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倩敏案 DCCC160/2022

網上煽惑傷害警員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0個月
煽惑傷害警員罪判囚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19/7/2023[2023] HKDC 76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倩敏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2021年7月1日警方人員遭刀襲及襲擊者自殺後翌日,在Telegram、Facebook及Instagram公開發布信息,意圖煽惑他人使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相關帳戶分別有逾11,000名群組成員、逾1,200名追蹤者或朋友及469名追蹤者。發布內容提及以槍械襲擊警員、殺害警員及支持暴力行動。被告人於2021年7月4日被捕,承認涉案帳戶及發布行為,並表示一時衝動或貪玩。她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的量刑。控方主張罪行極為嚴重,須以監禁作懲罰及阻嚇;辯方則依賴被告人年輕、無刑事定罪紀錄、認罪及悔意,並提及同級法院案件作比較。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量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認為煽惑罪是預備性質罪行,量刑須考慮標的罪行的性質、罪責及刑罰。案發時社會正有持續而嚴重的暴力衝突,被告人以警員為目標,透過三個互聯網平台廣泛煽惑,並鼓吹使用槍械,顯著增加治安受破壞及警員受重傷的風險。即使煽惑沒有導致犯罪,亦不會減輕罪責。考慮罪行嚴重性、阻嚇需要及被告人的明知故犯,量刑基準為監禁15個月;因適時認罪,按三分一扣減至1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潘榕偉 [2021] HKCA 510,說明煽惑罪的性質、標的罪行及量刑因素;並引用 R v Curr、R v Higgins,確認煽惑罪即使未有完成或企圖完成標的罪行亦可成立。法庭亦參考 Divin and McGinlay、律政司司長 訴 黃之鋒及律政司司長 訴 庚家駒等案件。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立。量刑基準為監禁15個月;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一,最終判處監禁10個月。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選項。

判決啟示

網上平台的廣泛傳播力、針對警務人員、鼓吹使用槍械及案發時的暴力社會環境,均可顯著加重煽惑罪責。法庭並指出,同級法院判決不具約束力;真誠悔意已包括在認罪扣減之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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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網上煽惑他人傷害警員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認為以三個公開平台煽惑使用槍械傷害警員,罪責極重,量刑基準為監禁15個月;被告人因適時認罪,最終判囚10個月。

Q.沒有人真的傷害警員,煽惑罪仍可判刑嗎?
A.

可以。法庭指出,煽惑罪旨在及早阻止犯罪,即使沒有人因煽惑而犯罪,亦不會因此免責;本案被告人仍被判監禁10個月。

Q.網上帖文提及槍械會否加重煽惑罪刑責?
A.

會。法庭認為鼓吹使用槍械攻擊警員,比使用刀具或弓箭更危險,並因網上信息可迅速廣泛傳播而加重罪責,判處監禁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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