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843/2020
C
[2023] HKDC 881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0 年第 843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胡海維(D1)
J J
翁永勝(D2)
K 温育賢(D7) K
許鵬毅(D10)
L L
葉穎燊(D11)
M M
張芷晴(D12)(女)
N 周鳳彥(D13)(女) N
鄧浚傑(D14)
O O
————————
P P
Q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Q
日期: 2023 年 6 月 29 日
R R
出席人士:— 張錦榮先生,帶領曾慶庭女士,為外聘大律師,
S S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T — 張民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藹宜黃汝仲 T
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U U
V V
-2-
A A
B B
— 沈偉民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伍展邦律師行
C 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C
— 姚大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董氏律師事務
D D
所延聘,代表第七被告人
E E
— 藍凱欣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焯謙律師行
F 延聘,代表第十被告人 F
— 朱寶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W.Y. Ku & Co
G G
延聘,代表第十一被告人
H H
— 梁耀煒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國洪律師事
I 務所延聘,代表第十二被告人 I
J
— 潘兆斌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謝韋律師事 J
務所延聘,代表第十三被告人
K K
— 梁鴻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盧王徐律師事
L L
務所延聘,代表第十四被告人
M 控罪: [1] 暴動(Riot)訴全部被告 M
N N
————————
O 判刑理由書 O
————————
P P
Q Q
1. 全部被告被控一項暴動罪。他們承認這暴動罪,被判罪
R 名成立。另外經認罪協商後,D12 及 D13 分別所面對的第二項及第 R
三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及 D13 所面對第四項的在公
S S
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留在法庭存檔。D14 稍後才承認控罪。
T T
這 8 名被告現一同判刑,餘下的 6 名被告則繼續受審。
U U
V V
-3-
A A
B B
2. 本席簡化控方的案情作為判刑的事實。
C C
A. 控方案情
D D
E 3. 自 2019 年 6 月,香港出現了一連串的違法和暴力示威事 E
F
件。 F
G G
理工大學(理大)事件的背景
H H
4. 2019 年 11 月 11 日,大批示威者進佔理大,理大一帶發
I I
生了暴動和其他違法事件。警方在理大一帶設防,包圍理大,阻止
J J
其他示威人士進入理大和附近一帶的範圍。警方的佈防在 2019 年 11
K 月 18 日仍然持續。在不同時段,大批示威者聚集於尖沙咀、佐敦、 K
油麻地及旺角一帶。
L L
M M
5. 在所有關鍵時間,就上述事件期間涉及的任何公眾集會
N 活動,警方沒有接獲根據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8 條所作的舉行集 N
會,或第 13A 條作出的舉行遊行的意向通知。
O O
P P
6. 在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期間,有關當
Q 局不斷透過各大傳媒和社交平台(包括媒體的不同平台,如電視、 Q
電台、流動應用程式等)發放公告,告知公眾理大及九龍一帶的事
R R
態發展和執法情況,呼籲市民注意交通情況及不要造訪上述有關地
S S
區。
T T
U U
V V
-4-
A A
B B
7. 在理大事件發生期間(包括案發當日),有人在網上透
C 過討論區和通訊軟件,例如 LIHKG 討論區(連登)和 Telegram(即 C
時通訊應用程式)等不同渠道,發起號稱「圍魏救趙」行動,呼籲
D D
其他人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上街聚集,組成「戰線」及「營救」理
E E
大内的示威者,而其中的「戰線」包括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
F F
8. 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油尖旺區彌敦道一帶的交通嚴重
G G
受阻。運輸署在當日約 0400 時已陸續封閉彌敦道不同的路段。彌敦
H H
道介乎油麻地咸美頓街及尖沙咀海防道(來回方向)在約 1705 時開
I 始封閉,而在約 2103 時起封閉路段延長至彌敦道自旺角亞皆老街至 I
尖沙咀梳士巴利道一段。
J J
K K
9. 港鐵於案發當日約 1520 時左右已關閉油麻地站,列車亦
L 不停油麻地站。同日港鐵亦於約 1917 時關閉佐敦站,及於約 2133 時 L
關閉旺角站。
M M
N N
涉案暴動
O O
10. 本案的暴動發生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九龍油麻地窩打老
P P
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控罪地點)。D1、D2、D7、
Q Q
D10、D11、D12、D13 及 D14 是警方在大約 2326 時採取圍捕行動後
R 被拘捕的其中八名被捕人士。D1、D2、D7、D10、D11、D12、D13 R
及 D14 在案發時參與了控罪地點發生的暴動。
S S
T T
U U
V V
-5-
A A
B B
11. 當日大約於 2100 時,警方到達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處
C 理該區的示威活動。由於路面交通受阻,警方於約 2200 時抵達加士 C
居道並組成了防線,並向北往彌敦道方向推進,並在約 2230 抵達文
D D
明里一帶。警方在推進期間不停遭受示威者投擲汽油彈等雜物。警
E E
方需發射催淚煙以驅散示威者。
F F
12. 當日約於 2230 至 2245 時,警方防線抵達彌敦道與窩打
G G
老道交界的南邊,並與在交界以北的示威者對峙。
H H
I 13. 在相關時間,大量示威者(包括 D1、D2、D7、D10、 I
D11、D12、D13 及 D14)在控罪地點參與暴動。示威者大部分身穿
J J
黑衫黑褲,並以口罩或防毒面罩遮蔽容貌。有部分人配戴如頭盔、
K K
護目鏡等不同裝備。示威者在與警方對峙期間,多次作出破壞社會
L 安寧的行爲,包括(相關警方錄影片段顯示暴動的情況在附錄中列 L
出):—
M M
(1) 無視警方口頭和舉旗的警告,並在當時的情況下
N N
繼續以大量人數集結和逗留在彌敦道一帶,並拒
O 絕散去; O
(2) 用雷射光線照射警方;
P P
(3) 以類似排陣的方式排開面向警方;
Q Q
(4) 用雨傘及其它自製物件(包括木板、鐵欄)築起
R 陣 地 , 完 全堵 塞 控 罪地 點 的 南行 和 北行 的 行 車 R
S 道,以雨傘阻擋警方發射的催淚彈,及向警方回 S
擲催淚彈;
T T
(5) 不斷向警方投擲至少 251 枚汽油彈和其它雜物;
U U
V V
-6-
A A
B B
(6) 多枚汽油彈爆發引致車道上多處着火;
C (7) 不時衝向警方防線並投擲汽油彈,令彌敦道行車 C
道上火光熊熊,曾逼令警方在某階段甚至需把防
D D
線後移。
E E
F 警方圍捕行動 F
G G
