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志順案 DCCC765/2023
縱火及恐嚇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志順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吳志順曾在朱達威經營的冰室任兼職廚師。2023年3月,他向朱先生發送帶有威嚇性的訊息及電話,要求賠償六萬元,並暗示會傷害朱先生及其家人。3月7日,他在街上尾隨廚師葉家樂,向葉先生的風褸潑易燃液體並點火,葉先生及時脫下風褸,沒有受傷。3月9日警方截停被告人時,他從褲袋取出並揮動剪刀。被告人承認刑事恐嚇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否認有意圖而縱火,但被裁定交替控罪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罪行的判刑:刑事恐嚇、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以及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被告就縱火否認控罪,並主張事件涉及的火勢及人身風險較低,應以低於兩年作為量刑起點;控方則強調行為經過計劃,並用以加強恐嚇及索款。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刑事恐嚇雖無量刑指引,但被告在深夜威嚇朱先生及其家人,並以先前縱火行為作為索款後盾,情節嚴重,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選擇。縱火罪的嚴重程度須按個案評估;本案雖火勢集中於風褸、被害人沒有受傷,風險相對較低,但使用易燃液體、經周詳計劃及藉此加強恐嚇,均屬加重因素。法院依《刑事罪行條例》及《公安條例》的相關最高刑罰,分別訂定量刑起點,再考慮認罪折扣及分期執行原則。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龔伯富 [2008] 2 HKCLRT 240,指出縱火罪極為嚴重,但沒有一概適用的量刑指引,必須按個案嚴重程度判刑。法院亦參考 HKSAR v Cheung Wing Siu、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秀清及 HKSAR v Loku Galappaththige Salinda 的縱火判刑案例,但認為個案差異令其參考作用有限。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在三項罪名成立後被判入獄:刑事恐嚇16個月、管有攻擊性武器6個月及縱火3年6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年3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特別指出,刑事恐嚇行為若以實際暴力或縱火作為索款威脅,可能被視為接近勒索的嚴重情況,但法院仍須按控罪本身量刑。縱火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計劃性、使用易燃液體及對他人生命的風險均會影響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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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縱火威嚇他人索款會判多久?
法院認為以易燃液體縱火來加強恐嚇及索款,屬經計劃且危險的行為。雖然被害人沒有受傷,被告仍因交替縱火罪被判三年六個月。
Q.刑事恐嚇罪最高可判多少年?
判決指出刑事恐嚇罪最高刑罰為五年監禁。本案被告以傷害被害人及其家人相威脅並索取六萬元,法院判處十六個月監禁。
Q.在公眾地方持有剪刀會如何判刑?
被告在警方截停時取出並揮動剪刀,因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法院以九個月為起點,因適時認罪後判處六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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