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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穎康及另一人

DCCC814/2019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25/3/2021[2021] HKDC 371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Evidence

2019年8月13日晚上,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及暢航路一帶有大批示威者集結,阻塞救護車及護送警車離開,部分人士搬動行李手推車及鐵馬堵路、投擲水樽、照射鐳射光及損毀警車。第三被告人高穎康被指為片段中的男子A,曾拍打警車及多次搬動鐵馬堵路;第四被告人麥幸雄被指為男子B,曾向警車投擲水樽、在現場拍攝及協助示威者撤退。兩人均否認參與非法集結,案件主要依賴大量閉路電視、網上片段、截圖及警員PW14的辨認證供。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穎康及另一人

DCCC28/2020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25/3/2021[2021] HKDC 371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Evidence

2019年8月13日晚上,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及暢航路一帶有大批示威者集結,阻塞救護車及護送警車離開,部分人士搬動行李手推車及鐵馬堵路、投擲水樽、照射鐳射光及損毀警車。第三被告人高穎康被指為片段中的男子A,曾拍打警車及多次搬動鐵馬堵路;第四被告人麥幸雄被指為男子B,曾向警車投擲水樽、在現場拍攝及協助示威者撤退。兩人均否認參與非法集結,案件主要依賴大量閉路電視、網上片段、截圖及警員PW14的辨認證供。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穎康及另一人

DCCC27/2020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25/3/2021[2021] HKDC 371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Evidence

2019年8月13日晚上,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及暢航路一帶有大批示威者集結,阻塞救護車及護送警車離開,部分人士搬動行李手推車及鐵馬堵路、投擲水樽、照射鐳射光及損毀警車。第三被告人高穎康被指為片段中的男子A,曾拍打警車及多次搬動鐵馬堵路;第四被告人麥幸雄被指為男子B,曾向警車投擲水樽、在現場拍攝及協助示威者撤退。兩人均否認參與非法集結,案件主要依賴大量閉路電視、網上片段、截圖及警員PW14的辨認證供。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樂婷

DCCC334/2020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25/3/2021[2021] HKDC 367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EvidenceRobbery and Theft

被告被控兩項縱火罪、一項暴動罪,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2019年9月22日晚上,逾百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附近聚集,期間有人堵路、縱火、向警方照射鐳射光束及投擲物件。控方依賴新聞片段、警員證供及被告被捕後的照片,指被告曾兩度把植物樹枝及紙皮投入火堆,並參與暴動。警方其後在被告背囊內搜出鐳射筆及其他裝備。被告否認參與縱火,並質疑片段中的人物辨認及鐳射筆的用途。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澤霖

DCCC933/2019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22/3/2021[2021] HKDC 4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傑瑛及另一人

DCCC424/2020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19/3/2021[2021] HKDC 422
Criminal LawSentencingRobbery and TheftHomicideTraffic Offences

本案一併處理兩宗刑事案件。DCCC 424/2020涉及陳傑瑛及陳偉堂,兩人承認企圖盜竊私家車及相關控罪;陳傑瑛另承認盜竊兩輛汽車、偽造車牌或文件、危險駕駛、抗拒警務人員、停牌駕駛、無牌及無保險駕駛、管有危險藥物及攻擊性武器等罪。DCCC 719/2020中,陳傑瑛承認預謀串謀傷人、盜竊及使用被盜車輛,並以開山刀迫使的士司機下車,造成手部割傷。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傑瑛及另一人

DCCC719/2020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19/3/2021[2021] HKDC 422
Criminal LawSentencingRobbery and TheftHomicideTraffic Offences

本案一併處理兩宗刑事案件。DCCC 424/2020涉及陳傑瑛及陳偉堂,兩人承認企圖盜竊私家車及相關控罪;陳傑瑛另承認盜竊兩輛汽車、偽造車牌或文件、危險駕駛、抗拒警務人員、停牌駕駛、無牌及無保險駕駛、管有危險藥物及攻擊性武器等罪。DCCC 719/2020中,陳傑瑛承認預謀串謀傷人、盜竊及使用被盜車輛,並以開山刀迫使的士司機下車,造成手部割傷。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啟華

DCCC778/2019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15/3/2021[2021] HKDC 3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銘康及另七人

DCCC456/2019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13/3/2021[2021] HKDC 462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Robbery and Theft

本案涉及八名被告涉嫌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處理或企圖處理贓物、無第三者保險駕駛或允許他人駕駛,以及偽造文件等罪行。2019年1月2日,警方在長沙灣副食品批發市場露天停車場發現八名被告登上兩部失車,車輛已更換車牌並準備啟動。車內搜出刀、匕首、斧頭、棒球棍及警棍等武器。警方在襲擊發生前截停眾被告,故無人受傷。第三被告承認部分控罪,其餘相關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HKSAR v. CHOI PING CHIU