14. 警方作多次警告後發射催淚煙等彈藥以驅散及逼退示威
H 者,但示威者仍然持續集結,未有退卻。 H
I I
15. 當日約 2326 時,警方展開圍捕行動。特別戰術小隊於近
J J
廣華醫院下車,沿碧街向西進入彌敦道作出追截。機動部隊 D 大隊
K 則於約同一時間由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位置,沿彌敦道向旺角方 K
L 向快速推進,進行驅散及拘捕。 L
M M
16. 面對警方圍捕行動,大量示威者四處逃跑以避開警方追
N 截,包括沿彌敦道向北逃跑(咸美頓街方向),亦有大批示威者由 N
O 彌敦道嘗試轉入碧街近油麻地站 A1 出口位置試圖逃離現場。 O
P P
D1、D2、D7、D10、D11、D12、D13 及 D14 逃離暴動現場時被當
Q 場截獲 Q
R R
17. 警方在衝前驅散暴徒後,在暴動涉及範圍內設下一個大
S S
約長方形的封鎖區。封鎖區南至北爲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東至西
T T
U U
V V
-7-
A A
B B
爲兩邊碧街。警方最終成功在上述封鎖區内截獲 213 人,包括正在
C 逃離暴動現場的 D1、D2、D7、D10、D11、D12、D13 及 D14。 C
D D
D1 被當場截獲後的情況
E E
F
18. D1 當時身穿一件灰白色 T 裇、一條黑色短褲、一對黑白 F
色鞋及孭一個深藍色背囊。D1 被帶往臨時羈留區,妥善看管。
G G
H D2 被當場截獲後的情況 H
I I
19. D2 當時身穿一件黑色衛衣、一條藍色長褲、一對白色鞋
J J
及孭一個黑色背囊。D2 被帶往臨時羈留區,妥善看管。
K K
D7 被當場截獲後的情況
L L
M M
20. D7 當時戴一頂黑色帽,身穿一件黑色外套、一條黑色長
N 褲、一對黑紅色鞋,孭一個灰色背囊。D7 被帶往臨時羈留區,妥善 N
看管。
O O
P D10 被當場截獲後的情況 P
Q Q
21. D10 當時身穿一件黑色外套、一條杏色長褲及一對黑色
R R
鞋。D10 被帶往臨時羈留區,妥善看管。
S S
T T
U U
V V
-8-
A A
B B
D11 被當場截獲後的情況
C C
22. D11 當時身穿一件黑色長袖 T 裇、一條黑色長褲、左手
D D
戴著一隻黑色手套及一對黑色鞋。D11 被帶往臨時羈留區,妥善看
E E
管。
F F
D12 被當場截獲後的情況
G G
H 23. D12 當時配戴一頂黑色鴨舌帽及一個銀色扣、孭一個黑 H
色背包、身穿一件黑色外套、一條黑色長褲及一對黑色鞋。D12 被
I I
帶往臨時羈留區,妥善看管。
J J
K D13 被當場截獲後的情況 K
L L
24. D13 當時身穿一件黑色 T 裇、一對黑色手袖、一對黑手
M M
套、一條黑色長褲、一對粉紅色鞋及孭一個黑色袋。D13 被帶往臨
N 時羈留區,妥善看管。 N
O O
D14 被當場截獲後的情況
P P
Q 25. D14 當時身穿一件黑白色 T 裇、一條藍色牛仔褲、一對 Q
黑色運動鞋、配戴一對白色手袖、一條黑色三角巾及孭一個灰黑色
R R
背包。D14 被帶往臨時羈留區,妥善看管。
S S
T T
U U
V V
-9-
A A
B B
拘捕及檢取證物
C C
26. 警方所設立前述的封鎖區,南至北爲窩打老道至咸美頓
D D
街,東至西爲兩邊碧街。警方在上述封鎖區内截獲 213 人,包括本
E E
案 認 罪 的 8 名 被 告 ( D1 、 D2 、 D7 、 D10 、 D11 、 D12 、 D13 及
F D14)。 F
G G
27. 約 2345 時,警方在彌敦道上分別設立了等候區、醫療區
H 和臨時羈留區。每個區域均有警員把守,所有未經准許的人士不能 H
I 進入或離開區域,而所有進出臨時羈留區的人士都必須事先登記。 I
J J
28. 大部分被截獲人士(包括本案認罪的 8 名被告)被分批
K 押解至臨時羈留區作處理,再分批拘捕,才送往不同警署。D1、D2 K
L 被送往黃大仙警署,D7、D10 及 D11 被送往秀茂坪警署,D12、D13 L
及 D14 被送往將軍澳警署。
M M
N 29. 警 方 分 批 以暴 動 罪 拘捕 D1 、 D2 、 D7、 D10 、 D11 、 N
O D12、D13 及 D14。 O
P P
30. D1 被警方截獲時,身上穿戴及管有下列屬於他的物品和
Q 衣物:— Q
R R
描述
S *為進入臨時羈留區所穿著/配戴 S
*1 一件灰白色 T 裇
*2 一條黑色短褲
T T
3 一部銀色蘋果牌手提電話及一張電話卡
U U
V V
- 10 -
A A
B B
31. D2 被警方截獲時,身上穿戴及管有下列屬於他的物品和
C 衣物:— C
D D
描述
*為進入臨時羈留區所穿著/配戴
E E
1 一件白色 T 裇
2 一件白色 T 裇
F F
3 一個黑色護膝
4 一條藍色牛仔褲
G *5 一條藍色長褲 G
*6 一件黑色衛衣
H *7 一對白色鞋 H
8 一部黑色蘋果牌手提電話及兩張電話卡
I I
32. D7 被警方截獲時,身上穿戴及管有下列屬於他的物品和
J J
衣物:—
K K
描述
L L
*為進入臨時羈留區所穿著/配戴
1 一個綠色單車頭盔
M *2 一件黑色外套 M
*3 一條黑色長褲
N *4 一對黑紅色波鞋 N
5 一部金色手提電話及一張電話咭
O O
33. D10 被警方截獲時,身上穿戴及管有下列屬於他的物品
P P
和衣物:—
Q Q
R
描述 R
*為進入臨時羈留區所穿著/配戴
1 一部黑色蘋果牌手提電話、一個電話套及一張電話咭
S S
*2 一對黑色鞋
*3 一條杏色長褲
T *4 一件黑色外套 T
U U
V V
- 11 -
A A
B B
34. D11 被警方截獲時,身上穿戴及管有下列屬於他的物品
C 和衣物:— C
D D
描述
*為進入臨時羈留區所穿著/配戴
E E
*1 一對黑色鞋
2 一部黑色蘋果牌手提電話、一個電話套及一張電話咭
F F
*3 一件黑色長袖 T 裇
*4 一條黑色長褲
G G
35. D12 被警方截獲時,身上穿戴及管有下列屬於他的物品
H H
和衣物:—
I I
J 描述 J
*為進入臨時羈留區所穿著/配戴
K 1 一張八達通 K
2 一個打火機
3 一個銀色鉗
L L
4 一支鐳射筆(有損壞)
5 一個綠黑色護目鏡
M 6 一條黑色鏈鎖 M
*7 一頂黑色鴨舌帽、一個銀色扣
N 8 兩隻手套 N
9 一個灰色 3M 牌防毒面具
O 10 一支銀色士巴拿 O
11 一個黑色外科口罩
P
12 一條黑色面巾 P
13 一對黑色手袖
14 一件黑色雨衣
Q Q
*15 一個黑色背包
*16 一對黑色鞋
R 17 一件黑色 T 裇 R
*18 一件黑色外套
S *19 一條黑色長褲 S
T T
U U
V V
- 12 -
A A
B B
36. D13 被警方截獲時,身上穿戴及管有下列屬於他的物品
C 和衣物:— C
D D
描述
*為進入臨時羈留區所穿著/配戴
E E
1 一部銀色蘋果牌手提電話及一張電話咭
2 5 張現金券及一張紙(4 張麥當奴 10 元現金券及一張唐記包點現
F F
金券)
3 5 張現金券及一張紙(4 張麥當奴 10 元現金券及一張唐記包點現
G 金券) G
4 5 張現金券及一張紙(4 張麥當奴 10 元現金券及一張唐記包點現
H 金券) H
5 5 張現金券及一張紙(4 張麥當奴 10 元現金券及一張唐記包點現
金券)
I I
6 5 張現金券及一張紙(4 張麥當奴 10 元現金券及一張唐記包點現
金券)
J J
7 5 張現金券及一張紙(4 張麥當奴 10 元現金券及一張唐記包點現
金券)
K 8 5 張現金券及一張紙(4 張麥當奴 10 元現金券及一張唐記包點現 K
金券)
L 9 5 張現金券及一張紙(4 張麥當奴 10 元現金券及一張唐記包點現 L
金券)
10 5 張現金券及一張紙(4 張麥當奴 10 元現金券及一張唐記包點現
M M
金券)
11 5 張現金券及一張紙(4 張麥當奴 10 元現金券及一張唐記包點現
N N
金券)
*12 一個黑色袋
O 13 一支黑銀色鐳射筆連兩粒電池 O
14 一個外科口罩袋
P 15 一個綠色外科口罩 P
16 一支銀黃色鏍絲批
Q *17 一對黑色手套 Q
*18 一對黑色手袖
19 一個 3M 牌防毒面具包裝袋
R R
*20 一件黑色 T 裇
21 一件啡色裇衫
S *22 一件黑色長褲 S
*23 一對粉紅色運動鞋
T T
U U
V V
- 13 -
A A
B B
37. D14 被警方截獲時,身上穿戴及管有下列屬於他的物品
C 和衣物:— C
D D
描述
*為進入臨時羈留區所穿著/配戴
E E
1 一部粉紅色蘋果牌手提電話及一張電話咭
2 一個打火機
F F
3 一支黑色鐳射筆
4 一支黑色電筒
G 5 一個黑色望遠鏡 G
6 一支超能膠
H 7 一包 3M 牌過濾器 H
