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109/2021
[2023] HKDC 968
C C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D
區域法院
E E
刑事案件 2021 年第 109 號
F F
--------------------------------
G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H
訴
I 張嘉棟 (第一被告人) I
田倬行 (第二被告人)
J J
顧嘉杰 (第三被告人)
K K
鄺煒心 (第五被告人)
L 馬紫姸 (第六被告人) L
姚珈瑜 (第七被告人)
M M
X (第八被告人)
N N
--------------------------------
O O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P P
日期: 2023 年 8 月 2 日
Q Q
出席人士: 梁鴻谷大律師及鄧天麟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
R 港特別行政區 R
林凱依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瑞泰律師事務所
S S
延聘,代表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T T
U U
V V
-2-
A A
B B
鄭凱霖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焯謙律師行延聘,
C 代表第三被告人 C
黃宇逸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柱才律師事務所
D D
延聘,代表第五及第六被告人
E E
關文渭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國洪律師事務所
F 延聘及陳靄霆大律師,由鄭國洪律師事務所以義助服 F
務形式延聘,代表第七被告人
G G
黎淑雯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趙端庭律師行延聘,
H H
代表第八被告人
I 控罪: [1] 暴動 (Riot) (訴全部被告) (against all accused) I
J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Possession of offensive J
weapon in a public place) (訴第三被告) (against 3rd
K K
accused only)
L L
M M
N -------------------------------- N
判刑理由書
O O
--------------------------------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
-3-
A A
B B
控罪
1. 本案涉及 8 名被告(D1 至 D8)1 。
C C
D D
2. 控罪一訴 D1 至 D8 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E 章《公安條例》第 19(1)及(2)條。 E
F F
3. 控罪二、三和四分別訴 D3、D4 和 D8 一項「在公眾地方
G 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違反上述條例第 33(1)及(2)條,所涉及的攻擊 G
H 性武器為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H
I I
4. D3 承認控罪一和二,其餘被告否訴控罪。審訊時,本席
J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75 條裁定 D4 不適宜受審。經審訊後, J
K D4 面對的控罪一和三被判罪名不成立。餘下的被告就控罪一罪名成 K
立,D8 面對的控罪四罪名則不成立。
L L
M 案情 M
5. 案情簡述如下。
N N
O 6. 2019 年 8 月 29 日(下稱「案發日」)晚上 2212 時, 深 O
水埗分區助理指揮官(行動)總督察(PW12)身處深水埗警署(下稱
P P
警署)2 樓的觀察點面向欽州街。他的視線覆蓋欽州街、大南街、基
Q Q
隆街的行車線。他留意到約有 30 至 50 名示威者聚集在大南街一帶,
R 以及欽州街與基隆街交街(下稱相關交界)。示威者中有人叫囂、有 R
S S
T T
1
D 為 Defendant,即被告
2
PW 為 prosecution witness 控方證人
U U
V V
-4-
A A
B B
人說粗言穢語,有人說反送中等口號。他亦留意到有超過 10 支雷射
C 筆射出綠色、藍色和紅色的光束,還有電筒發出的白色光。這些光束 C
很多時候是集中照向警署牆壁,也照向他。
D D
E E
7. 約 2310 至 2315 時,PW1 看見大南街及基隆街聚集的人
F 數增加,影響欽州街一帶正常的交通。 F
G G
8. 另外,示威者叫囂的聲響、說粗言穢語和製造噪音的行為
H H
比之前更加強。示威者發出的雷射光束亦比之前更多,情況更加惡劣。
I I
9. 約 2312 時,PW1 評估現場情況後認為警署正受暴力威脅,
J J
於是啟動防衛機制。
K K
10. 他用擴音器向示威者作出第一次口頭勸喻及要求他們解
L L
散。示威者並未有離開或停止使用雷射筆照射。
