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傑瑛案 DCCC719/2020

偷車及預謀傷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六年;D2 監禁二十六個月
兩名被告分別判囚六年及二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19/3/2021[2021] HKDC 422
合併案件:DCCC719/2020DCCC424/202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傑瑛及陳偉堂(DCCC 424/202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傑瑛(DCCC 719/2020)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案情摘要

本案一併處理兩宗刑事案件。DCCC 424/2020涉及陳傑瑛及陳偉堂,兩人承認企圖盜竊私家車及相關控罪;陳傑瑛另承認盜竊兩輛汽車、偽造車牌或文件、危險駕駛、抗拒警務人員、停牌駕駛、無牌及無保險駕駛、管有危險藥物及攻擊性武器等罪。DCCC 719/2020中,陳傑瑛承認預謀串謀傷人、盜竊及使用被盜車輛,並以開山刀迫使的士司機下車,造成手部割傷。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多項相關罪行應如何量刑、認罪及警誡招認可獲多少減刑,以及各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控方強調偷車、預謀傷人、危險駕駛及累犯的嚴重性;辯方則主張罪行屬一連串事件,應適用整體性原則並給予認罪折扣。

判決理由

法庭先按各罪行的法定最高刑罰、既有量刑基準、案情嚴重程度、被告人的角色、預謀程度、武器、傷勢及刑事紀錄訂定量刑起點,再因及早認罪作出三分之一折扣。偷車通常以三年監禁為起點;預謀串謀傷人則須具阻嚇性地判刑。法庭依總刑期原則安排同期及分期刑期,以避免重複懲罰,但保留各罪行的獨立嚴重性。D1以偷來車輛及危險駕駛協助其他犯罪,D2則以螺絲批襲警,均屬加重情節。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Cheng Chun Ming,確認偷車三年起點;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余志釗及 HKSAR v Chan Chun Tat,分別說明偷車嚴重性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因素。HKSAR v Kan Tak Man支持將相關交通及偽造罪與主罪同期執行;R v Cooksley及多宗案件則協助確立危險駕駛及暴力罪的量刑幅度。

裁決與命令

D1陳傑瑛在DCCC 424/2020被判總刑期46個月即時監禁,在DCCC 719/2020另判40個月,其中26個月與前案分期,兩案合共6年監禁。D2陳偉堂判即時監禁26個月。兩人另受停牌命令及相關駕駛改進課程命令。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偷車、以車輛作犯罪工具、預謀群體傷人及逃避警方追查,均可顯著提高量刑。即使多項罪行源自同一連串行為,總刑期原則也不會抹去額外危險及受害者傷害。D1的認罪折扣並不包括無充分證據支持的額外酌情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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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偷車通常會被判多久?
A.

法庭指出偷車一般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實際刑期須考慮認罪、案情及刑事紀錄。本案陳傑瑛兩宗偷車相關罪行分別判兩年,並與其他刑期合併計算。

Q.用偷來的車協助傷人會否加重刑罰?
A.

會。法庭認為以偷來的車運送同黨及作為襲擊工具,並配合預謀、武器和危險駕駛,均屬加重因素。本案因此以四年六個月為串謀傷人的量刑起點。

Q.認罪後兩宗案件的刑期會否全部同期執行?
A.

不一定。法庭會按總刑期原則安排同期或分期刑期。本案陳傑瑛第一宗判四十六個月,第二宗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兩案合共六年;陳偉堂則判二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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