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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6/2020
B [2021] HKDC 317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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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D 區域法院 D
E 刑事案件 2020 年第 46 號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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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G 訴 G
H 葉君誠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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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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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 年 3 月 9 日上午 10 時 05 分 K
出席人士:周凱靈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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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書銘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瑞泰律師事務所延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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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被告人
N 控罪: 暴動(Riot)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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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裁決理由書 P
Q ----------------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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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9
S (1)及(2)條。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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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出,2019 年 8 月 31 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近崇光百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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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約有 200 至 300 人士聚集堵路及建起路障,且向警方推進的方向投擲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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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彈。當時有警員看見被告與另外 3 名人士非常靠近,其中兩人手持汽油
B 彈擲向警方,警員上前追截並成功截停被告。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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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辯方則辯稱,從所有現場的閉路電視所見,根本並無發現如警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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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般投擲汽油彈之事件,而另外再上前協助追截的警員, 同樣地也確認沒
E 有再投擲汽油彈之事件發生等等。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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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根 據 雙 方 承 認 的事實 (MFI-2),辯方並無爭議,被告在被捕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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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的相片,與及其攜帶物件的相片 P1(1 - 21),當中包括黃色頭盔、
H 護目鏡、防煙面罩及口罩、勞工手套、相機及手提電話等等。而警方及人 H
群管理特別用途車,以至在附近大廈所拍攝到的閉路電視片段和從公開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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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 獲 得 的 片 段 均 為 準 確 的 紀 錄 ( PV1a 、 b 、 c ; PV2a; OS1a、 2a、 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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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CCTV1a、2a)。而片段中所擷取的截圖(P4 - P7)和 CCTV 2a 對被
K 告的辨認亦是準確的。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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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至 於 承 認 事 實 二(MFI-4),當中在相關路段中國銀行外牆所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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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片 段 D2A 為 向 灣 仔 方 向 、 D2B 為 向 銅 鑼 灣 方 向 , 分 別 亦 為 準 確 的 紀
N 錄。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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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控方共傳召兩名警員作供,分別為目擊事件及上前截停被告的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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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後來上前協助的警員。被告則選擇不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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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撮要 R
PW1 PC1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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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他講述在 2019 年 8 月 31 日當值特別戰術小隊,與其他隊員在當晚
T 1945 時由金鐘力寶中心向銅鑼灣方向進行掃蕩。約 2010 時,他到達軒尼 T
U 詩道與波斯富街交界位置,當時他看見前方崇光百貨外有超過 200 至 300 U
人在集結,他們不斷叫囂、辱罵警察及用鐳射光速照著警方。他繼續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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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至近波斯富街電車站時,前方有人向警方投擲兩枚汽油彈,他看見從
B 高向下跌在他身邊,有爆發及有火光發出,落地有火,至少一人在投擲。 B
他 於 是 加 速 向 他 們 追 截 , 約 在 電 車 站 前 些 位 置 時 , 他 看 見 前 方 約 20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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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近中國銀行位置有 4 名示威者較為靠近,其中兩人各有汽油彈再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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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方向投擲,汽油彈超越他向後方,他繼而加速追截此 4 名人士,他雖然
E 不能夠獨立地分辨他們各人,但最終在 SOGO 近巴士站位置成功截停該 4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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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士中的一人,即被告。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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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 後 有 同 事 上 前 協 助 及 支 援 , 他 約 在 2020 時 拘 捕 被 告 非 法 集 結
H 罪,然後將他押上警車。他確認相片 P1(1 - 4)為被告當時的衣著,P1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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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為被告當時孭著的背囊,他亦確認現場錄影片段 PV2a 截圖(2) I
戴著黃色頭盔的是被告,他在被告的左面。PV2a 截圖(2)中間戴頭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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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編號的是他,被告在相片的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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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9. 至於錄影片段 OS2a, L
截圖 Exhibit_PW1_OS2a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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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段時間 實際時間 片段顯示
N N
01:05 約 20:24:12 時 他在電車站外向前追截,在該
O 處受汽油彈襲擊。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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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 Exhibit_PW1_OS2a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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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段時間 實際時間 片段顯示
R 01:12 約 20:24:19 時 他在該處看見前面四名示威人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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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在 20 米外位置投擲汽油彈。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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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截圖 Exhibit_PW1_OS2a_3: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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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段時間 實際時間 片段顯示
B 01:16 約 20:24:23 時 他正在追截。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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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 Exhibit_PW1_OS2a_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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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段時間 實際時間 片段顯示
E 01:29 約 20:24:36 時 他已截停被告。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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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 Exhibit_PW1_OS2a_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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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段時間 實際時間 片段顯示
H 01:36 約 20:24:43 時 他再圈出自己及被告的位置。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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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 Exhibit_PW1_OS2a_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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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段時間 實際時間 片段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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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 約 20:24:23 時 他圈出自己剛看見了第二次投
L 擲汽油彈,並加速向前追截。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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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至於在 OS3a 片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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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 Exhibit_PW1_OS3a_6:
O 片段時間 實際時間 片段顯示 O
00:42:45 約 20:24:24 時 他當時追捕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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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 Exhibit_PW1_OS3a_7:
R 片段時間 實際時間 片段顯示 R
S 00:42:38 約 20:24:17 時 4 名逃走的示威者。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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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盤問間,他確認在相片 D1(9)大約相片右方中間位置拘捕被告,
U 而他在 Exhibit_PW1_OS3a_7 圈出的 4 名暴徒,他相信並非他指出較為靠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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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的 4 人。而當時他看見該 4 人曾站定,他看過去似是橫排的,但不知有
B 否前後位置,其中一人是被告,其中兩人手持有火光的汽油彈,但他不知 B
有否已燃燒著;投擲後有否燒著,他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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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在重複再看 OS2a 片段後,他確認他是在再看見前方有人投擲汽油
E 彈時便加速向前追捕,時間約在 01:06 時。但在 01:16 至 01:23 時, E
片段看不見任何火光,他說汽油彈應是在他左面飛過,而該 4 個人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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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黃色頭盔,但他不肯定是多少個,而他也看不見他們手上還有甚麼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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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否其他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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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而 有 關 在 中 國 銀 行 外 閉 路 電 視 片 段 D2A( 向 灣仔方向),他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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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24:23 時(即片段 01:24:19),他有機會是在最前排,那時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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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 路 過 中 銀 , 即 Exhibit_PW1_D2_9,他也圈出其位置。而向銅鑼灣方向
K 片段 D2B,Exhibit_PW1_D2B_10,時間 20:24:21 時,同樣地他也圈出 K
L 其位置。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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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 PC12592
N 14. 雙方同意他在 2019 年 9 月 1 日的證人供詞可按《刑事訴訟程序條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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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第 65B 條納入為證供(P14)。當中他講述「同日 1945 時,我於金 O
鐘道力寶中心外開始與位於金鐘道的水警總區機動部隊第二梯隊往銅鑼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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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掃蕩。同日約 2010 時,隊伍掃蕩至軒尼詩道近波斯富街交界,我見
Q 到有大量示威者,目測約 2 至 3 百人在崇光百貨外聚結堵路及建起路障, Q
R 我當時軒尼詩道近波斯富街的電車站位置與小組成員繼續向東掃蕩時,有 R
示威者向我的位置投擲兩個汽油彈,汽油彈在我身邊爆炸,於是我立即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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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前追截,在推進期間,我見近 505 號軒尼詩道中國銀行外,有身穿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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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戰術小隊制服的人員正將一名示威者控制於地上,於是我立即上前協
U 助,到達該人員身邊後,我得知這人員為警員 11067(即 PW1),隨即協 U
助他控制上述的示威者,將其按在地上,並控制他的雙手,以讓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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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7 向他套上膠手扣,該名示威者約 1.7 米高,當時頭戴黃色安全帽,
B 護目鏡,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褲,帶有一個深色背囊,後知這名男子為男 B
子葉君誠,19 歲(即被告)。於同日 2020 時,警員 11067 向男子葉君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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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其後我協助警員 11067 將此被捕人押解到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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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詩道近波斯富街,警察防線後的警車內繼續看守被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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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盤問間,他表示在 OS3a 約 20:24:38 時紅圈正上方的是他,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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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達時已看見被告被按在地上,而他在繼續推進時的方向,除上述看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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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彈外,沒有再看見其他汽油彈出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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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分析和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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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標準須至毫無合理疑點的地步,被告並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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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任何事情。被告選擇不作供,這是他的權利,不可因此對他作出任何
K 不利的推斷。被告並無任何刑事紀錄,他是較具誠信及較低犯罪傾向的人 K
L 士。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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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首先,在軒尼詩道崇光百貨外,根據各片段及證人的證供,在約
N 2110 時 左 右 , 已 有 二 三 百人在聚集、堵路及建起路障,且不停叫囂及用 N
O 鐳射光速射向警方,且有人用汽油彈擲向警方。毫無疑問,這些是非法的 O
集結,繼而使用暴力及破壞社會安寧,這已構成暴動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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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8. 在本案中,辯方對此並無異議,但關鍵的是,究竟被告曾否如控方 Q
R 所述參與其中呢?石大律師特別指出,控方的基礎是倚賴 PW1 來指出他 R
曾看見當中有 4 人較為靠近,二人且持有汽油彈,繼而向他們投擲,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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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便是該 4 人中的一人。可是,無論從所有片段,特別是在中國銀行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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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路電視片段 D2A 及 D2B 中,根本看不見在 PW1 繼續向前追截時曾有
U 任何汽油彈或火光發出過,而 PW2 是在 PW1 後方沿 PW1 同一方向上前 U
追截的,但同樣地他也看不見有任何汽油彈再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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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19. 就此方面,本席再三重複翻看相關片段,包括 OS2a、OS3a、D2A B
及 D2B 等,確實除 PW1 所講述第一次有汽油彈投擲到他腳邊在電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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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隨後 PW1 所講述第二次汽油彈從這 4 人當中二人所擲出的,卻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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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在所有片段中可反映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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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本席亦再進一步考慮 OS2a 片段只能看見部分空間,但中國銀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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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片段,如 D2A 及 D2B 卻是很清楚能鳥瞰整個 PW1 向前追截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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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亦是未能看見如 PW1 所述的情節。再者,即或所有閉路電視不能拍
H 攝到所有環境,但在 PW1 後方向同一方向追截的 PW2 卻同樣地說出未有 H
再看見其他汽油彈曾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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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在此情況下,本席確實對 PW1 的觀察有所質疑。況且,現場情況
K 確實混亂,實難以完全安穩地倚賴 PW1 的證供。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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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此外,雖則在片段中,辯方亦同意被告確曾出現,且頭戴頭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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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白色膠袋及長遮在人群中出現,這些情況確實致使被告自招嫌疑,可是
N 同樣地亦未能拍攝到他有何進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再者,控方的檢控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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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主要是倚賴 PW1 的觀察,但本席認為其觀察未能從所有其他片段或 O
其他警員的證供下能有所支持。如上文所述,在這些混亂的情況下,實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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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安穩地倚賴他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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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因此,總括來說,在此情況下,本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 R
下證實被告干犯此控罪。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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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勳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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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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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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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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