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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48/2020
[2021] HKDC 558
B B
香港特別行政區
C C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20 年第 34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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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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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周景登 CHOW King-t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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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G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H 日期: 2021 年 3 月 30 日 H
出席人士: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軒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I 梁鴻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氏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I
控罪: [1] 至 [2] 有意圖而企圖傷人(Attempted wounding with
J intent) J
K ---------------- K
裁決理由書
L ----------------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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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否認 2 項有意圖而企圖傷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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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經審訊後,以下是本席的裁決。
O 3. 控方案情很簡單。2018 年 11 月 7 日(星期三),被告在深水埗港鐵站內被 O
2 名警員截查,但被告不理睬警員的要求,甚至拿出𠝹刀,先向男警揮舞,繼而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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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警揮刀。女警開槍擊中被告腹部,被告被制服和拘捕。
Q Q
4. 辯 方 則 說 當 時 被 告 是 順 應 警 員 要 求 , 從被 告所 攜 帶 的 背 囊 中 取 出 他 的 身 分 證 ,
但𠝹刀從背囊跌出來。辯方說女警 竟然向被 告開槍,使被告身體受傷。被告 否認拿出
R R
𠝹刀,亦否認推出𠝹刀的刀片,更否認他持𠝹刀襲擊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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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現 在 行 動 不 便 , 需 要 坐 輪 椅 的 被 告 使 用 他 自己 的 權 利 , 不 肯 接 受 控 方 早 前 所
草擬的任何承認事實,要求控方嚴格舉證,這包括相關的證物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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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控方傳召了 11 名證人,亦有市民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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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32/30.3.2021/FK 1 DCCC 348/2020( 1) /裁 決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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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控方證人 警員 19835 王嘉雄
B 7. 2018 年 11 月 7 日,他和同僚在深水埗港鐵站內進行打擊非法入境者和違法 B
居留人士的反罪案巡邏。控方第一證人和同僚身穿軍裝。在當日早上 7 時許,他見到
C 被告進入港鐵大堂,當時被告的黑 色背囊在 被告的胸口 前。控方第一證人望 着被告, C
而被告亦看見第一控方證人,但被 告卻越行 越快。被告似乎刻意迴避控方第 一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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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線 。 控 方 第 一 證 人 於 是 和 女 警 15238(控 方 第 二 證 人 ) 一 同 行 向 被 告 , 打 算 截 查
E
被告。警員懷疑被告是非法入境者。 E
8. 控 方 第 一 證 人 趨 前 及 用 手 攔 着 被 告 。 大 家 相距 約 半 米 , 但 被 告 不 理 會 ,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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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向港鐵入閘機處。控方第一證人 向被告說 「先生,睇睇身分證」。控方第 一證人差
G 不多貼近被告身體。後來,控方第 一證人再 說一遍,但被告把右手伸入他胸 口前的背 G
囊外邊,拿出一把紅色𠝹刀(證物 P4,相片冊 P6 第 17 張相片),把那𠝹刀的刀片
H 推出約 7 至 8 厘米。 H
I 9. 控 方 第 一 證 人 和 女 警 立 刻 後 退 數 步 。 控 方 第一 證 人 大 叫 「 咪 郁 」 , 以 及 把 右 I
手放在槍袋上。被告向控方第一證 人衝過來 ,向控方第一證人左右揮舞𠝹刀 ,相距約
J 半米。控方第一證人說「咪郁」, 並拿出手 槍指向被告。被告看見控方第一證 人擎槍,J
便轉身跑向附近的女警。那時女警 已經拿著 手槍,同時大聲說「警察,咪郁 ,否則 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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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被告繼續向前衝,女警於是開了一槍。被告跌在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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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與此同時,在港鐵站 C 出入口位置的另外 2 名警員立刻到來支援。當時那紅
