該照片「唔會係」他面前拍攝,因為巾有膠袋包著。 F
G G
415. 在警員 1355 向被告人展示物件和拍照後,警員開始落口
H H
供。第 11 被告人行使保持緘默權利。本席不以此對被告人有任何不
I 利揣測。 I
J J
416. 完成口供後,被告人被帶到另一房間拍攝個人照片,期間
K 沒有見到任何證物。之後再被帶到報案室內的羈留室等候。被告人在 K
L 後來沒有再見到警員 1355,在下午被安排到醫院。 L
M M
417. 被告人 2019 年 11 月 19 日入院,同晚家人拿衣服到醫院,
N 但是警員不讓被告人更換。11 月 21 日上午,醫院看守警員說下午有 N
O 期上庭做保釋,上庭前要到警署辦手續。被告人隨後被帶到將軍澳警 O
署,由警員 10019 帶入房間脫下衣物,換上家人帶備的衣服。被告人
P P
脫下黑色 T-shirt,短褲,球鞋。被告人見到警員 10019 拿著被告人被
Q Q
拘捕時管有的背囊入房,說脫下的衣服及背囊會做證物,並將物品放
R 入證物袋後封口,由警員 10019 處理,之後出庭。 R
S S
被告人有關背囊內其他物件的供詞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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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第 11 被告人確認承認事實 95 段中證物 P1105-1120 及
C 1121 均是在他被拘捕時攜帶的背囊中被警員搜出,並就白色膠袋、大 C
白色膠樽和 3 塊白布以外物件如下逐一解釋。
D D
E E
419. 證物 P1121 的黑色面巾是踏單車用,因為他頭髮長到鼻,
F 大風吹亂髮,頭巾防止頭髮跌下。 F
G G
420. 證物 P1118 的 4 隻手套自從被告人對上一次上班,即 11
H H
月 15 日星期五開始一直擺放在背囊中。11 月 15 日當天上司指示被
I 告人搬走將會接受審計人員巡查的由他管理的大廈不同設施房間內 I
的雜物,需要使用手套。
J J
K 421. 證物 P1113 的外科口罩是因為設施房間沒有人清潔,所以 K
L 也需要戴口罩防止吸入塵埃。11 月 15 日收工後沒有回辦公室,上司 L
說放假後首先回大廈收拾東西才回公司,而大廈沒有口罩,所以被告
M M
人把口罩放背囊中,預備週末完結後使用。
N N
O 422. 被告人在 11 月 15 日戴著照片 34 中上排一樣顏色的兩隻 O
手套搬運雜物,用完後放入照片中 3M 袋後存放在拘捕時被告人帶著
P P
的背囊內。
Q Q
R
423. 照片中下面兩隻「單丁」左手手套也是一直在背囊內,因 R
為「之前做嘢,因為之前做嘢係曾經佢哋有一對嘅,不過其中一隻就
S S
污糟咗啦,或者用唔到啦,就丟咗一隻,咁就留返剩返嗰隻,所以就
T 繼續喺呢個背囊裏邊存在,將來看看有否用途,有時候不一定要戴兩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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隻手」。
C C
424. 4 隻手套在案發當日仍然在背囊中是因為被告人「唔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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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收拾袋」,而他上班放假也是用同一背囊。
E E
F
425. 證物 P1117(照片 33)白色 3M 過濾器(連兩個包裝袋) F
就是較早時候供詞中提及在前往碧街 7-11 途中的行人巷中別人給他
G G
的。以被告人所知是用來過濾有毒氣體。被告人說他沒有使用過照片
H H
33「裡面兩塊嘢」,但是知道是將白色攝入粉紅色裡面用。
I I
426. 證物 P1116(照片 32)黑色長手袖是踏單車時候防曬用。
J J
K 427. 證物 P1114(照片 30)兩個充電器是因為被告人將在踏單 K
車當天全日出街,所以帶定兩個「尿袋」。本席相信是在有需要時候
L L
為被告人的兩部手提電話充電。
M M
N 428. 證物 P1112(照片 28)電筒是有時候在假天花上檢查喉管 N
所用,因為沒有收拾,所以在背囊中。
O O
P P
429. 證物 P1111(照片 27) 一支全新未開封生理鹽水就是被
Q 告人在行人巷地下近東華三院羅裕積小學位置地上紙皮箱內拿取的。 Q
R R
430. 證物 P1110(照片 26)一個灰色 3M 防毒面具連兩個粉紅
S S
色過濾器(被截停時穿戴)也是在行人巷男子給被告人的。被告人接
T 收的時候豬嘴已經連著粉紅色過濾器,用來過濾有毒氣體,若沒有連 T
著過濾器就沒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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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431. 證物 P1109(照片 25)4 個打火機:被告人說他有吸煙習 C
慣,買煙會一併買火機,之後火機就放入了背囊,不經不覺原來裡面
D D
已經有四個。
E E
F
432. 證物 P1107-1108(照片 24)成人及長者八達通。被告人 F
解釋說成人八達通卡是他的,長者卡則是他父親在 11 月 18 日早上給
G G
他的,因為父親的長者八達通卡快沒有錢,知道被告人要出街,所以
H H
交卡給被告人增值。根據承認事實,在案發晚上約 1924 時,第 11 被
I 告人最後使用該長者八達通卡乘搭港鐵,被告人解釋說他父親的八達 I
通和他的成人八達通卡一起放在銀包裡面,相信是出閘時候錯誤
J J
「嘟」了長者八達通。
K K
L 433. 證物 P1105-1106(照片 23、24)兩部 iPhone,一個私人, L
一個公司,用來與同事溝通。
M M
N 434. 辯方大律師問被告人當日為何穿著黑色短褲、黑色短袖上 N
O 衣、黑色鞋及攜帶黑色背囊,被告人解釋說沒有特別理由,黑色衣服 O
即使有污跡也不會明顯,所以選擇穿黑色。
P P
Q 435. 控方在盤問中指出被告人當時的身上衣著裝備同示威者 Q
R
的暴動裝束一樣。被告人不同意。 R
S S
436. 第 11 被告人沒有傳召其他證人。
T T
有關第 11 被告人的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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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437. 本席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的裁斷、所有被告人均 C
在驅散行動期間及期後形成的封鎖範圍內被截獲的裁斷、被告人必定
D D
知悉當日暴動範圍正發生暴動的裁斷、及透過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而
E E
推論被告人擁有參與暴動意圖,並進一步推論被告人已經至少以壯大
F 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形式參與暴動的裁斷。 F
G G
438. 有關被告人供詞方面,假設第 11 被告人就他從港鐵站踏
H H
足西洋菜南街地面的時間屬實,根據他自己的供詞,在晚上 1920 時
I 的旺角行車路上完全沒有車輛行駛兼滿佈雜物。以當時社會持續的動 I
盪不安狀況而言,加上被告人自己供詞說他知道當時發生「理大圍城」
J J
事件,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當時必定知道當時附近正在發生暴動,
K K
因此才出現過海隧道被封閉及行車路上沒有車的狀況。被告人在這樣
L 的情況下仍然決定向暴動的核心地帶移動是單純為了應約吃飯的說 L
法實在匪夷所思。若被告人沒有任何參與暴動的意圖,他也必定不希
M M
望被誤會為示威者而被拘捕,他可以拿出手提電話查看鋪天蓋地的新
N N
聞資訊,並選擇不繼續前往暴動範圍。然而他沒有這樣做,而告訴法
O 庭他只是一心一意赴約,甚至吃了兩個半小時飯後才離開。被告人明 O
顯地仔細編織了一個聽起來可以說是無懈可擊的謊言,所有細節巨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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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遺一一仔細鋪排。然而謊言就是謊言,雖然細節可能沒有破綻,被
Q Q
告人對自己移動路線的解釋也看來完全合理,但是最基本的說法卻出
R 現嚴重邏輯問題,更是固有地不可能。 R
S S
439. 根據被告人供詞,他因好奇而到達天仁茗茶位置看看的時
T T
間推算為 2315 至 2320 時。根據不同錄影片段,在這時候,彌敦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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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如潮湧,暴動正進行得如火如荼,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猶如戰場,
C 警方催淚彈不斷爆炸,發出巨響,示威者投擲的汽油彈導致交界路上 C
火光熊熊,任何身處碧街與彌敦道天仁茗茶位置的人沒有可能不知道
D D
當時正在發生嚴重暴動,被告人也必定不例外。被告人在知悉正在發
E E
生暴動的時間,選擇進入暴動範圍,加上當時他管有一般暴動時候使
F 用的器具和裝備,唯一合理推論是第 11 被告人是意圖參與暴動而進 F
入暴動範圍,而透過他的裝束和身處現場,被告人至少已經鼓勵了他
G G
人進行破壞社會安寧,因而參與了暴動。
H H
I 440. 根據承認事實,第 11 被告人在 1924 時最後使用在他拘捕 I
時管有的長者八達通卡。根據被告人自己供詞,他約在 1920 時在旺
J J
角港鐵站出閘。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當時使用長者八達通卡。為何
K K
使用長者八達通卡?被告人與說法是因為錯誤放在一起。然而,本席
L 認為這並不合理。被告人必定是為了嘗試隱藏行蹤,不讓警方在拘捕 L
M
他後可以根據八達通使用紀錄來還原他的移動路線而使用他人名下 M
的八達通卡。
N N
O 441. 此外,本席也質疑一個「好驚慌」的人為何會在暴動發生 O
期間向最多人的地方前行。既然好驚,用最短路線前往櫻桃街就不是
P P
最重要的考慮,而是避免危險。若要避免危險,最不合理和不會選擇
Q Q
的路線就是橫過正在發生暴動的彌敦道。一如被告人供詞所指,他左
R 邊的彌敦道火光熊熊,右邊相對平靜,假設他回望碧街見到有人從行 R
S 人巷跑出是事實,唯一合理做法是右轉離開而不是橫過彌敦道。本席 S
留意到被告人供詞是他當時雖然好驚慌,但是仍然可以冷靜思考,說
T T
認為應用小路而非大路離開現場,更想及若示威者突然轉頭就會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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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撞正」,反映出他不是失去理智。因此,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
C 人在砌詞狡辯,試圖掩飾他在被拘捕地方出現的真正理由。 C
D D
442. 被告人在盤問中同意控方大律師提出當時被告人由登打
E E
士街進入行人巷到咸美頓街,再由咸美頓街到碧街是越來越危險的說
F 法。一如控方指出,縱使越來越危險,被告人卻仍然向危險方向而行, F
有違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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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有關洗單車方面,既然單車擺放朋友家及最後終點也是回
I 大美督,為何被告人不把膠樽擺放朋友家後院,而選擇一直背著膠樽 I
踏約 3 個小時單車。被告人沒有在覆問中說踏單車時候,背囊中的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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樽是空的,因此藍威寶是在回到朋友家才加入。被告人在到達朋友家
K K
的時候不趕時間,用膳後才開始踏車,當日也是特別長途跋涉從香港
L 大坑專程去大埔大美督踏單車和洗車,更事先物色合適夠大夠硬的膠 L
樽,被告人沒有可能會忘記了背囊中放了一個大膠樽這事情。被告人
M M
說法有違常理,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在庭上交代有關膠樽的事項的供詞
N N
不是事實,或不是事實的全部。
O O
444. 被告人庭上供詞是指他在 2019 年 10 月 1 日踏單車時發
P P
現單車鏈「卡卡聲,佈滿泥質,油漬和塵」,以及單車有一段時間沒
Q Q
有清洗,既然被告人在清洗後覺得效果可以,唯一合理推論是清潔溶
R 液與單車鏈上聚積的物質發生了被告人所說的化學作用,將污垢從鏈 R
上移除。被告人說打算將來重用膠樽,他沒有可能不在倒出必然已經
S S
變得非常骯髒的溶液後用水清洗膠樽才放回膠袋及背囊。然而被告人
T T
在供詞中沒有說他曾經如此清洗,更刻意留下膠樽可能有剩下「幾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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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體這伏線。負責化驗證物 P1120 膠樽內剩餘液體的專家證供透過
C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被讀入成為證據。辯方大律師沒有要 C
求傳召專家以供盤問。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藍威寶溝水」在清潔單車
D D
鏈後會否可能出現專家化驗中找到汽油的結果。
E E
F 445. 盤問中,控方大律師在庭上打開裝著該 3 塊白布的證物 F
袋,向被告人指出,並得到被告人確認其中兩塊布的末端上各有一個
G G
結,一如照片 31 所見。被告人說結不是他打的,他不知道是誰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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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被告人不同意該 3 塊布是用來燃點汽油彈的,也不同意打火機、
I 該 3 塊布、及樽內汽油液體可以用來製造汽油彈。被告人在主問中從 I
來沒有提出結不是他打的,這是重要事情,根據被告人庭上作供的過
J J
程,被告人不可能忘記了告訴法庭這重點。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有
K K
關結不是他打的供詞是謊言。
L L
446. 當然,被告人說謊不等於干犯了兩項控罪,控方仍然必須
M M
提出證明。
N N
O 447. 高級警員 1355 供詞的重點關乎控方指稱從被告人袋中在 O
彌敦道現場搜出的大樽(證人 X 稱為機油樽)的證物鏈。辯方指證人
P P
供詞不可靠,質疑被告人攬著的大膠袋裡面的東西不屬於他,也質疑
Q Q
袋裡面大樽是否就是現場找到的大樽,也質疑刑事偵緝警員證人在羈
R 留室內將大樽裡面液體倒入小樽的做法,包括控方不可以證明小樽內 R
之前沒有其他物質及在過樽期間液體沒有被污染,影響後來化驗結
S S
果,質疑即使大樽從被告人袋中搜出,控方不可以證明當時內有易燃
T T
液體,若控方不可以如此證明,則控方也不可以證明第 11 被告人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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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控罪 2。
C C
448. 在仔細考慮控方證人供詞後,本席首先裁定證人高級警員
D D
1355 是一名誠實的證人,但並不是一位完全可靠的證人,因為有關他
E E
如何處理被告人大膠袋裏面物件的交代的確出現了一些不完美的地
F 方。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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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 然而,即使如此,本席有機會耳聞目睹證人庭上作供,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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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證人純粹是因為事隔已久,兼且案發當晚警署內必定非常繁忙,根
I 據證人自己供詞,他也處理多於一名被拘捕人士,三年之後庭上證人 I
不可以完全準確地記憶所有當晚發生的事項完全合理,情有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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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450. 事實上,證人在作供過程中成功地完全倚靠記憶交代了絕 K
L 大部份當晚處理第 11 被告人大膠袋裏面的物件,沒有需要倚靠翻閱 L
自己的證人供詞,進一步反映在證人可以記得的事項上他的記憶是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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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的。
N N
O 451. 再者,證人在見到辯方所提出的證物中,用來裝載大樽和 O
小樽有橙色封條的防干擾證物袋之後,坦白地承認他之前忘記了有關
P P
這個證物袋的處理過程,但是證人仍然堅持,由於小樽內的液體要交
Q Q
到化驗室,所以必須使用化驗膠袋。證人有關化驗膠袋內裝着小樽這
R 部份證供,由始至終沒有改變,沒有動搖,更加多次在庭上解釋若然 R
需要化驗的證物不是放在化驗室要求的化驗袋之內交到化驗室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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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就會拒絕接受。明顯地這一點對於證人而言是處理小樽過程中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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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及最需要注意的一點,所以記憶特別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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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452. 本席裁定雖然證人供詞中出現不完美的地方,但是裁定證 C
人所可以正確交代事項上所言屬實。換句話說,證人第一眼見到第 11
D D
被告人時候第 11 被告人「攬住」透明大膠袋,而膠袋當時已經封口,
E E
上邊沒有書寫任何字眼而只有「張振鴻」這個名字。他帶領被告人進
F 入調查室後在被告人面前剪開大膠袋,將裏面物件拿出之後放入個別 F
透明膠袋之後用釘書機和膠紙封口,之後掛上標籤和拍照, 照片正如
G G
證物中所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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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453. 處理證物期間證人在被告人面前將大樽內剩餘液體倒入 I
小樽內。之後拍照。拍照後將大樽和小樽重新包裝,放入防干擾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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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證人這樣做必定是因為預見大樽和小樽內的液體將會需要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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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並且是本案重要證物。
L L
454. 證人然後將所有包裝好的證物妥善保存在只有他擁有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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匙的抽屜內,在 11 月 22 日轉交證物室同事。本席接受證人所言,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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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容許任何經他處理的證物受到任何不法干擾。
O O
455. 本席因此可以裁定被告人在現場被 A22 警長截停時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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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有小量汽油的大樽及一身裝束與裝備。
Q Q
R
456. 本席已經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警方設防、在暴 R
動時間內於暴動地點出現人士的參與暴動意圖及參與行為的裁斷。根
S S
據被告人被截停的時間、地點,他當時一身黑色裝束及管有的物件,
T 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是意圖參與該暴動而在當時當地出現,而他至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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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已經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這形
C 式參與暴動,裁定第 11 被告人控罪 1 罪名成立。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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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2 的裁斷
E E
F
457. 本席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的裁斷、被告人必定知 F
悉當日暴動範圍正發生暴動的裁斷。本席也採納以上有關被告人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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樽及裏面的汽油的證物鏈的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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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458. 本席裁定控方成功證明被告人在當時當地於暴動範圍內 I
管有控罪 2 內物品,而基於當時環境、被告人的裝束及裝備這些環境
J J
證據的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管有這些物品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
K 用在暴動中使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本席拒絕接納被 K
L 告人供詞中嘗試解釋他管有這些物品的理由的供詞,因此被告人沒有 L
提出任何證據顯示他有合法辯解意圖如此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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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來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舉證
N N
標準下證明被告人沒有任何相關合理辯解,裁定被告人控罪 2 罪名成
O 立。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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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第 12 被告人
Q Q
R
459. 根據承認事實,被告人在 11 月 19 日約 0322 時在臨時羈 R
留區內被拘捕,之後由警長 2550 及偵緝警員 16001 約於 0530 至 0552
S S
時帶返將軍澳警署。同樣根據承認事實,被告人在 11 月 19 日被拘捕
T 時身上穿戴及管有以下物品和衣物:身穿一件黑色連帽外套、身穿一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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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黑色牛仔褲、身穿一隻黑色運動鞋、管有一個深色背包、一支銀色
C 電筒連三粒電芯、一個黑色外科手術口罩、一頂黑色帽。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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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 控方說法是根據控方有關現場驅散行動及設立防線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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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及位置,唯一合理推論是第 12 被告人是在驅散行動期間於封鎖範
F 圍內被警員截獲。基於被告人身上裝束及管有物品,控方認為法庭可 F
以推論被告人在暴動發生期間於暴動範圍內出現是意圖參與該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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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至少曾經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的形式參與該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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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461. 辯方說法是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當晚被截停及截獲 I
的位置,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在臨時羈留區內出現之前所處位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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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其中一個合理推論是她純粹是途人,因此她是意圖參與暴動而
K K
出現不是唯一合理推論,法庭必須作出對被告人有利的合理推論,裁
L 定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L
M M
462. 第 12 被告人選擇不自辯也不傳召證人。
N N
O 有關第 12 被告人的裁斷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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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本席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的裁斷、所有被告人均
Q 在驅散行動期間及期後形成的封鎖範圍內被截獲的裁斷、被告人必定 Q
R
知悉當日暴動範圍正發生暴動的裁斷、及透過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而 R
推論被告人擁有參與暴動意圖,並進一步推論被告人已經至少以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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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形式參與暴動的裁斷。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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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本席裁定,根據被告人在暴動現場出現的時間,當時一身
C 黑色裝束及管有的物件:電筒用來在參與暴動過程中照明;黑色外科 C
口罩用來遮掩面容的同時壯大示威者聲勢,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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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在暴動發生期間在暴動範圍內出現,而當時意圖是參與該處正在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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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暴動,並曾經至少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
F 社會安寧這形式參與暴動,裁定第 12 被告人控罪 1 罪名成立。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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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第 13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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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465. 根據承認事實,第 13 被告人在 11 月 19 日約 0053 時由警 I
長 3753 從碧街帶至臨時羈留區。同樣根據承認事實,「在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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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方截停時」,被告人身上穿戴及管有以下物品:一部 iPhone 及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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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卡、藍色背包、黑色運動鞋、黑色牛仔褲、黑色外套、灰色短袖上
L 衣。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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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控方說法是被告人的黑色裝束,被截獲的時間、地點等環
N N
境證據支持她當時在現場參與暴動這唯一合理推論。
O O
467. 辯方說法是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人在暴動範圍內
P P
被截停,以及在被截停之前做過甚麼足以構成參與暴動的行為;沒有
Q Q
證顯示被告人知悉有人號召「圍魏救趙」等網上資訊;警方封鎖線並
R 非滴水不漏;及辯方證人所言屬實或可能屬實,因此法庭不可能作出 R
以上推論。
S S
T 468. 第 13 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但是傳召了一名辯方證人蘇麗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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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
A A
B B
嬅女士。蘇女士在案發當日是一名 19 歲的科技大學經濟與金融學系
C 2 年級學生,沒有定罪紀錄,現職銀行職員。 C
D D
469. 證人與被告人是朋友,在案發時段是同一學系同學,本科
E E
生社一學生會幹事,也是宿舍房友。學生會不時舉辦宿舍活動或與公
F 司合作,主要服務宿舍 1 座學生。 F
G G
470. 證人作供稱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 1330 時,她和被告人到
