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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33/2019
[2021] HKDC 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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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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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19 年第 93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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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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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李澤霖 LI Chak-l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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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H 日期: 2021 年 3 月 22 日 H
出席人士:梅松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I 李國威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伍展邦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I
控罪: 暴動(Ri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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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判刑理由書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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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暴動罪,違反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19 條,被判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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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N
控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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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9 年 8 月 1 日,警方收到根據《公安條例》打算在黃大仙廣場舉行公眾集
P 會的通知後,便根據該條例就 2019 年 8 月 5 日 12:00 時至 23:59 時在黃大仙廣 P
場舉行的公眾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集會人士需要遵守所訂明的條件。
Q Q
3. 2019 年 8 月 5 日大約在 12:00 時,該已作出通知的公眾集會於黃大仙廣場
R 舉行,約數百人參與。 R
S 4. 同日約 15:00 時,一批為數大約 300 人的示威者違反「不反對通知書」內 S
所訂明的條件,突然衝出龍翔道霸 佔西行和 東行行車線。大部分示威者穿着黑 色衣服,
T 戴着安全頭盔和口罩。他們移走龍 翔道路邊 的圍欄,並且用鐵馬、膠帶和垃 圾桶設置 T
路障,以堵塞龍翔道的行車道。龍 翔道東行 線上有燃燒着的垃圾桶,結果導 致龍翔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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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帶的交通癱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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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大約在 15:15 時, 警員 被召喚 到正 德街( 龍翔道 東行線 ), 沿 龍翔 道進行
清場行動。警員在示威者約 20 米外設置封鎖線。大約有 170 名示威者聚集在龍翔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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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車道上,並且有大約 200 名示威者聚集在龍翔道東行線旁的行人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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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示 威 者 不 斷 向 警 務 人 員 說 粗 言 穢 語 , 並 向 警務 人 員 投 擲 物 件 , 以 暴 力 衝 擊 警
D 方的封鎖線,當中包括雨傘、磚頭 、頭盔和 其他堅硬的物件,亦有人用彈叉 向警務人 D
員射鋼珠。警務人員向聚集在龍翔 道行車道 上的示威者發出口頭警告,告知 他們正在
E 參與非法集會,並呼籲他們返回行 人路上, 但示威者無視警務人員的 警告, 並繼續佔 E
據行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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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警務人員在黃大仙廟附近向前推進。進行掃蕩期間,大約有 20 至 30 名示威
G 者突然衝向警務人員,以暴力及主 動地使用 雨傘、磚頭及其他堅硬的物件襲 擊警務人 G
