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OI PING CHIU DCCC526/2020

使用他人信用卡購物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40個月
三項認罪罪名合共判監4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K Lo9/3/2021[2021] HKDC 49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CHOI PING CHIU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 Lo 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CHOI PING CHIU 承認三項罪名: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盜竊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2018年,他使用一張未經持卡人授權的信用卡購買價值港幣10,710元的 iPhone。2020年,他趁醉酒的 Au Hon Fong 在樓梯休息時,剪開其袋子並偷走銀包及智能電話;警方其後在被告身上起回部分財物,並搜出兩把刀。被告稱持刀是為了防範債主。被告有大量涉及不誠實及盜竊的前科;辯方則以認罪、悔意、賠償及非預謀等理由求情。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包括信用卡欺詐的嚴重程度及起點、被告大量同類盜竊前科應否加刑、認罪折扣,以及持有兩把刀的刑責。辯方稱信用卡案件規模簡單、被告並非主謀,盜竊屬一時貪念,持刀則為自衛;控方所依據的案情包括信用卡交易、剪袋盜竊及刀具的性質。

判決理由

法庭按信用卡欺詐案件的金額、涉及人數、預謀程度及操作是否複雜,參照上訴法院就相關因素及小規模案件所訂的量刑原則,為信用卡罪定三年監禁起點。盜竊罪起點為15個月;被告有32項相類盜竊定罪,故加刑六個月,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兩把刀長31厘米、刀刃長20厘米且刀刃粗糙,屬致命武器,持有該等刀具的起點為12個月,認罪後減至八個月。法庭另依整體量刑原則,衡量各罪性質及時間關係,決定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Tandon William Chaing 及 HKSAR v Kwan Po Keung,確認信用卡欺詐可採三年量刑起點;引用 R v Chan Sui To 所列量刑因素及 HKSAR v Tu I Lang 對小規模、欠缺複雜性的案件所述原則。HKSAR v Lam See Chung 支持就使用他人被盜信用卡的簡單案件採三年起點。法庭並援引《Theft Ordinance》第17(1)及第9條,以及《Public Order Ordinance》第33(1)、(2)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罪名均因認罪而被定罪,判處合共監禁40個月。信用卡罪判24個月;盜竊罪判14個月,其中10個月分期執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八個月,其中六個月分期執行,其餘刑期同期執行。第一及第五項控罪存檔,不予進一步處理。

判決啟示

判刑展示法庭如何分別評估信用卡欺詐、慣常盜竊及在公眾地方持刀的嚴重性,並對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相類盜竊前科可提高該項罪行的起點;不同性質罪行的刑期則須按整體量刑原則決定是否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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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未經授權使用他人信用卡買手機會判囚多久?
A.

本案被告以未經授權的信用卡購買價值港幣10,710元的 iPhone,與另一人商議分配所得;法庭考慮案件規模及認罪後,就該項罪行判監24個月。

Q.趁醉酒人士熟睡偷走銀包和手機會判囚多久?
A.

本案被告剪開醉酒受害人的袋子,偷走銀包及手機;因其有32項相類盜竊定罪,法庭提高量刑起點,並扣除認罪折扣後判監14個月。

Q.在公眾地方帶兩把刀作自衛會有甚麼刑罰?
A.

被告稱帶刀是為了防範債主,但法庭認為兩把刀均屬致命武器;考慮認罪後,就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判監八個月,並將其中六個月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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