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煒堯案 DCCC1213/2023

參與暴動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45個月
認罪後因暴動罪監禁45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20/3/2025[2025] HKDC 49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煒堯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被告陳煒堯承認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2019年8月31日晚上,大量示威者在金鐘、灣仔及銅鑼灣一帶集結,架設路障、縱火、破壞物件、以雷射光照射警方及投擲汽油彈。約晚上8時18分,警員在天樂里看見被告跟隨示威者逃跑;被告不服從截停,並企圖踢向警員,後被制服及拘捕。他被捕時穿黑色衣物,戴手套及口罩,背有載有其他手套、口罩和過濾器的背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暴動罪的量刑起點、被告在群體暴力中的角色及罪責,以及口罩、手套等物品是否顯示其有意直接參與暴動。辯方主張被告非領導者、沒有親自施暴、事件短暫且無人受傷,並以年輕、無案底及認罪求情;控方則強調群體暴力的整體嚴重性及被告的裝備。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暴動罪的量刑原則,認為罪行嚴重性不能只按個別被告的行為判斷,亦須考慮其所加入群體的行為。量刑須衡量暴動規模、參與人數、暴力程度、持續時間、對公眾及警員的危害、滋擾程度,以及被告的參與角色。雖然被告沒有證明為領導者或親自施暴,但他在被捕時戴着並攜帶口罩及手套,且未作解釋,顯示其意圖直接參與,而非僅在場支持。綜合整體暴動的組織性、縱火及投擲汽油彈等情況,量刑起點定為五年;認罪扣減四分之一後,判處45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 [2019] 1 HKC 296確立暴動罪須具阻嚇性的判刑原則;HKSAR v Tang Ho Yin [2019] 3 HKLRD 502強調須考慮整個群體行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 [2020] 4 HKLRD 428列出暴動量刑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Cheung Ho Ki CACC 4/2023涉及口罩及手套所反映的參與程度。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暴動罪。法庭以五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四分之一,最終判處被告監禁45個月。即時監禁被認為是唯一合適的判刑選擇。

判決啟示

判刑重點在於暴動整體而非被告是否親自施暴。單純身穿同色衣物及在場支持,與戴着並攜帶口罩、手套而顯示有意直接參與,罪責有所不同。區域法院其他案件因案情不同,對量刑通常沒有參考價值。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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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暴動但沒有親自施暴會否判監?
A.

可以。暴動罪的嚴重性須按整個群體的行為評估,不限於被告本人是否施暴。本案被告雖非領導者,仍因直接參與意圖被判監禁45個月。

Q.暴動時戴口罩和手套會影響判刑嗎?
A.

會。法庭認為戴着並攜帶口罩及手套,在沒有解釋的情況下可支持直接參與暴動的推論;本案因此認定被告罪責高於僅穿同色衣物在場者。

Q.認罪後暴動罪判囚多久?
A.

刑期取決於暴動規模、暴力、持續時間、危害及被告角色。本案量刑起點為五年,因審期已定但開審前認罪獲四分之一扣減,最終監禁4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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