8 一條黑色金屬管
I *9 一對白色手袖 I
10 一個黑色泳鏡
*11 一個黑灰色背包
J J
*12 一條黑色三角巾
13 一件黑色衛衣
K *14 一個灰色 3M 牌防毒面具(及包裝袋) K
*15 一對黑色運動鞋
L *16 一件黑白色 T 裇 L
*17 一條藍色牛仔褲
M M
38. 警方事後亦有就上述物品拍攝照片。
N N
O 涉案暴動的其他後果和造成的破壞 O
P P
39. 控罪地點事後一片狼藉,公共設施破爛,遺下大量雜
Q Q
物,包括碎玻璃、玻璃瓶、磚塊、石頭、雨傘、防毒面具、頭盔
R 等。 R
S S
40. 偵緝警員 17841 於 2019 年 11 月 19 日約 0630 時從控罪地
T T
點檢取各種攻擊性武器、危險物品和器具,包括:—
U U
V V
- 14 -
A A
B B
(1) 一個內藏灰色液體的破損黑色膠汽球;
C (2) 一個內藏黑色液體的破損黑色膠汽球; C
(3) 一個內藏白色液體的破損黑色膠汽球;
D D
(4) 一個內藏黑色液體的破損黑色膠汽球;
E E
(5) 一個 330 毫升的“Hoegaarden”啡色玻璃樽,樽頸綑
F 有布料,載有一些內含澱粉質的固體; F
(6) 一個內藏液體的 330 毫升“San Miguel Light”玻璃
G G
樽,載有一些內含蔗糖的固體,以及約 190 毫升內
H H
含汽油的黃色液體;
I (7) 一個內藏液體的 330 毫升“Hoegaarden”啡色玻璃 I
J
樽,載有一些內含蔗糖的固體,以及約 180 毫升的 J
液體(內含主要是甲苯的有機混合物);
K K
(8) 一個內藏液體的 330 毫升“BLUE GIRL”玻璃樽,載
L L
有約 150 毫升的液體(內含主要是甲苯的有機混合
M 物); M
(9) 一個內藏液體的 330 毫升“SOMERSBY”玻璃樽,
N N
載有約 165 毫升的黃色液體(內含主要是甲苯的有
O O
機混合物);
P (10) 一個內藏液體的 330 毫升「珠江橋牌」玻璃樽,載 P
有一些內含澱粉質的固體,以及約 105 毫升內含汽
Q Q
油的黃色液體;
R R
(11) 一個內藏液體的 330 毫升「珠江橋牌」玻璃樽,載
S 有一些內含蔗糖的固體,以及約 185 毫升的黃色液 S
T
體(內含主要是甲苯的有機混合物); T
(12) 一個內藏液體的 2 公升“BESTbuy”膠樽;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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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A A
B B
(13) 一個內藏液體的 1 公升「獅王通渠佬」膠樽;
C (14) 一個內藏液體的 900 毫升“Mazola”膠樽; C
(15) 一個內藏液體的 500 毫升“FIRST CHOICE”膠樽;
D D
(16) 一個內藏液體的 300 毫升“AXE”膠樽;
E E
(17) 一個有綠色樽蓋的空玻璃樽;
F (18) 一個 640 毫升“BLUE GIRL”的空玻璃樽; F
(19) 一個內有黑色半液體「李錦記」玻璃樽;
G G
(20) 一個內有結晶物的 330 毫升「珠江橋牌」玻璃樽;
H H
(21) 一個「白米醋」空玻璃樽;
I (22) 一個“Appletiser”玻璃樽; I
J
(23) 一個“Appletiser”玻璃樽; J
(24) 一個白色膠漏斗;
K K
(25) 一個印有“Pocari sweat”字樣的啡色紙箱;
L L
(26) 一把黑色柄銀色剪刀;
M (27) 一把紅色柄銀色剪刀; M
(28) 一支銀色伸縮棍;
N N
(29) 一條銀色鏈;
O O
(30) 一個黃黑色鎚;及
P (31) 一個銀色扳手。 P
Q Q
41. 甲苯(toluene)是易燃的有機溶劑(flammable organic
R R
solvent)及油漆稀釋劑(paint thinner)的常見成分。
S S
T T
U U
V V
- 16 -
A A
B B
42. 本案有 4 名警務人員在本案執行職務時因馬路上有大量
C 汽油彈殘餘物而滑倒,或因玻璃樽碎片而使手指或右肩或左腳而受 C
傷。
D D
E E
43. 附近居住的市民和工作人士,表示因為暴動者的行爲而
F 擔心其人身安全,位處案發現場附近的商店需提前關門。經營 43M F
線綠色小巴的公司因道路阻塞而未能正常運作。
G G
H 44. 現場道路石壆上、店舖外牆、工商銀行外牆和油麻地地 H
I 鐵站 A1 外牆,被人用噴漆噴上示威字句。 I
J J
45. 港鐵油麻地站的各出入口( A1、A2、B1、B2、B3、
K C、D)亦分別被破壞,維修費為 86,490 元。彌敦道 555 號馬路中間 K
L 分隔線石壆的街燈受破壞;街燈燈箱內的電線被剪斷,維修費約為 L
1,200 元。窩打老道 8 號行人路的燈柱被鋸斷,有隨時倒塌危險,移
M M
除及更換費約為 20,000 元。
N N
O 附錄 O
警方錄影片段列表
P P
證物編號 描述/檔案名稱
P014 – P023 SD Card M144(PW45 – PC 9751):
Q Q
推進過程,對峙,暴動過程及圍捕:
(1) - (6): 6 段片段
R R
暴動後控罪地址的情況:
S (7):1 段片段 S
集體拘捕:
T T
(8) - (10):3 段片段
U U
V V
- 17 -
A A
B P024 – P026 SD Card M040(PW38 – PC 58506): B
彌敦道 咸美頓街交界的情況:
C (1) - (2):2 段片段 C
圍捕及善後(彌敦道,碧街交界):
D D
(3):1 段片段
E P027 – P034 SD Card M056(PW46 – PC 12415): E
推進過程,對峙,暴動過程及圍捕:
(1) - (5):5 段片段
F F
圍捕:
G (6) - (8):3 段片段 G
P035 – P041 SD Card M021(PW47 – PC 14589):
H 推進過程: H
(1) - (2):2 段片段
I I
對峙和暴動過程(部分):
(3) - (4): 2 段片段
J J
紀錄被截停人士:
K (5) - (7):3 段片段 K
P042 – P047 SD Card M028(PW47 – PC 14589):
L L
紀錄被截停人士:
(1) - (6):6 段片段
M P048 SD Card M079(PW39 – PC 523): M
暴動過程及圍捕:
N (1):1 段片段 N
P049-P050 SD Card M125(PW48 – PC 18068):
O 對峙,暴動過程(部分)及圍捕: O
(1) - (2):2 段片段
P P
P051 – P053 SD Card M005(PW49 - PC 8164):
圍捕及善後(彌敦道,碧街交界):
Q (1) - (3):3 段片段 Q
P054 – P057 SD Card 76(PW60 - PC 5154):
R 案發後的情況: R
(1) - (4):4 段片段
S P058 – P066 SD Card 11(PW58 - PC 14902): S
案發後的情況:
T (1) - (9):9 段片段 T
U U
V V
- 18 -
A A
B B
B. 各名被告求情理由
C C
D1 胡海維
D D
E 46. 辯方說 D1 是在 2019 年 10 多 20 歲年青人參與非法集結 E
F
式暴動的其中一人,「他們入世未深,懷著改變社會的理念,但用 F
錯方法表達」。辯方認為暴動罪責非輕,但對年青犯人應避免有
G G
「壓毀性」的影響。
H H
47. D1 是一個有為青年,從沒有犯事,只因一念之差而干犯
I I
本控罪。辯方同意 D1 遲來的認罪只能有少於 1/3 的刑期扣減。
J J
K D2 翁永勝 K
L L
48. 案發時 D2 18 歲,現在 22 歲,廣州出生,2003 年來港,
M M
父親在 2020 年離世。D2 沒有刑事記錄。D2 修讀運動管理高級文
N 憑,亦是一名運動員,屢次獲獎,但因本案而使他失去了代表香港 N
成為龍舟港隊代表。D2 考取教練證書亦失去到中文大學進修學位課
O O
程的機會。辯方說 D2 是一個極有上進心的年青人。他一直反省自
P P
己,為當日的衝動魯莽而深感後悔。父親帶著擔憂和遺憾離世使 D2
Q 心如刀割。 Q
R R
49. 辯方呈上 D2、D2 母親及大學副講師等求情信。
S S
T D7 温育賢 T
U U
V V
- 19 -
A A
B B
50. D7 犯案時 23 歲,他在香港出生,2023 年 1 月結婚,打
C 算出獄後補辦婚禮。D7 以優異成績入讀香港大學生物醫學工程,但 C
