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姵岐及另三人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D2至D5)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控方指控被告們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該集結演變成暴動,涉及堵塞道路、縱火、投擲汽油彈及與警方對峙。D2至D4在重審時承認控罪,D5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本案是律政司司長不滿原審法官裁定被告無罪,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得直後,發還區域法院由另一位法官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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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四名被告(D2至D5)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控方指控被告們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該集結演變成暴動,涉及堵塞道路、縱火、投擲汽油彈及與警方對峙。D2至D4在重審時承認控罪,D5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本案是律政司司長不滿原審法官裁定被告無罪,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得直後,發還區域法院由另一位法官重審。
被告陳煒堯承認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2019年8月31日晚上,大量示威者在金鐘、灣仔及銅鑼灣一帶集結,架設路障、縱火、破壞物件、以雷射光照射警方及投擲汽油彈。約晚上8時18分,警員在天樂里看見被告跟隨示威者逃跑;被告不服從截停,並企圖踢向警員,後被制服及拘捕。他被捕時穿黑色衣物,戴手套及口罩,背有載有其他手套、口罩和過濾器的背包。
本案源於2019年8月31日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的暴動。現場有數百人集結、縱火、設置大型路障、投擲汽油彈及硬物,並以鐳射裝置照射警方。第五被告陳虹秀於約1942時已身處暴動核心,至約2020時被捕期間,持咪及戶外擴音器跟隨警方防線移動,持續向警方喊話,要求警方克制及不要使用武力。她否認有意參與暴動,主張自己只是試圖緩和局勢。
本案源於2019年7月21日元朗站暴動。約100名大多穿白衣的人士持藤條、木棍、鐵通及雨傘,在元朗站非付費區、付費區、樓梯、月台及008號列車內聚集、追打及襲擊黑衣人、乘客和其他市民,多人受傷。第一及第二被告承認暴動及串謀傷人;第四被告承認暴動,控方將串謀傷人罪留檔。法院依據閉路電視及其他片段,認定三人均積極參與暴力最嚴重的部分。
本案合併審理七名被告涉嫌於2019年7月21日晚上,在元朗港鐵站大堂參與暴動的指控。當時,閘外白衣人群組與閘內非白衣人士對峙,期間互相叫罵、投擲物件,閘內有人使用消防水喉及滅火器,白衣人其後衝入付費區。各被告均承認身處現場,但主張其目的分別是調停、保護他人、阻止罪行、等待警方或路經現場;部分被告承認擲水樽、射水或作出其他動作。案件經歷逾五十天審訊,法庭主要依賴閉路電視、公開影片、直播片段及證人證供分析各人的角色和意圖。
本案合併審理七名被告涉嫌於2019年7月21日晚上,在元朗港鐵站大堂參與暴動的指控。當時,閘外白衣人群組與閘內非白衣人士對峙,期間互相叫罵、投擲物件,閘內有人使用消防水喉及滅火器,白衣人其後衝入付費區。各被告均承認身處現場,但主張其目的分別是調停、保護他人、阻止罪行、等待警方或路經現場;部分被告承認擲水樽、射水或作出其他動作。案件經歷逾五十天審訊,法庭主要依賴閉路電視、公開影片、直播片段及證人證供分析各人的角色和意圖。
本案涉及2019年7月22日午夜在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發生的暴動。身穿白衣人士手持木棍及藤條,與身穿黑衣人士發生衝突,並追至元朗站出口J及在站內互相攻擊。被告於2021年9月被捕,被控暴動,以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控方沒有直接證據或被告承認,主要依靠閉路電視、公開影片、照片及警員對影像的辨認。被告不作供,並由餐廳東主作不在場證人。
本案共有15名被告人,涉及2019年11月香港理工大學及其周邊的大規模暴動。示威者有組織地佔據校園、設置路障及檢查站,並使用汽油彈、弓箭及其他物件與警方對峙,造成警員受傷、警車裝甲車受損、交通受阻及校園嚴重破壞。第三、第四及第十三被告人在警方封鎖理大前進入並繼續留守,至2019年11月18日與其他示威者突圍,後被拘捕。三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立。