H H
宿舍地下休息室買飲料期間遇見宿舍辦公室職員好惡地說若學生會
I 不收拾 9 樓就會丟掉所有東西和不讓他們訂場。證人和被告人感到錯 I
愕,因為不知道電郵存在,道歉後承諾當天之內收拾好。
J J
K 471. 辯方呈堂有關電郵為證物 D13(3),內容有圖片顯示 9 樓 K
L 公眾地方需要收拾的位置。 L
M M
472. 證人回房間吃過東西後在約 1430 開始與被告人和另一位
N 幹事 Christie 收拾,直至約 1930 時。 N
O O
473. 完成後,3 人在大概 2000 時離開科大,乘搭 11 號小巴去
P P
坑口 Christie 的家,約 2045 時到達。證人之後一直逗留直至翌日,但
Q 被告人就在約 2310 時離開 Christie 家,說要去參加生日會,要趕在切 Q
R
蛋糕前到。 R
S S
474. 在被告人離開之前,證人見到被告人用電話,並聽到被告
T 人說她現在從坑口過去,12 點之前到達。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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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 -
A A
B B
C 475. 被告人在 2310 時左右離開,在差不多 0000 時,Christie C
收到有份出席生日會的人來電,證人透過電話揚聲器聽到對方說被告
D D
人還沒有到,按常理搭的士應該到了,所以好擔心。
E E
F
476. 證人沒有親眼見被告人乘坐甚麼交通工具離開,只是因為 F
被告人曾經問 Christie 的士站在哪裡,所以相信被告人是搭的士前往
G G
生日會。
H H
I
有關第 13 被告人的裁斷 I
J J
477. 本席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的裁斷、所有被告人均
K 在驅散行動期間及其後形成的封鎖範圍內被截獲的裁斷、被告人必定 K
知悉當日暴動範圍正發生暴動的裁斷、承認事實中「由碧街帶至臨時
L L
羈留區」的意思的裁斷、及透過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而推論被告人擁
M M
有參與暴動意圖,並進一步推論被告人已經至少以壯大暴動者聲勢從
N 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形式參與暴動的裁斷。 N
O O
478. 即使假設第 13 被告人的辯方證人蘇女士供詞屬實,證據
P P
也只關乎被告人在 2310 前的動向。被告人離開證人的視線範圍後的
Q 動向證人完全沒有直接認知。被告人在案發現場被拘捕之前曾經做過 Q
R
甚麼證人也完全沒有直接認知,因此其證供沒有任何重大證據價值, R
充其量為某程度上的品格證人,證明被告人是一位負責任的學生會幹
S S
事,並且擁有正常學生社交生活。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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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
A A
B B
479. 本席已經採納暴動範圍時間等裁斷。雖然被告人身上沒有
C 任何裝備,但是一身黑色裝束。正如不同片段中所見,在現場壯大暴 C
動聲勢的暴動參與者中大部份也是黑色裝束,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
D D
曾經在暴動發生期間在暴動範圍內出現,而當時意圖是參與該處正在
E E
發生的暴動,並至少曾經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
F 壞社會安寧這形式參與暴動,裁定第 13 被告人控罪 1 罪名成立。 F
G G
處理第 14 被告人
H H
I 480. 根據承認事實,第 14 被告人在 11 月 19 日約 0105 至 0112 I
時由警長 3273 從碧街帶至臨時羈留區。在「11 月 18 日被警方截停
J J
時」,被告人身上穿戴及管有以下物品和衣物:身穿一件黑色長袖外
K K
套、身穿一條黑色綠白色褲、身穿一對黑色運動鞋、一個藍色背包、
L 管有一個紅黃色打火機、一個藍色外科手術口罩、一支(5 mL)生理 L
鹽水。
M M
N N
481. 控方說法是根據警方設防的時間和位置,唯一合理推論是
O 被告人必定是在封鎖區域內被截停。根據被告人的裝束及裝備,控方 O
認為可以作出另一推論,就是被告人在當時、當地於暴動現場出現必
P P
定是意圖參與暴動,而被告人也必定曾經至少透過在現場出現壯大暴
Q Q
動者聲勢的形式參與暴動。
R R
482. 辯方說法是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要求法庭作出以上種種推
S S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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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483. 第 14 被告人選擇不作供自辯,不傳召證人。
C C
有關第 14 被告人的裁斷
D D
E 484. 本席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的裁斷、所有被告人均 E
F
在驅散期間及期後形成的封鎖範圍內被截獲的裁斷、被告人必定知悉 F
當日暴動範圍正發生暴動的裁斷、承認事實中「由碧街帶至臨時羈留
G G
區」的意思的裁斷、及透過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而推論被告人擁有參
H H
與暴動意圖,並進一步推論被告人已經至少以壯大暴動者聲勢從而鼓
I 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形式參與暴動的裁斷。 I
J J
485. 本席裁定,根據被告人在暴動現場出現的時間及當時主要
K 黑色的裝束及管有的物件如生理鹽水、口罩、打火機,唯一合理推論 K
L 是她當時是意圖參與暴動而在現場出現,並至少曾經透過在現場壯大 L
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這形式參與暴動,裁定第 14
M M
被告人控罪 1 罪名成立。
N N
O 處理第 15 被告人 O
P P
486. 根據承認事實,第 15 被告人於 11 月 19 日約 0053 時由警
Q 長 3753 從碧街帶至臨時羈留區。被告人在 11 月 18 日被警方截停, Q
R
之後從被告人檢取下列物品和衣物:身穿一件黑色連帽外套、身穿一 R
件黑色長袖上衣、身穿一條黑色長褲、身穿兩隻不同款式的黑色鞋、
S S
拿著一個黑色背包、管有一張長者八達通卡,編號:57887446(4)、八
T 支(各 10 mL)生理鹽水、一個護目鏡、一頂啡色鴨舌帽、一隻黑色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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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及青綠色手套。
C C
487. 控方說法是根據被告人當時的裝束及管有的裝備,唯一合
D D
理推論是被告人在暴動範圍內出現是意圖參與暴動,並至少曾經以壯
E E
大暴動者聲勢的形式參與暴動。
F F
488. 辯方說法是被告人庭上供詞屬實,她雖然是在窄巷中受困
G G
後由人救出,但純粹是路人在嘗試回家途中於窄巷內被人從後推倒。
H H
至於被告人在進入臨時羈留區時候管有的生理鹽水、護目鏡、鴨嘴帽、
I 手套均是在一個不屬於她的袋中搜出,而該袋是她在窄巷內被人推到 I
之後,為了減輕頭部被壓痛楚,隨手拿來墊著頭所用,根本不屬於她。
J J
K 489. 即使法庭不接受辯方說法屬實或可能屬實,辯方強調「單 K
L 純身處發生非法集結或暴動的現場並不招致任何 刑事法律責任」,控 L
方必須要證明被告人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的現場並透過說話、標記或
M M
行為提供鼓勵及懷有相關的參與意圖。
N N
O 490. 辯方指控方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人於何時、如何、及為 O
何到達她被拘捕前的地點,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她知道或意識到控方
P P
所指的暴動現場人士曾破壞社會安寧,而被告人蓄意與該些人士集結
Q Q
在一起,或曾經作出任何形式或程度的行動,或透過說話、標記或行
R 為提供任何形式的鼓勵。 R
S S
第 15 被告人供詞撮述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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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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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 被告人在案發 2019 年 11 月 18 日不用上班,在家午飯,
C 之後在 1500 時到達自中學 1 年級開始認識的好朋友 Yanbi 的七叔公 C
在油麻地橋建大廈的家,玩電視遊戲機,唱卡拉 OK,晚飯,打麻將,
D D
直至約 2300 時,被告人父親來電,由 Yanbi 陪伴乘搭電梯,於約 2315
E E
時到達樓下離開。離開後,被告人沿彌敦道向南行,經過咸美頓街後
F 在彌敦道行人道上繼續南行。被告人到達安利大廈的店鋪「In and Out」 F
位置時前望,見到很多人聚集,行人道被他們站滿,被告人原本想右
G G
轉入安利大廈與港鐵站 A1 出入口間的闊巷,但是港鐵站出面位置有
H H
火光,決定行前幾步才右轉入保寧大廈與港鐵站間的窄巷。
I I
492. 被告人行前幾步右轉入保寧大廈與港鐵站間的窄巷,成功
J J
右轉後直行期間,突然有很多人從後跑來,超越了她。被告人見到他
K K
們將手中物件丟到地上。被告人繼續前行,突然有人好大力推她埋牆,
L 被告人「成塊面撻咗落地下」,左邊面首先接觸地面,之後立刻被重 L
M
物壓著,壓力一直增加直至被告人「唞唔到氣,感覺好似想死咁樣」。 M
N N
493. 第 15 被告人在人群底部,覺得暈,記不起有否暈倒。被
O 告人見到頭部附近有一個黑色袋,於是扣過來放了在面頰與地面間, O
墊高了頭後覺得呼吸變得比較順暢。被告人被壓位置貼近港鐵站的牆
P P
壁,估計是牆中間位置。
Q Q
R 494. 被告人已經記不起被壓著多久,只記得後來有人拍她,被 R
告人感覺後方再沒有東西壓著她,於是慢慢坐了起來。被告人當時仍
S S
然頭暈,之後警員叫她起來向前行。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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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 -
A A
B B
495. 被告人站起來,放下了之前墊著頭的黑色袋,拿著自己的
C 啡色小袋,但是警察喝著被告人叫她拿著黑色袋。被告人因為當時好 C
驚,於是照做,拿著兩個袋向前行了幾步,大概到了窄巷中港鐵站出
D D
入口旁的位置,比樓梯再前一點。盤問中被告人說當時好驚,之前見
E E
到有男子出聲說話,警察好惡對他,所以即使背囊不是她的被告人也
F 不敢出聲。 F
G G
496. 到達樓梯再前一點位置後被告人和其他人一起跪下,然後
H H
警察在被告人右方,「掹」去了被告人拿著的兩個袋,將小袋放入黑
I 色袋後扣在被告人手,然後替被告人戴上索帶,叫被告人跪低,沒有 I
其他對話。警員們戴著有頭盔,遮擋了面容,被告人見不到他們容貌。
J J
K K
497. 跪在地上期間有警員給了被告人一對黑色跟被告人的
L New Balance 不同款式,不屬於她的鞋子讓她穿。被告人後來在 2022 L
年 11 月 8 日在東九龍警察總部警署檢視這一雙黑色鞋,留意到兩隻
M M
鞋不同牌子和尺碼,左腳是 Adidas 43.5 碼,右腳是 Nike 44.5 碼。被
N N
告人自己則穿 39 碼鞋。
O O
498. 被告人不知道跪了多久,但一定超過 45 分鐘。
P P
Q Q
499. 第 15 被告人說在證物 D15(1)第 47 頁照片中最後一排最
R 右邊女子就是她,可以見到照片中的她沒有穿鞋子。 R
S S
500. 此外,被告人說照片中在她右邊地上的黑色物體就是被告
T 人在地上抓住了的黑色袋。被告人從來沒有背起過這個袋,由她被帶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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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到臨時羈留區、拘捕後到被帶到警署期間黑色袋一直被扣在被告人手
C 腕位置,吊在兩手中間,直至到達警署後的早上有人剪開索帶。從油 C
麻地到將軍澳警署早上歷時約 10 多小時,被告人沒有睡覺,好冷,
D D
精神狀態好累,覺得好辛苦。
E E
F 501. 控方在盤問中播放匯港通閉路電視證物 P008C 片段, F
001917 至 003420 時,實際時間為約 2334 至 2349 時。
G G
H H
502. 控方向被告人指出在 00:19:19.440(截圖為 MFI-123:證
I 物 D15(17))左上方步行中,沒有穿鞋子的就是第 15 被告人。被告人 I
說不可以從畫面中認出自己。
J J
K 503. 控方指出,片段中 001917 至 003408 間沒有警員將啡色小 K
L 袋放入大袋,反而是被告人自己一直保管黑色背囊。被告人不同意這 L
說法。
M M
N 第 15 被告人辯方證人何偉儀女士供詞撮述 N
O O
504. 何女士就是第 15 被告人供詞中提及的 Yanbi。24 歲,中
P P
六教育程度,香水顧問,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居於紅磡村紅恩樓,證
Q 人的七叔公住橋建大廈 18 樓。證人是第 15 被告人中學中 1 同學,直 Q
R
至現在還是朋友。 R
S S
505. 證人在 11 月 18 日約了被告人到七叔公家。證人先到,被
T 告人約 1500 時左右到達。之後逗留,玩一陣,吃飯,到晚上打麻將,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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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之後 2300 時左右被告人單獨離開,證人陪伴搭電梯到地面,之後折
C 返七叔公家。 C
D D
506. 被告人是接了她爸爸電話叫她走就離開。當時裝束是黑色
E E
上衣,黑色運動褲,鞋是灰色 New Balance,手拿一個小咖啡色袋仔。
F F
507. 證人確認辯方文件第 63 頁照片中鞋子不是被告人的,62
G G
頁照片就見到當晚拿著的啡色袋。證人沒有見過被告人拿過照片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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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袋、黃色單一手套、眼罩、白色一條條物體,當日沒有見過被告
I 人穿過粉紅色衣服。 I
J J
508. 證人描述被告人為細膽、內向、「蛇𠺌」(甚麼事也不敢
K K
出聲),不是一個在朋友聚會間會經常出聲的人,不是領導者,負責
L 聆聽,有一點點是跟隨者,別人說什麼她就附和。然而,證人在盤問 L
中同意她不知道被告人在離開七叔公家後做過甚麼事情,不知道被告
M M
人有否曾經參與暴動。
N N
O 509. 證物 D15(19) 證人何家成先生的供詞根據《刑事訴訟程序 O
條例》第 65B 條被讀入成為證據,內容指證人的姪孫女是何偉儀,即
P P
第 15 被告人的好朋友。證人說被告人會不時到他在僑建大廈的家,
Q Q
與證人的好友陳先生及他女兒和證人姪孫女一起聊天喝茶或打麻將。
R 證人供詞中沒有提到任何案發日發生的事情。 R
S S
有關第 15 被告人的裁斷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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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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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本席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的裁斷、所有被告人均
C 在驅散行動期間及期後形成的封鎖範圍內被截獲的裁斷、被告人必定 C
知悉當日暴動範圍正發生暴動的裁斷、承認事實中「由碧街帶至臨時
D D
羈留區」的意思的裁斷、及透過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而推論被告人擁
E E
有參與暴動意圖,並進一步推論被告人已經至少以壯大暴動者聲勢從
F 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形式參與暴動的裁斷。 F
G G
511. 在盤問中,控方大律師問被告人她在案發日 11 月 18 日當
H H
天是否知道在 2019 年 6 至 11 月期間香港不同地區有示威活動。被告
I 人回答說「有人聚集囉」,也說不清楚示威活動演變成暴力事件及不 I
清楚有時候暴力事件會導致警方和示威者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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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第 15 被告人有關案發日是否知道之前香港不同地區曾經
L 出現示威的答案「有人聚集囉」性質模棱兩可,有關不清楚示威演變 L
為暴力事件及導致警民衝突的答案更是難以置信。約 21 歲的被告人
M M
當時在專上學院修讀高級文憑,不是不諳世情的小孩子,說她不清楚
N N
該段時間多次發生示威出現暴力演變成警民衝突事件的說法匪夷所
O 思,唯一合理推論是第 15 被告人在說謊,而說謊的唯一理由是要嘗 O
試說服法庭她只是無辜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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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513. 本席留意到被告人供詞說她到達彌敦道時已經聞到催淚
R 煙,聽到嘈吵聲,見到地上又有很多雜物、磚頭。被告人又已經知道 R
理大事件,更在七叔公家期間在 18 樓的高度聽到嘈吵聲。再者,根
S S
據她自己可以成功進入窄巷但之後被推跌的供詞,她在 In and Out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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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的時候必定耳聞目睹前方不遠處的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位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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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生極為嚴重的暴動,正如不同片段中見到、聽到。
C C
514. 若被告人是 Yanbi 所形容的如此細膽內向的人,為何在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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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近闊巷時候見到火光熊熊卻仍然不停步,不回頭,不進入闊巷,
E E
而卻竟然膽敢繼續經過闊巷向窄巷前行,而不是立刻停步,甚或後退。
F 唯一結論是被告人的行為反映出 Yanbi 對被告人性格的評估不正確 F
或不真實,又或反映出被告人有關進入窄巷前發生的事情的供詞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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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或不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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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515. 本席有機會耳聞目睹被告人作供後及考慮她供詞中以上 I
的缺陷後裁定被告人不是誠實的證人,除了接受她當晚曾經在窄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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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拉出及被警方截獲這說法為事實之外,拒絕接納其餘可能開脱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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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責的供詞,包括黑色袋及裏面物品不屬於她的說法。
L L
516. 本席在仔細觀看控方在庭上向被告人播放的片段後及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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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自己有關利用錄影片段作出身分辨別的法律指引5後,裁定片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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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見就是第 15 被告人,而她當時一直拿著她說從地上拾起墊頭用的
O 黑色袋。在拒絕接納被告人為何管有該袋的供詞屬實後,唯一合理推 O
論是被告人當時的確在知情下管有袋及內裏物品。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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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至於被告人的鞋子方面,本席認為被告人在事件中失去一
R 隻鞋子是中性的證據,無論被告人是無辜過路人還是在嘗試逃跑的暴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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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20 年陪審團樣本指引修訂版本,Chapter 108, II., A., 「陪審團獲得閉路電視
及照片的辨認」的指引中相關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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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者均有可能失去鞋子。當然,這特別之處可以容許本席肯定匯港通
C 片段中所見就是第 15 被告人,也反映出警方當時對待被告人的態度 C
合理,因為警員完全可以不理會只有一隻鞋子的被告人讓她繼續在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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佈雜物的地上冒著受傷危險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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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518. 本席已經採納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等裁斷,根據被告人一 F
身黑色裝束及管有的物品:不屬於被告人的長者八達通卡以隱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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蹤;生理鹽水舒緩暴動中警方發射的催淚煙;護目鏡在暴動中保護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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睛;鴨舌帽協助遮掩面容;手套在暴動中搬運物資時候保護雙手,唯
I 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當時意圖參與該處正在發生的暴動,並曾經至少 I
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這形式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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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裁定第 15 被告人控罪 1 罪名成立。
K K
L 處理第 16 被告人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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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根據承認事實,第 16 被告人在 11 月 19 日約 0310 至 0320
N N
時由警長 3273 從碧街帶至臨時羈留區。被告人在「11 月 18 日被警方
O 截停時」身上穿戴及管有以下屬於她的物品和衣物:一部黑色手提電 O
話及電話卡、身穿一件黑色短袖上衣、戴上一個灰色防毒面具連兩個
P P
粉紅色過濾器、身穿一條黑色長褲、身穿兩隻不同款式的黑色鞋、一
Q Q
個綠色及粉紅色袋、一樽(500 mL)生理鹽水、一個 3M 防毒面具包
R 裝袋、一個黑色袋。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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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控方說法是根據控方有關現場驅散行動及設立防線的時
T T
間及位置,唯一合理推論是第 16 被告人是在驅散行動期間於封鎖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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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內被警員截獲。基於被告人身上的裝束及管有的物品,控方認為法
C 庭可以推論被告人在暴動發生期間於暴動範圍內出現是意圖參與該 C
暴動,並至少曾經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的形式參與該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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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辯方說法是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人被截獲的位置,因此
F 控方無法證明被告人是否在暴動發生時間於暴動範圍內出現。此外, F
辯方也認為證據不足以讓法庭推論被告人是意圖參與暴動而在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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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更不可以證明被告人曾經作出參與暴動的行為。
H H
I 522. 第 16 被告人選擇不作供自辯,不傳召證人。 I
J J
有關第 16 被告人的裁斷
K K
523. 本席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的裁斷、所有被告人均
L L
在驅散行動期間及期後形成的封鎖範圍內被截獲的裁斷、被告人必定
M M
知悉當日暴動範圍正發生暴動的裁斷、承認事實中「由碧街帶至臨時
N 羈留區」的意思的裁斷、及透過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而推論被告人擁 N
O 有參與暴動意圖,並進一步推論被告人已經至少以壯大暴動者聲勢從 O
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形式參與暴動的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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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524. 根據被告人在暴動現場出現的時間及當時主要黑色的裝 Q
R
束及管有的物件:防毒面具及生理鹽水保護不受催淚煙影響及在一旦 R
入眼後舒緩症狀,唯一合理推論是她當時是意圖參與暴動而在現場出
S S
現,而且已經至少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
T 安寧這形式參與暴動,裁定第 16 被告人控罪 1 罪名成立。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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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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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處理第 17 被告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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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根據承認事實,第 17 被告人在 11 月 19 日約 0113 至 0120
E 時期間由警長 5132 從碧街帶至臨時羈留區。被告人在 11 月 18 日被 E
F
警方截停時身上穿戴及管有以下屬於他的物品和衣物:身穿一條黑色 F
長褲、身穿一對黑色運動鞋、一個灰色背包、三個藍色外科手術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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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526. 控方說法是根據控方有關現場驅散行動及設立防線的時 H
I
間及位置,唯一合理推論是第 17 被告人是在驅散行動期間於封鎖範 I
圍內被警員截獲。基於被告人身上的裝束及管有的物品,控方認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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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可以推論被告人在暴動發生期間於暴動範圍內出現是意圖參與該
K 暴動,並至少曾經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的形式參與該暴動。 K
L L
527. 辯方說法是沒有足夠環境證據容許法庭作出以上不同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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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被告人有可能是無辜過路人,也有可能是被警員從封鎖區以外地
N 方帶進封鎖區內,不一定曾經在暴動期間於暴動範圍內出現,而他身 N
O 上裝束及裝備也不足以推論他意圖參與暴動。若控方不可以證明被告 O
人在暴動範圍內被截停,則法庭不可以推論被告人曾經以任何形式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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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暴動。此外,若法庭接納被告人證人供詞屬實或可能屬實,則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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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能碰巧在驅散行動前後離開證人家而被警員誤會為暴動者而截
R 獲,根本沒有參與過暴動。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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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被告人證人供詞撮述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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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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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528. 第 17 被告人行使他保持緘默的權利選擇不出庭作供,傳