因本案而自動退學。他在 2021 年報讀職訓局的文憑課程。2023 年 3
D D
月完成課程。D7 參與義務工作。
E E
F 51. D7 呈上 14 封求情信,包括自己、他父母、妻子所撰寫 F
的。辯方說 D7 有良好背景和品格,樂於助人,沒有暴力傾向。案發
G G
時,D7 身上並沒有武器,亦沒有證據指 D7 曾經以暴力襲擊他人或
H H
毀損物件。D7 因年輕和受當時的社會氣氛影響,亦響應「圍魏救
I 趙」的策略以為可營救被困理工大學的人。D7 一早認罪,希望能得 I
到 1/3 刑期扣減。辯方說 D7 在 2019 年 9 月曾膝部脫臼,行動受阻。
J J
K K
D10 許鵬毅
L L
52. D10 在案件審前覆核後(2023 年 5 月)才認罪。
M M
N 53. 辯方說是以暴動的背景源於網上號召,雖然不是突發但 N
O 並非有周詳或精密的計劃。沒有證據指 D10 安排,號召,煽動或鼓 O
吹他人參與暴動。D10 亦沒有直接參與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辯方
P P
指 D10 並不是身穿全黑衣服,沒有佩戴護具。D10 被捕時所管有的
Q Q
物品只有手機,沒有其他與暴動有關的物品。D10 並非是前線的示
R 威者。 R
S S
54. 辯方亦以和本案源出同一暴動的其他被告的判刑作為參
T 考,量刑起點由 63 個月至 57 個月不等。 T
U U
V V
- 20 -
A A
B B
55. D10 並沒有刑事記錄,坦白認罪,充分展示其悔意及承
C 擔責任,希望法庭能輕判。 C
D D
D11 葉穎燊
E E
F
56. D11 現年 24 歲,香港出生,並沒有任何刑事記錄。2018 F
年完成酒店及餐飲服務高級文憑。2020 年 D11 考獲私人健身教練牌
G G
照而且開始從事教練工作。
H H
57. 辯方就本案而言,D11 的犯案「絕對是一次性的獨立事
I I
件」(求情陳詞第 5 段)。D11 本性純良,樂於助人,孝順家人。
J J
D11 干犯本案源於案發時的社會氣氛所致,而自從國安法實施之
K 後,社會氣氛已經平靜穩定,再發生暴動和非法集結的機會很低 K
L (求情陳詞第 8 段)。 L
M M
58. 同樣地,辯方引用梁天琦的判刑考慮因素。辯方說本案
N 的片段顯示人數浮動,未能精準計算,但同意有逾千名示威者。示 N
O 威者堵路及投擲汽油彈及磚頭。暴動的關鍵時間長約 54 分鐘(由約 O
2230 時至 2326 時),暴力衝突的規模並非輕微,對財物造成損失。
P P
D11 並非是牽頭者,身上並沒有武器。
Q Q
R
D12 張芷晴 R
S S
59. D12 現年 23 歲,案發時 20 歲,在香港出生,與父母同
T 住,現任職調酒師。D12 亦有音樂的造詣。 T
U U
V V
- 21 -
A A
B B
60. D12 沒有刑事記錄,一向奉公守法,多次參與照顧街頭
C 流浪動物的義務工作。辯方說 D12 有深切悔意,因本案對受影響的 C
市民及警方作出誠懇的道歉。辯方希望能得到 1/4 刑期扣減。D12 已
D D
完全更生,專注於工作及家庭。
E E
F 61. 自從被捕後,D12 飽受精神折磨,承諾會奉公守法。 F
G G
62. 辯方在稍後時間提供了 D12 未婚夫、未婚夫的妹妹、好
H 友以及前僱主等的求情信。 H
I I
D13 周鳳彥
J J
K 63. 現年 30 歲的 D13 未婚,在舊稱教育學院完成學士課程及 K
獲得教師資格。D13 和家人相處融洽,是一個孝順盡責的女兒。D13
L L
並沒有刑事記錄,辯方希望法庭能給予 D13 至少 1/4 刑期扣減。
M M
N 64. 辯方呈上 11 封求情信,包括 D13 自己所撰寫的。D13 在 N
被捕後仍熱衷於教育界及社企慈善工作,以彌補對社會所造成的傷
O O
害。D13 及家人在 D13 候審期間備受精神壓力和折騰。
P P
Q 65. 同樣地,辯方指出 D13 並不是主要參與者,沒有使用暴 Q
力或損壞財物,不是領導及號召者角色,「充其量只限於在場鼓
R R
勵,支持性質」(求情陳詞第 14(c) 段)。D13 身上亦沒有武器,辯
S S
方希望法庭能輕判。
T T
D14 鄧浚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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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A A
B B
66. D14 現年 28 歲,香港出生,中二程度,被捕前以雜工搬
C 運為生。辯方說 D14 有所反省,自覺思想簡單,容易受人唆擺和影 C
響,太容易相信他人。
D D
E E
67. D14 是受到當時社會氛圍的影響,因媒體上的號召,仿
F F
傚他人的衣著打扮,走到街上表達訴求。辯方說 D14 並沒有做任何
G G
過激行為,沒有使用鐳射筆。那防毒面具只是用來保護自己。D14
H H
感到懊悔,遲來的認罪可使他得到刑期的扣減,出獄後 D14 希望能
I I
成為電工師傅。
J J
C. 判刑
K K
L L
68. 無可置疑,在 2019 年下半年,整個香港,無論市民的政
M 治光譜如何,都在淌著血;整個社會都在痛。一批批思想單純,滿 M
腔熱血但不知就裡的人,響應政治幕後黑手,網絡宣傳攻勢的號
N N
召,衝上街頭。有人準備,儲存,運送大量汽油彈和磚頭,把整條
O O
南北行線的彌敦道變成戰場。有些人竟然拖著女友在「前線」竄
P 流,無視伴侶的安危。沒有人相信一個治安良好的東方之珠,一段 P
繁華車水馬龍的彌敦道竟然變成一片蒼涼之地。有人不禁要問為何
Q Q
香港忽然間變得那麽政治剛烈,那麽意識形態化。
R R
S 69. 所謂的三罷行動在 2019 年 11 月 11 日開始策動。理大被 S
非法佔據,而佔據者大規模地和警方對峙。政府從 11 月 11 日至 18
T T
日期間,已經從不同渠道告知市民和報告時態的嚴重,而電視台及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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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A A
B B
網台的新聞報導亦十分詳盡。整個香港已經被動搖。政治販子,暴
C 動推手以所謂「圍魏救趙」的奇怪主意去鼓動他人去到九龍區其他 C
地方進行暴動。11 月 18 日油尖旺區的交通已經癱瘓,而港鐵在 1520
D D
時關閉油麻地站,在 1917 時關閉佐敦站及在 2133 時關閉旺角站。
E E
F 70. 警方在 2200 時在加士居道組成防線,向北推進。D1、 F
D2、D7、D10、D11、D12、D13 及 D14 連同其他暴動示威者出現在
G G
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這些暴動人士向警
H H
方投擲汽油彈達 251 枚之多,亦投擲雜物、磚頭。警方以催淚彈,
I 橡膠子彈等以圖驅散暴徒。警方機動部隊連同速龍小隊進行圍捕行 I
動。大量暴徒和示威者向咸美頓街方向逃跑。警方在窩打老道至咸
J J
美頓街,以及由東至西的碧街的封鎖區內圍堵 213 人,包括上述 8 名
K K
被告。
L L
71. 第 19 條暴動罪最高判刑是 10 年,而在這階段並沒有判
M M
刑指引。判刑很視乎案情及被告的角色。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油麻
N N
地窩打老道及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的暴動,有 250 多人被
O 捕。有些被告已經被定罪及判刑,但在區域法院的判刑並不對區域 O
法院其他法官有約束力。不少人引用 特區 訴 梁天琦 [2020] HKCA
P P
275 所列出的判刑考慮因素作為基礎,但該案發生在 2016 年 2 月年
Q Q
初一。那次暴動和 2019 年所發生的暴動,例如在中大、理大、政總
R 所發生的暴動,可說是小巫見大巫。 R
S S
72. 本案有 14 名被告,8 名被告在不同階段坦承一項暴動
T T
罪,除了顯示他們的悔意,這亦可使他們得到一定程度的減刑。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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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D1 胡海維
C C
73. D1 在其求情信首先向公眾致歉,說他是不應該出現於現
