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G KA MAN DCCC6/2022
參與暴動及持棍攻擊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TANG KA MAN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副區域法院法官 Amy Chan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2019年7月22日午夜在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發生的暴動。身穿白衣人士手持木棍及藤條,與身穿黑衣人士發生衝突,並追至元朗站出口J及在站內互相攻擊。被告於2021年9月被捕,被控暴動,以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控方沒有直接證據或被告承認,主要依靠閉路電視、公開影片、照片及警員對影像的辨認。被告不作供,並由餐廳東主作不在場證人。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影片中的男子是否為被告,以及被告是否參與暴動。控方主張衣著、外貌及行為顯示被告在現場並參與攻擊;辯方質疑身分辨認,並主張被告當時留在餐廳。對串謀罪而言,爭議亦包括是否有共同協議,以及是否證明傷人及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特定意圖。
判決理由
法庭確認控方須在排除合理疑點下證明每項控罪,被告不負證明清白的責任,且不作供不得作不利推論。法庭依據影片與照片的整體比較,認為男子的眉毛、耳朵、體型、髮型及衣著特徵一致,並按照辨認證據的謹慎要求及 Turnbull 警告,確信男子就是被告。暴動只須證明被告有意參與暴動性集會,不須證明共同目的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串謀則須證明被告具有基礎傷人罪所要求的特定意圖;共同協議可由行為及環境事實推論。被告持藤條站在前線並投擲木棍,足以推論其同意以武器傷人,並預見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Dodson & Williams 說明照片身分辨認的通常判斷方法;HKSAR v Tagao Saudee Abad 支持須對辨認證據保持高度謹慎並作 Turnbull 警告。HKSAR v Lo Kin Man 說明暴動及參與意圖;HKSAR v Lai Kam Fat 及 HKSAR v Chung Chi Fai 闡明串謀須具備基礎罪行的精神元素。HKSAR v Chan Kam Shing 說明參與及鼓勵可構成協助串謀。
裁決與命令
控方成功證明兩項控罪的全部元素,並在排除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身分及意圖。法庭裁定被告暴動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兩罪罪成,予以定罪。本判決為裁決理由,未載判刑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在沒有直接證據下,法庭仍可透過清晰影片、照片及累積外貌特徵作身分辨認,但必須保持謹慎。暴動不要求證明參與者具有造成嚴重傷害的共同目的;串謀有意圖而傷人則要求證明特定傷人意圖,即使被告沒有實際造成傷勢,亦不妨礙定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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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直接證據,能否憑影片判定參與暴動?
可以。法庭可根據影片、照片及整體外貌特徵作身分辨認,但須保持謹慎並確信排除合理疑點。本案法庭認定影片中的男子就是被告,並裁定他參與暴動罪成。
Q.暴動罪是否需要證明共同目的是造成嚴重傷害?
不需要。暴動罪只須證明被告有意參與暴動性集會;不必證明所有參與者共同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本案法庭據此裁定被告暴動罪成。
Q.沒有實際傷人,能否被判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可以,因為串謀屬未完成罪行,實際造成傷勢並非必要。法庭認為被告持藤條並站在攻擊前線,證明其同意及特定傷人意圖,故裁定該罪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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