C 召了一位辯方證人蔡先生。 C
D D
529. 蔡先生 25 歲,沒有定罪紀錄,學士畢業,現職舞台劇演
E E
員,與第 17 被告人為同學及朋友關係,兩人 6 年前在木元劇場舉辦
F 的課程中認識。 F
G G
530.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證人當日兼職酒吧,在收工時候約
H H
1400 時左右收到第 17 被告人電話說他被「放飛機」爽約,由於證人
I 知道當天是被告人生日,所以提議到證人前女朋友 Candy 家玩。被告 I
人案發之前曾經到過 Candy 家一兩次。
J J
K 531. 證人在太子放工後步行到碧街,記得彌敦道基本上行不到 K
L 車,路上很多人,當中有黑色衣著的相信是示威者,也有普通市民。 L
證人沿途沒有見到警察,也沒有見到有人丟汽油彈。證人家住旺角,
M M
這樣的情況已經習慣,如常上下班,沒有想過會有什麼危險。
N N
O 532. 證人在下午「日照時間」約 1600 至 1700 時在油麻地碧街 O
嘉榮大廈 19 樓 B 室 Candy 家樓下接被告人上樓。被告人當時穿著白
P P
色衫,黑色褲,正如證物 P1708(1)照片的衣著,以及背著平時用開的
Q Q
一個普通灰色背囊。證人記得裡面有零食,沒有見到其他東西。
R R
533. 盤問中,證人說他在下樓接被告人時街上有很多人聚集,
S S
當中有衣著黑色的,有些有裝備,也有普通市民。證人記不起他們有
T 否在路上傳送東西。他「都有」聽到人聲好吵,但是聽不到他們在說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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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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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
C C
534. 證人、被告人和 Candy 在單位內玩 PlayStation 足球遊戲,
D D
玩 board game,聽音樂消閒。他們沒有打算什麼時候離開,打算累了
E E
就散。在 1700 時至 2100 時期間,證人沒有在單位裡面聽到外面的嘈
F 雜聲,單位關了窗,開了冷氣,「好安靜」。 F
G G
535. 他們 3 人逗留單位期間被告人沒有離開過大廈,但是 3 人
H H
曾經一起在吃完飯後約 2000 至 2100 時上天台抽煙約 10 分鐘。當時
I 從天台望下去見彌敦道仍然有示威者及普通市民,人來人往,行行企 I
企,馬路中聚集,沒有特別,與下午回家時候的情況差不多。這階段
J J
沒有印象有見過警察,沒有印象有火光,沒有見到煙,也沒有印象人
K K
群是否在傳遞物件。證人當時沒有擔心自己安全,因為他們在那裏居
L 住,而且過往經常見到這些情況。 L
M M
536. 證人呈堂一張相信是飯後他用手機偷拍被告人打機的照
N N
片,上面顯示時間為 2054 時(證物 D17(2))。照片右下角見到證人
O 買給被告人的蛋糕。盤問中,證人被問為何沒有當晚切蛋糕的照片, O
證人解釋說因為,第一,蛋糕急忙買,沒有必要影;第二,生日要被
P P
告人自己一個上來,拍照好像在取笑他,所以沒有拍。證人說男子「唔
Q Q
興」生日「official」拍合照。
R R
537. 被告人約在 2300 時左右離開單位。但是被告人在離開之
S S
前聞到催淚煙覺得不舒服。證人自己也在約 2300 時聞到催淚煙,不
T T
知道煙從哪裏裡傳入單位,也不知道來源。雖然 19 樓那麼高聞到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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淚煙,證人說習以為常,出入經常聞到,當時不好奇,沒有去了解樓
C 下發生什麼事。盤問中說在 2019 年 11 月,大概一星期有 2、3 次在 C
19 樓聞到催淚煙。
D D
E E
538. 盤問中,控方大律師問當日證人在 2300 時左右在 19 樓的
F 單位內聞到催淚煙後有否看新聞。證人說沒有,因為不覺得看新聞立 F
刻會知道。也沒有到天台看看發生甚麼事情。
G G
H H
539. 證人當時開大一點風扇,叫被告人不要出客廳。被告人留
I 眼淚,鼻水,眼紅,樣子也辛苦。證人和 Candy 聞到刺鼻氣味,但是 I
沒有被告人那麼大反應。
J J
K 540. 被告人狀況沒有好轉,決定離開。被告人打電話給駕駛的 K
L 士的哥哥,說哥哥說過來車他離開。證人見過被告人的哥哥,坐過他 L
車。
M M
N 541. 證人在被告人離開單位前塞了幾個口罩給他,想讓他隔一 N
O 隔催淚煙。證人過去出入大廈也遇過催淚煙,所以他一定帶備口罩以 O
防萬一。
P P
Q 542. 被告人在約 2300 時離開,證人記不起當時被告人有否戴 Q
R
著口罩,但記得與來時同一裝束。 R
S S
543. 盤問中,控方問既然被告人不舒服,流鼻涕、眼水,為何
T 不叫他在單位內休息。證人說認為可以做的已經做了,他沒有「認知」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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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催淚煙,所以最好方法是讓被告人離開。證人沒有在讓被告
C 人離開前到天台看看是因為單位經常聞到催淚煙,當時不覺得有問 C
題,沒有必要特別上天台看。證人同意從 19 樓聞到催淚煙這事實可
D D
以推論樓下催淚煙更加嚴重,但是認為已經給了被告人口罩,他好快
E E
可以坐哥哥的車離開,不會逗留,證人理解被告人不會有危險。
F F
544. 證人在被告人離開前沒有提醒被告人有關馬路已經封路
G G
的情況。被告人沒有告訴證人他的哥哥會在哪裏用的士接被告人。
H H
I 545. 被告人離開後約 5 至 10 分鐘,證人和 Candy 上天台抽煙, I
期間 Candy 用手機拍下了樓下彌敦道與碧街交界位置的,照片上顯示
J J
拍攝時間為 2328 時。證人因此推算被告人在 2318 至 2323 時離開單
K K
位。這推算的離開時間與主問早段的 2300 時離開的供詞有頗大的 18
L 至 23 分鐘的差距。 L
M M
有關第 17 被告人的裁斷
N N
O 546. 本席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的裁斷、所有被告人均 O
在驅散行動期間及其後形成的封鎖範圍內被截獲的裁斷、被告人必定
P P
知悉當日暴動範圍正發生暴動的裁斷、承認事實中「由碧街帶至臨時
Q Q
羈留區」的意思的裁斷、及透過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而推論被告人擁
R 有參與暴動意圖,並進一步推論被告人已經至少以壯大暴動者聲勢從 R
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形式參與暴動的裁斷。
S S
T 547. 有關辯方證人供詞方面,本席認為一個在 19 樓被催淚煙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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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燻至留眼淚、鼻涕的朋友在生日會末段因太辛苦而需要離開,而證
C 人在下午回家途中已經見到路上出現大量示威者,馬路也被封,並多 C
次強調自己多次經歷催淚煙,證人必定知道被告人在當時當刻離開大
D D
廈後要離開該區域必定面對一定困難。身為朋友的證人竟然沒有過問
E E
被告人的哥哥會在哪裏駕車接走被告人,沒有打開電視機看看直播新
F 聞,沒有查看任何互聯網上的媒體看看情況有多嚴重就給了口罩叫被 F
告人離開,置身事外。
G G
H H
548. 證人這說法實在難以接受,唯一合理推論是他不是在將所
I 有事實說出。證人開始時候說被告人在 2300 時離開,但是在後來更 I
改為 2318 至 2323 時。明顯地前後矛盾。本席不知道證人為何記不清
J J
時間,但是明顯地,即使假設被告人曾經在單位出現及逗留的說法屬
K K
實,證人有關被告人何時離開的供詞不盡不實,並不可靠,本席拒絕
L 接納證人有關被告人當日曾經在他家遊玩的供詞屬實。 L
M M
549. 嘉榮大廈位處碧街與彌敦道南行線上,是當日暴動中的核
N N
心地帶。證人在 1600 至 1700 時落樓接被告人時已經見到街上很多人
O 聚集,當中有黑衣人也有有裝備人士。根據 Tokyo Salon Cam03(證 O
物 P006D-E)片段 191230 位置,於實際時間 1932 時,彌敦道與窩打
P P
老道交界已經出現大量人群,人潮不斷向北以一般速度移動,小部分
Q Q
人群左轉進入窩打老道西行方向。根據九龍行閉路電視畫面(證物
R P011A 及 P011B),在 1958 時,九龍行斜望向油麻地港鐵站 A2 出入 R
S 口方向的彌敦道兩條行車線及兩邊行人道上人頭湧湧。實際時間 1934 S
時左右已經有汽油彈火光在交界位置出現,而這情況一直持續,暴動
T T
嚴重程度更逐步惡化,在證人說被告人離開的 2300 時,甚至是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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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2323 時到達白熱化階段,若被告人在這時候離開大廈,他必定目
C 睹暴動正在發生,若他希望置身事外就不可能在當時逗留在暴動範圍 C
內。
D D
E E
550. 本席已經採納有關暴動範圍、時間等裁斷,加上被告人當
F 時一身黑色裝束及管有的 3 個口罩,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曾經在暴 F
動發生期間在暴動範圍內出現,而當時意圖參與該處正在發生的暴
G G
動,並至少曾經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
H H
寧這形式參與暴動,裁定第 17 被告人控罪 1 罪名成立。
I I
處理第 18 被告人
J J
K 551. 根據承認事實,第 18 被告人於 11 月 19 日約 0322 時在臨 K
L 時羈留區內被拘捕,其後於約 0530 至 0552 時被帶返將軍澳警署。被 L
告人在 11 月 19 日被警方拘捕時,身上穿戴及管有以下物品和衣物:
M M
身穿一件黑色短袖上衣、身穿一條黑色長褲、身穿一對黑色運動鞋、
N N
管有一個藍黑色背包、兩個黑色口罩、一件紅色上衣、一條灰色短褲。
O O
552. 控方說法是根據控方有關現場驅散行動及設立防線的時
P P
間及位置,唯一合理推論是第 17 被告人是在驅散行動期間於封鎖範
Q Q
圍內被警員截獲。基於被告人身上的裝束及管有的物品,控方認為法
R 庭可以推論被告人在暴動發生期間於暴動範圍內出現是意圖參與該 R
暴動,並至少曾經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的形式參與該暴動。
S S
T 553. 辯方說法是法庭不可以如此推論,因為控方沒有提出足夠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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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證明被告人被截停的位置,也不可以排除被告人有可能是在驅散
C 行動完成後被警員從封鎖線外帶進暴動範圍內。既然這是一個可能推 C
論,則法庭必須採納。此外,即使假設接受被告人曾經在暴動發生期
D D
間在暴動範圍出現,其中一個合理推論是他是無辜途人,因此控方不
E E
可以證明他是意圖參與暴動而在現場出現,也不可以證明被告人曾經
F 作出任何足以構成參與暴動的行為。 F
G G
有關第 18 被告人裁斷
H H
I 554. 本席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的裁斷、所有被告人均 I
在驅散行動期間及期後形成的封鎖範圍內被截獲的裁斷、被告人必定
J J
知悉當日暴動範圍正發生暴動的裁斷、及透過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而
K K
推論被告人擁有參與暴動意圖,並進一步推論被告人已經至少以壯大
L 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形式參與暴動的裁斷。 L
M M
555. 根據被告人在暴動現場出現的時間,加上被告人當時的黑
N N
色裝束及兩個用來遮蓋面容的同時可以壯大示威者聲勢的黑色口罩,
O 唯一合理推論是她當時是意圖參與暴動而在現場出現,而且已經至少 O
曾經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這形式
P P
參與暴動,裁定第 18 被告人控罪 1 罪名成立。
Q Q
R 處理第 19 被告人 R
S S
556. 根據承認事實,第 19 被告人於 11 月 19 日約 0053 時被警
T 長 3753 從碧街帶至臨時羈留區。於 11 月 19 日約 1230 時,警方於將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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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澳警署從第 19 被告人檢取以下物品為證物:一部 iPhone 及電話卡、
C 一張八達通卡,6 支生理鹽水、18 支生理鹽水、4 支(各 10 mL)生 C
理鹽水、兩個藍色外科手術口罩、一個黑色頭燈、一支黑色手電筒、
D D
一個黑色袋、4 張消毒酒精紙、一個黑色口罩、5 粒藥丸連膠袋包裝、
E E
一個黑色手袖、一個橙色袋、一個藍色背包。
F F
557. 於 11 月 20 日約 1052 時,警方於將軍澳警署從第 19 被告
G G
人檢取以下物品為證物:一件綠色上衣、一件黑色外套、一條黑色長
H H
褲、一對黑白色運動鞋。第 19 被告人在臨時羈留區被拍攝的照片見
I 於從片段證物 P039 擷取的證物 P1920。 I
J J
558. 控方說法是根據所有有關驅散行動及設立警方防線的證
K K
據,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是在驅散行動短時間後在暴動範圍內被截
L 獲。基於被告人當時的裝束及管有的物品,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人當 L
時在暴動中出現是意圖參與該暴動,而至少已經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
M M
者聲勢的形式參與了暴動。
N N
O 559. 辯方說法是第 19 被告人和她的證人供詞屬實或可能屬 O
實,雖然被告人當晚曾經在窄巷中出現及被困,她當時純粹路過,碰
P P
巧警方在當時開始驅散行動才意外被人推進窄巷中,最後被警員錯誤
Q Q
以為她參與暴動。
R R
第 19 被告人供詞撮述
S S
T 560. 第 19 被告人選擇出庭作供自辯。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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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561. 被告人沒有定罪紀錄,現年 20 歲,案發時 17 歲,與爸 C
爸、媽媽、哥哥、同住西貢井欄樹。現在城市大學主修公共管理第二
D D
年,案發時候讀中六。過往參與義工服務,主要 3 個中心,第一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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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 團體,園藝工作室,負責補習,或帶小朋友出去玩,小朋友是小
F 學加初中生。2018 年暑假開始做義工。 F
G G
562. 第二個是賽馬會土瓜灣農圃道青年空間,第三個是賽馬會
H H
青年空間,同一組織,不同地方。主要服務小朋友或老人家,項目性
I 工作,如新年,復活,萬聖節,聖誕節等,第一次是 2018 年農曆新 I
年。以上服務直至 2021 年年中也有做。被告人呈堂一些與以上活動
J J
有關的文件和照片。
K K
L 563. 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1130 時被告人在家睡醒,不用上學 L
所以在 chat group 問有沒有人有空吃午飯,只有花名「爸爸」(林經
M M
球)回覆。兩人認識於 2019 年暑假,他當時 37 歲,在海洋公園做救
N N
護員,是聖約翰救傷隊隊員。在鑽石山荷里活廣場對出空地認識,補
O 習後經過搭車返屋企,他在那裡抽煙,一起被小狗吸引,該地方有人 O
放狗。認識後與「爸爸」1 星期見 2、3 日。2019 年 9 月開學後多了,
P P
一星期見 5-6 日。通常吃飯,或他駕駛去海邊或上山看風景。案發時
Q Q
段關係,當他好像父親,他年紀大,懂很多東西,會照顧被告人。通
R 常有其他朋友一起與「爸爸」活動,當中有一個「姐姐」,廖子晴。 R
林經球及廖子晴均沒有出庭作供,但後者的一份證人供詞被讀入成為
S S
證據。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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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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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被告人呈堂一些她和「爸爸」的生活照片及「爸爸」的聖
C 約翰救傷隊證件為證物。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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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由於只有「爸爸」回覆可以吃午飯,林先生到被告人家,
E E
車被告人到西貢海鮮街吃午飯。期間,收到學校通知第二天不用上學,
F 所以「爸爸」提議去大帽山看螢火蟲。盤問中,被告人說知道 11 月 F
18 日停課是因為理工有衝突,發生了理大事件。
G G
H H
566. 兩人之後回被告人家,被告人拿了背囊、電筒(晚上照明
I 用)、頭燈(照明用)、手袖(吸汗及被告人說沒有上過大帽山不知 I
道會不會有樹枝會刮到),風褸(因為驚會凍)。被告人並非刻意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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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黑色外套、長褲、球鞋等,只是她「成日咁樣著」,呈堂過去照片
K K
支持這說法。
L L
567. 此外,被告人鼻敏感從小開始,家人要她放口罩在書包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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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候家人他們放,長大後被告人習慣了自己放。被告人呈堂照片支
N N
持這說法。盤問中同意照片中被告人沒有任何一次戴著黑色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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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至於消毒紙張方面則是家裡習慣,用來抹電話、手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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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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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569. 收拾背囊後被告人就和「爸爸」在家傾計吃零食至差不多 R
1800 時,「爸爸」收到電話後說要去九龍醫院旁的聖約翰辦公室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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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由於當時被告人父母親快放工回家,而被告人不想見到他們,於
T 是同意,並一起到村口取車出發。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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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570. 到達聖約翰站後,「爸爸」去了辦公室,被告人則坐在救 C
護室對出的石壆等候。約 1 小時後,有蚊子咬,轉到樓梯位置坐,光
D D
一點。再多一小時後「爸爸」出來說要去藍田走一轉,被告人說好,
E E
就上了車。
F F
571. 到達藍田住宅區某地方後,「爸爸」下車,說好快會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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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可以看著車,之後去大帽山看螢火蟲,叫被告人 get ready。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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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於是在車上穿上手袖等候。30 分鐘後「爸爸」下來,一邊說電話
I 一邊上車。說完後,「爸爸」說剛剛是隊員問可否從聖約翰站拿一點 I
東西去油麻地。被告人說好呀,於是一起回到聖約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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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572. 到達時間約 2230 時左右,一齊下車,「爸爸」在救護室 K
L 收拾,被告人在室外等候他。「爸爸」約 30 分鐘後出來,一隻手拿 L
著一個袋,另一隻手拿著一疊生理鹽水,給了被告人。被告人背著背
M M
囊,轉身向著「爸爸」,由他拉開拉鍊放了入去。有關生理鹽水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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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記得「爸爸」之前說過在該段時間香港很多地方有衝突,黃大
O 仙區學校附近也有,因為曾經衝突第二天要上學還有刺激味道,所以 O
生理鹽水是給被告人防身用,袋著 1、2 支,不舒服可以洗眼、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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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討論過,所以當時說是防身用的生理鹽水,被告人就知道係之
Q Q
前傾過的話題。
R R
573. 之後上車,向油麻地出發。估計 2315 時到達窩打老道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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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會真理堂外,見到地上有雜物,車不可以繼續向前移動。「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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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車停在真理堂附近,從車內拿口罩自己戴,也給了被告人一個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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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下車,望著被告人說不要一個人留車上,「行啦」,所以被告人跟
C 著他下車。然後從車尾箱拿剛剛收拾完的那一袋東西。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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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盤問中,被告人說在真理堂位置的時候見到行人道和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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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有人在行,沒有留意他們裝束,見不到火光,沒有留意玻璃聲,聽
F 到有嘈雜聲,「冇 specific 去 identify 佢係咩聲」。被告人說當時有覺 F
得危險,但是因為要跟住「爸爸」,所以仍然橫過窩打老道到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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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深信他會照顧和有能力照顧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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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575. 他們以正常步速橫過窩打老道直行去到碧街東,直至望見 I
彌敦道位置。被告人自己在天人茗茶位置而「爸爸」在被告人前方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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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可及的位置。
K K
L 576. 在碧街的時候,被告人說因為覺得冷,從背囊中拿出風褸 L
穿。然後行出了彌敦道,過了中間位置,再過埋彌敦道,差不多到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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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踏上行人道的時候,聽到左邊嘭一聲,這時候被告人停下了,而「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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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則仍然在同一相對位置,距離被告人一步左右,但他快一步所以
O 已經踏到行人道上,正拿著電話找他朋友。盤問中被告人說「爸爸」 O
知道被告人跟著他,「眼尾會『睄』到我」,被告人不怕走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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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望過去左邊,見到一大班人衝向她,右邊也是,以被告人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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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點衝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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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 在被告人再「notice」時候,人群已經夾著被告人,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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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爸爸」和被告人之間有人。盤問中她說被夾的時候有望,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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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的頭,那一刻在可以見到的窄巷範圍見不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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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578. 由於人群都要去窄巷,被告人也被推了進去。進入窄巷之 C
後被告人見不到「爸爸」在哪裡。當時被告人的左、右、後方也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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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她,就像三文治般被推入了窄巷,被夾起了,腳凌空, 唞唔到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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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口被壓,頭被夾著,要伸長頸唞氣及脫下口罩。後來望到前方的人
F 被消防員拉開,之後警員叫分開兩邊,雙手擺頭,最後她被拘捕。被 F
告人說「爸爸」當晚沒有被拘捕,她不知道林經球先生有否回案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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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找她,在 11 月 18、19 日也沒有見過他。
H H
I 579. 辯方品格證人張浩鈺的書面供詞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 I
例》第 65B 條讀入。證人認識第 19 被告人約 5 年,是她中四宗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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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確認被告人曾經參與不同義務工作,表現受到主辦單位及社工
K K
的肯定。被告人告訴證人她「好缺愛」,但是在學校表現活潑開朗,
L 平易近人,經常與朋友及同學留校參與課後活動。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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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 證人覺得被告人在人前陽光燦爛,因為不擅長展現自己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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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的一面,而且由於父母的否定,內心總是質疑自己,設法對任何人
O 也好,甚至委屈自己或過度付出來維繫和諧關係或獲取欣賞。 O
P P
581. 總括而言,證人知道被告人因「暴動罪」被拘捕和起訴後
Q Q
覺得相當震驚和難以置信,因為在她眼中被告人是個性情溫和,對社
R 會、學校、教會均有良好建設的好青年。 R
S S
582. 辯方另一位品格證人廖子晴書面供詞同樣根據法例讀入
T 成為證據。廖女士是被告人供詞中談及的「姐姐」。供詞內容交代兩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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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認識過程及被告人向證人透露與家人關係的缺陷後證人與林經球
C 就背負了被告人的委屈的情況。供詞也提及被告人參與不同義工活動 C
的供詞及被告人充滿愛心的行為。證人認為被告人是一個乖巧、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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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邪、不崇尚暴力、對人相當倚賴的小妹妹,在知道她在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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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被警方拘捕後覺得難以置信。