M M
N 11. 2321 時,PW1 以擴音器向示威者發出第一次的口頭警告, N
內容大概是叫他們返回行人路或離開,及停止使用雷射筆。同時,他
O O
指示下屬 PW2 舉起藍色旗幟,旗上寫有「警察警告 這集會或遊行乃
P P
屬違法 請即散去 否則我們可能使用武力」(下稱藍旗)。發出警告
Q 後,人群沒有依照指示,繼續使用高效能雷射光照射、繼續叫囂和說 Q
R
粗言穢語。 R
S S
12. 2322 至 2330 時,PW1 合共發出五次的口頭警告,示威者
T 仍然沒有離去或停止使用雷射筆照射。 T
U U
V V
-5-
A A
B B
C 13. 約 2331 時,有五名穿重裝備的示威者從欽州街介乎基隆 C
街和大南街一帶集結的示威者中步出,沿欽州街南行線的行人路橫過
D D
馬路到達警署外。他們隨即將一些磚塊投擲向警署內的變電站。PW1
E E
立即以擴音器提示警員及在場記者。該五名示威者投擲磚塊後隨即轉
F 身,並沿原路跑回集結的示威者群中。整個投擲過程約 1 至 2 分鐘 F
G
(下稱「5 男投磚事件」)。PW1 向在場人士發出第六次口頭警告, G
要求他們停止危險的行為及立即離開。
H H
I 14. 2333 至 2341 時,於相關交界和大南街一帶仍然有大量示 I
J 威者集結,並用雷射筆照向警署內的警員。 J
K K
15. 片段顯示仍然有很多人在相關交界一帶聚集;有叫囂和辱
L 罵警員的聲音;有雷射光束照向警署。這段期間 PW1 發出合共四次 L
M
的口頭警告要求示威者離開,並告知警方短時間內會進行清場,亦會 M
使用適當的武力將示威者驅散或拘捕,以恢復現場交通秩序。
N N
O 16. PW2 案發日關鍵時間駐守警署變電站的頂部。他形容 O
P
2321 時,欽州街人一帶包括相關交界的示威者人數加增至 150 人。他 P
們聚集在行人路上,部份人走出馬路。他指欽州街近海港店的行人路
Q Q
的一條行車線交通受阻。
R R
17. 另一警員 PW3 當晚駐守警署變電站位置。他說有雷射光
S S
照射,令他感到有一點不舒服。於「5 男投磚事件」發生約 45 分鐘,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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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B B
他去到警署停車場,發現有兩個若有拳頭大小的硬物以及四件較少的
C 硬物。 C
D D
18. 約 2341 時,人群開始沿欽州街緩緩地向長沙灣道方向移
E E
動,而警方亦開始驅散及拘捕行動。人群移動至欽州街汝州街交界時,
F 部份人突然加速衝向欽州街南行線和北行線,部份人掉頭沿欽州街轉 F
入基隆街,然後又從基隆街跑回欽州街上。他們的後方正有警員在基
G G
隆街追捕他們。
H H
I 19. 當晚約 2343 至 2356 時,警方以「非法集結」罪拘捕了本 I
案的被告。
J J
K 20. 由於本席在《裁決理由書》中已詳細交代約 2312 至 2341 K
L 時(下稱相關時段)在控罪一所指的地方發生暴動,所以在此只會略 L
述各被告當時的作為。
M M
N 21. 證據顯示約 2219 時,D1 行經欽州街,附近有人正使用雷 N
O 射筆照向警署。約 2252 時,D1 出現在相關交界一帶並在該處徘徊和 O
逗留。他與有裝備的人士(即部份示威者戴上面巾或口罩、護目鏡)
P P
集結在該處。其後,D1 戴上口罩。約 2323 時,他仍在相關交界一帶
Q Q
徘徊。2341 時,他與大部份有裝備的示威者在欽州街行人路上步向長
R 沙灣道方向,然後又飛快地跑入基隆街,再在短時間內從基隆街跑回 R
欽州街。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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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 A
B B
22. D2 約於 2321 時離開深水埗地鐵站。D2 戴上口罩。他途
C 經欽州街並出現在相關交界一帶。有一階段,他與兩名男士一起。2328 C
時,片段顯示有很多雷射光束照向警署,D2 與該兩名男子舉手歡呼,
D D
表現雀躍。其後 D2 徘徊和停留的地點都有示威者聚集,部份戴上口
E E
罩、面巾、防毒面具、頭盔。他身邊也有人使用發光工具照向警署。
F 約 2341 時,他離開相關交界的流動行徑與大部份示威者一致,沿基 F
隆街跑向欽州街。
G G
H H
23. D2 身穿黑色 T 恤 ,黑色短褲 ,黑色鞋 ,右手拿著一個
I 綠色外科口罩。他的黑色斜孭袋內有全新黑色口罩、3M 牌子的 N95 I
白色口罩、另一黑色口罩等。
J J
K K
24. D3 承認的案情包括:約 2325 時,D3 沿基隆街由桂林街
L 方向行向欽州街,當時已經戴上口罩; 2330 時,他在相關交界出現 L
並徘徊,仍是戴上口罩,期間使用一支雷射筆照向警署; 2337 時,
M M
他跟隨人群沿基隆街/欽州街跑向桂林街方向; 2343 時,他沿欽州街
N N
跑向汝州街方向。
O O
25. D3 身穿黑衫,他的黑色背囊內有兩個黑色口罩和一支雷
P P
射筆。經專家檢驗後,該支雷射筆證實是一支第 3B 類的雷射筆,而
Q Q
在 40 米內直接接觸可導致眼睛受損。
R R
26. D5 和 D6 約於 2325 時在深水埗地鐵站出閘。他們沿欽州
S S