DCCC526/2020HH Judge K Lo9/3/2021[2021] HKDC 494
Criminal LawFraud and Financial CrimeRobbery and TheftSentencing

被告 CHOI PING CHIU 承認三項罪名: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盜竊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2018年,他使用一張未經持卡人授權的信用卡購買價值港幣10,710元的 iPhone。2020年,他趁醉酒的 Au Hon Fong 在樓梯休息時,剪開其袋子並偷走銀包及智能電話;警方其後在被告身上起回部分財物,並搜出兩把刀。被告稱持刀是為了防範債主。被告有大量涉及不誠實及盜竊的前科;辯方則以認罪、悔意、賠償及非預謀等理由求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君誠

DCCC46/2020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9/3/2021[2021] HKDC 3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第二被告人

DCCC539/2020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3/3/2021[2021] HKDC 334
Criminal LawSentencing

案件涉及2019年11月16日凌晨旺角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的暴力示威。約七十多名示威者以雨傘、磚頭及雜物堵路,向警員投擲物件並以雷射光照射警員。警方開始清場後,被告人從示威者群中走出,在約四十米外向警察方向投擲汽油彈;汽油彈在警方面前約二十米處著火,但沒有造成傷亡或財物損毀。被告其後被捕,身穿黑衣並攜有防護裝備及扳手。他在警誡下承認留在現場,並按他人指示投擲汽油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啟華

DCCC778/2019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24/2/2021[2021] HKDC 2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銘康及另七人

DCCC456/2019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20/2/2021[2021] HKDC 187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Organized CrimeRobbery and Theft

警方於2019年1月2日在長沙灣副食品批發市場露天停車場發現兩輛失車,並埋伏觀察。八名被告其後分別登上兩車,車內搜出刀、斧頭、伸縮警棍、棒球棍及其他攻擊性武器;多名被告戴有口罩、帽及手套。控方指各人串謀有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並涉及管有攻擊性武器、企圖處理贓物、無第三者保險使用汽車及偽造文件等罪。第二被告因健康問題另案審訊。第三被告承認部分控罪,其餘被告否認指控。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浩輝及另五人

DCCC908/2019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19/2/2021[2021] HKDC 195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Evidence

六名被告被控串謀參與暴動,或交替控以串謀參與非法集結。2019年10月1日凌晨,警方進入灣仔一個約200平方呎的出租單位,發現第一至第五被告在內睡覺,第六被告則不在場。單位內有大量防毒面具、護目鏡、黑色衣物、對講機、地圖、白電油、布條及空樽等物品,控方據此主張該處是示威物資及休歇站。控方亦依賴電梯閉路電視、電話聯絡、購買白電油單據及社交媒體訊息,推論各被告已協議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各被告否認控罪,沒有提出辯方證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浩輝及另五人

DCCC918/2019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19/2/2021[2021] HKDC 195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Evidence

六名被告被控串謀參與暴動,或交替控以串謀參與非法集結。2019年10月1日凌晨,警方進入灣仔一個約200平方呎的出租單位,發現第一至第五被告在內睡覺,第六被告則不在場。單位內有大量防毒面具、護目鏡、黑色衣物、對講機、地圖、白電油、布條及空樽等物品,控方據此主張該處是示威物資及休歇站。控方亦依賴電梯閉路電視、電話聯絡、購買白電油單據及社交媒體訊息,推論各被告已協議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各被告否認控罪,沒有提出辯方證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瀚文

DCCC178/2020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18/2/2021[2021] HKDC 3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子揚及另一人

DCCC9/2020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18/1/2021[2021] HKDC 94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Costs

第六被告陳子揚及第七被告鄒咏霖共同被控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案件涉及2019年8月31日晚上銅鑼灣記利佐治街一帶的暴動,現場約有300人聚集,警方其後推進及拘捕行動。兩名被告約於晚上9時25分在附近被捕。審訊後,法庭認為單憑環境證供不足以無合理疑點證明他們參與暴動,遂裁定罪名不成立。兩人其後申請訟費。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佐豪

DCCC9/2020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18/1/2021
Criminal LawSentencingCriminal Procedure

第一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立。2019年8月31日晚上,銅鑼灣記利佐治街一帶約有300人聚集、霸佔馬路,部分人身穿護甲及頭盔,並有人縱火、投擲汽油彈及以鐳射光束照射警方。警方多次警告後推進驅散,第一被告與他人逃走時在百德新街被捕。他身上跌出一部須領牌的對講機,但未持有牌照。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石朗天及另三人

DCCC153/2020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13/1/2021[2021] HKDC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