F F
有關第 19 被告人的裁斷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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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本席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及時間的裁斷、所有被告人均
I 在驅散行動期間及期後形成的封鎖範圍內被截獲的裁斷、被告人必定 I
知悉當日暴動範圍正發生暴動的裁斷、承認事實中「由碧街帶至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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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留區」的意思的裁斷、及透過在暴動範圍內被截獲而推論被告人擁
K K
有參與暴動意圖,並進一步推論被告人已經至少以壯大暴動者聲勢從
L 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形式參與暴動的裁斷。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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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盤問中,控方問被告人是否知道之前日子香港不同區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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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威活動,有時候會出現暴力事件,會導致警方和示威者衝突,示威
O 者會襲擊警方,譬如投擲汽油彈,雜物,磚頭等。被告人說她不知道。 O
以被告人年齡及期間鋪天蓋地的新聞報導,加上被告人敬重的「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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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聖約翰隊員,救急扶危,被告人說不知道示威者會投擲汽油彈、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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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的說法沒有可能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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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被告人有關她為何在被截獲時管有身上的口罩、消毒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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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大量生理鹽水,為何穿著風褸等解釋均異常牽強。被告人由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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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大帽山看螢火蟲變為在油麻地暴動核心地帶出現,並在短短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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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的驅散行動期間中碰巧出現在窄巷而被推進窄巷的說法更是太巧
C 合,難以置信。 C
D D
586. 被告人盤問中說沒有留意到達碧街東時間,應該是 2315
E E
時之後,有機會是 2320 時。而在天仁茗茶前直望不是很多人,大約
F 30 人,甚麼裝束也有。被問及到有否黑衣人的時候,被告人回答說「有 F
機會有」,沒有留意黑衣人是否有裝備或在做什麼。有聽到嘈雜聲,
G G
沒有留意嘭嘭聲。
H H
I 587. 被告人有關在天仁茗茶位置時所見到、所聽到的答案均顯 I
示她在處處迴避,嘗試淡化她附近環境當時實在危機四伏,以當時天
J J
仁茗茶位置而言,與彌敦道和窩打老道交界只有約 120 公尺,人類視
K K
線範圍角度足以讓被告人在望著前方窄巷的同時也可以見到左方形
L 勢,而被告人沒有可能聽不到當時不斷的汽油彈和催淚彈的爆破聲, L
沒有可能不知道白色煙就是催淚煙,沒有可能不隨即聯想到示威者正
M M
在與警察衝突。被告人說她沒有向左邊窩打老道口望的說法難以置
N N
信,明顯地在砌詞狡辯,繼續試圖製造一個當時現場環境平靜,沒有
O 理由她不繼續前往窄巷的假象,從而嘗試解釋為何在窄巷中被截獲。 O
P P
588. 有機會耳聞目睹被告人庭上作供後及根據以上分析,本席
Q Q
裁定被告人有關只是路人一個的相關供詞不是事實。本席接納被告人
R 說她曾經進入窄巷及她是在窄巷中被警員截獲的供詞,然而拒絕接納 R
她在庭上交代的背後原因。
S S
T T
589. 本席已經採納以上有關暴動範圍、時間等裁斷,加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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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 -
A A
B B
人當時管有的物資:大量生理鹽水舒緩警方催淚煙對眼睛做成的不
C 適;3 個口罩遮蓋面容;頭燈、電筒在暴動中照明;黑色手袖在暴動 C
中保護手部,唯一合理推論是第 19 被告人在當時當地出現是意圖參
D D
與該處暴動,並至少已經透過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
E E
壞社會安寧這形式參與暴動,裁定第 19 被告人控罪 1 罪名成立。
F F
總結
G G
H H
控罪 1
I I
590. 所有被告人罪名成立。
J J
K 控罪 2 K
L L
591. 第 11 被告人罪名成立。
M M
N N
O O
( 游德康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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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R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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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附件甲
C C
1. 2019 年 11 月 18 日,191230【實際時間 1932】時(Tokyo
D D
Salon Cam03 (P006D-E) 片段上顯示時間慢實際時間 20 分鐘,以下粗
E 括號內時間為實際時間):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已經出現大量人群, E
人潮不斷向北以一般速度移動,小部分人群左轉進入窩打老道西行方
F F
向。人群在 191349【1933】時開始向彌敦道和窩打老道奔跑,交界位
G G
置人流大幅減少後在 191421 時再次開始奔跑。191426 時窩打老道西
H 行線與彌敦道接合處(畫面右上方)出現汽油彈爆炸火光。191444 時 H
第二次火光後隨即有警方重型車輛從彌敦道南行方向而來進入交界
I I
後停下,尾隨有兩輛黑色較小型警察車輛。191505 時,黑色警方車輛
J J
超越重型車輛後往北行,其他兩車尾隨,在 191524【1935】時向北離
K 開畫面,之後人群緩緩向交界回流,在 191830 時回復汽油彈爆炸前 K
人數,完全佔據交界。191832 時人群突然加快腳步,較多人流進入窩
L L
打老道,在 191845 時彌敦道窩打老道東行車線交界出現汽油彈火光,
M M
之後不斷有人群從窩打老道向交界進發。191930【1939】時,人群突
N 然快速離開彌敦道窩打老道東行線交界,部份進入窩打老道。交界位 N
O 置隨後出現火光,之前從南向北而來的黑色警車從北向南從新進入畫 O
面,駛過交界。191951【1939】時,火光更猛,附近人群爭相進入窩
P P
打老道走避,之前出現的 3 輛警方車輛經過了交界後進入彌敦道離開
Q Q
畫面。192025 時,示威者隨即回流,大量人群從窩打老道而來,右轉
R 進入彌敦道交界位置。192420 時,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情況大致回復 R
到 12 分鐘前狀況,大量人群佔據了交界。人流有時候向彌敦道南流,
S S
也有人進入窩打老道西行方向行人道向上海街方向而行。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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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2019 年 11 月 18 日,1958 時:彌敦道近 A2 出口附近情況
C C
2. 根據九龍行閉路電視畫面(P011A,P011B,顯示時間正
D D
確),在 1958 時,九龍行斜望向油麻地港鐵 A2 出口方向的彌敦道兩
E E
條行車線及兩邊行人道上人頭湧湧,大部份人在向窩打老道方向前行,
F 期間偶爾因事故停步或後退,但是在 2024 時左右已經見到彌敦道行 F
車線上雨傘陣出現,而行車道中也有人群築起人鏈在傳送物件前往窩
G G
打老道彌敦道交界方向。每一個如此參與搬運物資的人,也已經在參
H H
與暴動,因此暴動範圍及時間也必定包括這時間、地點。這情況在 2118
I 時仍然持續。 I
J J
3. 193800【1958】時:在實際時間 1958 時,根據 Tokyo Salon
K K
Cam03 片段,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位置完全被人群佔據,人流從不同
L 方向進入窩打老道,也向交界位置離開窩打老道。 L
M M
4. 九龍行 P011B 鏡頭在 211811 時被人撥向下,自此只拍攝
N N
到前方極小範圍的行人道,再也拍攝不到彌敦道上其他地方。鏡頭在
O 221143 時更進一步被人推向鐵閘,明顯地是示威者不希望暴動過程 O
被攝錄而作出的舉動。
P P
Q Q
5. 2100 時:拉斐特 P12A(顯示時間正確):鏡頭在油麻地
R 港鐵站 D 出口附近,靠近窩打老道西行車線,指向東面。窩打老道西 R
行車線上有頗多磚塊,畫面中有人站立在行人道上,有普通衣著人士
S S
向不同方向前行,有人橫過行車線,也有人沿車道而行。以上情況持
T T
續至 212907 時,當 5 名從窩打老道向東行的普通衣著人士在鏡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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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行人道上消防局車道前分開,兩人繼續向東行,3 名拿著沒有打開長
C 雨傘的就向窩打老道行車線左轉離開畫面後,畫面中就不如之前那麼 C
多人出現,只是在左上角盡頭看到一些在移動的人及偶爾有 1、2 名
D D
途人在左上角畫面經過窩打老道行車線。
E E
F 6. 拉斐特 P12A:212907 時之後畫面光度偶爾會突然增加, F
隨後回復正常。214427 時,一名普通衣著沒有戴著口罩的女士拖著一
G G
頭白色小狗在行人道上向西行,後方是另一位普通衣著戴著穆斯林頭
H H
巾的外籍女士,向同一方向前行。214515 時,普通衣著男子。214622
I 時:一名消防員從東向西在行人道上跑過畫面。214736 時:兩名黑衣 I
戴著口罩人士從東向西而來,在窩打老道西行車線上第二線向西行,
J J
與此同時,7 名普通衣著男女中 5 名向西,2 名向東正常步速經過畫
K K
面。214800 時:第二名消防員慢慢由東向西在行人道上經過畫面。遠
L 方一名普通衣著男子從行人道踏出行車線,向同一方向正常步速前行。 L
M
214819 時:一對普通衣著外籍男女經過。214850 時:4 名普通衣著人 M
士經過。214920 時:一名消防員從西向東奔跑經過畫面,同一時段,
N N
6 名普通衣著人士分別向東、西正常速度經過畫面。215107 時:穿著
O 反光背心的一男一女人士在鏡頭下停留從背囊拿東西,他們後方有兩 O
P 名黑衣、蒙面人士向西而行。之後男女繼續向西行。這時候人流比較 P
之前為多,大部份衣著普通,沒有裝備及向西而行 。215620 時:一
Q Q
名消防員兩手各持一大瓶紅色看來是滅火瓶的裝備向東經過畫面。
R R
215725 時一名消防員拿著 3 個比較小的紅色滅火瓶向西而行經過畫
S 面。221249 時:原本在畫面左方窩打老道行車線旁行人道上向彌敦道 S
窩打老道交界在觀望的兩人突然轉身開始向東離開,與此同時其他人
T T
也從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方向而來進入寶翠大樓外畫面,向東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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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期間某些人停下回頭看看,但是之後大量人群從西向東而來,一邊向
C 東行一邊回望,在 2213 時左右更有部份人開始奔跑。在 221455 時左 C
右,西來人流停止,人群從新由窩打老道自東向西而行。
D D
E E
7. 2055-2211 時:黃先志脊骨神經醫生 P009A、B、C(顯示
F 時間正確):鏡頭右方位處寶寧大廈地下的診所捲閘已經落下,左方 F
B1 港鐵站出口牆壁上已經被噴上侮辱性字句,鏡頭下行人道人流繁
G G
忙但不擁擠,情況平靜。
H H
I 8. 東南樓後巷 P007A-B Cam01,望出後巷外碧街電單車停 I
車位,實際時間 210000 時開始。鏡頭望著的後巷與窄巷連接。根據
J J
畫面所見的人流狀況及 P005「閉路電視鏡頭分佈位置」圖,後巷不是
K K
掘頭巷,連接窩打老道港鐵 B2 出入口附近行人道位置。
L L
9. 210651【2126】時:P006D Tokyo Salon Cam03:看來是催
M M
淚煙的白色氣體從彌敦道南向北飄,大部份交界及彌敦道上人潮也在
N N
這時候沿彌敦道向北以一般步速移動,部份則流入窩打老道。
O O
10. 210822【2128】時:P006D Tokyo Salon Cam03:數名一身
P P
黑衣蒙面男女(其中一人手掛長雨傘)推著手推車從窩打老道西行車
Q Q
線上行人道後向砵蘭街方向離開畫面。手推車上有一個打開口的紙皮
R 箱,旁邊放著一個一般用來裝載煮食用油或洗潔精的黃色大膠樽。過 R
程中一名淺色上衣及短裙女子從前方提起車頭協助推車者,之後在推
S S
車的黑衣人旁一起前行。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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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1. 210853-211115【2128】時:P006D Tokyo Salon Cam03:
C 彌敦道窩打老道西行線位置煙霧彌漫兼出現爆炸火光,大量人群流入 C
窩打老道躲避,但是步速不太快。其期後多次出現爆炸火光,部份人
D D
群在窩打老道東行線近港鐵站口駐足圍觀,部份向彌敦道北行,部份
E E
進入窩打老道西行線離開交界位置。210850【2128】時:畫面右上方
F 位置火光多次出現,比較之前更猛烈,人群則繼續以同樣方式在現場 F
逗留或移動,情況一直持續至 212700【2147】時。這時候的彌敦道窩
G G
打老道交界人群聚集情況與 1958 實際時間所見大致相同,只是比較
H H
煙霧彌漫。
I I
12. 東南樓後巷 P007B:215007-215055(顯示時間正確):3
J J
次猛烈火光從港鐵出入口位置向左照射。這火光同樣出現在窄巷內匯
K K
港通 P008A 片段中 213400 時,即實際時間約 2149 時。
L L
13. 214950【2201】時:P006D Tokyo Salon Cam01:窩打老道
M M
斜望對面砵蘭街路口方向路面滿佈磚頭,靠近鏡頭的左邊行車線上沒
N N
有任何車輛行駛,路人隨意跨過路中分隔石躉橫過窩打老道所有行車
O 線,人潮不斷,向四方八面自由移動,也有在路中心或行人道上駐足 O
的人群。
P P
Q Q
14. 2211-2246 時:黃先志脊骨神經醫生 P009D:B1 後人流比
R 較之前為多,在 224358 時見到 3 名黑衣人在畫面左下方向彌敦道交 R
界位置奔跑,與此同時有至少兩人爬到車站上蓋,但是只可以在畫面
S S
左上方一小角見到他們小腿部份的黑色長褲和鞋子向彌敦道方向經
T T
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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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15. 221922 時:拉斐特 P12B:兩名黑衣人在鏡頭前一個凹位 C
停留,其中一人打開雨傘看來是要遮擋別人視線來讓身後的人士更換
D D
上衣,後方男子還了上衣後從新戴上蒙面巾和帽子,之後兩人在看電
E E
話,在 222136 時向西離開畫面。與此同時,另外 3 名黑衣人也選擇
F 在同一凹位整理一身裝備,當中兩人戴上防毒面具,手套,拿起雨傘 F
及背囊後在 222308 時向西離開畫面。以上事情發生期間畫面中行人
G G
道上不斷有途人經過,向東或西而行。
H H
I 16. 220848【2228】時:P006E Tokyo Salon Cam03:彌敦道及 I
交界位置人潮開始向北加速移動,窩打老道上人群也回頭向西行方向
J J
遠離彌敦道交界,在 221005【2230】時左右,人群在越過交界後的彌
K K
敦道南北行線與窩打老道銜接點形成一條雨傘陣。221641【2236】時:
L 陣勢不斷被鞏固。 L
M M
17. 222254【2242】時:P006E Tokyo Salon Cam03:佔據著彌
N N
敦道窩打老道交界及彌敦道與窩打老道西行線銜接的人群開始散開,
O 部份進入窩打老道西行方向,部份前往彌敦道北行方向。這時候畫面 O
可以見到的交界附近一帶位置人數估計至少超過數百。222315【2243】
P P
時:畫面右上方火光和緩後人群再次在窩打老道遠觀,隨後火光再次
Q Q
變猛烈,人群也隨即走避。222434-2226 時:警方在彌敦道南推進至
R 交界口位置,暴動者從窩打老道西行線而來,嘗試從警方左方襲擊, R
警方用強光向他們來處照射。223140【2251】時見到警方將約 5 個催
S S
淚氣體罐丟進窩打老道西行線,期後畫面煙霧彌漫,在鏡頭前方的媒
T T
體拍攝者也選擇離開。223222【2252】時:一名黑衣人士從窩打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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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西行人道奔跑進入畫面,向警方彌敦道防線投擲物件後隨即折返。
C 223257 時:一枚汽油彈從窩打老道方向被投擲向警方。223354 時: C
手持打開了的雨傘一身黑色裝備及背囊人士從窩打老道西行而來,隨
D D
後一名頭戴黃色安全頭盔黑衣人奔跑進入畫面,將拿在右手的汽油彈
E E
丟向彌敦道路口警員防線方向後立即回頭逃跑。與此同時防暴警察到
F 達汽油彈附近位置,向該人方向發射催淚彈,手持雨傘人士丟下雨傘 F
回頭逃跑,窩打老道行人道上煙霧彌漫。火勢消退後畫面中見不到示
G G
威者。223527 至 223755 時期間 6、7 名黑衣人在同一地方發動攻擊,
H H
當中包括投擲汽油彈,與此同時,鏡頭遠方的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火
I 光熊熊,大量汽油彈被投擲到交界上。223903 時,窩打老道黑衣人向 I
J
警員防線投擲汽油彈,黑衣人在畫面左方的窩打老道行人道和行車路 J
上築起雨傘陣,偶爾推進向警方投擲物件和汽油彈。224049 時:警員
K K
衝入窩打老道行人道上攻擊黑衣人,隨後雙方退守,黑衣人在畫面左
L L
方離開。224153 時:一名黑衣人從窩打老道西行車線上拾起石塊丟向
M 警方防線。窩打老道以北的彌敦道方向繼續有汽油彈被投擲進交界位 M
置。
N N
O 18. 224518-2247【2305】時:P006E Tokyo Salon Cam03:撐 O
P 著雨傘的示威者在窩打老道港鐵出口旁向彌敦道交界方向蠕動,一步 P
步向彌敦道靠攏。示威者對彌敦道南行方向的警方防線攻擊變本加
Q Q
厲,不斷投擲汽油彈,(224543 時畫面變為黑白),步步進逼。224650
R R
時:示威者投擲汽油彈時候失敗,誤中身旁示威者導致上身著火,警
S 方同時發射催淚彈,窩打老道行車線上示威者被迫後退,但是港鐵站 S
旁示威者則繼續向交界位置移動。示威者稍後重回窩打老道行人道上
T T
向彌敦道方向投擲物件,同時彌敦道北行方向的汽油彈不斷,交界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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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光熊熊,224917 時左右港鐵站旁示威者與已經推進至彌敦道窩打老
C 道東行線位置的示威者接合,窩打老道示威者同時向彌敦道推進。根 C
據其他片段,警方被迫在這階段後退,而窩打老道人群繼續步步進逼:
D D
225154【2311】時:彌敦道和窩打老道人群一起向著警方防線推進,
E E
期間汽油彈不斷爆炸。
F F
19. 225311-230141 時【2313-2321】
:P006E Tokyo Salon Cam03:
G G
畫面右上方彌敦道火光非常猛烈。人群偶爾需要後退,但在火勢稍緩
H H
又隨即向前靠攏,窩打老道上人群一直向交界位置前移,當中有多人
I 拾起地上石塊。以上情況一直持續至約 230141【2321】時。 I
J J
20. 231400 時:拉斐特 P12B:畫面中人群大多在向彌敦道窩
K K
打老道交界觀望,231428 時:人群途人向東奔跑數秒,停下回望後就
L 再次向交界方向前行,期間見到不少蒙面人手拿磚塊向畫面下方離 L
開。231759 時:拉斐特 P12B:一名雙手各拿著磚塊蒙面男子從東而
M M
來向西從畫面下方離開。
N N
O 21. 231835 時:拉斐特 P12B:一名長頭髮沒有遮蓋頭髮或面 O
容的女子由畫面左方進入,之後到鏡頭前凹位(即之前有人換上衣的
P P
同一位置),放下背囊,戴上深綠色鴨舌帽,穿上連帽子的黑色外套
Q Q
後拉起帽子蓋頭,戴上面罩後拿起背囊掛在由膊頭,在行人道上逗留
R 一下,在 231955 時向西離開畫面,在 232007 時再次從離開的地方進 R
入畫面,行到凹位,這時候見到她已經戴著眼罩。女子從背囊中拿出
S S
及嘗試戴上一個淺色口罩,但是由於戴著手套難以調整於是脫下手
T T
套,戴好口罩後拉起背囊拉鍊,之後從新戴上黑色手套,然後拿起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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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囊掛在兩邊膊頭,於 232125 時再次向彌敦道窩打老道方向離開畫面。
C C
22. 232228 時:拉斐特 P12B:兩名戴著口罩男子從窩打老道
D D
西行車線上各拾起兩個磚塊後上到行人道然後向彌敦道窩打老道交
E E
界方向離開畫面。
F F
23. 232334 時:拉斐特 P012B:畫面左上角見到有人從西向
G G
東在窩打老道西行車線上奔跑。與此同時在鏡頭前行人道上也有普通
H H
衣著途人以緩慢步速向東而行。232403 時:兩人奔跑著從窩打老道西
I 行車線而進入畫面,向東跑去。232418 時,一名戴著口罩白色手套男 I
子從西而來跑入畫面行人道,邊跑邊回望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方向,
J J
在行人道上向東離開畫面。
K K
L 24. 232443 時:拉斐特 P012B:一名長頭髮女子從西行人道 L
跑入畫面,向東離開。大概同一時間一名黑衣人在畫面左方向同一方
M M
向奔跑進入及離開畫面。232535 時:約 10 名普通衣著人士在行人道
N N
從東而來,向西前行離開畫面。期後人流暢通,直至翌日 003200 時
O 錄影完結。 O
P P
25. 215133【2210-2224】時左右:P006B Tokyo Salon Cam01:
Q Q
大量人群開始不斷從鏡頭左方的砵蘭街及遠處的上海街進入窩打老
R 道,大部份人跨過石躉橫過窩打老道行車線,部份在馬路上逗留。 R
S S
26. 220426-43【2224】時:P006B Tokyo Salon Cam01:絡繹
T 不絕人潮突然統一方向移動,從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向窩打老道西行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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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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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急步移動,約 17 秒後停止,回復之前從砵蘭街流入窩打老道狀
C 態,繼續有人在行車線上停留,有人跨過石躉橫過窩打老道。大部份 C
駐足的人在舉頭向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觀望。
D D
E E
27. 220920【2229】時:P006B Tokyo Salon Cam01:窩打老道
F 西行線及砵蘭街交界位置在這時候人流逐漸減少,從之前過百人到只 F
有約 10 多人。這狀況持續,而偶爾會有示威者從砵蘭街跑入窩打老
G G
道,跨過石躉到對面行車線的畫面外。
H H
I 28. 222410【2244】時:P006B Tokyo Salon Cam01:鏡頭前方 I
有灰燼在空氣中漂浮,推論是汽油彈被投擲後的所致。窩打老道西行
J J
線上人群也相繼向西移動,遠離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
K K
L L
29. 匯港通 P008B:(根據承認事實,「匯港通外幣找換有限
M M
公司的閉路電視片段(即 P008A-E)的畫面所顯示的時間比實際時間
N 慢約 15 分鐘」。即在實際時間 2115 時開始攝錄。粗括弧內為實際時 N
O 間。匯港通畫面所見,鏡頭左方是 A1,右方是匯港通,因此前方是 O
彌敦道,後方是砵蘭街):223840 時【2253】一名人士從彌敦道方向
P P
而來進入窄巷,右膊頭托著一個堆高機裝卸或搬運貨物用的木托盤,
Q Q
左手拿著一件看來是小水樽的物體,轉向他的右方,經過 A1 出口的
R 幾級樓梯,向闊巷方向離開畫面。 R
S S
30. 223856 時【2253】匯港通:一名普通衣著女途人從砵蘭街
T 而來,沿窄巷向彌敦道前行,期間在匯港通外駐足向闊巷左望,與此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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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同時畫面左方港鐵站出口附近位置突然光了起來,途人繼續向彌敦道
C 前行,但是畫面左邊光線持續, 開頭忽明忽暗,在 223912 時變得極 C
為光亮,一如火光。事後拍攝照片(證物 P109 照片 95)可以見到出
D D
口梯級地上灰燼及牆上侮辱性及鼓勵武力反抗的塗鴉。東南樓後巷
E E
007B:225425 時左右有火光從港鐵站方而來。
F F
31. 224703-09【2302】時:匯港通:約 8 名一身暴動裝備人
G G
士從彌敦道方向而來,經過在他們右手邊的火光後向砵蘭街而去,離
H H
開畫面。這時候畫面中的窄巷沒有人在停留,而且只是偶爾有人經過。
I I
32. 224736【2302】時:匯港通:一名有裝備人士施施然從彌
J J
敦道而來,往砵蘭街而去。窄巷旁邊仍然火光熊熊。該人經過後窄巷
K K
依舊沒有人流。
L L
33. 230358 時:黃先志脊骨神經醫生 P009E:一名黑衣示威者
M M
在鏡頭下點燃汽油彈火引子後向彌敦道方向跑離畫面,隨後畫面見到
N N
火光一閃。230436 時:一名手持已經點燃火引子的汽油彈從窩打老道
O 行人道向彌敦道交界跑過畫面。230445 時:一名黑衣人將兩個內有液 O
體膠樽從通道內丟出,膠樽飛越港鐵出入口頂部到窩打老道方向。
P P
Q Q
34. 224831【2303】時:匯港通:兩名戴著口罩人士正常步伐
R 從彌敦道方向進入畫面,約 1 秒鐘後見到他們和另一人一起開始向砵 R
蘭街方向奔跑,離開畫面。闊巷方向仍然火光熊熊。
S S
T 35. 224901【2304】時:匯港通:約 3 名一身裝備示威者從砵 T
U U
V V
- 155 -
A A
B B
蘭街方向而來,當中一人戴著護眼罩,背囊,右手拿著一塊短木板,
C 將一件物件交給了他旁邊一個頭髮紮了馬尾,右手拿著長雨傘,看來 C
是女子的手中,然後向畫面左上角火光位置前行,在火光旁短暫停留
D D
後回頭向砵蘭街方向而去。男子在火光旁停留後回頭步向鏡頭期間已
E E
經沒有拿著之前的木板。唯一合理推論是該人把木板丟入了燃燒中的
F 火中。 F
G G
36. 田記粉麵茶餐廳 P10E 片段 230312 時見到該男子拿著短
H H
木板從畫面右方向窄巷方向前行。男子戴著眼罩,白色手套,左手拿
I 著長雨傘,深色鞋面淺色鞋底,深色大背囊,左邊有一塊看來像行李 I
標記牌在背囊側。在男子後方約 3 個身位距離是一名束着馬尾,黑口
J J
罩,白色手套,長褲,黑色上衣女子。女子在街旁店鋪稍停觀看,男
K K
子一直向窄巷而行,橫過碧街行車道,女子向闊巷方向行了 11 步後
L 隨即跑往男子離開畫面的同一方向,也就是窄巷方向。 L
M M
37. 東南樓 007B:230407 時:右手持短木板,左手拿著長雨
N N
傘男子經過後巷,尾隨女子伸著手快步趕上。可以確定田記、匯港通
O (畫面時間加 15 分鐘)、東南樓畫面顯示時間吻合。 O
P P
38. 224908【2304】時匯港通:在以上男子擺放木板期間見到
Q Q
有人從砵蘭街方向而來,沿窄巷往彌敦道前行,與之前男、女子擦身
R 而過。 R
S S
39. 224919【2304】時匯港通:兩名一身裝備人士一前一後一
T T
起拿著一大塊看來是木板的東西從砵蘭街而來,沿窄巷往彌敦道前
U U
V V
- 156 -
A A
B B
行。兩人均站在木板右方,均穿長褲,背大背囊。木板若立起來的話
C 會超過一個人的高度,和應該有兩個人的闊度。兩人離開畫面後窄巷 C
繼續沒有人流,左邊闊巷位置火光熊熊。東南樓 007B:230427 時:
D D
該兩人與木板經過後巷對出窄巷位置一刻。
E E
F 40. 田記粉麵茶餐廳 P10E 片段 230324-44 時見到兩名黑衣及 F
有裝備人士從畫面右方店鋪提取木板。其中一人在店鋪口行人道上與
G G
約 6 名其他一般裝備人士溝通後,他們隨即進入店鋪位置,而之前兩
H H
人就一前一後拿著木板向窄巷方向行人道前行,在左上角離開畫面。
I 在 230350 時(即約 30 秒後),另外兩人從店鋪拿出一塊類似木板, I
離開店鋪後往右到砵蘭街,之後沿砵蘭街向窩打老道方向離開畫面。
J J
230417-26 時,再有兩名黑衣人士從店鋪拿出木板,同樣往窩打老道
K K
而去。230434-48 時,兩人從店鋪搬岀木板後向左,在行車道上向 A1
L 港鐵站口方向而去。 L
M M
41. 225000【2305】時:匯港通:4 名人士從彌敦道而來往砵
N N
蘭街而去,正常步伐穿過窄巷。
O O
42. 225034【2305】時:匯港通:火勢看來變得更加兇猛,畫
P P
面左方見到火屑在飄。
Q Q
R 43. 225037【2305】時:匯港通:一名戴著口罩,頭部被衣物 R
遮蓋的人士從彌敦道而來向砵蘭街方向奔跑,尾隨是另一名全身裝備
S S
人士,向同一方向奔跑著穿過窄巷。
T T
U U
V V
- 157 -
A A
B B
44. 225044【2305】時:匯港通:4 名一身裝備人士,兩人一
C 組,一前一後一起搬運一塊與之前大小相若的木板從砵蘭街方向而 C
來,沿窄巷往彌敦道前行。第一組前者站在木板左邊;後者在木板後
D D
方,右手上左手下,背包,長褲黑面白底鞋。第二組前者在木板右方,
E E
右腋下夾著一把長雨傘,長褲;後者在木板左方,墨綠色背囊,短褲,
F 深色面白色底鞋子。 F
G G
45. 田記粉麵茶餐廳 P10E 片段 230444 時見到後方人士的碎
H H
花背包,白色球鞋;前方人士的白色襪子黑色鞋;230455 時見到第二
I 塊板後方人士黑色腳面白色底部鞋子;230507 時第 3 塊木板後方人 I
士短褲,黑面鞋,墨綠色背包。
J J
K K
46. 225050【2305】時:匯港通:在木板搬運人士經過期間有
L 其他兩名裝備人士從彌敦道進入窄巷,另外兩名裝備人士則從砵蘭街 L
而來,向彌敦道離開畫面。
M M
N N
47. 225057【2305】時:匯港通:再次有兩名人士分前後一起
O 搬運大木板,從砵蘭街而來向彌敦道穿過窄巷。前者看來一身裝備, O
後者看來是穿著短褲、長襪、裙子,腰間掛著長雨傘的女子。田記 P10E
P P
的 230517 時,第 4 塊木板後方人士衣著吻合。東南樓 007B:230605
Q Q
時及東南樓 007E:230601 時畫面可以從不同角度見到後排短褲長襪
R 腰掛雨傘女子搬運木板過程。 R
S S
48. 230515 時:黃先志脊骨神經醫生 P009E:一名粉紅色短袖
T T
T-shirt,黑褲示威者從窩打老道方向進入鏡頭,點燃手持的汽油彈火
U U
V V
- 158 -
A A
B B
引子,在港鐵站牆投擲出窩打老道。230549 時:看來是同一名男子在
C 同一位置向同一方向投擲第二枚汽油彈。 C
D D
49. 225116【2306】時匯港通:再次有兩名人士分前後一起搬
E E
運大木板,從砵蘭街而來向彌敦道穿過窄巷。前者在木板右邊,看來
F 有馬尾,一身黑色,背著背囊;後者在木板右邊,長褲及一身黑色衣 F
服,有背包。在兩人後方另有兩外兩名人士在一起搬運一件物件,但
G G
是畫面中難以分辨為何物,只是可以從後方短褲黑面白底鞋,穿綠色
H H
外套男子移動方式推斷該物件有一定重量。闊巷方向繼續火光熊熊。
I 東南樓 007B:230621 時畫面可以見到後方兩人搬運的是一個鐵框架。 I
東南樓 007E:Cam06:230616 時見到其實是兩個分開的鐵框。
J J
K K
50. 230607 時:黃先志脊骨神經醫生 P009E:有人擺放兩塊大
L 木板在港鐵站與寶寧大廈之間,阻擋了鏡頭下通道,途人不可以從窩 L
打老道西行方向而來進入寶寧大廈與 B1 間行人道。木板顏色和尺寸
M M
類似之前在碧街被人搬運的大木板。
N N
O 51. 225125【2306】時匯港通:短褲蒙面看來是女子人士從彌 O
敦道快步進入窄巷,向砵蘭街而去。
P P
Q Q
52. 225137【2306】時匯港通:一名一身裝備人士正常步伐從
R 彌敦道而來,穿過窄巷往砵蘭街方向而去。 R
S S
53. 225140【2306】時匯港通:兩名裝備人士如上移動。後者
T 蒙著口部但是沒有掩蓋頭髮的看來是女子。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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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9 -