街途經海港店步向基隆街。在他們前方已經有一群人士聚集在相關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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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一帶,而沿途有人戴頭盔和口罩。2341 時,在相關交界一帶有大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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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 A
B B
示威者沿欽州街步向長沙灣道方向,部份人戴上頭盔、口罩、放毒面
C 具、護目鏡。D5 和 D6 出現在該批示威者的末端。之後他們跟隨該批 C
人士的流動行徑,拔足跑入基隆街,又跑回欽州街。
D D
E E
27. D5 的黑色背囊內有:額外衣服、防毒口罩連兩個濾罐、
F 3 M 手套、勞工手套、泳鏡、雷射筆、鉸剪、多支消毒藥水、多支生 F
理鹽水、多張火酒紙、多塊敷料、三卷繃帶、-卷膠布、噴霧膠布、
G G
一袋手套 、哮喘藥、急救標誌貼紙等。
H H
I 28. D6 身穿黑色短袖 T 恤、藍色牛仔短褲、白色波鞋。她的 I
黑色背囊內有外套、防毒口罩連兩個濾罐、一對手袖及一個眼罩等。
J J
K 29. D7 和 D8 約於 2325 時在深水埗地鐵站出閘,步行至欽州 K
L 街海港店外。D7 拿著發出白色光的電筒照向警署;而 D8 拿著發出綠 L
色光的雷射筆照向警署。其後她們戴上口罩,一直逗留在該處,繼續
M M
用手上發光的物品照向警署。2342 時,她們跟隨示威者的流動行經,
N N
跑入和跑出基隆街,又跑回欽州街。
O O
30. D7 身穿一件黑色中袖外套和一件深藍色短袖 T 恤。她的
P P
黑色背包內有防毒面罩、護目鏡、手袖、肌肉冷凍噴劑、一支頭燈、
Q Q
多包繃帶、兩盒護墊 、一支黑色電筒等。
R R
31. D8 身穿一件黑色短袖 T 恤、一條黑色長褲及一對黑色拖
S S
鞋。她孭著一個黑色背囊,外附有一隻很大的綠色青蛙公仔,它是 2019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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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 A
B B
年反修例運動期間示威抗議的抗爭符號。她的左手拿着一個紅色膠袋
C 內有手提電話及一對黑色高跟涼鞋。 C
D D
32. 經審訊後,本席肯定 D1-D2,D5-D6,D7-D8 參與涉案暴
E E
動,透過刻意穿上黑色衣服或/和戴上口罩,與部份示威者一致的服
F 飾,有些被告(D7 和 D8)更使用電筒/雷射筆照向警署,向其他參 F
與暴動的人表明是同路人,互相藉以壯大暴動者聲勢,增加示威者的
G G
人數,恃勢凌人,藉此互相鼓勵和支持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他
H H
們與其他參與暴動的人有著破壞社會安寧的共同目的。
I I
刑事定罪記錄
J J
33. 在干犯本案控罪之先,各被告均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K K
34. D7 於 2020 年 3 月干犯了「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
L L
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於本年 3 月 8 日被判入
M M
更新中心。
N N
求情
O 35. 每名被告呈上多封求情信包括自己親筆撰寫的。當然他們 O
P 都希望法庭輕判。各被告的減輕刑罰陳詞如下。 P
Q Q
D1
36. D1 現年 24 歲,案發時 20 歲。他就讀於香港知專設計學
R R
院,並在 2019 年獲取舞台及佈景設計高級文憑課程。他對音樂充滿
S S
熱誠,自學鋼琴和結他,獲得多個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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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B B
37. 本案發生之後,D1 沒有放棄自己;相反他繼續努力學習,
C 獲得音樂學校的教學工作資格。在等候審訊期間,D1 努力工作,幫 C
補家計。
D D
E E
38. D1 透露自己從小對音樂產生濃厚興趣,可是本案對他的
F 生活有着極大的影響。他將面臨長期監禁,這意味着他會失去音樂創 F
作的黃金時間。他明白犯罪帶來的後果。他承諾在獄中會磨練自己,
G G
成為一個更完全的人,將來貢獻社會。
H H
I 39. D1 的父母、兄長和親人均肯定被告的音樂才華。父母形 I
容他善良、孝順和樂於助人。他們指 D1 在等候審訊期間,承受了巨
J J
大的壓力,經常感到不安和焦慮。
K K
L 40. D1 學生的家長鄧醫生形容 D1 的音樂知識淵博,是一名 L
能幹、有耐性和有責任感的老師。
M M
N D2 N
41. D2 現年 29 歲,案發時 25 歲。他自小被診斷患有多動症,
O O
影響了他的專注力以及學習能力。中學畢業之後,他從事不同工作。
P 他的父親於審訊時透露患有嚴重肺病,需要定時倚賴呼吸機協助呼 P
Q
吸。 Q
R R
42. D2 指自己因為此事經常不能入睡,情緒低落,日漸消瘦,
S 影響日常生活以及家人的情緒。為此,他感到非常難過。他眼見父親 S