員。他們 亦衝擊 警方的封 鎖線。 期間, 戴着 頭盔的控 方第一 證人(警員 8826) 的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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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近右眼眉及左小腿分別被硬物擲 中受傷, 而控方第五證人(高級督察黃家 倫)的口
部被彈叉的鋼珠射中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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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當時被告穿着黑色短袖 T 裇、黑色短褲,戴 着口罩,背着背囊,站在該 20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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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名 示威 者的 前 線。 被告 連同 其 他示 威者不 斷 從地 上拾 起 雜物 (包 括一 個 黃色 頭盔 )
K 擲向警方。被告亦不斷揮動手上的雨傘攻擊在場警務人員。 K
9. 由 於 示 威 者 ( 當 中 包 括 被 告 ) 暴 力 襲 擊 警 務人 員 及 衝 擊 警 方 封 鎖 線 , 同 時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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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者人數遠多於現場的警務人員, 警方決定 撤退以保安全。期間,被告繼續 向警務人
M 員揮動手 持的黃 色雨傘。 一名警 務人員 (控 方第四證 人警長 3800)向示 威者投 擲一 M
枚手擲催淚彈,試圖驅散在現場的 示威者。 該催淚彈在示威者之間爆開及釋 出煙霧,
N 而該催淚彈彈殼掉落在被告面前。 被告彎下 身拾起該催淚彈彈殼,試圖把彈 殼擲向警 N
務人員。 警務人 員(包括 控方第 二證人 警員 5881)立即衝向被 告,並 在控方 第一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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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警員 8826)的協助下在現場把被告制服。
P 10. 警 員 制 服 被 告 期 間 , 其 他 示 威 者 繼 續 向 警 方的 封 鎖 線 投 擲 雜 物 。 被 告 在 制 服 P
時亦不斷掙扎。一夥人跌在地上, 導致被告 的 面部和手腳受傷。最後,警員 把被告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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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手扣。
R R
11. 被 告 於 同 日 因 「 襲 擊 警 務 人 員 」 的 罪 行 而 被拘 捕 。 被 告 在 警 誡 下 保 持 緘 默 。
警員在黃大仙警署向被告搜身,被告管有下列物品:
S S
(1) 一個黑色頭盔;
T T
(2) 一個黑色背囊;
U (3) 一些急救用品;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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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條黑色長褲;
B (5) 一件灰色 T 裇; B
(6) 一個背囊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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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一個黑色尼龍袋,內有一對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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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一個全新的黑色掛耳口罩;
E (9) 一副太陽眼鏡;及 E
(10) 一對黑色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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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在 前 述 所 提 及 的 事 件 , 特 別 是 被 告 的 行 為 和被 制 服 的 過 程 , 控 方 提 交 有 關 數
H 段新聞片段(分別來自有線新聞、Now TV 和無線新聞,證物號碼 V1、V2 和 V3), H
以及由公開來源的錄影片段顯示出來(證物 V4 和 V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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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載有 V4 至 V5 錄影片段的數碼光碟和由該 5 段錄影片段中所截圖組成的 5 本
J 相片冊, 呈堂為 證物 P2 至 P6。而隨 着有 關相片的 描述, 亦是相 關相片 的 真實 內容 J
(註:後來法庭亦要求控方提交被 告個人和 被 告所管有物品的相片,成為證 物相片冊
K P1)。 K
L 14. 高級督察黃家倫在 2019 年 8 月 5 日接受醫生治理,其傷勢如下: L
M (1)下頜中門牙骨折; M
N (2)該牙齒鬆動; N
(3)嘴唇的粘膜上有 1 厘米的傷口;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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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嘴唇上有 0.5 厘米的擦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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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控 方 第 五 證 人 ( 高 級 督 察 黃 家 倫 ) 需 要 接 受破 傷 風 藥 品 的 注 射 , 並 需 要 轉 介
R 往牙醫進行進一步護理。 R
S 16. 警員 8826 在 2019 年 8 月 6 日在將軍澳醫院急症室接受治理。他右眼眉上 S