色𠝹刀在躺在地上的被告的右邊膊 頭位置。 被告想取回𠝹刀,但不成功。控 方第一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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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立刻用警棍把那𠝹刀推開和踢遠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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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控方第一證人亦從 2 間店鋪中的不同閉路電 視錄像[證物 P1(1)–(3),以及
證物 P2(1)-(4)]指出當時的情況。當中一段[錄像證物 P2(1)]亦錄了聲音,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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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控方第一證人大聲說「咪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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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在 辯 方 盤 問 下 , 控 方 第 一 證 人 說 他 看 見 被 告時 , 被 告 神 色 慌 張 , 而 且 越 行 越
Q 快。控方證人在其口供上只紀錄和 表達較重 要的事情。控方第一證人認為當 時被告的 Q
行為、反應和普通市民不一樣。被 告不單迴 避控方第一證人的視線,亦急步 前行。因
R 此控方第一證人懷疑被告是非法入境者。當時被告身穿淺綠色 T 裇和藍色牛仔褲。控 R
方第一證人說他見到被告揮舞手持的𠝹刀,並沒有「加鹽加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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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被 告 是 在 控 方 第 一 證 人 第 二 次 要 求 才 停 下 來。 控 方 第 一 證 人 說 被 告 當 時 有 一
T 點「自言自語」。他聽不清楚被告 說甚麼。 控方第一證人 否認被告曾經把他 的背囊放 T
在地上,亦否認那把𠝹刀是從背囊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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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T32/30.3.2021/FK 2 DCCC 348/2020( 1) /裁 決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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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第二證人 女警 15238 袁嘉穎
B 14. 在案發時,她和控方第一證人一同在深水埗港鐵站 D 出入口巡邏。當時她穿 B
著軍裝。由於他們懷疑被告是非法 入境者, 她和控方第一證人向前走近被告 ,叫被告
C 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那時他們和被告相距約 1 米,但被告沒有理會,繼續向著入閘機 C
前行。警員再次要求被告出示身分 證。被告 轉身面向警員,並且從 被告胸口 前背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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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邊細格處拿出一把紅色柄的𠝹刀 。被告並 沒有出聲,並且把𠝹刀的刀片推 出,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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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證人聽到「噠噠聲」。 E
15. 控 方 第 二 證 人 和 控 方 第 一 證 人 立 刻 後 退 。 被告 衝 前 和 揮 舞 𠝹 刀 , 襲 擊 控 方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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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人,向着離控方第一證人約 1 米的胸口 位置左右揮動𠝹刀。突然,控方第二證人
G 看見被告轉向她衝過來,用右手高 舉那𠝹刀 。控方第二證人立刻後退,大叫 「放低你 G
嘅武器」,但被告仍然高舉𠝹刀衝 向控方第 二證人。控方第二證人發出警告 ,說「警
H 察,咪郁」。控方第二證人感到生 命受到嚴 重威脅 ,認為別無他法,向被告開 了一槍。H
I 16. 被 告 中 槍 後 跌 在 地 上 。 那 𠝹 刀 跌 在 被 告 右 邊身 旁 。 控 方 第 二 證 人 仍 然 擎 槍 指 I
向被告。被告曾經企圖起身取回那跌在地上的𠝹刀。此時,另外 2 名在附近的警員上
J 前支援。被告當時仍然不斷掙扎。 J
K 17. 在盤問下,控方第二證人描述被告如何揮舞𠝹刀,有如大約在 1 米距離,向 K
着控方第一證人胸前「打小交叉」 。被告是 急步向前。控方第二證人同意她 並沒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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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口供細仔地描述有關情節。警員 並沒有發 現被告管有任何其他違禁品。控 方第二證
人不同意被告放下背囊,打算取出身分證,亦不同意那𠝹刀是從背囊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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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第三證人 施德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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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案發時,施女士帶着 6 歲的兒子到深水埗港鐵站。控方第三證人在 D 出入口
P 的地方,見到一位五十多歲的阿叔 在前方。 那阿叔身穿淺色上衣,好像去上 班,背孭 P
著背囊。後來,一男一女警員行過,叫那阿叔出示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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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控 方 第 三 證 人 拖 着 兒 子 繼 續 前 行 , 亦 曾 轉 頭看 見 那 阿 叔 有 點 慌 張 。 控 方 第 三
