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佐豪案 DCCC9/2020
參與大型暴動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佐豪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立。2019年8月31日晚上,銅鑼灣記利佐治街一帶約有300人聚集、霸佔馬路,部分人身穿護甲及頭盔,並有人縱火、投擲汽油彈及以鐳射光束照射警方。警方多次警告後推進驅散,第一被告與他人逃走時在百德新街被捕。他身上跌出一部須領牌的對講機,但未持有牌照。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暴動罪 (riot) 的量刑起點,以及被告沒有親自使用暴力是否足以降低刑責。控方依據暴動的規模、持續時間、群體暴力及對警方的威脅,主張嚴重監禁刑。辯方則指出被告沒有施暴、沒有攻擊性武器,並非領導者,且具有良好背景,應採用較低刑罰;對無牌管有器具罪則請求低額罰款。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暴動罪的嚴重性須按整個群體的行為及事件背景評估,而非只看被告個人是否親自施暴。量刑須考慮是否預先計劃、參與人數、暴力及武器、規模、持續時間、警方警告、造成的傷害、公共威脅、滋擾、社群影響、公共開支、被告角色及其他罪行。本案逾300人參與,事件持續逾半小時,涉及縱火、汽油彈及鐳射光束,原可判五年或以上監禁。考慮被告非領導者、沒有嚴重人命傷亡、承認大部分控方案情及個人背景,監禁起點定為四年半,減至四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說明暴動罪量刑須考慮十二項因素,並強調每宗案件背景不同。引用 HKSAR v Tang Ho Yin,確認暴動罪嚴重性不只取決於個人行為,而在於其支持的群體所作行為。相關控罪亦依據《公安條例》第19(1)、(2)條及《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裁決與命令
第一項暴動罪判處監禁四年。第二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罰款5,000港元,款項可從第一被告的擔保金扣除。被告承認大部分控方案情所節省的時間及資源已獲考慮,但因經審訊定罪沒有額外減刑。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暴動罪量刑重點在整體群體暴力及公共威脅,而非被告是否親自施暴。個人角色及沒有嚴重傷亡可影響量刑,但在大型、持續且涉及武器或縱火的暴動中,監禁起點仍可達五年或以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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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大型暴動但沒有親自施暴會否判囚
可以。法庭會評估整個群體的暴力及威脅,不只考慮被告個人行為;本案被告雖非領導者且無證據顯示親自施暴,仍因參與大型暴動被判監禁四年。
Q.大型暴動的量刑會考慮哪些因素
法庭會考慮人數、規模、持續時間、是否預先計劃、暴力及武器、警方警告、傷害、公共威脅、被告角色及其他罪行。本案因此以四年半為起點,再減至四年。
Q.無牌持有須領牌對講機會受到甚麼刑罰
如器具的接收及輸出範圍須領牌而持有人沒有牌照,可構成相關罪行。法庭考慮本案被告的背景及經濟狀況,判處罰款5,000港元,可由擔保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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