身體出現毛病,而自己將要入獄無法好好照顧他,感到十分悔疚。他
T T
承諾日後好好做人,承擔子女的責任,孝順父母,回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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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A A
B B
C 43. D2 父母和家人形容 D2 本性善良,十分倚賴家人。D2 因 C
父親身體狀況轉差,承受不少精神壓力。他變得比以前積極。他勤力
D D
工作,照顧父親和年邁的祖母,努力改善家人的關係。
E E
F
D3 F
44. D3 現年 28 歲,案發時 24 歲。他中三畢業後加入飲食行
G 業,任職日本餐廳廚師 8 年多,案發後當地盤雜工。D3 在職期間努 G
H
力進修,於 2021 年修畢由建造業議會及一間建築公司聯合舉辦的「中 H
級技工合作培訓計劃 - 混凝土工」。獲取有關資格後,直至被還押之
I I
前,他是一名混凝土工人,月入港幣 30,000 至 40,000。
J J
K
45. 他的父母於他年幼時離異,但與雙親關係良好,每月給予 K
家用。D3 亦定期捐款幫助有需要人士。
L L
M 46. D3 表達他為此事作出真誠反思。在還押期間母親因工受 M
傷,行動不便,仍不時探望他,令他十分自責。他指受社會流言唆擺,
N N
犯上涉案罪行,令愛他的親友受苦,深感內疚。他對受傷害的家人及
O O
警員道歉,希望他們能原諒他當初愚笨的行為和不成熟的思維。
P P
47. 在 D3 的父親及姑姑的眼中,D3 為人孝順,對家庭有承
Q Q
擔。他們指 D3 因今次事件,已經向各親友真誠道歉,對自己衝動和
R R
不負責任的行為後悔不已。
S S
48. D3 的朋友形容 D3 正直、善良、上進。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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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A A
B B
D5
49. D5 現年 20 歲,案發時 16 歲。他是明愛專上學院的學生,
C C
修讀護理學(榮譽)學士課程,此為一個五年制包括實習的課程。他
D D
獲明愛劇社委任為 2023 年度的內務副主席。他在求學時屢獲獎項及
E 獲頒義工證書。 E
F F
50. D5 表示他自小熱心公益,樂於助人。小學時他以救護員
G G
作為人生目標,參加不同的義工活動。中學時,他加入了聖約翰救傷
H 隊少青團。他希望成為一名救急扶危的護士。他指犯案是受到當時社 H
會氛圍影響。當日他帶備急救用品打算向傷者治療。
I I
J 51. D5 的父母、親戚指 D5 因此事飽受困惑,但仍堅持不懈, J
K 完成學業。 K
L L
52. D5 的中學校長、老師、社工和補習社校長表示 D5 熱心服
M 務,是學校聖約翰救傷隊的骨幹成員,於學校的水運會或陸運會活動 M
N 中,擔任救護工作。 N
O O
53. 懲教署人員替 D5 撰寫了報告。該報告指:
P (a) D5 與父母及妹妹同住,與家人關係良好。雖然 D5 P
Q
中學成績不好需重讀中四,但他積極參與義工服務 Q
和課外活動,表現合作和具責任感。
R R
S (b) D5 表示案發當晚他與 D6、D7 和 D8 一起前往深水 S
埗。出於好奇,他步向警署方向並打算照顧受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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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威者。他又稱在網上平台購買防毒面具作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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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A A
B B
C (c) 經反省後,D5 認為他的行為可能加劇當時的激進社 C
會運動,現對自己的錯誤行為表現出一些悔意。
D D
E D6 E
54. D6 現年 19 歲,案發時 16 歲。她現在修讀明愛專上學院
F F
的護理學(榮譽)學士課程,與 D5 為同窗,二人正準備升讀該課程
G 的二年級。她獲明愛劇社委任為 2023 年度的主席。 G
H H
55. D6 於求學時參與義工服務,又在操行、學業和活動服務
I I
屢獲嘉許。她曾參與不同的課外活動,例如消防處主辦的「愛心校園
J 心肺復甦法訓練計劃」;香港聖約翰救護機構所舉辦的「道路及家居 J
K
安全訓練課程」等。 K
L L
56. D6 呈上一份日期為 2022 年 8 月 16 日的醫療報告,顯示
M 她患上抑鬱症及焦慮症。縱然如此,她沒有自暴自棄,繼續積極面對 M
人生。
N N
O O
57. D6 表示對自己案發日的作為感到無比難堪和內疚。她因
P 家人和師友十分擔心她而自責。她現深切了解自己的錯誤,汲取教訓, P
承諾往後不會作出漠視法紀的行為。
Q Q
R R
58. 父母眼中的 D6 是一個有禮貌、敬愛長者、懂得關懷、熱
S 愛助人的好女兒。自被捕後,D6 長期處於焦慮之中,作為父母,痛在 S
心頭。女兒經家人和師友的鼓勵下,振作起來,勇敢面對,並專心學
T T