本案共有15名被告人,涉及2019年11月香港理工大學及其周邊的大規模暴動。示威者有組織地佔據校園、設置路障及檢查站,並使用汽油彈、弓箭及其他物件與警方對峙,造成警員受傷、警車裝甲車受損、交通受阻及校園嚴重破壞。第三、第四及第十三被告人在警方封鎖理大前進入並繼續留守,至2019年11月18日與其他示威者突圍,後被拘捕。三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立。
本案共有15名被告人,涉及2019年11月香港理工大學及其周邊的大規模暴動。示威者有組織地佔據校園、設置路障及檢查站,並使用汽油彈、弓箭及其他物件與警方對峙,造成警員受傷、警車裝甲車受損、交通受阻及校園嚴重破壞。第三、第四及第十三被告人在警方封鎖理大前進入並繼續留守,至2019年11月18日與其他示威者突圍,後被拘捕。三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立。
本案共有15名被告人,涉及2019年11月香港理工大學及其周邊的大規模暴動。示威者有組織地佔據校園、設置路障及檢查站,並使用汽油彈、弓箭及其他物件與警方對峙,造成警員受傷、警車裝甲車受損、交通受阻及校園嚴重破壞。第三、第四及第十三被告人在警方封鎖理大前進入並繼續留守,至2019年11月18日與其他示威者突圍,後被拘捕。三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立。
被告人吳志順曾在朱達威經營的冰室任兼職廚師。2023年3月,他向朱先生發送帶有威嚇性的訊息及電話,要求賠償六萬元,並暗示會傷害朱先生及其家人。3月7日,他在街上尾隨廚師葉家樂,向葉先生的風褸潑易燃液體並點火,葉先生及時脫下風褸,沒有受傷。3月9日警方截停被告人時,他從褲袋取出並揮動剪刀。被告人承認刑事恐嚇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否認有意圖而縱火,但被裁定交替控罪成立。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理工大學及暢運道一帶的暴動。三名被告朱健君(D3)、許銘晉(D4)及馬健朗(D13)均承認曾在警方圍封前進入理大,並於2019年11月18日與其他人士嘗試離開時被捕。控方指三人參與暴動;辯方則稱他們分別為提供急救、協助朋友或進行社工勸退工作而進入校園,並非暴動參與者。警方影像、證人證供及被告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成為主要證據。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理工大學及暢運道一帶的暴動。三名被告朱健君(D3)、許銘晉(D4)及馬健朗(D13)均承認曾在警方圍封前進入理大,並於2019年11月18日與其他人士嘗試離開時被捕。控方指三人參與暴動;辯方則稱他們分別為提供急救、協助朋友或進行社工勸退工作而進入校園,並非暴動參與者。警方影像、證人證供及被告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成為主要證據。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理工大學及暢運道一帶的暴動。三名被告朱健君(D3)、許銘晉(D4)及馬健朗(D13)均承認曾在警方圍封前進入理大,並於2019年11月18日與其他人士嘗試離開時被捕。控方指三人參與暴動;辯方則稱他們分別為提供急救、協助朋友或進行社工勸退工作而進入校園,並非暴動參與者。警方影像、證人證供及被告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成為主要證據。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理工大學及暢運道一帶的暴動。三名被告朱健君(D3)、許銘晉(D4)及馬健朗(D13)均承認曾在警方圍封前進入理大,並於2019年11月18日與其他人士嘗試離開時被捕。控方指三人參與暴動;辯方則稱他們分別為提供急救、協助朋友或進行社工勸退工作而進入校園,並非暴動參與者。警方影像、證人證供及被告被捕時的衣著和裝備成為主要證據。
被告人李偉康被控兩項罪行:販運危險藥物,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2023年3月4日凌晨,警方在油麻地截查被告人駕駛的私家車,在前座乘客座位下發現一支木製棒球棍,並在前座紙盒內發現100個小包,載有共28.16克MDMA。被告人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但否認販毒。法庭經審訊後裁定販毒罪成立。被告人以3,000元購入毒品,潛在價值達6,000元,並以拆家身分管有毒品作販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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