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樂婷案 DCCC334/2020

參與暴動及縱火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四年半
三項控罪同期執行,總判囚四年半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14/4/2021[2021] HKDC 47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樂婷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案情摘要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縱火罪及一項暴動罪成立。2019年9月22日晚上,超過100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聚集,期間有人向警員照射鐳射光束、投擲硬物及破壞警署,並在太子道西馬路兩度縱火。被告被拍攝到參與縱火及暴動,警方其後在附近截停的車輛內拘捕她,並在其背囊搜出頭盔、防毒面具、手套、護目鏡及鐳射筆。被告27歲,任職咖啡師,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暴動罪 (riot) 及縱火罪 (arson) 的量刑。辯方主張事件欠缺詳細策劃,被告不是領導者,暴力及破壞程度有限,並以過往案例主張較低量刑起點。控方則依案情及被告參與程度要求法庭作出相稱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暴動罪屬嚴重罪行,量刑須考慮是否預先策劃、參與人數、暴力程度、持續時間、造成的損害、對公眾的威脅、滋擾及社會影響、犯案者角色,以及是否同時犯下其他罪行。案發時人數眾多,警方多次警告後人群仍未散去,縱火堵塞道路並可能造成嚴重傷害,被告更兩度投放物件助燃,參與程度嚴重。因此暴動罪量刑起點為五年或以上,縱火罪為四年半或以上;考慮無案底及節省審訊資源後,分別調低至四年半及四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 [2020] HKCA 275,列出暴動罪量刑因素。辯方引用 HKSAR v Tang Ho Yin [2019] 3 HKLRD 502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 [2019] 1 HKC 296 作比較,但法庭強調每宗暴動案情不同,其他案件的指導作用有限。相關法例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63(1)條,以及《公安條例》第19(1)、(2)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在三項控罪均被判監禁:兩項縱火罪各判四年,暴動罪判四年半;三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年半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縱火與暴動同時發生時,堵路、火勢可能造成嚴重傷害及被告兩度助燃,均會顯著提高刑責。雖然被告無案底、認罪以外的合作及具悔意,法庭仍可因整體案情判處長期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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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示威期間縱火及暴動會判囚多久?
A.

法庭會考慮暴動規模、暴力程度、縱火造成的危險、被告角色及其他情節。本案被告兩項縱火各判四年,暴動判四年半,全部同期執行,總刑期四年半。

Q.沒有刑事紀錄是否可以避免暴動罪監禁?
A.

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可作為求情因素,並可能降低量刑起點,但不會抵銷嚴重暴動的刑責。本案被告無案底,刑期獲調低後仍被判總共監禁四年半。

Q.縱火罪和暴動罪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A.

刑期是否同期執行取決於整體案情及各罪行的關係。本案三項罪行均源於同晚一連串行為,且暴動量刑已考慮縱火,因此法庭下令三項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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