習,在 DSE 考取不錯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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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59. D6 的親友、師長和社工表示 D6 聰慧和樂意助人。 C
D D
60. 懲教署人員替 D6 撰寫了報告。該報告指:
E (a) D6 是家中獨女,與父母關係良好。她有一些工作經 E
F 驗:2019 年 5 月至 6 月,她當兼職侍應生;2022 年 F
5 月至 7 月,她替人補習;2023 年 5 月,她當銷售
G G
員。
H H
I
(b) D6 於 2020 年經學校社工轉介向精神科醫生求醫, I
又接受心理輔導。本席不打算在此描述其過往病
J J
史。
K K
(c) D6 表示案發當晚,她與 D5、D7 和 D8 一起前往深
L L
水埗。她看見數十名示威者在天橋下呼叫口號。出
M M
於好奇,她與 D5 向前行看個究竟。她現在意識到,
N 她出現在現場的行為引起了公眾情緒,從而助長或 N
O 加劇不當行為。 O
P P
D7
61. D7 現年 19 歲,案發時,剛剛 15 歲,就讀中三。她是家
Q Q
中獨女。2022 年 11 月,母親因病去世,自此與父親相依為命。
R R
S 62. D7 求學時學業成績平平,但在田徑運動方面表現卓越。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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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63. D7 父親形容女兒好動、活潑、喜歡結交朋友,是一名好
C 孩子。雖然太太離世,但 D7 表示過會發奮圖強改過自身。自被捕之 C
後,她努力讀書,閒事做兼職,幫補家計,沒有自暴自棄。
D D
E E
64. 兩名社工形容 D7 性格隨和、廣交朋友,是一名積極和樂
F 觀的年青人。她悉心照顧患病的母親。她因另一宗案件服刑,期間沒 F
有放棄學業,於懲教署處所中自學應考 DSE,目的是為了完成母親的
G G
遺願。
H H
I 65. 懲教署人員替 D7 撰寫了報告。該報告指: I
(a) D7 有情緒問題,曾向精神科醫生求醫。雖然 D7 學
J J
業成績一般,但積極參與學校不同活動。
K K
L (b) D7 透露因新冠疫情爆發,她於 2020 年 1 月 28 和 L
29 日於網上銷售口罩。當買家存錢入她的戶口之
M M
後, 她便失聯。她於 2020 年 12 月 30 被捕。2023
N N
年 3 月 8 日,她被判入更生中心兼且需作出賠償。
O O
(c) 案發當晚,她與 D5、D6 和 D8 到達深水埗。她看見
P P
有人呼叫口號和使用雷射筆。她在該處逗留。她現
Q Q
表達悔意,責怪自己不成熟,沒有考慮自己的行為
R 可帶來的法律後果。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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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D8
66. D8 現年 17 歲,案發時 13 歲零 2 個月。他的父親年過 70,
C C
當兼職工作;母親是家庭主婦,有長期病患。她有三個姊姊和一個仍
D D
在求學的妹妹。
E E
67. D8 在 2021 年 7 月完成中三課程之後,於 VTC 轄下的青
F F
年學院就讀職專文憑(商業)課程。
G G
H
68. D8 表示因為年輕,不懂分對錯,亦受社會風氣影響,參 H
與社會運動。當時她看了幾篇新聞報道和社交媒體的貼文便作出抗爭
I I
行為,完全沒有意識到事件的嚴重性和對家人以及社會大眾帶來的後
J 果。她後悔當初沒有聽從父母的勸告,如今鑄成大錯,自己經常以淚 J
K 洗面,亦令到年邁的父母飽受困擾。 K
L L
69. 父母讚賞女兒孝順乖巧、熱心助人、富有同理心、善解人
M 意。D8 母親曾患病住院,D8 每天放學到醫院探望母親,又接送妹妹 M
N 上學,為家人分擔事務。 N
O O
70. 中學老師、輔導主任和社工指 D8 態度溫文有禮、本性善
P 良、懂得顧及別人感受。他們認為 D8 心智尚未成熟,容易受朋輩影 P
Q
響而犯下本案控罪。 Q
R R
71. 懲教署人員替 D8 撰寫了報告。該報告指:
S (a) D8 與家人關係和諧。D8 母親負責照顧女兒,但未 S
能對 D8 給予有效監督。D8 於 2019 年 11 月被確診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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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患上情緒障礙,曾接受精神治療。因經濟壓力,所
C 以後期不再求診。 C
D D
(b) D8 透露她曾於 2019 年 6 月數次參與社會運動。關
E E
於本案,她稱不知道集會的目的,但出於好奇,毫
F 不猶豫地參與。 F
G G
(c) 2020 年,她玩網上遊戲而認識任職冷氣工程的男朋
H H
友。就讀中二和中三時,她學習態度散漫,經常缺
I 課。2021 年 7 月她報讀酒店課程,其後發現對課程 I
不感興趣。2022 年 9 月,她報讀三年制商業文憑課
J J
程,因需要出席本案聆訊,申請延期入學。
K K
L 判刑理由 L
72. 本席已考慮了辯方詳盡的求情陳詞以及相關案例。由於