D D
場。他不顧後果的行為使家人朋友擔心。經反省後,D1 說他明白可
E E
選擇更理性的方式表達意見,他願意承擔後果。
F F
74. D1 的父母在求情信中說 D1 是個心地善良,尊敬長輩,
G G
有禮有責任心的年青人。D1 是「家庭的一半主角」。D1 只是出現在
H 現場,希望法庭能輕判。D1 的爺爺嫲嫲說孫子是個和藹可親的青年 H
I 人,希望法庭給 D1 機會很快投入社會。D1 的哥哥指 D1 是朋友間的 I
精神領袖。D1 因衝動而犯下大錯,他感到十分後悔,亦有深切反
J J
省。家人沒有放棄 D1,而 D1 已經改變了,希望法庭能減輕刑罰。
K K
D1 的姑媽說 D1 只是一時衝動,因「好奇心走出去人群睇吓」。
L L
75. D1 承認在控方所指的控罪地點被捕,當時 D1 身穿灰白
M M
色 T 裇,黑色短褲,背著一個藍色背囊。但警方卻沒有記錄背囊內
N N
的東西,亦沒有記錄 D1 當時亦管有身份證、銀包、錢幣、八達通
O 卡、咭片、信用卡、鎖匙等等物品。本席不能猜估 D1 曾經在被捕時 O
丟棄一些物品。本席自然會對 D1 有利的觀點來判刑,即是說 D1 並
P P
沒有暴徒的裝備,例如防毒面具、護目鏡、較厚的手套等。控方提
Q Q
供了各名被告被捕時的裝束照片,MFI-1(1) - (8)。
R R
76. 控方沒有證據指 D1 涉及暴力行為,本席只能以 D1 是參
S S
與者支持其他暴徒的角色,但畢竟當日的暴動情況是流動的。除這
T T
控罪地點外,理大的暴動亦發生了一星期,在 11 月 18 日仍未平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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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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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才有這所謂「救趙」的舉動。這亦顯示各處暴動都有一定程度的
C 關連性。 C
D D
77. 縱觀各項因素,本席以 4 年為起點。D1 並不是第一時間
E E
認罪,本席在考慮各項求情因素,酌情以較高的 25%刑期扣減作為
F 基礎,判 D1 入獄 36 個月。 F
G G
D2 翁永勝
H H
78. 同樣地,D2 被捕時身穿有頭套的黑色衛衣,藍色牛仔
I I
褲,背著黑色背囊,但並沒有攻擊性工具(見涉及被告的相片冊,
J J
MFI-1(2))。
K K
79. 他管有 2 件白色 T 裇,一隻黑色護膝,(除身穿外)另
L L
一條長褲,一件灰色外套。這些「後備」衣服大有可能是方便替
M M
換,逃離現場之用。D2 是在控罪地點當場被捕。D2 犯案時 18 歲,
N 亦是一名龍舟參賽者,沒有前科,準備投身於運動及健身行業。 N
O O
80. 辯方呈上 5 封求情信。D2 在其求情信中說「年少的我,
P P
涉世未深,天真幼稚,錯判形勢,誤入歧途」。D2 現在才「深知世
Q 途險惡」,使自己的行為「既不利己,更禍及家人」。D2 的父親更 Q
R
因此而使身體狀況急轉直下,最後帶著擔憂和遺憾而離他而去,這 R
使他心如刀割。他不會辜負母親,會努力前行,為父親追夢,為母
S S
親奮鬥。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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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81. D2 的母親希望法庭對其兒子網開一面。兒子被捕後更加
C 顧家,上進懂事,這使母親更加心酸。 C
D D
82. D2 的專業進修學院的講師說 D2 在運動及體育事務中為
E E
社會及學校做出貢獻。D2 會積極面對,償還他的過錯。D2 的社工,
F 龍舟隊隊員,都對 D2 有正面評價。 F
G G
83. 在這批認罪的被告中,D2 是最年輕的一個,他在審前覆
H 核(2023 年 3 月 20 日)才表示認罪。本席認為如果 D2 能早一點勇 H
I 敢的接受自己所闖的禍,法庭便會考慮第 221 章第 109A 條的更生選 I
項。現在 D2 已經 22 歲,本席認為判監才能反映社會大眾對這次暴
J J
動的嚴重性,以及對破壞社會行動的不齒。為了維持判刑的一致
K K
性,本席同樣以 4 年為量刑起點,本席酌情給予最高 25% 的刑期扣
L 減,判 D2 入獄 36 個月。 L
M M
D7 温育賢
N N
O 84. D7 犯案時 23 歲,2023 年結婚,但打算在本案完結後補 O
辦傳統禮儀。D7 的妻子是小學教師。D7 在 2021 年從香港大學退
P P
學,轉而報讀及修畢專業文憑課程,在被還押前任職文員。
Q Q
R
85. 辯方說 D7 早於 2022 年 12 月已經表示認罪。D7 已經深 R
感懊悔,希望能得到 1/3 刑期扣減。辯方提供不少 D7 做義工的感謝
S S
狀或獎狀。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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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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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D7 在求情信中說他希望法官能細閱其信,讓他抒發就本
C 案的反思及心路歷程。當日 D7 得知有朋友在理大內被困,於是加入 C
「圍魏救趙」的行列,以分散警力。D7 並沒有打人、傷害人,亦沒
D D
有膽量去投擲汽油彈。D7「只站在人群中間,以裝束表示支持,以
E E
達致壯大聲勢的效用,作最低程度的參與」。D7 覺得自己在當時只
F 是「充人數」,形容他的角色就如氧氣,在熊熊烈火周邊,「讓火 F
種永無止境的燃燒」。他自以為是「義氣」,卻犧牲大眾的利益。
G G
就著本案罪名是責無旁貸,難辭其咎。現在 D7 愧對家人和妻子,令
H H
雙親擔心,令新婚未滿一年的妻子獨力面對壓力。大錯既成,D7 深
I 深懊悔不已。D7 承諾會「盡兒子之孝,盡丈夫之職」。 I
J J
87. 沒有錯,D7 的妻子對 D7 不離不棄,明知 D7 被捕,亦將
K K
會面對牢獄之苦,但仍然在今年 2023 年 1 月結婚。如果 D7 不能「盡
L 丈夫之職」可說是天理不容,但 D7 以「充人數」,「捱義氣」的心 L
M
態參與一場大規模對執法機關的暴力衝突,這不單止是「犧牲大眾 M
的利益」,實則是對一批批目無法紀,破壞和試圖摧毀香港的暴徒
N N
一種助紂為虐的行為。D7 對暴力行為視而不見,滿腦子是別人所謂
O 的「圍魏救趙」,看不見法律與秩序;聽不到人性的呼喚,赤裸裸 O
P 地把自己變了一個不動手的暴徒。 P
Q Q
88. D7 的妻子在求情信中說她和 D7 相戀了 3 年半,認識了
R 15 年。D7 把她帶進教會,使她的人際關係和靈命都得以成長。D7 R
S 是家庭的開心果,以積極,樂觀態度感染一家人。D7 是她快樂的泉 S
源,沒有丈夫的日子,她的世界便只剩下黑與白。她希望法庭能考
T T
慮 D7 的品格和低程度的參與而酌情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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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89. D7 的父親深信兒子容易受同輩影響,今次被煽惑而犯
C 案。D7 不會做一些破壞社會秩序及暴亂的事情。D7 已經付出很大的 C
代價。
D D
E E
90. D7 的母親因未能好好教育兒子而深感慚愧和內疚。兒子
F 肩負家中重擔,照顧兩老,是家中的開心果。D7 的表弟、牧師、教 F
友、老師、小學同學、童軍旅長、好友都對 D7 有很高的評價。
G G
H 91. D7 是在控罪地點被捕,身穿黑衫黑褲。D7 被捕時似乎 H
I 並沒有背囊,但卻管有一頂有綠色圖紋的單車頭盔(見相片冊 MFI- I
1(3) 第 9 至 11 照片)。警方亦沒有 D7 其他個人物品,例如銀包等
J J
的記錄,本席不會猜測 D7 有沒有在被捕前把一些他管有的物品棄
K K
掉。辯方說那頭盔是 D7 用來保護自己之用。