面有 1 厘米乘 1 厘米面積的腫脹,左小腿有 2 厘米乘 2 厘米面積的擦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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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理由
B 17. 34 歲的被告在內地出生,6 歲時來港定居,在香港完成中學會考後返回廣州 B
修讀五年制設計學位課程,成績優 異。被告 畢業後回港工作,任職包裝設計 師, 至今
C 達十年之久,得到上司的嘉許。 C
D 18. 辯 方 同 意 被 告 遲 來 的 認 罪 使 他 不 能 夠 得 到 全數 三 分 一 刑 期 扣 減 , 但 希 望 法 庭 D
能夠給予被告四分一(即 25%)刑期扣減。辯方說被告被捕至今 1 年 7 個月多深切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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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 為自 己 的行 為感 到悔 疚 。被 告的 母 親和妻 子 都到 法 庭支 持被 告。 辯 方亦 呈 上 14
封求情信,包括由被告、被告的妻 子、被告 的母親、被告的 妹妹、被告的親 友,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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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前僱主的求情信。今天辯方亦呈上由警務署簽發的信件(日期為 2021 年 3 月
G 18 日)確認被告曾經在 2006 年 11 月協助警方,而導致偵破和拘捕涉案疑犯的信函。G
19. 辯方亦 引述 3 宗 有關暴 動罪 行的 案例 ,即 特區 訴 楊家 倫 [2018] HK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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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特區 訴 莫嘉濤 [2019] HKCA 682,以及特區 訴 梁天琦 [2020] HKCA
I 275 作為法庭判刑的參考。 I
J 20. 辯 方 說 被 告 的 認 罪 減 省 了 法 庭 時 間 。 辯 方 亦同 意 , 案 情 所 提 及 的 高 級 督 察 的 J
門牙因這一次暴動需要永久移除, 需要裝上 假牙。辯方亦同意被告在被捕時 並沒有攜
K 帶身分證,而被告在現場亦曾用雨傘和試圖把催淚彈彈殼擲向警員。 K
L 21. 在法庭 提問下 ,辯 方亦同 意他所 呈上 的 案例 涉及 2016 年的暴動 ,而本 案所 L
發生的時段是 2019 年,暴動的程度無論在深度和闊度,都較 2016 年的暴動更深、
M 更廣。 M
N 22. 辯 方 依 循 上 訴 庭 在 梁 天 琦 一 案 的 判 刑 原 則 ,亦 「 懇 請 法 庭 採 納 莫 嘉 濤 案 總 刑 N
期監禁 5 年作為量刑起點」(見辯方求情陳詞大綱第 11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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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Q 23. 無論從任何角度來看,對香港社會而言,2019 年是不一樣的一年。就本案而 Q
言,這可說是對一個沒有犯罪前科 的被告的 人生轉捩點,而對被告的妻子、父 母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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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卻是一場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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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就 證 據 而 言 , 被 告 在 現 場 被 捕 , 再 加 上 涉 案有 關 的 錄 影 片 段 , 可 說 是 證 據 確
鑿。縱然被告並不是一早認罪,但 被告認罪 以求減刑實是明智之舉,這使他 至少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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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刑期扣減,可使被告能夠早 一點完成 牢獄之苦,早一點回家團聚。 否 則,一經
U 審訊後被定罪,被告肯定要面對更長的牢獄監禁。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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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根據特區 訴 吳文南 [2016] 5 HKLRD 1 一案的指引,如果被告在區域法
院一早認罪,他可得到三分一刑期 扣減,但 如果被告在區域法院第一次出庭 後,而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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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開審的第一天期間才認罪,被告最多只能夠得到 20%至 25%刑期扣減。這個差別並
C 不是少,對一個沒有受過監禁的人而言,任何扣減都是實質上的扣減。 C
D 26. 被告於當日有一定的裝備(見案情撮要第 10 段及相片冊證物 P1),這包括 D
一個黑色頭盔、一件灰色 T 裇(被告被捕時身穿黑色短袖 T 裇,見案情撮要第 7 段)。
E 本席不會猜測被告管有一件不同顏色的 T 裇 是否方便他逃離現場,這不是本席判刑的 E
基礎。被告亦管有有 2 層物料的手套(見相片冊第 17 張和第 18 張相片)。被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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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鞋套(見相片冊第 20 張相片)、一個有強力活性碳的口罩(見相片冊第 21 張
和第 22 張相片)、一些急救用品及 2 部手提電話(Sony 和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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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有關截圖亦顯示到被告的動作(見相片冊 P4 第 3 至第 7 張相片)。身材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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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大的被告在群眾前面和警員對峙 ,甚至作 出攻擊的作為,這可視為有帶頭 和示範的