A A
B B
C 54. 225145【2306】時匯港通:兩名裝備人士如上移動。一名 C
短袖上衣戴著防毒面具男子從砵蘭街而來向彌敦道方向而去。該男子
D D
之後有另外一名戴著防毒面具人士拿著雨傘向彌敦道而去。他後方有
E E
另外一名有裝備女子向彌敦道前行。
F F
55. 225152【2306】時匯港通:這時候 4 名有裝備人士從彌敦
G G
道而來,當中 3 人快步或奔跑,一人則正常步伐。
H H
I
56. 225158【2306】時匯港通:一名普通衣著女士從砵蘭街而 I
來,穿過窄巷往彌敦道方向徐徐而行。與此同時兩名戴著口罩人士從
J J
彌敦道而來,奔跑著穿過窄巷。
K K
57. 225204【2307】時匯港通:普通衣著戴著口罩男子從彌敦
L L
道而來,正常步伐穿過窄巷。
M M
N 58. 225214【2307】時匯港通:一名人士從砵蘭街方向而來, N
停留在畫面左下角,但是只可以見到該人的雙腳。
O O
P P
59. 225221【2307】時匯港通:戴著頭盔一身裝備人士從彌敦
Q 道進入窄巷,在畫面左下角停留在以上人士旁邊。期間一名戴著粉紅 Q
色「豬嘴」,長褲,白色球鞋,短袖黑色上衣人士左手用拿盾牌方式
R R
拿著一塊木板從彌敦道進入窄巷,向砵蘭街方向離開。田記 P10E,
S S
230702-12 時見到這人士沿碧街行人道向砵蘭街方向前行,在路口左
T 轉進入砵蘭街,向窩打老道方向前行。東南樓後巷 007B:230737 時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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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畫面見到該持「盾牌」人士經過後巷前的窄巷。隨後兩名戴著豬嘴有
C 裝備人士,當中一人拿著長雨傘也以正常步伐從彌敦道進入窄巷向砵 C
蘭街前行。
D D
E E
60. 225229【2307】時匯港通:畫面左方 A1 出入口位置突然
F 變得非常光亮,之後畫面變回黑白。隨後有兩名一身裝備人士從彌敦 F
道進入並經過窄巷。也有幾名人士從彌敦道進入窄巷向砵蘭街而去。
G G
H H
61. 225240【2307】時匯港通:一名戴頭盔有裝備人士從砵蘭
I 街方向而來,向彌敦道而去。同時一名普通衣著戴著口罩女子從彌敦 I
道而來穿過窄巷。出入口繼續火光熊熊,人流繼續非常稀少。
J J
K 62. 230743 時:黃先志脊骨神經醫生 P009E:手持點燃了火引 K
L 子的汽油彈的黑衣人從大木板旁罅隙進入通道後向彌敦道交界方向 L
離開畫面。
M M
N 63. 225305【2308】時匯港通:兩名一身裝備人士從彌敦道進 N
O 入,正常步伐向砵蘭街離開。 O
P P
64. 225314【2308】時匯港通:普通衣著人士從彌敦道而來穿
Q 過窄巷。 Q
R R
65. 231019 時:黃先志脊骨神經醫生 P009E、P009H(03):黑
S S
衣人從窩打老道西行經過木板進入通道後攀爬到港鐵站頂部。同行黑
T 衣示威者把一個插有未點燃火引子的瓶子和看來是瓶裝石油氣舉起,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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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 -
A A
B B
但是前者沒有接過,爬回地面,之後兩人向彌敦道交界方向離開畫面。
C C
66. 231150 時:黃先志脊骨神經醫生 P009E:大約 6 名黑衣或
D D
有裝備人士將 3 塊大木板經寶寧大廈與 B1 出口通道搬向彌敦道交界
E E
方向,當中包括之前阻擋著通道的木板。通道自此從新通行,而經過
F 的均為有裝備人士或黑衣及有裝備人士或穿上反光衣的記者。 F
G G
67. 230000【2315】時匯港通 P008B 完結時候,窄巷旁港鐵出
H H
入口一直火光熊熊,沒有停止過,期間窄巷人流不多,可以見到示威
I 者偶爾使用窄巷為通道來運送木板。根據其他視頻所見,唯一合理推 I
論是木板將被運送到示威前線使用。搬運者透過這些行為參與了暴動,
J J
加上出入口的火頭必定是由示威者發動,片段中更見到有人添加木板
K K
助長火勢,因此暴動範圍必定包括 A1 出入口附近及窄巷。
L L
匯港通 P008C
M M
N 68. 230012【2315】時:一名手持長雨傘,頭被上衣帽子遮蓋, N
O 戴著手套人士及一名穿 3 個骨短褲普通衣著人士先後從彌敦道方向 O
而來,以正常步速沿窄巷向砵蘭街而去。該男子隨後向同一方向移動。
P P
Q 69. 230019【2315】時:另一名手持長雨傘,頭被上衣帽子遮 Q
R
蓋人士以同一方式、方向移動。3 秒後一名戴著口罩人士跑著經過鏡 R
頭向砵蘭街而去。之後有一名普通衣著人士、一名拿著打開了的雨傘
S S
及戴著防毒面具人士從彌敦道進入窄巷後在經過了港鐵出口後右轉
T 離開畫面。隨後另一名戴著防毒面具拿著雨傘男子也經過鏡頭。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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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 -
A A
B B
C 70. 230028【2315】時:戴防毒面具和頭盔,背著背囊,手拿 C
打開了的雨傘人士從彌敦道進入窄巷後到達鏡頭下回頭、停步、收傘,
D D
他後方有另外兩名人士同樣以正常步速而來,3 人隨後向砵蘭街而去,
E E
230038 時,畫面中窄巷沒有人。
F F
71. 230041【2315】時:畫面變回彩色。拿著雨傘,戴著防毒
G G
面具和手套,看來是女子從彌敦道而來,向砵蘭街離去。
H H
I
72. 230048【2315】時:鮮豔顏色鞋子急步從彌敦道而來, I
230052 時向砵蘭街方向離開畫面。230053-59 時 4 名普通衣著人士正
J J
常步速經過。
K K
73. 230101【2316】時:一雙腿和收起來的長雨傘尖端部份從
L L
彌敦道方向而來停留在畫面上方窄巷,鞋尖大概指向火光位置。
M M
230106 時,這位穿著短袖上衣人士向砵蘭街離開畫面。
N N
74. 230109-12【2316】時:頭盔、蒙面及拿著手套人士從彌敦
O O
道而來往砵蘭街離去。
P P
Q 75. 230133【2316】時:畫面突然爆光,同一時間有一名普通 Q
衣著人士從砵蘭街方向進入畫面窄巷,沒有停留,經過港鐵站口突然
R R
變得更加光亮的地方,繼續向彌敦道方向離開在窄巷內前行後在
S S
230137 時離開畫面上方。
T T
76. 230138【2316】時:一名戴著頭盔,上身衣著有反光帶,
U U
V V
- 163 -
A A
B B
全套裝備人士從砵蘭街方向進入畫面窄巷,急步經過向彌敦道方向離
C 開。不肯定是防暴警察還是示威人士。 C
D D
77. 230142【2316】時:頭戴單車頭盔,口罩,背囊及戴著帽
E E
子,防毒面具,背囊人士從砵蘭街進入窄巷,正常步速往彌敦道方向
F 離開畫面。與此同時兩名一身裝備人士相反方向地跑入窄巷,隨即在 F
230147 時向砵蘭街方向離開了畫面。東南樓後巷 007B:231651-57 時
G G
畫面可以見到以上過程。
H H
I 78. 230151【2316】時:匯港通:P008C:兩名戴防毒面罩人 I
士從彌敦道而來,正常步速經過畫面窄巷部份向砵蘭街方向離開。
J J
K 79. 230157【2316】時:一名戴著口罩,帽子,背囊,右手拿 K
L 著長雨傘,左手拿著一個看來頗有一點重量的承載着液體的膠樽的人 L
士從砵蘭街方向健步而來向彌敦道方向離開畫面,另一名戴帽男子尾
M M
隨其後。期間畫面左方港鐵站仍然火光熊熊。
N N
O 80. 230218-12【2317】時:兩名人士從彌敦道而來,後面人士 O
戴著頭盔、防毒面具,兩人從後面左下角離開。
P P
Q 81. 230223【2317】時:戴著防毒面具人士從砵蘭街而來,經 Q
R
過火光位置時候打開雨傘遮擋保護自己,向彌敦道方向前行。 R
S S
82. 230234【2317】時:兩名戴著手套、口罩,帽子人士從彌
T 敦道而來,徐徐在畫面左下角離開。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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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83. 230238【2317】時:帽子口罩背囊人士向彌敦道而去。 C
D D
84. 230242-44【2317】時:匯港通:P008C:4 名看來是身穿
E 裝備人士從砵蘭街方向跑經窄巷,向彌敦道方向離開畫面。230247-54 E
F
【2317】時:一名戴著口罩普通衣著男子從砵蘭街方向進入窄巷,回 F
頭看著砵蘭街方向,一邊前行,之後在停步回望砵蘭街方向,然後調
G G
頭向砵蘭街方向而去。期間兩名普通衣著人士從砵蘭街而來,其中名
H H
戴著防毒面具的人士也好像之前人士一般調頭向砵蘭街方向回去,另
I 一名人士則繼續向彌敦道方向前行離開畫面。他們離開後窄巷畫面內 I
沒有人,左上角港鐵口繼續火光熊熊。
J J
K 85. 230325-28【2318】時:3 名一身裝備人士平排從彌敦道方 K
L 向而來,靠近找換店的一人左手拿著沒有打開的縮骨遮,戴著防毒面 L
具,靠近站口一邊的人則右手拿著打開了雨傘,隔開他們和火光,中
M M
間的人看來也戴著防毒面具。3 人快步沿窄巷向砵蘭街方向離開畫面。
N N
O 86. 230413-15【2319】時:兩名普通衣著人士正常步速從彌敦 O
道而來經過窄巷。
P P
Q 87. 230420-23【2319】時:一名戴著手套,左手拿著長雨傘, Q
R
右手拿著一瓶液體,頭部被上衣帽子遮蓋,戴著口罩人士從彌敦道而 R
來,經過火光後回望,但繼續前行向砵蘭街方向離開畫面。
S S
T 88. 230447-55【2319】時匯港通:一名左手戴著手套撐著打開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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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了的雨傘,右手拿著一個瓶子,淺色短袖上衣人士從彌敦道而來,快
C 步經過窄巷;後方一名右手拿著瓶子,背著背囊人士;再後方一名穿 C
黑衣,戴手套,左手拿著一個裝有液體的膠樽人士;後方一名右手拿
D D
著長雨傘人士隨後經過,向砵蘭街而去。與此同時一名戴著頭盔,右
E E
手拿著沒有打開的長雨傘,戴著防毒面具,背著背囊的人士與他們擦
F 身而過,向彌敦道方向而去。 F
G G
89. 230504-06【2320】時匯港通:防毒面具,手套,一身深色
H H
衣著,左手拿著打開了的雨傘向著右邊火光的人士從彌敦道而來經過
I 窄巷。 I
J J
90. 230506-7【2320】時匯港通:普通衣著人士從彌敦道急跑
K K
經過窄巷。230513-30 時,窄巷港鐵口位置火光又轉盛,期間一名戴
L 著防毒面具,穿著反光背心戴著頭盔人士從彌敦道而來跑過窄巷。 L
M M
91. 230530- 230637【2320-2321】時匯港通:窄巷沒有人經過,
N N
在 230637 時一道梯子倒下在畫面左方火光附近。
O O
92. 230659-230701【2321-2322】時匯港通:一名戴安全帽,
P P
手套,面罩,穿短褲人士從彌敦道方向跑入窄巷,尾隨有另一名穿反
Q Q
光背心人士,奔跑經過鏡頭,向砵蘭街方向奔跑。
R R
93. 230704-230751【2322】時匯港通:P008C:約 142 名人士
S S
從彌敦道方向跑經窄巷,向砵蘭街方向奔跑。當中大部分人戴著手套、
T 頭盔或防毒面具及拿著雨傘等裝備。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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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6 -
A A
B B
C 94. 232218 時:東南樓 P007G:人群開始從窄巷及闊巷奔跑 C
進入碧街西。232304 時:最後一人從窄巷中離開,前後合共約 179 人
D D
從窄巷跑出。與此同時有反光衣人士從碧街進入窄巷。232305 時最後
E E
一名從窄巷跑出人士時間。
F F
95. 232201 時東南樓 007B:畫面見到闊巷方向人士開始從闊
G G
巷方向跑向砵蘭街方向,在 232211 或 12 一刻,第一名從窄巷方向奔
H H
跑而來人士經過後巷外,直至約 232302 時,之前在後巷內等候奔跑
I 人群經過的幾名人士離開後巷進入窄巷範圍,向彌敦道方向奔跑,當 I
中包括一名穿著迷彩長褲,左手拿著頭盔,短袖上衣男子。
J J
K 96. 田記 P10E:232121 時:開始見到有人,當中包括有裝備 K
L 人士,從闊巷方向奔跑而來從畫面左下角進入。之後過百名人士從窄 L
巷和闊巷方向跑入碧街後右轉進入砵蘭街,向離開窩打老道方向奔
M M
跑。直至 232227 時路面被清空。然而,在 232249 時,砵蘭街上大量
N N
示威者從窩打老道方向而來,奔跑進入鏡頭。
O O
97. Tokyo Salon P006C:230143【2321】時:窩打老道西行線
P P
行車道上人群開始從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方向進入畫面,左轉進入砵
Q Q
蘭街向南移動。對面馬路的人群也跨過分隔石壆橫過窩打老道進入砵
R 蘭街。期間畫面不時突然變光,可以推論光源是自鏡頭後彌敦道窩打 R
老道交界的汽油彈爆炸。230237【2322】時:人群開始沿窩打老道向
S S
西快步移動,230255 時停步回頭望向交界位置,230302【2323】時人
T T
群開始向西奔跑,一名防暴警察在 230320 時從右方進入畫面,而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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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7 -
A A
B B
時候前方人群已經距離警員超過一個砵蘭街路口闊度距離。230328
C 時:人群在上海街與窩打老道交界停留,之前的窩打老道砵蘭街交界 C
一帶路面再沒有人群,只留下數名穿反光間條上衣人士在砵蘭街路口
D D
徘徊,拍攝。
E E
F 98. 230137-52【2321】時:Tokyo Salon Cam03 P006E:部份 F
人群不再向彌敦道交界移動,而是向窩打老道西行。情況只是維持了
G G
少於 1 分鐘,之後人群繼續向彌敦道交界前進。
H H
I 99. 230222【2322】時:Tokyo Salon Cam03 P006E:交界上的 I
雨傘開始加速向彌敦道北移動,並演變為奔跑,部份人跑進窩打老道
J J
西行,也見到遠方也有人從窩打老道右轉入彌敦道北行方向奔跑。在
K K
230241 時,人群移動速度稍為減慢,某些窩打老道上人士更停留及回
L 望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位置,但是仍然見到雨傘及人繼續從交界位置 L
進入彌敦道北行方向。
M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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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230259【2322】時:Tokyo Salon Cam03 P006E:人群再次
O 開始向窩打老道西行方向及彌敦道北行方向奔跑,在 230310 時,窩 O
打老道西行車線上見到應該是第一名防暴警察在追逐前方奔跑的示
P P
威者。之後大批防暴警察進入窩打老道西行及彌敦道北行方向。
Q Q
R 101. 230751-55【2322】時:匯港通 P008C:這時候窄巷人流減 R
少,一名戴著頭盔人士逆流而上,從砵蘭街方向而來進入窄巷,向彌
S S
敦道方向慢速步行。但隨即被兩名人士從他左方超越,向彌敦道方向
T T
奔跑。期間再有一人從彌敦道而來,也有一人從砵蘭街往彌敦道方向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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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8 -
A A
B B
沿窄巷小心翼翼地向前跑。
C C
102. 232220 時:黃先志脊骨神經醫生 P009J:右上角見到彌敦
D D
道窩打老道交界的雨傘海和火光熊熊兼煙霧彌漫情況,這一刻寶寧大
E E
廈與 B1 出口旁行人道上原本在靠近彌敦道交界位置停留的人士開始
F 轉身向窩打老道西行方向快步離開。雨傘陣後排,即靠近窩打老道西 F
行方向的一批,也在這一刻同時開始向西離開交界位置。
G G
H H
103. 232243 時:黃先志脊骨神經醫生 P009J:大概 40 人穿過
I 通道後通道變空。4 名裝備人士從西行而來進入通道後撐着雨傘在牆 I
壁旁站立,期間畫面右上角見到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火光不斷,更有
J J
催淚彈落在站頂。
K K
L 104. 232256 時:黃先志脊骨神經醫生 P009J:畫面右上角見到 L
傘海首先開始向彌敦道北方向移動,尾隨大批沒有拿著雨傘的相信是
M M
警察的人。通道上原本撐着雨傘的裝備人士突然收起雨傘,同時轉身
N N
向西奔跑,14 名示威者尾隨跑入通道。在 232307 時畫面見到第一名
O 防暴警察尾隨追入通道,另有 3 名警員尾隨追趕。他們在 232330 時 O
左右折返,向彌敦道交界離開畫面。這時候右上角所見彌敦道窩打老
P P
道交界上已經沒有雨傘,只有地上的火光,猶如戰場。「【done with
Q Q
P009J,so done with 醫生,next do 7 拉斐特】
R R
105. 230757【2322】時匯港通 P008C:畫面左方火光下見到看
S S
來是消防員衣著人士出現,鞋頭指向火光位置站立,一秒後另一隻褲
T T
子底部有反光環的腿出現在該人後方,同樣鞋頭向著火光位置。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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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230758-230801【2322-2323】時可以清楚見到是消防員在視察站口的
C 火光,並從地上拾起了一些物件。 C
D D
106. P007B:232305 時:反光衣人士從東南樓後巷中步出右轉
E E
前往窄巷方向。
F F
107. 東南樓 007B:232334-45 時:13 名人士從後巷窩打老道
G G
方向奔跑而來進入窄巷後左轉向砵蘭街方向奔跑。東南樓 P007G:
H H
232338 時從碧街望向窄巷方向鏡頭見到超過 13 名人士從窄巷方向而
I 來。 I
J J
108. 東南樓 007B:232347 時:後巷外一名人士向窄巷彌敦道
K 方向揮手示意,好像在叫人快些往他方向而去。 K
L L
109. 期間在 230759-230805【2322-2323】時匯港通 P008C:有
M M
4 名人士時在窄巷向彌敦道方向奔跑或步行,經過消防員右方,當中
N 有普通衣著、戴著頭盔穿著反光背心人士。 N
O O
110. 230801-07【2323】時匯港通:兩名消防員沿窄巷左邊的港
P P
鐵站旁向彌敦道方向慢速步行,離開畫面。這時候站口繼續火光熊熊。
Q Q
111. 230813-14【2323】時匯港通:一名黑衣,手套,藍色頭盔
R R
人士從彌敦道快跑進入後向砵蘭街方向離開畫面。之後窄巷恢復平
S S
靜,但繼續被站口火光映照。根據找換店畫面,在約 2323 時開始,
T 一些示威者從彌敦道方向跑入窄巷,截至 2324 時共約 20 名,他們均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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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0 -
A A
B B
成功穿越畫面中窄巷部份,向鏡頭下方的砵蘭街方向離開畫面。
C C
112. 東南樓 P007G:232325 時:兩名黑衣人從窄巷方向跑出。
D D
232337 時:31 名示威者從窄巷方向而來,跑向砵蘭街方向離開畫面。
E E
F
113. 230820【2323】時匯港通 P008C:深色衣著,帽子人士從 F
彌敦道奔跑進入,尾隨一名防毒面具反光背心人士。230822-26【2323】
G G
時一名深色衣著人士從彌敦道進入窄巷後停留在火光對開位置,後退
H H
數步,貼近牆壁或鐵閘,面對火光而站。兩秒後,在有人從彌敦道跑
I 入窄巷時這名背著背囊的深色衣著人士又隨即尾隨該人一起奔跑,向 I
砵蘭街方向離開窄巷。
J J
K 114. 230832-34【2323】時匯港通:戴著防毒面具、手套人士從 K
L 彌敦道跑入窄巷,向砵蘭街方向離開。 L
M M
115. 230840-43【2323】時匯港通:一名人士從彌敦道奔跑進
N 入,向砵蘭街方向離開窄巷。隨後兩名人士緊隨。11 名人士同樣情況 N
O 奔跑經過窄巷,在 230849【2323】時畫面中站口火光突然變猛,隨後 O
第 12、13、14 名人士同一方向跑過窄巷。
P P
Q 116. 230859-230909【2323-2324】時匯港通:第 15 至 18 名人 Q
R
士疏落地從彌敦道而來跑經窄巷,他們身穿普通衣著。期間站口火光 R
繼續,但是沒有之前猛烈。
S S
T 117. 230910-30【2324】時匯港通:兩名人士從彌敦道方向跑經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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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窄巷。230931-37【2324】時:4 名人士從砵蘭街方向跑入窄巷,當中
C 有人穿著反光上衣,一名戴著頭盔人士則從彌敦道而來跑過窄巷。 C
D D
118. 匯港通:230956【2324】時匯港通:一名戴著防毒面具穿
E E
迷彩褲男子從砵蘭街方向進入窄巷後把一個背囊放下在找換店鐵閘
F 前樓梯級上,沒有停步下繼續向彌敦道方向前行離開畫面。與此同時, F
站口火光地方有火花濺開到窄巷。231009【2325】時:反光間條上衣
G G
人士從彌敦道而來,往港鐵火光位置右轉離開畫面。大概 4 秒鐘後,
H H
一名反光間條上衣人士和一名消防員從同一位置進入畫面,然後向彌
I 敦道方向前行,期間一名反光間條上衣,大背包人士從彌敦道而來, I
停留在火光旁位置,另一名消防員從港鐵火光位置出現,也有反光間
J J
條上衣,三條間條球鞋人士從砵蘭街方向進入窄巷後在火光對開位置
K K
停留觀看。
L L
119. 231019-20【2325】時匯港通:一名戴著防毒面具,帽子人
M M
士從彌敦道方向進入,跑過在火光旁的消防員及以上提及的人士,向
N N
砵蘭街方向離開畫面。
O O
120. 231022【2325】時匯港通:可以見到消防員在處理站口火
P P
光。231025【2325】時,一名頭盔上有十字,上衣寫著「First Aid」,
Q Q
穿著反光背心人士從砵蘭街方向而來,在鏡頭下的窄巷停留,在
R 231030【2325】時舉起雙手向彌敦道方向揮手,似在示意對面的人向 R
他而來。231034【2325】時,一名看來類似衣著人士從彌敦道方向而
S S
來,到達該名人士前方後,轉頭向彌敦道方向步行,期間見到兩名消
T T
防員從彌敦道方向奔跑進入窄巷,在站口火光位置右轉離開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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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121. 232504:東南樓 P007G: 從闊巷而來的消防員用滅火筒在 C
A1 站口嘗試滅火。
D D
E 122. 231033【2325】時匯港通:「First Aid」上衣人士踏前幾 E
F
步,再次向彌敦道方向揮手示意對方過來,231041【2325】時雙手放 F
膝頭,彎腰,似在「唞氣」,231051【2325】時挺直了腰並向彌敦道
G G
方向前行,同時雙手高舉向該方向示意不要向他方向而來,一邊向彌
H H
敦道方向前行一邊揮手示意。
I I
123. 231054【2325】時匯港通:一名穿迷彩褲人士從畫面左方
J J
跳入窄巷,向彌敦道方向而去,期間舉手示意,並與從彌敦道方向進
K 入窄巷的消防員擦身而過後向彌敦道方向離開窄巷。東南樓 07B: K
L 232354 時,之前在 142 人奔跑期間從窄巷左轉入後巷,後來重新進入 L
窄巷及向彌敦道方向奔跑,穿迷彩褲右邊腰間掛著腰包的男子跑入後
M M
巷口,大力用拳頭擊打牆壁,似在洩憤,之後倚站後巷口望向窄巷彌
N N
敦道方向,低頭望地狀甚難過,232402 時再次用力擊打後巷牆壁一
O 下,之後一手抓著牆上水管,垂頭喪氣,在 232412 時突然單膝跪下, O
同時從背上卸下背囊,與此同時,一名穿著反光背心人士主動上前替
P P
男子料理額頭傷勢,男子配合抬頭,同時用右手從腰包拿出一些東西,
Q Q
放到靠近嘴邊位置,之後在 232427 時左手提起背包,轉身跑入後巷,
R 向窩打老道方向離開畫面。男子在 232500 時從窩打老道方向而來在 R
後巷鏡頭下出現,232503 時:男子離開後巷右轉進入窄巷(期間見到
S S
男子這時候戴上了防毒面具)。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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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24. 232545:東南樓 P007G:兩名消防員從窄巷方向跑過電單
C 車位進入闊巷向彌敦道方向離開。可以推論這是證人 P117 黃琪高級 C
消防隊長供詞中說他不可以在窄巷向砵蘭街方向拉出人,於是透過闊
D D
巷去彌敦道的窄巷口去拉。
E E
F 125. 231057【2325】時匯港通:一名有裝備人士從彌敦道跑入 F
窄巷,與另一名戴著帽子,防毒面具,背囊,從砵蘭街而來的人士在
G G
鏡頭下的窄巷中緊張地交談,兩人在 231101【2326】時向砵蘭街方向
H H
離開窄巷。
I I
126. 231104-12【2326】時匯港通:5 名人士正常步伐從砵蘭街
J J
而來,往彌敦道方向移動。當中兩、3 人戴著帽子和穿著反光間條上
K K
衣。
L L
127. 231115-16【2326】時匯港通:穿迷彩褲子看來是之前在找
M M
換店樓梯放下了背包的男子快步從彌敦道回到鐵閘前拿走背囊,向砵
N N
蘭街方向離開。這名男子雙手戴著保護手臂袖子,右手拿著看來是眼
O 罩或防毒面具的東西。東南樓 007B:男子在 232629 時在後巷外出現, O
丟下了背囊和防毒面具,向砵蘭街方向喊話,用右手指向彌敦道窄巷
P P
方向,好像在指揮別人前往,之後有 3 名裝備人士從砵蘭街方向而來,
Q Q
與迷彩褲男子一起跑向窄巷方向。
R R
128. 231121-29【2326】時匯港通:窄巷人流突然變多。4 名看
S S
來是示威者人人士從砵蘭街方向跑入窄巷,在火光對開位置停留及對
T T
話,另外,看來是之前重新拿起放下了的背囊的男子也再次從砵蘭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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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4 -
A A
B B
進入窄巷,在鐵閘外位置與其他人對話,並看似在指揮一名從彌敦道
C 方向而來戴著頭盔防毒面罩的一名人士的移動方向,動作顯得緊張, C
更在該人向砵蘭街方向離開畫面一刻看似高呼交代事情。
D D
E E
129. 231129【2326】時匯港通:兩名反光間條上衣,拖著手,
F 戴著頭盔人士從砵蘭街進入,向彌敦道方向以正常步速前行。兩人站 F
到鐵閘外梯級上。從後而來有另一名戴著防毒面具,右手拿著水樽,
G G
旁邊有淺色長間條從腰落到褲腳的看來是女子的人士從砵蘭街方向
H H
進入窄巷後停留在鏡頭下。
I I
130. 231140【2326】時匯港通:之前拖手的男女一直向右望,
J J
在這時候離開鐵閘樓梯,向砵蘭街方向急步離開窄巷。231144 時見到,
K K
褲子有長間女子在向從彌敦道方向而來的一些戴著防毒面具人士在
L 揮手及似乎在叫他們快一點向她方向跑。 L
M M
131. 231208【2327】時匯港通:一名戴著上有十字的頭盔,防
N N
毒面具,反光間上衣人士從彌敦道方向進入,雙手高舉看似投降地慢
O 慢一步步向砵蘭街方向在窄巷內移動,期間面向港鐵站梯級前方向, O
並在鏡頭下,找換店外,樓梯外行人道上停下,之後向右移動一點,
P P
繼續雙手高舉,在鐵閘外,面對港鐵出口停下。
Q Q
R 132. 在 231217【2327】時匯港通:可以見到拿著應該是警棍帶 R
着防暴頭盔的相信是防暴警察,用警棍將該人推向窄巷較近港鐵出口
S S
的方向。在 231220【2327】時,另一名身穿防暴裝束,拿著警棍的警
T T
員從砵蘭街方向,將另一名身穿反光間條上衣的人士驅向彌敦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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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向。該兩名人士在 231222 時離開左上方畫面,但是直至 231239 時,
C 仍然可以見到防暴警察的腿部停留在港鐵站牆外,接近彌敦道方向的 C
一邊。
D D
E E
133. 231239【2327】時匯港通:5 名防暴警察,2 名消防員從
F 砵蘭街方向而來,向港鐵站火光旁位置窄巷前行,防暴警察手拿警棍, F
在 231252【2327】時離開畫面上方。之後見到兩名消防員再次分別從
G G
闊巷方向及彌敦道方向進入窄巷,之後向彌敦道方向離開畫面。期間,
H H
一些看來是記者人士從彌敦道方向進入窄巷,其中一位更拿起相機在
I 窄巷內向彌敦道方向拍照。 I
J J
134. 東南樓 007B:232715 時:後巷外兩人奔跑經過,前方的
K K
人看來被後方的人推倒地上。232718 時開始見到防暴警察從彌敦道
L 方向而來,在闊巷和窄巷出現,向砵蘭街方向奔跑。232722 時相信是 L
一名示威者被警員截停後推到後巷外地上,捲在地上一陣子後突然在
M M
232730 時起身向砵蘭街方向奔跑。東南樓 07E:232716 時:畫面顯示
N N
以上推倒事件,可以確認是警員追截到示威者後示威者掙扎,後來的
O 兩名防暴警察加入協助,在 232730 時被制伏男子突然起身逃跑,警 O
員沒有嘗試追趕,只是持槍戒備。東南樓 007G:232722-38 時:男子
P P
被制伏後逃跑及 A5 速龍小隊警員舉槍畫面。
Q Q
R 135. 231310【2328】時匯港通:拍照的人士站在找換店外鐵板 R
上,身體向著港鐵站口,似乎在觀看站在火光旁的窄巷中的兩名消防
S S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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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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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231316-27【2328】時匯港通:拍照人士以外的 4 名穿反
C 光間條上衣人士在窄巷彌敦道方向出現,向砵蘭街方向移動,然後在 C
窄巷中鏡頭下找換店梯級外位置面向彌敦道方向停下,之後其中一名
D D
看來是女子人士站到梯級上,身旁男子用右手拍她背部看似在安撫她
E E
情緒。
F F
137. 231343-53【2328】時匯港通:一名反光間條上衣人士在窄
G G
巷中,港鐵站火光旁位置跌倒,被安撫女子及隨行的 4 人隨即上前扶
H H
起,之後所有之前在畫面中的反光上衣人士、拍照人士及被扶起的人
I 士看來是按一名防暴警員指示向砵蘭街方向離開了畫面。該警員隨即 I
回到港鐵站火光位置外的窄巷中。
J J
K K
138. 231410-21【2329】時匯港通:一名相信是記者人士從砵蘭
L 街方向進入窄巷,在站口火光外位置蹲下面向彌敦道方向拍照, L
231415-16【2329】時見到閃光燈發射兩次。記著隨即被防暴警員帶領
M M
向砵蘭街方向離開窄巷。
N N
O 139. 231437-48【2329】時匯港通:一名反光上衣人士從畫面左 O
上方出現,被警員押送沿窄巷向砵蘭街方向行,期間蹣(音盤)跚而
P P
行,幾步之後更在鏡頭下坐到地上,約 7 秒後起來,向砵蘭街方向離
Q Q
開畫面。
R R
140. 231452【2329】時匯港通:窄巷內畫面有約有 4 名警員在
S S
畫面上方,站口火光對開窄巷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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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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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231458【2329】時匯港通:這一刻可以見到畫面上方一名
C 人士坐了在窄巷,面對火光位置,應該是背靠著牆壁,看來有一刻失 C
去平衡,用右手按了在地上,然後將雙腿向他右方擺好,穿著鞋子的
D D
雙腳平放身前,曲膝而坐地上。根據找換店畫面,約 2329 時已經有
E E
人被帶到港鐵站牆壁對開位置背向鐵閘方向坐下。
F F
142. 231505【2330】時匯港通:警員將另外 4 名人士帶到之前
G G
坐地上的人的左邊,其中一人穿著花褲子,雙手在 231606 時擺放背
H H
後,在兩秒後左手自由地擺放到身前,直至 231622 時明顯地雙手還
I 沒有被索上。後來在 231959 時可以見到原來他的右手與右方男子的 I
左手被警員用索帶索著。
J J
K K
143. 231027【2330】時 Tokyo Salon P006C:窩打老道砵蘭街
L 交界鏡頭:4 名消防員從窩打老道上海街方向沿行人道向彌敦道窩打 L
老道交界方向前行。Tokyo Salon Cam03 P006E:231057【2330】時第
M M
一個頭盔在畫面出現,從而可以推算 Cam01 和 03 之間若有時間差距
N N
也只在幾秒之內。此外也可以透過他們均背著氧氣瓶等裝備來推論他
O 們是消防員。 O
P P
144. 231227 時 Tokyo Salon P006C,一名人士從窩打老道旁的
Q Q
砵蘭街拿著汽油彈跑到窩打老道行車線上然後向對面窩打老道東行
R 車線方向投擲該枚汽油彈,著地後隨即爆炸。畫面中所見途人沒有對 R
汽油彈的爆炸作出任何反應,投彈人士則在窩打老道上向西跑去。
S S
231300【2333】時:人群開始從新出現,從砵蘭街進入窩打老道,遠
T T
處見到不斷有人群向北移動。231423 時:兩名防暴警察手持看來是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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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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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物體,從砵蘭街進入窩打老道後在西行車線左一線上留守,主要面
C 向西面上海街位置,231538【2335】時:超過 10 多輛車頂有閃燈相 C
信是警方車輛從砵蘭街右轉進入窩打老道西行線後向彌敦道窩打老
D D
道交界離開畫面,數名防暴警察在路中心戒備。車隊進入窩打老道期
E E
間偶爾有路人沿行人道橫過砵蘭街口向上海街方向前行。231751 時:
F 有警車從上海街方向右轉進入窩打老道東行線,緩慢地向彌敦道窩打 F
老道交界離開畫面。車龍一直不斷,直至 235326 時,另一輛車頂有