R 證人看見那阿叔拿出一把刀,但不 知道他從 哪處取出那把刀。那人伸直右手 ,用刀指 R
著警員。那男警叫那阿叔放下武器 。控方第 三證人立刻帶着兒子急步離開, 跟着 便聽
S 到槍聲。 S
T 20. 那𠝹刀和警員相距大約 1 米。控方第三證人亦從閉路電視片段(證物 P1)指 T
出自己和她兒子的影像及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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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在盤問下,控方第三證人說 2 名警員以普通步速前去叫那阿叔出示證件,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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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她和兒子繼續前行,控方第三證人並沒有留意那阿叔的背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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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控方第四證人 馮宇 C
22. 在 案 發 時 , 她 在 深 水 埗 港 鐵 站 東 海 堂 工作 。在 關 鍵 時 間 , 她 聽 見 很 多 腳 步 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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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見一男一女警員追着一名男子。 男警叫那 人「咪走」,但那男子沒有理會 ,沒有反
E 應,「當聽唔到」,並且急步前走。 E
F 23. 控 方 第 四 證 人 看 見 那 女 警 行 在 那 男 子 的 前 面, 截 住 那 男 子 。 控 方 第 四 證 人 和 F
他們相距約 10 至 15 米,跟着她聽到槍聲。那男子向前行幾步才倒在地上。那𠝹刀
G 從那男子身邊跌出來。 G
H 24. 在盤問下,控方第四證人說他在第 15 號鋪,期間聽見有人叫「咪走」、「咪 H
郁」之類的說話。警員連叫「咪郁 」,但那 男子沒有理會,繼續行向入閘處 。那男子
I 急步走,而 2 名警員則追着那男子。 I
J J
K 控方第五證人 曾偉森 K
25. 證人主要涉及閉路電視(證物 P1)的證物鏈,而記憶棒中的 錄影片段正式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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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為證物 P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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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控方第六證人 偵緝警員 10759 伍嘉豪 N
26. 他到九龍灣,從一位姓曹的男子接收一隻記憶棒(證物 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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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第七證人 練偉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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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他是李健駕駛的職員。他從相關店鋪的閉路電視下載到一隻記憶棒[證物 P2,
R 內有錄像片段 P2(1)–(4)]。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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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第八證人 偵緝高級警員 47769 梁振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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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他 在 案 發 當 日 早 上 撿 取 一 把 紅 色 柄 的 𠝹 刀 ( 證 物 P4) , 亦 在 現 場 畫 了 草 圖
U (證物 P9),事後亦接收 2 隻記憶棒(證物 P1 和 P2),後來亦涉及 2 本相片冊的 U
製 作 ( 證 物 P6 和 P7) 。 控 方 第 八 證 人 畫 了 一 張 草 圖 ( 證 物 P10) , 而 證 物 警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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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0 把有關證物交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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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在 盤 問 下 , 控 方 第 八 證 人 同 意 被 告 身 上 的 證件 , 包 括 一 些 建 築 工 人 註 冊 證 和
平安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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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第九證人 警長 6806 徐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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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他涉及接收證物 P2 記憶棒,然後交給另一警員 47769(控方第八證人)處
F 理。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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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第十證人 警員 15946 江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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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在相關時段,他在深水埗港鐵站 C 出入口巡 邏。他聽到警員 19835 大聲叫
I 「咪郁」。女警亦大叫「警察,咪 郁,否則 開槍」,跟着便有一聲槍響。控 方第十證 I