M M
D5 至 D8 在判刑時的年齡均為 21 歲以下,因此本席根據《刑事訴訟
N 條例》第 109A 條索取相關報告。 N
O O
73. 暴動罪是十分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 10 年。
P P
Q
74. 本席現綜合代表各被告的大律師對本案暴動的一些看法: Q
(a) 他們認為本案的暴動不論是參與的人數、暴動持續
R R
的時段、暴動的範圍、涉及的暴力行為、暴動帶來
S 的影響,相對其他同類案件為輕,暴動規模較小; S
T T
(b) 每名被告於案發時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U U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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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c) 每名被告均沒有親身行使任何暴力或破壞社會安 C
寧的行為;沒有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
D D
暴動;沒有使用武器;沒有戴上裝備(例如護甲、
E E
防毒面具、頭盔);沒有作出暴力行為;沒有造成
F 對他人身體傷害;沒有長時間逗留暴動現場,參與 F
程度低;沒有導致警員或途人受傷;沒有造成重大
G G
財物損壞;沒有造成交通嚴重阻塞;
H H
I (d) 他們重犯機會低; I
J J
(e) 證據顯示沒有人投擲汽油彈;沒有人縱火;警方毋
K 須使用催淚煙;沒有人擺放雜物在馬路上嘗試阻塞 K
L 交通。 L
M M
75. 雖然各被告沒有作出第 74 (c) 段的行為,但是上訴庭在香
N 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浩賢案 [2019] 3 HKLRD 502 第 24 段指出,處理 N
O 暴動罪的判刑時必須考慮三個重要原則: O
一. 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沒
P P
有作出的行為來判斷,必須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
Q Q
所作所為。
R R
二. 罪行的嚴重性可能會因為參與者在暴動時進一步
S S
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
T T
U U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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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三. 必須大力阻嚇那些陪同及聯同其他人,務求以廣泛
C 的暴力手段來造成大規模破壞的人。 C
D D
76. 本案被告和其他參與暴動人士的行為不一定相同,但他們
E E
必然是共同行事,以暴力手法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在判刑時,
F 本席必須跟從上述三大判刑原則,考慮涉案暴動整體的嚴重性。 F
G G
77. 辯方指被告沒有積極參與暴動。雖然沒有證據顯示他們在
H H
暴動中親身行使任何暴力的行為(例如向警署投擲磚塊等),但不能
I 忽視他們參與是次暴動之前作出了一些準備:D1、D2 和 D3 帶備口 I
罩;D5 和 D6 帶備防毒面具、眼罩等,用作保護自己免受傷害;D5
J J
更帶備多款和數量不少的急救用品;D3、D7 和 D8㩦帶電筒/雷射筆
K K
到達現場。
L L
78. 辯方援引一些同級法院的判決,但由於案情以及個別犯案
M M
背景有異,其參考價值不高,對本庭亦沒有約束力。正如上訴法庭副
N N
庭長楊振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 [2019] 1 HKC 296 指出:
O O
「58. 同類罪行,但犯案背景和案情有別時,其他案件
P 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法庭必須引用適用的判刑原 P
則,並根據個別案件的情況,定出適當的判刑。」
Q Q
79. 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案第 74-75 段闡明
R R
暴動罪的刑罰需有懲罰性及足夠的阻嚇性,而在第 79 段指出暴動罪
S 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S
T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 T
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U U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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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
C 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C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