G G
警號閃燈的車輛尾隨其後出現一輛空的士。與此同時,3 名救護員推
H H
著一張有人的擔架床從上海街方向而來,在該輛的士前方橫過砵蘭街
I 路口後繼續向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在行人道上離開畫面。的士尾隨警 I
J
車右轉,隨後再有 5 輛警方輕型貨車繼續從砵蘭街進入窩打老道,最 J
後一輛的車尾在 235902 時開始停在路上,直至 000225【0022】時離
K K
開畫面,之後片段沒有其他車輛從砵蘭街進入窩打老道西行線,而對
L L
出路面也沒有任何車輛或人群。
M M
145. 231613【2331】時匯港通 P008C:Nike 標記外套男子被帶
N N
到鐵閘外坐下。雙手還沒有被鎖上,在 231631 時擺放頭上,眼望地
O 下,4 秒後拿下,之後擺放雙膝之上。之前帶到的人士中的 3 名男子 O
P 與面前防暴警察有對話,還向警員伸出手好像在要求東西。他們原地 P
坐著,在 231818 時,港鐵站口繼續有火光。
Q Q
R 146. 231843【2333】時匯港通:這時候開始有新一批示威者被 R
S 帶到鐵閘外坐下。當中有看來移動有困難的一名男子。這時候到達的 S
人士均坐在找換店前梯級上。雙手還沒有被鎖上,其中一人雙手擺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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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後方,其他的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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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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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47. 231916-42【2334】時匯港通:另一批示威者被帶到之前坐 C
梯級的一排人的前面蹲下,雙手攤開稍為舉高,成為第二排人士。
D D
E 148. 231944-232000【2334】時匯港通:之前在 Nike 男子前到 E
F
達鐵閘外坐下的 3 名男子被警員指示離開鐵閘位置,跨越前方第二排 F
人士後從畫面左邊離開窄巷。第二排的其中兩名人士後移,坐到該 3
G G
名男子離開後騰出的空位上。第二排其他人則向鏡頭方向靠攏,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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蹲著。
I I
149. 232019【2335】時匯港通:繼續有示威者被帶到窄巷內,
J J
在第二排遠離鏡頭位置,亦即港鐵站牆外位置蹲下。
K K
150. 232019-232029 時【2335】匯港通:另一批示威者從彌敦
L L
道方向進入畫面,蹲下後形成第三排人士。在 232032 時的後來者則
M M
經過第三排人士後在畫面左方離開鏡頭範圍。截至 232209 時,合共
N 52 人經過第三排人士後如此離開鏡頭範圍。 N
O O
151. 232210【2337】時匯港通:一名警員由第 52 人離開畫面
P P
的位置進入鏡頭,隨即向彌敦道方向而去,離開了畫面。232217 時原
Q 路返回(不知道是否同一名警員)。 Q
R R
152. 232453【2339】時匯港通:港鐵站口火光完全熄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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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153. 2342 時:P048 警員拍攝片段(畫面時間快於實際時間約 T
1 分 33 秒):彌敦道旁寶寧大廈店鋪外有示威者。從彌敦道入口望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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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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窄巷中見到一些示威者坐著、躺著、或蹲著,目測 約有 20 至 30 人,
C 均雙手放頭上,由窄巷內的防暴警察看守。因此,最遲於 2342 時窄 C
巷內人沓人情況已經不再存在。
D D
E E
154. 232811【2343】時匯港通 P008C:所有畫面內所有人士一
F 起由蹲轉跪。第一排的人不再坐在鐵閘外梯級上,而是跪在梯級上或 F
梯級前的地上。所有人雙手放頭上,眼望地下。
G G
H H
155. 233247【2347】時匯港通:第一排最靠近鏡頭示威者站起,
I 轉身面向鐵閘方向,雙手放到身後,由警員鎖上索帶。這名人士這時 I
候背著背囊,戴著口罩,在 233331 時由警員協助從新在之前同一地
J J
方跪下。
K K
L 156. 233352【2348】時匯港通:第 2 排一名穿外套,長褲左側 L
面有從腰落到腳底的 3 條白間條,沒有穿鞋的女子被警員同樣方式處
M M
理。該女子右邊膊頭掛著一個袋,在戴上索帶後,面向鐵閘的女子向
N N
她左手邊轉身期間見到帶子稍為滑落她右手。若從這一刻往回看,可
O 以見到同一女子在 231924 時到達第二排位置,當時穿著的褲子右邊 O
有直間條,並有一個袋子掛在右邊膊頭上,但是畫面看不清楚當時有
P P
否穿著鞋子。
Q Q
R 157. 233503【2350】時匯港通:畫面左下角見到一對沒有穿鞋 R
的腳,長褲人士由背向鐵閘方向在地上跪著左轉,變為面向鐵閘而跪。
S S
相信是同一人,因為第一、二排沒有其他沒有穿鞋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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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58. 233511【2350】時匯港通:其他畫面內雙手已經被索背後
C 的人士開始逐一被警員要求從背向鐵閘跪著改為面向鐵閘方向跪著。 C
D D
159. 233941【2354】時匯港通:畫面頂部最後兩名雙手放頭上
E E
的人士也被鎖上索帶後面向鐵閘方向跪下。
F F
160. 234131【2356】時匯港通:其中一名第二排跪著但移動時
G G
候一拐一拐的人士被警員安排背向鐵閘方向坐在鐵閘外梯級上。
H H
I
161. 234239【2357】時匯港通:第三排,畫面左下角兩名人士 I
站起後向左離開鏡頭範圍。
J J
K 162. 234955【0004】時匯港通:一名單腳跳著人士從畫面左上 K
方被帶到第二排邊沿跪下,但是警員隨即容許他改為坐下,因為右腳
L L
看來受傷,移動有困難。
M M
N 163. 235321【0008】時匯港通:看來褲子有長間和赤腳人士在 N
畫面左下角站起,235351 時再次面向鐵閘跪下。
O O
P P
164. 235929【0014】時匯港通:一名消防員查看最後到達第二
Q 排上方警員容許坐在地上的人士右膝情況。 Q
R R
匯港通 P008D
S S
T 165. 000828【0023】時:消防員處理另一人傷勢。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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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166. 003605【0051】時匯港通:三間條褲子女子站起來。第 1
C 排和第 3 排中看來是女子的人士向畫面左方離開鏡頭範圍。女子留在 C
原地,在 003641 時一刻畫面仍然見到該女子右邊膊頭掛著的袋及左
D D
邊褲子上部份長間條,但是不可以確認是否穿著鞋子,還是仍然赤腳。
E E
女子之後向左離開畫面,有其他人跟隨其後離開鏡頭範圍。
F F
167. 003705【0052】時匯港通:其餘人士期後逐一從畫面左方
G G
被帶離開窄巷鏡頭範圍。右膝頭受傷男子被包紮後背靠港鐵站出口牆
H H
而坐,直至 P008D 完結也是如此位置。最後 P008E 片段中 2019 年 11
I 月 19 日 012742 時由多名救護員用擔架車向闊巷方向推離窄巷鏡頭範 I
圍。在他離開後,直至 P008E 片段的 020000 時,除了防暴警察外再
J J
沒有其他人在畫面中窄巷出現。
K K
L 168. 東南樓 P007G:拍攝到窄巷口位置,可以見到坐著的人最 L
靠近鏡頭一方的大致上與電單車停泊位置平排,期間一直有警員把
M M
守。這情況一直到 11 月 19 日 0057 時也沒有改變。警方在東南樓
N N
P007H:002230 時更拉起一條橫條(002300 時左右完成),橫跨碧街
O 西。無論坐著的示威者還是停泊的電單車也沒有超越這封鎖線。媒體 O
同時開始在碧街上聚集,圍觀窄巷人數一直慢慢增加,在 0035 時左
P P
右已經形成一道面向窄巷人牆,但與封鎖線頗有一段距離。根據
Q Q
P007G、H 片段,在警員舉槍戒備後就沒有任何人從砵蘭街方向沿碧
R 街被警員帶到窄巷範圍。 R
S S
【附件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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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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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乙
C C
1. PW1 梁高級警司 2700 案發日是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副
D D
指揮官。約 2200 時,證人帶同大隊到達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P001B
E E
圖上黃色路線底部為一開始到達加士居道位置,隨後向勞資審裁處被
F 衝擊的警察防線推進,並在勞資審裁處外拘捕了幾名人士,交給了 D2 F
小隊處理。證人然後繼續帶同 D1、3、4 小隊共約 120 人向彌敦道方
G G
向推進,而圖上黃色線是其中一條推進路線。
H H
I 2. 證人和 D1、3、4 小隊推進期間經過勞資審裁處,示威人 I
士隨即向彌敦道撤退。D1 小隊從北海街轉出彌敦道,證人和 D3、4
J J
小隊則繼續沿著加士居道前行,經過逸東酒店後轉入彌敦道,與 D1
K K
小隊會合,之後向北,沿 P001B 圖中綠色路線及後紫色路線推進,經
L 過郵局,公園,永星里,文明里。 L
M M
3. 約於 2245 時,梁高級警司與 D1、3、4 小隊及刑事搜證隊
N N
到達彌敦道和窩打老道交界黃色方格以南位置,在華潤堂對出位置打
O 橫形成警方防線,而示威者則聚集於黃色方格以北。 O
P P
4. 證人在現場眼見前方示威者人數約有 2000,不斷流動。
Q Q
前面最緊密的地方有 5、6 排示威者在行人過路線上,身前擺放了很
R 多木板,也有人拿著打開了的雨傘,在匯豐銀行對出的彌敦道上形成 R
了一條示威者防線。在證人觀察期間越來越多人士加入示威,從彌敦
S S
道路中的石壆上從高點眺望時候可以見到在前方 5、6 排之後也有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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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者,疏疏落落在彌敦道移動,一直延伸到彌敦道碧街位置,包括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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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敦道窄巷、闊巷及油麻地港鐵 A1 出入口對出位置。證人形容當時視
C 線包括碧街,但是不肯定是否也可以見到再遠一點的咸美頓街。 C
D D
5. 梁高級警司有關對峙期間發生的事情與不同錄影片段中
E E
所見吻合,不重複。
F F
6. 2315 時,D2 小隊與梁高級警司匯合支援。而示威者在較
G G
早時候已經推進至交界黃格內,導致警方約 200 人的防線被迫退到東
H H
亞銀行及華潤堂對出位置。
I I
7. 證人在對峙期間一直與指揮中心聯繫,指出希望衝鋒隊和
J J
速龍小隊可以與他們的隊伍協調,一起進行包抄。當時部署的概念是
K 衝鋒隊由北至南從後包抄,速龍小隊則從東至西包抄。 K
L L
8. 2321 時,證人收到指揮中心通知,速龍小隊等已經就位
M M
並準備行動,快將進入碧街東。與此同時,站在石壆上的證人見到彌
N 敦道近碧街位置有 2、3 名示威者突然高速向北(咸美頓街方向)跑, N
O 證人判斷速龍小隊已經進入碧街,相信示威者因察覺他們出現而高速 O
逃跑,於是命令大隊向北衝,「Go,Go,Go!」。梁高級警司就是
P P
在 MFI-15 內彌敦道行車線分隔上打開雙手的人。
Q Q
R
9. D 連大隊聽從指示,由南向北推進,進入黃格。證人從中 R
央分隔下來,跟隨大隊一起衝。推進期間不少示威者被制伏,證人命
S S
令警員把他們帶到寶寧大廈萬福珠寶位置外集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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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2340 時前設立於咸美頓街的防線
C C
10. 梁高級警司繼續向前。到達碧街時候,見到有速龍小隊人
D D
員在碧街及彌敦道交匯處。也見到大批示威者向北逃跑。證人繼續與
E E
同事到達碧街,與速龍小隊同事一起向前行,因為發現大部份示威者
F 跑去了彌敦道北咸美頓街方向。證人推進至彌敦道過了碧街,還沒有 F
過咸美頓街,大概圖中咸美頓街永旺行對出,證人同幾位同事及速龍
G G
同事在那裡組成了一條新防線,確保人群不會回到他們身後,即彌敦
H H
道南邊。當時仍然有示威者在北方。防線的組織基本上打橫一字排開。
I I
11. 梁高級警司目測當時咸美頓街以北約有 800 示威者,沒有
J J
之前黃色方格那麼密集,也沒有那麼多人,因為一些被拘捕,一些跑
K K
掉了。退到咸美頓街以北的示威者與警方防線相距約 50、60 公尺對
L 峙,當中部份示威者向證人方向防線投擲雜物或汽油彈。警員們繼續 L
施放催淚煙,但沒有再推進,因為在該圍捕行動中制伏不少人士,需
M M
要時間處理。證人位置仍然在永旺行對出,沒有再推進。對峙時間約
N N
為 2340 時,期間證人專注不讓他前面示威者回到後方,直至 0008 時
O 由兩個衝鋒隊小隊接手防線。 O
P P
12. 以上防線開始時是證人和另外 3 名警員及 8、9 位速龍小
Q Q
隊警員形成。數分鐘後再有約 6、7 名 D2 小隊警員加入,防線總人數
R 約 17 至 19 人,橫跨彌敦道南北行車線,面向咸美頓街方向,並見於 R
RTHK 片段 2333-2334 時畫面(MFI-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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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 時之前設立的碧街西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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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3. 梁高級警司在 0008 時後離開咸美頓街防線,沿彌敦道前 C
往碧街西,從安利大廈與 A1 出口旁闊巷進入碧街西。於 0013 時在
D D
A1 出口閘口見到警員設立了另一條防線,不讓未經准許人士進出。
E E
證人也見到碧街西近砵蘭街約有 30 人聚集叫囂,但沒有威脅到防線。
F 證人然後回到彌敦道,與機動部隊大隊長了解他們工作,見到並獲告 F
知他們已經設立等候區,臨時羈留區及醫療區等。梁高級警司在盤問
G G
中確認在 0013 時到達碧街西時候,見到有不少人在寶寧大廈和碧街
H H
轉角位等候處理,通訊機報稱超過 100 人,但是證人自己沒有數,也
I 不知道實際數字。證人在盤問中說在 2323 驅散行動開始之前在彌敦 I
道碧街與咸美頓街位置沒有警員設立防線。
J J
K K
14. 盤問中,梁高級警司說以他所知,在他們隊伍從彌敦道窩
L 打老道交界開始推進,至經過碧街到達咸美頓街後就沒有再出拘捕。 L
在證人於咸美頓街防線把守期間,沒有警員押解任何人從防線外地方
M M
進入防線內。
N N
O 驅散開始後約 5-10 分鐘的窄巷 O
P P
15. PW2 張警司 2705 在案發晚上是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 D
Q Q
連指揮官,有份參與驅散行動的警員。他的供詞指以上宣佈發出時間
R 為 2326 時。然而根據承認事實納入成為證據的不同錄影片段,驅散 R
行動約在 2322 時開始。同樣根據承認事實,這些片段上顯示時間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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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時間已獲承認,成為該事實不可推翻的證據。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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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無論如何,張警司在驅散開始後大概 5 至 10 分鐘後(實
C 際時間約 2327-2332 時)沿彌敦道向北到達窄巷對出約 10 公尺距離 C
位置,見到窄巷內有很多示威者「stuck 咗喺度,走唔到」,動彈不得。
D D
盤問中,張警司說當時不是人疊人,身體沒有疊住,但有互相接觸,
E E
沒有留意他們是否有人雙腳離地,「總之腳 kick 住」,「有啲打直,
F 有啲打斜」,「全部都夾住咗」。證人沒有目睹這樣的狀態如何形成。 F
他當時看不到窄巷深處,見不到後方是否有人。
G G
H H
17. 張警司認為小巷位置好危險,有機會人踏人,立刻叫附近
I 同事一齊協助疏散窄巷內示威者,扶他們到彌敦道北行線行人道上。 I
事實上,警司不是第一個到達窄巷外的警員,在他如此命令之前已經
J J
見到有警員在協助疏散窄巷內的人。證人自己也有份搬 1 或 2 人,但
K K
事情好快被解決,再不需要警司參與。在盤問中,警司說當時環境中
L 沒有見到消防員。在搬出來後,張警司目測約有 20 至 30 人。 L
M M
18. 張警司處理完窄巷危險點後隨即命令 D2 小隊封鎖彌敦道
N N
咸美頓街交界;半隊 D4 小隊(即約 20 人)封鎖彌敦道南行線及碧街
O 東位置;半隊 D4 小隊封鎖彌敦道窩打老道南面位置;D3 小隊看守在 O
寶寧大廈對出行人道上已經被制伏人士;D1 小隊與速龍小隊封鎖碧
P P
街西及彌敦道北行位置。以上 4 條防線在驅散行動開始後約 15 分鐘
Q Q
已經設立。張警司在 MFI-105(P0122) 繪圖上以紅黃藍綠筆顯示 D1、
R 2、3、4 小隊防線位置。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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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5 時的窄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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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PW4 溫總督察 5618 在案發當晚有份參與驅散行動。溫總
C 督察供詞指該行動在 2326 時開始。同樣地,基於承認事實納入的片 C
段,正確實際時間應為約 2322 時。
D D
E E
20. 溫總督察當晚軍裝當值,為機動部隊 D1 小隊指揮官。驅
F 散開始後快速在彌敦道上向北推進期間,證人見到前方示威者向北面 F
逃跑,部份轉入窄巷及闊巷。
G G
H H
21. 溫總督察在彌敦道推進期間在彌敦道北行線近日本城附
I 近截停一名男子但被他掙脫,證人於是用警棍擊打男子右邊膊頭兩 I
下,並繼續上前。由於地滑,證人和男子及另一名女示威者跌倒地上。
J J
證人後來控制了男子,也喝令女子不要再逃。兩人最終被鎖上塑膠手
K K
帶。他們不是本案被告人。
L L
22. 溫總督察將男子帶到日本城外行人道上,女子則由機動部
M M
隊其他同事處理。證人然後前往碧街窄巷,約 2345 時到達,見到約
N N
80 至 100 名示威者堵塞在那裡。證人同時見到速龍小隊成員已經成
O 功控制窄巷現場及示威者。盤問中,證人說他進入窄巷時裡面示威者 O
已經分排坐了在地上,他沒有看見他們一個一個坐下來的過程。
P P
Q Q
23. 溫總督察在大概 2355 時指示隊員在窄巷和闊巷設立封鎖
R 線,一如在 P0123 上紅筆所顯示。證人也指出 MFI-25 截圖中見到自 R
己在窄巷控制已經被截停的人士。
S S
T 24. PW9 黎督察 12713 是 D2 小隊指揮官,案發晚上約 2300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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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透過通訊機得知大隊 D1、3、4 小隊已經在彌敦道近窩打老道設立
C 了防線,並不斷受到磚頭和汽油彈衝擊,急需要後備彈藥。證人奉命 C
到加士居道橋底,從警車提取後備彈藥,護送到防線給大隊使用。證
D D
人在約 2315 時到達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黃格位置。
E E
F 25. 在驅散行動開始時,部份示威者由彌敦道轉西面進入窩打 F
老道逃跑,證人的 D2 小隊於是向果欄方向追截示威者。D2 小隊左轉
G G
入窩打老道後隨即儘快在窩打老道近彌敦道築起面向西的防線,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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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在油麻地港鐵 B1 出口外,基本上在驅散後 1 分鐘內完成。防線目
I 的是避免示威者有機會進入大隊的後方襲擊及繼續封鎖彌敦道和窩 I
打老道北位置。
J J
K K
26. 證人的 D2 小隊在防線留守至約 2342 時,之後收到命令
L 前往咸美頓街設立防線,於是離開了窩打老道,在約 2343 時到達彌 L
敦道咸美頓街位置設立防線。該防線目的是要避免集結在彌敦道近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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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士街的示威者可以向尖沙嘴方向推進及防止已經被制伏於碧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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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威者逃跑或被搶走。
O O
27. 黎督察到達咸美頓街時候見到已經有其他警員在做防衛
P P
工作,部份面向北方。D2 小隊隨即接手設立防線,一字橫排封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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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條彌敦道近咸美頓街部份。
R R
28. 設立防線後,越來越多人在彌敦道近登打士街聚集,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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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示威者拿著雨傘、木板,膠水馬,形成一條防線,也曾經向 D2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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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投擲汽油彈和雜物。證人在 2345 時發出第一次口頭警告,警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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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示威者在參與非法集會並且命令他們立即散去,否則警方使用武
C 力。在警告期間,也指示舉起黑旗和橙旗,分別警告催淚煙和否則開 C
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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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前方人士沒有理會警告,更向警方防線推進及繼續投擲雜
F 物,所以在 2349 時,在舉起旗後證人發出第二次口頭警告,內容與 F
之前一樣,但是在完成警告前示威者已經向警方防線推進,所以證人
G G
命令小隊使用防暴槍械防止示威者繼續逼近,包括一枚催淚彈,7 顆
H H
橡膠子彈,1 顆布袋彈。2355 時,證人發出第三次口頭警告,舉起相
I 同警告旗號,示威者仍然沒有散去,繼續在彌敦道近登打士街集結, I
與警方形成一個對峙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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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九龍衝鋒隊 1、4 小隊 11 月 19 日約 0008 時到達接手防
L 線,而 D2 小隊則在防線後面留守。在 0020 時,收到通知知道碧街有 L
大量示威者被制伏需要額外人手協助,所以黎督察的小隊從咸美頓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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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線前往碧街接替 D1 小隊的封鎖範圍的工作,即 P001C 圖中的 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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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該防線目的是避免未經警方批准人士自由進出已經封鎖了的範
O 圍。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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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 go go」位置至碧街距離約 120 公尺
Q Q
R 31. PW16 梁高級督察 16306 案發日駐守東九龍總區機動部 R
隊 D 連第三隊副指揮官。梁高級督察同意從「Go, Go, Go!」指令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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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一刻他身處的東亞銀行至拉斐特中間位置至碧街的距離約為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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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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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330 時天仁茗茶封鎖線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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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PW20 韓督察 15862 是案發晚上 D4 小隊指揮官,有份參
E 與他說開始於 2326 時的驅散行動,並在衝過了黃色方格後協助一名 E
F
警員截停及制伏一名示威者(不是本案被告人)。證人見到 D1、3 小 F
隊隨即在天仁茗茶附近設立封鎖線,見於 MFI-20 中綠色頭燈同事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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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面向東,望向油麻地 A2 出入口方向,不讓未經授權或示威集結
H H
人士進出警方範圍。與此同時,D2、4 小隊也在目的地窩打老道交界
I 黃格北大概紅綠燈位置設立另一條封鎖線面向南方尖沙嘴方向。以上 I
設立防線皆為警員自發,每一條防線約有 8 名警員,韓督察認為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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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條防線已經密不透風。大隊長張家豪在 2345 時正式發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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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警員在同樣地方設立防線。
L L
窄巷情況
M M
N 33. PW5 譚警署警長 33131 是 D1 小隊隊員,有份參與他紀 N
O 錄為 2326 時開始的驅散行動。他記得當他們警方快速向北推進驅散 O
期間見到北方的示威者立即轉身向旺角方向逃跑。在彌敦道南行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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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威者大部份跳過馬路中央分隔石壆到北行車線上向旺角方向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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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人則轉入窄巷逃跑。譚警署警長在起步後約 5 分鐘內(若以 2322
R 時為開始驅散實際時間,則大概為 2327 時)於彌敦道寶寧大廈對出 R
北行線路中心制伏一名女子(不是本案被告人)
,交由其他警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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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證人則繼續推進。當證人到達窄巷附近時候見到在巷內有約 5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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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示威者塞了在巷入面。當時也見到比證人早到達窄巷和闊巷的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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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隊警員在該段路出現及圍堵了在窄巷內的示威者,圍堵意思是他們
C 被速龍隊員控制在內,「冇得離開」。現場也有其他警員在處理窄巷 C
內被截停人士。證人在盤問中被問圍堵了在窄巷的示威者是否人疊人
D D
動彈不得,證人回答說「可以這樣說,迫住在那裡」。證人供詞指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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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親眼目睹被圍堵在窄巷內的 50-60 人後來被從窄巷中帶出到等候
F 區暫時安放。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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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證人在 2355 時奉命在附近地區設立封鎖線,於證物 P0125
H H
上顯示:紅頭盔燈的第一縱隊用紅色筆標示封鎖線,站崗形式為不斷
I 流動所以用 U 形狀顯示。縱隊 3 及 4 分別設立藍色及綠色兩條封鎖 I
線,而該兩條封鎖線均是打斜角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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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PW28 速龍小隊警長 A56在案發晚上約 2300 時收到指示
L 要前往彌敦道近窩打老道驅散或拘捕示威者。證人與其他速龍小隊成 L
員乘坐兩架沒有警察標誌小巴,從太子警察俱樂部出發,約 2325 時
M M
到達 P001A 圖中見到的碧街東和窩打老道東交界,在碧街街尾近窩
N N
打老道落車。警長就是閉路電視 P007E 片段中在畫面 232726 時碧街
