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 Chee Ying等 DCCC536/2020
繞過警方禁令集會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Lai Chee Ying (D1)、Lee Cheuk Yan (D2)、Ng Ngoi Yee Margaret (D3)、Leung Kwok Hung (D4)、Ho Sau Lan Cyd (D5)、Ho Chun Yan (D6)、Leung Yiu Chung (D7)、Lee Chu Ming Martin (D8)、Au Nok Hin (D9)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A J Woodcock 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九人涉及2019年8月18日由維多利亞公園前往中環遮打道的遊行。警方反對該公共遊行,其後上訴委員會維持反對決定。法庭認定,各被告組織或明知而參與一個超過三十人、具有共同目的的未經批准集結,並以所謂「流水式集會」規避警方禁令。遊行雖然和平進行,卻造成跨區道路封閉、交通及公共運輸嚴重受阻。D7在審訊前承認參與罪,D9在審訊首日承認兩項罪;其餘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在和平但經預先策劃、用以挑戰警方禁令並造成廣泛交通影響的集結中,組織及明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應否判處即時監禁。各被告主張事件和平、無暴力,應以罰款或其他非監禁處分;控方則主張須重視公共秩序、阻嚇及2019年社會動盪背景。
判決理由
法庭依《公安條例》(Public Order Ordinance) 第17A(3)(a)及(3)(b)(i)條,認定被告明知警方禁令仍預先策劃並實施遊行,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授權。量刑上,法庭採納懲罰、公開譴責、保障公眾及阻嚇等原則;未有實際暴力並不排除判處阻嚇性刑罰,須按整體情況評估。遊行規模、預謀、對警方權威的直接挑戰、交通影響及2019年動盪均屬嚴重因素。個人年齡、良好品格及公共服務可獲扣減,但在阻嚇需要下通常權重有限。兩項控罪因性質接近而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Nguyen Quang Thong & Ors (1992) 2 HKCLR 10,說明公共秩序罪可屬一般清白紀錄例外,適用阻嚇刑罰;並依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 (2018) 21 HKCFAR 35 的懲罰及阻嚇原則。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ng Ka Ho 認為無暴力集結亦可須嚴肅處理;HKSAR v Chow Ting 則支持參考相關量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全部被告被判監禁;D1、D2各12個月,D4為18個月,D5為8個月,D9為10個月。D3及D6各判12個月、緩刑24個月;D8判11個月、緩刑24個月;D7判8個月、緩刑12個月。各被告兩項控罪均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即使集結沒有實際暴力,若涉及預謀規避警方禁令、廣泛交通影響及動盪社會背景,法院仍可判處即時監禁。政治立場與集結共同目的不影響量刑;年齡及公共服務雖可減刑,並非必然避免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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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和平集會但違反警方禁令會否被判監禁?
可以。法庭認為預先策劃、規避禁令、挑戰警方權威及造成交通影響均屬嚴重因素;本案即使集會和平,仍判多名被告即時監禁。
Q.沒有暴力是否一定可以避免監禁?
不一定。法院認為無實際暴力並不排除阻嚇性刑罰,須考慮整體背景、規模、預謀及公共影響。本案部分被告因此被判即時監禁。
Q.年長及有公共服務紀錄能否獲緩刑?
年齡、良好品格及公共服務可構成減刑因素,但不必然避免監禁。本案D3、D6及D8獲24個月緩刑,D7獲12個月緩刑,其餘部分被告須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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