L L
92. 無論如何,D7 在現場支持暴動,他不可能不知道在 2019
M M
年 11 月 18 日之前整個星期,在香港,特別在中大及理大,所發生史
N N
無前例的暴動和對峙。沒有 D7 這類參與者,暴動的規模便沒有這樣
O 聲勢,而暴徒的氣焰便不會那麼熾烈瘋狂。 O
P P
93. 本席考慮各項因素,同樣地本席以 4 年為起點。D7 雖然
Q Q
不是第一時間認罪,但本席給予較大 1/3 刑期的扣減,判監 32 個
R 月。 R
S S
D10 許鵬毅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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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94. 他在 2023 年 5 月才表示認罪,因此只能得到 1/4 刑期扣
C 減。現年 30 歲的 D10 有教育大學學位。辯方說 D10 之後投身社會, C
但未有明言是否執教鞭。辯方引用 梁天琦 一案,亦希望法庭能輕
D D
判。辯方亦提供一些其他被告在同日發生暴動的判刑作為參考。量
E E
刑起點由 63 個月至 57 個月不等。
F F
95. D10 在求情信中說他的不智的行為使社會受到傷害,對
G G
大眾造成不便,實在難辭其咎。他要面對自己的過失,希望能早日
H H
重回正軌。D10 的父母說兒子的被捕猶如晴天霹靂。兒子本性善
I 良,並沒有作出偏激的行為,希望法庭輕判。D10 的姐姐說 D10 被 I
捕後變得沈默寡言,有點封閉自己。D10 想愛香港才犯事。D10 的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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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學校校牧、學長及前上司都對 D10 有正面評價。
K K
L 96. D10 在 2023 年 5 月才表示認罪。D10 被捕時身穿黑色外 L
套及杏色長褲。他在控罪地點被捕。同樣地,警方並沒有 D10 攜帶
M M
背囊的記錄。D10 管有一部電話而已。D10 有沒有棄掉任何東西則不
N N
得而知。
O O
97. 在考慮各項因素,本席同樣地以 4 年為起點,D10 遲來
P P
的認罪可得到 1/4 刑期扣減。因此,D10 判監 36 個月。
Q Q
R D11 葉穎燊 R
S S
98. 現年 24 歲的 D11 並沒有刑事記錄,是健身教練。辯方說
T 他本性純良,孝順家人。參與是次暴動純粹是社會氣氛及一時衝動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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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致。D11 承擔責任,憧憬未來。以現今政治氣氛而言,D11 重犯機
C 會很低。 C
D D
99. 但無可否認,這次 11 月 18 日的暴動,其激烈的程度並
E E
不遜於理大外圍的暴亂。警方說暴徒除了磚頭及雜物外,亦投擲大
F 約 250 多枚汽油彈。現場所檢取的玻璃樽,黑色汽球內裡都有液 F
體,有些是助燃劑。這表示幕後黑手的組織性及周詳計劃。這些汽
G G
油彈並不是從天而降,而是經過謀劃,製造,儲存及運輸,沒有證
H H
據指 D11 是主導者,但他是助長暴徒氣焰,不折不扣助紂為虐的參
I 與者。 I
J J
100. 同樣地,D11 除身穿黑衫黑褲外,他被發現管有的東西
K K
只有一部電話,沒有背囊及其他令他加重刑責的裝備。這和前述的
L 被告一樣,是否有人「教路」而金蟬脫殼則不得而知。 L
M M
101. 本席以 4 年為起點,亦寬大處理給予 1/4 刑期扣減,判
N N
D11 入獄 36 個月。
O O
D12 張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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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02. 現年 23 歲的 D12,在香港出生,未婚,與父母同住,任 Q
R
職調酒師,亦有音樂造詣。D12 並沒有刑事記錄,被捕後飽受精神 R
折磨。現在有了案底對 D12 來說已經是很大的教訓。D12 沒有進行
S S
暴力行為,亦不是主導者。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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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A A
B B
103. D12 的母親在求情信說女兒很乖巧,是個很聽話的小朋
C 友,家庭溫馨和諧。D12 經常做義工,照顧老人家。當時社會上有 C
太多誘惑,而使 D12 做了這愚蠢的事。女兒很後悔,承諾不會犯
D D
事。D12 的外籍未婚夫說 D12 是一個體諒,有愛心的人。D12 使他
E E
成長。D12 已經知錯,會重新做人。7 名 10 多年的好友共同寫了一
F 封求情信以表達對 D12 的深切關注。D12 關心動物,亦是令人驕傲 F
的調酒師。他們希望法庭能寬大處理 D12。
G G
H H
104. D12 是在控罪地點被圍捕,當時她戴著鴨舌帽,背著背
I 包,黑衫黑褲。在這批認罪的被告當中,D12 相對可算是「重裝 I
備」。她管有打火機,銀色鐵鉗,一支損壞了的鐳射筆,兩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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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式較厚的手套,一個 3M 防毒面具,一支士巴拿,一條黑色面巾,
K K
一個口罩,一對手袖(見相片冊 MFI-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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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這亦表示 D12 是有備而來,參與程度並不輕。當然控方
M M
並沒有證據指 D12 作出暴力或縱火行為。
N N
O 106. D12 是在 2023 年 6 月才表示認罪,而在協商下控方把另 O
一項控罪留在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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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D12 干犯本案對她自己,對家人都是一闕令人婉惜的悲
R 歌。本席考慮 D12 的裝備,以 4 年半(54 個月)為起點,給予 1/4 R
刑期扣減,把刑期減至 40.5 個月。本席亦因應她的求情理由酌情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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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減至 38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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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 周鳳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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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經認罪協商後,D13 在 2023 年 3 月表示承認一項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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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另外兩項較輕的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30 歲的 D13 未婚,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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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在教育學院(現教育大學)完成學士課程並得到教師資格。D13