作用。從有關錄像片段(證物 V1 至 V5)亦可見當時案發現場的群眾的數目、暴動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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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以及警員以寡敵眾的情況。被 告用黃色 雨傘向警員作出 襲擊的動作,把 黃色頭盔
J 擲向警員,後來更向警員反擲催淚 彈彈殼, 這些都可被視為襲警或企圖襲警 行為。控 J
方並沒有加控被告襲警或企圖襲警的罪行可說是被告的幸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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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上 訴 庭 在 梁 天 琦 一 案 詳 細 闡 述 法 治 和 守 法 的概 念 。 本 席 認 為 這 亦 是 環 觀 世 界
L 各地,曾經以守法、有禮的香港人 引以為傲 的概念和觀點。上訴庭在該案一 針見血地 L
指出「香港實行並尊崇法治,一直 以來都是 公認的法治先進地區」,亦說「 法律必須
M 確保公共秩序和公眾安寧受到保障 ,不會被 暴力衝擊 ,否則法治便會受損」 。眾所周 M
知,公共秩序不能得到維護,社會便很容易墮入無法無天的混亂狀態。
N N
29. 梁天琦一案發 生在 2016 年農曆初一時段 , 最後該案第一 申請人維 持監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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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二申請人監禁 7 年,第三申請人監禁 3 年半。上訴庭重申特區 訴 鄧浩賢
[2019] 3 HKLRD 502 一案所言,「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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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作出的行為來判斷,必須考慮 其協助的 那群人的所作所為,罪行的嚴重 性可能會
Q 因為參與者在暴動時進一步干犯其 他罪行而 加重。法庭必須大力阻嚇那些陪 同及聯同 Q
其他人,務求以廣泛的暴力手段來 達成大規 模破壞的人」。上訴庭在梁天琦 一案亦列
R 出 12 項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見梁天琦一案判決書第 79 段)。 R
S 30. 從 控 方 所 提 出 的 證 據 , 本 席 認 為 本 案 的 暴 動罪 行 並 不 是 即 場 突 然 發 生 , 而 是 S
有預先計劃,這包括參與暴動者( 包括被告 )的衣著裝束,被告亦帶備頭盔、 太陽鏡、
T 口罩、急救用品。本案參與暴動的人數眾多(見相片冊 P2 第 2 至第 4 張相片及相片 T
冊 P3)。 暴 動者 投擲 雜物 、 磚頭 ,使 用 彈叉 射 出彈 珠 ,暴 動亦 使 道 路 阻塞 ,有 些 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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輛被夾在行車線上(見相片冊 P6 第 2 至第 6 張相片)。暴動規模不少。本案只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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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警員受傷,一名督察的一隻門牙 被永久損 害。這場暴動所產生的威脅,無 論對在場
警員或市民大眾而言,包括道路使 用者(見 有關車輛被堵的情況)都是嚴重 的。這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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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亦會產生連鎖反應或示範作用。這些都是梁天琦一案所列出 12 項考慮因素其中
C 的議題。 C
D 31. 不 過 , 控 方 並 沒 有 證 據 指 出 被 告 有 份 策 劃 ,或 召 喚 其 他 人 參 與 是 次 暴 動 。 被 D
告是在暴動者較前位置,並衝擊前 方警員、 揮動雨傘、擲出頭盔 ,甚至反擲 催淚彈彈
E 殼 。 在一 定程 度 上, 被告 是有 帶 領的 角色 ,後 來 者亦 會有 所 跟從 (見 截圖 相 片 P4) 。E
被告當時亦戴着手套(見相片冊 P4 第 6 張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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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被告自己所撰寫的 5 頁紙求情信中說他
G 6 歲來港定居的歷程,亦談及被告父母的身教。被告在廣州讀書時得到學院的獎學金,G
因此「對父母的付出亦算有一個交 代」。被 告回港就業,他都全力以赴,自 修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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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工作「不負所學」。被告在 2013 年與他拍拖十年的女朋友結婚。
I 33. 2019 年,被告說因積累下來的社會問題大爆發。他容易受到各種資訊影響, I
情緒變得躁動,行為變得衝動。被告說他回首過去,實為後悔之至。被告知道他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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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數以年計的監禁,令到家人 的生活變 得艱難,深感不安及充滿歉意, 亦希望有
K 機會為當日他的衝動行為而影響到各人作出致歉,希望得到原諒」。 K
34. 被 告 的 太 太 在 求 情 信 中 說 她 與 被 告 相 處 近 二十 年 , 經 歷 不 少 人 生 中 最 重 要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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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被告太太的母親因為癌症而 離開,而 父親亦在家中過世。被告太太說 被告都能