D 數目及範圍; D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
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E E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
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
F 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F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G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G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H H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
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
I I
動;以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J J
80. 根據證言和片段內容,涉案暴動發生在人煙稠密的深水埗
K K
區;暴動時段歷時約 29 分鐘;暴動參與人數由起初數十名(約 2212
L L
時,暴動發生之前)至後期(約 2321 時暴動發生期間)人數增加至
M 約 150 人;暴力行為帶來一定影響,有示威者走到欽州街馬路中心分 M
N
隔線噴漆損毀公物;有示威者站在相關交界一帶阻塞交通,導致車輛 N
不能順暢地在欽州街行車線上行駛和左轉入基隆街;有示威者在馬路
O O
上飛奔,影響道路使用者等。
P P
81. 至於涉及的暴力行為,雖然各被告沒有親身作出第 74 (c)
Q Q
段的作為,但是暴動發生在深水埗警署對出欽州街一帶。於相關時段
R R
有很多不同顏色的雷射光束照向警署牆璧或在警署變電站位置之上
S 的藍旗,更有光束照向警員。示威者又不斷大聲辱罵警員。很明顯, S
T
一連串的暴力行為是針對警署和警員的。他們這些作為是公然挑戰執 T
法者,此為本案嚴重之處。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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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82. 在 HKSAR v Choi Ping Chiu CACC 312/2010,上訴庭說: C
“28. Police officers, in the due execution of their duties, are
D symbol of law and order, and must be respected and D
protected from abuse. If contemptuous and abusive behavior
towards police officers were tolerated, law and order would
E be compromised.” E
F 「履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是法治和秩序的象徵,他們必須 F
受到尊重和保護,免受虐待。如果容忍對警務人員的蔑
視和辱罵行為,法律和秩序就會受到損害。」 (本庭
G G
譯文)
H H
83. 另外,示威者冥頑不靈,經勸喻和多達 9 次警告才願離開
I I
現場。
J J
84. 經整體考慮後,本席認為相對同類案件而言,本案暴動範
K K
圍不算很大、騷動時段不算很長、參與人數也不算很大量、而暴動影
L 響亦有限。本案暴動屬同類案件中嚴重程度較低級別。 L
M M
控罪一的量刑起點(D1、D2 和 D3)
N 85. D1、D2 和 D3 於「5 男投磚事件」發生前、後和期間也在 N
O
暴動現場。經整體考慮案情包括暴動規模、人數、暴動範圍、歷時多 O
久、整體暴力行為和程度、示威者刻意挑戰執法人員、暴動帶來的影
P P
響/破壞等等,以及各被告的罪責,本席採納 34 個月為量刑起點。
Q Q
R
86. D1 和 D2 經審訊後被定罪,不能獲得認罪刑期扣減。 R
S S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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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如上文件描述,親友對 D1 和 D2 都有正面評價。D1 和 D2
C 在犯案前後對家庭有所付出,又在本案發生之後,改過自新,努力工 C
作,積極面對人生。本席願意酌情扣減每人兩個月的刑期。
D D
E E
88. 換言之,D1 和 D2 就控罪一入獄 32 個月。
F F
89. 至於 D3,他不是在最早階段認罪。本案於 2021 年 1 月 29
G G
日排期,並於 2022 年 9 月 5 日展開審訊。他於 2022 年 8 月 26 日去
H H
信法庭表示將會就控罪一和二認罪。故此,本席只會給予約 23 %的
I 刑期扣減。如純算術計算,扣減後應是 26 個月 5 日,但本席將刑期 I
整合為 26 個月。D3 就控罪一入獄 26 個月。
J J
K 90. 根據 D3 所承認的事實,他不是長時間使用雷射筆照向警 K