人於是走向 2 名警員的位置,看見 2 名警員 用槍指向一名倒地的男子。那男子的左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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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把紅色𠝹刀,刀片已經褪出。那男子仍然不停地郁動,有點手舞足動。
K 32. 女警向警長匯報被告用𠝹刀襲擊她。女警開了一槍,打中被告。 K
L 33. 控 方 第 十 證 人 協 助 把 已 倒 地 的 被 告 制 服 , 但被 告 仍 然 不 停 掙 扎 。 他 和 警 長 合 L
力把被告轉身,使被告面向地。控 方第十證 人把被告上手扣,然後進行快速 搜身。被
M 告身上並沒有其他危險物品。控方 第十證人 從被告的右後褲袋找到被告的銀 包,內有 M
被告的身分證、回鄉卡、八達通卡 和一些港 幣。當控方第十證人拘捕被告時 ,被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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喃喃自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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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在 盤 問 下 , 控 方 第 十 證 人 說 當 他 聽 到 男 、 女警 曾 經 叫 「 咪 郁 」 時 , 他 便 走 向
他們的位置。由於大堂的石柱遮擋 他的視線 ,控方第十證人看不見女警開槍 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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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女警距離倒地的被告大約有 2 至 3 米,而 那時被告的面部向天,手腳郁動。女警仍
Q 然擎槍。警長和控方第十證人把被 告制服和 反轉,使被告面向地。警長見被 告,說他 Q
中了槍,「流緊血,唔好郁」。被 告在扣上 手扣後,表現平靜。控方第十證 人看見被
R 告的左腹中槍流血。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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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控方第十一證人 高級警員 52885 林建新 T
35. 他是鑑證科攝影人員,負責製作有關的相片冊(證物 P6 和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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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在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並沒有中段陳詞。被告選擇出庭自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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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被告的證供 C
37. 被告現年 57 歲,內地開平人士,在 1999 年來港定居,小學二年級程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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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有一名 25 歲的兒子。他和妻兒在深水埗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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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2018 年 11 月 7 日早上 7 時許,任職三行雜工的被告打算返工,他 把「架生」
F 放在背囊內。在深水埗港鐵站大堂 內有警員 攔着他,要查身分證。被告說他 於是企在 F
一旁,從那黑色背囊拿出身分證出來。被告說他的腰袋(見相片冊 P7 第 21 張相片)
G 亦放在背囊內。被告說他的身分證 和回鄉卡 在他的銀包內,而他把銀包放在 他的後邊 G
褲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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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當 被 告 放 下 背 囊 , 打 算 拿 出 身 分 證 出 來 時 ,那 把 𠝹 刀 跌 出 來 。 被 告 否 認 那 𠝹
I 刀的刀片是全部伸出來,只是伸出 來「好少 」。被告說突然那女警向他開槍 ,打中他 I
的左腹位置。被告說女警當時曾說 查身分證 ,「唔好郁」,但被告否認他曾 經揮舞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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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𠝹刀。
K 40. 在控方盤問下,被告改稱他的身分證在他銀包內,而銀包是放在背囊內。 K
L 41. 在 閉 路電 視片 段中 [證 物 P1(1)] ,被 告同 意 他和 他的 背囊 跌倒 在地 上 。 L
被告堅持他已經把背囊放在地上,並沒有向警員揮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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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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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由始至終,舉證的責任在控方,被告不需要有任何的舉證責任。
P 43. 本 案 案 情 並 不 複雜 。 2 名 警員 在 深 水 埗港 鐵站 大 堂 內 截 查 被告 。 被 告 不理 睬 ,P
而後來拿出𠝹刀,推伸那𠝹刀內的 刀片,向 着男警胸前有所動作。男警擎槍 。被告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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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向着女警。女警開槍一響,打中被告的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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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被告被控 2 項有意圖而企圖傷人罪。
S 45. 被 告 出 庭 自 辯 , 說 他 如 常 返 工 , 在 港 鐵 站 內被 警 員 截 查 。 被 告 說 他 合 作 , 打 S
算從背囊拿出銀包內的身分證,但 𠝹刀從背 囊跌出來,跟着女警便「無端端 」向他開
T T
槍。被告否認他手持𠝹刀,否認他 推伸𠝹刀 的刀片,否認他向男警以及後來 的女警施