M 夠對她關懷備至,她視她丈夫是終 生好伴侶 ,是一個孝順父母的人。被告太 太亦指出 M
被告曾幫助警方把犯法者繩之於法 ,得到讚 賞信。這封警方確認信在今天由 辯方大律
N 師所呈交給法庭。被告太太亦說被 告愛護小 動物。她相信被告是「一時衝動 ,被氣氛 N
推動作出的魯莽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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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被告的 63 歲父親在其求情信中說他「從未想過有一日會給法官大人寫信」。
P 他覺得被告不會是一個唯利是圖的 人,是一 個善待老人家的兒子。現在兒子觸 犯法例,P
使他非常錯愕、非常失落、心如刀 割。從被 告出事後,被告的父親不再看相關 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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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觸犯法律應要負刑責,接受 懲戒,這 是公理 ,但私下又有哪個父母忍 心看着自
己的兒女受牢獄之災」。被告的父 親感到悲 酸,最後他在求情信中說 「因為 犯法而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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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這個印記要用餘生的汗水去不 懈地洗擦 ,對他來說已是一個很大的懲罰 」。被告
S 父親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S
T 36. 被 告 的 母 親 在 求 情 信 中 說 兒 子 因 犯 案 承受 煎熬 , 這 是 極 大 的 教 訓 , 一 大 懲 罰 。T
被告的妹妹希望法庭能夠「從另一 個角度了 解」被告。被告的妹妹說被告對她 很關顧,
U 耐心分析她的前途問題和心情困擾 ,支持她 上大學讀哲學系。被告是一個關 懷社會、 U
具同理心的人,愛護小動物、助養 兒童、關 愛老人家。被告教她勤力向上、不 斷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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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妹妹說被告明白犯錯需要受 罰,她希 望哥哥能夠在他們的「人生旅程 上一直相
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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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被 告 的 其 他 親 友 都 對 被 告 有 正 面 評 價 , 而 被告 的 前 僱 主 亦 說 被 告 是 一 個 有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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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天份的設計師。被告的離職是公司和同事間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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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本 席 用 了 這 麼 多 篇 幅 複 述 被 告 和 被 告 太 太 、父 母 、 妹 妹 求 情 信 中 的 內 容 , 原
因很簡單。一個人犯事並不是一人 當,而是 整個家庭,所有深 愛犯案者的人都 要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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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曾說他向所有因為他的衝動行為影響的人致歉。求取原諒是被告悔疚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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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本 席 在 判 刑 時 , 自 然 不 能 夠 單 單 考 慮 被 告 在案 發 時 個 別 單 一 的 行 為 , 而 是 要
G
考慮涉案暴動的整體情況。上訴庭 亦明言, 這類案件的判刑要有阻嚇性才能 夠合符公 G
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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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暴動罪最高的刑罰是監禁 10 年。2019 年是暴動頻仍的一年,至少對香港而
I 言。本席在考慮到上訴庭有關的判 刑考慮因 素、本案案情,以及被告的犯罪 行為,決 I
定以五年半(66 個月)為判刑起點。如果被告一早認罪,被告可得到至少 22 個月的
J 刑 期 扣 減 。 但 被 告 並 不 是 一 早 認 罪 。 不 過 本 席 打 算 從 輕 發 落 , 給 予 被 告 最 高 的 25% J
(即四分一)刑期扣減(即減刑 16.5 個月),把監禁刑期減至 49.5 個月。本席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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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被告在其父母、妻子和親友 強大支持 下,重新做一個奉公守法的人, 因此酌情
把刑期由 49.5 個月再減至 45 個月,即是說本席判被告入獄 45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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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廣池
P 區域法院法官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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