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銘康等案 DCCC456/2019

策劃持武器襲擊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D1監禁33個月並罰款五千元;D3監禁39個月並罰款一萬元;D4至D8各監禁33個月
各被告被判即時監禁及相關附加刑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13/3/2021[2021] HKDC 46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銘康(第一被告)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八名被告涉嫌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處理或企圖處理贓物、無第三者保險駕駛或允許他人駕駛,以及偽造文件等罪行。2019年1月2日,警方在長沙灣副食品批發市場露天停車場發現八名被告登上兩部失車,車輛已更換車牌並準備啟動。車內搜出刀、匕首、斧頭、棒球棍及警棍等武器。警方在襲擊發生前截停眾被告,故無人受傷。第三被告承認部分控罪,其餘相關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包括: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的嚴重程度及各被告的角色;共同管有攻擊性武器的責任;處理失車及偽造車牌的量刑;以及同一事件引發的多項控罪是否應同期執行。辯方強調沒有目標人物、實際傷害或三合會因素,並主張各被告角色有限及刑期應重疊。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八人預先安排失車及武器,戴帽、口罩及手套並登車準備出發,顯示串謀已接近實行;雖然警方及時截停而未發生襲擊,行動涉及多人、預謀及大量武器,仍屬嚴重。法庭沒有證據確定各人的具體角色,但認為第三被告安排失車及武器,罪責較高,其餘被告罪責大致相同。依《公安條例》第33(1)條,成年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可判不超過三年監禁。法庭亦依整體量刑原則,認定其他控罪均源於同一串謀,故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HKSAR v Hau Ping Chuen、HKSAR v Chan Chun Tat、HKSAR v Siu Lok Man and others、HKSAR v Lai Yun Cheong、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英明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澤城等判例,以評估串謀傷人、管有武器、處理失車及偽造文件的量刑起點。主要法定依據為《公安條例》第33條及涉及保險、偽造文件的相關刑罰規定。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被判總刑期33個月即時監禁、罰款5,000元及停牌12個月。第三被告被判總刑期39個月即時監禁、罰款10,000元及停牌12個月。第四至第八被告各被判33個月即時監禁。各項監禁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串謀罪即使尚未發生實際襲擊,預謀程度、參與人數、武器數量及行動接近實行,均可支持嚴重即時監禁。法庭亦按個別角色區分刑責,並以整體量刑原則處理同一事件衍生的控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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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多人策劃持武器襲擊但未傷人會否坐牢?
A.

可以。法庭認為多人預謀、準備失車及大量武器,且行動已接近實行,即使警方及時截停而無人受傷,仍屬嚴重串謀;本案相關被告被判33至39個月即時監禁。

Q.串謀罪中沒有主腦證據會否減輕刑罰?
A.

沒有主腦、目標人物或三合會因素可屬有利情節,但不能消除多人預謀及武器帶來的嚴重性。法庭仍區分角色,認定安排車輛及武器的第三被告罪責較高。

Q.同一事件的持武器及串謀罪刑期會否同期執行?
A.

法庭可按整體量刑原則處理,但會先考慮各罪及個人角色。本案認定武器、失車及其他控罪均源於同一串謀,因此各項監禁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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