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隆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DCCC893/2019
強行扣留拍攝女子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子隆(第一被告人)、吳睿哲(第二被告人)、蘇瑋善 Jessica(第三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案情摘要
2019年7月7日示威活動後,X在旺角街頭用手機拍攝現場,被多人指稱為便衣女警,遭十多人包圍、拉扯及要求交出手機和刪除照片。第一被告人被指以手箝制X、觸及其乳房並以身體抵住其臀部;第二被告人阻擋去路、呼喚他人組成人鏈;第三被告人拉住X並要求她交出手機。X最終逃脫並受有多處瘀傷及眼眉腫痛。案件證據主要包括X的證供、現場錄影、閉路電視、八達通紀錄及DNA證據。
核心法律爭議
第一被告人的身體接觸是否構成猥褻侵犯另一人,以及其身分能否由錄影、衣物、行蹤及DNA證據證實。三名被告人是否有意及非法限制X的行動自由,並在共同目的下作出足以構成非法集結的訂明行為。辯方主張行使市民拘捕權或意圖調解,是否足以排除犯罪意圖。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刑事控罪須由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每項元素。猥褻侵犯另一人須證明蓄意及實際侵犯、按普通人的標準屬猥褻,以及被告人有意作出該行為;第一被告人觸及乳房及以下體抵住臀部,並非制服所需,故屬故意猥褻侵犯。非法禁錮要求限制行動自由、行為非法及有意或罔顧地限制自由;三人明知X反抗仍合力阻止她離開。非法集結則須有三人以上共同目的、作出訂明行為,並使合理旁觀者害怕社會安寧受破壞。三人的行動具有共同目的,且市民拘捕權不適用,因無合理客觀依據相信X犯罪,亦使用了不合理武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R v Court [1989] AC 200說明猥褻標準;以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雲龍及另三人(DCCC 812/2019)及Archbold HK 2021 paragraph 20-326說明非法禁錮;引用梁國華(HCMA 54/2012;[2012] 5 HKLRD 556)、R v To Kwan Hang ([1995] 1 HKCLR 251)及R v Howell ([1982] QB 416)分析非法集結。共同犯罪原則及市民拘捕權則參考Secretary for Justice v Tong Wai Hung(CASJ 1/2020;[2021] HKCA 404)、HKSAR v Yip Kenneth(Magistrate Appeal No 1161/2005;[2006] 2 HKLRD 433)及R v Williams (Gladstone)[(1984) 78 Cr App R 276]。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猥褻侵犯另一人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非法禁錮及非法集結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未載刑罰或訟費等後續命令。
判決啟示
在非法集結案件中,參與者加入時間不同並不妨礙共同目的的認定;以較溫和言語包裝的行為,如實際上協助限制受害人自由,仍可構成共同犯罪。單憑相信他人可能是警員,不能產生市民拘捕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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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示威後強行扣留拍攝女子是否犯法?
法庭認為X明確反抗並要求離開,三名被告人仍合力拉扯、阻擋及限制她,因此非法禁錮罪成立。本案三人均被裁定該罪罪成。
Q.相信對方是女警可以行使市民拘捕權嗎?
不能僅憑主觀相信便拘捕他人,必須有客觀合理理由相信對方犯可逮捕罪行,並使用合理武力。法庭裁定本案被告人沒有此等依據,辯方不能成立。
Q.觸摸女子乳房及臀部會否構成猥褻侵犯?
法庭認為第一被告觸摸X的乳房並以身體抵住其臀部,並非制服所需,而是故意及普通人會視為猥褻的侵犯,故第一被告被裁定猥褻侵犯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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