F 並沒有刑事記錄。辯方說 D13 深感悔意,精神飽受折騰。D13 並沒 F
有作出暴力行為,不是號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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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109. D13 在其求情信中說她希望法官能耐心聆聽她這 3 年裡 H
I 深切的反省。D13 因案被捕徹底影響她的職業規劃,自知咎由自 I
取,但她仍以幫助有需要的人為目標,幫助基層家庭,獨居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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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華語學生。D13 深知家人為此事而傷心自責,這使 D13「更加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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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我當初的衝動,導致整個家庭需陪我接受精神上的懲罰」。D13
L 明白參與暴動是愚昧的,須承擔責任,承諾不會再犯,希望法庭輕 L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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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D13 的母親說三年前的一場運動,女兒亦是其中一個受
O 害者。她作為母親沒有好好管教女兒,心感內疚。女兒是家中的心 O
肝寶貝,為人忠厚老實,勤奮向上,孝順父母。女兒已經生活在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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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之中,她知錯了,經此教訓全家再沒有笑容,沒有歡樂,希望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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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早日出獄恢復家中往日的笑容。D13 的父親說他們全家對女兒充
R 滿希望,但 D13 在被捕後經常失眠,痛苦,後悔非常。D13 的父親 R
亦說可憐天下父母心,他情願代女兒坐監,希望法庭能輕判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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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D13 的弟弟說家姐是一位熱愛服務大眾和有高尚的性格
C 的人。家姐絕對是他生命中尊敬的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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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D13 的前僱主,認識 D13 的前立法會議員,專業教師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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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的上司,社工朋友,同學,研究社的上司都對 D13 有很高的評
F 價,說 D13 是一個對香港有深厚情懷的熱血青年,對香港有歸屬 F
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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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113. D13 被捕時身穿黑衫黑褲,戴有一對黑手袖,一對 3M 手 H
I 套,及背著背囊。當時 D13 管有 50 張麥當奴及唐記包點現金卷,一 I
支鐳射筆,一支短小的螺絲批,一個外科用口罩,一件啡色裇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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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3 亦可算是有備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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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14. 為人師表,理應教誨後輩及學生們洞察世情,有獨立分 L
析能力,免受他人唆擺和利用。但身為教師的 D13 卻自己親赴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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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支持暴徒,這是可悲可嘆的。不過,本席打算從輕發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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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 一樣,以 4 年半為起點,給予她最多的 1/4 刑期扣減,把刑期減
O 至 40.5 個月。D13 的求情和 D12 相類似,本席亦相信 D13 會痛定思 O