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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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辯方說警員截查被告純粹是因為被告低下階層的衣著和外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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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辯 方 在 其 書 面 陳 詞 說 , 就 算 法 庭 接 納 控 方 證人 的 證 供 , 控 方 都 不 能 說 被 告 向
警員施襲,意圖對警員造成嚴重受 傷便是唯 一合理的推論。辯方說被告當時 可以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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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或憤怒,因而向警員「作出威嚇或者挑釁的行為」(見辯方結案陳詞第 19 段)。
C 如果是後者,辯方說被告最多是違 反《公安 條例》中的使用攻擊性武器的罪 名,並非 C
企圖意圖傷人。辯方亦說被告拿着 刀在空中 打交叉,並不能證明被告的舉動 的目的如
D 何。被告沒有用刀刺向警員的動作,因此控方不能夠證明被告意圖企圖傷人的罪責。 D
E 48. 在 相 關 時 段 , 被 告 的 銀 包 內 有 一 些 錢 幣 、 被告 的 身 分 證 、 回 鄉 卡 和 八 達 通 。 E
被告在作供時曾經說他把銀包放在 後褲袋, 後來又改說他把銀包放在背囊。 本席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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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當時的銀包確實放在被告的後 褲袋內, 而這亦是警員的證供。如果被告 銀包是放
在他褲袋內,那麼被告所說,他打 算從背囊 拿出銀包而使 𠝹刀跌出的說法便不 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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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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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被 告 說 他 曾 經 把 背 囊 放 在 地 上 , 這 亦 和 閉 路電 視 的 片 段 錄 像 有 所 不 同 。 另 一
方面,本席亦不相信,警員會因一 把𠝹刀跌 出來而擎槍,繼而向涉嫌人士開 槍。畢竟
I I
案件是在香港發生,而不是在其他 國家發生 ,否則,本席相信被告大有可能 被當場槍
J 殺。 J
K 50. 本 席 並 不 信 納 被 告 的 證 供 , 但 本 席 仍 然 需 要謹 慎 考 量 控 方 證 人 的 證 供 , 以 及 K
控方所提出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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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本席信納 2 名警員的證供,而他們的證言亦和呈堂的閉路電視片段錄像吻合。
M 2 名軍裝警員截查被告,被告不理睬警員,繼續急步前行到入閘位置。男警第二次要 M
求被告出示身分證時,被告便發難拿出𠝹刀,伸張刀片向男警約 1 米處揮動𠝹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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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𠝹 刀 是 利 器 的 一 種 。 面 對 這 一 威 嚇 的 動 作 ,男 警 自 然 要 自 衛 。 警 員 可 以 使 用
O 胡椒噴霧,可以使用警棍,但警員 選擇使用 手槍。男警向被告擎槍,叫被告「 咪郁」,O
這自然反映當時被告是手持𠝹刀,有所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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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本 席 重 申 , 本 案 的 重 點 在 於 被 告 有 沒 有 干 犯所 控 的 罪 行 , 而 不 是 警 員 有 沒 有
Q 使用合適的武力,或其他方法保障 自己以及 港鐵站內的 公眾人士。被告使用 一把伸出 Q
刀片的𠝹刀,近距離向軍裝警員揮 舞。無論 從哪一種角度而言,都是企圖施 襲,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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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乎只屬犯該罪行的預備作為者」[見第 200 章第 159G(1)條]。被告不能成
功地以𠝹刀傷害警員,並不是抗辯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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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當 被 告 見 到 男 警 擎 槍 , 他 立 刻 轉 向 女 警 作 出同 樣 的 動 作 , 揮 舞 𠝹 刀 。 那 時 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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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已經擎槍,而被告竟然向女警衝 前。女警 叫「咪郁」,亦警告被告。被告 沒有放下
𠝹刀,反而有所動作。女警開槍, 自然是可 以理解的行為。本席亦認為由於 𠝹刀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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鋒利(見證物 P4 及相片冊 P6 第 17 張相片),因此這𠝹刀可以對他人造成嚴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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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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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綜觀各項證供,本席裁定被告 2 項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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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廣池
G 區域法院法官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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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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