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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SAR v. WONG CHI FUNG AND OTHERS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珩及另三人
案件源於2019年10月1日下午荃灣大河道與海壩街一帶的示威衝突。約一百至二百人聚集並與警方對峙,示威者設置路障、投擲磚塊及汽油彈,並在行人路上潑灑易燃物及縱火。警方多次警告及驅散,雙方持續拉鋸至少二十分鐘。四名被告人陳珩、陳金國、李振文及郭小琴被捕,均被控暴動;陳珩另被控縱火。經審訊後,四人均被裁定暴動罪成,陳珩亦被裁定縱火罪成。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奕熙
被告莊奕熙於2019年5月15日未經車主或相關人士授權,取用私家車TH3414駕駛,並在未領牌、沒有適用第三者保險及違反學習駕駛執照條件的情況下接載友人。警方截停車輛後,在司機位附近搜出分裝於九個膠袋、含5.06克氟代氯胺酮的粉末,另搜出一把鋼刀及一支曲棍球棒。被告承認首六項交通罪,但否認販運危險藥物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販運罪不成立,改判管有危險藥物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啟樂
HKSAR v. LAI CHEE YING AND OTHERS
被告九人涉及2019年8月18日由維多利亞公園前往中環遮打道的遊行。警方反對該公共遊行,其後上訴委員會維持反對決定。法庭認定,各被告組織或明知而參與一個超過三十人、具有共同目的的未經批准集結,並以所謂「流水式集會」規避警方禁令。遊行雖然和平進行,卻造成跨區道路封閉、交通及公共運輸嚴重受阻。D7在審訊前承認參與罪,D9在審訊首日承認兩項罪;其餘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
HKSAR v. LAI CHEE YING AND OTHERS
三名被告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違反《公安條例》第17A(3)(a)條。2019年8月31日,警方已禁止民間人權陣線舉行集會及遊行,並透過媒體及現場警告說明原因。三名被告仍在灣仔修頓球場參與「為罪人祈禱」遊行,沿途前往教堂、警察總部及政府總部方向,多次無視警方警告,與人群佔用行車道,造成灣仔、金鐘及花園道一帶嚴重交通阻塞。三人均無刑事定罪紀錄,並以公民抗命及和平示威作為背景或求情理由。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珩及另三人
本案原有五名被告人,第四被告人馮清華於開案前棄保潛逃,故由陳珩、陳金國、李振文及郭小琴受審。四人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一帶參與暴動;陳珩另被控縱火。當日示威者以雨傘組成防線,利用水馬、路牌及垃圾桶築起路障,向警方推進,並投擲磚頭、汽油彈及其他物品,警方則發出多次警告並施放催淚彈及塑膠子彈。控方依賴警員證供及大量現場、新聞錄影片段。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樂婷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縱火罪及一項暴動罪成立。2019年9月22日晚上,超過100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期間有人向警員照射鐳射光束、投擲硬物及破壞警署,並在太子道西馬路兩度縱火。被告被拍攝到參與縱火及暴動,警方其後在附近截停的車輛內拘捕她,並在其背囊搜出頭盔、防毒面具、手套、護目鏡及鐳射筆。被告27歲,任職咖啡師,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樂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顥賢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子隆及另二人
2019年7月7日示威活動後,X在旺角街頭用手機拍攝現場,被多人指稱為便衣女警,遭十多人包圍、拉扯及要求交出手機和刪除照片。第一被告人被指以手箝制X、觸及其乳房並以身體抵住其臀部;第二被告人阻擋去路、呼喚他人組成人鏈;第三被告人拉住X並要求她交出手機。X最終逃脫並受有多處瘀傷及眼眉腫痛。案件證據主要包括X的證供、現場錄影、閉路電視、八達通紀錄及DNA證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奕熙
被告於2019年5月15日凌晨駕駛私家車TH3414,車內搜出九包含氟代氯胺酮的粉末、一把鋼刀及一枝曲棍球棒。被告承認未獲授權取用運輸工具、駕駛未領牌車輛、沒有第三者保險及三項違反學習駕駛執照條件的控罪,但否認販運危險藥物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控方依賴警員證供、現場及錄影會面招認;辯方則稱被告遭警員毆打、威嚇及誘使認罪,並指車輛曾由多人使用,被告不知車內物品的存在。
HKSAR v. LAI CHEE YING AND OTHERS
被告人於2019年8月18日在維多利亞公園參與集會。警方只對公園內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並反對前往中環遮打道的遊行;上訴委員會其後維持禁令。案發當日,除第三被告外,其餘被告手持大型橫額帶領人群離開公園,第三被告稍後加入,隊伍沿接近原擬路線前往遮打道。控方指各被告明知禁令仍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辯方則稱行動只是為疏散人群、避免擠迫及保障安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文勁及另三人
本案涉及2019年8月13日至14日香港國際機場的示威活動。第一及第二被告邱文勁、葉文亮承認暴動罪;第三及第四被告高穎康、麥幸雄則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示威者在機場道路集結,以行李手推車及鐵欄阻塞警車和救護車,並損毀警車。其後,警員在驅散行動中遭約十名示威者包圍及襲擊,第一、第二被告均有直接施襲行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文勁及另三人
本案涉及2019年8月13日至14日香港國際機場的示威活動。第一及第二被告邱文勁、葉文亮承認暴動罪;第三及第四被告高穎康、麥幸雄則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示威者在機場道路集結,以行李手推車及鐵欄阻塞警車和救護車,並損毀警車。其後,警員在驅散行動中遭約十名示威者包圍及襲擊,第一、第二被告均有直接施襲行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文勁及另三人
本案涉及2019年8月13日至14日香港國際機場的示威活動。第一及第二被告邱文勁、葉文亮承認暴動罪;第三及第四被告高穎康、麥幸雄則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示威者在機場道路集結,以行李手推車及鐵欄阻塞警車和救護車,並損毀警車。其後,警員在驅散行動中遭約十名示威者包圍及襲擊,第一、第二被告均有直接施襲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