痛,在教育下一代的同時,亦能給予自己反思的機會,反問自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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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教師,為什麼會聽信他人的鼓吹唆擺而走上戰場,為他人壯大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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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為暴徒背書。因此,本席酌情把刑期減至 38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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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 鄧浚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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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他是最遲表示認罪的一人。由於審訊在即,控方已經準
C 備了審訊的工作,因此本席只會給予 20 %的刑期扣減。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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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現年 28 歲的 D14,中二程度,被捕前曾做電工。他自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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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簡單,容易受人唆擺。當日 D14 響應媒體上的號召,仿傚他人
F 的衣著打扮走到街上表達訴求。他說他並沒有作出暴力行為,只屬 F
於參與者。他感到懊悔,知道遲來的認罪使他不能得到全數刑期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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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D14 在 2019 年 5 月有一項涉及黑社會的定罪,被判 80 小時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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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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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D14 被捕時身穿一件白色字黑 T 裇,藍色牛仔褲,戴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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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白色手袖,黑色三角巾及背著背囊。D14 的裝備亦有不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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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打火機、鐳射筆、電筒、單筒望遠鏡、超能膠、灰色 3M 單瀘器的
L 防毒面具、一個未拆封的過瀘器、一對白色手袖、一條金屬管、一 L
個泳鏡,另一件黑色衛衣(相片冊 MFI-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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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同樣地,控方沒有證據指 D14 曾有暴力行為。觀乎其裝
O 備,本席只能以 D14 是積極參與者作為判刑的事實基礎。由於 D14 O
的裝備,本席以 5 年(60 個月)為起點,減刑 20%至 48 個月。本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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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亦相信 D14 真能洞察世情,了解大國政治的複雜,重回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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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把判刑再減至 45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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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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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119. 本席判刑如下:—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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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1 入獄 36 個月;
C (2) D2 入獄 36 個月; C
(3) D7 入獄 3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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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D10 入獄 3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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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D11 入獄 36 個月;
F (6) D12 入獄 38 個月; F
(7) D13 入獄 38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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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D14 入獄 45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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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廣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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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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