O 東上舉槍指向砵蘭街方向的警員(P007G:232600-232736 顯示不同角 O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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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A5 下車後向彌敦道推進,跑到天仁茗茶位置時候見約 100
R 名示威者沿彌敦道北往咸美頓街走,散佈在整個彌敦道南北行線。在 R
證人身處天仁茗茶時候,他可以見到窄巷和闊巷當時空無一人。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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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晚所有速龍小隊成員均以字母及號碼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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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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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威者沿彌敦道行人道跑到寶寧大廈 A1 窄巷口位置時,證人橫過彌
C 敦道,在 A1 出口到右方截停其中一人(不是本案被告人)。即使證 C
人在彌敦道北行線上時他仍然見到窄巷內沒有塞人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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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因為當時環境混亂,證人把該人士帶到安利大廈 In and
F Out 店鋪位置外安置,就在處理該人期間有人從 A1 出口旁的碧街人 F
丟汽油彈到證人腳邊。證人隨即向砵蘭街方向碧街舉槍,然後通過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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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到碧街東嘗試截停丟汽油彈人士,但是不果。而之前投擲汽油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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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等也因為證人舉槍而全退到砵蘭街位置,為數過百,當中大部份戴
I 頭盔,拿長雨傘,穿深色衣服和帶口罩。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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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證人見他們沒有跑過來,於是轉身看看有否其他危險,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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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候發現窄巷內有超過 100 人塞了在內,動不到,人貼人情況,大部
L 份穿示威者裝束。盤問中,證人說他目睹進入窄巷和闊巷的人皆從彌 L
敦道寶寧大廈方向左轉進入,但是不排除有人從彌敦道北行線上,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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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對出位置,跑入窄巷或闊巷這可能性。事實上,當警長在彌敦道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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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線上時候,曾經見到有示威者向北跑,也同時有人跑入窄巷。
O O
39. 警長叫窄巷內的人不要動,當時仍然拿著槍但槍頭對著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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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街示威者方向。警長見窄巷中示威者沒有湧出,於是放槍回袋,之
Q Q
後與其他緊隨證人的速龍同事在大約 2328 時一起封鎖了窄巷及闊
R 巷,設立封鎖線。封鎖線設立後 1 分鐘之內衝鋒隊警員到達,警長把 R
封鎖及拘捕工作給了他們,自己則回到安利大廈的 In and Out 店鋪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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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處理他之前拘捕的示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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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PW30 速龍小隊警署警長 A26 同樣在 2325 時在窩打老道
C 碧街東交界下車後由東向西直跑出彌敦道,當踏出彌敦道南行線快線 C
時候見到大量示威者在彌敦道北行線由南向北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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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證人越過彌敦道行車分界線,到北行線慢線位置左右,見
F 到大部份在跑的示威者左轉入窄巷逃跑。窄巷開始擁擠,至少 100 人 F
塞住窄巷中。證人為了避免危險事情發生,用胡椒球槍向窄巷和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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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角位發射大概 20 顆胡椒球,希望彌敦道北行線上南向北的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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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後面想轉入窄巷人士不要再進入窄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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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P031 警察片段(鏡頭在南行線上,碧街在左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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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46 時顯示以上情況。A26 警署警長在 MFI-112 用紅色交叉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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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射胡椒球位置;紅色箭嘴顯示發射方向;綠色線為發射胡椒球後逃
L 跑人士路線,呈堂為 P0128。從證人在 2325 時下車開始,大概 1.5 分 L
鐘不到 2 分鐘後發生證人發射 20 顆胡椒球事件,即約 2327 時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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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發射 20 顆胡椒球後,逃跑人士改變逃跑方向,包括在證
O 人身旁左右逃跑。A26 證人見到他後方行人路上有速龍隊員在制伏一 O
些逃跑人士,位置在油麻地 A1 入口對出,彌敦行人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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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由於逃跑人數衆多,證人踏上了北行線行人路,面向南,
R 保護同事及被制伏人士的安全。保護期間,一名黑衣褲男子,南向北 R
向證人方向跑來,證人高呼「警察停低」,但是男子沒有理會,兩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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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放前面好像對證人有所動作。證人隨即制伏該男子(不是本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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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該人沒有反抗。之後繼續有多人南向北方向逃跑,證人繼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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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位置進行保護工作。好快,又有一名藍色牛仔褲,深色衣服,深
C 色背囊,頸項有過濾口罩人士南向北向證人跑來,證人高呼「警察停 C
低」,該人望了證人一眼,沒有理會,繼續跑向證人,雙手放胸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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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要對證人有所動作,跑到證人位置時候被證人制伏(不是本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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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制伏兩人後,因還有一定數量逃跑人士南向北走,所以證人繼
F 續保護工作。好快見到刑事偵緝警員及機動部隊人員到達,之後明顯 F
現場受到控制,證人於是專注在該兩名被他制伏及控制的人士,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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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帶到 A1 出口靠牆位置等候指示,即彌敦道行人路上「地圖 vs」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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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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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P031 警察片段 00:11:46 時顯示以上情況:當時右方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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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到綠色天仁茗茶招牌,而橫過彌敦道的對面就是 A1 出口旁。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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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位置見到「港豐找換」紅色招牌,旁邊就是窄巷,在 1220 位置
L 港豐找換旁店鋪外火光熊熊。13:31 位置已經見不到窄巷外有大量人 L
M
聚集,畫面中只有警員在窄巷外。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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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PW117 黃琪高級消防隊長在案發晚上 2250 時收到指揮中
O 心收指示要到油麻地港鐵站處理 2 級火警。約 2320 時與 5 名隊員乘 O
坐消防車到達窩打老道真義里真光書院位置。消防車因馬路上滿佈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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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及雜物無法繼續前行,黃隊長於是與同事下車,帶同工具向油麻地
Q Q
消防局方向步行。到達消防局時見到彌敦道窩打老道上示威者與警方
R 正在對峙。基於安全考慮,隊長與同事決定經東方街前往碧街東。證 R
S 人與隊友在約 2325-2326 時到達 A2 出口時候見到 A2 閘口被上鎖, S
鐵閘綁上雜物,證人和同事嘗試爆開門進入港鐵站但是不成功。A2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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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位置當時沒有見到警員。隊長從 A2 出口位置可以見到彌敦道南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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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線上有人聚集,行來行去,當時碧街東還沒有警員到場。
C C
47. 證人後來得知碧街 A1 出口「嗰邊有火」,而這時候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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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到達 A2 位置,警察到場後彌敦道就開始亂。隊長得知 A1 有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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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與兩位同事帶同滅火工具,橫跨彌敦道從 A2 出口前往 A1 出口。
F 橫過彌敦道時候,隊長回望碧街東窩打老道方向,見到身穿綠色和深 F
藍色制服警察已經到場,正快速跑向彌敦道,超越證人後進入彌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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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段時間,彌敦道上聚集的人當中有些跑向咸美頓街,而隊長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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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堆間橫過彌敦道。彌敦道南北行車線間花槽已經被移除,從花槽
I 缺口可以容易地從南過去北行線,位置就是 P047 片段中 000358 所見 I
的缺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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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黃隊長橫跨彌敦道後在北行車線上見到 A1 闊巷位置已經
L 有人被警員控制著(並非按在地上)不可以離開,並見到 A1 出口外 L
電單車位附近有明火,於是嘗試用滅火筒撲滅,但是不成功(過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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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P007G 片段,實際時間 232500 時後。同一片段,232715 時為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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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被撲倒畫面)。與此同時隊長與之前派往 A1 出口視察的兩名隊員
O 失去聯絡,於是在 A1 出口附近的安利大廈及寶寧大廈彌敦道一帶找 O
他們,在過程中曾經通過闊巷前往碧街西向砵蘭街方向查看,就在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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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之後回望彌敦道方向的窄巷時,突然見到在窄巷近 A1 出口發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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沓人」事件,估計當時有約 30 多人。隊長看不清楚他們衣著,因為
R 「啲人沓起咗」。隊長在盤問中同意窄巷長度約 10-15 公尺,闊度約 R
S 2 至 2.5 公尺。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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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約 2332 時,就在見到人沓人的同一地方,隊長用無線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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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消防控制中心,匯報有大量傷者事故後隨即前往窄巷與其他 4 名
C 同事一起合力將人由上而下「救翻落黎」。隊長同意人沓人高度約 1.7 C
公尺,人堆與隊長身高一樣,但是記不起有多少層。30 多人中沓在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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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的人的腳離地,證人形容當時他們的情況為「縱橫交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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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50. 隊長起初嘗試從窄巷近砵蘭街方向將人拉出,但是不成 F
功,於是通過闊巷回到窄巷對著彌敦道的入口前方(可以在東南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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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07G 片段 232545 時見到)把他們拉出。從彌敦道位置望入窄巷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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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沒有見到有人站立在窄巷中,需要拉出的人均趴在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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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隊長沒有留意有沒有其他人拉出傷者,也不清楚警察有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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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窄巷救傷者,但是認為主要所有人由他和隊員救出。證人拉出人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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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就把他們帶到一邊,有些在闊巷,有些在寶寧大廈向彌敦道方向。
L 隊長參與救援時候,警員已經到達救援位置,看守著拉了出來的人士。 L
隊長確認窄巷和闊巷當時已經不可以自由出入,因為警方已經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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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拉出來的和附近的人帶到以上證人所說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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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52. 由於從底部被拉出人士中有兩人不省人事,隊長完成救援 O
後找回他們進行初步治理,然後等待增援同事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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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盤問中,隊長說在他第一眼見到人沓人時候,除了沓著的
R 30 多人,現場也有穿反光衣人士。證人沒有見到他們嘗試救人,但是 R
記得在後期,穿反光衣的人士想救人時候被警員「叫走咗」。隊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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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清楚他參與救援的整個時間,估計為大概 1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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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PW116 高級消防隊長溫先生約於 11 月 19 日 0000 時到達
C 碧街港鐵 A1 出口,與警員協調後檢查和評估已經被警員控制的人士 C
的傷勢。證人沒有參與窄巷救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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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PW34 速龍小隊警長 A22 是截停第 11 被告人的警員,約
F 2325 時於碧街近東方街交界下車後見彌敦道兩邊地面佈滿雜物,南 F
北兩條行車線上有大批黑衣人,相信是示威者。證人當時一身藍色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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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制服,在頭盔左、右、後方及制服胸口也寫有「警察」字樣,在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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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位置的尺寸為 12 x 2.5 釐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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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證人下車後橫跨彌敦道到達南北行車線中間分界線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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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到大批示威者,隨即向地下發射約 20 顆胡椒球彈槍,希望驅散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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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人士。然而集結人士沒有理會。證人跑到彌敦道北行線近九龍行門
L 口(安利大廈對上),見到一名黑衣人士,中國籍男子,黑短髮,黑 L
上衣,黑短褲,黑背囊,面上帶著粉紅色豬嘴(即防毒面具),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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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距離約 3 公尺。證人高呼「警察!唔好再跑!」。男子沒有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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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在彌敦道北行線上向北跑。證人再發射約 10 顆胡椒球彈槍,希
O 望可以制停該人,但是該人仍然繼續跑。證人轉身從後抓住該人背囊, O
在九龍行附近把他按倒地上制伏,戴上膠手扣。當時時間約為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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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Q Q
R 57. 辯方沒有爭議該人就是本案第 11 被告人。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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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根據承認事實,第 11 被告人被警方截停時穿戴一個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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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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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59. A22 警長庭上供詞指他從該背囊中找到一個膠樽(證物 C
P1120)。根據樽上不同標記及符號,證人當時認為是一個偈油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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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供詞沒說裡面是機油或有液體。初步搜查被告人後膠樽被放回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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囊內。膠樽沒有任何包裝,沒有膠袋包著,證人沒有見過證物 P1119
F 的白色膠袋。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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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PW35 速龍小隊 A33 警長案發晚上奉命前往彌敦道窩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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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道一帶進行掃蕩,驅散和拘捕示威者。證人與隊員乘坐兩部沒有警
I 方標誌小巴其中一部,在晚上約 2325 時到達窩打老道碧街位置,車 I
頭指向彌敦道,在 P001A 圖上顯示窩打老道碧街東交叉位入少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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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3 下車後見到大批示威者從彌敦道方向跑來,部份向證人車頭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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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來。這些人大部份黑衣、褲,黑面罩,部份手上有汽油彈和磚頭等
L 武器。證人隨即下車追截,表明警察身分,高叫「 咪郁」。示威者沒 L
有理會,繼續跑,但相信因為見到他們前方有警員,於是有 10 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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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轉入東方街,餘下一部份人則向彌敦道北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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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61. 證人決定追截進入了東方街的示威者,追入東方街後右轉 O
出窩打老道,數公尺後在致富商業大廈外開始停步,因為見到有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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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道和行車路上跑向他,當中有拿著武器的。證人注意到一名黑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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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軍綠色長褲,黑色帽子,黑面罩,黑背囊男子,並因透過他衣著、
