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文勁等案 DCCC814/2019

參與機場暴動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45個月;D2 監禁45個月;D3 監禁13個月;D4 監禁13個月
四名被告因暴動或非法集結入獄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31/3/2021[2021] HKDC 397
合併案件:DCCC814/2019DCCC28/2020DCCC27/202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文勁、葉文亮、 高穎康及麥幸雄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2019年8月13日至14日香港國際機場的示威活動。第一及第二被告邱文勁、葉文亮承認暴動罪;第三及第四被告高穎康、麥幸雄則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示威者在機場道路集結,以行李手推車及鐵欄阻塞警車和救護車,並損毀警車。其後,警員在驅散行動中遭約十名示威者包圍及襲擊,第一、第二被告均有直接施襲行為。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包括暴動及非法集結的嚴重程度、集體行為對個別被告刑責的影響、機場作案是否構成加重因素,以及認罪、無前科、個人背景和健康狀況應否減刑。辯方主張事件短暫、無預謀及傷勢不重,控方則強調暴力、公共秩序受損及阻嚇需要。

判決理由

法庭依《公安條例》第19條及第18條,分別考慮暴動和非法集結的法定刑幅。暴動的本質是多人以共同目的破壞社會安寧,刑責須從整體集體行為及後果評估,不能只孤立計算個別攻擊。機場是重要公共設施,暴力事件影響公共秩序及香港國際聲譽,構成加重因素。法庭採納上訴庭列出的暴動量刑因素,認定兩罪均須兼顧懲罰及阻嚇;第一、第二被告因於審訊首日認罪獲四分之一扣減,第三、第四被告審訊後定罪則無認罪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及另二人,採納暴動罪的十二項量刑因素;引用HKSAR v Tang Ho Yin及HKSAR v Ngo Van Nam處理暴動量刑和認罪扣減。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律政司司長 訴 鍾嘉豪、律政司司長 訴 庾家駒及HKSAR v Leung Kwok Wah則用於非法集結及涉及暴力案件的量刑比較。R v Hui Man Lee支持襲擊執行職務公職人員不應期待同情。

裁決與命令

第一及第二被告暴動罪各判即時監禁45個月。第三及第四被告非法集結罪各判即時監禁13個月。四名被告均須服刑;判刑理由由郭啟安法官作出。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暴動罪須以集體性質及整體後果評估,而非只按個別被告的單一動作量刑。機場等重要公共設施可構成明顯加重因素;即使事件短暫、無預謀或傷勢不重,針對警員的近身暴力仍可導致較高刑罰。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在機場參與暴動會判刑多久?
A.

法庭重視近身集體襲警、機場的重要性及公共秩序受損,並以60個月為認罪前量刑基準;本案第一及第二被告認罪後各判監45個月。

Q.非法集結但沒有直接損毀警車也會入獄嗎?
A.

可以。法庭認為參與者須對非法集結的整體行為負共同刑責,即使沒有直接損毀警車,仍可因行為助長群眾及暴力後果而判刑;本案第三及第四被告各監禁13個月。

Q.認罪是否可以減輕暴動罪刑罰?
A.

可以,但折扣取決於認罪時機。本案第一及第二被告在審訊首日認罪,法庭仍給予四分之一扣減;兩人最後各被判即時監禁45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