L 署。當中沒有證據指出他使用雷射筆,導致警員有實質身體傷害。故 L
此,本席採納 6 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而扣減約 23 %,經整合後,
M M
D3 就控罪三入獄 4 個月 18 日。
N N
O 91. 由於本席考慮控罪一的量刑起點時,對涉案暴力行為已作 O
出整體考慮,亦即是說 D3 短時間使用雷射筆這個作為已納入考慮範
P P
圍,因此本席下令控罪一及二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Q Q
R
92. 同理(見上文第 87 段),本席願意酌情扣減 D3 兩個月的 R
刑期。
S S
T 93. D3 就兩項控罪入獄 24 個月。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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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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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一的判刑(D5 至 D8)
94. 辯方指出 D7 於本案被捕後被帶上少年法庭。裁判官替她
C C
索取社會福利報告,還押 D7 於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其後 D7 申請
D D
人身保護令及司法覆核。原訟法庭下令將她釋放,等候有關報告。D7
E 被拘留十天後獲釋。辯方說這個程序對 D7 構成一定壓力,令她就同 E
一事件需面對少年法庭的程序以及本案的刑事程序,令她有雙重危
F F
險 , 承 受 額 外 的 壓 力 和 焦 慮 。 辯 方 援 引 HKSAR v Obi Marina
G G
Nzubechukwu [ 2013 ] 4 HKLRD 9,並希望因案件涉及的程序歷史,判
H 處 D7 進入更生中心。 H
I I
95. 本席首先想指出 Obi Marina Nzubechukwu 案的案情與本
J J
案不盡相同,未能協助辯方之說。
K K
96. 另外,本席明白,一名被告面對法庭聆訊會感到有壓力,
L L
但本席不認為以 D7 的罪責、案件歷史和個人背景需判處 D7 入更生
M M
中心。本席留意 D7 於本年 3 月因「洗黑錢」罪被判入更生中心,但
N 她在 5 月在拘留期間出現違規行為。她被發現持有未經授權持有的物 N
品,因此被列入紀律報告。其整體表現被評為一般。
O O
P P
97. 回歸本案,案發時 D5、D6、D7 和 D8 分別是 16 歲、16
Q 歲、15 歲和 13 歲兩個月。他們相對同案其他被告年輕。懲教署勵敬 Q
懲教所更新事務以及輔導主任對 D6 至 D8 作出以下評估:
R R
S
「她在精神、心理和身體上都適合被拘留更生中心或教 S
導所。根據現有資料,對她還押期間的行為和態度進行
總體評估,並考慮到當前罪行的嚴重性,我認為她更適
T 合被扣留在教導所,在那裏她將受益於更全面的紀律培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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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方案包括教育和職業培訓、品格、價值觀和生活技能
發展,以及隨後的較長時期的法定監督。」
C (本庭譯文) C
D D
98. 至於 D5,醫護人員認為他運動耐力差,顧及他的身體狀
E 況,他不宜被拘留在勞教中心。他被評為適宜拘留在教導所。 E
F F
99. 本席考慮了他們犯案時的年齡相對年輕、參與暴動的罪責
G G
和個人背景,接納懲教人員的建議,判處他們進入教導所。這個判刑
H 選項既有懲治和阻嚇性-需要拘留和監管,失去自由;也有更生性- H
接受紀律培訓,提高守法意識。與此同時,他們各人可接受其他訓練
I I
和學習,增值自己和發展不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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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00. 本席希望 D6、D7 和 D8 在拘留期間接受精神及/或心理 K
治療和輔導。
L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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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王詩麗 ) N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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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R R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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