R 逃跑路線及在黃格位置有防暴警察封鎖,而有理由相信他是干犯了暴 R
動罪人士,也擔心襲擊證人和同事,於是上前將該男子制伏地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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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本案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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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拘捕該人後,當時環境仍然混亂和危險,其他示威者仍然
C 在向證人衝過來。A33 警員於是將另一名衝向他的黑長袖衣服,長褲, C
黑背囊男子按倒地上制伏,鎖上膠手扣(不是本案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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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證人之後在現場戒備,控制場面後要求防暴警察上前封鎖
F 窩打老道東近東方街位置,令其他人不可以進出該處。隨後其他速龍 F
小隊成員押解兩名男子到彌敦道窩打老道黃格旁匯豐銀行方向,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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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偵緝部警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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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64. 證人以上拘捕兩人情況可以在 RTHK 錄影片段中 040000- I
040230 位置(左畫面理大,右畫面油麻地)見到,當時實際時間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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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6 時。在覆問中,A33 警員澄清,在康佑大廈位置,速龍小隊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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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只有他拘捕過疑犯,眼見沒有其他速龍隊員在該位置拘捕其他人。
L 證人不知道在其他時段,有否其他警員在康佑大廈位置拘捕過其他示 L
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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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PW31 速龍小隊警長 A8 與隊員乘坐沒有警方標誌小巴到
O 窩打老道近碧街位置。車輛約在 2322 時到達 P001A 圖中東方街和窩 O
打老道交界角落,東方街上行人道上「H」位置。證人 A8 下車後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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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街東以北行人道一直跑到天仁茗茶對出位置時候見到彌敦道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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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有約 200 至 300 人,當中有人向證人方向投擲磚頭和汽油彈。
R R
66. 證人 A8 鎖定其中一名在彌敦道南行線中線,長興大廈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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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肥身材,黑頭盔,護目鏡,防毒面具粉紅色過濾器,黑色短上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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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背囊男子,見他跑入 A2 出口和長興大廈間小巷後隨即尾隨衝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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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巷將他截停。男子頑強抵抗,兩人一起跌倒地上,男子頭部著地,
C 繼續抵抗,最終被證人警員制伏,戴上膠手扣。證人見到該人頭部流 C
血,看似意識迷糊,證人要求醫療同事支援,也要求救護車到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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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為懂得救護同事過來幫手,證人替他脫頭盔和護目鏡。這時候也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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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危險物品,在背囊中找到身分證(不是本案被告人)。其後在 2346
F 時,證人與男子上 A185 救護車,在 2355 時到達伊莉莎白醫院。這是 F
證人在彌敦道的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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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PW32 速龍小隊 A20 在案發晚上 2322 時乘坐警車沿窩打
I 老道右轉入碧街,逆向沿碧街向彌敦道方向行駛。證人當時站在警車 I
內,透過車頭擋風玻璃見到整條碧街滿佈雜物和磚頭。在 2325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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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按小隊主管命令下車,當時天色已黑,但是現場有燈光,視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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晰。證人下車後見到超過 100 名黑衣、褲示威者沿彌敦道在行車線和
L 行人道上向北跑,大部份在彌敦道北行線。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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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證人隨即追截,在碧街東行車道上向彌敦道跑,右轉入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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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道南行線行車路後向北跑,期間跨過彌敦道中間分隔石壆到彌敦道
O 北行線行車路上繼續向北跑,到達咸美頓街時左轉進入咸美頓街西行 O
車路,轉身嘗試截停逃走中的示威者。當時在咸美頓街以西位置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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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證人的隊員在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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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69. 大量示威者沿彌敦道北行線行人道和馬路左轉入咸美頓 R
街行人道和行車路,向證人迎面而來7。證人警員截停及制伏其中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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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形容的情況可以在警方片段 P044 中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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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士,期間該人將左手手持藍色打火機丟在地上。由證人下車至制伏
C 該男子間用了大概 2 分鐘左右。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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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由於男子嘗試逃走,證人替他鎖上膠手扣。在咸美頓街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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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由證人到達直至離開咸美頓街西期間,他沒有見到其他人被制伏。
F F
71. A20 當時評估現場環境為不安全,因為咸美頓街以西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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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員在附近,而最靠近的速龍小隊隊員位置則在彌敦道和咸美頓街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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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上已經設立的防線,於是沿咸美頓街行車路把男子帶回彌敦道方
I 向,右轉彌敦道北行線行人道,越過速龍小隊隊員設立的防線,在彌 I
敦道 555 號九龍行外看管著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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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72. 看管該人期間,證人見到在彌敦道過了咸美頓街近登打士 K
L 街位置聚集大量黑衣褲示威者,與未過咸美頓街由證人隊員設立的防 L
線警員對峙。示威者用大量雨傘築起雨傘陣,並向防線投擲汽油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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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個擊中彌敦道南行線上一個廣告牌導致著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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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73. 證人在 2019 年 11 月 19 日 0034 時帶同該男子到達臨時羈 O
留中心,將男子之前丟下的打火機放入他背囊裡面,一併交給了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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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留中心人員看管,而證人則隨即執行其他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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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74. PW26 總督察 A1 是當晚速龍小隊指揮官,確認當日共 33 R
名 STC(特別戰術小隊或速龍小隊的字母簡稱)成員乘坐兩部沒有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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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標記白色旅遊巴在約 2325 時到達即 P001A 圖中窩打老道碧街三角
T 尖位置。下車後在碧街東與彌敦道交界位置左望黃格方向,見到有示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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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者開始逃跑,大部份在北行線向北,即咸美頓街方向逃跑,人數超
C 過 100。這時候時間約為 2327-2328 時。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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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證人然後向 A1 出口方向橫越彌敦道南北行車中間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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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在北行車線上截停一名示威者。證人控制示威者期間見到黃格方
F 向仍然有過 100 名示威者向北逃走。證人隨即截停向他衝來的第二名 F
示威者把他拉倒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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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控制完以上兩名人士後,由於還是很多人在向北逃跑,證
I 人擔心有人左轉入碧街東逃走,於是向附近隊員高呼,並透過通訊機 I
指示隊員堵截碧街西面。發出該指示時間約為 2328-2329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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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77. 發出指示後好快有其他機動部隊人士在黃格方向推進到 K
L 達證人位置支援,現場情況比較穩定。證人當時將他控制了的兩名人 L
士移到牆壁位置,即 A1 向彌敦道的牆壁,把他們放在近牆壁位置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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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好一點的保護。證人看守著他們,期後約在 2350 時親自將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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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到臨時羈留區,之後因為咸美頓街有示威者集結,於是前往協助處
O 理。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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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A1 在盤問中確認當日他的 33 名速龍隊員制服一致深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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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而機動部隊警員則穿著綠色制服。
R R
部份被截獲人士被帶到萬福珠寶外行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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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79. PW37 警署警長 51622 余先生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當值,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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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份參與驅散行動,角色為應變大隊內刑事偵緝副總管。
C C
80. 在 2326 時推進時候,證人在隊形中較後方,應該是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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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個、8 個警員。證人留意到窩打老道和彌敦道十字路口位置及稍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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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一點地方均有隊員制伏了一些人士在地上。由於當時暴露在路中
F 心,沒有遮掩位置,所以證人指示隊員(不是證人自己本人帶)儘快 F
把被制伏人士帶到匯豐銀行附近對落一點的角位萬福珠寶門外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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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上集合及處理。目的是容易處理及有蔭棚可以保護。共 14 人被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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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該位置。證人估計他們在被制伏後約 5 分鐘內就被移到萬福珠寶位
I 置。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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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證人在 P001C 圖上以紅色框框標記該 14 人被制伏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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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黃格,左至寶寧大廈一半,右至永僑大廈及平台邊緣,也包括
L 交易所角落)(呈堂為 P0147)及藍色格子顯示萬福珠寶外位置。在 L
紅色框框以外,證人見不到有任何人被警方制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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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證人負責看管和安排處理 14 人,有份制伏他們的警員也
O 在現場一起看守。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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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約 0025-0030 左右,證人帶領隊員把 14 名被拘捕人士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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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臨時羈留區進行拍照和人名登記,沿途有警員看守。14 人交給了臨
R 時羈留區主管後由他扣留,而證人則到其他地方做其他工作。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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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PW38 偵緝警長 34974 在案發晚上被任命臨時羈留區主
T 管,監察同事執行他們在內工作。證人在庭上解釋臨時羈留區運作及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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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只有一條問題的盤問中確認臨時羈留區人士登記資料中不包括該
C 人何時、何地、及如何被警方截停。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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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防線的交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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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85. PW55 譚督察 21982 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是西九龍總區 F
衝鋒隊第一隊指揮官。當晚約 2357 時與隊員到達彌敦道咸美頓街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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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見到東九龍總區應變部隊機動部隊 D 連已經在上址佈防,範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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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彌敦道南北行人道及兩條行車線。證人及隊員隨後接管防線。當時
I 防線北方估計有約 800 人,當中有人叫囂及不斷向防線投擲雜物和汽 I
油彈。頭排示威者配備防毒面具,自製盾牌,頭盔。證人說法是從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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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茗茶位置右轉向北,大概 50 步左右就到達咸美頓街防線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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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86. 稍後在 11 月 19 日 約 0008 時,證人的西九龍第 1 隊和第 L
4 隊及一些速龍小隊成員一起向北推進,防線由 D 連其他警員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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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北推進期間,示威者投擲雜物,汽油彈,旁邊有渣打銀行招牌被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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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雜物也在燃燒。為了應付示威者,證人下令同事使用催淚彈及橡
O 膠彈還擊。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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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證人們從咸美頓街推進到太子一帶,到達彌敦道及荔枝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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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位置,用了約 1.5 小時,即在約 0219 時左右到達。當時指令是把荔
R 枝角道彌敦道人群驅散離開該路口,大部份人沿彌敦道南行逃走,驅 R
散成功。證人沒有指示要追趕,所以沒有進一步推進,不知道該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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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最後去了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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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證人的小隊期間沒有拘捕任何人,但是第 4 隊同事拘捕了
C 4 名人士。後來證人與同事一起帶了該 4 人回警署處理。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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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譚督察供詞重點是咸美頓街防線的連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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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PW11 曾警長 2550 是機動部隊 D2 小隊隊員,有份參與 F
他認為開始於 2326 時的「Go, Go, Go!」驅散行動,並是 2342 時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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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敦道近咸美頓街交界築起防線的其中一名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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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11 月 19 日 0020 時,咸美頓街防線由其他隊員接手,曾 I
警長與隊員到了油麻地港鐵 A1 出入口碧街西上外電單車車位外,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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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已經之前由其他警員設立的防線。該防線面向砵蘭街,背向 A1 出
K 口,用途是防止任何人影響防線範圍內執行拘捕工作的警員。警長留 K
L 守至 0530 時,之後奉命把共 22 名被捕人士(當中包括本案 7 名被告 L
人)押解到將軍澳警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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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92. PW91 周鴻偉先生是油麻地 A1 出入口附近的碧街 41-47 N
O 號地下藥房老闆。證人在 11 月 18 日 1400 時上班期間外出買外賣, O
從碧街行出彌敦道,見到一條 30 人左右有男有女的人龍在彌敦道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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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中央慢慢傳遞一件一件的不清楚是甚麼的物件。證人買飯後回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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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之後一直在店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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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晚上 2200 時左右聽到藥房外有嘈雜人聲,在外面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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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為意是否叫囂。證人在約 2235 時拉閘收舖,較平常 2300 時-2330
T 時收舖為早,因為周邊舖頭好像全關了,沒有生意做所以提早關舖。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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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10D 田記粉麵 223530 時片段見到證人拉閘過程及隨後向砵蘭街方
C 向行人道上步行離開。證人是當晚最後一個離開藥房的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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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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